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股东大会累积投票权
《经济法》-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3)
![《经济法》-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 (3)](https://img.taocdn.com/s3/m/89e69b7033d4b14e84246815.png)
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2020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19.9) 《经济法》主讲教师:李建人一、请同学们在下列(20)题目中任选一题,写成期末论文。
1.论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权2.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3.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法律地位4.论企业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5.论企业破产共益债务6.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7.论电视购物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8.论企业合并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9.论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下的广告立法完善10.论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诉讼制度11.论政府预算编制制度的立法完善12.论建筑业“营改增”的立法影响与对策13.论房地产租赁市场法律制度的完善14.论比特币的法律性质和立法监管15.论反倾销制度的立法完善二、论文写作要求论文题目应为授课教师指定题目,论文要层次清晰、论点清楚、论据准确;论文写作要理论联系实际,同学们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广泛收集与论文有关资料,含有一定案例,参考一定文献资料。
三、论文写作格式要求:论文题目要求为宋体三号字,加粗居中;正文部分要求为宋体小四号字,标题加粗,行间距为1.5倍行距;论文字数要控制在2000-2500字;论文标题书写顺序依次为一、(一)、1. 。
四、论文提交注意事项:1、论文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
论文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论文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论文。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论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一什么是股东大会累积投票权(一)所谓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某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例如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这种表决权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两点:第一,表决权的数额。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精品模板)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精品模板)](https://img.taocdn.com/s3/m/3f7759df8e9951e79b8927a8.png)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精品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为了进一步健全治理制度,保障全体股东充分行使权力,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证累积投票制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两名以上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公司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章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举第七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
第八条股东大会对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议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条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权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表决权数,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制是什么?它和直接投票制有什么区别?
![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制是什么?它和直接投票制有什么区别?](https://img.taocdn.com/s3/m/9f00d10c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05.png)
股东大会中累积投票制是什么?它和直接投票制有什么区别?什么是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这样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
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
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的选任。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的原理,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可以看出,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大会可用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e2136570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df.png)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1特点作用性质特点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特点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累积投票制应用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Y=0.49*1000(5+1)/(1000+1/5+1)=2.936 。
公司治理之累积投票制
![公司治理之累积投票制](https://img.taocdn.com/s3/m/70295ef9cc175527062208d7.png)
公司治理之累积投票制作者:任亚芬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第4期任亚芬摘要:累积投票制是对一股一权、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修正,是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文章通过对累积投票制的功能介绍、弊端和局限分析,期望对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完善和有效实施提出建设性的举措。
关键词:股东大会;中小股东;累积投票制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及股东表决权制度与西方成熟的资本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相对较高,中小股东持股比例低并且股权分散。
