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条例(2019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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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04•【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19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依法有序、透明高效的原则对专利代理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是专利代理师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提升专利代理质量,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专利代理行业正常秩序。

第六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等措施,支持引导专利代理机构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鼓励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和专利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专利代理援助工作。

第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优化专利代理管理系统,方便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和公众办理事务、查询信息。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

专利代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1.03.04•【文号】国务院令第76号•【施行日期】1991.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现发布《专利代理条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1年3月4日专利代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一)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二)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三)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固定办公场所;(二)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三)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三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的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必须有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人员。

第五条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三)专利代理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四)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第六条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

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2019)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2019)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2019)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全国统一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资格考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考试组织工作,制定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考务工作,负责考试命题、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颁发、组织巡考、考试安全保密、全国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审定考试大纲和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有关人员和专利代理师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试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务组织、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上报、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包括以下科目:(一)专利法律知识;(二)相关法律知识;(三)专利代理实务。

第六条考试为闭卷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

第七条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阅卷的组织协调工作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三年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经审核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

保密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6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6〕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专利代理人能否继续代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批复》(法〔2015〕243号)规定,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可以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各级人民法院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以及委托事项是否合法有效。

为推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现就诉讼代理人名单确认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即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自行审查考核代理人资格,并对外公布,同时定期更新代理人名单,不再采取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集中推荐代理人名单并予以公布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17号)所涉关于民事诉讼专利代理人的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诉讼代理管理办法》就专利代理人的执业行为规定了与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沟通的机制,明确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诉讼行为的具体惩戒机制。

专利代理告知承诺书

专利代理告知承诺书

附件2
专利代理告知承诺书
一、告知
(机构名称):
为认真实施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关于加强专利代理监管的工作方案》(国知办发运字【2019】13号),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请在专利代理活动中严格执行《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严禁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严禁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禁专利代理“挂证”行为、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禁止《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经营异常行为。

特此告知。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2019年8月9日
二、承诺书(专利代理机构)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我以(机构名称)法人的身份承诺:对贵局告知的专利代理活动中须严格执行《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严禁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严禁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禁专利代理“挂证”行为、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禁止《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列经营异常行为的事项,本单位已知晓和理解,并将严格遵守。

承诺人:(机构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手写):
2019年月日
三、承诺书(专利代理师)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我以专利代理师的身份承诺:对贵局告知的专利代理活动中须严格执行《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严禁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严禁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禁专利代理“挂证”行为、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行为等事项,本人已知晓和理解,并将严格遵守。

承诺人(专利代理师)签名(手写):
2019年月日。

专利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委托专利代理以及对专利代理机构基本执业准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他们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专利制度的复杂性决定了专利代理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

从专利申请、审查到批准,手续复杂,格式严谨,专业性强,一般人难以完全掌握,可能会影响专利权的获得和保护,这就客观上要求有一批经过严格训练,精通技术、法律、经济的专门人才帮助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处理专利事务。

目前不少国家的专利法中都有关于专利代理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也在本条对专利代理问题作了规定。

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对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委托代理问题作了规定。

1.考虑到各国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本国专利及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程序往往各有不同,外国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我国专利法律的各项规定难以完全了解,对于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需要在我国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由我国的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既可以为有关外国当事人提供方便,也便于我国专利管理机关及时、准确地处理这类专利事务,包括在我国专利管理机关与外国当事人之间进行有关文件、资料的交换、送达等等。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规定规范立案相关工作程序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规定规范立案相关工作程序

政法要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规定规范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殳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印发实施:作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对于确保依规依纪依法、一体两面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规定》共四章33条,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中立案、交办案件和指定管辖以及结案等相关程序进行规范,特别是明确了以事立案、对涉案人员立案、对单位殳案等程序,并设计了5种相关文书格式。

《规定》明确:对事故(事件)中存在违纟己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但相关责任人员尚不明确的,可以以事立案;对单位涉嫌受贿、行贿等职务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办理国家监委立案调查手续;对于涉案人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可以立案审查调查,也可以交由省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根据审查调查情况,认为被审查调查人构成违纪或者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按规定移送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存在违纪或者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提出撤销案件的意见。

(周根山)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公布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专利代理行业发生了较大变化,修订后的《条例》从专利代理执业准入、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等方面修改完善了相关制度。

《条例》改进了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制度,规定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执业。

