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法到私法我国商标法的应然转向
论我国商标司法的八个关系(一)——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
内容摘要:关键词: 商标立法/商标司法/对立统一关系内容提要: 《商标法》的适用需要妥善处理商标立法与司法、强保护与弱保护、内与外、主观与客观、一般与特殊、形式与实质、历史与现实、共识与尝试等八个关系。
这些关系反映了商标司法中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把握这些关系和处理好这些问题,对于确保商标法的正确适用和商标案件的裁判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商标立法/商标司法/对立统一关系内容提要: 《商标法》的适用需要妥善处理商标立法与司法、强保护与弱保护、内与外、主观与客观、一般与特殊、形式与实质、历史与现实、共识与尝试等八个关系。
这些关系反映了商标司法中的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把握这些关系和处理好这些问题,对于确保商标法的正确适用和商标案件的裁判具有积极意义。
《商标法》颁布30年来,伴随我国商标法制建设发展完善的历史进程,人民法院商标司法保护得到了长足发展。
各级人民法院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不作茧自缚,不固步自封,不抱残守缺,通过依法裁判商标案件、及时明晰商标法律标准和总结提炼商标司法政策,不断丰富商标法律内涵,不断创新商标审判理论,不断强化商标权益保护,已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建设的重要实践者、推动者和见证者。
回顾过去的司法保护历程,可以说“看到的都是一片辛勤耕耘的土地,品尝它们的果实即可感到它们的价值。
”[1]当然,就我个人的司法感受而言,多少有如下况味:“岁月流逝,或许我并没有因之获得更多的智慧,但是至少我的视野日益开阔,原本以为清晰可见的界限如今看来已是晦暗不明,原本以为密不透风的墙如今再看也没有密闭到滴水不入的地步”[2]。
在商标司法中我经常看到,那些看似清晰明了的法律界限其实并不清晰,那些看似简单易决的法律答案其实并不简单,那些看似单一的线索的背后却纵横交错,我们经常需要从一种倾向看到另一种倾向,从一个方面看到另一个方面,从对立中看到统一或者从统一中看到对立,因而经常需要以矛盾的或者辨证的方法处理争议,而自身也不免时常陷入矛盾和纠结的思维境地。
商标法治建设回顾与前瞻
法诒建设2019-1商标法治建设回顾与前瞻郑改革开放以来的商标法治进程是中国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进程的一个缩影。
全面回顾商标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深刻总结商标发展的实践经验,立足现实,展望未来,以小见大,具有承前启后的特殊意义。
一、改革开放历程中的商标法治变革(一)从无到有的“商标法”改革开放前,商标管理依据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进行。
这一条例规定对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国家登记制度,属于行政机关强制管理办法,并不具备完备的法律要素。
此后“文革”十年,商标法治的进程基本停滞。
1978年,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举行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自此,中国的法治进程得以重启,商标法治进程也随之开启。
首先是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制度的恢复。
197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伊始,就成立了下属商标局,负责全国商标工作。
从1978年底,商标局通过对全国商标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工作,重新建立了我国的商标注册管理体系。
1979年,国家工商局主持召开了全国商标工作会议,确立了未来商标工作的方向。
最终在1979年11月,全国的商标统一注册制度恢复。
在商标清理登记工作和改革纠偏工作基础上,《商标法》的立法工作启动。
改革开放后,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本着楠“立足国内,兼顾国际惯例”的原则,我国决定起草新的《商标法》。
1979年,国家工商局成立了商标法起草小组。
时任总局局长魏今非率领商标考察团出访日本,商标局长马冠群同志随团考察。
1980年6月,中国正式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0)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十分关注中国商标法的立法工作,并给予了及时的支援。
注册商标发展历程
注册商标发展历程商标是用于区分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它是企业形象和声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沟通的桥梁。
商标的注册制度可以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和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下面将从商标注册制度的起源、发展和变革等方面,详细介绍商标注册的发展历程。
商标注册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欧洲国家,当时的商标是作为商业交易和贸易的标志开始出现的。
19世纪末,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陆续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用以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避免商标的混淆和侵权行为。
20世纪初,商标注册制度逐渐在世界范围内普及。
国际商标注册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83年的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商标在国际上的保护,成为国际商标注册的先驱。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标注册制度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可和使用,国际商标组织(WIPO)于1970年成立,进一步推动了国际商标注册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以及互联网的普及,商标注册制度发生了一系列的变革。
1994年,WTO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确立了商标国际保护的标准和规则,使得商标注册制度更加国际化。
同时,互联网的兴起给商标注册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虚拟商标、域名商标等新兴商标形式的出现,使商标注册制度不断更新和完善。
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商标注册制度又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一方面,全球化和市场开放使得企业面临更多的市场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商标注册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挑战。
另一方面,科技的发展和创新成果的涌现,使得商标的形式和使用方式不断演变,商标注册制度需要与时俱进,适应新兴商标形式的保护要求。
同时,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商标注册制度在国内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中国商标注册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从起步阶段到成熟发展阶段的演进。
目前,中国商标注册数量已经居世界前列,为中国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中国商标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是怎样的