在一股一权制度下,由于大股东对企业的绝对出资,使得大股东在股东会具有对公司的绝对表决权优势,小股东基本没有表决权,并且资本多数决原则自身的缺陷使得大股东获得了超过其应获得的表决权,少部分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由此中小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被侵犯就成了不可避免的现象,甚至是一种常态。
如何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成为公司治理中的一个课题。
我国引入累积投票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即中小股东通过累积投票制选出能保护他们利益的代言人,预防大股东滥用其优势表决权,从而在法律制度层面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发现,从累积投票制获益的往往是第二股东和第三股东。
如何通过避免累积投票制度的形同虚设,完善股东大会的投票权,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成为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之一。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累积投票制并不是否决资本多数决原则,也不是否认大股东的控制权。
二、累积投票制及其功能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投票表决制度有两种,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 voting)和直接投票制(Straight voting)。
当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个表决权股份对应每一应选董事具有一个表决权,有效表决总票数等于持股数目与法定董事人选的乘积。
在直接投票之下股东只能按照表决权股份等量的给全部应选董事投票。
而在累积投票制下,股东可以任意分配投票权。
即可以将投票权集中使用,全部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也可以按自己意愿随意分配。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0e924a5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94a0a48.png)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细则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公司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二章董事或监事的投票与当选第七条累积投票制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1.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1.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2.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浅析我国累积投票制度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浅析我国累积投票制度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85000eb3960590c69ec37639.png)
浅析我国累积投票制度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摘要]累积投票制度是各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一种保护方式,有利于中小股东集中使用自己的投票权,选出自己满意的董事、监事进入公司的领导集体。
尽管我国现行《公司法》也对累积投票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的配套立法尚不完善,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尚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调动中小股东的积极性,还需要在具体立法上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促进企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投资风险;权利保护我国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司法》第106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这一规定标志着累积投票制度得到了我国立法的确认。
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于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董事或者监事的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的适用,赋予了中小股东在选举董事、监事时更大的权重,原本中小股东根本不可能在董事会、监事会中有自己的代表,在累积投票制度下,中小股东却能够有机会通过合理利用手中的表决权,在董事会、监事会中选出自己理想的人选。
从理论的角度分析,这对于中小股东来说意义重大。
但是通过对累积投票制度在实务中应用的观察,我们可以看出其具体实施中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困难。
以下试从累积投票制度的积极意义、局限性以及具体的解决方法上来探讨累积投票制度在我国的实际应用。
一、《公司法》中规定累积投票制度的积极意义(一)累积投票制度具有防范董事权利滥用的功能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出现腐败,出现专断,而权力制约机制不健全,也会面临同样的困境。
针对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大会的权限被削弱,而董事会的权限却被大大强化的实际情况,更应该强化董事权利的制约机制。
累计投票制
![累计投票制](https://img.taocdn.com/s3/m/508e7668c850ad02de804154.png)
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什么
增强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
缓冲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
举个栗子,A持股70%,B持股30%,总共100股,即A有70票,B有30票。 根据直接投票制,表决权不能分割,比如A选了abcde五个人,那么每个人都获得70票,b选fghij, 每个人获得30票,那么A选的每个人都当选;根据累积投票制,表决权可以分割,
A可以这样投票,a—150票 b—125票 c—50票 d—15票 e—10票,
B可以这样投票:f—90票 g—60票(即把票集中投给部分人)。 这样算下来票数最高的前五是abfgc,B期望中的人选也有2人当选, 比起直接投票制,B的话语权得到了提升。
何为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例如,一共1000股,选举五名董事,则持一股就代表有投五票的权利 则投票数共有1000×5=5000票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
![累计投票制度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188b4b1c6edb6f1aff001fc2.png)
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1特点作用性质特点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
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主要是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利。
特点这种权利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累积投票制应用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计算公式:可得席位数Y=股份比例a*总股份数S*(席位数N+1)/(总股份数S+1/席位数N+1) 即 Y=aS(N+1)/(S+1/N+1)依前例,可得席位数 Y=0.49*1000(5+1)/(1000+1/5+1)=2.936 。
即:最少可以得到5个席位中的2个。
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与累积投票制相对应的概念是直线投票制(StraightVoting System),又称非累积投票制(Non-cumulative voting),也称联选投票制。
