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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钟斌、上诉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钟斌、上诉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钟斌、上诉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川11民终8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全刘一铭谭媛媛【审理法官】周全刘一铭谭媛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钟斌;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当事人】钟斌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钟斌【当事人-公司】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继平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王学勤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继平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王学勤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继平王学勤【代理律所】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钟斌;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合法性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司法救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关于钟斌与乐山一拉得公司于2020年4月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就解除或者终止后的法律后果进行协商;双方形成协议后,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乐山电力标准化营业厅及供电所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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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乐山电力事件引发的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分析

由乐山电力事件引发的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分析

由乐山电力事件引发的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分析摘要:鉴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监事会形同虚设,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首次引进独立董事制度。

意在增加董事会的客观性与独立性,从而降低经理们串通的可能性。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并未得到完全发挥,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力也不尽如人意。

本文将就“乐山电力事件”,对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展开论述,旨在寻找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前进方向。

关键词:独立董事独立性知情权内容为以及负债情况产生质疑,于2004年2月12日聘请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对乐山电力相关财务状况进行专项调查审计,却被乐山电力以“独董要求专项审计属重大事项,须报乐山市政府批准”为由拒绝。

最后,业界称之为“中国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处女秀”的乐山电力事件,却以独立董事辞职收尾。

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还不够完善,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担忧也牵动业界的脉动。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概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职务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一切关系的特定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即区别于内部董事或者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最根本的法律特征在于其独立性。

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何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人员没有经济的或家庭的密切关系等原因,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和整个社会的权益。

除应具备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外,还拥有提议权、建议权、发表权、独立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等职权。

它是从西方国家的非雇员董事或非执行董事发展而来的。

“四个服务”引领电企发展升级共赢——国网乐山供电公司创建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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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
关 键 词 :供 电服 务 服 务 模 式 企 业发 展 中 图分 类 号 :F 7 2 文 献 标 识 码 :B d 0 i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9—6 9 2 2 . 2 0 1 5 . 0 1 . 2 7 文章编号 :1 0 0 9— 6 9 2 2( 2 0 1 5 )O 1 —8 7— 0 2


市建 设 用地 的协 调统 一 。 通 过沟 通协 作 , 电网规 划 纳 入城 市 总体 规 划 由国 网乐 山供 电公 司与 高新 区政府 部 门共 同完 成 。 以上 三项 举措 , 实 现 了 电网规 划 与城 市发 展 规划 的无缝 衔 接 , 为 防止 电 网重 复建设 、 推动 地 方 经济 长远 发展 奠定 了坚 实 的基础 。 二、 与客户“ 共生” 。 电管家优质服务助力 园区发展 为解 决 工 业 园 区客 户 用 电难 题 , 响应 国家 节 能 环 保 的总 体 战略 , 2 0 1 4年 , 国网乐 山供 电公 司启 动首 个 能效 服 务 工 作 室 , 全 面服 务 园 区 内的 大宗 专 变 客 户。 明确 2 0 1 4年 打 造 四个 工业 园 区 “ 电管 家 ” , 2 0 1 5 年实 现全 市 工 业 园 区“ 电管 家 ” 全覆 盖 。 一批 电管 家 工作 站在 园区设 立 , 开展“ 标 准服 务 ” 和“ 增值服务” 。 标 准 服 务 包 括 电力 规划 、 电力 建设 、 招商引资、 咨 询 服务 、 事 故报 修 等 1 1 项 具 体工 作 。 增值 服 务 , 包括 用 电业 务办 理 提 速服 务 、 紧 急情况 透 支 购 电服务 、 增 容 及 网络建设 优 先服 务等 内容 。 以乐 山高 新 区 为 例 , “ 电管家” 于1 0月 2 1日正 式启动后 , 以“ 一对一” 、 “ 一条龙” 全 程 式 跟 踪 服务 , 结 合 现行 电价 政策 指 导 园 区客户提 高 负荷 率 和设 备 利用率、 采用 先 进 的能 效 管理 手段 , 通 过专 家 指 导节 能技术与实施 , 制 定 降 耗 目标 , 帮助 企 业提 高效 能 、 降低 排放 。 通 过 电管家模 式 , 实 现 了供 电服 务 方式 从 “ 业 务 导 向型 ” 向“ 客 户导 向型 ” 的转 变 , 进一 步 延 伸 了供 电服 务 内涵 , 使 供 电服 务更 加优质 、 快速、 高效。 三、 与 员工 发 展“ 共存 ” , “ 三维 四步” 架起 关 爱员

