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基金费征收标准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宁政办发[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将组织开展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是:截止2012年8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此次清理要对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并结合落实我市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具体标准如下:1、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废止:(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2)所依据的上位法(文)已被明令废止的;(3)已被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4)规范性文件的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2、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宣布失效:(1)适用期已过的;(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4)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修改:(1)与上位法(文)不一致的;(2)与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规定不一致的(3)机构调整中管理部门发生调整和变更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5)所依据的上位法(文)已经修改的;(6)涉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162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0]1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26日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根据《省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56号)精神,我市社会保险费自2000年7月1日起分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经市政府研究,现将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1、征收的险种。
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征缴的对象。
养老保险的征徼对象指市级统筹范围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的征缴对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人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人,有城镇职工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对象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医疗保险费待《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后,按该方案确定的范围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3.04•【文号】国税函[2011]137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37号2011年3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最近,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询问税务部门代征各种基金、费的相关征缴方式、票证使用和会统核算等问题。
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并明确如下:一、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基层税务机关工作效率,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遵照税务总局关于税款征缴、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税收票证管理和会统核算的有关规定,统一开展各项税款、基金、费的征缴、票证和会统核算工作,确保各项会统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税务机关应当采用税收征缴方式代征各种基金、费。
税务机关应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增设有关代征基金、费的项目内容,在同一系统中,办理税款、基金、费的征收缴纳业务,实现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基金、费的一体化管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规定,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时,应根据缴款人电子、转账、现金、刷卡等不同的缴款方式,统一使用相关税收票证作为缴款人的缴款凭证。
四、各级税务机关对代征基金、费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时,应严格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应会计科目、报表项目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编报,准确核算反映基金、费的应征、欠缴、减免、入库和退库情况。
南通市地方最新税务局基金费征收标准表汇编
2
防洪保安资金
通政发[1992]95号,苏政发[1996]46号,苏地税函[2002]84号,通财综[2008]24号
商品批发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
营业收入×0.5‰
月后十五日内
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增设“防洪保安资金”明细科目列支。
上门申报的报送纸质申报表《地方各项税费金通用申报表(一)》。
网上申报报送《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南通市市区
工业、交通、建筑安装、餐饮、商品流通零售、邮电、通信、供电及其他各类企业
营业收入×1‰(“三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例计算营业收入)
月后十五日内
3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财综[2001]89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
从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上门申报的报送纸质申报表《地方各项税费金通用申报表(二)》。
网上申报报送《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海门市
14
海门绿化费、义务植树费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苏绿委(88)第2号、苏绿委1993(06)号、苏价费联(1993)第23号、苏财综(93)50号
本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在册人员(不包括“三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个体工商户
市属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70元/年·人
每年7-9月
由个人自行负担,企业不得列支。
上门申报的报送纸质申报表《地方各项税费金通用申报表(二)》。
网上申报报送《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地税有哪些税种
地税有哪些税种地方税务局是负责征收地方税务的机构,在各个地区都有设立。
地方税收是国家税收制度中的一部分,由各个地方政府依法向纳税人征收的一种税收。
地方税种的种类繁多,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地方税种。
1.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个人所得的税种,适用于所有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根据个人所得额进行分档计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以城市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该税种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标准是按照纳税人的地税基数计算,税率为百分之七。
3. 资源税资源税是一种针对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征收的税种。
资源税的对象包括矿产资源和能源资源等。
资源税的税率是根据资源种类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条件来确定的。
4. 房产税房产税是一种针对房地产的税种。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住宅、商业楼、写字楼和工业厂房等不动产。
房产税的纳税标准根据房产的价值和地区的不同而定。
5.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针对城镇土地的使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种。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的用途和面积来确定。
6. 印花税印花税是一种以印刷、制作特定凭证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印花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合同、凭证、票据等。
印花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税目和税率进行计算。
7. 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是一种以购买机动车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购车人在购买机动车时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根据车辆的排量和类型来确定。
8.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一种以土地增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土地转让、征用补偿等。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的增值额来确定。
以上介绍了一些常见的地方税种,不同地区的地方税种可能会有一定的差异,具体情况还需参考当地税务局的相关规定。
地方税种对于地方财政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保障。