浅谈我国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
![浅谈我国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26c625131b765ce050814a0.png)
浅谈我国公司法中的累积投票制度作者:杨莉艳汪璇来源:《商情》2013年第18期一、累积投票制概述(一)累积投票制的概念累积投票制度是指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与股东的一股一票的直接投票制相对应,在直接投票制下具有简单多数的股东便能保证对董事会人员组成的绝对控制,而累积投票制有助于少数派股东的代表当选为董事。
例如:某公司要选7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50股;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50股。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1股有1个表决权,则持有550股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7名董事全部当选。
若采取累积投票制,根据选出N名董事所需股份数的公式:NS/(D+1)+1(S为进行表决的股份总数;D为待选董事人数;N为当选董事数)。
当N=1,即选出1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1x1000/(7+1)+1=126;当N=2,即选出2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2x1000/(7+1)+1=251;当N=3,即选出3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3x1000/(7+1)+1=376;当N=4,即选出4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4x1000/(7+1)+1=501;当N=5,即选出5名董事所需股份数为5x1000/(7+1)+1=626。
根据上面大小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可以得出,1名大股东最多可选出4名董事,而9个小股东,如果联合的话,则可以选出3名董事。
(二)累积投票制在我国的适用情况1、立法上的缺陷。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可通过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中明示应用累积投票制度。
但是《公司法》实施的早期对此项制度不够重视,很多公司章程中并未规定累积投票制度,所以中小股东如果要在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就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来决定是否适用,而《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关于累积投票制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的作用.docx
![关于累积投票制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的作用.docx](https://img.taocdn.com/s3/m/7478e46984254b35effd342b.png)
【论文关键词】小股东表决权累积投票制【论文摘要】累积投票制的设立,可以通过增加中小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机会,弥补直接投票制的不足,实现股东地位的实质平等.防止大股东利用其持股优势控制董事会、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但是,由于累积投票制存在的缺陷,应当扩大其适用范围。
进一步完善其适用过程中的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以保障切实可行。
同时。
累积投票制度应慎重适用,并注重发挥其他配套制度的共同作用。
才能更好地实现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立法本愿。
最新修订并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创设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
其中,累积投票制度以其首次创设性和新颖性,颇受世人关注。
未修改的公司法.在资本多数决原则支配下,股东按照其投资额对公司事务享有相应的表决权.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取决于拥有股份的大小,但在实际运作中.中小股东由于其股权分散,表决权少.再加上我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现象严重.大股东利厢持股众多优势,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如何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一直是我国公司法理论界及实务界关注、探索的焦点。
累积投票制的出现.无疑为我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新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但是.累积投票真能有效地解决公司治理中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中小股东利益普遍遭受侵害的现状吗 ?累积投票制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中可以起到怎样的作用.哪些地方需要完善.笔者结合审判实务试做分析。
一、累积投票制概述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但在美国得到了重大发展 1870 年美国依利诺斯州宪法首次赋予小股东累积投票权随后.陔州公司法中也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至1955 年.美国有 20 个州在其宪法或制定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至今.大陆法系国家也较多的在本国公司法中引入该制度。
( 一) 累积投票制的概念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其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公司股东累积投票协议
![公司股东累积投票协议](https://img.taocdn.com/s3/m/845bf1ef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5797f49.png)
公司股东累积投票协议一、前言公司股东累积投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由下列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适用于企业股东会决策中的股东累积投票权利而达成的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各方对于股东累积投票权利的行使方式和原则,以维护各方的权益。
二、定义1. 公司:指合同签署时所涉及的公司,具体信息如下: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址: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 股东:指签署本协议的各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股东:股东甲:股东乙:股东丙:3. 累积投票:指股东在公司股东会决策中,将其持有的股份在一项或多项议案上进行累积投票的行为。
三、股东累积投票协议内容1. 累积投票规定1.1 在公司股东会决策中,各方同意通过累积投票方式行使权利。
1.2 累积投票按照各方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其中股东甲权益比例为:股东甲:股东乙:股东丙:1.3 各方应在公司股东会召开前提前通知其他股东其意愿,并就投票事项达成一致。
2. 投票权代理2.1 各方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在此情况下,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2 代理人行使累积投票权时,应向各方提供详细的投票报告,包括投票决策依据及结果。
3. 协议生效期限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任何一方提前解除。
4. 协议解除4.1 任何一方有权在提前通知其他各方的情况下解除本协议。
4.2 协议解除后,各方应当就待决议事项重新独立行使各自的投票权。
