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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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保障住宅的结构安全,维护正常使用功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禁止擅自拆改住宅承重结构、破坏抗震构件、擅自变动房屋规划用途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承接工程条件第七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八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主要内容第九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内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工程造价、支付方式、保修期限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委托与承接第十三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委托,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

第十四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工程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等污染,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住宅内部设施完好,妥善保护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装饰施工管理制度篇一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度。

室内装饰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施工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应与施工现场负责人签定安全责任书。

施工现场负责人为工程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施工现场负责人应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签定安全责任书。

未签定安全责任书,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确需改变设计图的,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二)不得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三)需要拆改室内供暖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暖管理机构同意;(四)不得擅自拆改室内燃气管道及配件,确需拆改的,应征得燃气管理机构的同意。

(五)需要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作闭水实验;(六)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定,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七)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范,保证相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五条电、气施工安全(一)电气开关柜(箱),按规定制作安装,完整带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并按规定设置。

(二)各类电器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接头必须接实、接牢,以免线路过热或打火断路,发生问题应立即修理。

(三)存放易燃液体,可燃气瓶和电石的库房,照明线路穿管保护,采用防爆灯具,开关设在库外。

存放防火器材的库房由专人管理,施工人员须了解使用方法。

(四)穿墙电线和靠近易燃物品的电线须穿管保护,灯具与易燃物一般应保持30㎝以上间距,大功率灯泡要加大间距,工棚内不准使用碘钨灯。

(六)施工现场采用三相五线制的配电方式,采用多级保护措施,增设漏电保护开关,设置分段保护,严禁接地导线上加设开关装置,移动电箱电缆采用五芯线,并严格按照tn-s 体系的要求进行保护接地。

(七)在检修设备和接线时应由二人进行,检修前应停止对该设备供电,并在开关把手上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识牌。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安全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合规原则: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环保原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室内环境污染。

(四)经济原则:从经济角度出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装饰装修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施工工艺和安全要求。

(二)设计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设计工作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

(三)设计方案应符合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明确材料和产品的选用。

(四)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尊重建筑结构,装修设计不得损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二)合理利用自然照明和通风,提高室内环境质量。

(三)应用节能技术,提高室内能源利用效率。

(四)设计应根据使用需求,合理布局和配置空间。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周围环境和设施设备。

(三)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进行。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避免噪音和扬尘污染。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储存和使用,保证材料质量。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材料管理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

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和居住安全,制定本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区业主、住户、物业和装饰公司等相关方。

第三条小区装饰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装修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住户在进行装饰前,必须向物业提交书面装修申请,申请表格可在物业处领取。

第五条装修申请表必须填写详细的装修内容和材料,包括墙面、地板、天花板、门窗等。

第六条申请人在申请表上必须提供装修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并且装修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资质。

第七条物业在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发放装修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与监督第八条装修施工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进行,不能违反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的要求。

第九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确保通行人员的安全。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必须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音和粉尘对其他住户的影响。

第十二条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清理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违规处罚第十三条如发现装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物业有权要求装修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暂停施工。

第十四条如装修单位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物业有权终止装修合同。

第十五条如装修单位或住户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物业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包括小区现有住户和以后的新住户。

第十八条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023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室内装修的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居民楼室内装修,包括住宅、公寓、商业楼等。

第三条室内装修施工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装修企业和监督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等污染物应当严格控制,不得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健康造成影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装修负责人,装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二章设计规范第六条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适应环保理念,推广绿色、可持续的装修材料和技术。

(二)合理规划空间,确保室内通风、采光和安全。

(三)优化室内布局,提高使用效率,增加功能性。

(四)合理选择装修材料,防水、防火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五)保证装修效果与主题、风格相统一。

第七条室内装修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经过专业设计师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室内装修施工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一)施工前,装修企业应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提供装修企业的资质和经验等材料。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围挡,并对入场人员进行管理。

(三)施工时应建立施工管理制度,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噪音、粉尘等污染物的控制。

(五)施工结束后,装修企业应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进行以下行为:(一)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设计和结构。

(二)使用劣质装修材料。

(三)违反安全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

(四)临时占用公共通道或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建设单位、装修企业和监督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室内装修的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室内装修施工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室内装饰装修项目需事先申请:所有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必须提前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2. 装修资质要求:装饰装修公司必须持有相关的资质证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遵守施工安全规定。

