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属性分析与规制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一、概述民间借贷是指社会上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愿组成的借贷关系。
在中国,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断增多,其违约和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定和有序。
二、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法》《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乙方应当将借款用途用于与之约定的目的。
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部法律法规。
其中,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合法的、诚信的,不得利用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九条也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
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依据《合同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是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指导意见。
其中,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资质等,对各方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并予以保存。
同时,第六条也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借款和出借。
三、,民间借贷活动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其安全、稳定、有序进行。
民间借贷规制的深入研究及分析
民间借贷规制的深入研究及分析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是民间资本的重要投资渠道,以其及时、简便、灵活等优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对我国金融系统的完善和发展具备重要的意义。
但是长期以来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取得合法的地位,缺乏法律监管的民间借贷在国内呈无序的发展状态,在给我国金融系统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利益的同时,也给我国金融市场和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稳定的因素。
本文主要现行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借贷的具体制度为基点,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对现今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及合理借鉴,探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可能的方案。
关键词:民间借贷;诱因;规制引言2012年5月21日,随着浙江省高院对吴英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长达六年之久的中国大案终于缓缓落下帷幕。
在吴英本人的命运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之时,其背后所蕴含的民间借贷问题更迅速成为法学界、经济学界乃至社会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一、民间借贷概述目前对于民间借贷在司法实务界比较统一的看法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主要面临的问题与诱因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散资金;同时,也因为国家信贷政策的转变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以及国家允许民间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法律环境,大大地促使了民间资金流动的活跃性,也使得民间借贷活动日趋频繁。
(一)周期较短利息畸高,借贷过程缺乏规范。
民间借贷的周期较短利息畸高始终是其最突出的特点,既满足了急需资金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也满足了渴望迅速盈利的广大民间投资者。
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周期较短的特点,相应的在也就要求借贷程序必须简单化,省去一系列复杂繁琐的审批、担保程序,使得借贷过程缺乏规范。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职能未发挥。
民间借贷虽然由来已久,但是我国立法一直都没有给与过直接的承认,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大都零星的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之中。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行为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司法解释也较为复杂。
为了明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了25条释义。
下面将对这25条释义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关于民间借贷法律地位的解释1.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民间借贷属于我国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借贷合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2.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对于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应当根据《金融机构民间融资管理办法》进行规范管理,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行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3.网络借贷的司法解释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网络借贷成为了大众借贷的重要形式。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指出,对网络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加强风险防范,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这也意味着网络借贷平台将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解释4.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依法成立,且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合同的法律效力意味着借贷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
