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
一、客户识别 (1)
二、客户分类 (2)
三、业务审核 (3)
四、风险提示 (6)
五、持续监测 (7)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
一、外汇储蓄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8)
二、个人外币现钞存款业务 (10)
三、个人外币现钞取款业务 (11)
四、外汇携带证开立业务 (13)
五、《携带证》补办业务 (14)
六、年度总额内个人结售汇业务 (15)
七、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7)
八、境外个人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业务 (19)
九、个人手持外币现钞结汇业务 (20)
十、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非经营性购汇业务 (23)
十一、境外个人购汇业务 (26)
十二、应录入个人外汇业务系统的业务 (28)
十三、个人境内外汇划转业务 (29)
十四、非经营性收汇业务 (30)
十五、境内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1)
十六、境外个人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33)
十七、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销户业务 (35)
十八、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业务 (37)
十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业务 (38)
二十、境内个人结算账户外汇划转业务 (40)
二十一、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务 (41)
二十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业务 (43)
二十三、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业务 (44)
二十四、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45)
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项下个人购付汇业务 (47)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0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
一、客户准入 (1)
二、业务审核 (2)
三、风险提示 (4)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
一、进口信用证开证 (6)
二、进口贸易融资业务 (8)
三、出口出货前贸易融资业务 (11)
四、出口出货后贸易融资业务 (13)
五、转口贸易融资业务 (16)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称国际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可分为进口贸易融资、出口贸易融资、转口贸易融资等。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开立信用证、进口押汇、进口代付等;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出口信保融资、福费廷、出口代付等。各行业务品种名称如有不同,或组合型贸易融资业务,适用“穿透原则”,根据其业务实质适用相关业务审核规范。
一、客户准入
(一)办理货物贸易项下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和B类的企业。C类企业仅可办理90天以下(含)贸易融资业务。
(二)生产经营正常。
(三)与贸易对手合作情况良好、稳定,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债务纠纷、诉讼等影响融资安全的争端事项,无不良对外履约记录及结算记录。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海关等相关规定,在各银行、海关、外管局的信用记录和历史收付汇情况良好,纳税记录良好,未发生过恶意违约和伪造贸易背景骗贷、骗税等情况。
(五)通过委托代理关系办理进出口业务,需为委托方办理贸易融资的,需严格核实委托代理关系及贸易背景真实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1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 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
一、客户识别 (1)
户类 (2)
二、客分
业务审 (3)
三、核
风险 (6)
四、提示
五、持续监测 (7)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8)
汇储账户开变销户业务 (8)
一、外蓄立、更和
个币现钞业务 (10)
二、人外存款
个币现钞业务 (11)
三、人外取款
汇带证开业务 (13)
四、外携立
带证补办业务 (14)
五、《携》
六、年度人售
总额内个结汇业务 (15)
内个过总额经营结汇业务 (17)
七、境人超年度的非性
个过总额经营结汇业务 (19)
八、境外人超年度的非性
九、人手持外
个币现钞结汇业务 (20)
过总额经营购汇业务 (23)
内个超年度非性
十、境人
个购汇业务 (26)
十一、境外人
应录个汇业务统业务 (28)
十二、入人外系的
个内汇划转业务 (29)
十三、人境外
经营汇业务 (30)
十四、非性收
十五、境人非性付
内个经营汇业务 (31)
个经营汇业务 (34)
十六、境外人非性付
个汇结账户开变销户业务..35十七、人外算的立、更和
十八、人外易者性外
个对贸经营经营汇业务 (37)
个户经营汇业务 (38)
十九、体工商性外
内个结账户汇划转业务 (40)
二十、境人算外
内个参与权励计划业务二十一、境人境外上市公司股激 (41)
个购买内结汇业务 (43)
二十二、境外人境商品房
个将购币购购二十三、境外人因未得退回的人民房款
汇汇业务 (44)
出
个转让内资购汇业务二十四、境外人境商品房所得金付 (45)
项个购汇业务 (47)
二十五、特殊目的公司下人付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4: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
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
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管理分类为B\C类
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
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标准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三、业务审核
(一)审核材料
1.合同(协议):应具备交易标的、金额、主体等要素,需加盖企业公章;
2.发票(支付通知):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包括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
3.《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对外支付时提供):备案信息应与申请支付项目一致、《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应加盖主管国税机关印章、《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本次付汇金额应
大于或等于企业申请支付金额。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且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应要求客户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展业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应用探讨
作为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从业人员,展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在展业过程中,我们
可以遵循一些原则来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在本文中,将探讨“展业
三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中的应用。
我们要明确“展业三原则”是什么?它包括:专业原则、诚信原则和服务原则。这三
个原则是优秀业务人员必须遵守的,也是提高个人外汇业务水平的关键。在银行个人外汇
业务中,如何应用这三个原则呢?下面将分别进行探讨。
