李振文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温鹿公(交)行罚决字[2021]03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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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文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案(温鹿公(交)行罚决
字[2021]0351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温鹿公(交)行罚决字[2021]03512号
【处罚日期】2021.05.2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鹿城区
【处罚对象】李振文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3:43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5月15日23时55分,李振文驾驶牌号为浙CE527P的小型轿车行至温州市双南线原黄龙商贸城前,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振文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本局送达温州市拘留所执行,自2021年5月2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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