3. 施工人员管理:装修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负责人,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并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和规范进行施工。

4. 施工材料质量要求:装修施工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确保质量安全。

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装修施工现场必须设立警示标志,明确施工区域和非施工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安全。

6. 垃圾处理和环境保护: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必须由装修单位自行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污染环境。

7. 施工期限和噪音管理:装修施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避免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干扰。

如涉及到噪音较大的工程,需事先向相关部门申请,避免在夜间进行施工。

8. 施工质量保证:施工完成后,装修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9. 违规处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或责令停工,并以严重情况下,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不同地区和建筑物类型可能会有一些具体差异,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文明、节约、美观的原则,保护建筑结构,合理使用空间,确保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事先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同意,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要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装修工程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事项。

第三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七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八条室内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震动、光污染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室内装修应保证电气安全,合理布线,使用合格电器产品,防止电气火灾。

第四章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第十条装修工程应遵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装修工程应实施项目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规定分类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制定单位:[制定单位名称]发布日期:[发布日期]以上是一份关于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涵盖了总则、一般规定、室内环境质量、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住宅装饰装修是人们对自己居住环境进行美化和改善的过程,但由于装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噪音、污染等问题会对居民生活和社区安宁造成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行为,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区秩序,制定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二、装修施工管理要求1. 拆除施工:拆除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噪音和粉尘污染,避免对其他住户造成骚扰和影响。

2. 环保措施:装修施工现场要配备适当的粉尘防护设施和通风设备,减少室内空气污染的产生。

3. 施工材料选择:选择环保、无毒、无污染的装修材料,减少室内甲醛等有害气体的释放。

4. 施工期限:装修施工期限应事先与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尽量减少对其他住户的影响。

5. 施工时间:施工时间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避免在夜间或社区安静时段进行装修施工,避免噪音扰民。

三、装修材料使用管理要求1. 装修材料合规:施工方应使用合格的装修材料,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

2. 建材质量检测:对购买的装修材料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材料质量符合要求,避免使用低质量材料。

3. 室内空气污染控制:施工方应采取措施减少室内空气污染,如在使用有害气体释放较多的装修材料时,及时通风换气。

四、施工噪音控制要求1. 施工噪音限制:住宅装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过社区环境噪音标准。

2. 工具设备使用:施工方应选择低噪音的工具设备进行施工,减少噪音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3. 施工时间限制:施工噪音时间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避免在社区安静时段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五、装修垃圾处理要求1. 垃圾分类:施工方应对产生的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进行垃圾处理。

2. 垃圾清理及时:施工方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3. 垃圾运输安全:垃圾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避免垃圾洒落或对交通造成影响。

六、装修验收管理要求1. 入户检查:施工方完成装修后,需邀请相关部门进行入户检查,确保装修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

居民装修与物业管理的规定

居民装修与物业管理的规定

居民装修与物业管理的规定一、引言为了规范居民装修行为,保障居民生活品质,加强物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居民装修管理1. 装修申请居民进行装修前,需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明- 装修方案及设计图纸- 装修施工合同- 安全防护措施方案2. 装修审批物业管理处在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审批通过后,居民方可进行装修。

3. 装修监督装修过程中,物业管理处应加强对装修活动的监督,确保装修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4. 装修验收装修完成后,居民应向物业管理处申请验收。

物业管理处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验收合格的,居民方可入住。

三、物业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处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服务正常运行。

2. 物业管理处应对居民装修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装修活动的监督。

3. 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4. 物业管理处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5. 物业管理处应对居民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提高服务质量。

四、违规处理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责令整改,并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如下措施:1. 口头警告2. 书面警告3. 罚款4. 暂停装修施工5. 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追究法律责任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处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装饰装修管理行为,促进住宅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的生活品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城市建设管理法》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小区内的装饰装修行为。

第三条装饰装修应当遵循“环保、安全、美观、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小区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环保、消防、电力安全等规定,不得影响小区公共设施和邻居生活。

第五条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六条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的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依法组织施工单位和业主履行各项管理责任。

第二章装饰装修申请第七条业主进行室内装修时,应当提前向物业管理处申请,并由业主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业主应当先向物业管理处缴纳相应的装修保证金,并根据施工规范进行相应的验收。

第九条申请装饰装修的业主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装修申请表;(二)业主身份证明;(三)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第十条物业管理处应当进行审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确认业主现场负责人。

