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土地管理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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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2017年 1月 1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

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严禁荒废耕地。

对荒废耕地者,除责令限期复耕种外,报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抛荒费。

四、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对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者,对有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五、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六、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人做工。

违者责令其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

任何人不得剥夺己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

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九、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十、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严禁吸毒、贩毒。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土地管理1、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坪、荒地建杂房、厕所和猪栏并经批准入册的,受双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并作处理。

2、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本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耕作、买卖、出租或者非法转让和变更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3、村内不允许村民出租房屋,如有改善,由村委表决通过决定。

4、投包土地、鱼塘,按合同规定交租,违反规定者从严处理。

二、社会治安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4、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

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5、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健身器材等公共设施。

6、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7、严禁私自砍伐林木,破坏村内的花草树木、机耕路等,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村内禁止放养鸡只。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三、消防安全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村规民约——精选推荐

村规民约——精选推荐

村规民约总则为了贯彻实施宅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土地管理第一条: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坪、荒地建杂房、厕所和猪圈并经批准入册的,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

第二条: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村民出卖、赠与和交换房屋,应该按照房屋出售价或赠与的市场价,交换差价成交的,10天之内由买主到当地财政部门交纳契税,逾期不交纳者,按照契税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条:村民需要建房的,原则上只能在空心村内购地建房,其他情况是,本人只要写好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乡人民政府和县国土管理局批准,再经村委定好房屋基地的方位,才能允许下脚建房。

第五条:建房的村民,经过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建房占耕地抵作承包地。

第六条: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建房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并罚款500元以上。

已经建成的,原则上要求拆除,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章计划生育第一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对于独生子女户要求再生一育第二胎的,必须在领取二孩准生证后方可生育二孩,否则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条:凡育龄妇女应做好上环等避孕措施,有按计划生育二孩的,未准生前怀孕的,必须做引流产术。

否则,按照计划生育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条:凡领了独生子女证,再不生育第二胎的夫妇,其子女可承包二份责任田土;原有二个孩子,死亡一个的,夫妇双方又做了绝育手术,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其待遇同独生子女一样。

第四条: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第二胎的,依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7条处罚规定,收回原多承包的一份责任田土,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最新村规民约 6篇

农村最新村规民约 6篇

农村最新村规民约 6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确保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推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确保村务工作正常运转,推动我村经济和社会进步,保护社会安定团结,营造身心健康向上的村风民风,调动社会各界村民建设现代化新农村的积极性。

第二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按照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村民自治,加强村务管理。

第三条本村规民约由村委会实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继续执行。

第二章承包土地和农业管理第四条土地(包含承包田、承揽山、自留山、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承包户只有使用权,承包方必须严苛顺从经济合作社管理。

第五条村民有种好承包田、承包山、自留地的义务,严格履行承包合同,不弃耕抛荒。

第六条未经核准严禁在本村土地上建房、私自租赁或交易土地。

在镇、村规划区内充公建设用地,土地户严禁以任何理由责骂、阻难、延期,经多次协商仍不同意的,由村委会强制性办理充公相关手续。

第七条在承包期间,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将部分或全部土地转包给第三者,并签订转包合同。

第八条承包户存有培育地力、维护土地的义务,严禁在承包田、承揽山、自留地和宅基地上擅自掏路、塞沟、筑城坎等,承包期内,小河、小道、小沟由承包户负责管理修掘,确保给水通畅。

第九条保护机耕路、主河流、机埠、渠道等水利设施建设,不得无故毁坏水利、道路、农电线路等基础设施。

第十条维护森林资源,保证水土不外流和均衡生态环境。

因地制宜发展经济特产林,倡导在承揽山上积极开展绿化造林。

第十一条砍伐承包山上的树林,必须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在获得砍伐许可证和认清山界的基础上实施砍伐。

滥伐树木的视为偷伐,按森林法规定处理。

第三章兵役和义务教育第十二条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

凡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应踊跃报名服役。

第十三条公民婉拒兵役备案、公开征集和军事训练,经教育拒不的,按《兵役法》规定处置。

农村村规民约

农村村规民约

xxxxxxx村规民约章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两委会研究、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特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第一章:集体土地管理第一条:村集体所有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村民宅基地、承包地、专业性承包地的土地所有权都属于集体所有,依法承包的本村村民有个人经营使用权,未经批准私自占用的土地、村集体有权收回由村集体使用。

