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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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上)案例选编

刑法学(上)案例选编

刑法学(上)案例选编1、犯罪嫌疑人:韩某,男,40岁,工人。

犯罪嫌疑人:赵某,女,30岁。

无业。

1998年5月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韩某和赵某到某市招待所,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并在房间内用带闪光灯的照相机拍摄裸体性交姿势和单人裸体照片共23张。

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发现情况后,遂向有关部门举报,案发。

公安机关经过审理后发现,两犯罪嫌疑人拍摄裸体淫秽照片既非为了牟利目的、也不具有散布或传播意图,而仅仅是出于满足两人的感官刺激等低级趣味之动机。

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曾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两犯罪嫌疑人韩某和赵某私自拍摄裸体淫秽照片的行为,是非法制作淫秽物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其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的刑事责任;二是认为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纯属道德调整的范畴,并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任何犯罪,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应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最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第3条之规定,做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运用所学原理分析,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2、被告人:杰克逊,男,46周岁,无国籍。

在"金三角"地区,杰克逊先是通过组织武装控制了该区域的一些地方,然后开始大量种植罂粟、建立制毒加工厂、走私、贩卖和运输毒品,很快就成为"金三角"地区,乃至世界上"赫赫有名"的毒枭。

后杰克逊持假护照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观光时,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国际毒枭杰克逊被抓获以前从未在我国境内进行过任何犯罪活动。

就我国是否有权对杰克逊行使刑事管辖权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杰克逊既非我国公民,犯罪地也不在我国,毒品犯罪行为也非只未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因而我国对杰克逊无管辖权;二是认为杰克逊从事的毒品犯罪行为是国际罪行,依照普遍管辖的原则,我国有权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我国是否有权对本案行使刑事管辖权?3、被告人:段某,男,42岁,某单位汽车司机。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是在批判大陆法系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
础上形成的,主张将主客观相结合的犯罪构成理论作为认定刑事责
(二)犯罪构成理论的主 要模式及评析
任的唯一根据。 苏联犯罪构成理论把犯罪构成要件奠基于社会危害性的概念之
上,认为所谓犯罪构成,就是社会危害的构成,是犯罪客体、犯罪
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的总和。
简评
一、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与模式
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 质,揭示犯罪行为内部构成要素的有机统一性质,总体上避免或至 少减少了许多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作的烦琐的重复评价。
这一理论所确立的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构模式,使犯罪构成理论 与犯罪构成的法律规定较为完满地达到了和谐与协调。
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 1. 行为侵犯的客体,即行为侵犯了什么样的社会关系 2. 行为的手段、后果以及时间、地点 3. 行为人的情况及其主观因素
第四章
刑法学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触犯刑事法律的刑事违法行 为,是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是构成犯罪的前提。
(二)犯罪是具有刑事 违法性的行为
第四章
刑法学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有危害社会的企图,但客观上没有实施危 害社会的行为的,不会产生刑事违法性问题。
(二)犯罪是具有刑事 违法性的行为
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行为人主 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也不会产生刑事违法性的问题。
第四章
刑法学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第四章
刑法学
一、犯罪概念的界定模式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犯罪的实质概念,也称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是指不涉及犯 罪的法律特征而从犯罪现象的本质上给犯罪下定义,借此揭示 一种行为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内在原因。

刑法学常见概念

刑法学常见概念

刑法学常见概念
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
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2、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
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4、酗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在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7、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8、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
止。

9、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0、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1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量刑。

2024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2024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的基本原则第二章contents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关系与协调•总结与展望目录01刑法基本原则概述刑法基本原则定义与特点定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

特点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准则性的特点。

刑法基本原则重要性指导刑事立法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和修改刑法的重要指导,确保刑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进步性。

制约刑事司法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司法活动具有制约作用,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统一性。

保障人权刑法基本原则强调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有利于保障人权,防止刑罚权的滥用。