第三章施工规范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整洁干净,不扰民。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物资管理,杜绝乱堆乱放行为。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中的噪声不扰民,不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邻居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和废料,并按照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工期,并在施工完毕后进行现场清理。

第四章验收规定第十八条施工完毕后,业主应当与施工单位一起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现场验收合格后,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缴纳相应的装修保证金,并进行装修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第二十条若业主装修工程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申请和施工,则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业主撤回装修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

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1. 安全规定1.1 装修材料的选择:业主在进行装修时,应当选择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安全规定的建材和装修材料。

1.2 装修施工时的安全措施:业主在进行装修时,应当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范,保证施工过程中不产生安全隐患。

1.3 电气安全措施:装修期间对电气线路进行施工时,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

2. 噪音控制规定2.1 施工时间限制:业主在进行装修时,应当遵守小区规定的施工时间,限制在白天,避免对邻居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2.2 噪音控制措施:在装修过程中,业主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产生,如使用隔音材料、减少机械设备使用等。

3. 环境保护规定3.1 渣土处理: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应当按照小区规定的要求进行分类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积存。

3.2 安全消防:装修期间应当注意防火安全,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易燃材料,必要时应设置消防设备并保持通畅。

3.3 环境卫生: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及时清理施工废弃物,不得污染小区环境。

4. 邻里关系维护规定4.1 维护公共秩序:装修期间,业主应当尊重邻居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得在公共区域大声喧哗或影响邻居的休息。

4.2 维护小区设施:装修过程中,业主应当注意保护小区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污染或占用公共区域。

4.3 施工通知:业主在进行装修前,应当提前向邻居发出施工通知,提醒邻居可能产生的不便,并尽量避免给邻居带来困扰。

5. 管理费用及责任规定5.1 管理费用:装修期间,业主应按照小区规定的相关要求,缴纳装修产生的额外管理费用。

5.2 装修责任:业主应当对其装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失、事故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为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模版,希望大家在进行小区装修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保证居民的生活质量和邻里关系的和谐。

装修管理规定

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装修施工管理规定1、凡进入楼宇进行装修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并与物业中心签订《住宅室内装修安全管理协议书》。

2、进入楼宇施工前,须向物业服务中心提供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表、开竣工时间。

3、装修开始后,应将《装修施工许可证》贴于装修户门正面。

4、进场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须编制花名册,并持本单位营业执照、施工人员1寸近照两张、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送交物业服务中心安保部办理“临时出入证”。

“临时出入证”每个50元(其中工本费10元,押金40元)。

装修完毕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统一办理退证手续,物业服务中心将按交还的“临时出入证”的实际数目无息退还押金。

若有遗失或其它原因未退证的,押金40元不予退还。

5、为确保施工期间楼宇内公共区域各种设施、设备完整,环境清洁,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应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保证金3000元。

当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未发现公共区域设施设备损坏,并且环境保持整洁,物业服务中心将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否则,将从装修保证金中扣缴相应维修费及违约金。

6、所有进入楼内施工的人员,必须按物业服务中心指定的出入口进出,进出须佩戴《临时出入证》,随时无条件接受物业管理中心保安人员的检查,否则物业服务中心安保人员有权阻止其出入楼宇。

7、所有进场施工单位的施工用料、设备在搬运时不得损坏公共区域墙面、地面、天花板、设备设施。

所有货物不得占用或堵塞公共区域走道及电梯门。

不得在室内楼板中间集中堆放。

8、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车辆一律不得占道卸货、装料,所载货物要捆绑牢固。

9、装修时严禁剔凿承重墙,剔凿非承重墙时应按事先申报的施工方案进行。

10、由于室内各系统管线均暗敷在楼板中,装修时不能对楼(地面、天花)板进行开槽、钻、凿等作业。

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装修人负责。

11、不得改动采暖系统或更换散热器(片),因改动影响本楼供暖系统的使用效果,或造成跑水殃及他人,由装修人承担全部责任。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装修1、厨房和卫生间内墙面、地面应采用防水材料,且应与室内墙面、地面相分离,不得与室内墙面、地面共用一层材料。

2、厨房和卫生间内的烟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私拉乱接。

3、厨房和卫生间内的灶具、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位置,严禁在室内设置燃气设备。

4、厨房和卫生间内的水、电、气、排水管道、线路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条室内装修1、室内装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外观和安全性。

