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200502121601)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54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二、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三、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四、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
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9.04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0〕82号
•【施行日期】2020.09.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
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0〕82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规定,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资金投资债转股投资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设立的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12〕91号)管理。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其发行人应当公司治理良好,经营审慎稳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和较强的投资管理能力。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的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
(二)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银保监会认可的资产;
(三)债转股投资计划进行份额分级的,应当为优先级份额。
四、按照穿透原则,保险资金投资的债转股投资计划实施分类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的,纳入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管理;其余债转股投资计划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管理。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2.17
•【文号】
•【施行日期】2005.0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17日)
为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管理,防范投资运作风险,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托管指引》)等规定,现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产险、寿险资金的特性,制定股票投资策略方案,并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股票投资业务申请。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一)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余额,传统保险产品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年末总资产扣除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资产和万能保险产品资产后的5%;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资股票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为该产品账户资产的100%;万能寿险产品投资股票的比例,按成本价格计算最高不得超过该产品账户资产的80%。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流通股本低于1亿股上市公司的成本余额,不得超
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含投资连结、万能寿险产品,下同。)的20%;
(三)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成本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可投资股票资产的5%;
(四)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同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数量,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并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经要闻 Economic News 85中国信用卡2018.11银保监会就《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10月26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对《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进行了修订,并就修订后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后的《股权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本次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通过“负面清单+正面引导”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股权办法》不再限制财务性股权投资和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要求保险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自主审慎选择行业和企业类型,并加强股权投资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人民银行决定再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500亿元
10月22日,人民银行官网发布消息称,为改善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环境,人民银行今年6月增加了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500亿元,现决定在此基础上,再增加再贷款和再贴现额度1500亿元,发挥其定向调控、精准滴灌功能,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微、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
资本充足率达标、符合宏观审慎要求、监管合规的金融机构,若小微和民营企业贷款占比高、存贷比指标较高、借用再贷款后能够增加信贷投放的,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申请再贷款和再贴现。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
财经要闻
证监会将始终肩负起保护投资者银保监会发布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09
•【文号】银保监规〔2022〕9号
•【施行日期】2022.05.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银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5月9日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切实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
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境内开展主动投资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委托投资资产托管机制,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受托人。保险公司委托投资资金及其运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独立于受托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受托人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保险资金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投资资产。相关机构不得对受托投资的保险资金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的监管制度,依法对委托投资、受托投资和资产托管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保监发〔2012〕91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
保监发〔2012〕9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
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7.16
•【文号】保监发〔2012〕59号
•【施行日期】2012.07.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本篇法规中“明确事项”第1条第二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自2020年9月30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保险资金直接股权投资行业范围的条款已被《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4号)自2020年11月12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
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2〕59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股权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不动产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不再执行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的基本要求,均调整为1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基本要求,调整为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保险资金投资新政介绍
委托人(保险公司) 境内受托人 托管人 受托人 境外受托人 全球市场 香港市场 可投资品种 ▪货币市场类 ▪固定收益类 ▪权益类 ▪不动产 ▪证券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影
响
■有助于险资开展全球范围内更多类别的资产配置,使风险进一步分散、收益获得进一步保障。
■ 中小保险公司在保险资金委托投资方面有更多的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可供选择; ■ 市场化竞争机制的引入使得保险资金运用的整体效率得到提升; ■ 对于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可增加其可利用资金来源及管理费收入。
2、《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90号)
主要内容 ■保险资管公司受托管理资金范围扩大
影
响
资源集团 如: 不动产投资计划 **证券 **东亚信 托 如: 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 商业银行 如: 理财产品
(2)换股例
■ 为**人寿投资**金融旗下的证券、信托 、商业银行的相应金融产品及**资源的 不动产投资计划等提供了可能。
**金融 **人寿 保险资金
如: 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6、《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保监发〔2012〕58号)
影
响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受益于更大的受托资金范围和更多的资产管理方式;
■此项政策为**集团自身企业年金或自有富足资金托管给寿险公司提供了新渠道。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13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
知》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投资风险,近期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十七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拓宽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债转股投资计划等纳入可投资金融产品范围,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二是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受托投资金融产品,应当承担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取消对保险资金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产品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引导机构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三是强化穿透监管要求。针对部分金融产品,要求保险机构依据产品基础资产的性质穿透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并按基础资产类别分别纳入相应投资比例进行管理,真实反映投资资产风险。四是规范投资单一资管产品行为。对于保险公司投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面向单一投资者发行的私募理财产
品,要求完善投资管理人选聘标准和流程,审慎制定投资指引,维护资产安全。五是完善投后管理要求。要求保险机构明确投资金融产品投后管理责任,配备专业投后管理人员,定期跟踪投资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
《通知》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更好满足保险资产多元化配置需要,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监管政策体系,加大市场化改革力度,引导保险资金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保监发〔2012〕91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
保监发〔2012〕9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金融产品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 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性责任。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6.19
