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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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学术报告(讲座) 管理办法(修订)

院学术报告(讲座) 管理办法(修订)

院学术报告(讲座)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各类学术报告(讲座)的管理,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激发创新思想,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术交流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学术报告(讲座)指在校内举办的以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为内容的目的明确、内容清楚、有预设听众范围和人数的会议,包括学术讲座、报告会、研讨会、学术会议、座谈会、论坛等。

第三章内容要求第三条学术报告(讲座)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有利于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有利于师生学习和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利于推动科学研究,有利于传播先进的文化、弘扬社会正气,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四条举办各类学术讲座和报告会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为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提供讲台和传播渠道,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条学术报告(讲座)聘请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领导、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具有影响力的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四章审批办法第六条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学术讲座实行校、主办单位二级管理,分类审批、备案。

第七条审批、备案程序。

主办单位举办学术报告(讲座)至少提前一周填写《辽宁理工学院学术报告(讲座)审批备案表》(见附件1),报科研学科处审批,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报告(讲座)要同时上报党委宣传部,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审批部门要在接到审批表后的2日内予以批复。

第八条审批内容。

主办单位、审批部门应重点对学术报告(讲座)的思想政治倾向、讲座和报告内容的健康性和政治观点的正确性等审核把关。

xx学院学术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xx学院学术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xx学院学术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繁荣学校学术文化,推进教学与科研工作,开阔师生视野,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术报告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报告是指由学校或各系(部)名义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向全校或本系(部)师生举办的学术报告或讲座。

各种动员会报告、形势报告、会议讲话、文件宣讲、活动演讲等,均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三条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报告工作由校科研处统一管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报告工作由校宣传部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负责举办实施。

第四条举办学术报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三)选题和内容应力求科学性、前沿性、严谨性与生动性的统一。

(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报告应符合《xx学院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章学术报告申办程序
第五条举办学术报告原则上要求各系(部)要提交学术报告计划,并填报《xx学院学术报告申请表》分别交科研处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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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学术报告管理办法

xx大学学术报告管理办法

Xx大学学术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繁荣校园文化,拓宽学术视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进素质教育,学院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

为加强我院学术报告的管理工作,本着“明确责任、归口审批、方便服务、资源共享、规范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术报告选题应具有学术性、新颖性、前沿性和科普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知识扩展与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学术报告是学术交流活动的重要形式,各教学科研部门应将本部门人员的学术讲座活动纳入学期工作计划,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各教学科研部门每学期应推出至少一场次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历的教师主讲,面向全院的精品学术报告。

第五条学院鼓励各教学科研单位聘请院内外专家学者举办必要的学术报告。

聘请的专家学者应在国际或国内某一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深的学术造诣。

第六条凡我院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每学年应举办一次学术报告;副高级职称在任期内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报告;优秀讲师经系(部)主管领导同意也可举办。

第七条凡我院外出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获得省部级以上各类教学科研奖项的主持人,应面向全院另做一次学术报告。

第八条主办部门负责学术报告的质量审查及学生组织工作。

第九条报告结束后,主办部门应及时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交教务处备案,作为支付报告酬金的依据。

第十条举办的报告应与学院的实际条件和需要相结合,且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活动。

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三章申办程序第十一条各部门于每月月底提交下一月的报告计划,教务处定期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举办报告的部门、教师应至少提前三天向教务处提交《xx学院举办学术报告酬金审批表》(见附件),以确定举办时间、地点和酬金标准等。

第四章酬金标准第十三条院内教师举办报告的酬金标准:讲师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齐鲁师范学院学术报告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齐鲁师范学院学术报告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齐鲁师范学院学术报告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我院学术报告活动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进一步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活跃学术气氛,切实加强学科内涵建设,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开展学术报告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严谨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人文精神,加强学术融合、资源共享,营造宽松和谐、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学风建设,提高科研水平。