刑法基本原则体系构成罪刑法定原则01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02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03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02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概念及历史发展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历史发展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

但其四字术语的近代起源,却来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628年英国权利请愿书中限制王权的部分,天然地限制于刑事领域,后来随着宪政的展开、司法权的独立、心理学的发展而被传播。

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内容解析定罪量刑必须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即使危害性再大,也不得通过类推解释定罪处罚。

只能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法律,原则上不能适用事后制定的法律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3章 刑法的效力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3章 刑法的效力
第三章
刑法学
三、刑法的溯及力
(二)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的溯及力的规定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具体表现为 以下四种情形: 1. 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新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 时的法律,不能根据新的法律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 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并且在追诉 期内的,适用行为时的法律,但是新的法律对该行为规定的法定刑 与旧的法律对该行为规定的法定刑相比较轻时,适用新的法律的规 定。
第三章
刑法学
二、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权
(二)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1.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2.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 特殊情况。 3. 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4. 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在我国,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都属于 特别刑法。特别刑法有特别规定时,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的原则,适用特别法的规定。
第三章
刑法学
六、管辖冲突问题
(二)法律上的管辖冲突
当某一犯罪既为我国刑法所规定,可以适用《刑法》第 6—8条分别规定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又为国际 条约所规定,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的普遍管辖原 则时,属地原则等与普遍管辖原则就有可能发生冲突,如发生 在我国领空的劫持航空器的犯罪。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刑法学
(上册·总论) (第二版)
《刑法学》编写组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
目录
第一节
01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02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学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六、管辖冲突问题

刑法学上册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上册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上册总论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概念1. 刑法的概念和含义刑法是一种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用于规范犯罪行为和对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规定。

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国家的政权、社会的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2. 刑法的特点和地位刑法具有强制性、独立性、专属性等特点,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是国家政权的法律保障,是国家管理社会秩序的一种手段。

二、刑法的任务和原则1. 刑法的任务刑法的任务是保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改造犯罪,保护社会安全。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无规定不罚原则、刑法适用原则等。

三、刑罚的理论基础1. 刑罚的概念刑罚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强制性的惩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法律处罚。

2. 刑罚的作用和效果刑罚的作用和效果包括惩罚作用、预防作用、教育改造作用等。

3. 刑罚种类和改革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改革的方向是以改造为核心,兼顾惩罚和预防。

四、犯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的基本标准犯罪构成的基本标准是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主观方面的故意、过失。

2. 犯罪构成的主要要素犯罪构成的主要要素包括客体、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刑事责任能力要件等。

3. 犯罪的形式、主体和客体犯罪的形式包括普通犯罪和特殊犯罪,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犯罪的客体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公共利益等。

五、刑法责任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被告人在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被告人完全或部分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时,应当依法进行鉴定和处理。

2. 刑法适用刑法适用包括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方面的适用和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适用。

六、刑法的思想理论1. 刑法的思想基础刑法的思想基础包括自由主义思想、功利主义思想、人本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等。

2. 刑法的理论体系刑法的理论体系包括刑法的功能理论、基础理论和规范理论等。

七、刑法的国际化1. 刑法的国际化刑法的国际化表现为国际刑法的发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作的加强等。

刑法学(一)04-1.1 刑法概述_2

刑法学(一)04-1.1 刑法概述_2

第一章刑法概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刑罚,统称为法律后果。

概念解析如下:(1)刑法的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问题。

这是刑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属性之一。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可以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从世界各国来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三个部分:单行刑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如《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之中的刑事法律规范。

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

我国大陆目前没有真正的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刑法的性质,是刑法作为国家基本部门法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属性。

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基本部门法相比,刑法具有三个显著特征:(1)规范内容的特定性。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这是刑法的特定内容,以此区别于诸如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婚姻法等部门法规范的内容。

(2)保护法益范围的广泛性。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都以特定某类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刑法则是调整各个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经济、人身、婚姻、社会秩序等各个领域,从这个意义上说,刑法具有补充性,是其它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做后盾和保证,其他部门法往往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