5.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自由约定的借贷利息应当合法合理,不得高于法定利率。
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利息过高,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6.民间借贷抵押担保的约定对于抵押担保的约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依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并明确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在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其中包含了25条释义,这对于规范和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这25条释义进行解读和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广大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者和借款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释义,对民间借贷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具有交易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的特点。
这一释义为我们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和特点,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
1.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释义中,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一释义对于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保护相关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2.关于借贷标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释义中,对于借贷标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借贷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这一释义对于借贷标的的范围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违法活动,保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3.关于利率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释义中,对于利率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利率政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借款人的信用等因素确定,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率上限。
这一释义对于民间借贷中利率的设定进行了规范,有助于防止过高的利率导致借款人被套利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史上最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六、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民法典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1)⾃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2)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3)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七⼗六条、第六百七⼗七条、第六百七⼗九条、第六百⼋⼗条 ⼆、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可否起诉 1、凭借条可以进⾏起诉,但如债务⼈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本⼈或有关经⼿⼈员到庭,陈述款项现⾦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当事⼈和法庭的询问。
⼈民法院会根据现⾦交付⾦额的⼤⼩、出借⼈的⽀付能⼒、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
律师建议对于数额较⼤的借款应以银⾏转账的⽅式交付给借款⼈。
2、借贷合同当事⼈既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违约⾦的,如利息、违约⾦之和超过年利率百分之⼆⼗四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部分⼈民法院不予⽀持,且在债务⼈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民法院亦会主动进⾏审查。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最⾼,不能超过规定的36%。
⼀般都规定是在24%左右,如果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部分法院是不会进⾏保护的,⼀般都会予以驳回。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摘要]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对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方面具有一定作用。
文章阐述了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的背景和意义,探讨江苏省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现状,并在基础上剖析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法律规制;江苏省一、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的背景和意义(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所谓“民间借贷”,指是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
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是实现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的手段。
它在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有利于解决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短缺问题。
(二)研究背景民间借贷虽然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但是在现代金融社会中实现了重大的转型并展现出新鲜的活力。