乐电大量违规担保被曝光 关键时刻现身神秘人物

乐电大量违规担保被曝光 关键时刻现身神秘人物

随着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进场对乐山电力(资讯行情论坛)进行相关财务审计,乐山电力爆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股权争夺战。

在股权争夺的背后,乐山电力的配股资格成为诱惑各方的蛋糕(见本刊2004年3月20日《乐山电力股权之争疑云笼罩》)。

4月8日,本刊记者在乐山市调查发现,乐山电力高达3亿多元的担保存在违规和没有进行披露等问题。

调查还发现,乐山电力的潜在大股东交大创新形同空壳,而神秘人物骆宝程的出现更显出“乐山电力风波”背后的波诡云谲。

三亿元担保涉嫌违规3月26日,鹏城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的当天,乐山电力发布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2500万元担保公告。

这是一笔从没有公告过的担保,而引人注目的是被担保方正是乐山电力目前的国有股托管方、乐山电力的重组方——四川省交大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大创新)。

奇怪的是,公告称:“本项担保系公司近日担保清理中知悉”。

而乐山电力的董事会成员中,除了董事长刘虎廷外,都不知道该笔担保。

据知情人士透露,乐山电力的违规担保与信息披露远非如此,从1995年以来的大量违规事件将浮出水面,其中不乏高管人员违规行为。

《证券市场周刊》得到的材料显示,乐山电力涉嫌违规担保与违规信息披露所涉及资金高达3.16亿元。

其中,乐山电力为股东信都投资建设从1997年12月8日开始到1999年11月15日两年时间里,连续6次分别在中国投资银行、工商银行等5家银行提供了5300万元的担保。

