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4.10•【文号】法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0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加强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二、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三、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
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四、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40%。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30%。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收结案情况,结合完成审判工作任务的需要,在本意见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院院庭长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
人民法院 庭审考核办法
庭审考评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庭审程序,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法官职业特点要求,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庭审考评是指庭审考评人员通过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对庭审活动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庭审考评人员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审评查工作小组成员组成。
每庭次考评人员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考评的组织和实施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四条原则上每位主审法官的庭审每年考评一次,根据法院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开庭时间安排情况不定期进行。
庭审考评采取不预先通知案件合议庭,由考评人员通过监控设备远程旁听或现场旁听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庭审考评由考评人员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对庭审情况酌情打分,取平均分为最后得分。
庭审考评采取百分制。
考评成绩分为优秀(90-100分)、合格(75-89分)、基本合格(60-74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档次。
第二章评分标准第六条庭审考评分为庭前准备、庭审礼仪、庭审技能、评议宣判等四个方面内容。
第七条有下列违反庭前准备情形的,分别予以扣分:(一)民商事、行政案件,书记员未检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及查看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的,扣2分;(二)书记员未宣布法庭纪律的,扣1分;(三)审判长未宣布开庭的,或宣布开庭不规范的,扣1分;(四)审判人员宣布不公开审理,但没有宣布不公开审理理由的,扣2分;(五)审判人员未核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身份,或者出现遗漏的,每遗漏一项扣2分;(六)审判人员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有遗漏的,每遗漏一项,扣1分;(七)审判人员没有或没有全面告知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每遗漏一项扣2分;(八)审判人员未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或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处理不当的,扣2分。
第八条有下列违反庭审礼仪情形的,分别予以扣分:(一)庭审场所不整洁,座位、座牌等摆放不正确,各扣1分;(二)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未按时到庭的(确有理由并当庭说明的除外),每人次扣2分;(三)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法警未按规定着装,或着装不规范的,每人次扣2分;(四)进入审判庭后,审判员和书记员除进行正常庭审工作需要外,出现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进行攀谈等行为的,扣2分;(五)审判员、书记员在庭审中言谈举止不端庄文明、坐姿不端正、注意力不集中,或者存在看报纸、接手机、抽烟等与庭审无关现象的,各扣2分;(六)庭审时,审判人员未宣布休庭离开审判席(遇紧急情况外),扣5分;(七)庭审时,没有按规定正确使用法槌的,每次扣1分;(八)没有按照规定使用普通话(当事人口头或书面申请除外)的,扣2分。
法院召开案件质效重点指标考核项目征求意见研讨会
法院召开案件质效重点指标考核项目征求意见研讨会为深入推进审判执行攻坚,切实提升审判执行质效,近日,xx 县人民法院召开案件质效重点指标考核项目征求意见研讨会,对发改案件、检察建议、判后答疑情况、裁判文书评查情况、民事上诉案件情况及审判绩效考核指标进行通报与研究,该院员额法官参加会议,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高元娥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上,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罗丹对发改案件、检察建议、判后答疑情况、裁判文书评查情况进行通报,全面、客观地分析了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的原因,梳理案件问题所在,并就如何减少被发、改案件数量、提高审判质量、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以及提升案件服判息诉率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白雪通报了第一季度裁判文书评查情况,认真分析了瑕疵文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相关建议。
随后,该院民事庭法官庄国峰对2021年11月至今的民事上诉案件进行分析,通报了上诉案件的案由分类情况,并围绕事实认定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程序问题及其他问题对上诉案件的上诉理由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同时结合自身的审判经验就如何减少上诉案件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该院党组成员、专职审委会委员邵泽今依托审判质效分析,总结了目前审判执行绩效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对绩效考核指标数据综合情况进一步细化说明,重点针对薄弱指标进行了深度剖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听取上述情况汇报后,高元娥表示,员额法官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案件必须负责到底,杜绝因低级错误导致的问题,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
该院要求,首先要正视差距。
要聚焦六项核心指标,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化压力为动力,分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密切关注各项指标,严把案件质量关口,齐心协力抓好审判执行工作。
其次,要开足马力。
一鼓作气抓结案,全力以赴保质量,要充分认识审判执行质效的重要性,对于具体的绩效考核指标要做到心中有数,认真分析研判,不断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严格规范办案程序,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力促案结事了人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2001年10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5次会议通过)根据当前全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规范民事诉讼调解活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制定以下意见。