传统的民间借贷一般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多用于生活消费;而现在其更多用于生产经营,如用于企业更新固定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进行项目投资开发或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之下,民间借贷以其手续简便、利润丰厚等优势逐渐发展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途径,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但是,由于监管上的缺漏和法律制度的不成熟,民间借贷也存在诸多消极影响。
随着“温贷危机”等事件的浮出水面和“吴英案”引起全民关注,民间借贷行业逐渐暴露出资本市场秩序混乱、监管不善以及民间借贷机构组织结构不规范等诸多问题。
另外,民间借贷过程中还伴生着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严重损害了放贷人与借款人双方的利益,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与冲突。
一时间,民间借贷的利弊如何权衡,应该走向何方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
鉴于民间借贷突出性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党和国家给予了高度关注。
央行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主流媒体采访时表示: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上具有合法性,各有关部门应致力于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运作,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满足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
法律知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和程序
法律知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和程序民间借贷指的是通过个人之间或者小型的社群网络之间的资金往来。
一方面,它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决部分人群对于银行贷款申请不成功或者无法满足当地信用条件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界定与管理,也会引发一系列的风险和纠纷。
在现代社会中,民间借贷合同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就难以对不良欠款行为进行规范,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社会风险和不稳定。
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民间借贷合同的执行,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来规定。
同时,在2015年,人民银行发布了《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规范管理办法》,并提醒各类借贷机构注意相关规章制度,以免引起不利的影响。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间民事合同,同时也被广泛的称为借款合同。
该法规定,借款合同是一方提供的资金或者物品,另一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或者方式,将其还回或者返还。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约定的利息和还款方式等规定,并未侵犯到双方自身的财产、人身权益或者破坏社会秩序等情况,即符合民事行为的自由原则,那么该合同就可以合法执行。
在实际的借贷元素中,借贷人、需求方、借贷期限、实际利率等具体内容都需要明确规定,证据完备,并对借贷人的身份和收入进行背景核查,以避免借贷金融风险。
还需要注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借贷利率不应超过市场现有利率水平之上的24个百分点。
二、民间借贷的程序在执行民间借贷合同时,不仅需要合法合规的执行,也需要考虑到实际操作的程序。
常见的民间借贷程序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1.借贷人及需求方身份核实:借贷人需要通过身份验证来证明其能够接受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
2.借贷人的抵质押品核查:借贷人需要向需求方提供担保物品,需求方确认其性质、数量及价值,确保所拥有的物品不仅与合同相符合,也符合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
民间借贷规制的深入研究及分析
、Leabharlann 企业的对接。从 根本上讲 民间借 贷 问题 的产 生,还 在于 近年来 过分 闲置的 民间资本 找不到 良好 的投 资渠道 ,因而转 向缺乏规 范风险极大的 民间借贷 活动。在法律 的引导 和规制 之下 ,通过 金融体制创新与改革在官 方 的金 融体制 之外再 建立一套 民 间金 ( 三 ) 社 会 风 险 巨 大。 “ 去年 ,全 国法 院受 理 民 间借 贷 纠 纷案 件 6 0万余 件 ,较 融体制 ,实现 民间资本与中小微企 业之间之在资金 上实现对接 , 作 者单 2 0 1 0年 上 升 3 8 % ,涉 案 金额 1 1 4 3亿 元 。 ”在 2 0 1 2年 1 2 日的 全 便 能够有效地和根本地解决民间借贷 问题 的基本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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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间借 贷 规 制 的深 入 研 究及 分 析
黄 和 楼
摘 要 : 民 间借 贷 是 一 种 自发 的 民 间融 资 活 动 ,是 民 间 资本 的 重 要 投 资 渠道 , 以 其及 时 、 简便 、灵 活 等 优 点 ,对 银 行 信用起 着拾 遗补 缺的作 用,对我 国金融 系统的完善和发展 具备 重要 的意 义。但是 长期 以来 民间借贷在我 国并没有取得合 法 的 地 位 .缺 乏 法 律监 管 的 民 间借 贷 在 国 内呈 无 序 的 发展 状 态 ,在 给 我 国金 融 系统 和 社 会 带 来 巨大 的 利 益 的 同 时 ,也 给 我 国 金 融 市场 和 社 会 发展 带 来 诸 多不稳 定 的 因素 。 本 文 主 要 现 行 以现 行 的 法律 法规 中 关 于 民 间借 贷 的 具 体 制 度 为 基 点 ,在 此 基 础 之 上 , 通过 对 现 今 学者 的研 究 成 果 进 行 归 纳 、 总 结及 合 理 借 鉴 ,探 讨 我 国民 间借 贷 法律 规 制 的可 能 的 方 案 。 关键 词 : 民 间借 贷 ;诱 因 ;规 制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民间借贷即指以非金融机构为中介,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的行为。
作为经济生活中一种常见形式的小额社会信用,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债权债务人之间信任度不高、法律的裂缝等原因,民间借贷也难免存在着乱象,逾期不还、借贷陷阱等问题屡见不鲜。
因此,如何加强对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规制,成为当前社会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现状目前,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主要依靠《合同法》、《借款合同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协议文本示范》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现。
