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中心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问责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5)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并在决定中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6)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7)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的档案。
3.申诉与复议:
(1)受到处分的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申诉。
5.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或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6.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九、其他
1.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4.教师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被立案调查并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六、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1.处分权限:
(1)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2)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学校或者有关部门对受处分教师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
(3)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4)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
(5)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
(6)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教师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师德师风违规处理办法
3.积极宣传师德师风先进典型,营造尊师重教、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围。
十七、师德师风建设的责任落实
1.学校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推动;
2.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2.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师德师风紧急事件得到妥善处理;
3.加强舆情监控,对涉及师德师风的负面信息进行跟踪分析和舆论引导,维护学校形象和稳定。
二十三、师德师风建设的国际交流
1.积极参与国际师德师风建设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师德师风建设理念和经验;
2.与国际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研究,推动师德师风建设国际化;
十一、师德师风建设宣传教育
1.开展师德师风主题教育活动,引导教职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职业操守;
2.通过校园网、宣传栏、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宣传师德师风建设成果和先进典型;
3.加强师德师风舆情监控,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十二、师德师风建设与社会监督
1.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3.学校应建立健全师德师风档案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师德表现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记录和评价。
十四、师德师风建设的考核评价
1.将师德师风建设纳入教职员工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体系,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2.建立师德师风考核评价标准,明确评价内容、方法和程序,确保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3.定期对教职员工师德师风表现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约谈、提醒、告诫等,督促整改。
二十、师德师风建设的资源整合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一、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谩骂、侮辱、调戏、猥亵学生情节轻微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教师绩效工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为学生有偿补课属教师个人行为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或屡犯的,予以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组织补课并收费的,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直至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
三、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向学生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中的教辅资料,同一年级同一课程只能推荐一种。
增加推荐的或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恶劣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行为的,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严禁参与赌博一经查实,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五、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或有偿招生推介生源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教师失范失信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2021年新版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2021年新版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
本实施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中小学范围内的教师及教师培训机构。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分类和处理第三条分类根据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程度和影响程度,将其分为轻微违规行为、一般违规行为、严重违规行为三类。
第四条处理原则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要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
实行包容性原则,兼顾教师个体差异性和教育教学特点,注重教师教育引导和矫正。
第五条轻微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纪律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并督促纠正。
第六条一般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教育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严重违规行为处理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彻底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解聘等措施,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法违纪处理程序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在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教师享有合法权益。
第九条教师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教育和培训,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指导。
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宣传教育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广泛开展对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家长的道德意识和素质。
第十一条监督与检查学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处力度。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或协议书主体文档示例仅作参考,具体内容和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操作指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操作指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规范,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第1条定义1.1 中小学教师:指在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及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
1.2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指中小学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中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与学生、家长、同事及社会公众之间发生的不恰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2.1 言行不当,辱骂、歧视学生或他人;1.2.2 私自收受礼品、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1.2.3 教师课堂纪律不严,未能履行教学职责;1.2.4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生个人信息;1.2.5 违反教育教学规范,有悖公序良俗;1.2.6 其他与教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行为。
第2条处理机制2.1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判定:本指引所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判定应以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师职业道德准则或其他指导文件为准。
2.2 举报与核实:对于涉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学生、家长、同事及社会公众均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后,相关部门应迅速展开调查核实,确保程序公正、权益合法。
2.3 处理程序:一旦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被核实,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以下处理措施:2.3.1 轻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等纪律处分;2.3.2 中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停课、暂停职务等严重处理;2.3.3 重度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给予调整岗位、解聘教师等最严厉的处罚。
第3条申诉与复核3.1 教师有权对处理结果不满或认为处理程序存在瑕疵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3.2 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对申诉进行复核,如果发现处理不当或程序有误,需重新进行核实、听证,并依法作出相关裁决。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赣教发〔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赣教发〔2015〕9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师范教育学院:现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认真领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将《实施办法》迅速传达至各中小学(幼儿园)。
要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实施办法》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等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坚守师德红线,提高师德修养,优化教师队伍,规范职业行为。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实施办法》划出了师德“红线”,包括体罚学生、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和家长礼品等行为均被列为教师禁止行为。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师范院校、师训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广泛宣传,使广大教师熟知《实施办法》的内容,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宣传栏、开展师德论坛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实施办法》,形成教师自律和社会监督的良好育人环境。
三、加强管理,严格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与教师培养培训相结合。
建立健全师德年度评议制度,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制度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4.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5.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6.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7.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8.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9.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10.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处理办法
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处理办法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是一种不符合教育实践规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教师的形象和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为了维护学校师德纪律的严肃性及规范性,需要对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的教师,学校将依照以下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首先,对于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的轻微行为,学校将采取提醒、批评、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
这种处理办法主要适用于一些在日常教学和管理中出现的轻微的违纪行为,比如擅自调整课程安排、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态度恶劣等情况。
学校在严肃批评的基础上,通过相关培训和辅导,帮助教师认识错误,及时纠正,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其次,对于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的一般性行为,学校将依据实际情况,采取较为严厉的处理措施。
这类行为一般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教育观念问题、处理学生问题不当、言行失当等情况。
学校会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停职检查、扣减绩效工资、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以示惩戒和警示。
最后,对于涉及违法违纪或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学生健康成长的违反中小学师德纪律行为,学校将果断采取严肃处理措施,严肃追究责任。