一、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审理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判决与调解并重,注重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调解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但下列民事案件除外:(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二)涉及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三)涉及追缴、罚款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案件;(四)有严重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民事制裁的案件;(五)其他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
三、调解应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个不同诉讼阶段,既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也适用于庭前审理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
四、调解应坚持自愿原则。
是否采用调解方式,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均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五、诉讼调解应坚持合法原则,诉讼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注重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调解应坚持效率原则。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审判管理工作,确保严格公正文明高效司法,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判管理应当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对审判、执行活动以及相关事务进行规范和监督,建立起以高快好省为目标,以质效考评为导向,以流程管理为依托,以节点控制为重点,以专门机构为中枢,以信息技术为保障的审判管理体系。
第二章审判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第三条完善流程管理,明确立案、管辖、诉讼费收取、案件分配、排期、保全、立案调解、审前准备、案件审理、评议、裁判、送达、结案、再审立案、申诉信访、执行、归档等各个节点的完成时限,对节点时限、审限、执限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通报。
第四条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进行流程管理,逐步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探索建立当事人对案件信息的互联网查询制度。
第五条规范节点司法行为,加强对办案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立庭审质量考评、裁判文书评查、诉讼卷宗评查、案件质量监督评查以及被改判发回案件评析制度,提高办案质量。
第六条根据“质量更高、速度更快、效果更好、成本更省”的办案要求,建立科学有效的指标体系,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对各业务庭及审判执行人员进行质效考评。
设计结案数、结收案比、正常审限内结案率、长期未结案率、人均结案数、调解率、调解案件数、撤诉率、撤诉案件数、上诉率、被二审改判发回率、被裁定再审率、被再审改判发回率、申诉率、服判息诉率、实际执行率、平均办案天数、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庭审质量考评结果等案件质效评估指标。
第七条加强对审判运行态势的分析,在开展好季度、半年、全年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专题或者专项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增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的敏锐性、针对性和建议对策的可行性、实效性。
第三章审判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第八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综合管理。
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应当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各业务庭对本庭审判、执行工作进行管理,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各业务庭、研究室、纪检组、监察室、信息中心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管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鲁高法〔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的通知鲁高法〔2020〕47号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已于2020年12月21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5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司法责任制,全面、科学评价法官审判业绩,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在综合考虑办案工作量、办案责任、办案难度等因素基础上,主要包括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调研指导等五方面内容。
第三条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具体内容:(一)办案数量考评。
主要考评法官办案数量,包括办案量、均衡结案指标项目。
办案量根据案件系数计算得出,不同案件设置不同案件系数,分为固定系数和浮动系数。
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的,繁案和简案在原有系数基础上相应增加或减少一定比例。
均衡结案项目根据设定的法官月均结案基数计算,并每年适时调整。
(二)办案质量考评。
主要考评法官办案质量情况,对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情况以及案件诉讼程序、裁判过程、裁判文书、庭审过程进行考察,包括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和案件质量评查指标项目。
(三)办案效率考评。
主要考评法官办案效率情况,包括法定审限内结案和全流程网上办案指标项目。
(四)办案效果考评。
主要考评法官办案所产生的实际效果情况,包括服判息诉率、裁判可执行性、裁判引发信访舆情情况、司法公开、司法活动违法违纪指标项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质效管理办法(试行)鲁高法发〔2010〕25号 2010年12月24日印发第一条为科学评价本院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的工作质效,实现“质量更高、速度更快、效果更好、成本更省”的办案要求,推动审判执行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判质效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审判质效指标体系,对反映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指标进行量化评估,实现对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审判质效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审判质效指标体系包括结案数、结收案比、正常审限内结案率、长期未结案率、人均结案数、调解率、调解案件数、撤诉率、撤诉案件数、上诉率、被二审改判发回率、被裁定再审率、被再审改判发回率、申诉率、服判息诉率、实际执行率、平均办案天数、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庭审质量考评结果等19个指标。
指标的具体含义、公式及相关说明附后。
第四条审判质效管理的对象是各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
第五条审判质效管理除日常管理外,每季度进行一次审判质效指标量化评估。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判质效管理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质效指标的编制、数据收集整理以及指标评估结果的通报、分析等工作。
第七条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填写相关案件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业务庭负责人对本庭的信息数据负有审核、监督义务,对填报错误的,应当及时核实、纠正。
对故意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资格。