但是,《合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尚存在不足,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导致民间借贷领域的违法行为乱象不断。
三、研究内容及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民间借贷的定义与特征。
2.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现状。
3.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4.国外民间借贷行业的监管经验。
5.建立健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路径探究。
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 研究内容与结构第二章民间借贷的定义与特征2.1 民间借贷的定义2.2 民间借贷的特征第三章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现状3.1 我国现有民间借贷法律法规3.2 民间借贷领域的违法行为形式第四章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4.1 法律法规缺失4.2 法律规制不严格4.3 法律规制协调性不足第五章国外民间借贷行业的监管经验5.1 美国民间借贷的监管经验5.2 英国民间借贷的监管经验5.3 日本民间借贷的监管经验第六章建立健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路径探究6.1 加强法律法规制定与修订6.2 提高监管力度和监管手段6.3 建立信用体系第七章结论7.1 总结7.2 展望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法和统计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相关案例以及民间借贷领域的统计数据与相关分析,深入剖析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对策。
我国古代对民间借贷的规制
我国古代对民间借贷的规制
中国古代很早就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规制,其内容大致如下:
- 保护债权人利益:古代法律一般都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失,对于不按期归还债务者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汉代即有功臣列侯负债违期不还,被夺侯除国之事。
- 抑制高利盘剥:为防止出现高利盘剥,汉代将超过法定利率的行为称为“取息过律”,违者要受到惩罚。
例如,汉武帝元鼎元年,旁光侯刘殷坐“取息过律”,即放贷获利没有依规纳税,并且利率超过法定标准,尽管遇赦,依然被“免”,即削除了封爵和采邑。
- 限制官吏放贷: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吏不允许放贷。
例如,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杂律》中的规定,六百石以上官员及皇帝身边的朝官如有放高利贷的,要一律罢免官职。
- 限定借贷利率:自唐迄清,历代法典正律都明文限定了官私放贷的利率,务求贷款维持在一个相对的低息状态。
例如,《唐六典》规定“凡质举之利,收子不得逾五分”;《宋刑统》规定“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
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元世祖忽必烈亦有诏书“民间贷息以三钱为率”;明清两代律典则规定“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
中国古代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论民间借贷及其规制
论民间借贷及其规制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内容和形式日益繁荣和多样,范畴也早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民间贷款,相应地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需要解决,因此加强对民间借贷的重新的深刻认识及在此基础上对相应解决对策的研究,加强对民间借贷全方位而有重点的规制,变得势在必行。
关键词:民间借贷;成因;规制措施一、民间借贷的界定民间借贷又称民间贷款,它与正规贷款既相互补充又相互竞争,广义上,民间借贷是处在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之外,除正规贷款外的贷款,民间借贷不出现在官方的统计报表中,同时也不受法律保护,它是一种非正规的金融活动。
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下企业融资活动的产物,当正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出现总量与结构供给不足时,它又成为必要的补充。
民间借代的主体仅包括纯粹的民事主体,但是不包括金融机构,它可以发生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行为,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存在于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它是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本息偿付为内容的发生在非金融机构的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
二、民间借贷激增的发生机制1.民间资本日益增多,融资渠道不畅,人们转变投资方式我国近年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得人们手中的财富越来越多,加之人们投资意识的增强,房地产、股票市场火爆,但这些投资行业高回报高风险,专业知识要求较高,而传统的借贷方式投资较安全,程序简便易操作,既能使借贷者较快取得收益,还免除正规贷款、投资的必要的工商、税收、银行等的手续,节省资本,因此民间借贷成为人们投资的首选方式。
2.银行贷款门槛过高,程序繁杂,人们转向民间融资首先,银行的贷款门槛过高,把那些没有足够的财产作抵押或者提供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贷款者拒之门外;其次,银行为了避免金融风险,严把放贷关,贷款程序复杂,人们转而投向见效快,程序简捷的民间融资。
3.基层金融机构功能的衰退金融体制改革后,我国四大银行基层网点的减少与信贷管理体制的集中化,最终,以这些正规、普遍的融资方式作为基础的基层城乡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功能性疲软。
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风险分析及其法律规制
会 风 险 。因此对 金融业 的规 范在 现代社 会 显得 尤 为重 要 。随 着经 济 的高 速 发展 、 金 融 市场 化 改革 的推 进 , 以及 民间 资 本 财 富 的积 累 , 我 国
民间借 贷也 呈 高速 发 展之 态 。尤 其 近年 来 , 在
社会资金沉积 、 投资渠道狭窄 、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贷款 门槛 较 高 、 中小 企 业 面 临转 型升 级 资金 需 求量 较 大等 供需 两 旺 因素 的刺 激 下 , 没 有行
类 民间借 贷一 般不 采用 严格 的合 同书 形式 , 而 是多采 用 写借 条或 者 欠条 的形 式 , 而且 借 条或 欠 条上 并 不写 明借 贷 的利率 。 比如 月利 率 5 % 的 民间借 贷 l 0万 ,那 么放 款人 要求 借 款 人写