新中国商标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是怎样的1、第一阶段: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2、第二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3、第三阶段: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新世纪中国商标代理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
商标在中国其实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老字号”、祖传秘方等等,但真正意义上的商标制度是从西方传来的,也就是说商标制度是西方的舶来品。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商标制度也陷入了停滞时期,直到改革开放后才有所发展。
关于新中国商标代理制度的历史沿革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讲解。
▲1、第一阶段在1991年以前,国内商标的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式被称为“核转制”,一直沿用了近40年。
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从本质上说,核转制实际上也是一种代理制,是一种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强制代理行为。
商标注册核转制的实行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在中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核转制有力地指导了企业的商标工作,同时培育了新中国一代律人才,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由核转制向代理制的转换 1978年以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政治、社会、经济等方面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特别是1987年以后,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多年的核转制已不再适应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
一是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二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管理者又从事代理行为,其双重角色不符合行政机构改革的要求;三是与国际惯例相违背,不利于日益频繁的商标领域国际合作的需要。
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1988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第二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5月22日发布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随即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苏等地试点建立了商标事务所。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困境及其公法转向
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困境及其公法转向
闫竑羽;华子岩
【期刊名称】《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年(卷),期】2022(36)4
【摘要】私法保护已无法应对互联网时代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要求。
然而,各界对个人信息的公法保护却缺乏关照,公法保护呈现出规范零散化、内容局限化等弊端。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表现出强烈的公共属性,这成为个人信息公法保护的逻辑起点。
应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打造个人信息保护的公法规范体系,并将场景主义
理念嵌入个人信息保护具体场景,形成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个人信息公
法保护机制。
【总页数】10页(P167-176)
【作者】闫竑羽;华子岩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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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2013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在我国商标法原则是什么
在我国商标法原则是什么
我国商标法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原则:商标注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不能涉及到禁止注册的标志。
2.独占原则:商标拥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独占权,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进行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活动。
3.公平竞争原则: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防止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使用。
4.公开透明原则:商标注册和使用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让公众能够了解商标的注册情况和权利范围,保障大众的知情权。
5.真实性原则: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须对其商标的真实性负责,不能故意虚构或误导他人,否则可能导致商标无效或撤销。
6.国际一致原则:我国商标法的制定要考虑国际商标制度的一致性,以满足国际商标注册和保护的要求,促进国际商标的交流与合作。
7.保护原则:商标法的目的是保护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擅自使用同样或相似的商标造成混淆,侵犯商标拥有人的权利。
8.兼容原则:商标法应当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融合,与知识产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保持一致性。
9.信誉原则:商标应当代表着商标拥有人的信誉和品质,不能用于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否则可能涉及到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我国商标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独占、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真实性、国际一致、保护、兼容、信誉和销售方便原则。
这些原则在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交流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标法旨在构建一个稳定、公平、开放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为企业的品牌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国际公法下的我国商标法的修订之商标法的公权化与私权化
国际公法下的我国商标法的修订之商标法的公权化与私权化王玮【摘要】国际公认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显然属于一种私权。
然而,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却存在颇多的异化,比如知识产权由私权到公权的异化。
