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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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思考

工作心得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思考

在我参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中,我深感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在保障社会安全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这里,我愿意分享我的一些思考和心得。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应当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很多,其中包括家庭问题、学业压力、社会环境等。

因此,办案机制应当从根源上寻找问题的解决办法,而不仅仅是简单地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法律制裁。

我们应当更多地采取教育、心理疏导等措施,帮助未成年人重返正轨。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教育、家庭、社会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

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我们应当加强与教育部门、社会福利部门等相关机构的合作,共同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综合性的帮助。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另外,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应当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犯罪者不仅仅是犯罪的主体,更是受害人。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当关注未成年犯罪者的心理健康和教育问题,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权衡未成年犯罪者和受害人的利益,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

最后,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罪者的社会监管和帮教。

未成年犯罪者一旦接触到犯罪行为,往往会面临再犯的风险。

因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注重对未成年犯罪者的长期教育和社会监管。

通过加强对他们的跟踪和矫治,帮助他们摆脱犯罪的诱惑,重新融入社会。

在未成年人犯罪办案工作中,我深感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需求。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未成年犯罪者视为普通犯罪者,而是应当在办案机制中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有效地减少未成年犯罪行为,保障社会的安全和未成年人的权益。

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的不断优化和完善是我们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为社会做出贡献的责任所在。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几点看法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几点看法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几点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论调处理的几点看法文章标题: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几点看法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有犯罪中,是一个十分特殊的中产阶层。

这个特殊性表现出色在:首先,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

每个人要树立健康的思想,有益是要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有益的实践经验的,这就需要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和学习经历。

而未成年人恰恰缺少这些,他们远没有脱离本身和幼稚。

由于体重和受应受教育程度的关系,他们对这些人生重大问题的知识匮乏,处于蒙昧之中。

其次,行为具有极大的蟹蛛科花。

由于思想不成熟,没有自己做人的准则,因此,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少脉。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他们身上自我感觉得最为淋漓尽致。

可以说,没一个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在不良环境、不良交往中酿成的。

第三,人格具有极大的磁性。

正因为犯罪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都处于不定型阶段,他们蓬勃发展的发展方向有多种可能性。

教育得当,他们最终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而处罚不妥、甚至放弃挽救,就会把他们推向犯罪的深渊,后果是这些人长大后成为后果社会的铁锈。

正因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刑事案件性虐待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犯罪的成年人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所以,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其,只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应当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社会是有较大责任的。

从来没有天生的犯罪人,所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都可以从批判性环境中找到原因,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者。

设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学校教育没有文化教育纰漏,如果我们的社会环境充满着真善美,如果我们每一个都有着健康的生活,那么,未成年人犯罪者还会产生吗?某个成年人犯罪了,都是由于这样那样的客观环境在起着负面教育、催化作用。

既然他们的堕落社会是腐化有责任的,那么,教育、挽救这些可恨的孩子,便是我们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如果哪个学校、哪个国家机关、哪个家庭不能自觉地独自承担起这一责任,如果哪个教师、哪个国家机关职员、哪个家长认为犯罪纯粹是这些未成年人的责任,那么,他们不仅是认识的肤浅者,而且是反复无常的不负责任者。

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刑法的思考

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刑法的思考

对未成年人犯罪与刑法的思考内容提要: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的势态,未成年人作为一种特定主体,其刑事犯罪在当前各类案件当中已占有相当程度的比例,已成为社会共同关心和重视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以防为主,法制教育”的原则,在犯罪刑罚方面,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还处在生长发育之中,他们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规定了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从轻处罚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其与成年人刑事犯罪在刑罚的适用上和刑事责任的认定上有着较大的不同。

这种区别体现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本文试图从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就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的认定、未成年人跨年龄段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受到正确的定罪量刑,以及对未成年人执行教育挽救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进行全面探讨,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认定刑事责任认定适用刑法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不断上升的势态,未成年人作为一种特定主体,其刑事犯罪在当前各类案件当中已占有相当程度的比例,已成为社会共同关心和重视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我国刑法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体现了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本文试图从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规定的不同年龄阶段,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分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与刑罚的特点。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的几点建议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严重,如何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我国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重视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清楚我国目前立法、司法中的缺陷不足,才能够对症下药。

此外,要从细节、具体制度出发探索,最后促使一套完整的司法保护体系的建成,作为我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全面、充分保护犯罪好未成年人的权益。

标签:犯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一、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及保护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在我国,年满14周岁的公民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所以,犯罪未成年人指的是14周岁到18周岁少年这个特殊的群体。