第二条学术报告是学术交流活动的重要形式,各教学、科研单位应将学术报告活动纳入学期工作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凡我院具有高级职称及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学、科研人员,每年应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四条学术报告的时间和场所由各教学、科研单位统筹安排。

每学期初,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在充分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学期学术报告计划,交科研处备案后,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第五条学术报告举办单位要精心组织,加强引导和管理。

对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的争鸣要积极鼓励,严格区分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的界限。

严禁对个别人借学术交流之名公开散布政治性错误观点。

第六条为促进院内学术报告活动的积极开展,按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报告人给予一定报酬,并记入工作量。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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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学术讲座(报告)是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推动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讲座(报告)的管理,促进学院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术讲座(报告)范围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报告)是指由学院职能管理部门或系部面向全院(或系部)师生举办的,由校内教师或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和知识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

第二条学术讲座分类学术讲座按其组织举办的层面分为院级学术讲座和系部级学术讲座。

院级学术讲座是指面向全院师生,由院办公室或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共同举办的面向全院师生的讲座;二是系(部)级学术讲座,指主要面向各系内师生,由各系部(包括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组织举办的学术性或与特定课程相关联的讲座。

第三条主讲人分类及资格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部门负责人或具有硕士学位。

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专业可以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学术讲座的计划与审批各教学部门应将学术讲座活动纳入部门工作计划,每学期开学填写学术讲座(报告)申请表(附件1),包括讲座主题和内容(需附讲座提纲)、讲座专家、讲座时间、地点、经费、讲座听众安排、场地设备安排和摄影摄像事宜等,经系、部党组织审核把关,召开党政联系会议,交教务处汇总制订学院学术讲座学期计划,报分管院长审定,最后经过学院党委会审核通过。

计划之外的学术讲座需经院领导批准后才予以安排及支付讲座费用。

学术讲座的组织实施按计划进行,不在计划之列的原则上不予支付讲座费用。

第五条院级学术讲座的组织与管理院级学术讲座的组织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

相应工作包括:1.准备工作:(1)宣传:承办单位负责落实学术讲座的宣传工作,若有必要还应与学院办公室联系邀请新闻单位前来参加讲座。

(2)通知:主办方发文通知本次讲座的主讲人、题目、时间、地点、听众等,并附主讲人简介。

学校学术报告会管理制度

学校学术报告会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学术报告会的管理,提高学术报告会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学术交流,推动学校学术氛围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学校成立学术报告会领导小组,负责学术报告会的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2. 学术报告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学术报告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学术报告会的基本要求1. 学术报告会应围绕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注重学术性、前瞻性和实用性。

2. 学术报告会应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校内专家学者、优秀青年教师等作报告。

3. 学术报告会应注重学术氛围的营造,提高参会人员的学术素养。

四、学术报告会的组织与实施1. 学术报告会由学术报告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

2. 学术报告会办公室应提前制定报告会方案,包括报告主题、报告人、时间、地点等。

3. 学术报告会办公室应提前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报告会的顺利进行。

4. 学术报告会现场应做好记录、拍照等工作,以便于总结和宣传。

五、学术报告会的宣传与推广1. 学术报告会办公室应利用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海报等形式,对学术报告会进行宣传。

2. 学术报告会办公室应邀请校内外媒体对学术报告会进行报道,扩大学术报告会的影响力。

六、学术报告会的评估与总结1. 学术报告会结束后,学术报告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评估小组对报告会进行评估。

2. 评估内容包括报告质量、组织工作、参会人数、效果反馈等。

3. 学术报告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评估结果,总结经验,改进不足,提高学术报告会的质量和水平。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学术报告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xx关于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管理的暂行规定

xxx关于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管理的暂行规定

xxx关于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管理的暂行规定1. 背景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是知识交流和学术进步的重要平台。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些活动,提高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 目标本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的顺利进行,并为参与者提供良好的学术交流和研究环境。