(3)最为严厉的强制性。

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但刑法因刑罚处罚手段不仅可限制人身自由、剥夺人身自由,甚至可剥夺人的生命而显得最为严厉。

(三)刑法的任务《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教案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教案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教案(中央开放专科)前言刑法学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属于必修课,分两个学期开设。

全书可分为刑法学一般理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四部分。

刑法学一般理论包括:绪论、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犯罪论包括:第四章犯罪概念、第五章犯罪构成、第六章犯罪客体、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第八章犯罪主体、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二章共同犯罪、第十三章罪数。

犯罪论部分是全书的重点。

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及刑法学学科中的一切问题,都同犯罪问题有关。

刑事责任论:第十四章刑事责任。

刑罚论包括:第十五章刑罚概说、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七章刑罚裁量、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九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二十章刑罚消灭制度。

学习方法:自学为主,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着重把握各章的重点内容,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必须结合上册·刑法总论的一般理论和下册·刑法各论的具体罪刑知识,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

平时应多做练习,通过做大量的练习,才能把握这门课程的重点。

期末考试:由中央电大命题,考试涵盖面很广,各章都有可能出题。

根据2002年7月的试题,考试题型包括:填空题(占20%,每空1分,大约10道题)、不定项选择题(占20%,每题2分,10道题)、名词解释(占20%,每个4分,5个名词)、简答题(占24%,每题8分,3道题)、案例分析题(占16%,1道题)。

面授内容:提示重点,讲解难点,分析案例。

目的是帮助大家掌握重点,理解难点,通过考试。

(期末总复习会给大家编复习资料)绪论一、什么是刑法学(教材2页)二、什么是刑法(教材2页)刑事实体法(教材2页):也称实体刑法,是程序刑法的对称。

从实体上规定国家刑罚权的内容及其实施的法律,即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以称为本来意义上的刑法。

广义刑法的所有内容均属实体刑法,它以刑法典为中心,包括单行刑事法规及附属刑法,都是对国家刑罚权的实体宣告。

刑法学(上)

刑法学(上)

abcda 要落后bcdabcda于对刑法条文的大幅修改、重大修改以及结构调整,b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c合法权益即法益,d法益保护机能和犯罪预防机能e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具体包括保障一般公民的机能和保障犯罪人的机能abcda b c da b c dabcdabc 事后法dabcda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政机关制定的法cd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abcdabcdabcda刑事管辖权b争抢座位,c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d最低刑为a进入中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适用中国刑法对仅仅实施教唆行为的汤姆追究刑b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国民的利益,所以,不能适用中国刑法c国的留学生丁某从东北某市绑架到d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中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a我国刑法b因本案不适用我国刑法cd中国刑法,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a刑法一审判处投机倒把罪bc院认为,本案应从旧法即适用张某行为时刑法d2月被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某上诉,e于5f年5g利于孙某本人,处刑较轻,法院遂依轻法认定孙某不构成累犯a b c da b c da b cda b c da b c dabcda构成要件要素bc要素d的构成要件要素abcda b c da b c da b c da b c da b c da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

b并迅速逃逸。

乙躺在血泊中。

甲心想,反正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于是离开了现场。

c上班时拿到实验室化验,发现是海洛因,于是立即倒入厕所马桶冲入下水道。

甲虽然d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

甲的行为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abcda其发生性行为。

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没有造成严重后果c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d果a死。

甲的伤害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b迹,将乙扔入湖中,导致乙溺水而亡。

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而死亡。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5章 犯罪客体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第5章 犯罪客体