《条例》完善了执业规范和服务监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明确了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优化服务,改进检查监督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代理正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2019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全国统一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资格考试。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考试组织工作,制定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考务工作,负责考试命题、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颁发、组织巡考、考试安全保密、全国范围内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专利代理师考试委员会。

考试委员会审定考试大纲和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其成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有关人员和专利代理师代表组成,主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担任。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试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务工作,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考试政策和考务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务组织、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和上报、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考试大纲为准。

考试包括以下科目:(一)专利法律知识;(二)相关法律知识;(三)专利代理实务。

第六条考试为闭卷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

第七条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阅卷的组织协调工作由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应试人员在三年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的,经审核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国家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问题的通知-价费字[1992]262号

国家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问题的通知-价费字[1992]262号

国家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物价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代理服务费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9号价费字[1992]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专利代理机构属经营服务性单位,根据国务院《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现将专利代理收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国内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专利代理机构执行所在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国内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外专利部门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标准,按《国内申请人在国外申请专利代理服务费标准》(见附件)执行。

三、国外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或第三国专利部门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标准,由专利代理机构参照国外同类服务收费水平自行制定,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专利代理服务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国内申请人在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1EPC-指定国发明基本代理费国1002发明基本代理费国2003实用新型基本代理费国2004外观设计基本代理费国1505EPC-分条申请基本代理费件50(每一指定国)6分条申请,继续、部分继续件100申请基本代理费7文件研究、改写费小时208意见陈述撰写费小时209中译英、日、法、德、俄等翻译费千汉字30-3510英、日、法、德、俄等译中翻译费千汉字20-2411校订费千汉字10-16相关费+12申请手续加急费件(25%+50%)13撤销专利申请费件1514办理优先权证明费次1515递交优先权译文费件3016公证手续费件3017认证手续费件3018实质审查请求费次4019转达审查意见费件3020著录事项变更费次4021(发明)转达专利证书费件8022(实用新型)转达专利证书费件5023(外观设计)转达专利证书费件3024缴纳维持费、年费次2025复审请求费件3026专利注册费(国地区)国8027专利续展费次3028制图费幅1-1529打字费(中文)页330打字费(英文)页231复印费页0.432(亚、欧、大洋洲)电传费分钟1233(美洲、非洲)电传费分钟1534(香港、日本、朝鲜、蒙古)A4每页14传真费35(其他国家)传真费A4每页1836国外航挂邮费件12-2037国内信函邮费件238国内外快件邮费件实费+539检索代理费件5040申请专利基金手续费件1041专利基金服务费件配套人民币数的10%42合作专利申请基本代理费国10043照像费按实收费44长途电话费、电报费等次按实收费45申请权转让注册费件3046专利权转让注册费件30——结束——。

2019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2019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2019年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全⽂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案。

下⽂是关于最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全⽂,仅供参考!20xx专利法实施细则全⽂ 第⼀章总则 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条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案。

专利法所称实⽤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的新的技术⽅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业应⽤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续,应当以书⾯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件应当使⽤中⽂;国家有统⼀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规范词;外国⼈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中⽂译⽂的,应当注明原⽂。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件是外⽂的,国务院专利⾏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译⽂;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件。

第五条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邮寄的各种⽂件,以寄出的邮戳⽇为递交⽇;邮戳⽇不清晰的,除当事⼈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收到⽇为递交⽇。

国务院专利⾏政部门的各种⽂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式送达当事⼈。

当事⼈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

国务院专利⾏政部门邮寄的各种⽂件,⾃⽂件发出之⽇起满15⽇,推定为当事⼈收到⽂件之⽇。

根据国务院专利⾏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件,以交付⽇为送达⽇。

⽂件送交地址不清,⽆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式送达当事⼈。

⾃公告之⽇起满1个⽉,该⽂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计算的,以其最后⼀⽉的相应⽇为期限届满⽇;该⽉⽆相应⽇的,以该⽉最后⼀⽇为期限届满⽇;期限届满⽇是法定节假⽇的,以节假⽇后的第⼀个⼯作⽇为期限届满⽇。

2019年3月1日起一批涉税新规将正式实施

2019年3月1日起一批涉税新规将正式实施

2019年3月1日起一批涉税新规将正式实施21种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明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通知》指出,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试点再扩围!新增3个行业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公告》明确,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公告》还明确,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号公布)进行了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办法》共三十一条,较原《办法》增加十二条,修改了关于规章制定的总体要求等相关内容。

《决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公交车安全硬件保障再升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专用安全设施技术要求》3月1日起施行。