而乐山电力只公告了1999年11月15日最后一笔900万担保中的100万元。

而乐山电力为其控股的大岷水电公司提供的两笔1.366亿元担保中的5840万元已经被乐山市商业银行、农业银行乐山市分行起诉,但是也未见公告。

当本刊记者向乐山电力董事长刘虎廷求证这16笔由其签名担保,而未披露的担保的时候,刘虎廷异常激动:“不可能的呀,我们该披露的已经全部披露。

”刘虎廷拿出一份贷款卡编码为5105010000010626的银行信息咨询系统查询结果表,其中显示的却没有这些担保。

电能质量原因造成危害的案例

电能质量原因造成危害的案例

四川乐山的摩托罗拉菲尼克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也是生 产芯片等电子设备的高科技公司。和上面所说类似,每次 电压跌落事故,都导致生产线上的芯片半成品大批报废, 造成重大损失。另外,电压谐波等问题也会导致生产线的 废品率大大上升。菲尼克斯公司为此向乐山供电局提出索 赔,款额高达400万美元。并要求电压跌落每年不能超过 18次,乐山电力部门已修建了专用变电站,但仍不能从根 本上解决电压跌落问题。
因电能质量原因造成危害和 事故的部分典型案例
2019.6
电能是一种经济,清洁并且易于控制和转化的能源,其应 用程度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综合国力的主要标志之一。在 更加追求环境保护,绿色消费的二十一世纪,电能会成为终 端能源消耗的主要形式。电能是电力企业向电力用户提供的 一种特殊商品,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商品,就必须像其他商品 一样讲究质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已逐渐成为 以高、新科技为先导的时代,人们对供电、用电质量的要求 也越来越高,怎样用高新技术是保证电能质量,对促使国民 经济增长战略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案例2003.5.27日08:49:49电压跌落持续时间
480ms,2003.8.2日02:27:57电压跌落持续时间60ms ( 成都局某变电站110kV母线)
案例
➢ 上海NEC—华虹一度是我国最大的芯片制造厂商。 但是他的生产线受供电电源干扰比较严重。电源 进线发生电压跌落,跌落幅值超过20%,时间延续 4个周期以上,导致芯片加工生产线的精密机床收 到干扰,产生大量废品,严重的甚至造成停产。 每次发生电压跌落事故,一条生产线的损失平均 达到40万美元。(该公司曾将电力部门告到法院 )
谐波问题造成电容器组烧毁
2011年03月09日,某220kV变电站35kV侧电容器不平衡保护动作,开关跳闸,经现场 检查后,电容器组有多只电容器胀鼓、喷油、绝缘子断裂,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由于电容器投一组的补偿容量(10.2 Mvar)正好运行在4次谐波放大的容量的范围内, 造成电容器组过载烧坏这是一起由于谐波放大损坏电容器组的典型案例,在《并联 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2008中明确规定: 当分组电容器按各种容量组合运 行时,应避开谐振容量,不得发生谐波的严重放大和谐振,电容器支路的接入所引 起的各侧母线的任何一次谐波量均不应超过国家现行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 波》GB/T14549的有关规定。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峨眉山市供电分公司与杨全、童贵元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峨眉山市供电分公司与杨全、童贵元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峨眉山市供电分公司与杨全、童贵元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1【案件字号】(2020)川11民终3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琳李霞王进【审理法官】黎琳李霞王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峨眉山市供电分公司;杨全;童贵元【当事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峨眉山市供电分公司杨全童贵元【当事人-个人】杨全童贵元【当事人-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峨眉山市供电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程新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秦钧云四川点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程新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秦钧云四川点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伟程新江秦钧云【代理律所】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四川点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峨眉山市供电分公司【被告】杨全;童贵元【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峨眉供电分公司、童贵元是否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二、本案赔偿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民事权利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峨眉供电分公司、童贵元是否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二、本案赔偿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

一、关于峨眉供电分公司、童贵元是否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杨全在钓鱼的过程中,因鱼竿触碰到高压线而致其触电受伤,峨眉供电分公司主张杨全对其受伤后果存在间接故意。

肩负使命 铸就辉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工作纪实

肩负使命  铸就辉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工作纪实
政府 “ 两化 ”互 动 战略 ,以科 学 发展 为主题 ,以加 等 活动 ,积 极 推 进安 全 生产教 育 培训 和安 全 文化 建
快 发展为主 旨,转变观念 ,强化执行 ,着力推进 设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 “ 二 五” 战略 的 实施 ,促 进 了公 司 和乐 山经 济社 十 三 、科 学发 展战 略 引领 发展 新征 程 会 的快 速 发展 。 公 司 立足 当前 ,着 眼长远 ,研 究 并制 定公 司未
【 稿 日期 】0 2—0 收 2l 3~2 2
【 作者简介 J: , , i 力股份舀 限公 司办公室 剐主任 ; 1 字 男 乐l 电 J 谭旭尔 . 乐 山电力股份矗限公 司办公室职员。 男,
l0 1
Ma . 0 2 y 2 1 V 1 1 No O . 4. .
《 中共乐 山市委党校学报》 新论) (
6 7 % ; 售 水 量 2 4 万 立 方 米 , 同 比 增 长 乐 山市 电力 资源 的整 合 。加快 推 进基 本 建设 ,实施 .2 02 2 2 % 。 公 司 实 现 营业 收入 2 9 0 .0 0 5 2万 元 ,同 比增 了 电网 “ 一线 四站 ”建 设 和农 网改造 ,夯 实 电网基 长 1 . 6 ; 利 润 总 额 1 2 8万 元 , 同 比 增 长 础 ,逐 步解 决 电 网结构 薄弱 、电网 “ 7 7% 8 1 卡脖 子 ”等 问


“ 十二五 ” 实现 良好开局
来 的发 展 战略 ,稳 步 推进 战 略实施 ,开启 了公 司跨 “ 二 五 ”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了公 司 和 电 力 、 自来 十
2 1 年 ,公 司 紧 紧 围绕 “ 整 结 构 、夯 实 基 越 发 展 的 新市 01 调 础 、强 化管 理 、加快 发 展 ”的 经营方 针 ,加 快 发展

公司治理学习题(3-4章)