的是“ 今 借到某 某 1 0 5 0 0 0元 , 一个 月 内还 款 。”
书 面合 同形式 出现 ,民间借贷 与非法集 资 的 界定 模糊 , 对 民间借贷 规模 无法 掌握 , 对 借贷
风 险监管 缺失 ,法律 法规严 重滞 后于 经济社
会 的发 展 。
一
的借 条 , 或 者 在借 款 时 就 预 先扣 除 利 息 , 借 款 人 拿 到 的只是 9 5 0 0 0元 , 但 出具 给 放贷 人 的借 条是 “ 今 借到某 某 l 0万元 , 一个月 内还款 。” 这 样 做 的 目的 , 是 为 了规 避法 律 对利 率 和 高利贷
高利贷 行为 。
随着 历 史 的演 进 、 社 会 的变 革 , 社 会 各 行 各 业 都会 涉 及金 融 活动 和金 融 行 为 , 金 融 业 也
存 在 着 巨大 利益 , 这一 行业 的 巨利 诱 引 人 的 自 私 趋 利本 能 , 而 这 又 可 能 引 发 经济 、 道 德 和 社
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探析
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探析[摘要]民间借贷是一种简便、灵活的融资行为,是绍兴市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绍兴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文章通过对绍兴市的三区一市二县的600名群众进行了问卷调查,深入了解了绍兴市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总结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特征,并提出了民间借贷利率所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建议,以期使民间借贷发挥融资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关键词]民间借贷利率;法律规制;建议一、绍兴市民间借贷利率的概况民间借贷活动在绍兴地区广泛存在,当地的居民和中小企业经常通过民间借贷来满足短期的融资需求。
绍兴市的民间借贷利率的水平差异很大,具有较大的浮动幅度。
根据当地民间借贷利率的总体水平可分为三类:无利率或者低利率借贷、中等利率借贷和高利率借贷。
其中,无利率或者低利率借贷在传统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而当前绍兴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则以中等利率为主,一般比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要高出一部分乃至数倍,甚至出现高利率的借贷。
在这次调查中,总共发放了600份调查问卷,最后收回的有效问卷为536份,在536个有效受访者中,有农民、个体户、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等,其中有民间借贷经历的有455人,占到总人数的85%。
而在455位具有民间借贷经历的受访者中,有利率的有420人,占比为92%,无利率的受访者有35人,仅占8%。
并且对于节余现金的投资,有超过1/3比例的受访者会将资金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
从数据可以反映出绍兴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非常活跃,参与十分广泛。
二、绍兴市民间借贷利率的主要特征(一)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调节性民间借贷属于非正规金融体系,具有非正规金融属性,一般不受国家和政府的监管。
因此,民间借贷利率具有市场调节性特征,即民间借贷市场中的借贷不是由政府规定的,而是由民间借贷市场根据资金的供需来调节利率的,具体表现了民间借贷市场中的资本供应与需求情况,同时也反映了市场的定价规则。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一、民间借贷法律新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通则意见》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缉旦光秆叱飞癸时含江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立法者为什么强调要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于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
此外,经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被告是诚信的一方。
其实我国并没有对民间借贷的这种行为专门的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因为民间借贷也是同样受到我国民法总则的约束,双方因为借贷行为而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说正规的借贷,不存在着非法集资或者是超出高于银行利息的债务债权关系都是成立的。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本文关键词:法理,借贷,规制,民间,建议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本文简介:摘要:民间借贷行为在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但是一旦涉及到了国家宏观的金融管控秩序就需要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对于民间借贷的两种主要分类: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和偶发性的民间借贷,由于各自的作用与影响不同,我国在立法以及行政管理上有必要加以区分,区别对待。
一方面要看清民间借贷对活跃市场,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本文内容:摘要:民间借贷行为在本质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自由合意,但是一旦涉及到了国家宏观的金融管控秩序就需要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
对于民间借贷的两种主要分类:经营性的民间借贷和偶发性的民间借贷,由于各自的作用与影响不同,我国在立法以及行政管理上有必要加以区分,区别对待。
一方面要看清民间借贷对活跃市场,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更要明晰利弊,防范金融风险,稳定社会秩序。
关键词:民间借贷;规制;管控民间借贷行为在各国历史上都由来已久,并且发展至今与更为规范的金融借贷竞争中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重视程度远不及金融借贷,在法律中也无专篇专节进行规制,仅在司法解释以及一些零星的法律条款中可以觅得其踪迹。
对于民间借贷较为体系完整的条文规定当属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民间借贷行为仅包括相互间的资金融通行为不包含其他形式的财物有偿借用。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民间借贷最核心的利率问题进行了规定,分别以24%和36%的年利率为界划定了:受司法强制保护的利息与应认定为自然债务的利息;应认定为自然债务的利息与利率超过上限无效的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虽然认定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在民事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并未明确提及“高利贷”的概念,也没有规定行政处罚,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高利转贷罪目的也仅在打击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牟利行为。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部分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境况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信用形式,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与国家金融相对应,它是一种自发、内生的便利融资方式,其产生与发展具有浓厚的传统渊源,在我国早期社会就已存在。