五、争议解决各方一致同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六、协议变更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应由各方通过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并经过法定程序。
七、协议生效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各方共同持有本协议一式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各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内容,并确保了解并同意其中的条款。
各方共同签署之后,本协议即为生效文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https://img.taocdn.com/s3/m/91eb523f580216fc700afd75.png)
问: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现行公司法制度上的一大突破,使中小股东能够进入公司董事会有了法律上的支持,这对中小股东来说是值得欢欣鼓舞的大事。
中小股东要想行使自己管理公司的权利,进入公司决策层,就应了解和掌握该制度,会用和用好该技能,或者请律师做您的参谋。
那么什么是累积投票制呢?累积投票制与应选董事人数有怎样的关系?作为律师,我们愿为广大股东宣传法律知识。
所谓累积投票制,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即,在累积投票制下,每一股东拥有其所持有股数乘以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选举权,可任意将这些选举权分配给任何候选人。
因此,少数派股东可将其所有选举权,集中支持一人,而非将其分散支持数人。
例如,某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000股,多数派股东全体持有3030股,少数派股东全体握有1970股。
假设要选出董事3人,而有6人参加角逐,公司两派各支持其中3人,如按联选投票制,多数派股东可对其所支持的三位候选人各投下3030个选举权,少数派股东也可对其所支持的三个候选人各给予1970个选举权。
因此,即使少数派股东持有1/3以上股权,最终三席董事席位,仍全被多数派股东占据。
相反,如果按照累积投票制,少数派股东可将其所有5910(1970×3)个投票权,集中支持一人,而不是将其分散支持数人。
此时,不论多数派股东如何分配其所掌握的9090(3030×3)个选举权,少数派股东均终将获得一席,而多数派股东仅能获得两席,也就是说,即使多数派股东将9090个选举权平均分配给其所支持的3位候选人,则每人各获得3030个选举权,而少数派股东所支持的候选人,在集中支持下,可获得5910个选举权。
因此,多数派股东无法囊括全部董事或者监事名额。
但是,累积投票制的施行,并不至于产生公司控制权的转移(除非多数派股东因不谙算术而误算)。
九华旅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九华旅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26fbc21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68.png)
九华旅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九华旅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九华旅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全部内容,欢迎大家阅读!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
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
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30%以上,且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施累积投票制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在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或监事选举是否采用累积投票制;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选举每一名董事或监事应当以单独议案的形式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累计投票制度
![累计投票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cd7944c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12.png)
累计投票制度累计投票制度是指选民在多个职位上投票,而不是只投一次票。
这种制度是为了确保选举结果更公正、更准确,并让选民能够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首先,累计投票制度可以使选民更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因为他们可以根据候选人在各个职位上的表现进行选择。
如果只有一次投票机会,选民可能会因为其他职位的候选人而放弃支持自己真正喜欢的候选人。
而累计投票制度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选民可以通过对候选人在不同职位上的评估,选择自己最喜欢、最合适的候选人。
其次,累计投票制度可以提高选举结果的准确性。
在传统的一次性投票制度中,最受欢迎的候选人往往能够获得绝大多数的选票,而其他候选人则很难获得选民的支持。
这样一来,选举结果可能会偏向于少数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大多数选民的意愿。
累计投票制度可以通过允许选民对多个候选人进行投票,缓解这个问题,更准确地反映选民的意愿。
再次,累计投票制度可以增加候选人的多样性。
在一次性投票制度中,选民往往只能选择最受欢迎的候选人,导致少数候选人难以获得支持。
而累计投票制度可以让选民选择多个候选人,从而为那些不太受欢迎但具有实力的候选人提供机会。
这样一来,候选人的种类和质量都能够得到保证,选民有更多的选择空间,选举结果也更加多元化。
最后,累计投票制度可以增加人民对选举的参与度和归属感。
在一次性投票制度中,选民只能在选举日去投票站进行一次性的投票,而在其他时间内对选举没有太多的参与度。
而累计投票制度可以让选民在选举周期内,通过观察和评估候选人的表现,做出更加理性和准确的投票决策。
这样一来,选民会更加关注选举的过程和结果,增强对选举的归属感和对候选人的监督能力。
总的来说,累计投票制度可以使选举结果更加公正、准确和多元化,提高选民对选举的参与度和归属感。
在这个制度下,选民可以更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而候选人也可以获得更公正的竞选机会。
因此,可以说累计投票制度对于建立一个公正、稳定和民主的选举制度至关重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什么是股东大会累积投票权
所谓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某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例如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全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这种表决权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两点:第一,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计算,而不是直接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计算。
简单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例如,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余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
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
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
根据累积投票制。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意义在于限制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控制与操纵,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