商标法被公认为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即属于知识产权,在现今商标法又一次修订的状况下,结合国际商标法的发展趋势及其本质要求,商标法到底是该注重私权方向还是注重公权方向,关乎商标法制定的目的以及能否更好地保护商标权利人的权益。
【期刊名称】《开封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6【总页数】2页(P281-282)【关键词】商标;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国际公法【作者】王玮【作者单位】兰州大学,甘肃兰州 73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一、从知识产权角度分析商标法的公权私权方向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我们通常所说的TRIPS协议准引言部分,开宗明义地向大家说明,各国认识到知识产权为一种私有权。
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从客体上来讲,知识产权中包含了知识产权者的人身权以及相应的财产权,显然,这两种权利都是民事权利的范畴。
国家对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授权行为、审查行为、注册行为实际上是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合法性真实性的一种审查,或者是一种公示、公信[1]。
而不是有了国家的确认才有了相应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从知识产权的主体方面来看,知识产权的主体具有平等性,利用知识产权所建立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一点又进一步证实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利。
在权利主体平等的情况下,权利主体无论是属于自然人还是法人,属于本国人还是外国人,权利都是平等的[2]。
我国有一段时间不承认知识产权的私有性质,自从1978年以来,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体系才开始不断完善。
但是,随着近年来全球经济的蓬勃发展,一方面,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大批的发达国家早已逐步重视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也很大程度上成为民法的重点。
中国商标发展史
中国商标发展史前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其在现代商业社会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程。
本文将从中国商标发展史的角度,梳理商标法规的演变、商标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并探讨中国商标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方向。
商标法规的演变商标法规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依据。
中国的商标法规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商标保护的早期尝试(1949年 - 1982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早期,中国商标保护措施不完善。
1949年,中国第一部商标法《暂行商标条例》出台,标志着中国在商标保护方面迈出了第一步。
然而,由于国内生产关系和市场经济的局限,商标保护措施并未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阶段:商标法制的建立与完善(1982年 - 2001年)1982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该法作为中国商标法的首部法律,明确规定商标的定义、登记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为商标保护奠定了基础。
此后,中国商标法制逐渐完善,商标保护范围逐步扩大。
第三阶段:与国际接轨的改革(2001年至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商标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并与国际接轨。
2001年,中国商标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商标法保护范围更广,商标的国际注册也得到了加强。
此外,中国商标法还引入了反不正当竞争和维护商誉的规定,保护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中国商标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商标登记制度的建立商标登记制度是商标制度的核心,也是商标权益保护的基石。
中国商标登记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登记制度逐渐得到加强,商标注册数量大幅增加,商标保护的意识也逐步提高。
商标管理体制的完善商标管理体制是商标制度运行的基础。
中国商标管理体制的完善经历了多次改革,从部门管理到综合管理的转变。
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的注册、审查和管理等各项工作,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商标的管理和维权。
商标法律的现代化
在我国即将加人WTO之际,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做出了新的修改。
修改后的新商标法,与1982年的商标法以及1993年修改的商标法相比,是一次质变,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这一进步,最终使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完成了向现代化的转变,这一转变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商标法与计划经济告别,转化为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法律法律是上层建筑,是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法律具有与自身经济基础相适应、相匹配的指导思想与理念。
原商标法诞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修改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起步之际。
商标,这一与市场经济具有天然联系的事物与财产形态,寄生于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计划经济的土壤之上,一方面,展示了这一新生事物的朝气勃勃的生命力和无限发展的未来空间,另一方面,它又很无奈地受到计划经济的僵化及保守体制的重重制约和束缚,表现了制度的矛盾与扭曲。
尽管我们自我安慰地声称计划经济曾经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事实上,正是计划经济长期束缚了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由计划体制而滋生的弊端,曾经让我们付出了如此巨大的经济和政治代价,又让我们花多年的时间去不遗余力地情除这些体制。
今天仍然不可避免地受到由计划经济而带来的思想和理念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伤害。
一部原商标法,从未出现计划经济四个字,但该法从指导思想到理念,从制度的设计和结构的安排,都反映了计划体制下主观经济、命令经济、官本位经济和背离人性的一无化经济的深刻烙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对外开放、融人世界经济这两方面的压力,要求商标法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原商标法的生存土壤-计划经济,己呈土崩瓦解之势,所以,新商标法的产生,应是水到渠成。
新商标法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宣示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根本原则就是公平、诚实、信用。