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举步维艰,加上国际热钱渗透投机,民间借贷呈现出汹涌喷发的猛烈态势,并呈现出以下几种境况:境况之一:借贷规模空前,参与主体多元伴随着我国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公民收入大幅攀升,民间资本迅速积累,资金总量不断扩大。
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需求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满足,导致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增长空前迅速。
据央行温州支行2011年7月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仅温州地区民间借贷市场规模就高达1 100亿元;温州民间借贷利率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约89%的家庭、个人和59%的企业都参与了民间借贷。
另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测算,东莞民间融资规模大约有2000亿。
3000亿元,全国民间借贷规模可见一斑。
据粗略估讣,78 010的私营企业参与过民间借贷,反映了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
过去大多发生在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熟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而今放贷主体涉及职业放贷人、企业法人、个体经营者以及寄卖行、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借款人也从生活困难或资金周转需要的个人扩展到融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
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发展导致了全国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急剧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案件已突破60万件;个案借贷金额也从百万元以下显著上升到千万元以上,全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标的额为1143.8亿元,同比增长38. 27%。
从我们调研情况看,许多法院均反映,自2008年以来,民间借贷纠纷持续高位增长,如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为例,2006—2010年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分别增长170%和606qo;连云港市新浦法院2010年受理民间借贷案件同比增长409. 52%。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探析
2 0 1 1 年温州 数十家民企 老板 因无 法偿还 由民间借贷 产 生 的高利贷 出逃 , 对 中国经济具 有“ 风 向标 ” 意义 的“ 温州模 式” 从 风光无 限到 毁誉 参 半。2 0 1 2年备 受 瞩 目的 “ 亿万 富 姐” 吴英 因集 资诈骗罪 被判处 死缓 , 2 0 1 2年 3月 2 8日, 国务 院常务 会议决定设 立温州 市金 融综合 改革 试验 区。这 些密 集的涉及个人 、 地 区经济甚 至国家经济 法律制 度的事件背后 都关联 着一个核心概念 : 民间借贷 。
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 券借 贷的一种法律行为。 根据借贷主体的不同 , 民间借贷 又可 以分 为两类 : 一是 实体经济部 门之间的借贷 , 如居 民之 间 、 非金融法人之 间 、 居 民与非金融法人之 间的借 贷 ;二 是准金 融 部门包 括小 额贷 款组织 、 贷款公司 、 产业基 金 、 风险投 资公司 、 担 保公 司 、 典当 行等机构, 对实体经济部门的借贷 j 。
根据 法律性质 的不 同 , 民间借贷可分 为商事性借 贷和民 事性借贷。商 事贷 款是以营利为 目的 , 专 门从 事借 贷业务的 机构和个 人所进行 的借贷行 为 ; 民事性借贷 是指 对于一般性 的、 非专 门性 的私人 借贷 , 其 通常 只涉及借贷 双方 的权 利义 务, 不会对其他人 的利益产生影 响。根据 我国民间借贷市场 的现状 、 相关法律 制度的 法制现 状 , 我国 目 前 民间借 贷的规 制重点应 当是商事性贷款 J 。 2 我国民间借贷现象 的发展现状缘起 民间借贷在我国有很深的社会经济基础 , 直接关系到 国 民经济的发展 , 对其发展现状 和深层 原因的分析是对其规范
民间借贷需法律规制
自愿 地设 立 、 变更 、 终止 民事 权利 义务 关 系。 当事人 可 以 自由选择
相 对 人 、自由 约 定 契 约 内容 、自由 选 择 契 约 方 式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把
自 己的 意 志 强 加 于 另 一 方 民 间
责任 编辑/ 卫科 邵
囡 RS0l D2o J 16 0
讨 的 问题
民 间借 贷 是 不通 过 已经存 在 的金 融机 构 ,而在 个人 与 个人 之
间 、 人 与 企 业 之 间进 行 的 一 种 借 个
需法律规制
问 题 的 批 复 》 指 出 :公 民 与 非 金 “ 融 企 业 ( 下 简称 企 业 ) 间 的 借 以 之
贷活动 。简单地讲 , 间借 贷应该 民
经 济 组 织 不 能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社 会
用 ,还要 有 效 地 对其 风 险进 行 监
控 和 预 防 。 我 们 呼 吁 对 民 间 借 贷 须 进 行 规 范 .将 其 纳 入 现 行 法
治轨 道之 内
机 构 确 定 下来 。 虽 然双方 当事人
可 以对 合 同的 内容 进 行 协 商 , 借 但
贷人能否成功 进 行融 资 , 主动权 与 决定权主要 掌握 在金 融机 构一方
最 高人 民 法 院 《 于如 何 确 关
认 公 民 与 企 业 之 间 借 贷 行 为 效 力
( 者 单位 : 南省 孟 州 市人 作 河
民法 院)
公 众集 资。 第二 , 资方 式是否 合 法。企 集
法 向社 会 集 资 :企业 以借 贷 名 义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放 贷 款 :其 他 违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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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法律属性分析与规制[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现阶段的发展早已突破了个人间仅用于生活所需的局限,它的发展速度和规模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期。
同时伴随而生的形形色色的、有关民间借贷的大量纠纷也开始对人们的生活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