南京纳税必知
纳税须知第七十六期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税务分局 2006年7月目录★纳税事项公告一、7月份应申报各税及基金公告二、关于加强申报管理的通知三、雨花台税务分局税收管理员责任区公告四、关于CA认证办税的宣传★政策公告一、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二、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三、各地方税的纳税期限问题纳税事项公告一、7月份应申报各税及基金公告1、2006年7月应缴纳的地方税种为: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为2006年7月15日,其他税种及附加费纳税期限为2006年7月10日。
2、7月份为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二季度预缴的申报期,请有关纳税人按时进行申报纳税。
3、6月份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防洪保安资金、粮食风险基金、人防建设资金、地方教育基金的征收期,请尚未申报缴纳上述各项基金的纳税人到征收大厅办理上述各项基金的申报手续,网上申报的企业可通过网上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纳上述基金。
对仍未申报缴纳各项基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加大催缴力度。
二、关于加强申报管理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为进一步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市地税局近期将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管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纳税须知、大厅公告、电子办税平台等载体,大力开展纳税申报管理宣传,积极推广网上申报方式,结合各税种申报纳税的不同要求,为纳税人主动纳税申报提供优质服务。
2、对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及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实际执行中,对未按期申报行为的处罚标准根据纳税人违章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对于在责令限改期限内来申报的,予以从轻处罚;对于在责令限改期限后但在当月来申报的纳税人,予以较重的处罚;对于在责令限改期限后次月来申报、连续几个月未按规定申报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按期申报被税务机关处理后又逾期申报的,予以从重处罚。
苏州工业园区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发布时间:2019-09-18 17:05
名称
征收依据文件
(请查询全省法规库)
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
社
会
保
险
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教育费附加
《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省政府关于调整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征收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3〕66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2015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4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关于落实财政部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综〔2019〕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9日国税发[1998]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汇总纳税电力企业的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总局反映。
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企业是指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
第三条电力企业(包括股份制、联营和集资电厂)一律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所属的全资电力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以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华北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三)华东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四)华中电力集团所属电力企业分别以华中电力集团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宁地税发[2007]221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1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地税发〔2007〕221号)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07]106号),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税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特印发并实施以下16条政策措施:一、积极扶持创办中小企业1、扶持创办服务型中小企业。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2、扶持创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支持创办中小软件企业。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4.18•【字号】宁政发[1995]80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4月18日宁政发〔1995〕80号)为了落实粮食风险基金来源,防止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搞好全市粮食供应,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4]133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范围(一)南京市市区境内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他企业;(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三)个体工商业户;(四)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单位。
二、征收标准(一)商业、粮食、外贸、物资、工业供销和供销社等商品流通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主要从事商品批发销售的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二)餐饮、旅游、娱乐等服务企业按营业收入的1.5‰征收;(三)工业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结算收入的1‰征收;交通、运输企业按上年运输收入的1‰征收;(四)电力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2‰征收;邮电企业按上年业务收入的2‰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上年经营收入的2‰征收;(五)银行、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征收;保险部门按上年财产保险费收入的0.5%征收;信托投资公司等各类金融单位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5%征收;(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上年事业收入的2‰征收;(七)个体工商业户按注册资本的1%征收;(八)其他企业和私营企业征收率比照上述同类企业的征收标准执行;(九)所有企事业单位开展附营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兴办第三产业取得的收入,均应纳入到主营业务收入中一并征收。
小规模-一般纳税人各种税率计算
纯地税行业一、所涉及的税、基金(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综合基金、职工教育经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税(费)率及计税依据三、申报期限及申报方式每月十五日前(节假日顺延)申报纳税,登入南通地税网站,通过CA证书进行网上申报。
四、网上发票开具登入南通地税网站----发票业务----发票开具,通过CA证书进行网上开票五、例题例一、某邮局2011年1月份取得报刊发行收入200000元,邮寄业务收入300000元,信封、信纸销售收入40000元,其它邮政业务收入60000元,该邮局当月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综合基金分别为多少?答:应纳营业税=(200000+300000+40000+60000)*3% = 18000 (元)应纳城建税= 18000*7%= 1260 (元)应纳印花税=600000*0.03%=180(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8000*3%=540(元)应纳地方教育附加=18000*2%=360(元)应纳综合基金=600000*0.1%=600(元)例二、某企业2月份在册职工10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请计算该企业2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答: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0*20%=4000(元)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00*8%=1600(元)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00*8%=1600(元)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00*2%=400(元)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20000*2%=400(元)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20000*1%=200(元)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20000*0.8%=160(元)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20000*0.5%=100(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所涉及的税、基金(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综合基金、职工教育经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例题例一、某灯具销售公司当月开票金额为750元,该公司当月要缴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综合基金分别为多少?答:应纳增值税=750/1.03*3% = 21.84 (元)应纳城建税=21.84*7%=1.53 (元)应纳印花税=728.16*0.03% = 0.20 (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1.84*3%=0.66 (元)应纳地方教育附加=21.84*2% = 0.44 (元)应纳综合基金=728.16*0.1% = 0.73 (元)例二、某企业2月份在册职工10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请计算该企业2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地方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改革研究