《标准》对公共汽电车(公交车)多种专用安全设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首次明确,驾驶区应设置防护隔离设施。

帮助残疾孤儿解除疾患为让残疾孤弃儿童得到更好的医疗康复等服务,3月1日起,民政部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的基础上实施新办法,扩大受益孤儿的范围,降低诊疗起付标准,提高康复资助限额,让孤儿得到更多实惠。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为了规范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的《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同日废止。

局长王景川二00三年六月六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代理制度,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第三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四)具有必要的资金。

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提高专利代理质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全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规范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创新运用。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第六条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四)有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五)有一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正常代理秩序。

第三章专利代理师第八条专利代理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执业,认真履行专利代理职责,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

第九条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第十条专利代理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性组织。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和指导。

2019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笔记—120(优先权和期限)

2019年专利代理人考试笔记—120(优先权和期限)

专利法考试复习要点:P91 优先权与分案申请1、已视为撤回但未被恢复权利的专利申请,可以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2、分案申请不得改变专利类别。

3、分案申请要求发明人一致或部分一致,优先权申请不限制改变发明人。

4、分案申请时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优先权的撤回和恢复优先权撤回后不能恢复,主动撤回优先权的,不退还费用。

P92 期限规定申请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或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补交附图重新计算申请日,更换不清楚的附图不重新计算申请日。

通过快递公司(而非邮局)邮寄申请材料,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不同的主体,在同一天以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不同类型(如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同样不予授权。

在收到通知后,双方协商决定。

P93 不授予优先权的三种情形:1、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的;2、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分案申请的母案可以作为优先权基础,子案不可以。

优先权的审核1、相同主题;2、在先申请是首次申请;3、十二个月内;对相同主题审核:判断在后申请中各项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清晰记载在上述在先申请的文件(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不包括摘要)中。

为此,审核员应当把在先申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只要在先申请文件清楚的记载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就应当认定该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

审查员不得以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包含该技术方案为理由,而拒绝给予优先权。

无论得到在先文件的说明书还是权利要求书的支持,均能享有优先权。

P94 优先权的恢复申请时未要求优先权和撤回优先权申请均不予恢复。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根据细则第6条请求恢复优先权:1、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2、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的;3、要求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按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修改的中文译文

按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修改的中文译文

按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修改的中文译文(原创版)目录1.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的背景和重要性2.第 19 条的主要内容和修改原因3.修改后的第 19 条的中文译文4.修改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影响正文1.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的背景和重要性专利合作条约(PCT)是国际专利领域的一项重要条约,旨在简化和协调国际专利申请的程序。

其中的第 19 条涉及国际申请的检索和评价,对于国际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第 19 条的修改变得愈发必要。

2.第 19 条的主要内容和修改原因第 19 条主要规定了国际申请的检索和评价要求。

在原版条约中,第19 条要求国际检索单位在收到国际申请后,需对其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

同时,如果存在相关先前申请,还需出具先前申请的副本。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流程存在诸多不便之处,例如可能导致的检索时间过长、国际申请的审批效率降低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条约各方对第 19 条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第 19 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简化检索流程,缩短检索时间。

修改后的条约规定,国际检索单位只需出具国际申请的检索报告,不再需要出具先前申请的副本。

(2)明确国际检索单位的责任。

修改后的条约明确规定,国际检索单位的职责是提供与国际申请相关的现有技术信息,以协助国际申请的审批。

3.修改后的第 19 条的中文译文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 19 条的修改内容,修改后的中文译文如下:“国际检索单位在收到国际申请后,应尽快进行检索,并出具包含与国际申请主题有关的现有技术信息的检索报告。

国际检索单位无需出具与国际申请主题有关的先前申请的副本。

”4.修改对国际专利申请的影响修改后的第 19 条将有助于提高国际专利申请的审批效率,简化检索流程,减轻国际检索单位的工作负担,并节省申请者的时间和成本。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关于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第六届代表大会第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为规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缴纳会费行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特作出以下缴纳会费的管理规定:1、凡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应按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义务。

2、各专利代理机构在缴纳团体会费的同时,应组织在该所服务的专利代理人缴纳个人会费。

3、凡每年 11 月底前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都应缴纳当年的团体会费和在该所服务的专利代理人的个人会费。

但从其他专利代理机构转来,已缴纳过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人除外。

4、每年缴纳会费的期限为 4 月 1 日- 6 月 30 日,新成立的专利事务所,在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时一并缴纳。

