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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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伤害时,我们 首先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 且要明确该怎样去维护。针对上 述案例来讲,我们就必须要了解 相关的保险知识和规定,这样才 会有助于维护我们的权益。总之, 对于我们这些大学生,一定要多 去了解法律知识,要懂法,守法, 知法,用法。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晁红伟在被告 内黄营销部购买自助式保险卡1张,经电脑激活后投保了该 公司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原告发生意外事故后,经保险公司调查属于保险责任,理应 及时赔偿,却因迟迟不予理赔,以致酿成本案纠纷,被告应 负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3000元之诉请予 以支持。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以“原告未提供医疗费用 原始单据,且已从医疗保险处获得赔偿,不能重复理赔”的 辩解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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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 民法又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
• 财产法,从民法理论上讲由物权法、债法组成。物权法规定所有权、用 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以及占有制度、共有制度、相 邻关系。债法规定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履行、债的转移、债的保全、债 的消灭等。 • 人身法由人格权法和亲属法组成,其中“身”是指亲属身份。人格权法 规定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 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法律规范。亲属法在我国是指婚姻法、继承法、 收养法等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的法律规范。 • 在我国,民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

就本案而言,原告提供了能够证明保险合同存 在的保险卡,事故发生当天原告及时在被告内黄 县营销部处备案,且内黄营销部也出具了人身险 理Baidu Nhomakorabea案件调查报告,并认定“原告摔伤事故真实, 属于保险责任。”这说明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也是认可的。 • 原告虽然提供的是医疗费用复印件,但该医疗 费用复印件加盖了医保中心的印章,足以认定其 真实性,这虽然与保险公司规定的必须“提供医 疗费用原件”不相符,但根据保险法“有利被保 险人解释”、“扩大解释”的立法精神,原告可 以依据这些医疗单据向被告要求理赔,保险公司 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不应 以被保险人没有出具相关费用单据原件拒赔。
2012年3月7日,晁红伟作为城镇职工拿着 原始医疗单据到内黄县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医疗费 用,医疗保险中心统筹支付给晁红伟现金 19461.44元。随后,晁红伟拿着加盖医保中心 印章的医疗费用复印单到内黄县营销部,要求其 支付保险金,内黄营销部以原告未提供原始医疗 费单据为由拒付保险金。晁红伟认为,虽然当时 没提供保险原始单据,但已经被告工作人员核实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未作出理赔有违诚信原 则,故诉至河南省内黄县法院,要求被告理赔。 被告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及内黄营销部辩称:没 有理赔是因为原告未按规定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单 据,且原告已从其他部门获得报销,不能重复获 得理赔。
2011年12月29日,晁红伟经被告中国大地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 称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内黄营销部职工季某的 介绍购买了该公司自助式保险卡1张,经电脑激活 后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份,标准保费为50元, 保险金额为每年3000元。2012年2月14日,原告 晁红伟因意外扭伤脚踝住院治疗,并于当日向内 黄营销部备案,填写人身保险报案登记表一份。 2012年2月15日,内黄营销部出具了人身险理赔 案件调查报告,并认定“摔伤事故真实,属于保 险责任。”2012年3月6日,晁红伟出院,共住院 18天,医疗费25244.60元。
• Q2:投保人参加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后 能否得到保险合同的赔偿 ? • A2: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不具有补偿性质, 不能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对公费医 疗、社会保险机构可报销的费用和第三者承 担赔偿责任的部分也不能免责。人身保险合 同,包括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 险等保险业务,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 损失补偿原则。

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 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 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作收入的 2%。由此可见,参保人员因疾病住院后,社会保 险机构为其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参保职工在履行 了相应的义务后才享有的权利。另外,医疗保险 属于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人身保险在法律上 是不禁止重复保险的。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被 保险人享受了社会保险中的权利而减轻或不履行 其在商业保险中应尽的义务,更不能以此来免除 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理由是原告提供了在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过的票据复 印件,且已加盖有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的印章,足以证明该费 用的真实性。且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系人身保险合同,由 于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所以人身险可以 多份投保、重复投保,也允许投保人得到多份保险金,多重 赔偿,这种合同不适用于补偿原则。被告内黄营销部属大地 财险安阳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其责任应由大地财险安阳支公司承担。
• 商法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 • 在我国,商法的成文法规范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 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未提供医保报销原件
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内容提要: 加盖医保中心印章的社保医疗费用复印件, 足以认定相关费用及事件的真实性,被保险人可以依据这 些医疗单据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也不能以被保 险人享受了社会保险中的权利为由而不履行其在商业保险 中的义务。
• 内黄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大地财险安 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晁红伟保 险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 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大地 财险安阳支公司承担。 本案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Q1:加盖医保中心印章的医疗费用单据复印 件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 A1: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事 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 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 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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