这一原则,分解为具体的条文,规定在新法中。
比如,新法引人巴黎公约有关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的内容。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规定,禁止商标所有人和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注册该商标,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代表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方向
商标法代表了我国民事立法的方向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商标法经过两次修改之后,已历时二十年。
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重要内容,作为我国民法的组成部分,在过去的二十年中,经历了中国历史上不平凡的时期,如果认真总结,会有诸多启迪。
我仅就个人有限眼界,谈几点看法。
一、商标区别功能的逐渐回归,说明我国商标法制开始向成熟过渡。
新中国的商标制度与建国前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商标制度一脉相承,且从后者脱胎而来。
早在二十世纪四十年代,很多解放区都曾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方法,其目的主要是为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商标专用权。
在1947年冀中行政公署办理商标注册时,甚至还提出,“发展生产,抵抗外货”的宗昌。
在这个基础上1950年新中国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所反映的精神,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自然是保护本国工业,促进生产。
1956年我国进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改造,为实行计划经济提供了物质前提,进而在理论上否认商品生产存在。
在公有制前提下,物资分配基本实行“计划调拨”,产品流通实行“统购统销”。
生产与市场割断。
在统一的公有制经济内部,区别产品的生产来源己经没有意义。
于是商标被人为规定成了代表商品一定质量和规格的标志。
众所周知,经济规律是客观的,商标这种事物原本是为区别商品的服务的来源应运用而生的。
这是商标的根本功能,也是它生存的唯一理由。
离开了这一根本功能,任何想主观上强加给商标以其它的功能,历史证明是徒劳的。
“商标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保证商品质量的标记,它既不能担保优质,又不能担保标准化。
”(参见沈关生《我国商标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年)因此,当时我国商标注册大大减少。
尽管我国后来一段时期推行了强制注册政策,仍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商标减少的局面。
主要原因,就是违反经济规律。
1982年商标法的主要功绩,在于恢复承认商标的区别功能,承认并规定注册商标人的商标专用权。
这是商标法的生命力所在。
我国商标事业遂得以蓬勃发展。
中国商标发展史
中国商标发展史商标是指商家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的某种标志(文字、图案、符号等),以区别其商品或服务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
中国商标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古代春秋战国时期。
中国古代商标在中国古代,商标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各国商人在市集上销售商品,使用各种符号标识自己的商品。
例如,晋国商人在橱柜或推车上使用石雕的狗的头像标志,以便顾客容易辨认。
同样,战国时期的秦国商人在货车上使用“秦”字印章标志,以识别商品的来源。
近代商标19世纪末,中国开始接触西方商标制度。
清朝政府在1897年颁布了第一部商标法,该法规定:“凡新式商标,(商家)须先由商调所核准注册,…凡恶意占用他人商标者,罚款并不得使用。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加,清政府于1910年再次颁布了商标条例。
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商标暂行条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善的商标法,为商标注册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措施。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商标法开始有了新的发展。
新中国商标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商标法诞生了。
该法规定了商标使用的范围、权利和义务、商标注册程序、商标保护措施和赔偿等问题。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法。
1963年,商标法进行了修改,其中包括重新规定注册程序和商标分类制度。
1979年,商标法被再次修改,进行了一系列重要的调整,包括取消地域原则,允许多个人合伙使用商标,规定对伪造注册商标的处罚,以及规定对外商在华注册商标的保护措施等。
1983年,商标法再次进行了重大的修订,规定商标的注册期限、注册程序、商标使用的期限和方式、专用权的转让和授权等问题。
此次修订使中国商标制度与国际标准更加接近。
中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在2001年、2013年和2019年三次修改了商标法。
最新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可以具有更广泛的保护范围,如声音、颜色、三维图形等非传统商标。
商标法还对商标侵权的惩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商标法的发展与商标行业研究
商标法的发展与商标行业研究商标作为商业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价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商标法作为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框架,也经历了长期的发展与完善。
本文将探讨商标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对商标行业的研究和影响。
一、商标法的发展历程商标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起源于国际上对商标保护的需求。
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商标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对于发展国际贸易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商标公约的签署和制定奠定了商标法的基本框架和原则。
20世纪以来,各国纷纷制定了国内的商标法律法规,以保护本国商标权益。
中国商标法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完善的。
1982年,中国首次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标志着中国商标法的建立和实施。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深入,商标法在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商标行业的研究与影响商标行业作为商标法的实践应用领域,一直以来都受到学者、企业和政府的关注。
商标研究不仅关注商标的法律保护和权益保障,还涉及到商标的管理、评估、策划等方面。
在商标的法律保护方面,学者们通过研究商标法的实施效果、司法判决和争议处理等,为商标法的改革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指导。
例如,近年来涉及到互联网和电子商务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增多,引发了对于互联网时代商标权益的保护机制的研究。
对商标的管理和评估研究也是商标行业的重要内容。