专业原则,作为外汇业务人员,我们首先要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我们要了解
外汇市场的基本原理和规律,掌握外汇交易的基本操作流程和技巧,熟悉各种外汇产品的
特点和风险,以及掌握外汇市场的最新动态和信息。只有具备了这些专业知识和技能,我
们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帮助他们进行外汇交易,并且能够对客户提出的问题进行
准确的解答。我们还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外汇业务水平,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外汇市
场。
诚信原则,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中,诚信更是重中之重。我们必须要对客户负责,保
证自己的言行和行为都是真实可信的。在外汇交易中,我们必须要坚守诚信原则,不得进
行任何违法违规的操作,不得误导或欺骗客户,不得以任何手段获取客户的信任和资金。
只有真诚对待客户,才能赢得客户的信赖并建立良好的口碑,才能长远发展。任何违反诚
信原则的行为都将对我们个人的发展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诚信原则是多么重要。
服务原则,优质的服务是我们赢得客户的关键。在银行个人外汇业务中,我们要秉承“客户至上”的理念,真正做到为客户着想、为客户服务。我们要倾听客户的需求和意见,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其量身定制外汇交易方案,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在操作过程中,我
(完整版)2018年外汇展业知识竞赛题库
一、单选题
1、境内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等值()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境需要办理《携带证》?
A。3000 B.4000 C。5000 D.6000
答案:C
2、境外个人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
A、存入本人储蓄账户;
B、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C、凭本人身份证件提取人民币现金
答案:B
3、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资金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当日累计等值()美元以下(含),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A。5000; B.1万; C.5万; D。3万
答案: C
4、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A。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
B.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C.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D。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答案:A
5、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结汇不包含()
A.赡家款和职工报酬
C。保险外汇收入
D.房租类支出
答案:B
6、《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规定,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进行:
A.外汇储蓄账户
B。外汇结算账户
C。资本项目账户
D。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
答案:B
7、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当日累计等值()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
A.5000; B。1万; C。5万; D.2000
答案:A
8、下列哪种描述不属于个人能够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情况?()
A、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B、政府领导人出访;
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内容
外汇业务展业三原则内容
外汇业务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跨国货币交换、外国汇兑等方面
所开展的一种业务。外汇市场规模庞大,流动性强,交易方式多样,因此
吸引了众多金融机构参与其中。展业是指金融机构主动开展业务,促使业
务的蓬勃发展。在外汇业务的展业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业
务的稳定发展和风险控制。本文将重点介绍外汇业务展业的三个原则。
第一、风险可控原则。外汇业务具有高风险、高报酬的特点,因此风
险控制是展业的首要原则。金融机构在展业之前,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和风险管理,以制定适合自身的风险控制策略。首先,金融机构需要充分
了解外汇市场的基本情况、市场参与者的行为特征以及市场的波动性。其次,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政策、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和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最后,金融机构需要严
格执行风险管理措施,并及时监控和评估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控制
策略。
第二、合规经营原则。在外汇业务的展业过程中,金融机构必须遵循
当地的金融法律法规,并遵守国际金融组织和监管机构的规定。金融机构
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机制,包括设立内部合规部门、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监督等。同时,金融机构应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
合作,及时汇报业务动态和参与风险管理的情况,确保业务合规经营。
第三、市场化运作原则。外汇市场是一个充满竞争和风险的市场,金
融机构在展业过程中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并进行市场化运作。金融机构
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灵活开展各类外汇业务,提供全面的产品和
服务。同时,金融机构应注重市场定价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建立合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3.12.29
•【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23年第1号
关于公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法》实施期间,银行可以自愿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未选择适用《办法》模式的,外汇展业执行原有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
二、选择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的银行,应当就本行组织架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建设等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后方可适用《办法》模式进行外汇展业。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辅导辖内有意愿适用《办法》模式的银行,做好完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工作。
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29日附件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附件2: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第一章基本含义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