这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教师涉嫌课题抄袭、违法收受礼金、学术不端行为等行为。
学校将立即停职检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确认涉嫌违法违纪的教师依法处理,绝不姑息。
同时,学校会及时通报批评,以警醒其他教师,加强教育教学管理,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总之,在中小学校师德纪律管理方面,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对于违反师德纪律的行为,学校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只有如此,才能有效规范教师队伍的行为,提升教师的师德水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希望广大中小学教师时刻谨记师德规范,做一个合格的教育工作者,为学生健康成长和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细则
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师德师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处理的种类和适用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二章违反师德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第二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由学校进行诫勉谈话;疏于履行教师职责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消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三)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四)抵制或变相抵制学校、教育局及上级党政组织出台的政策、措施、决定,不予落实的.(五)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六)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致使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环孕检对象(含家属)拒不参加一年两次环孕检的或请人冒名顶替参加环孕检的.(八)组织、参与或变相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九)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或者强制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报刊或其它商品等谋取利益,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十)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十一)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在上班期间饮酒、打牌、下棋,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影视、淘宝的;(十三)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十四)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以及学校名誉言论并造成影响的;(十五)侮辱、谩骂、挑衅和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挑起事端,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六)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第三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参与邪教组织活动,对社会危害很大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第四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第五条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给予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第六条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家长,或者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第七条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歧视、侮辱学生,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第八条利用管理、教育便利,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者要求学生及家长为其谋取利益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第九条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第十条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违反师德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理.应当给予的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应当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理的,执行该处理,并在一个处理期以上、多个处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理期.第十一条两人以上共同违反师德行为,需要给予处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第十二条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者干扰调查,以及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应当从重处理.第十三条受到警告处分的教师,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晋职晋级;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当年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学校及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第十四条学校及区教育局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二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十五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十六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区教育局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区教育局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区教育局决定并报区人社局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区教育局决定并报区人社局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区教育局备案.第三章处理程序及申诉第十七条诫勉谈话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局做出处理决定;给予警告、记过及其以上处分的,由教育局做出处理决定,其中给予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理由、处理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第十九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教育局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区教育局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受处理教师不因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而被加重处理.第二十条教师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解除处分.第二十一条教师有第二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区教育局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二条对本学校或系统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不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对学校或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消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应撤销行政职务的,由任命机关按照本《细则》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2021年新版
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办法2021年新版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二、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一)政治纪律方面1. 散布、传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信息;2. 参与、支持、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3. 发表、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
(二)教育教学方面1. 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 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敷衍塞责;3. 泄露、剽窃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 未经批准,私自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兼职等活动。
(三)教师形象方面1. 着装不雅,言行不端,有损教师形象;2. 涉足赌博、色情等不良场所;3. 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
(四)管理纪律方面1. 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不服从管理;2. 滥用职权,谋取私利;3. 泄露学生隐私,损害学生权益。
三、处理办法(一)处分1. 警告:适用于轻微失范行为,期限为6个月;2. 记过:适用于较严重失范行为,期限为12个月;3.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适用于严重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降级或撤职;4. 开除:适用于情节极其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失范行为。
(二)其他处理1. 批评教育:适用于初次失范行为,或情节较轻的行为;2. 诫勉谈话:适用于较严重的失范行为,要求教师限期整改;3. 责令检查:适用于严重失范行为,要求教师提交书面检查;4. 通报批评:适用于影响恶劣的失范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5. 取消资格:适用于失范行为,取消教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6. 撤销教师资格、清除出教师队伍:适用于情节极其严重,或屡教不改的失范行为。
四、处理程序1. 学生、家长、学校或其他组织发现教师有失范行为,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举报;2.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3. 经调查核实,确有失范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4. 对处理结果不服的,教师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方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全市教育系统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标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从教行为,维护教育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标准〔2008年修订〕》、《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方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法。
一、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谩骂、侮辱、调戏、猥亵学生情节轻微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教师绩效工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为学生有偿补课属教师个人行为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或屡犯的,予以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组织补课并收费的,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直至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
三、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向学生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中的教辅资料,同一年级同一课程只能推荐一种。
增加推荐的或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恶劣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行为的,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严禁参与赌博一经查实,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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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问责办法
学习时间:11月21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师德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赣州市中心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问责办法》。
第二条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解聘)。
(一)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
(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
(四)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五)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六)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利益的;
(七)在学校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家长,或强迫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要求学生及家长为其谋取利益的;
(九)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行为。
第四条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第五条调查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或解聘的,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出决定。
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其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评先进、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教师,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评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
第十条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书面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教师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未再发生违规行为且有悔改表现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解除处分。
第十二条对本单位发生的违反师德行为未及时处理,或推诿隐瞒,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对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并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