商标管理包括商标注册、维护、使用和监督等环节,通过研究商标管理的机制和方法,可以提高商标管理的效率和品牌价值。
商标评估则是对商标价值进行估计和评定的过程,为企业的品牌运营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研究者通过分析商标的法律和市场因素,提出了一些商标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如权重法、回归模型等。
此外,商标行业的研究还涉及到商标的策划与运营。
企业通过商标的选取、设计、推广和维护等策略,实现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
研究者通过对成功案例和失败案例的分析,总结了一些商标策划与运营的原则和方法,如品牌一致性、品牌定位和品牌保护等,为企业的商标战略提供了参考。
公法私法化
公法私法化起源及发展通说以为,公法与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标志性的法律分类方式.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私法划分的依据也不断发展,以致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现象,下面就让我们共同了解一下公私法划分依据的发展,进而了解“公法私法化"。
首先我们来共同了解一下公私法划分的起源及其历史演变: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起源于古罗马,本质上反映的是公、私观念的对立。
2、封建制社会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3、公私法划分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现代意义上的公私法划分,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在欧洲大陆的普遍确立而形成的。
4、现代公法与私法划分理论的变化:国家与个人发生了互动关系,原有的明确界限被打破。
公法与私法之间开始相互渗透,呈现出“公法私法化”趋势。
其次我们看一下公法的私法化含义:由于政府职能的扩大,传统的私法调整方式被部分地或间接地引入了公法领域,私法关系向公法领域延伸。
尤其随着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扩大,要求公共机构根据私法准则执行公共职能。
再次它的表现:主要表现是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法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权力加入、以公共利益为考量的公法关系。
具体表现如下,首先,国家直接将私法领域内的原则运用到公法领域来,创立了一种非私法又非公法、介于私法与公法之间的法,例如劳动法、土地法,其中最为典型的还是经济法,从一方面来说,这个是国家加强对社会生活干预的结果;另外一方面也表现了,这些原本应当属于私法领域的法律地位的重要。
其次,国家大力发展国家资本,组建国有公司,从事直接的经济活动。
例如,国家直接向私人企业大量订货或者供货,这个都是通过有关机关或直接经营企业进行的.这些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都具有了民事主体的资格,他们是以私法手段来进行公务活动的,他们在法律上都受私法规范的调整,与私法的一般主体是具有平等的资格的,这个是公法私法化的另外一个表现.最后,公法私法化促进了私法的公法化,许多私法领域的原则直接被运用到了公法的领域,这个也是公法私法化所带来的反作用的影响。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商标法是一部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其目的是保护商标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标的合理运用。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商标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其中第三次修改是对之前版本的进一步完善和完善。
本文将从几个重点方面对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进行解读。
一、商标的注册和审查程序商标的注册和审查程序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第三次修改对商标的注册和审查程序做出了一些重要的调整。
一方面,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的注册条件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如商标的注册申请必须具备显著性、独立性和可辨识性等要求;另一方面,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的审查程序进行了简化和优化,加快了商标注册的速度,提高了商标权益的保护效果。
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商标的使用和管理是商标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商标使用行为的规范和管理措施。
商标持有人必须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进行使用,否则可能会受到商标权的限制或撤销。
此外,商标法还对商标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三、商标的保护和维权商标的保护和维权是商标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第三次修改对商标的保护和维权措施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
一方面,修改后的商标法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和惩治;另一方面,商标法还建立了一套快速、有效的商标维权机制,为商标权益人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措施和手段。
四、商标国际化合作商标国际化合作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第三次修改通过增加对商标国际化合作的规定,促进了商标在国际上的保护和运用。
修改后的商标法鼓励商标权人主动参与国际商标组织的工作,积极参与国际商标注册和维权活动,推动国际商标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综上所述,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商标制度,强化了商标保护和维权的力度,促进了商标的合理运用和国际化合作。
商标法的修改不仅为商标权益人提供了更加稳定和有力的法律保护,也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中国商标发展史
中国商标发展史1. 前言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区分和推广作用。
中国商标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本文将从早期的商标管理起源开始,逐步介绍中国商标的发展历程,以及近年来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2. 商标管理起源早期,中国的商标保护并不完善,商标管理起源于清朝时期。
当时,主要是通过一些行规和商会的自律来维护商标的权益,但并未形成统一的商标管理制度。
3. 商标制度的建立商标制度的建立起始于中华民国时期。
1920年,国民政府成立了第一个商标事务所,并颁布了《商标管理办法》,这是中国商标管理体制的开端。
4. 建国初期的商标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商标事务逐渐规范化。
1954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商标管理条例》,明确了商标法律地位和商标权益的保护。
此后,商标管理机构逐步完善,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工作也逐渐得到加强。
5. 改革开放与商标发展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商标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982年,中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并于1983年颁布了《商标法》,为商标的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更为严格的法律保障。