第二条:依法承包、租赁使用集体土地的农户,按照合同的约定需向村集体缴纳费用的,,应积极缴纳,违反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村委会并有权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农户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本村村民达到建房条件的,须有本户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告,由村委会研究、村委会提请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政府、国土资源局批准后方能建房,未经批准属于违章建筑,由镇政府以上国家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条:村民新建房屋、或旧房翻建时建房标准必须与整趟房屋相邻之间达成一致,胡同路面不得任意抬高,根据自然流水的流向,不得影响相邻之间排水、(前后排房屋的排水)房后排水沟不得超出0.6米;建房台基至房檐3.2米;前出檐1米;后出檐0.3米。

村民建房总体必须服从村、镇两级规划,不得妨碍四邻的正常生产、生活与权益。

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交通要道搭建非法设施的,村集体有权依法收回擅自占用的土地,村集体依法依规拆除非法违章搭建设施,阻挠者村委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的农户(包括小巷胡同中羊圈、猪圈、牛棚等),扣除当年全家村集体社会福利待遇。

第二章:计划生育第六条: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按照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必须领取准生证后方可再孕,否则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已生育的,将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育费。

村规民约(范文)

村规民约(范文)

村规民约(范文)一、总则1.1 为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1.2 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共同维护村庄秩序。

二、村民行为规范2.1 爱护公共财物,保护环境卫生。

不损坏公共设施和绿化植被,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不乱搭乱建。

2.2 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

不乱穿马路,不闯红灯,不酒后驾驶,不乘坐超载车辆。

2.3 遵守村规民约,自觉维护村庄秩序。

不参与赌博、斗殴,不传播谣言,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2.4 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互帮互助,共同维护和谐村庄。

三、土地使用与管理3.1 村民在使用土地时,应尊重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土地使用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2 村民在建房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法规,不得乱搭乱建,不得侵占公共空间。

3.3 村民应合理安排土地使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环境卫生与绿化4.1 村民应共同维护村庄环境卫生,保持村庄整洁有序。

4.2 村民应参与绿化行动,植树造林,保护村庄的绿化环境。

4.3 村民应自觉维护公共设施,不损坏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

五、社区公共事务5.1 村民应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关心社区发展,共同推动社区建设。

5.2 村民应尊重并支持社区管理,遵守社区管理规定。

六、其他6.1 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村民应共同遵守。

6.2 村规民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6.3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某村村规民约范本

某村村规民约范本

某村村规民约范本为了加强村庄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庄实际,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土地管理1、村民应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私自买卖、流转土地。

承包地的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并报村委会备案。

2、未经批准,不得在耕地建房、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

3、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

4、村民不得私自开荒种地,对私自开荒的土地,村委会有权收回。

二、生态宜居1、村民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2、保持村庄整洁,不乱倒垃圾,不乱排污水。

生活垃圾应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由专人负责清运。

3、村民应积极参与村庄环境整治,定期清理自家房前屋后的杂物和杂草。

4、提倡绿色环保,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使用环保袋。

5、爱护花草树木,不得随意砍伐、毁坏公共绿化树木。

三、社会治安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闹事,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影响社会秩序安定。

3、不得参加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活动。

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

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防止其违法犯罪。

四、村风民俗1、应当文明祭祀,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

不得在公共场所烧纸、放炮等。

2、反对封建迷信,倡导移风易俗,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

3、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4、邻里之间应互尊互爱、互帮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五、邻里关系1、邻里之间应团结友善,以礼相待,碰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不损毁他人的财物。

2、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和平协商解决,尊重法律和公序良俗。

村规民约(样式)

村规民约(样式)

附件1:《XX村村规民约》(样式)总则: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实现乡村振兴,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条:土地管理:……。

第二条:计划生育:……。

第三条:公共卫生:……。

第四条:精神文明:……。

第五条:美丽湘西:①共同遵守村庄整体规划,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要先报批,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搭乱建;②各家各户要保持房前屋后及庭院卫生整洁,严禁乱堆乱放。

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吐乱扔,乱倒垃圾、污水和渣土;③做好垃圾分类,保持垃圾不落地,严禁在露天随意焚烧。

严禁将垃圾向河道、沟渠倾倒;④保持道路畅通,道路、水渠两侧不准长期堆放沙、砖、石等建筑材料。

不准随意占道,私搭乱建;⑤禁止乱放养家禽、牲畜,禁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等,严禁将畜禽粪便向道路、沟渠、河道排放;⑥……。