公司治理学习题(3-4章)

第三章独立董事一、单选题1.独立董事又称为()。

A.执行董事B.独立非执行董事C.独立执行董事D.非独立非执行董事2.亚当·斯密曾经谈到:“由于本身不是所有者,难以想象自利的经理们会象照顾自己的财产那样小心、妥善地管理公司的财产,结果可想而知。

”然而,出乎这位大经济学家所料,公司制不但生存下来了,而且还被发扬光大,成为了当今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究其原因,是由于产生了以下哪个部门?()。

A.董事会B.监事会C.股东会D.以上答案均不正确3.甲、乙、丙、丁拟任A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影响当事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是()。

A.甲之妻半年前卸任A上市公司之附属企业B公司总经理之职B.乙于1年前卸任C公司副董事长之职,C公司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7%C.丙正在担任B公司的法律顾问D.丁是持有A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的自然人股东二、多选题1.以下各项,哪项属于独立董事的职责?()。

A.忠实B.勤勉C.竞业禁止D.保密谨慎2.引入独立董事,可以()。

A.将外部的、客观的观点引入董事会B.挑战公司内部的一致性思维。

C.为公司带来新的知识、技能和经验D.驾御公司渡过困难或敏感的时期3.非执行董事是指在执行层不担任职务的董事,主要是()。

A.社会各界专家B.公司经理C.公司监事D.机构投资者的代表E.其他公司的执行人员三、辨析题1.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只是一个花瓶。

四、案例分析题:1.乐山电力独立董事案例在对乐山电力2003年财务状况出具独立董事意见时,两位独立董事程厚博与刘文波对公司的担保行为、关联交易行为以及负债情况产生质疑,便于2月12日聘请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对乐山电力相关财务状况进行专项调查审计。

担任过深圳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的程厚博说:“这只是履行一个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需要对自己出具的证明负责人”但独立董事的调查行动遭到了上市公司的拒绝。

乐山电力标准化营业厅及供电所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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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桂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乐山市沙湾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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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桂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乐山市沙湾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6【案件字号】(2020)川11民终1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霞吴维维张图亮【审理法官】赵霞吴维维张图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章桂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乐山市沙湾供电分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当事人】章桂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乐山市沙湾供电分公司【当事人-个人】章桂英【当事人-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乐山市沙湾供电分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大智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许杨梅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程新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大智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许杨梅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程新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大智许杨梅程新江陈伟【代理律所】四川睿典律师事务所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章桂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乐山市沙湾供电分公司【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本院观点】前述材料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但证明力需待后详述。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本案责任比例是否不当?章桂英在二审中未提供实质性证据证明高压线穿越的案涉区域为居民区或者农村居民居住点,以及存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的必须设置安全标示和存在杆塔设计不当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依据《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认定案涉高压线距离地面距离及安全标志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合同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证人证言证明力新证据合法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上诉人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张继军、周小琼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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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张继军、周小琼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8【案件字号】(2020)川11民终6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全刘一铭周文勤【审理法官】周全刘一铭周文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军;周小琼;罗某;张某【当事人】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军周小琼罗某张某【当事人-个人】张继军周小琼罗某张某【当事人-公司】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张红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沈武华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张红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沈武华张红【代理律所】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继军;周小琼【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的规定,二审围绕当事人上诉争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部分,不予审查。

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各项损失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川犍电力公司对张东因触高压电死亡是否存在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焦和荣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焦和荣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焦和荣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3【案件字号】(2021)川11民终100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黎琳刘一铭王进【审理法官】黎琳刘一铭王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焦和荣;黄德姜;杜承田;余旭银【当事人】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焦和荣黄德姜杜承田余旭银【当事人-个人】焦和荣黄德姜杜承田余旭银【当事人-公司】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炼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但雨朦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炼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但雨朦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炼但雨朦【代理律所】四川佛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焦和荣;黄德姜;杜承田;余旭银【本院观点】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23:05:44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焦和荣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川11民终100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乐山川犍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翠屏路36号。