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九条【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各类外汇业务的客户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银行应严格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
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4)
一、客户识别 (4)
二、客户分类 (4)
三、业务审核 (4)
四、风险提示 (7)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7)
一、运输服务 (7)
二、旅行支出 (10)
三、旅行收入 (13)
四、建设—境外建设 (15)
五、建设—境内建设 (17)
六、保险服务 (18)
七、金融服务 (20)
八、电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 (21)
九、其他商业服务 (24)
十、文化与娱乐服务 (29)
十一、别处未涵盖的保护与维修服务 (31)
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 (33)
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与服务 (34)
十四、职工报酬 (36)
十五、投资收益支出 (37)
十六、投资收益收入 (40)
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 (41)
十八、捐赠与无偿援助支出 (42)
十九、捐赠与无偿援助收入 (44)
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 (46)
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 (48)
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 (48)
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 (51)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
除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客户识别外,推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有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
除按《总则》标准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附件 5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本规范所指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其中,掉期业务包含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
一、客户识别
银行代客办理衍生品业务的客户范围限于境内机构(暂不包括银行自身)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境外央行类机构),个体工商户视同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开展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外投资形成外汇风险敞口,银行可以按照实需交易原则为其办理衍生产品业务。自贸区内注册银行按照自贸区政策执行。
“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包括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
(一)基本信息识别
银行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主体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审核途径包括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以及实地查访、海外联行或母行协查认证等。
1.对个人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出生日期、境内个人身份证件、本人或合法代理人签
名、联系方式、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职业、个人征信等信息。
2.对机构客户,银行应获取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联系方式、业务经营范围、贸易方式、境内机构社会信用代码、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有效期限等。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3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
一、客户识别 (1)
二、客户分类 (1)
三、业务审核 (2)
四、持续监测 (4)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6)
一、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6)
二、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7)
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0)
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的变更、注销 (13)
五、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 (18)
六、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变更 (19)
七、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 (20)
八、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变更 (22)
九、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23)
十、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26)
十一、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26)
十二、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30)
十三、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33)
十四、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37)
十五、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0)
十六、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43)
十七、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45)
十八、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49)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0)
二十、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2)
二十一、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3)
二十二、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55)
二十三、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56)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附件2: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第一章基本含义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外汇展业,是指银行为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客户)开展外汇业务时,依法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措施办理外汇业务,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的活动。
前款所称外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账户、外汇资金收付、结售汇等业务。
第三条银行按照本办法进行外汇展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二)建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并辅以信息系统控制;