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调查研究显示,2010年全国法院判处的未成年人罪犯近9万人,未成年人犯罪占全国犯罪总数超过9%,并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犯罪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正在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犯罪未成年人具有其特殊性:从犯罪主体上来讲,认识能力较弱,辨别是非能力差;从犯罪行为上来讲,常常是由于一时冲动或者是被教唆、被鼓动。

此外,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可塑性,易于矫正。

所以,不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不宜将他们与成年罪犯同等处罚。

如何加强对未成年犯的司法保护,以逐步建立完善的司法保护体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问题。

二、司法保护中存在的缺陷完善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必须先明确目前我国在立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才能对症下药。

(一)立法规定不足1、定罪标准与成年犯无区分在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下,虽然最高院曾出台过数条司法解释,针对未成年人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等罪的定罪上做特殊处理,但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适用同样的定罪标准,而未成年人正处于人生的起步阶段,一旦被定罪,即使是只有较轻的刑罚处罚,对他们来说也像是人生抹上了污点,不利于他们的再社会化以及继续接受教育,对于他们的家庭也是沉重的打击。

关于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思考

关于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思考

关于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思考近年来,检察机关面对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深感惋惜之余,应该深入思考,怎样走上一条打击与预防的综合治理之路,才能达到挽救、教育这些误入歧途的少年犯的目的。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检察机关应从侦查环节起,全程参与犯罪案件的办理,即在侦查环节、检察环节、审判环节,检察机关都应有自己的办案机制,对未成年的挽救、教育、保护体现在办案的全过程。

一、当前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上还不成熟,虽然我国刑法,刑诉法及《未成年犯罪保护法》、《预防未成年》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在执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困惑,这表现为:一是在强制措施上对一些可捕可不捕的案件,是否可以全部做“不捕”处理,对一些主观恶性小、平时一贯表现好的在校学生或初犯、偶犯是否可以不逮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在侦查阶段,侦查部门不注意对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犯罪原因调查;三是根据法律规定,讯问犯罪人、询问证人、被告人均可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在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通知其家属到场。

四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出现了犯罪情节相当,但量刑差别较大,都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的情形,违背了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

五是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起诉,不起诉的规定和未成年犯罪没有明显的区别,除了符合刑诉法十五条,其余的情形在办案实践中不好把握,这也是未成年不诉率低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应采取全程参与的办法,做好未成年犯罪的改革工作为更好地执行《预防未成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践中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执法思想,全面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总体方针,结合办案实践,改革未成年犯罪办案制度。

公安部门可以采取“全程参与”的办法,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公安部门都要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挽救、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建立提前介入制度。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思考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思考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思考摘要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而不以案发时间、羁押开始时间、起诉时间或者审判时间作标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此外,还应实行保密和分别看管的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1、从宽处罚原则;2、不适用死刑原则;3、相称原则;4、双向保护原则。

非刑罚处罚方法主要包括三类: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3、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 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概念的了解,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处罚的基本原则的阐述,对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有如下构想: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者的不负刑事责任;明确规定有关限制适用;明确规定较为宽宥的量刑制度;在刑法典设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专章。

关键词: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它具有犯罪率高、低龄化趋势明显、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突出、作案手段成人化、智能化等特点。

要正确地理解这个概念,必须把握以下要点:(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其认定;1、所谓未成年人犯罪的,是指实施犯罪行为时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而不以案发时间、羁押开始时间、起诉时间或者审判时间作标准。

;2、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x x周岁。

例如,被告人一九八零年十二月三十日出生,直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满十四周岁。

3、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否以满x x 周岁这些关键年龄不清的案件,应如何办理,根据目前的条件一般采取的做法是:(1)认真讯问行为人并核实其供述的容;(2)查阅行为人的档案户口薄公安户口底册等证件;(3)深入调查,到行为人的出生地出生医院所在单位学校了解,向其邻居同学同事同时出生的人询问。

未成年人犯罪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犯罪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犯罪心得体会作为一个未成年人,我曾经犯下过错误,犯下过罪行。

回首过去的日子,我深感悔过和反思的重要性。

以下是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其他未成年人有所启示。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违背了法律和社会的规范。

作为一个公民,我应该遵守法律的底线,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宁。

犯罪行为不仅会给受害者带来伤害,也会给我的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

我深刻理解到,任何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破坏了自己的未来。

年少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重要阶段,我们应该努力学习知识,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塑造良好的人格品质。