第八条审判质效指标评估结果是加强审判管理、进行科学决策的基本参数,也是对各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进行质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各业务庭应当建立质效评估结果分析报告制度,从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水平。
第十条本办法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审判质效指标体系1.结案数,反映业务庭及其审判执行人员的工作量。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_法院绩效考核办法
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_法院绩效考核办法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_法院绩效考核办法法院是我国人民司法体制的基础,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前提,是实现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沿,进而也是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基石!下面爱汇网店铺整理了关于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欢迎大家的阅读!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绩效考核分为个人考评和部门考评。
个人考评包括法官、综合行政人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考评,以质量好、效益好、效果好、形象好为基本要求,同时对其他工作进行考评。
在业务庭从事审判执行辅助工作的法官或法官从事综合行政工作的按照综合行政人员考评。
第二条绩效考核由绩效考评委员会组织实施,坚持经常化、日常化原则,定期公布考评相关情况,每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部门和个人发放考核奖、评先选优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部门考评、综合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考评基础分为100分。
法官考评以分值计算,基础分值为质量好50分,效益好、效果好各20分,形象好10分,每项设一定的加减分指标,无加减分即为基础分,最后计算实际得分。
书记员考评由书记官室和各业务庭共同负责。
个人考评中(书记员除外),考评委员会的考评得分占综合考评的95%,领导评分占5%(中层干部由分管院领导评分,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评分)。
第四条部门和个人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告知或公布后5日内向考评委员会提出,由考评委员会负责解答;仍有异议的,由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由于个人或部门原因,致使本院在考核中被扣分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并视情节扣发直接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考核奖。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规定扣分外,视情节扣发当年度考核奖,并取消评先选优、晋升资格。
(一)违反本院八条禁令的;(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三)违反三大管理制度规定,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绩效考评分低于80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待岗学习3个月后视情节重新安排工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鲁高法〔2019〕1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25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2018年第26次(总第47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流程解决执行难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的协调配合,建立全流程解决执行难工作机制,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立案部门应当全面推行网上立案。
立案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征信体系建设标准建立当事人信息识别系统,立案时充分采集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确认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执行案款接收账户等信息。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或者案件属于特殊类型的,应予以标注。
第二条立案时,立案部门应当向当事人提示执行风险以及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审判部门发现立案部门采集的信息不准确、不全面或者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四条审理确权案件时,审判部门应当查明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及现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2019年4月25日至26日,省法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济南市召开了全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
会议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部分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建筑工程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个人挂靠经营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个人挂靠经营的情况下,非法用工主体所招用的人员与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上述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可以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上述发包方、转包方、分包方、被挂靠方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
以上工伤保险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非法用工主体追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二、关于双重劳动关系中新用人单位应履行的法律义务问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构成双重劳动关系情况下,新用人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新用人单位非因自身原因无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外);(二)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项执行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除外);(四)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五)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等应履行的义务。