第六条:殡葬改革:①摒弃封建迷信和陋习,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新观念;②丧事活动不得扰乱村民生活秩序,影响村容村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③村民去世后要在规定场所从事吊唁活动,要葬入农村公益性墓地,严禁建造宗族祠堂、宗族墓地,不得破坏、占用耕地、林地修建活人墓,不得私下买卖出让土地兴建墓穴,严禁乱埋乱葬;④禁止在村道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摆设花圈、鸣锣奏乐、燃放鞭炮;⑤鼓励非火葬区群众火葬;⑥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倡导文明殡葬为己任,带头节俭治丧、生态下葬、文明祭扫,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的新风尚。

第七条:规范人情宴请:①除婚丧嫁娶以外,其他人情宴请一律禁止操办;②婚丧嫁娶严格控制规模、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敛财;③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不办;④主动签订不操办违规人情宴请承诺书;⑤村民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主动申报备案;⑥村“两委”班子成员及其他拿财政工资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职人员人情宴请规定执行。

村规民约范文3篇

村规民约范文3篇

村规民约范文3篇1、禁止侵占、买卖国家依法征收尚未用完的土地,确需耕种的,必须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

并且当国家或集体需要时,必须无偿归还。

2、依法使用宅基地,服从村庄建设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3、矿产资源和水利资源属于国有,凡我村辖区内所属的矿产和水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私自开采。

6、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

对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辱骂他人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严禁损害、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破坏公共设施,严禁毒鱼、电鱼、炸鱼。

8、每个村民都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与环保习惯。

自觉维护环境卫生。

凡本村公路沿线及河道,禁止任何人乱扔乱到垃圾,生活垃圾必须入桶或入池。

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垃圾填埋场。

9、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禁止在林区草场等野外用火。

因违反规定引发火灾,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受损的,需补栽树木和赔偿经济损失;未成年人引发的损失追究监护人责任。

10、禁止无合法手续砍伐及运输林木,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1、严禁村民种毒、吸毒、贩毒,每个村都有权制止、监督和举报。

一经发现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2、反对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打击邪教组织。

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组织者、操纵者、带头人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3、我村村民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群防群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为使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目的,经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一、每个村民自觉学习、遵守国家和××省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人基教育,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六、需外出务工人员请先到××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明》;未办证外出者,担保人和其主要亲属(夫妻、父母、兄弟等)有责任协助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021年村规民约条例

2021年村规民约条例

前言过去,我村制定过几次村规民约,多年实践证明,这些村规民约尚未达到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若干新问题。

为了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创建一个文明、安全、规范、卫生的村寨,加强村容村貌和环境管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镇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历届规约的基础上,制定此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共十四章八十四条,经全村党员、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大会研究一致通过,得以实施。

望全村人民严格执行规约,切实尊重规约,持之以恒遵守规约。

第一章:土地管理第一条:凡不属我村人口的人,乱侵犯我村土地,除没收外,每平方米罚款5元。

第二条:集体用地(包括山、路等)一律不准私人侵占,如有强占者,除恢复外,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以上。

第三条:对于靠田边地角林地,一律按田管三丈,地、路、沟管八尺。

测量方法:从耕种面积边线顶端向外测量,国管三丈,地、沟管八尺。

田与田、田与地相临者,距离的空间中不含自留山,沟按保上不保下,空间部分使用权归于上一丘(块)所有,在规定管理范围内,田、地只有管理权没有使用权,如原栽有的林木归山主所有;但田、地主人有权向山主提出砍伐,如山主不采合平意见,则田、地主人有权砍伐,但砍伐的木村归山主,双方均不准在规定管理范围内新开耕种面积;如在管理范围内有阴地或其它变向经济交易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各占一半。

第四条:私自移动栽石岩,强占他人田、地、山林者,除退回外,并赔偿原主损失,每平方米罚1—5元。

第五条:凡需向外村转让青山、土地的组户,必须经村民委办理合法手续,若私自转让的每亩罚款100元,并收归集体所有。

第二章:山林资源第六条:凡需砍伐木材的组、户,必须有书面申请报村民委批准,按批准数据在指定地点砍伐,否则每根罚款20~50元,并要写检查张贴于村寨。

第七条:不论人、畜随意进入他人造林地糟蹋幼林的,除按材类苗木的赔偿外,每根罚款3元,并造林弥补损失数。

农村土地流转村规民约

农村土地流转村规民约

农村土地流转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保障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范围内农村土地的流转活动。

第三条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土地流转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五条土地流转应当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不得将耕地流转用于非农建设。

第二章土地流转的主体和程序第六条土地流转的主体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人、土地经营权转让人等。

第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或者部分流转给他人,但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土地经营权人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与土地经营权人签订书面土地流转合同。