3. 管理原则3.1 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确保其有序进行。

3.2 严禁利用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从事违法活动或传播有害信息。

3.3 参与者应尊重学术规范,遵守会议纪律。

3.4 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的内容应真实可靠,不得引用不能被确认的内容。

4. 组织流程4.1 主办单位应提前确定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并向相关人员发送邀请函。

4.2 参与者应按时参加,并遵守会议议程和时间安排。

4.3 演讲人或发言人应提前准备好演讲或发言稿件,并提交给主办单位进行审核。

4.4 主办单位应提供适当的会议设施和技术支持,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5. 审核机制5.1 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的演讲或发言稿件,应由主办单位进行审核。

5.2 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术水平、科学性和合法性。

5.3 主办单位有权拒绝不符合审核要求的演讲或发言稿件,并及时通知申请人进行修改。

6. 问答环节6.1 参与者可以在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的问答环节提问或发表意见。

6.2 提问应尊重演讲人或发言人,遵守学术规范和互相尊重的原则。

7. 结束本规定的实施将有效提高学术报告、座谈会和研讨会的管理水平,促进学术研究和知识交流的发展。

主办单位、参与者和演讲人应共同遵守规定的要求,共同创建和维护良好的学术环境。

以上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L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

L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

L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背景L教育学院作为一所以培养教育人才为主的大学,需要建立有效的学术交流平台,以促进教师之间的学术交流和知识共享。

为此,学院需要建立完善的学术报告制度,以保证学术报告的规范性、有效性和效率性。

目的L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的目的是:1.促进教师之间的学术交流和知识共享;2.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和教学实践;3.大力推动学院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4.建立有效的学术报告评估机制,激励教师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

实施学术报告的形式和周期学术报告形式包括:学术讲座、研究报告、教学案例分享、学科前沿探讨等,并且每学期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报告。

报告人的选拔及管理报告人应为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或领域内有高水平研究成果的教师。

选人应以教师的学术水平和讲授能力为主要参考标准。

学院可以建立以下管理制度:1.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核学术报告内容和报告人的资格,并对报告进行评估和总结;2.学术报告评估制度:评估报告人的学术水平和讲授能力,对表现出色的教师进行奖励;3.学术报告总结:对学术报告进行总结和评价,形成学术交流的记录和资料。

学术报告的组织实施学术报告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内容:1.学术报告主题的选择和发布:学术委员会负责选择报告主题,并发布报告信息;2.报告日程的安排:根据教师的意愿和安排,确定报告日程;3.报告会场的准备:负责会场的准备工作,包括场地的布置、物资的准备等;4.报告的录音录像:对报告进行录音录像,形成资料记录和交流平台。

学术报告的评估和激励为了给教师提供学术交流的动力和激励,学术报告应该建立评估制度,对表现出色的教师进行奖励。

针对教师的学术报告,应该建立全面的评估机制,对教师的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报告内容、方法、表达能力等多个方面。

评价结果应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反馈,包括口头反馈、书面反馈和奖励等方式。

同时,学术报告应该建立奖励机制,对表现出色的教师给予奖励,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知识共享。

师范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

师范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

师范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简介学术报告是学术交流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大学教育中必不可少的重要活动之一。

师范教育学院作为培养未来教师、教育家的重要基地,学术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学院的发展和师生素质的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

目的师范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科交流、学术研究和教学提高,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学院的学术水平。

内容报告人师范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必须邀请符合以下条件的报告人:•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拥有国内外知名大学的博士学位;•在所从事研究领域有突出的研究成果。

主题学术报告的主题应当与学院的学科建设和师生的研究兴趣相关。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学科前沿与热点问题的探讨;•学科的基础理论、方法与应用的介绍;•学科发展的趋势与规律的分析。

时间与地点学术报告应当在学期内定期举行,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

可以选择在学院会议室或学术报告厅等场所进行。

报告形式学院学术报告形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开场致辞:由学院领导或学术委员会主席进行致辞,介绍报告人和报告主题。