鲁高法〔2011〕297号: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目录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2)(一)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3)(二)关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与不动产登记的关系 (3)(三)关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的处理问题 (4)(四)关于典当的法律性质问题 (4)(五)关于相邻关系中妨害建筑物采光、日照的认定标准问题 (5)(六)关于物业服务中发生的机动车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如何处理问题 (5)(七)关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6)(八)关于不动产物权权属争议中的民行交叉问题 (6)(九)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诉权范围问题 (7)二、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 (7)(一)关于以协议方式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9)(二)关于集体土地以租代征合同的效力问题 (9)(三)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9)(四)关于因信贷政策变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处理问题 (10)(五)关于因限购政策导致商品房买卖不能发生物权效力的处理问题 (10)(六)关于房屋交付条件中验收合格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11)(七)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问题 (11)(八)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问题 (12)(九)关于出租人出租抵押房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2)(十)关于房屋买卖中“黑白合同”的认定问题 (13)(十一)关于以房抵债合同的效力问题 (13)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13)(一)关于项目经理的法律地位问题 (15)(二)关于“黑白合同”认定的有关问题 (15)(三)关于固定价格合同未履行完毕而解除的,工程价款如何结算的问题 (16)(四)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问题 (17)(五)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在履行中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 (18)(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诉讼地位和发包人责任的性质问题 (18)(七)关于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的确定问题 (19)(八)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处理问题 (20)(十)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以政府文件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现政府文件被撤销或者失效的情形如何处理的问题 (22)四、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22)(一)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 (23)(二)关于村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 (24)(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延包或者依法调整承包地重新发包后,丧失承包地的农户请求返还的处理问题 (24)(四)关于发包方违法侵占、收回、调整家庭承包地的情形下,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24)(五)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问题 (25)(六)承包人未按承包合同约定种植特定农作物的,发包方是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的问题 (26)五、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6)(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范围问题 (27)(二)关于民间借贷的生效条件问题 (28)(三)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证据审查和采信问题 (28)(四)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争议的处理问题 (29)(五)关于个人借贷单位使用的民间借贷处理问题 (29)(六)关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问题 (30)六、关于侵权纠纷案件 (30)(一)关于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衔接问题 (31)(二)关于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情形下,有关部门能否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31)(三)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问题 (31)(四)关于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问题 (32)(五)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32)(六)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32)(七)关于产品责任的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责任问题 (33)(八)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34)(九)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问题 (34)(十)关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 (35)(十一)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的认定问题 (35)(十二)关于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理问题 (35)(十三)关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 (36)七、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36)(一)关于离婚案件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能否缺席判决的问题 (37)(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38)(三)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问题 (39)(四)关于夫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的归属问题 (40)八、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40)(一)关于建筑行业中实际施工人直接招用的人员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42)(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双倍工资的支付问题 (43)(三)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问题 (43)(四)关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应否支持的问题 (44)(五)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保险待遇问题 (44)(六)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45)(七)关于基本生活费是否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 (45)(八)关于加付赔偿金的处理问题 (46)(九)关于双重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 (46)(十)关于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否终止问题 (47)(十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47)九、关于民事诉讼程序问题 (48)(一)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审理问题 (48)(二)关于释明权的行使问题 (49)(三)关于公告送达的问题 (49)(四)关于人民法院对诉讼时效是否释明的问题 (50)(五)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文书的诉讼是否受理的问题 (50)(六)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 (5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法[2010]383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法[2010]3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确定一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现将《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印发给你们。