(三)能够有效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四)能够合理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并进行差异化管理;
(五)能够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
(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银行应当在外汇展业全过程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职责,勤勉尽职,有效预防、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外汇合规风险。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章内部控制
第六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一)指定内设部门或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全行外汇合规管理工作;
(二)构建包括外汇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框架;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附件4: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6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3
一、客户识别3
二、客户分类3
三、业务审核4
四、风险提示6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7
一、运输服务7
二、旅行支出9
三、旅行收入13
四、建设—境外建设14
五、建设—境内建设16
六、保险服务17
七、金融服务19
八、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20
九、其他商业服务23
十、文化和娱乐服务28
十一、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30
十二、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32
十三、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34
十四、职工报酬35
十五、投资收益支出36
十六、投资收益收入39
十七、其他初次收入(其他收益)41
十八、捐赠和无偿援助支出42
十九、捐赠和无偿援助收入44
二十、其他二次收入—赔偿46
二十一、其他二次收入—货物贸易的销售返利47
二十二、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48
二十三、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51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银行开展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客户背景尽职调查时,应审核客户准入条件:
除按照《总则》规范进行客户识别外,判断客户从事服务贸易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须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查明客户是否已办妥相关手续。
二、客户分类
除按《总则》规范确定的关注客户外,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列为“关注客户”:
1.涉嫌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
2.与业务办理银行新创建业务关系的;
3.注册地为异地的。
4.货物贸易经管分类为B\C类
5.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
不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自动列入“可信客户”。对于“可信客户”,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和以下业务,银行可按照法规要求履行审查义务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对于“关注客户”,不论业务金额,除按照“可信客户”规范审查外,还需按照本规范要求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附件7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之《银行境外贷款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2017年版)
目录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1)
一、客户识别 (1)
二、客户分类 (1)
三、业务审核 (2)
四、风险提示 (4)
五、持续监控 (5)
六、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办理流程 (5)
第二部分具体业务审核规范 (7)
一、银行贷款发放签约 (7)
二、借款人开立贷转存账户 (12)
三、贷款发放及支付 (13)
四、贷款本息回收 (14)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客户识别
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时,需查询银行自身业务系统,确认客户非洗钱、恐怖融资、逃税、与国内司法涉案客户无重大业务往来或重大关系等方面的控制性客户。
二、客户分类
(一)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按照《总则》标准进行分类。除此之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客户,应确定为“关注客户”:
1.借款人资信情况较差,或在外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中等以下。
2.可能存在借款人、担保人等相关参与方经营状况不佳,偿债能力存疑,融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存疑等情况。
3.借款人及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国别风险较高。
4.融资项目涉嫌存在法律风险,或与国家宏观经济、产业发展方向、本行信贷政策不符。
5.担保或抵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存疑。
(二)银行应按照《总则》要求,尽职调查,结合客户征信、本行授信、客户经营状况等情况,合理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关注客户办理境外贷款业务适用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和业务审批程序。
银行应严格按照人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国内外相关国家法律等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客户身份及其背景是否真实正常,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必要时也可对客户的交易对手、交易实际受益人、相关关联方、法人/股东的身份进行识别,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境外贷款客户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应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在后续业务中分别实施一般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审查措施。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可相互转换,当关注客户不再满足关注客户条件之一时,应及时将其转为可信客户;银行也有权将持续出现异常外汇收支行为的可信客户转为关注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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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总则
第一章基本含义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银行外汇业务合规风险,推动银行同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外汇管理规定,统一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标准,完善真实性审核,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公约》框架下制定《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