第五章
刑法学
三、直接客体
(二)直接客体 的立法形式
4.通过规定犯罪侵害的被害人特征表明犯罪客体。 例如,《刑法》第260 条规定的虐待罪,其罪状规定为“虐待家庭 成员,情节恶劣的”,条文中的“家庭成员”表明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平 等互助的家庭关系。
第五章
刑法学
三、直接客体
(二)直接客体 的立法形式
5.通过规定犯罪行为的方法表明犯罪客体。 例如,《刑法》第121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条文规定“以暴力 、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持航空器的”,犯罪方法“暴力、胁迫”等,结合 犯罪对象“航空器”,就清楚地表明该种犯罪的客体是航空器的飞行安 全。
第五章
刑法学
三、直接客体
(一)直接客体 的概念及分类
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简单客体,也叫单一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一种具体的 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 复杂客体,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 会关系,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对于复杂客体,通常要区分 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第五章
刑法学
思考题
1. 如何理解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2.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关系是什么? 3. 我国刑法分则的罪名是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的?
第五章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根据犯罪行为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具 有的相同或相近的性质确定的。
第五章
刑法学
三、直接客体
(一)直接客体 的概念及分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特定犯罪直接侵犯的客体,亦 即某一特定犯罪直接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了具体犯罪所侵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 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的直接客体是研究犯罪客 体的重点,也是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按照不同的标准,还可以对直接客体作进一步的分类。