各示范法院在贯彻落实我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司法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改办)。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和“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认真贯彻实施宪法、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努力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拓宽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为推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促进审判和执行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总结推广各地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有效措施和宝贵经验,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榜样作用,进一步掀起人民法院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工作的新高潮,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决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等100个法院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其中高级人民法院11个、中级人民法院33个、专门法院1个、基层人民法院55个)。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高法[2011]29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省法院周玉华院长到会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刘爱卿副院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
会议还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对相关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
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印)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
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
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体,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
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民事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入推进“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示范活动,提升全省人民法庭建设水平,推动人民法庭做实新时代调解工作,省法院在广泛征集、严格审核的基础上,选取27个全省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予以印发。
本批案例中,集中展示了各地人民法庭因地制宜、主动作为、取得源头治理实效的标杆和典型,尤其是针对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等典型纠纷多元化解、就地化解的创新做法,也有中院、基层法院对辖区人民法庭统筹建制、强基固本、多元共治的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和借鉴意义。
全省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交流推广,推动人民法庭做实参与基层治理和指导人民调解法定职能,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促进人民法庭整体工作提质增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3月14日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一)目录【案例1】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走出去、融进去、请进来” 以“法官包村”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案例2】汝州市人民法院钟楼人民法庭:创新“调裁审”联动化解机制助推劳动争议诉源治理【案例3】叶县人民法院三常路人民法庭:“三式促三链”工作法赋能诉源治理【案例4】西峡县人民法院五里桥人民法庭:“细语和风”工作法守护家庭和谐【案例5】邓州市人民法院张村人民法庭:倾力打造“3231”工作机制助推构建诉源治理新格局【案例6】获嘉县人民法院史庄人民法庭:创新三“+”模式解家事促家和【案例7】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新城人民法庭:融合审判倾注真情守护少年茁壮成长【案例8】扶沟县人民法院韭园人民法庭:家事审判“法度+温度”工作法【案例9】宜阳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2345”融合工作法绘就万家好“枫”景【案例10】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孟轲人民法庭:串好“联动”一条线培育审判工作新动能【案例11】温县人民法院北冷人民法庭:“三联协同”推进诉源治理【案例12】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条块联动助推诉源治理实质化运行【案例13】襄城县人民法院麦岭人民法庭:打造“三大支点” 探索诉源治理新路径【案例14】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实人民法庭双重功能力促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案例15】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董家河人民法庭:“法庭+”大调解模式护航茶乡经济发展【案例16】洛宁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5+2+1”工作法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案例17】灵宝市人民法院五亩人民法庭:“三升级三打造” 勾勒乡村治理新模式【案例18】卢氏县人民法院五里川人民法庭:聚力“三端” 绘就熊山灌水好“枫”景【案例19】汝南县人民法院三门闸人民法庭:守好纠纷“三道闸门” 力争诉讼正本清源【案例20】济源市人民法院王屋人民法庭:坚持“枫桥经验” 服务山区发展【案例21】汤阴县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三端”共治化解物业纠纷【案例22】舞阳县人民法院孟寨人民法庭:深入基层主动作为“枫桥法庭”创建提速【案例23】浚县人民法院小河人民法庭:“搭平台+建机制+新模式” 促进纠纷化解【案例24】柘城县人民法院: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工作格局【案例25】新蔡县人民法院宋岗人民法庭:“三前工作法”让纠纷化解实现“曲径通幽”【案例26】息县人民法院杨店人民法庭: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推动共建共治共享【案例27】尉氏县人民法院蔡庄人民法庭:培训矛调人才深化多元解纷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案例第1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走出去、融进去、请进来”以“法官包村”助推基层治理现代化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杨金人民法庭负责杨金路、兴达路两个街道办事处的民商事案件。
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十大典型案例
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30•【分类】其他正文山东高院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决策部署,落实全省法院“走在前列”的发展要求,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着力化解行政争议,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2019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重点工作(一)服务党委政府重点工作一是维护发展和谐稳定。
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定纷止争作用,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如青岛“海军节”期间,青岛中院主动将涉城际轨道交通项目房屋强拆案引入诉讼程序,利用和解中心这一平台强化和解,既确保了海军节期间的社会稳定,又保障了国家级重点项目进度。