田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沐川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沐川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沐川县供电分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4【案件字号】(2020)川11民终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霞吴维维张图亮【审理法官】赵霞吴维维张图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沐川县供电分公司;张大珍【当事人】田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沐川县供电分公司张大珍【当事人-个人】田敏张大珍【当事人-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沐川县供电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邓会熙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程新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邓会熙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程新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陈伟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邓会熙程新江陈伟【代理律所】四川山皆律师事务所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田敏;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沐川县供电分公司;张大珍【本院观点】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罗楚棚系由国网电力沐川分公司通知安排进行的砍树行为,应当视为该砍树行为系罗楚棚的自主行为。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国网电力沐川分公司对罗楚棚的触电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比例应如何确定?二、田敏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应否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电线为低压电,故本案触电事故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

田敏主张国网电力沐川分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国网电力沐川分公司上诉认为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罗楚棚系由国网电力沐川分公司通知安排进行的砍树行为,应当视为该砍树行为系罗楚棚的自主行为。

四川乐山鑫河电力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周六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乐山鑫河电力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周六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乐山鑫河电力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周六军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9【案件字号】(2021)川11民终12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傅晓兰周文勤伍健李艳黎琳王进刘一铭【审理法官】傅晓兰周文勤伍健李艳黎琳王进刘一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乐山鑫河电力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周六军【当事人】四川乐山鑫河电力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周六军【当事人-个人】周六军【当事人-公司】四川乐山鑫河电力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马显庆四川骥志律师事务所;张铮四川骥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显庆四川骥志律师事务所张铮四川骥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显庆张铮【代理律所】四川骥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四川乐山鑫河电力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周六军【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鑫河公司是否应当向周六军支付经济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已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前周六军12个月平均工资为4561.83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鑫河公司是否应当向周六军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鑫河公司拖欠周六军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4个月工资16904元,至今仍未向周六军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从2011年起即没有为周六军缴纳社会保险费,鑫河公司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周六军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鑫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周六军在鑫河公司工作11年,鑫河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50180.17元(4561.83元×11个月)。

肩负使命 铸就辉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工作纪实

肩负使命  铸就辉煌——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工作纪实

作者: 雷宇;谭旭东
作者机构: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乐山614000
出版物刊名: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页码: 110-111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2期
主题词: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工作;四川省电力公司;纪实;互动战略;科学发展;经济社会;多晶硅
摘要: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力、多晶硅、燃气、自来水、宾馆、煤矿六大产业肩负责任,不辱使命,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12751"发展目标和乐山市委、市政府"两化"互动战略,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发展为主旨,转变观念,强化执行,着力推进"十二五"战略的实施,促进了公司和乐山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弘扬“工匠精神” 推动企业发展——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弘扬“工匠精神” 推动企业发展——以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作者: 干利琴[1];李芸洁[2]
作者机构: [1]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公司,四川夹江614100;[2]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四川乐山614000
出版物刊名: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页码: 55-56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4期
主题词: 电力改革;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工匠精神”
摘要:新形势下,随着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进程的不断推进,供电企业面临的竞争和冲击将不断加剧。

供电企业要破解发展难题,必须要大力培养'工匠精神',在推动转型升级、创新经营模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管理创新等方面发力,以敬业、精益、专注、创新的'工匠精神'在改革发展浪潮中站稳脚跟,实现企业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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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监会1号令活教案:股权托管后遗症乐山电力公司全称为乐山电力股权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为乐山电力(600644),是1993年4月在上证所上市的一家四川地方电力公司。

2004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1号令《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控股股东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在过渡期间,收购人原则上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

《通知》指出,“实践表明,股权托管带来的控制权转移很不规范,原控股股东往往一托了之,不再履行其控股股东职责;股权托管的信息披露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方面存在较多的违规行为;在对受托方缺乏有效制约、双方权责不清、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

”似乎是为证监会1号令找一个教案,乐山电力股权之争系列事件随之爆发:沪深股市首例独立董事聘请中介审计乐电一波三折;原定于2月28日披露的年报因未获董事会通过而难产;乐山电力董事长发布公开声明,对中介调查表示质疑,暗示独立董事不独立;露露集团铁了心要入主乐山电力,与乐山市政府的重组谈判进行了一轮又一轮;媒体透露乐电还有多起违规担保没有披露。