而犯罪行为会使我陷入无底的深渊,错误的选择会使我走上不归路。

犯罪的后果会伴随我终身,影响我未来的人生道路。

我现在明白,一个健康、成功的未来来自于我对自己的正确选择。

再次,未成年人犯罪伤害了亲人和朋友。

在我犯下罪行的那段时间里,我看到了亲人和朋友的失望和伤心。

我的行为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痛苦,我们曾经的亲密、深厚的关系瞬间消失。

犯罪的代价是无法用任何东西来弥补的,我意识到我需要承担责任,重建我与家人、朋友之间的信任和阵地。

还有,未成年人犯罪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伤害。

良好的社会氛围是每个人的责任,而犯罪行为则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摧残。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我们应该秉持正义,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发展出一份力。

我们应该通过遵守法律,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传递正能量,为社会作出正面的贡献。

最后,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人生道路上的一次重大警示。

通过这次犯罪经历,我对自己的价值观、人生观和行为准则都有了更新和调整。

我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并下定决心改变。

我意识到,一个人的成长和成熟并不仅仅依赖于年龄的增长,更需要我们的自律和责任心。

我要通过积极向上的努力,重新振作起来,为自己争取一个美好的未来。

总结起来,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错误的选择,会给自己和周围的人带来伤害。

犯罪行为之后,我意识到自己应该反思自己的过去,努力改变自己的现状,追求一个充满阳光和机会的未来。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的几点思考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的几点思考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盼盼摘要:结合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面临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种类逐步增多,犯罪年龄低龄化问题严重的情况,在分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内涵与制度依据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问题应注意的问题,希望对于今后逐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社区网络教育;和解方式中图分类号:DF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9-0102-0001所谓的“刑事和解”主要就是通过司法机关的主持工作,犯罪行为人能主动认罪,并给予相应的经济或者精神补偿,这样的方式能保障犯罪人免予或者减轻相应的刑事处罚,从而有效实现刑事纠纷予以解决。

这种方式在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一定的应用情况,能有效实现刑事裁量的要求,特别是较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

这里重点探讨了如何有效实现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希望能有效进一步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内涵与制度依据(一)内涵及其理论依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的实际情况来看,在传统的司法解释过程中,则体现出“恢复”的基本特点,重视能有效考虑到被害方的心理及物质的实际需求,从而能有效全方位解读相应的社会关系,并能有效修复相应的加害方与被害方的心理及社会关系,从而满足相应的社会可持续化发展的目的。

结合刑事诉讼法相应的规定内容,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以及相关所涉及的利益方面,则应重点结合实际情况出发,参考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相互自愿原则,进行相应的各项犯罪行为的协调工作,在具体的惩罚措施中,结合需求来开展经济赔偿、道歉、认罪、社会服务等内容,从而满足相应的刑事和解要求。

(二)理论依据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和解方式应用来看,其往往较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其也存在着一定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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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几点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几点看法文章标题: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的几点看法未成年人犯罪,在所有犯罪中,是一个十分特殊的群体。

这个特殊性表现在:首先,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

每个人要树立健康的思想,是要具备足够的知识和有益的实践的,这就需要有一定的生活阅历和学习经历。

而未成年人恰恰缺少这些,他们远没有脱离单纯和幼稚。

由于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关系,他们对这些人生重大问题的知识十分匮乏,处于蒙昧之中。

其次,行为具有极大的模仿性。

由于思想不成熟,没有自己做人的准则,因此,未成年人的行为具有从属性。

“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他们身上表现得最为淋漓尽致。

可以说,没有一个未成年人犯罪,不是在不良环境、不良交往中酿成的。

第三,人格具有极大的可塑性。

正因为犯罪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都处于不定型阶段,他们的发展方向有多种可能性。

教育得当,他们最终会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而处罚不妥、甚至放弃挽救,就会把他们推向犯罪的深渊,后果是这些人长大后成为社会的渣滓。

正因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所以,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应当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社会是有一定责任的。

从来没有天生的犯罪人,所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都可以从客观环境中找到原因,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

设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学校教育没有纰漏,如果我们的社会环境充满着真善美,如果我们每一个家庭都有着健康的生活,那么,未成年人犯罪还会产生吗?某个未成年人犯罪了,都是由于这样那样的客观环境在起着负面教育、催化作用。

既然他们的堕落社会是有责任的,那么,教育、挽救这些可怜的孩子,便是我们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如果哪个学校、哪个国家机关、哪个家庭不能自觉地承担起这一责任,如果哪个教师、哪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哪个家长认为犯罪纯粹是这些未成年人的责任,那么,他们不仅是认识的肤浅者,而且是极端的不负责任者。