6. 入世与商标制度改革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意味着中国的商标管理和保护必须符合国际规范。
为此,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商标制度改革,包括商标审查流程的优化、商标驳回复审制度的实施等。
7. 商标的国际化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使得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海外市场,这也促使中国商标发展迈向了国际化的道路。
中国企业申请国际商标的数量逐年增加,同时还积极参与国际商标组织的合作和交流,提高了中国商标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8. 互联网时代的商标管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商标管理也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互联网时代的商标管理不仅需要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还需要应对网络侵权和假冒伪劣等问题。
因此,中国在商标管理领域加大了对互联网侵权的打击力度,同时推行了在线申请、查询和管理等便捷举措。
9. 未来的商标发展趋势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商标保护和管理也将迎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摘要: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之一,也是保护品牌形象和消费者利益的关键手段。
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取得了显著成效。
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升级的趋势,商标法将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促进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标法、保护、知识产权、市场经济、消费升级正文:一、商标法的现状1982年,我国首次颁布实施了《商标法》,这是我国现代知识产权法律的开端。
此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深入推进,商标法大幅度修订,并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进行了四次修改。
目前,我国商标法已经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许可、变更、撤销等方面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商标登记申请得到审查通过后,具有法定的独占权,商标注册有效期为10年。
此外,商标法还规定了商标侵权行为,对于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保护。
二、未来发展趋势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趋势,商标法未来的发展将有以下几个趋势:1. 更加注重知识产权保护未来,我国商标法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
同时,我国将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营造更加公平、稳定、可预见的商标保护环境。
2. 加强对新兴商标的保护随着新兴产业的不断涌现,商标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涵盖了技术、文化等多个领域。
未来,我国商标法将根据新型商标的特点,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
3. 加强对大众消费的保护未来,我国商标法将更加关注对于大众消费者的保护。
除了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还将促进商标市场的合理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促进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支持知识经济发展的基础。
未来,我国商标法将在持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加强知识经济的监管和引导,发挥知识经济的创新驱动作用。
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商标法是一项旨在保护商标专有权并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商标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国际比较和未来展望三个方面探讨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首先,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要从历史发展看起。
商标法最早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商业标识,以区分商品的来源。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商标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并引发了商标法的初步形成。
20世纪初,各国相继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并逐步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例如,美国的《兰利法》于1905年颁布,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商标法。
其次,国际比较也是分析商标法律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重要参考依据。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范围、立法目的和程序要求等方面存在差异。
欧洲国家的商标法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注重防止混淆和误导。
美国的商标法则更加注重商标的商业价值,追求商标的独特性和非功能性。
中国的商标法从对传统商标的保护开始,逐步加强对互联网时代新型商标的保护,并以打击恶意抢注商标为重点。
这些不同的商标法发展成为国际商标保护水平的重要组成。
最后,展望未来,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首先,随着互联网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虚拟世界中的商标保护日益重要。
如何处理域名侵权、网络商标冲突和网络侵权等问题,将是商标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其次,全球市场的一体化以及跨国企业的兴起,给商标法律制度带来了国际化和多样化的挑战。
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与协调,形成更加统一和稳定的国际商标保护体系。
为了更好地发展和完善商标法律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国内商标法的立法与修改,抓住新兴领域、新技术和新业态的特点,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提高商标法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其次,加强知识产权教育与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对商标法的认知和遵守意识,营造良好的商标保护氛围。
此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商标保护的规则制定和标准制定,为我国商标在国际上的保护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摘要:商标法是保障商标权益的关键保护法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法不断完善,并出台一系列改革措施。