近三年来,交大创新给乐山电力带来的是失败的重组,乐山电力董事会内形成了两股相互矛盾的势力。

2004年2月25日乐山电力五届八次董事会议审议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议案》、《关于2003年年报及摘要》等主要议案,由于交大创新实质控制的董事投了反对票没有通过,造成表决结果自相矛盾,致使公司原定于2004年2月28日应该公告的年度报告及摘要不能按时公告,已经影响和干扰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在证券市场上给公司带来恶劣影响。

从业绩看,乐山电力2002年比2001年大幅下降。

从资信来看,上市10年,公司从来都是企业3A信用评级,而如今一连串事件已给公司的经营造成极大波动。

综观乐电事件前前后后,在不透明、不规范的重组过程中,股权托管、一托了之是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极大损伤的根本所在。

在对受托方缺乏有效制约、双方权责不清、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管理主体长期严重缺位,法人治理机构不完善,致使上市公司长期得不到合理经营,公司业绩逐年下滑。

可以说,乐山电力股权托管暴露的种种后遗症充分说明,《通知》的出台是相当的及时。

(二)荒诞故事现代版:一揽子协议惹的祸进入2001年以后,公司已经向亏损靠拢,开始走上资产重组之路。

交大创新仅用两三个月的时间就把乐山市的两件宝贝收入囊中,花3 500万元收购了乐山市唯一的金融机构——乐山市商业银行;仅凭一纸没有履约的《股权转让合同》,没有花一分钱就控制了乐山市最好的企业——乐山电力。

2001年10月10日,交大创新与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是: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所持乐山电力国家股7 315.3822万股中的5 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6%)协议转让给交大创新,每股转让价格1.58元,股权转让价款共计8 374万元。

转让费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2 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6月30日前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款3 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12月31日前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其余转让款3 374万元人民币。

同日,双方又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主要内容是:(1)托管前提是双方就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乐山电力的国有股股权转让予交大创新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意将上述国有股股权转让交大创新管理;(2)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乐山电力国有股权5 300万股委托交大创新管理;(3)交大创新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有关股东大会职权,按照所持有股份行使表决权,对乐山电力的经营行为监督建议和咨询,按照法律、公司章程获得乐山电力经营的有关信息,以及向乐山电力董事会监事会派驻董监事;(4)托管期限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转让之股权交割之日止。

乐山国资公司还与交大创新签署了一份打包的“乐电——商业银行资产重组”协议。

协议规定,1.58元每股的转让价格以“尽快控股商业银行保支付、稳定和发展,并抓紧实施高科技项目”为前提,否则每股转让价格将调整为3元。

这样,转让价格与优惠价格之间的差额为7 526万元。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一个月后,交大创新并没有按合同约定缴纳首次转让款,至今没有交纳一分钱股权转让款。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任何违法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主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副合同《托管协议》自然也是无效的。

然而,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尚未履行就“一托了之”。

乐山电力股权问题在中国证券史上是第一次,至今还找不到第二家,这是一个荒诞的不应该发生的故事。

负责《证券法》、《证券基金法》起草工作的著名学者王连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交大创新没有履约,乐山市国资管理者最多在一年内就应该公告停止履行《托管协议》。

由于交大创新没有依法履约《股权转让合同》,签署的《托管协议》的前提已经不存在,托管协议已经自动解除了,因此由交大创新派驻的董事应该撤出,恢复第一大股东原来的董事席位,股权转让终止。

”他还强调,这个没花钱获得股东权益是一个荒诞的故事,而且这个故事还演绎了两年多之久,现在仍然在继续,就更为荒唐。

(三)重组方庐山真面目和变脸信号交大创新本身就是一家项目公司,它本身并没有什么资产和项目,它的成立就是冲着重组乐山电力而来的。

交大创新由西南交通大学(占60%的股份)和广州中乙投资有限公司(占40%的股份)于2001年8月23日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金1.3亿元。