•学术报告:报告人进行学术讲座,总时长不应少于60分钟。

报告后留有时间进行现场提问和交流。

•发言:由主持人对学术报告进行和点评,并邀请报告人发表发言。

组织管理学院学术报告应当主要由学术委员会组织,学术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学院的学科设置和研究方向,结合报告人的专业背景和研究方向确定学术报告的主题和内容,并邀请相应的报告人进行讲座。

评价学院学术报告的评价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即:•学术界评价:学术报告应当关注来自学术界的评价,产生良好的学术影响。

•师生评价:学术报告应当关注师生的反馈与评价,及时改进,提高学术报告质量。

总之,师范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学院的发展和师生素质的提升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该加强学术交流,提升学院的学术水平,为全面推进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学术报告(讲座)管理办法

学术报告(讲座)管理办法

学术报告(讲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包括学生团体)主办的面向校内师生的各类学术报告(讲座)。

二、报告(讲座)是我校思想文化阵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三、报告(讲座)组织组织者要事先对拟请报告人的思想政治倾向和报告主要内容进行了解。

各院(系、处、所)及其团总支、学生会组织的报告(讲座),由各院党总支(直属支部)审查;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报告(讲座),由校团委审查。

经审查同意后,于报告前将报告(讲座)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范围和报告人的情况按统一格式填写申报表,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

四、在审查审批过程中,主办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加强管理,各司其职,严格程序,严格把关。

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人的接待和秩序维持、资料整理和存档工作。

在报告时如发现报告人的报告内容有政治性错误观点,主办单位要及时制止,并消除不良影响。

六、校内报告(讲座)的内容材料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传播,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同意均不得流向社会。

七、严禁在校园内举办营利性报告(讲座),严禁举办有关传校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报告(讲座)。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党委宣传部。

(附申报表)
党委宣传部
2004.10.5。

学术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学术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学术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我院各分院(部门)积极开展各类学术报告活动,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及时了解国内外学术前沿动态,拓展学术视野,进一步强化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意识,不断提高广大科研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层次与水平,促进创新团队的建设,实现学术报告活动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报告是指根据我院学科和专业建设及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组织的邀请院内外专家、学者在学院、分院(部门)所做的专题性学术报告和学术性讲座。

特别是鼓励承担了院级及以上课题资助项目的教师报告学术成果、发表学术观点和学术思想。

第二章学术报告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学院各类学术报告活动的协调与宏观管理统一归科研处。

各分院(部门)应将学术报告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和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报告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各分院(部门)每年外请专家、学者原则上不超过2人次。

第四条学院级学术报告主讲人一般由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在某一领域有较高研究水平的专家、学者担任;分院(部门)级学术报告主讲人一般应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及在某一项目上有较深入研究的专家担任。

第五条本院在职在岗教职工应积极主讲和参加学术报告活动,并纳入年度考核。

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和博士原则上每年主讲1次以上(含1次)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报告,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原则上每两年主讲1次以上(含1次)学术报告。

鼓励讲师、硕士或相当职称、学位人员举办学术报告。

学术报告可依托相应的分院或教授会举办。

第六条学术报告实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

承办单位要先填报《***学术报告申请表》,做好接待、场地布置、听讲人员组织、学术报告会记录、拍摄学术活动照片、报告资料归档及报送、宣传报道和协调安全保卫等工作。

各单位有义务在院内公告学术报告内容,欢迎师生旁听。

邀请校外知名专家举办的学术报告需报请院宣传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进行拍照、摄像和宣传报道。

建筑工程学院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学院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学院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为丰富校园文化,活跃学院学术氛围,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学院积极支持和鼓励开设多种形式的学术讲座(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学术讲座(报告)水平,使之正常、有序、有效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以学院名义邀请校外专家向本院师生举办的学术讲座(报告)。

校内教师向本院师生举办的学术讲座(报告)可参照本办法酌情执行。

二、审批程序和审批原则申请者应当与主讲人共同商定具体内容与细节、阐明本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原则、听众情况等,力求所讲内容适合绝大多数受众的知识结构和实际需要。