本文介绍了我国商标法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探讨了商标法在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商标法,现状,发展趋势,问题,建议正文:一、我国商标法的现状1.1 商标法的基本规定我国商标法是指对商标的管理、保护和使用等方面所制定的法律规定。
商标的定义是指具有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申请、登记、使用、变更、授权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1.2 商标法的改革措施近年来,我国商标法在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
例如,商标法规定了“先行审查、先公告、后注册”的原则,意味着商标注册程序加强了审查力度;商标使用较低的标准,要求更明确,使得市场上的商标更具可比性;商标审查员制度的建立,让商标审查工作变得更为规范和专业化;商标主题共同体的建立,促进了在不同领域建立广泛的商标合作,共同实现品牌价值等。
二、我国商标法的未来发展趋势2.1 消费升级将加速商标法的完善随着消费升级的逐步深入,人们对品质和品牌号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
这也增加了商标法保护消费者所需的标准和要求。
未来的商标法将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加重视,包括更严格的商标管理法规,鼓励创新等。
2.2 商标争议解决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在当前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商标争议不可避免。
未来,商标主题共同体将加强合作,共同解决商标争议。
另外,互联网时代,商标法的适用范围和争议解决机制也需要更加完善。
三、商标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3.1 商标审查流程不严格商标审查机构由省、市级商务部门设立,因此,审查人员的专业性参差不齐,审查流程不严格,所以可能导致商标的质量问题。
3.2 商标侵权问题难以解决在跨国企业间,商标侵权问题尤为复杂。
中国与许多国家缺乏国际公认的专利保护机制,难以处理跨国企业的商标侵权问题。
案例:一家中国电视生产厂家申请“Anon”商标,但被日本公司“SONY”抢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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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法到私法:我国《商标法》的应然转向•2010-12-29 10:37:33——以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为背景邓宏光【作者简介】邓宏光,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内容提要】商标法是公法还是私法,是决定其发展方向的关键问题。
从法律文本角度而言,我国《商标法》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是公法。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商标法》的公法属性。
然而,不管是国内学界还是国际条约抑或国外立法,都将商标权视为财产权、私权,都将商标法定位为财产法、私法。
我国已由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再将《商标法》定性为公法,已不合时宜。
《商标法》在第三次修订时应回归其私法本性,修改立法宗旨、重构商标确权程序、删除不必要的监督管理条款和修订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
【关键词】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公法/私法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于2003年启动,于2009年形成《商标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为《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
①社会各界对这次修订寄予厚望,希望能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商标法的修订与完善,②希望能总结我国的经验教训,借鉴他国的经验,提升我国商标法的水平,③将商标法修订成一部较为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更好地为中国的现代化服务的民事法律制度。
④笔者认为,实现《商标法》文本从公法回归私法本性,是这次修订工作中最重要问题之一,因为《商标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是决定商标法全貌的基础和核心问题。
从法律文本角度而言,我国《商标法》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是一种公法。
《送审稿》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公权力对商标法律关系的支配地位。
然而,理论界或国际条约和各国商标立法例,无不将商标法视为调整商标财产权利关系的私法。
因此,《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应当坚持民法原则,必须运用民法的思想、民法的方法、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制度观照和统领商标法律制度。
⑤一、我国《商标法》文本的公法属性公法、私法的划分,是认识和理解法律的重要基石,⑥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基础,成为法学研究的前提。
⑦“国法的一切规律,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而不同其意义。
”⑧商标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事关其价值取向与制度设计。
从法律文本角度看,我国《商标法》是公法而非私法。
一般而言,公法是有关政府或国家利益及其公共秩序的法律,它以国家领域为界限,私法被认为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律,它以私人领域为空间。
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定位是商标管理法,不管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上,还是各个具体制度设计,都充满了行政管理的色彩。
从立法宗旨来说,我国《商标法》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第一立法宗旨。
这种立法理念决定了整部《商标法》的性格:所有具体制度,不管是商标确权制度、商标使用管理制度,还是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制度,无不体现了加强商标行政管理的指导思想。
在商标确权制度上,我国采取严格的商标权注册取得模式,即注册者享有商标权,未注册者即便通过使用获得商誉也不能享有商标权。
这充分地体现了公法理念和公权观念:一切权利都源于国家的授权,一切领域、一切关系都受国家行政权力的支配,人民和企业的一切行为都须得到国家的许可,国家拥有绝对不受限制的权力。
⑨商标权成为国家垄断的资源,权利的授予完全依赖于国家行政权力的审批,商标权由此成为一种行政权利。
⑩在商标使用的监管方面,我国《商标法》将商标视为控制产品质量的工具,并规定了大量的质量监督管理条款。
例如,《商标法》第1条明确规定,加强对商标的管理,使商标管理在法制的环境中有序运作,(11)成为《商标法》第一要务。
此外,第7条、第39条、第40条、第45条、第48条以及《送审稿》新增的第59条都规定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商品质量的职责和处罚等。
《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行使和变更作了严格的限制。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送审稿》进一步规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可处以罚款。