第九条土地经营权人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支付土地流转价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条土地流转合同应当载明流转土地的面积、位置、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款等内容,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土地流转合同生效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将土地流转情况报村民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档案,及时调解土地流转纠纷。

第十三条土地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土地流转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村规民约的土地流转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土地流转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土地流转过程中,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村村规民约

村村规民约

村村规民约经2021年月日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般规定为了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土地管理第一条:全村村民必须坚决执行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

第二条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外,村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权和使用权;占用集体所有的空置房屋、荒地,修建杂居房屋、厕所、猪圈,经批准列入登记册的,受有关法律保护。

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并分别处理。

第三条: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杜绝取土卖泥等改变粮田用途性质的挖田、挖土等行为,不得浪费土地。

第四条无房户需要建房的,应当写出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讨论签字。

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局批准,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宅基地位置,方可建房。

第五条: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建房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并罚款500元以上。

已经建成的,原则上要拆除,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六条村级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安排、统一基础设施”。

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实行村集体宅基地“四统一”管理。

宅基地要严格执行“一户一房、先拆迁后审批”的政策和土地定额制度。

第二章计划生育第一条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

全村计划生育实行两个村委会全面负责、两个村委会干部和党员共同负责、村计划生育协会协助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村民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独生子女户,在审批宅基地时按两人计算。

(一),独生子女和两名家庭女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将获得500元奖励。

(二)村集体协助村民办理以下奖扶政策,农村居民,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或生育政策的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后每人每年发给计生奖劢扶助金720-840元;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发给120-15元生活补助金。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
为了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耕地,确保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发挥最大效益,促使农业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村规民约。

1、不得在土地整理范围内建房、取土和挖塘养鱼。

2、整理的土地不准弃耕抛荒,应进一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提高耕地产出率。

3、要爱护沟、渠、路、桥、涵、闸等田间基础设施,保证正常农业耕作。

4、要爱护田间绿化带的建设,不得乱砍绿化树木花草或在绿化树木上乱挂杂物。

5、不得在河道(排水沟)之间乱堆泥土、垃圾等杂物,确保河道的畅通,并定期清理河道的淤泥、水上漂浮物和两岸垃圾。

6、要爱护项目标志牌,保证各种标志美观无损。

7、人人都有义务参与田间设施的维护与管理,对有意破坏设施的行为,将给予一定的处罚。

项目规模:(亩)
总投资:(万元)省级补助:(万元)项目业主单位:永春县岵山镇人民政府
初步设计单位:福建大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监理有限公司
泉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永春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5年月日。

村村规民约

村村规民约

村村规民约村经年月日本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总则为了贯彻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现村民自治,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

第一章土地管理第一条:全村村民必须坚决执行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

第二条: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坪荒地建杂房厕所和猪圈并经批准入册的,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

第三条: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杜绝取土卖泥等改变粮田用途性质的挖田挖土等行为,不得浪费土地。

第四条:缺房户需要建房的,本人写好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和国土管理局批准,再经村委会定好房屋基地的方位,才能允许建房。

第五条: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建房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并罚款元以上。

已经建成的,原则上要拆除,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处罚。

第六条: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安排使用统一基础设施,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集体的宅基地四统一管理。

宅基地严格实行一户一宅先拆后批政策和限额用地制度。

第二章第一条: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

全村计划生育实行村两委负总责,村两委干部党员联包责任制度,村计生协会协助并监督执行。

第二条:村民必须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独生子女户,在审批宅基地时按两人计算。

一独生子女及二女户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奖劢元。

二村集体协助村民办理以下奖扶政策,农村居民,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或生育政策的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年满周岁后每人每年发给计生奖劢扶助金元;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父母每人每月发给元生活补助金。

村规民约条例

村规民约条例

村规民约条例前言过去,我村制定过几次村规民约,多年实践证明,这些村规民约尚未达到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若干新问题。

为了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创建一个文明、安全、规范、卫生的村寨,加强村容村貌和环境管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镇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历届规约的基础上,制定此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共十四章八十四条,经全村党员、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大会研究一致通过,得以实施。

望全村人民严格执行规约,切实尊重规约,持之以恒遵守规约。

第一章:土地管理第一条:凡不属我村人口的人,乱侵犯我村土地,除没收外,每平方米罚款5元。

第二条:集体用地(包括山、路等)一律不准私人侵占,如有强占者,除恢复外,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以上。