学术讲座(报告)应通过各学科(部门)负责人提前一周向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申报,申报时应提交书面的申请材料,内容包括:申请表、讲座(报告)题目、讲座(报告)提纲、时间地点、主讲人个人简介、报酬数量、支付办法、主持人、拟邀请的参加人员及其他需要申明的特定事项。

分管科研的副院长认为情况特殊的学术讲座(报告),应报院长批准。

对各类学术讲座(报告)的审批,应当以学科(部门)建设和科研的需要,且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并且应当以组织师生的可能性为条件。

学术讲座(报告)的内容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遵循学术自由原则。

三、组织分工(一)学术讲座(报告)的联络和宣传材料的报送、主讲人的陪同以及与院相关部门的沟通等事宜,由申报学科(部门)指派专人负责;(二)校内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三)学术讲座(报告)应实行学生签到和教师登记制度,出席记录由申报学科(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借教室和学生调课事宜,由办公室教学秘书负责;(四)申请者应在讲座(报告)活动总结后一周内提交总结报告(综述报告)、核销费用,上述材料复印件、审批表、活动安排表、签到记录以及与学术讲座(报告)相关其他文字资料一并提交学院科研秘书,学院科研秘书应编制档案文号并存档保管。

四、学术讲座(报告)报酬标准1. 院士、国外知名学者一次学术讲座(报告)酬金为3000~5000元;国内知名学者(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者等)一次学术讲座(报告)酬金为1500~3000元,学校智力引进专家的学术讲座(报告)不考虑酬金。

学校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

学校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

学校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XXX学术讲座(报告)管理办法学术讲座是营造良好学术氛围,推动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规范学术讲座(报告)的管理,促进我校学术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术讲座的范畴本办法所称学术讲座(报告)是指面向全校教师或学生,由教务处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共同举办的学术活动,由校内教师或校外专家、学者讲授的学术报告和知识讲座(以下简称“学术讲座”)。

学术讲座应与我校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密切结合教育教学、科研以及师生的实际需求。

内容充实,具有先进性和时代感,应正确处理好学术性与普及性,科学性和人文性之间的关系,成为师生关注学科前沿,透视社会热点的重要窗口。

严防通过学术讲座传播不正当思想,给学生造成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第二条主讲人的分类及资格学术讲座的校内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中小学一级及以上职称,或担任学校中层以上行政职务,同时对主讲内容有前期研究基础或创作成果;聘请的校外主讲人应是某一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

学术讲座应内容充实,格调高雅,围绕科普知识教育、人文素养提升以及相关学科领域最新前沿研究成果等确定讲座主题。

校外主讲人分类:第一类:国内著名专家、学者、特级教师等,一般具有中小学正高级职称、国家级荣誉称号。

第二类:省内知名专家、学者、高级教师等,一般具有中小学高级职称、省部级荣誉称号。

1第三类:专家、学者、名优教师等,一般具有中小学一级职称、市厅级荣誉称呼,如模范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名师、先进教育事情者、学科带头人、拔尖人才、百佳校长等。

第三条学术讲座的打算与审批承(主)办部门须在讲座开展前两周填写《学术讲座申请表》,包括讲座主题和内容、讲座专家、讲座时间和地点、讲座听众安排、场地设备安排和摄影摄像事宜、专家接待和相关费用等,报总校长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四条学术讲座的组织管理学术讲座的组织事情涉及多个部门,包括教务处、办公室、德育处、团委、后勤管理处等,应落实专人卖力。

学术报告管理制度

学术报告管理制度

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规范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管理,促进新知识传播,追踪学科发展新动态,提高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科研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术活动范围凡在我校范围内举办的各类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和学术报告、学术会议等;我校有关单位主办、组织、承办、协办的各类学术活动等;三、举办原则(一)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以推动科学研究,促进学术交流为主旨。