第二条【总体框架】《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包括总则和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
总则是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一般要求。
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是银行在办理各项具体外汇业务中需自律遵守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展业原则内涵及外延】展业原则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需遵循的“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包括采取有效措施调查客户背景、尽职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慎办理外汇业务。
第四条【“了解客户”含义】“了解客户”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为其办理外汇业务时,使用可靠的、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与核实,对客户背景开展尽职调查,按照风险等级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了解业务”含义】“了解业务”是指银行从客户或者第三方取得相关业务的交易性质、目的等信息,必要时获取主要交易对手方、交易环节以及资金来源及去向等方面的信息,以判断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尽职审查”含义】“尽职审查”是指银行在与客户建立初始业务关系时及在业务关系存续中,采取措施对客户办理的所有交易进行审查并形成整体判断,以确保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第七条【展业基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坚持围绕真实性、合规性、审慎性的层层递进逻辑开展尽职审查,切实贯彻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要求。银行不得因业务经营指标压力降低尽职审查标准,也不得因自身在外汇业务中风险敞口较低而未尽真实性审核责任。
第八条【展业实施环节】银行履行展业原则,应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包括事前客户背景调查,事中业务审核,事后持续监控、信息资料留存及报告等。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九条【一般要求】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充分了解客户身份及其背景,确保客户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作为业务合规性、真实性审核的重要依据。银行应结合自身客户风险评级、风险控制等制度,建立可用于各类外汇业务的客户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客户身份识别】银行应严格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审查申请办理业务的
客户身份是否真实,必要时也可对客户的交易对手、交易实际受益人、相关关联方的身份进行识别。
第十一条【客户背景调查】银行可调查的客户背景信息包括:在管理机构和银行的违规记录、不良记录、故意规避监管行为的记录、异常监测指标等;客户经营状况、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关联企业、上下游交易对手、外部评级、信用记录、财务指标、资金来源和用途、交易意图及逻辑、涉外经营行为和外汇收支行为等。
第十二条【客户分类管理】银行应对客户实施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客户划分为“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分别实施一般尽职审查措施和强化审查措施。各项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可在总则基础上,根据具体外汇业务特点补充适用于该项业务的客户分类标准。
第十三条【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的识别】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应列为关注客户:
(一)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纳入公开发布的限制性分类管理目录的,如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为B、C类,资本项目业务被管控,被纳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的等;
(二)近一年内被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通报的,如涉及外汇检查处罚案件信息、违法违规案例、风险提示案例、恶意规避外汇监管案例、企业信用报告存在瑕疵的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等;
(三)被公安、司法、审计、纪检等部门调查的;
(四)客户身份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
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的;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主营业务在异地的客户、身份信息存疑的新创建业务关系客户等;
(五)机构成立时间不足一年的;
(六)生产经营不正常或正常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一年的;
(七)交易明显不符常理或不具商业合理性的;
(八)交易规模与客户资本实力、投资总额、生产经营规模显著不符的;
(九)资金往来尤其是跨境资金流动、外汇收支存在明显异常的;
(十)银行有权根据外汇收支形势变化,将外汇业务规模大、影响范围广的客户列为关注客户;
(十二)银行认为应被列为关注客户的。
除关注客户外,其他客户均为可信客户。可信客户与关注客户可相互转换,当关注客户不再满足上述所列条件之一时,银行应及时将其转为可信客户;银行也有权将持续出现异常外汇收支行为的可信客户转为关注客户。
第十四条【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客户】客户不配合银行进行身份识别或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资料的,银行应暂停为其办理外汇业务。
第十五条【客户背景信息记录与保存】银行应以书面、电子等形式留存客户身份识别、背景信息调查、客户分类情况等信息,相关客户资料应归档并长期留存备查。
第十六条【客户信息更新】客户背景调查结果可用于
一段时期内多笔业务的审核。银行应当定期更新客户信息,关注客户信息的更新频率一般应高于可信客户信息的更新频率。
第三章业务审核要求
第十七条【业务审核目标】银行办理外汇业务,应切实履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慎性审查职责。建立完整、有效的业务审核制度和操作流程,有效识别客户的交易背景、交易目的等,审查交易的合规性、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支持具有实体经济背景、符合政策导向的外汇需求,防止虚构交易背景开展跨境、跨币种、跨市场的投机套利活动。
第十八条【业务审核原则】银行审核客户申请的外汇业务,应遵循“逻辑合理性”和“商业合理性”原则。
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应认真审查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之间应能相互印证、共同构成逻辑合理的证据链以证明业务背景的真实性;掌握客户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了解交易资金的来源、用途;综合评估外汇业务金额、币种、期限等与相应的基础交易背景是否匹配;综合判断业务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
银行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审查客户业务需求、资金来源或用途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是否相符;业务的资金规模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资本实力是否相符;业务的时间需求与客户正常的生产经营周期、账务周期是否相符;业务需求与行业特点、客户过往交易习惯或经营特征是否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