地方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改革研究作者:高旭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1年第25期摘要:目前,各地区非税收入划转工作进度不一,难度较大。
从对地方非税收入历年征管工作的研究中发现,基层部门工作协调不统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部门宣传培训不充分、工作人员配置不合理、征管主体部门信息化程度不一致等问题。
结合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的历史经验,从建立省级统一的部门协调机制、统一执法标准,建立非税收入“同征同管”的征收机制、内外宣传培训制度、非税收入考核督办制度等角度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税务部门;非税收入;征管改革;规范化管理中图分类号:F812.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5-0058-03一、非税收入概念理论界定(一)非税收入的内涵非税收入概念的界定是理论研究与财政实践的基础性课题,也是非税收入问题研究的重要出发点。
从国外研究来看,并不存在“非税收入”这个专有名词,关于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界定[1],不同的部门对于非税收入有着不同的理解。
经合组织(OECD)主要从有偿性与无偿性角度考量税收收入与非税收入(费)的界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体系是目前世界上运用最为广泛的政府收入统计体系。
IMF指出政府收入一般被划分为经常性收入、资本收入和赠与收入三类,其中经常性收入包括税收收入(Tax)和非税收入(Nontax)。
经常性非税收入是指政府为公共目的而取得的无须偿还的收入,包括罚款、管理费、政府财产经营收入等,以及政府以外的单位自愿和无偿地向政府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政府间拨款、借款、前期贷款回收、固定资产、股票、土地、无形资产的售卖变现的收入[2]。
从财政的观点来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明确指出,非税收入是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3]。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正文:----------------------------------------------------------------------------------------------------------------------------------------------------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告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14号)精神,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现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通告如下:一、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主要包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
初次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免税资格申请材料。
三、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三)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四)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五)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六)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6〕7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6〕7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的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强企业盈利能力,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执行,全面落实省降低企业成本各项政策(一)在继续执行现有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基础上,2016-2018年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再降低0.5个百分点按1%缴纳。
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
(市人社局、地税局、财政局、经信委)(二)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经信委、总工会、工商联)(三)继续落实援企稳岗等补贴政策。
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企业少裁员、不裁员。
(市人社局、财政局)(四)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的补贴力度。
企业在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后,职工技能培训费用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市人社局、经信委、财政局)(五)规范物流成本费用。
规范港口、机场、铁路经营服务性收费,落实国家“绿色通道”相关政策,推进城市配送车辆进城、通行、停靠便利化政策落实,规范通行证审批、优化通行环境。
(市交通局、公安局、商务局、物价局)(六)降低用电成本支出。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苏州地税规[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州地税规〔2011〕1号)为了规范苏州市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省局“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要求,进一步明晰工作职责,健全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制度,维护基金费缴费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的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各项基金费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告。
附件: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贯彻落实省局“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要求,保障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费的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各项基金费的相关政策规定及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规定由地税机关代征社会保险费、各项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地税局受托代征的各项基金费必须列入《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和《江苏省行政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项目目录中,或者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
受托代征的基金费,必须按规定完成代征的各项必要手续。
第三条基金费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缓、退,必须依照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文件执行。
地方税务局普法相关税收政策
地方税务局普法相关税收政策一、怎样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均应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携带什么资料?应提供如下证件和资料1、营业执照;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5、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和房屋土地租赁合同;6、纳税人的关联企业的名单、相互关系及地址;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三、什么是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提供什么资料?需提供以下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合同复印件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税收法规类(一)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规定范围的劳务、有偿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和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以及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不动产。
营业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按月征收(每月1-10日)
营业外支出科目
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溧水县
高政发[2009]35号
在本县境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001征收.