刑法学(上).共80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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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66、节制使快乐增加并使享受加强。 ——德 谟克利 特 67、今天应做的事没有做,明天再早也 是耽误 了。——裴斯 泰洛齐 68、决定一个人的一生,以及整个命运 的,只 是一瞬 之间。 ——歌 德 69、懒人无法享受休息之乐。——拉布 克 70、浪费时间是一桩大罪过。——卢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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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上)第二单元
第6章-----第9章
第六章 犯罪客体
• 一、犯罪客体概念 •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
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 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 犯罪客体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
确定犯罪的性质,客观地评价犯罪的社 会危害程度,并正确地量刑。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
表现,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 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诸事实特征。
•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助于正确分析和 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以及正确量刑。
二、危害行为
• 1、概念: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
4、因2个月前王小师不满十六周岁,法院决定对其不予刑事
处罚,则可以( ) A、责令她的家长加以管教 B、责令她的监护人加以管教 C、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D、由其所在学校加以管教 5、刑事责任年龄计算应当是指( ) A、实际年龄 B、按农历计算的标准 C、从生日的当天起才认为已满周岁 D、从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周岁
七、认识错误 1 客体的错误 2 对象的错误 3 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4 工具的错误 5 因果关系的错误
例题:高处抛物:
直接故意
发现仇人自楼下经过,欲将其咂死,故意用砖头向其投掷(对死亡结果)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楼下有人群大声喧哗,怒而朝人声传来的方向投掷砖头,如果将人砸死, 通常认为是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危害结果
• 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危
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有物质性危害结果与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之分。物质性危害结 果是一些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或一些故 意犯罪既遂的标志,法律对物质性危害 结果有多种规定并有不同的意义。
• 犯罪的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
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犯罪直接客体按照其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
的单复又可划分为单一客体和复杂客体。
• 犯罪的单一客体——又称简单客体,指某一种
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到一种具体社会关系。
• 犯罪的复杂客体——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
客体包括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1、15周岁的曹某参加绑架他人,对曹某的行为方法正确的 是( )
A、性质严重,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减轻或免除刑罚 B、未满16周岁,犯绑架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C、法院不能对他判处刑罚,也不应采取其他措施 D、法院可以对他采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2、关某在过20周岁生日当日,第一次饮酒,饮酒后精 神失常,用酒瓶猛击同伴刘某头部,致使刘某当场死亡, 后经查关某是因病理性醉酒导致的行为,那么关致使刘 死亡的行为定性( )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
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他包 括罪过(即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以及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
二、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1、某日黄昏,贾某(男,19岁)与张某、刘某等人在山沟里 打猎。返家途中,刘等发现崖下有一只野兔,即将一枚子弹 装入小口径步枪的枪膛内,然后把枪交给贾某去打野兔。贾 某持枪下崖寻猎,已不见野兔,便返身回到崖上。因崖陡坡 滑,不易攀登,张某即让贾某把枪管递上来,随后俯身伸手 抓住枪管往上拉贾某。贾某右手抓住枪托,左手扶崖往上爬, 谁知脚底一滑,右手触动板机,步枪走火,子弹击中张某的 腹部,因出血过多,张某于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 一、犯罪主体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
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即指有生命存在的
人类独立的个体;
•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
能力
(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人辨认 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其内容是行为人对 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2、答案:BC
解析:王小帅对李春无犯罪行为,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其尾 为给李春的家属造成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答案:CD
解析:王小帅的行为属于手段不能犯未遂。
4、答案:ABC
解析: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4款。
5、答案:AD
解析:我国刑法上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应从周岁生 日后的第二天起计算。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
体人或具体物。
•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
有区别的概念。
联系:犯罪分子通过作用于犯罪对象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对象,犯罪对象则未必
区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别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伤害
• 1、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 客体三个层次。
• 犯罪的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
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 犯罪的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
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 或某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典的分则就是根据 这一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10大类。
处于废弃砖块时,为了防止击中行人,朝楼下看了看,然后将砖块抛下, 结果击中自大门走出的行人,通常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收拾房间时,见有一块无用的砖块,随手扔出窗外,结果打中行人,通 常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意外事件
无意中将窗上搁置的花盆碰倒,落下砸中行人,通常为意外事件,注意这 种情形虽无刑事过失,但是不排除民事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现问:
(1)在刑法理论上,本案属于意外事件,还是疏忽大意的过 失?为什么?
四、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 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必备要件。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 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复杂性等基本特征。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 备要件,同时对其他犯罪的危害程度和量刑也有一 定的意义。
第八章 犯罪主体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 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的心理态度。
四、犯罪的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关系
五、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无罪 过的客观损害事件,对此不认为是犯罪。
A、关某在行为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B、醉酒的人犯罪,就应承担刑事责任
C、关某不能辩认和控制自己当时的行为
D、对关某的犯罪,应减轻或免除刑罚
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说法正确的是( ) A、二者都预见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B、二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C、二者都对危害持排斥、反对态度 D、构成罪过者都应已发生了危害结果
2、刑事责任能力从程度上可分为四种情况: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3、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有刑事责任 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生理醉酒。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 任 年 龄 ( 不 满 14 周 岁 ) , 相 对 负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 龄(已满16周岁)三个年龄阶段。此外,对已满 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实 行从宽处罚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犯罪故意包含有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按照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的不同, 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司法实践中, 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
经甲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确认:李春系头部外伤诱发 右颞叶软脑膜先天性微小动脉瘤破裂致朱网膜下腔广泛出 血而死亡。
请回答下列1-5题。
1、王小师的行为构成( ) A、故意伤害 B、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C、过失杀人罪 D、意外事件 2、王小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A、对其所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负刑事责任 B、不负刑事责任 C、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D、不负民事责任 王小帅在投案自首后供称,因仇恨其同班学马平,两个月 前曾误将碱面当毒药投入马平的水杯中,马平喝后安然无 恙。则王小帅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 B、对象错误 C、手段错误 D、故意犯罪
下列哪些犯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 A、偷税罪 B、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玩忽职守罪 D、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小帅(女,16岁)和李春(女,15岁),均系甲市体育师 范学校98(2)班学生。1999年5月8日中午,李春邀请王小 帅等三人到其宿舍打扑克。在打扑克的过程中,因王小帅 手中多一张牌,王、李二人先发生言辞争执,继而扭打, 后被在场其他人员拉开。四人继续玩扑克,王小帅显出很 不服气的样子,李春见状很生气,朝王小帅挥手就是一拳, 被王小帅让开。王小帅随手回了一拳,打在李春左头部。 片刻,李春倒在床上,眼往上翻,不省人事。王小帅等人 见状,立即叫车将李春送甲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经抢救 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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