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物探勘察院设备管理制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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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法勘察二院设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设备管理工作,规范设备使用、维护行为,降低设备安全隐患,增加设备使用寿命,更好的为正常经营活动服务,制定了本院的设备管理制度。
一、新增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部门需增置的设备经批准购买后,须报送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条为保证仪器设备安全、合理的使用,本部门设一名兼职设备管理员对设备进行管理,指导本部门设备使用者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二、使用设备管理规定
第三条仪器在出库时,应有出库单,填写清楚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设备状况等,并有主管领导、仓管员、使用者的签字。
第四条仪器在入库时,应有入库单,填写清楚设备名称、规格、数量、设备状况及使用状况、设备受损状况等,并有主管领导、仓管员、使用者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仪器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人员要组织操作人员接受操作培训,并负责安排技术人员讲解。
第六条使用人员达到会操作,清楚日常保养知识和安全操作知识,熟悉仪器设备性能的程度,方可上岗操作仪器。
第七条使用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认真遵守交接班制度,准确填写规定的各项运行记录。
第八条使用人员要经常性地检查仪器设备情况。
三、设备事故分析处理办法
第九条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野外项目部经理要到现场察看、处理,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条发生仪器设备事故的操作人员及当事人要将事故时间、原因、设备损坏程度、影响程度等做记录上报本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野外项目部经理、值班人员及有本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分析报告”,签注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重大事故不得隐瞒、虚报,应按处理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完毕,应将“事故分析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第十四条人为事故应根据情况按“奖惩条例”的条款及处理权限,对责任者给予行政、经济处分。
第十五条属设备自然事故,部门内部进行处理,采取防护措施。
四、设备故障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设备发生故障,岗位操作和维护人员能排除的应立即排除,并报项目经理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仪器操作人员无力排除的设备故障要详细记录并逐级上报,同时精心操作,加强观察。
第十八条未能及时排除的设备故障,必须及时上报项目经理研究决定如何处理。
第十九条在安排处理每项故障前,必须有相应的措施,明确专人负责,防止故障扩大影响。
电磁法勘察二院
2014年0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