此后,交大创新的第一大股东在悄无声息中由西南交大变为了中乙投资,西南交大在交大创新逐步收缩,由持股60%到40%然后再到现在的20%。

交大创新进入乐山电力的第二年,曾经积极主导乐山电力重组的乐山市某领导调离乐山市,交大创新的重组也就陷入僵局。

2002年9月,露露集团接手中乙投资80%的股权,进入交大创新,成为乐山电力的潜在控制人。

2003年12月3日,乐山国资公司所持7 315.3822万股中的2 037万股(占总股本的8.17%)股权划转给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这样的划转似乎给出了大股东可能变脸的信号。

2003年12月10日,四川汉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1.81元的价格收购乐山电力第四大股东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公司所持有的1 594.0459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6.39%),转让总金额为2 885.2331万元。

12月31日,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公司将其所持有乐山电力法人股2 036.66万股(占总股本的8.17%)以每股1.79元的价格悉数转让给深圳业海通投资公司,转让总金额为3 645.6214万元。

2004年1月9日,乐山电力第二大股东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成都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其持有的2 037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8.17%),转让价格为2.00元/股,转让总价款为4 074万元。

眉山公司所持有这部分股权其实是2003年12月3日才经国资委批复由乐山市划转给眉山市的。

前后不到一个月,乐山电力原第二、三、四大股东手中的股权先后易手。

目前这三家公司持有的乐山电力股权总计达到5 667.66万股,超过了第一大股东乐山国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5 278.38万股,占总股本的22.73%。

成都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汉派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都与乐山立事达实业有限公司、乐山电力管理层有着密切的联系。

乐山电力发生的一系列股权变动,从数字和速度上判断,应该可视为一次有准备、有目的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

(四)胜负手:独立董事审计事件乐山电力一系列眼花缭乱的股权转让,让此前一直未实质性介入乐山电力重组的露露集团和交大创新方面深感不安。

乐山电力的经营业绩虽然出现了一定的困难,但该公司所从事的水电行业对寻求多元化发展的露露集团还是颇具吸引力,露露集团可以借机进入电力能源领域,况且露露集团前期投入交大创新的钱已需要通过对乐山电力的运作最终获得回报,而电力板块在内地资本市场的走俏为其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露露集团承诺同意将原协议所规定的乐山电力国有股权转让价格每股1.58元,按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必要修正,以不低于乐山电力公司最近一期公布的每股净资产为准。

全国首例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介入公司审计事件的重头戏,让久已沉寂的乐山电力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

乐山电力的独立董事自2002年6月30日以来,在历次董事会上并没有提出过异议,对所有表决议案均投赞成票。

2004年1月4日,乐山电力董事会收到一份由交大创新总经理、董事姚彬截,独立董事程厚博、刘文波、郝如玉(刘文波与郝如玉是在2002年5月经乐山电力监事会与第一大股东乐山国资经营公司提名产生,程厚博是在2003年5月经乐山市国资经营公司提名产生,三人均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当选为乐电独立董事),以及董事黄晋球等5人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提出《关于强化托管责任,重组董事会,做大做强乐电》的议案,中心内容是改选董事长,成立战略、审计、提名等三个专门委员会,调整经营班子和公司高官薪酬与考核制度,指出乐电电力经营管理问题突出。

2月12日,两名独立董事向乐山电力董事办发了关于聘请中介机构对乐电公司进行审计的函,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近年来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或有负债情况进行审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进行专项审计,这在沪深上市公司中尚属首次。

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于2月16日赶往乐山,但受阻未能进场。

乐山电力方面给出暂时拒绝独立董事聘请的中介机构入场的理由是,独立董事提出专项审计属于重大事项,并且公司以往未曾发生过类似事件,为慎重起见,须报乐山市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3月2日,乐山电力董事会决议公告有四项决议未获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导致2003年公司年度报告及摘要无法按期公告,未通过者分别为以下四项: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的议案,200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未通过调整公司董事的议案,未通过成立公司战略、审计、提名委员会的议案。

但是,同天发布的另一则乐山电力监事会决议公告称,乐山电力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述两项议案。

3月3日,两名独立董事致函董事会,称对《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2003年度决算报告》、《2003年年报及摘要》等议案投了弃权票,原因是公司财务报告反映的或有负债较大,公司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的计提缺乏依据,公司担保金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远远高于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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