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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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预防预警
2.1 预防预警责任
2.2 预防预警行动
2.3 平时应急保障建设
3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3.1 金融突发事件等级判定
3.2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4 信息报送与先期处理
4.1 信息报送
4.2 先期处理
5 应急中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5.1 射洪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5.2 相关部门职责
5.3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6 应急响应
6.1 I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应急保障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2 评估与总结
7.3 奖励与处罚
7.4 检查与审计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依据
为迅速有效处置我县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可能直接、间接波及我县的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四川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发生的、或极可能波及本地的金融突发事件。
1.3 工作原则
(1)关口前置,预防为主。
(2)统一协作,责任明确。
(3)快速高效,果断决策。
(4)依法处置,维护稳定。
2 预防预警
2.1 预防预警责任
2.1.1 人民银行射洪县支行负责牵头开展我县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工作。就相关工作,包括应急保障设施技术建设、人员骨干培训、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预案的演练、修订等,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意见和建议。
2.1.2县金融办负责组织建立我县保险机构、证券营业机构风险监测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建立我县上市公司风险监测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证券业应急工作有关意见和建议。
2.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金融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的领导,组织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预防预警行动,加强平时应急保障建设。
2.2 预警预防机制和行动
2.2.1人行射洪支行要加强对各部门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
2.2.2 县直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应将其监管、协调领域内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警报告。人行射洪支行收集各方面信息,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2.3 地方性金融机构风险防范
2.3.1 县人民政府建立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和防范、化解机制,做好地方性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2.3.2 县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地方性金融机构风险的监管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地方性金融机构风险状况,提出化解和处置建议。
2.3.3 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要深化改革,完善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和内控机制,构筑起防范风险和案件的牢固屏障。
2.4 平时应急保障建设
2.4.1 县人民政府应急办、金融办、人行射洪支行以及各乡镇政府,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共享平台,在满足相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互通信息。
2.4.2 各有关部门要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4.3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机制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机制的维护和管理。
2.4.4 县级各有关部门、各金融企业和乡镇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
员队伍建设,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加强对外宣传,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有关知识、政策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金融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2.4.5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应急演练的准备,并在县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方可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方案由人行射洪县支行拟定。
3 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3.1 金融突发事件等级判定
3.1.1 为有效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必须迅速判定其等级。
3.1.2 金融突发事件先期处置者(见“
4.2先期处置”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判定事件等级;超出先期处置组织者权限的,迅速提请县政府、上级监管部门认定事件等级,组织处置。
3.1.3 金融突发事件等级判定主要根据事件涉及面、严重性,对照本预案设定分级标准,作出等级判定。当事件等级划分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上升时,及时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3.2 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
3.2.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2.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省(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省(区、市)或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3 较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所涉及省(区、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