2、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

3、室内装修应注意保护公共设施和业主财产,不得破坏、污染公共设施和业主财产。

4、室内装修应注意施工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4节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装修施工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应遵守本规定,认真履行申报备案手续,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保护小区环境和业主利益。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直至恢复原状,并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在装修过程中,严禁改变厨房和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不允许将其他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或厨房。

2.禁止私自改动或隐藏燃气管道设施。

如确需改动,应提前向燃气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由专业人员施工,并报备物业服务中心。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已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

施工过程中,严禁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以免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和卫生间的污水排放位置及接口方式。

同时,也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和卫生间的地面和墙面已经做了防水处理。

在业主装修前,需要与施工单位进行交验,确保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

室内装饰装修的管控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的管控规定

室内装饰装修的管控规定1. 总则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装修室内装饰工程。

3. 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体制,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设计审查制度、施工许可制度、质量验收制度和售后服务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 设计要求4.1 室内装饰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消防、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充分考虑室内空气质量、安全、舒适、节能等因素,做到功能合理、美观实用。

4.2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任务。

4.3 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施工图、效果图等,内容应完整、准确、清晰,满足施工和验收需要。

5. 施工要求5.1 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任务。

5.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

5.3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场地清洁、安全,保护周边环境。

5.4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使用装饰材料,禁止使用不合格、假冒伪劣装饰材料。

6. 质量验收6.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实行施工、设计、监理、建设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质量验收制度。

6.2 验收不合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施工单位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 售后服务7.1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低于两年。

7.2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业主提供详细的工程资料和保修卡,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7.3 业主在保修期内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完整版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完整版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2024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5篇

2024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5篇

2024 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5 篇目录第1 篇x 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第2 篇某某物业管理公司用户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第 3 篇某室内装修安全管理规定第4 篇室内装修安全管理规定第 5 篇室内装修管理规定x 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定为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保持住宅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

3、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住宅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

1、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

2、如需拆除非承重墙,必须经有关工程建设部门论证并签字认可。

另外,卫生间有防水层,严禁破坏。

3、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

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

4、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

5、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6、不得改变进房门门洞的设计,不得阻塞楼梯通道和妨碍消防。

8、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装修施工管理1、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安全与舒适,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

2、住宅装修时间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

3、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

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承担。

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

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4、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

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2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住宅装饰装修相关的各类建设活动。

第三条完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体系,提供政府监管、企事业单位各类住宅焕新升级服务,促进绿色建筑与装饰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建立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监督制度,加强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监管,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检查,确保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质量管理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范。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九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确保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保持环境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记录和档案管理,便于施工质量的追踪和管理。

第三章住宅装饰装修材料和产品管理第十四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和产品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对所选材料和产品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保持与材料和产品供应商的良好合作关系,及时解决质量问题。

第十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材料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材料和产品进行质量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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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 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 保障室内装饰工程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活动, 应当遵守本规定。

建筑装饰、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 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 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省政府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
省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各级计划、建设、公安、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 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从事相关室内装饰活动的技术、装备和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

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资质证的, 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八条申请室内装饰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件;
(三)单位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九条室内装饰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按国家规定实行分级申报认证:
(一)甲级资质由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国家室内
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二)乙级和丙级资质由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证。

第十条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文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每年年检一次。

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分立、合并、终止等, 须在变更工商登记后30 日内到原资质认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应持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资质证、工程合同及相关资料, 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家庭装饰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 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并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手续。

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 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 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省外单位来本省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 必须持有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消防资质证, 属甲、乙级
资质的到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 属其余等级资质的到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备案。

第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及社会团体投资的新建、改建的室内装饰工程造价在30 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费用在30 万元以上的监理和设计项目, 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具体办法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甲、乙、丙级资质等级的室内装饰施工单位,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 能够将部分承包工程分包给不低于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单位, 但分包部分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二分之一。

丁级资质等级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七条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联合承包工程时, 其组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以资质较低的等级为准。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 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室内装饰预算定额和设计取费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

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报批。

已鉴定为危险建筑物的, 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二十条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

第二十一条室内装饰施工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艺规程和质量规范, 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 保修期一年, 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保修期内, 施工单位免费负责维修, 非因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损毁, 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
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年检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
(二)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资质条件单位的;
(三)倒手转包工程或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公安、建设、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行为,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依照本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二00 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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