二是支持地方重点工程建设。
对涉及济南中央商务区、青岛胶东机场、鲁南高铁、各地旧城改造、征收拆迁等近百个重点工程案件,法院及时受理、快速审理,保障了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三是支持环保督查治理。
淄博市化解了12件有重大影响的涉中央环保督查关停污染企业案,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支持了重点行业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四是主动为重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指导。
如济南法院建议长清区政府通过法治方式妥善化解云溪庄园“大棚房”拆除案,从源头上预防和避免了涉及300多户业主群体性强拆事件和诉讼的发生。
(二)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一是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依法审理涉企业类案件2652件,支持企业合理诉求370件。
判决某市政府依约返还投资企业已缴纳的税费等1100余万元。
针对外资企业税收等问题提供平等保护,省法院对意大利某公司诉税务行政处理案依法进行了提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选)-鲁高法〔2008〕24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选)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节选)鲁高法〔2008〕243号六、关于房地产案件和《物权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会议认为,《物权法》作为我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学习《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具体规定,加强《物权法》适用的研究,及时调整审判思路,将《物权法》的各项规定落实到审判工作中去。
正确审理好房地产案件不仅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秩序,同时也关系到社会稳定。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审理房地产案件更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以裁判手段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和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会议对房地产案件处理中的有关问题达成一些倾向性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鼓励交易,维护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物权法的重要精神,实践中要谨慎正确地认定房地产合同的效力,防止出现阻碍合法交易的后果。
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认定合同效力,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
如果违反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将导致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确认合同无效;二是只要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确认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颁布的几个司法解释的精神,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9〕2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高法〔2019〕20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8次(总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层报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省法院的统一有效实施,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推进繁简分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山东刑事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罪责刑相适应和证据裁判的原则。
第三条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刑事案件,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四条对于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起诉书、卷宗、证据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的材料是否移送,证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的材料没有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应当建立快速受理通道审查受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鲁高法办〔2021〕37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的通知鲁高法办〔2021〕3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为进一步解决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合理表达诉求,促进依法处理纠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通过,制定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至10月21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热点难点问题诉讼指引为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中关于“我为群众办实事”的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关系争议时合理表达诉求、依法处理纠纷,依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诉讼指引。
一、法院主管的争议范围(一)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鲁劳发[1998]147号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鲁劳发[1998]147号1998年6月10日)各市、地劳动局,中级人民法院:为及时、妥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仲裁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立案后发现超过申诉时效或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决定,驳回申诉。
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未经批准来我省就业,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3、劳动争议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并案处理;双方起诉后一方又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准撤诉。
4、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后又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撤诉且起诉期限届满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原裁决书即生效。
5、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劳动者死亡的,有劳动者的法定继承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因继承发生争议,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
6、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适用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原则。