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一定要承担好自己的责任。

其次,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强烈的措施,无论对谁,都会感到心灵上极大触动和痛苦,对未成年人更是如此。

有过进看守所的经历,将会在一生中留下阴影,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负作用很大。

对教育挽救他们,会造成新的困难。

因此,对犯罪未成年人应当尽量不用羁押的强制措施。

能够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就绝对不能逮捕他们。

在这种情况下,把这些未成年人送进看守所,是我们司法机关的一种严重不负责任的表现。

我们应当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

第三,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

刑罚,客观上具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

这两个功能哪个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和社会背景来分析。

严打期间,对那些严重刑事犯罪从重从快处理,一般预防功能相对突出。

但是,在任何时候,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必须始终把特殊预防摆在首位。

为了警示其他未成年人犯罪而对犯罪未成年人处以重刑,是一种错误的做法。

因此,当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法定的、酌定的免除处罚或不需要判处刑罚时,检察机关必须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将这种案子起诉,是教育挽救的败笔。

第四,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坚决判处缓刑。

监狱当然是改造人的地方,尤其是我国的劳动改造场所。

但是,谁也不能否认,监狱同时又是一个大染缸。

这里,是一群不适应社会生活而被强制进行再社会化的社会淘汰者。

这里,充满着邪恶的观念和龌龊的生活经验。

将可塑性极大的未成年人放到这样的环境中,绝对是在其他办法不能用的情况下,才使用的“下策”。

如果,我们能够把犯罪未成年人置于一个更好的改造环境,有更大的教育好的希望,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去这样做呢!对能够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应当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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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城市化建设的进程吸引了大批外来妇女的加盟,她们勇敢地离开她们曾经赖以生存和依恋的乡村,满怀希望地来到陌生的城市,找寻属于她们自己的新的发展领地和空间,给城市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随着户政政策对外来人员落户城市的逐步放开,城市再次张开双臂,热情拥抱乡村妇女。

农业人口落户城市的农转非已不再是难事罕事。

打工或婚嫁进城的妇女呈逐渐上升之势。

然而,进城后她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面临“四难”困境。

一是工作难。

由于这部分人文化水平低、城市生活阅历浅,无一技之长,竞争能力弱,就业渠道狭窄,稍有技术含量的企业一般不接纳他们,能接纳她们的岗位往往局限在工时要求长、工资待遇低、劳保福利差的一些民营企业或个人,如饮服行业服务员、勤杂工、单位保洁员、家庭保姆钟点工等。

二是生活难。

在家千日好,出门时时难。

远离家乡的境况,使她们常常遭遇出门难。

她们凭苦力挣钱,劳动强度大,工资收入低,衣食住行开销不菲,且无医疗等保障。

为了立足城市,她们倍尝生活艰辛,粗茶淡饭,陋室简衣度日,生活的低水准,使她们成为城市社会中的名副其实的弱势群体。

三是维权难。

这是因为进城妇女文化低,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对维权的渠道和方式不了解,故而普遍存在维权意识差,维权能力弱。

即使遭遇侵权,她们也不知通过什么途径、依靠什么组织帮助她们去维权。

所以,尽管不时遭遇工资侵权,性侵犯等,但由于经济、精力的耗不起,她们只好选择忍气吞声,甚至放弃。

四是融入难。

与打工进城的妇女相比,婚嫁进城的女性则多了一份保障。

她们在城市安家,有较为稳固的食宿条件,没有居无定所的后顾之忧,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原因,少数婚嫁进城妇女始终面临融入难的窘境。

一方面,受农村习俗的影响,在农村惯于把男性作为主劳动力、主挣钱的对象,妇女一般处于从属的地位。

到城市后,往往需要她们就业时,她们会产生自己挣钱养家的心理不平衡;另一方面,城市的灯红酒绿使她们眼花缭乱,她们难以抵挡物质的诱惑,滋生攀比心理,加之将农村妇女引婚入嫁的家庭生活状况大都平平,不能满足这部分人的需求,使她们产生巨大的心理落差而怨天尤人,即便加入啃老一族,也有诸多不如意。

作为妇女的娘家--社区妇联如何解决进城妇女的“四难”,教育、引导和帮助进城妇女自立自强,成为社区妇联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介服务,解决就业难。

进城务工妇女最担心的就是没活干,没钱拿,她们频繁换岗于小饮食店、小理发店、小服装店以及需要家政服务的居民住户之间,这就需要社区妇联不时地关注他们的就业状况,一旦发现脱岗及时提供新岗,满足她们的就业需要。