报告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学术报告(专题讲座)选题应具有科学性、新颖性、前沿性和普及性,内容应侧重专业知识的延伸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交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三)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主讲人应是在本学科有一定影响的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

高校或社会上某些方面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学者、政府部门的官员和学术机构的专业人员,以及行业、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均可受聘到我校做学术报告(专题讲座)。

四、管理方式(一)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教务处。

(二)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分为校级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和院级学术报告(专题讲座)。

校级学术报告(专题讲座)面向全院师生,由教务处主办,有关教学单位承办。

分院(部)级学术报告(专题讲座)面向本分院(部)师生或全校师生,由各分院(部)主办。

(三)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执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主办单位要做好报告的报批、接待、场地申请及布置、听讲人员组织、资料归档及报送、宣传报道和协调安全保卫等工作。

五、实施办法(一)主办部门需提前三天以上到教务处办理申办手续,填写《**学院学术报告(专题讲座)申请表》。

(二)教务处对主讲人的资格和立场观点进行审核。

(三)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举办的具体事项如有变更,必须事前向教务处通报。

主讲人、报告主题或主办部门有变化的,需重新申办。

黄山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黄山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黄山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管理,鼓励和支持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进一步提高我校教案、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管理的学术活动:.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研讨会、学术论坛、报告会等交流活动;.外单位知名专家、学者和全校教师面向我校师生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统称学术报告);.主办或联办学术会议。

第二条科研处和各单位共同负责全校学术活动的管理。

任何学术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报告人和学术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学术活动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负全部责任。

涉外学术交流活动需报校外事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学术报告第三条学术报告的具体要求:.学术报告内容要反映学术最新成果,具有先进性、针对性、科学性、前瞻性,确保学术报告的质量和水平,避免一般性知识的介绍和经验交流,杜绝将一般性授课内容作为学术报告内容。

.原则上各院部每学年学术报告不得少于场。

另外,校内教授、博士原则上每学年要作场学术报告。

.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做学术报告,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硕士以上研究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是某一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

.各层次的学术报告均应提前天广泛宣传。

每场学术报告时间为小时左右。

第四条学术报告由各举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各单位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制订学术报告计划,填写《黄山学院学术报告计划表》。

本校教师学术报告举办两天前由举办单位填写《黄山学院学术报告申请表》,邀请校外专家学术报告举办一周前由邀请单位填写《黄山学院学术报告申请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哲学社会科学类还需报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批准后,报科研处备案。

学术报告举办前三天内作好海报宣传工作,结束后三天内将有关资料(包括讲座的内容、时间、地点、照片、专家的学术背景资料等)整理归档,留存单位备查。

第五条学术报告完成情况列入各学院及其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

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

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

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
为了活跃我院学术气氛,加强学术交流,展示科研成果,提倡科学思维,促进学术报告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学术报告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

定期学术报告面向本院或全校进行,主要是展示我院最近的科研成果,交流最新的研究动态,探讨学术和技术上的问题。

不定期学术报告是指邀请院外或校外的知名专家到我院做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

2、学术报告的内容根据教师的研究方向和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计划而定。

3、每个教研室年度内要准备四次学术报告,由各教研室推荐,院学术委员会审定。

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每学期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

4、院内学术报告按每次10学时计教学工作量,院外及外聘专家的学术报告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付酬。

5、凡受学院委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在学术会议上的发言视同院内学术报告,计相同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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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院学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繁荣学校学术文化,推进教学与科研工作,开阔师生视野,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术报告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报告是指由学校或各二级学院名义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向全校或各二级学院师生举办的学术报告或讲座。

各种动员会报告、形势报告、会议讲话、文件宣讲、活动演讲等,均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三条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报告工作由校科研处统一管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报告工作由校宣传部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负责举办实施。

第四条举办学术报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三)选题和内容应力求科学性、前沿性、严谨性与生动性的统一。

(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报告应符合《xx学院关于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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