第三条:对于靠田边地角林地,一律按田管三丈,地、路、沟管八尺。

测量方法:从耕种面积边线顶端向外测量,国管三丈,地、沟管八尺。

田与田、田与地相临者,距离的空间中不含自留山,沟按保上不保下,空间部分使用权归于上一丘(块)所有,在规定管理范围内,田、地只有管理权没有使用权,如原栽有的林木归山主所有;但田、地主人有权向山主提出砍伐,如山主不采合平意见,则田、地主人有权砍伐,但砍伐的木村归山主,双方均不准在规定管理范围内新开耕种面积;如在管理范围内有阴地或其它变向经济交易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各占一半。

- 1 -第四条:私自移动栽石岩,强占他人田、地、山林者,除退回外,并赔偿原主损失,每平方米罚1—5元。

第五条:凡需向外村转让青山、土地的组户,必须经村民委办理合法手续,若私自转让的每亩罚款100元,并收归集体所有。

第二章:山林资源第六条:凡需砍伐木材的组、户,必须有书面申请报村民委批准,按批准数据在指定地点砍伐,否则每根罚款20~50元,并要写检查张贴于村寨。

第七条:不论人、畜随意进入他人造林地糟蹋幼林的,除按材类苗木的赔偿外,每根罚款3元,并造林弥补损失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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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国土资源管理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保护耕地的大政方针,增强村民依法自觉用地、管地意识,保障我村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集体经济增长和新农村建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以外,均属村集体所有,各农户对承包田、自留地、宅基地等土地只有使用权。

村民委员会根据新村规划、经济发展等需要,通过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集体土地管理。

第三条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

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统一规划和调整,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严禁乱占滥用、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四条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权。

承包户有权在承包期内享受集体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及各种补贴,但同时必须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

因上级规划和集体兴办事业需要,可以调整或收回承包权。

第五条国家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由村收入,安置费、青苗赔偿费由被征地户收入,村对承包户,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

全体村民要以大局为重,自觉服从。

第二章农用地管理
第六条承包田、自留地、自留山、果园、开荒地等,在不改变种植用途的前提下,农户可以自由选择种植项目,不得私自出租或转让他人,不愿耕种的应归还村集体。

第七条因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需租用集体土地的,经所在村小组同意,报村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合同规定的地点和用途使用,不准将合同用地进行非法出租和转手倒卖。

第八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第九条严禁自行或出租、转让、倒卖自留山给他人用于非法开采。

第十条基本农田承包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农田“五个不准”:
1、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
2、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搞非农建设;
3、不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
4、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从事挖塘养鱼、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5、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第三章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一条村民建房用地、临时建筑用地,必须服从统一管理,履行申批制度,做到先批后建,严格按《土地管理法》办事。

第十二条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和农用地占用计划,服从本村规划,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及退出的老宅基地。

事前写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报批手续。

须调地的由建房户与土地承包户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村民建房必须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标准向村民委员会缴纳耕地开垦费、土地补偿收益和经营性、住宅用地有偿使用收益,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农用地的占补平衡及土地开发整理。

第十四条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玉环县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住宅,严格遵守“一户一宅”和“八个不批”的规定。

第十五条村民新建、扩建、拆建大小房屋,须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上报审批并领取建房用地批准通知书,由村分管干部按批准面积定桩放样方可施工。

1、申请新批地基的,其老房必须在新建动工之前全部拆除,其老房宅基地由村里统一规划处理。

2、老屋原拆原建,必须在村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并与左邻右舍先订好相应协议书,并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方可报批。

第十六条凡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建房和不按批准的地点,面积建房的,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或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报,村民委员会应立即予以制止施工,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每个村民都有监督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的义务,对于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建立村民小组国土资源协管员制度。

协管员主要负责本组的法规政策宣传、土地巡查监管、违法行为制止和调解土地纠纷等,做到监管到位上报及时。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户弃耕抛荒连续两季以上的,由村民委员会无偿收回承包田,统一安排经营或转让他户,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收取抛荒费,从该户当年分配中扣除。

第二十条无理抵制国家、集体征占地项目的,取消该户当年分配,直到退出土地为止。

第二十一条违法占用、破坏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除责令限期复耕外,按照3000元/亩收取破坏耕地赔偿费。

拒不履行复耕的,取消该户两年的分配及福利。

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擅自出租、转让、倒卖承包地、承包山获取非法收益的,由村民委员会没收非法所得并收回承包权。

第二十三条凡按规划且属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的,建房户的手续实行零费制,并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二十四条对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者,一经核查属实,予以奖励100元。

第二十五条村民因违反本《村规民约》而没收、缴纳的全部款项,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共同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于奖励及本村公益事业。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最终解释权归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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