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涉及减少劳动工资性收入等的决定,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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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庭审质量考评办法(试行)
鲁高法发〔2010〕25号2010年12月24日印发
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庭审质量考评是对本院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进行考评检查并评定庭审质量等次的审判管理工作。
庭审质量考评分为院和业务庭两级考评,包括自评、随机考评、重点考评和分管院领导的考评。
第二条院庭审质量考评组(以下简称质评组)由院领导、业务庭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承担下列职责:(一)负责庭审质量随机考评;
(二)负责优秀、合格、不合格庭审的认定;
(三)总结、推广经验,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负责的工作。
院质评组对审判委员会和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审判管理办公室为院质评组办公室,承担下列职责:
(一)确定庭审考评的案件;
(二)负责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负责考评结果的登记、汇总、通报;
(四)其他应由院质评组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第四条业务庭的质评组成员由庭长确定。
第二章考评程序
第五条各业务庭质评组对本庭审理的案件每半年进行一次庭审质量考评,每次至少考评每名法官2件案件的庭审,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考评结果报审判管理办公室。
逾期未报的,视为未进行自评。
第六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院质评组随机考评庭审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
各业务庭每半年接受随机考评的案件不少于2件。
第七条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庭审质量进行重点考评。
重点考评案件包括:
(一)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可能引发重大涉诉信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党委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四)社会普遍关注或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
(五)新类型案件;
(六)其他需要进行重点考评的案件。
第八条属于重点考评范围的案件,相关部门于开庭日期前5日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审判委员会委员进行重点考评。
第九条庭审质量考评可以采取现场观摩、观看录像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庭审质量考评由质评组成员或审判委员会委员各自独立按照考评标准进行考评,填写庭审质量考评表,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汇总,按照考评的平均分形成考评意见。
第十一条分管院领导对分管业务庭的案件庭审质量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每年考评每个业务庭的案件不少于2件。
考评结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收汇总、登记。
第三章庭审质量考评标准
第十二条庭审质量考评基础分值为100分,实行扣分制,不计负分。
庭审质量考评得分95分(含95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含75分)以上不满95分的为合格,不满75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庭审质量考评重点评查庭审行为、庭审程序、庭审公正、庭审效率等方面。
第十四条庭审行为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审判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庭,庭审时举止得体、语言规范、形象庄重,无吸烟、接听电话、阅读与庭审无关的书刊材料、训斥或嘲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行为;
2、审判人员、书记员庭审时着装规范;
3、审判长按规定使用法槌,有效维护法庭秩序与尊严;
4、审判长对庭审紧急事项处理得当,保证审判区无人员喧哗、冲突等情况发生;
5、其他庭审行为规范,无不良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庭审程序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3分:
1、依法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对案件是否公开开庭审理处理正确;
2、依法执行回避制度,告知当事人享有回避权利,并依法处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
3、依法告知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义务;
4、庭审中严格按照诉讼法规定的各项程序、顺序进行调查、辩论、最后陈述等;
5、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依法进行调解工作。
第十六条庭审公正部分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3分:
1、依法保障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使陈述意见、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各项诉讼权利;
2、认真听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陈述和意见,依法行使释明权;
3、合议庭成员分工合理,共同参与庭审,合议制度正确实施。
第十七条庭审效率部分不符合下列标准,每出现一处扣2分:
1、准确归纳案件焦点问题,并有效引导当事人始终围绕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2、组织举证、质证、认证及辩论繁简得当;
3、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审核证据,质证顺序把握得当;
4、审判长适时进行证据认证和庭审小结,庭审高效,重点突出,逻辑清晰;
5、庭审用语规范、准确、简练。
第十八条存在其他应当扣分情形的,比照最近似的条款扣分。
第四章优秀及不合格庭审的评定程序第十九条拟评定为不合格庭审的,应填写《不合格庭审考评意见反馈表》,合议庭可以对考评意见提出异议。
合议庭对考评意见有异议的,应在5日内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由所在业务庭庭长签字确认。
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拟评定为优秀庭审、不合格庭审的,应在本院局域网公示一周。
第二十一条对院质评组、业务庭质评组拟评定为优秀、不合格庭审有异议的,由院质评组复议一次;对
分管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拟评定为优秀、不合格庭审有异议的,由审判委员会复议一次。
考评结果以复议结论为准。
第五章考评结果的汇总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庭审质量考评结果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汇总一次考评结果,进行考评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
通报后及时将考评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归入业务庭考核档案及法官业绩档案。
审判管理办公室每半年出一期庭审质量专题报告,并于次年一季度向院党组和审判委员会提交本院上一年度庭审质量考评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庭审质量考评中发现庭审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业务庭或合议庭反馈,并督促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庭审质量考评中发现的经验做法、共性问题,审判管理办公室应按照考评意见,及时写出报告,报分管质评工作的副院长决定召开庭审质量讲评会。
业务庭应当根据庭审质量讲评会的讲评意见,推广经验做法,制定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应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检查、督促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庭审质量考评表、反馈表、反馈意见、复议笔录等材料应存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本考评年度结束后统一装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