职介服务是她们所需的一项经常性服务。

社区妇联应发挥熟悉驻区单位,易与他们沟通的优势,及时了解掌握其用工动态和要求,推荐给需要岗位的进城务工妇女,如西华东村、中山门、南航等社区妇联与驻区规模较大的一些民营企业签订了用工协议书,在这些单位用工时优先考虑本社区进城妇女。

在开展职介服务的同时,集约社会资源,争取各方支持,抓好技能培训,开设技能培训班等。

近两年来,瑞金路街道7个社区妇联与劳动保障所联手,举办各类培训班84期,其中有近千人次进城妇女参加,经培训推荐上岗的有325人。

实践证明,职业培训对于她们适应和胜任岗位有很大益处。

2、落实扶贫帮困,解决生活难。

社区妇联要主动关心进城妇女的衣食住行,将生活困难妇女的纳入社区帮扶的整体规划。

通过发掘和整合社区资源,开展志愿帮扶、结对帮扶,帮助她们度过生活难关,让她们感受城市的爱心、社区的温暖、妇联组织的关怀。

20xx年,街道开展了五助活动中,各社区妇联将困难进城妇女家庭纳入其中,接受来自企业、部队、街道党员的资助,帮助她们鼓起勇气,战胜困难,树立生活的信心。

如明故宫苑社区有一婚嫁进城的妇女韦正红突患胰腺炎无钱医治,社区妇联积极组织居民募捐,并借助新闻媒体,为其争取到8000元的资助,帮助她脱离了生命危险并度过了难关。

3、实施法律援助,解决维权难。

成立由社区妇联、工会、劳动保障所组成的进城务工妇女维权服务站,建立维权服务的绿色通道,开展劳动维权、妇女维权、法律维权,接受她们的劳动投诉,法律咨询等。

在现有的街居法律援助的规定中,将为进城妇女维权有机结合起来,并列入重要内容。

一旦发现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乐于挺身而出,以组织的名义为她们撑腰讨回公道。

4、做好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解决融入难。

社区妇联常年工作服务在基层,与进城妇女接触多,感情深,将她们组织起来,向她们灌输新思想、新理念,不仅有必要,也有可能。

通过此举,使她们能较快较好地融入城市社会或城市家庭,营造祥和温馨的社区氛围,尤其对婚嫁进城思想有困惑的妇女,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教育她们摒弃惯依赖好虚荣爱攀比的不良思想,正确认识自己,用自己的双手创造新的人生,在家庭中扮好为人妻、为人母、为人媳的角色,以自立自强的形象撑起家庭的半边天。

瑞金路街道西华东村社区妇联在今年初开办了城乡姐妹同牵手,共绘七彩人生的学习小组,组织进城务工妇女利用工作之余,学习法律法规,礼仪交往,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知识,拓宽了她们的视野。

学习中个别有家庭矛盾的婚嫁进城妇女向社区妇联敞开心扉,讲述了自己的进城后的烦恼,总感觉自己过得不如人,嫌丈夫拿钱少,嫌自己工作不如意等,尽管有公婆相助,仍然会怨气频生。

社区妇联对症下药,教她正确认识自己和家人,对年迈公婆的资助要有感恩之心等,一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教育,使她改变了不尊重公婆的态度,这一事例不仅教育了本人,也启发了其它婚嫁进城妇女,收到较好的效果。

回顾帮助和引导进城妇女自立自强,解决“四难”的过程,深深体会到,帮助和引导进城妇女正确认识自己和城市社会,提升她们的整体素质,对社区妇联来说,是一项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的工作,也是很有意义的一件大事。

她的前瞻性在于:进城妇女已成为城市社区妇女中一支不可低估的力量,她作用于社区的三个文明建设。

在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实现“五个统筹”的战略部署下,加快推进农村妇女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将是现阶段很长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

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改善,居民追求高质量生活和个性化服务的需求,也会接纳更多的农村女性参与。

务工或婚嫁进城的妇女都将会源源不断地加入到城市及社区发展和建设中来,因此关注她们就是关注妇女的未来,社区的未来,维护她们的权益就意味着维护广大妇女的具体利益。

它的挑战性在于:关注进城妇女,为她们提供优质的全方位服务,是社区妇联工作一项全新的工作任务,也是妇联工作不断创新的着眼点和归宿。

这需要社区妇联有一股全心全意为进城妇女服务的热情,有一副替她们说话办事的热心肠,有一个敢于为其维权奔走呼号的勇气。

它的现实意义在于:提升妇女素质,为妇女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是社区妇联必须经常思考和践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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