2、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001征收,批发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的0.0005征收,商品流通企业中的批零兼营企业,按其主营业务适用标准征收.
1、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资总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申报缴纳。
2、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按工资总额的2%计算,暂按其40%的比例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月上缴额=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
3、部分金融、全国垂直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总工会审核认定,并凭市总工会出具的证明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
2、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零售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征收,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批零兼营企业,按其主营业务适用征收标准;
3、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4、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单位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
3、事业单位分别按当年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收入的0.001征收.
4、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0006征收.
5、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00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的0.001征收.
6、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当年营业收入的0.00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不低于50元/年标准的定额征收.
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全市范围
7
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
《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04]161号)
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单位除外),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筹备金
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按上年利息收入(保费收入)的0.6‰征收;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1‰征收;
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交纳10元。
每年6月份,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
企业缴纳的,营业外支出;
个人缴纳的,由单位代扣代缴
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企业和事业单位按上年度末在职职工每人每年15元标准缴纳
每年6月份,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
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
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全市范围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实施办法》(宁政发[2004]182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经济组织(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外地驻宁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
按月征收,每月1日-15日
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
社会保险费缴纳表
全市范围
11
基本医疗保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按照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
按月征收,与缴费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管理费用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表
全市范围
10
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六合区
溧政发[2007]67号
凡在溧水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以及有经营业务收入的事业单位
1、企业按上月销售收入千分之一征收;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总额的1%
按月征收,每月1日-15日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表
全市范围
3
地方教育基金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
按月征收,每月1日-15日
管理费用、其他应付款
社会保险费缴纳表
全市范围
12
大病医疗救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由参保单位统一代扣代缴
按月征收,每月1日-15日
其他应付款
社会保险费缴纳表
全市范围
13
个人帐户一次性补助费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
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为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职工工资无法确定时,按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
每年7月10日前、12月10日前按半年征收
由单位代扣代缴
溧水县
4
义务植树统筹费及绿化费
《南京市义务植树统筹费、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03]19号)
在南京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有中方职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缴纳义务植树统筹费,每人每年5元;凡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缴费单位,按上年末在册人数缴纳绿化费,每人每年8元(每人每年2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4元)
凡在江苏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各类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
每人每年30元
每年6月份,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
由单位代扣代缴
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除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以外的区县适用
六政发[2004]109号
南京市六合地方税务局税务征管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在职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
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部分,按照实际比例差额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每年6月份,实行按年一次性征收
企业缴纳的,管理费用;事业单位缴纳的,“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
按月申报征收
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高淳县
9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95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国办发[2006]43号)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每年分两次征收
管理费用
地方各项基金费申报表
全市范围
8
防洪保安资金
《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46号)
《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宁政发[1996]166号)
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及其职工
5、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
6、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市局无)7、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纳10元。
单位季度末征收,个人部分由所在单位代扣后于每年9月申报
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在“营业外支出”列支,个人缴纳的由单位代扣代缴
除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以外的区县适用
六政发[2008]161号
1、本区内(原六合县)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其他企业(含省、市及外地驻六企业单位等);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4、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单位;5、个体工商户;6、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
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为上一年度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职工工资无法确定时,按上一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