文章从民间借贷的现状入手,深入剖析了民间借贷本身的法律属性,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属性;民事行为;规制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
民间借贷的蓬勃发展也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必然产生的后果。
但是,民间借贷本身的发展历程却从来没有一帆风顺过。
即使是到了已经改革开放30多年后的今天,民间借贷也依然处于“秘密的、地下的”状态。
也正是因为这种“名不正,则言不顺”的尴尬地位,所以,民间借贷一直都未能被纳入我国的正规的金融体系内,只能游离于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
但民间借贷本身的发展已经用事实证明我们需要用新的眼光和态度对其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
一、民间借贷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对于民间借贷已经形成一种公认的管理模式,即以行政管制为主,刑罚处罚为辅的一种模式。
这一思维从新中国成立至今一直都没有太大变化。
如果说新中国刚刚成立之初是为了特殊时期为了维护新生政权的需要而选择确定这样一种模式,当世界经济已经进入全球化发展阶段的今天依然采用这种模式,显然这样的金融立法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了。
我国在经历了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后,对国内的民间借贷行为给予了更为严格的管制。
但在进入21世纪后,民间借贷在农村经济及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对民间借贷开始放松管制,对其作用也予以了认可。
2005 年国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2010 年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2012 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又多次提出,要尽快制定“新36 条”的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这些举动显示了中央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决心。
民间借贷再次活跃,成为众多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遗憾的是,这诸多的政策依然停留在制度层面,面对现实中层出不穷的民间借贷案件,司法实务部门更愿意遵循行政管制和刑罚打压的思维,致使民间借贷依然处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
这一现状严重阻碍了民间借贷正常的发展,使其在发挥正常的功能时,总是抹不去非法的阴影。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属性分析民间借贷,顾名思义就是与获得官方许可从事资金借贷业务的机构相对应的一种金融运营模式,主要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
在我国现行的民法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做了明确规定的只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
而对于个人与企业之间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此并无明文规定。
就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来看,如果仅仅站在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其实这种行为就是一个完全的民事法律行为。
它跟其他所有的民事行为一样,需要遵循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
不论是个人与企业之间还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都是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我选择从事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即使是当下民间已经普遍存在的高利借贷行为,其行为的发生也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的一种选择。
自然人个人或者企业之所以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从事借贷这种民事行为,其根源就在于行为人自身对物的所有权的一种支配。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究其本质,民间借贷行为是货币的所有人对其所有权的一种行使。
物权作为一种私权,对于该种权利的行使行为人遵循按照民法中的相关规定即可。
也即行为人在行使自己的私权利的同时,不得违反法律,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更注重行为权利的行使和保障。
民间借贷行为实际上是物权的所有者所进行的一种财产的交换。
当事人双方选择跟谁从事这样的交换行为,是主体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借贷这种行为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体现了法律给与主体充分的自由空间,国家尽量不予干预。
”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往往只有通过流转才能充分实现其价值,最终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财产关系总是处于一种变化之中,国家也不宜对财产关系加以过多干预。
民间借贷本身作为财产流转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已经存在了上千年的历史,在普通人的观念中它早已获得了普遍的认同。
中国的金融体制处于严格的金融管制之下。
对金融体系的过多干预会造成金融抑制,直接的表现就是金融服务短缺和效率低下。
这正是中国金融体制存在的严重问题。
一方面,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现有的金融服务渠道有限且效率不高,无法满足这些资金需求。
与此同时,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一般家庭都积累了部分剩余资金。
而近几年来通货膨胀的压力和人们理财意识的觉醒使更多的人不再选择储蓄作为理财的唯一方式。
而股市低迷、楼市限购、期货交易风险太大,国债、公募基金等回报率较低,民间借贷市场则利率较高且风险基本可控,因此越来越多的民间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这样,由于正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不足而产生的资金缺口正好可以由民间借贷来满足。
从根源上讲,民间借贷的产生依然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民事法律问题。
人们把自己手头积累的资金借给别人使用,从而获取一定的收益,这本无可厚非。
但问题就在于我国的金融体制管理行政化色彩浓厚,金融机构从设置到经营管理都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严格的管理,使得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而产生的民间借贷反而变成了一种体制外的财产流转方式。