•【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
•【施行日期】2019.06.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
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保险机构
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6.19
•【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
•【施行日期】2019.06.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
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保险机构
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2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0〕12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
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4.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行为,增强投资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防范投资管理风险,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实际需要,调整放松了部分限制,强化了风险控制要求。
在股权投资方面,《通知》在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合规的前提下,适度降低投资门槛,扩大投资范围,提高投资比例, 满足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进一步明确了股权基金投资机构的资本要求、退出项目和管理资产余额等概念,厘清了保险集团框架下另类投资的相关事项,增强了可操作性。
在不动产投资方面,《通知》根据同质性原则,改进了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增加保险公司的操作空间;结合宏观调控和市场发展需要,明确了保障房建设和养老项目有关事项,允许保险资金采用多种投资方式,支持国家重大民生和发展工程。
股权和不动产属于另类投资,投资数额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容易产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通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着重加强了风险管控,明确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增加了投资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同时,进一步规范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投资,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
《通知》适度放松投资政策,增加投资运作空间,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支持保险资金取得长期稳定收益,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
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3.19
•【文号】保监发[2009]43号
•【施行日期】2009.03.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2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
资计划的通知
(保监发〔2009〕43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行为,防范管理运营风险,现就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
二、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
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
(二)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同意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议,决议应当列明知晓和承担的风险,并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授权代表签署每一债权投资计划的风险知晓函;
(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决策与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0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资金信托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8年底,保险机构投资资金信托规模为1.27万亿元。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精神,银保监会于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由原来的8条增加为19条,保留了保险机构投资资金信托的决策授权机制、专业责任人资质、基础资产范围、法律风险、投后管理、信息报送、行业自律管理等要求;调整了信托公司条件、信托信用等级、关联交易、责任追究等内容;新增了禁止将信托作为通道、强化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责任、对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投资比例限制以及信用增级安排和免增信条件等要求。
《通知》的发布是银保监会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保险主业和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扩大“保信”合作范围,有利于为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明确保险资金去通道、去嵌套的监管导向,有利于限制不合理、不合规的投资业务开展;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信用增级安排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有利于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明确基础资产投资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信托公司在非标资产方面积累的行业优势,引导保险资金更多地流入实体经济。同时,《通知》实行“新老划断”,有利于维持机构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确保制度平稳过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保监发〔2012〕91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保险业务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等类证券化
金融产品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以下统称金融产品)。
二、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资产投资范围限于境内市场的信贷资产、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公开发行且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债券,且基础资产由发行银行独立负责投资管
理,自主风险评级处于风险水平最低的一级至三级。
保险资金投资的理财产品,其发行银行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者为境内外主板上市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际信用评级
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的信用级别。
三、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
的贷款。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
权益类资产,且由受托人自主管理,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后续管理等实质
性责任。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应当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
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五、保险资金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应当符合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有关
规定,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担任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应当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六、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
目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基础资产限于投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或者省级政府部门批准
的基础设施项目债权资产。偿债主体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和利息保障倍数,达到同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新发行债券企业行业平均水平。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担任受托人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
目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七、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投资计划及其受托机构,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动产投资计划属于固定收益类的,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属于权益
类的,应当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建立相应的投资权益保护机制。
八、保险资金投资的上述金融产品,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产品结构简单,基础资产清晰,信用增级安排确凿,具有稳定可预期的现金
流;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并实行资产托(保)管。保险资金应当优先投资在
公开平台登记发行和交易转让的金融产品。
九、保险公司投资金融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二)具有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投资的决议;
(三)具有完善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风险控制机制、业务操作流程、内部管理制度
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资产管理部门合理设置投资金融产品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
(五)已经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金管理规范透明;
(六)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七)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的,不受第(四)、(六)项的限制。
十、保险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
总资产的20%。
保险公司投资单一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投资单一基础设施投
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
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单一有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
60%,保险公司及其投资控股的保险机构比照执行。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对有关金融产品风险进行实质性评估,根据负债特性、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制定金融产品配置计划,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自主确定投资品种和规模、期限结构、信用分布和流动性安排。
十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自行投资有关金融产品,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有关金融产品。保险公司委托投资的,应当按照《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与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权利义务。
十三、保险机构投资理财产品,应当充分评估发行银行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
资管理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关注产品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流动性管理,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十四、保险机构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应当充分关注产品交易结构、基础资产状况和信用增级安排,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十五、保险机构投资有关金融产品,应当充分发挥投资者监督作用,持续跟踪金融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适时调整投资限额、风险限额和止损限额,维护资产安全。
金融产品发生违约等重大投资风险的,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并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十六、保险机构投资有关金融产品,不得与当事人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
十七、保险公司投资有关金融产品,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4月30日前,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并附以下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