5、凡按时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享受协会规定的以下各项免费服务:1)免缴协会“全国专利代理机构查询系统”维持费;2)免缴协会“全国专利代理人查询系统”维持费;3)免缴协会“全国专利代理人电子执业证书系统”维持费;4)免费提供“中国专利代理”杂志;5)为每位理事单位免费提供专用电子信箱;6)享受协会其他优惠服务。

6、不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协会将不再提供各项免费的和价格优惠的服务。

7、凡逾期缴纳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欲享受协会规定的各项免费服务,除补缴拖欠费用之外,专利代理机构须缴纳系统数据服务恢复费。

专利代理人每人须缴纳系统数据服务恢复费。

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流程

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工作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山东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专利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利代理行业管理的重要法律遵循。

此次《条例》修改的主要目的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全面、正确贯彻实施好《条例》,对于完善专利代理制度,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提升我国专利质量和运用水平,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贯彻实施《条例》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有效落实。

二、切实加强《条例》的解读培训工作各地要抓紧制定《条例》贯彻实施专项宣传工作方案,利用官方网站、当地主要媒体和新型媒介等方式,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效果,加强对《条例》的解读。

宣传内容要把握《条例》修改的目的和重点,宣传简政放权、减轻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内容,如放宽代理机构组织形式要求、简化考试报名条件、取消不必要的证明材料等;宣传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内容;宣传优化服务、加大便民利民的内容,如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备案、审批一网通办;宣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等内容。

各地要将《条例》培训纳入相关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方式,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代理行业组织、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为重点加强培训,使各有关方面人员准确理解《条例》的立法本意和主要内容,熟悉办事流程,做到实际工作中准确适用。

最新-(2019)高行终字第545号 精品

最新-(2019)高行终字第545号 精品

(2019)高行终字第54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高行终字第545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增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关寿,男,汉族,1952年9月28日出生,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海鹏,北京市沃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海明,男,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展崇,男,汉族,1945年11月18日出生,佛山市顺德区永安专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炳荣,男,汉族,1945年8月5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颖杰,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晓峰,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苏泊尔集团公司、浙江省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泊尔股份公司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4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苏泊尔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关寿,上诉人苏泊尔股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海鹏、赵海明,被上诉人方展崇及其委托代理人余炳荣,原审被告国家。

新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管理条例2019)

新版专利代理管理办法(专利代理管理条例2019)

关于加强专利代理监管的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认真实施新修订的《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号)关于深化“互联网”背景下专利代理监管的重点任务要求,加强和完善专利代理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从被动监管转向主动监管,从主要运用传统手段监管转向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监管,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公正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以监管促发展,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

积极推进依法依规监管,明确专利代理监管职责,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自由裁量的范围与方式,提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主动监管。

积极推进建立主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重1 / 10点领域、重点对象的分析、监控和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查处力度,切实发挥监管的震慑作用。

——协同监管。

加强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协同监管、联动监管机制,加强专利代理监管与专利审查、执法、运用工作的协调联动,提升监管效能。

——智慧监管。

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不断创新专利代理监管方式,最大程度减少对正常经营行为的影响,提升打击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效率与精准度。

(三)工作目标。

到年,专利代理监管工作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备,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监管工作绩效评价和督查督办制度逐步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监管体系基本形成,监管效率全面提升,监管力度明显加大,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基本形成,专利代理行业进入健康快速发展轨道,对促进专利质量提升、增进知识产权运用效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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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1991年 3月 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号发布2018年 9月 6日国务院第 2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专利代理行为,保障委托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事务。

第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代理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制定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

专利代理行业自律规范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
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第八条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决定。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全国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1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从业。

第十二条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内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为专利代理师通过互联网备案提供方便。

第三章专利代理执业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以及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等专利事务,也可以应当事人要求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第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妥善处
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
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

第十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
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
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十九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
作人员离职后,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曾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任职的专利代理师,不得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第二十条专利代理机构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家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为小微企业以及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供专利代理援助服务。

第二十一条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组织开展专利代理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实行惩戒。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代理公共信息发布,为公众了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情况、专利代理师执业情况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个月至 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
委托;
(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
业务;
(四)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专业代理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专利代理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办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6个月至 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二)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五)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开展与专利有关的业务,但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业务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代理国防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商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 2019年 3月 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及依法执业的专利代理人,在本条例施行后可以继续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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