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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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教育行为,引导教师将精力用于学校和课堂教学,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作出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明确师德管理体系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学校,第一责任人是校长(书记)。要建立起教育行政部门抓校长,校长抓学校,学校抓教师的三级管理体系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问责、校长对教师问责的问责体系。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详细制定本校的实施细则,并召开教代会审议通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书记)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从学校层面遏制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发生。
二、严禁在职教师作出违反公民道德的行为
在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高标准,严要求,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岗查看、解聘教师职务处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将被清理出教师队伍:(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见诸言行的;
(二)参与赌博、吸毒、斗殴、封建迷信和色情活动的;
(三)散布有损师德和学校声誉言论的;
(四)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资格、待遇等的;
(五)迟到、早退、无故缺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
(六)语言不健康、衣着打扮不合教师身份、行为举止不文明的;
三、禁止在职教师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家教活动
在职教师不得以学生为对象,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和业余时间在校内外从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教学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岗查看、解聘教师职务处分:
(一)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甚至有组织地在家中或在外租用场地组成有偿家教联合体的;
(二)在职教师强制学生到家中食宿(住宿)的;
(三)教师之间介绍、暗示、诱导学生,互相为对方提供有偿家教生源、食宿(住宿)生源的;
(四)为退休教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介绍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五)在职教师以父母、子女、亲属的名义办班进行有偿家教的;
(六)在职教师为他人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课获取收益的。
四、严格规范教师教学行为
教师要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立足本职,把精力集中到上好每一堂课上、关爱每一位学生上来,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和质量。要积极倡导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无偿辅导学生,尤其是无偿辅导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岗查看、解聘教师职务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清理出教师队伍:
(一)不按教学要求认真备课、上课、布置作业、批改作业、辅导、检测的;
(二)违背教育方针、政策,散布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言论的;
(三)不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教学故意保留,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缺课、随意停课、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的;
(五)以各种借口将学生撵出课堂或动员学生休学、转学、退学的;
(六)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用粗鲁言行对待家长的;
(七)向学生推销或违规征订教辅资料及其他学习用品的;
(八)利用教师职务之便索要、变相索要、接受学生家长财物或通过家长办理私事的;
(九)不亲自批改作业将批改作业的责任推给学生或家长的;
(十)在工作时间酗酒或酗酒后从事教学活动和在教学场所吸烟、在上课期间接打电话等影响正常教学行为的。
五、强化对师德师风的教育、监督和考核
1、广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
学校要加强宣传和树立正面典型,强化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广泛开展以“为人师表、廉洁从教”为主题的师德师风教育活动。
2、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监督机制。
各级各类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学校和教师之间要签定《师德承诺书》。教育局和学校要设立师德师风投诉电话、投诉信箱,接受学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对师德师风的监督。学校校长和书记具体受理学生、学生家长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的举报投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诉。每学期末学校要组织家长对教师的教学行为进行一次测评,不满意率达到三分之一者,年终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3、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教师自评、教师互评、家长评教、学生评教相结合的师德考评机制,重点考察教师职业道德表现、教学态度和育人效果等,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工资、教师年度工作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撤销骨干教师资格或降低骨干层次,晋升职称参评时间后延三年。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师德档案,详细记录教师接受职业道德教育、表彰、奖惩和对教师的评价等情况,作为奖励、晋级、晋职、聘任、交流等的重要依据。
4、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凡不遵守本规定仍从事有偿家教或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终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实行高职低聘,降低相应工资待遇,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等;已经获得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予以撤销。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连续两年师德考核“不合格”者,按有关规定清理出教师队伍。凡学校贯彻执行本规定不力,发生损害教育形象的行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影响较大的,要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