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电力公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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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监会1号令活教案:股权托管后遗症
乐山电力公司全称为乐山电力股权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为乐山电力(600644),是1993年4月在上证所上市的一家四川地方电力公司。2004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1号令《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控股股东不得通过所谓的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违反法定程序,规避法律义务,变相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在过渡期间,收购人原则上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通知》指出,“实践表明,股权托管带来的控制权转移很不规范,原控股股东往往一托了之,不再履行其控股股东职责;股权托管的信息披露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方面存在较多的违规行为;在对受托方缺乏有效制约、双方权责不清、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处于极不确定的状态,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稳定经营和持续发展;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似乎是为证监会1号令找一个教案,乐山电力股权之争系列事件随之爆发:沪深股市首例独立董事聘请中介审计乐电一波三折;原定于2月28日披露的年报因未获董事会通过而难产;乐山电力董事长发布公开声明,对中介调查表示质疑,暗示独立董事不独立;露露集团铁了心要入主乐山电力,与乐山市政府的重组谈判进行了一轮又一轮;媒体透露乐电还有多起违规担保没有披露。
近三年来,交大创新给乐山电力带来的是失败的重组,乐山电力董事会内形成了两股相互矛盾的势力。2004年2月25日乐山电力五届八次董事会议审议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议案》、《关于2003年年报及摘要》等主要议案,由于交大创新实质控制的董事投了反对票没有通过,造成表决结果自相矛盾,致使公司原定于2004年2月28日应该公告的年度报告及摘要不能按时公告,已经影响和干扰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在证券市场上给公司带来恶劣影响。从业绩看,乐山电力2002年比2001年大幅下降。从资信来看,上市10年,公司从来都是企业3A信用评级,而如今一连串事件已给公司的经营造成极大波动。综观乐电事件前前后后,在不透明、不规范的重组过程中,股权托管、一托了之是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极大损伤的根本所在。在对受托方缺乏有效制约、双方权责不清、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管理主体长期严重缺位,法人治理机构不完善,致使上市公司长期得不到合理经营,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可以说,乐山电力股权托管暴露的种种后遗症充分说明,《通知》的出台是相当的及时。
(二)荒诞故事现代版:一揽子协议惹的祸
进入2001年以后,公司已经向亏损靠拢,开始走上资产重组之路。交大创
新仅用两三个月的时间就把乐山市的两件宝贝收入囊中,花3 500万元收购了乐山市唯一的金融机构——乐山市商业银行;仅凭一纸没有履约的《股权转让合同》,没有花一分钱就控制了乐山市最好的企业——乐山电力。
2001年10月10日,交大创新与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是: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所持乐山电力国家股7 315.3822万股中的5 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6%)协议转让给交大创新,每股转让价格1.58元,股权转让价款共计8 374万元。转让费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2 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6月30日前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款3 000万元人民币,2002年12月31日前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其余转让款3 374万元人民币。同日,双方又签署了《股权托管协议》,主要内容是:(1)托管前提是双方就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乐山电力的国有股股权转让予交大创新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有意将上述国有股股权转让交大创新管理;(2)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的乐山电力国有股权5 300万股委托交大创新管理;(3)交大创新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有关股东大会职权,按照所持有股份行使表决权,对乐山电力的经营行为监督建议和咨询,按照法律、公司章程获得乐山电力经营的有关信息,以及向乐山电力董事会监事会派驻董监事;(4)托管期限自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直至转让之股权交割之日止。乐山国资公司还与交大创新签署了一份打包的“乐电——商业银行资产重组”协议。协议规定,1.58元每股的转让价格以“尽快控股商业银行保支付、稳定和发展,并抓紧实施高科技项目”为前提,否则每股转让价格将调整为3元。这样,转让价格与优惠价格之间的差额为7 526万元。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一个月后,交大创新并没有按合同约定缴纳首次转让款,至今没有交纳一分钱股权转让款。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任何违法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主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副合同《托管协议》自然也是无效的。然而,乐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尚未履行就“一托了之”。乐山电力股权问题在中国证券史上是第一次,至今还找不到第二家,这是一个荒诞的不应该发生的故事。负责《证券法》、《证券基金法》起草工作的著名学者王连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交大创新没有履约,乐山市国资管理者最多在一年内就应该公告停止履行《托管协议》。由于交大创新没有依法履约《股权转让合同》,签署的《托管协议》的前提已经不存在,托管协议已经自动解除了,因此由交大创新派驻的董事应该撤出,恢复第一大股东原来的董事席位,股权转让终止。”他还强调,这个没花钱获得股东权益是一个荒诞的故事,而且这个故事还演绎了两年多之久,现在仍然在继续,就更为荒唐。
(三)重组方庐山真面目和变脸信号
交大创新本身就是一家项目公司,它本身并没有什么资产和项目,它的成立就是冲着重组乐山电力而来的。交大创新由西南交通大学(占60%的股份)和广州中乙投资有限公司(占40%的股份)于2001年8月23日共同发起成立,注册资金1.3亿元。此后,交大创新的第一大股东在悄无声息中由西南交大变为了中乙投资,西南交大在交大创新逐步收缩,由持股60%到40%然后再到现在的20%。交大创新进入乐山电力的第二年,曾经积极主导乐山电力重组的乐山市某领导调离乐山市,交大创新的重组也就陷入僵局。2002年9月,露露集团接手中乙投资80%的股权,进入交大创新,成为乐山电力的潜在控制人。2003年12月3日,乐山国资公司所持7 315.3822万股中的2 037万股(占总股本的8.17%)股权划转给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这样的划转似乎给出了大股东可能变脸的信号。2003年12月10日,四川汉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每股1.81元的价格收购乐山电力第四大股东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公司所持有的1 594.0459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6.39%),转让总金额为2 885.2331万元。12月31日,四川信都建设投资公司将其所持有乐山电力法人股2 036.66万股(占总股本的8.17%)以每股1.79元的价格悉数转让给深圳业海通投资公司,转让总金额为3 645.6214万元。2004年1月9日,乐山电力第二大股东眉山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向成都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其持有的2 037万股国家股(占总股本的8.17%),转让价格为2.00元/股,转让总价款为4 074万元。眉山公司所持有这部分股权其实是2003年12月3日才经国资委批复由乐山市划转给眉山市的。前后不到一个月,乐山电力原第二、三、四大股东手中的股权先后易手。目前这三家公司持有的乐山电力股权总计达到5 667.66万股,超过了第一大股东乐山国资经营有限公司持有的5 278.38万股,占总股本的22.73%。成都燕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汉派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海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都与乐山立事达实业有限公司、乐山电力管理层有着密切的联系。乐山电力发生的一系列股权变动,从数字和速度上判断,应该可视为一次有准备、有目的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
(四)胜负手:独立董事审计事件
乐山电力一系列眼花缭乱的股权转让,让此前一直未实质性介入乐山电力重组的露露集团和交大创新方面深感不安。乐山电力的经营业绩虽然出现了一定的困难,但该公司所从事的水电行业对寻求多元化发展的露露集团还是颇具吸引力,露露集团可以借机进入电力能源领域,况且露露集团前期投入交大创新的钱已需要通过对乐山电力的运作最终获得回报,而电力板块在内地资本市场的走俏为其提供了巨大的空间。露露集团承诺同意将原协议所规定的乐山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