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357我武生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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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共有名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中最好包括1-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尽量由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聘用、解聘外部审计师,建议其薪酬及聘用条款;(2)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3)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产生的意见分歧等;(4)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对重大监管弱点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5)必要时,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举行特别会议,以检讨任何会计、财务汇报或内部监控事宜;(6)审核外部审计师呈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向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等;(7)领导制定集团年度审计规划,并依据该规划检核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计划;(8)领导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有效地行使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9)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和下属子集团及成员企业审计工作的协调、资源配备等;(10)根据风险管理程序,检讨及监察内部监控制度、内部审计职能及年度审计规划的成效;(11)最少每半年与法务审计中心检讨审计活动,并指出法务审计中心需加强或需留意的重要事项及审计要项;(12)若法务审计中心认为委员会需要进行特别财务保障措施时,审计委员会有义务与法务审计中心举行特别会议;(1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定稿)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江苏天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共有名成员,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委员中最好包括1-2名非执行董事,其中1名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同意通过;为保证审计的客观公正,尽量由非执行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法务审计中心,负责管理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聘用.解聘外部审计师,建议其薪酬及聘用条款;(2)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主要代表,监察两者之间的关系;(3)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工作,包括解决管理层与外部审计师产生的意见分歧等;(4)审核外部审计师的审计报告,确定对重大监管弱点需采取的行动,向董事会提出有关建议;(5)必要时,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举行特别会议,以检讨任何会计.财务汇报或内部监控事宜;(6)审核外部审计师呈交的审计报告以及向管理层提出的重大疑问等;(7)领导制定集团年度审计规划,并依据该规划检核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计划;(8)领导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的审计工作,有效地行使公司内部审计的职能;(9)确保集团内部审计和下属子集团及成员企业审计工作的协调.资源配备等;(10)根据风险管理程序,检讨及监察内部监控制度.内部审计职能及年度审计规划的成效;(11)最少每半年与法务审计中心检讨审计活动,并指出法务审计中心需加强或需留意的重要事项及审计要项;(12)若法务审计中心认为委员会需要进行特别财务保障措施时,审计委员会有义务与法务审计中心举行特别会议;(13)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一、前言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是该公司最高决策机构。

为了监督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保障投资者利益、保持证券市场稳定健康的发展,董事会成立审计委员会,定期审查公司的财务情况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的财务报告合规、真实有效。

本文就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细则作如下论述。

二、审计委员会的组织结构1、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证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应有会计专业背景的专业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主席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2、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对公司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等进行审查。

(2)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是否有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3)与内部及外部审计机构保持必要的联系,审核审计报告并对其中的问题进行评价和掌握。

(4)对公司高管层提出的财务预算、业务计划等进行审查和评估。

(5)确保公司履行各项财务、会计、税务等相关规定和制度,遵守公司治理方面的法规和规定。

(6)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报告的评估等重要信息。

三、审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1、组织会议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约定的会议程序定期组织会议,会议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议应当吸取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的风险情况等相关信息。

为保障审计委员会深入了解公司内部环境、业务运营风险、内部控制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内部审计、独立董事等相关人员沟通,掌握公司行业特点、业务运营状况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情况。

2、审查财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审查公司的年度/中期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内含财务信息的披露形式和质量等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等进行审查。

3、监督内部控制系统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立和运行情况,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计划内容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计划内容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计划内容前言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一个重要委员会,负责监督公司的审计和风险管理工作。

委员会的成员通常是董事会中具有相关经验的董事,他们负责审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合规事务等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工作计划是制定和实施审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于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健和风险控制至关重要。

一、委员会职能和角色1. 审计工作审查和监督公司的财务报告,确保其合规和真实性;审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和合规运作;审计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在各方面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 风险管理工作审查和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财务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审计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改进建议,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审计公司的合规事务,确保公司在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下的合规运作。

二、工作计划的制定1. 公司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的分析审计委员会和风险委员会应对公司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进行深入的分析,包括公司的业务模式、产业竞争环境、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等。

2. 目标和任务的明确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审计委员会和风险委员会应明确本年度的审计目标和风险管理任务。

其中,审计目标应包括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风险管理的合规性等方面;风险管理任务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方面。

3. 工作计划的制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委员会应根据年度目标和任务,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和风险管理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应包括具体的工作内容、时间节点、责任人和监督方式等。

4. 资源投入和保障审计委员会和风险委员会应根据工作计划,适当调配和配置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以确保审计和风险管理的工作得到有效的保障。

5. 绩效评估和改进措施审计委员会和风险委员会应制定绩效评估机制,对审计和风险管理工作的完成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国有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制度和程序,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及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委员会及本细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及工作机构第四条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且应仅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应至少有1名成员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以及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选举并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

第六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一条在董事会办公室的协调下,公司审计部门作为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为委员会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承担委员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十二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主要职责为:(一)主要负责就外部审计机构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二)按适用的标准审查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审计范畴、审计方法及有关申报责任。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3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重新任命,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模版

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4年12月22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决定设立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准备相关材料等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五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委员会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召集人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代为履行。

第九条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XX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的监督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XXXX有限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辅助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事会负责,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现任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审计工作组由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兼任,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为预算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九条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与会议提案相关的书面资料:(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 其他审计委员会需要的相关资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XX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的监督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XXXX有限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辅助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事会负责,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现任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审计工作组由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兼任,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为预算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文档简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1名董事、2名公司管理人员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立主任1名,由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离任,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中的另外2名委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2.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1.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2.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3.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4.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资料并对其发表意见1.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XXXX有限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的监督作用,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XXXX有限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辅助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对董事会负责,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现任董事组成,包括独立董事。

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选举委员会成员时直接选举产生,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其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小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审计工作组由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兼任,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为预算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及重大关联交易;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议事程序第九条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与会议提案相关的书面资料:(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 公司对外披露的相关信息;(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 其他审计委员会需要的相关资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X 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最新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最新版】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二○二○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强化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3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半数应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4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或者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5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6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3条至第5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公司设内审部,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负责人由委员会任免。

内审部按相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8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5)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6)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7)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审计活动;(8)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00357我武生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300357我武生物: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年10月)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人员组成第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公司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在董事范围内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即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节职责权限第九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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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0年10月)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必须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且应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等工作。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九)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节决策程序
第十条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节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
召开前五日、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如因情形紧急,经全体委员同意,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予以缩短,但上述
通知时间缩短不应影响委员对会议审议议案的知情权。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前述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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