况且,原本就源自于民间自发产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在经过上千年的历史发展后,它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独立的行为规范,尽管这些规范往往以习惯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在现实中这些习惯是得到人们普遍的认可和遵守的。
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还”等,都反映了人们对于借贷这种财产流转方式所遵循的一些习惯。
时至今日,民间借贷已远远超出了个人之间用于日常生活消费的范围,大量的民间借贷都是用于生产领域中。
前文已提及许多民营的中小企业因在正规金融机构难以取得贷款,而民间借贷正好可以满足这些企业的资金需求,从根本上讲这依然是一种基于私法自治的民事行为,即便是现在社会中大量存在的高利借贷行为,只要是当事人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从事的借贷行为,就应该得到民法的认可和保护。
民间借贷在满足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已经对正规金融体制造成不小的冲击的负面影响,而且这种负面影响也开始在整个社会中凸显出来,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由于民间借贷缺少法律的约束,游离于监管之外,相关信息不够透明。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借款人可能因为难以预料的风险,最终无法偿还,或携巨额资金逃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这些风险成为民间借贷的致命弱点。
”②同时,民间借贷的隐蔽性,也致使它往往会干扰中央银行对信用和资金总量的检测与控制,导致资金盲目流动,最终削弱国家金融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效果。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新旧制度的交替时期,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控制始终都处于强势的状态。
金融资源绝大部分都掌握在国家手中,政府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国有资金的使用和走向。
“政府通常实行或变相实行选择性信贷,导致原本就短缺的资本资源过多的流向政府所‘偏好’的国有部门”,而私人部门在转型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往往又受到更多的限制和约束,其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渠道获得与其正常发展相匹配的资金支持,使得私人部门转而投向民间借贷,并对民间借贷形成了一种很强的依赖性。
由此可见,因政府部门本身所存在的明显而严重的所有制歧视,民间借贷几乎是应运而生。
换言之,民间借贷是我国改革过程中必然的产物。
而其产生后对我国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也是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但不能因此就完全否定民间借贷。
对于其正面的效果应发扬光大,而由其所产生的负面效果理应加以理性的规制和引导。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民间借贷并非经济落后的表现,在实行金融自由化的发达国家中民间借贷依然广泛存在并发挥作用。
政府要做的便是客观的正视并重视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积极作用,采取一定的措施引导其朝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
对此,首先需要在法律层面对民间借贷有明确而清晰的界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关民间借贷的立法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刑法》以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此外,还有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和批复意见。
民间借贷法律规则的零散化和不协调,模糊了实务中处理相关纠纷案件时的合法性标准,凸显了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制度性风险。
笔者认为,对于民间借贷亟须建立统一而明确的规范体系。
调整民间借贷规范的多元化,最终造成司法实务中解决此类纠纷时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和不统一性,同时也使事务部门在认定合法性时缺失了明确而统一的标准。
签于此,笔者建议:第一,赋予民间借贷合法性。
到目前为止,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也一直存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依照民间借贷能否促进市场发育成熟,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虽为现行法律法规所不容,但其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改造未来可能取得合法资格的金融活动;另一类是即为现行法律法规所不容,又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未来也不能取得合法资格的金融活动。
③这一观点更符合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因此,作为一种民事借贷行为,首先应对民间借贷本身加以明确而清晰的划分。
笔者建议,应该将民间借贷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内,使其具有明确的法律关系的归属,或者至少应该明确其主要法律关系的归属,以便在出现借贷纠纷时可以有法可依。
第二,将民间借贷作为私人之间一种基于意思自治基础之上的民事行为,并将其归入《合同法》的借款合同中,将原来的借款合同的内容加以扩展,将目前存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有可能在将来取得合法资格的金融活动适用合同法规范,以此赋予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并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样既便于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同时,政府在进行必要的干预时,也有了法律依据。
[注释]①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8页。
②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经济法论坛》第四卷2006年第157-176页。
③杜朝运:《民间非正规金融的成因与治理思路》转引自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经济法论坛》,2006年第四卷。
[参考文献][1]王利民.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2]陈蓉.我国民间借贷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J]. 经济法论坛,第四卷,2006.[3]张书清.民间借贷法律价值体系的重构[J].上海金融,2009,(2).[4]黄越:民间借贷危机的成因及治理对策.常州大学学报[J].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3卷第1期.[5]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