商标保护制度,我国《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章的标题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不涉及未注册商标的保护。
在侵权判定标准上,只要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不管该注册商标是否通过使用而获得了一定的声誉,都会判定构成侵权,且可能承担高额的损害赔偿。
(12)《送审稿》进一步强化了注册商标的效力,第54条规定即便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应当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在未被商标局撤销之前,其权利仍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通观整部《商标法》,无不体现了“加强商标管理”的影子,公权力在商标法中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有无权利全凭行政权利的认可,能否得到保护仅看是否获得行政权利的审批,公权力俨然成为商标权和商标领域的主宰!然而,“人类生活的最大公害恰恰出自公共权力的专横和腐败”,因为“在国家和政府的管理职能不断强化且垄断多种资源的时候,在诸多强者能够通过国家和政府制定和执行自己所喜欢的规则的时候,把政府置于法律之下,让政府在实行有效治理的同时又接受法律的严格治理,不仅有些不切实际,且还有些不近情理呢!”(13)正因为如此,刘春田教授大声疾呼:《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既要做到‘入乎其内’,洞悉商标制度的特殊规律,又要‘出乎其外’,克服部门立法造成的思维局限。
修改法律应当坚持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有效节制行政部门的权利扩张。
”(14)惟其如此,方能涤除《商标法》中不必要的行政色彩,还《商标法》私法本色。
二、《商标法》私法本性的学理分析法律关系的属性,决定了它所适用法律的性质。
商标权,正如TRIPS协定序言中所宣称的,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
由此也决定了以调整商标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商标法》应当为私法。
(一)商标从“管理标志”到“财产标志”的转化商标是商业贸易之子,而商业贸易向来是政府控制的重要对象。
在罗马帝国时期,商标成为政府控制商业活动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一方面要求特定的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强制性标志,从而加强了商事主体资格的控制;另一方面,要求每个商事主体必须使用各自的标志,不得随便更改,以此控制商事主体的活动,该标志也成为责任承担和征收税收的依据。
商标的使用成为强制性义务,是对社会义务的一部分,为中世纪的严格社会秩序所需。
因此,在商标法早期,商标就是政府和行会控制商业的主要工具之一,是一种“管理标志”,它起着追溯瑕疵产品生产者以及确定责任的依据,因此,商标又是一种“责任标志”。
(15) 工业革命导致了生产的规模化,交通工具的革新加速了区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大众媒体的发展和广告业的勃兴为扩大商标知名度和社会效应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所有这些因素形成一股合力,推动商标法的现代化。
与此同时,政府对商业的控制手段越来越丰富和健全,商标的管理色彩逐渐消退,而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商标权人权益的需求则在不断加强。
商标也由原来的“管理标志”和“责任标志”向“财产标志”转化。
商标的财产利益主要体现在提高产品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占据产品价格优势以提高边际利润、利用品牌延伸以降低新产品促销成本三个方面。
(16)(二)商标财产权的特殊性质商标虽然具有财产属性,但它以商誉为基础。
这也决定了商标权的保护以防止混淆和预防淡化为范式,决定了商标权不像物权等支配权,而主要是一项禁用权。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商标权只是一种不完全的权利,从来没有成为一种绝对的财产权利。
(17)商标在本质上是商标权人商誉的象征,商标标识仅仅是商誉的外在形式,商誉与其商标标识须臾不可分离,就像连体婴一样,一旦分开两者都会死亡。
(18)美国最高法院皮特尼法官对商誉与商标保护的关系作了精辟的论断:“商标案件中的救济是基于一方当事人保护商业信誉的权利。
商标最根本和最主要的功能在于确定附着该商标的商品之所有权或者其来源”,“普通法意义上的商标,以及商标权人享有的排他性使用权,当然都被视为财产权;但仅仅从商标权人继续享有该商标的良好商业名声和商誉,并免受他人不正当干涉这个角度来说,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
”(19)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商标是商标所有人商誉的象征,商标也仅仅在这个意义上是一种财产。
商标与商誉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不管是混淆的可能性还是淡化的可能性,都旨在防止他人不正当的利用商标权人的商誉。
TRIPS协定以及绝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明确规定,以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作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通过混淆标准,将商标权人的权利从对商标标识的绝对性支配权,回归到对商标商誉的理性保护轨道,平衡了商标权人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利益。
商标淡化是指减少或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
(20)淡化之所以构成商标侵害行为,其原因在于“现代商标的价值在于其销售力……而这种销售力又取决于商标的独特性……这种独特性将由于被使用在相关或不相关的商品上而受到损害或削弱。
”(21)《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未采纳商标淡化理论,我国也未规定商标反淡化条款,美国和欧盟的商标法已经采纳了商标淡化理论,但商标反淡化救济仅限于“被普通消费大众广为知晓”并“视为指示商品或服务唯一来源的商标”。
(22)对商标淡化作出此等限制,是因为“淡化是对极其少的驰名商标的特别损害,反淡化也仅仅为了防止可能导致损害驰名商标显著性或声誉,即降低品牌力的行为。
”(23)因此,商标反淡化救济仍然为了防止商誉被不正当地损害或利用。
(三)商标的财产权属性决定了商标法的私法性质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它以商誉为基础。
没有商誉就谈不上商标权,是否会不正当地损害或利用商标权人的商誉,决定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商标权人与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私人利益,由此决定了商标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法。
商标法涉及公权力,但公权力的行使是为了承认私权和保障私权。
例如,商标注册是确权过程,“确权”即为对权利的确认,亦即权利早已存在,只不过需要特定的形式来确认和宣示。
商标权本质上是对商标所代表的商誉所享有的权利,商誉的形成过程,就是商标权的形成过程。
商誉是经营者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积累和凝聚的结果,并非商标确权程序中的行政机关赋予的结果。
同样的道理,商标权的保护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但介入的目的是为了将因商标侵权而破坏的商标秩序恢复到未受侵害时的圆满状态。
正如《物权法》并不因为物权需要登记机关确权和物权的保护需要公权力的保障而变成公法,《商标法》也并不会因为在确权程序和权利保护中需要公权力的介入,而影响其私法的本质属性。
三、我国《商标法》私法转向的现实基础商标法的修订与完善,本质上是法律建设,属于上层建筑。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决定了《商标法》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