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扣税政策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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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劳务合同扣税工作,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现就劳务合同扣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劳务合同的定义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二、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1.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每次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

3.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额为每月3500元。

4.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具体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5.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3)每次收入超过20000元的,还要加征:
- 20000元至50000元的加征五成;
- 50000元以上的加征十成。

6. 应纳税款可以用速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劳务合同增值税
1. 劳务合同中涉及增值税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
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
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其他规定
1. 劳务合同扣税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劳务合同扣税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贯
彻执行。

3. 劳务合同扣税工作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劳务合同扣税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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