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
1.科研成果:该指标用于评价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研究成果的质量和
数量。
这包括论文和专利的数量、学术影响力等。
2.研究团队:该指标用于评价实验室的研究团队的实力和能力。
包括
团队成员的学术背景、经验和研究能力等。
3.科研设备:该指标用于评价实验室的科研设备的先进程度和完备性。
包括设备的数量、性能和研发能力等。
5.培养研究生和人才培养:该指标用于评价实验室的研究生培养和人
才培养情况。
包括研究生的数量、质量和培养成果等。
6.社会影响:该指标用于评价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对社会的影响力和应
用价值。
包括实验室成果的应用情况、技术转化和产业化等。
7.国际合作:该指标用于评价实验室与国际合作的情况和能力。
包括
与国际科研机构的合作项目、联合研究成果等。
以上是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通过对这些指标的评估,可以全面了解实验室的综合实力和研究成果,并为进一步提升实验室的科研水平和研究能力提供参考。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8.10•【字号】浙科发条[2014]128号•【施行日期】201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12-2013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浙科发条〔2014〕12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简称工程中心)的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根据《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厅委托浙江省科技开发中心,对截至2013年底已验收的121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2012-2013年度创新能力、基础条件、日常运行、科技服务与科技成果等建设运行情况进行了绩效评价。
现将评价结果通报如下:一、“浙江省特种装备制造与先进加工技术重点实验室”等57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优秀,并给予相应的运行经费补助,以资鼓励。
二、“浙江省竹类研究重点实验室”等45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良好;“浙江省能源与环境保护计量检测重点实验室”等17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评价结果为合格。
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单位应在近期提交有关改进措施报告,希望这些单位切实加强运行管理。
三、“浙江省基因组生物信息学重点实验室”等2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评价结果为不合格,限期整改。
半年后省科技厅将对整改情况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四、撤消浙江省图像测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请各参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以本次绩效评价工作为新的起点,针对评价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研究提出解决方法和改进措施,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自主创新,不断出成果、出人才、出高效益,切实增强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巡礼之十
白质 复 性 及 放 大 等 关 键 技 术 以 及
生 物 技 术 药 物 的 功 能 性 评 价 及 质 量 标 准 等 四 大 技 术 平 台 为 重 点 建
设 内容 。
程 1门 ,国 家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l
项 。
实 验 室 建 成 了 1 0 f的 G P 5 0n M
标 准 实 验 室 。 已拥 有 教 育 部 跨 世
在 重 点 实验 室 建 设 过 程 中 , 组 织 骨 干 教 师 及 优 秀 博 士 、 - 硕 k 生 出 国 参 加 与 服 务 机 器 人 紧 密 相
领 域 人 员 的 国 际 视 野 ,为 进 一 步
国 家 8 3 目 2 , 家 自然 科 学 6 项 项 国
基 金 l 3项 ;申 请 发 明 专 利 31项 ,
获 得 授 权 3项 ; 验 室 科 技 成 果 实
先后 获得 了中 国药学 会科 学 技术
一
合 作 交 流 打 下 了 良好 的基 础 。 实 验 室 将 本 着 “ 合 、 放 、 联 开
体 化 等 技 术 领 域 的 国 际会 议 , 了 解 各 领 域 研 究 的 前 沿 、 展 和 进
动 态 。 同 时 , 验 室 邀 请 U U 、 实 I C M T S U、 兰 赫 尔 辛 基 工 业 大 学 I、F 芬 等 相 关 教 授 和 专 家 访 华 , 流 最 交 新 的 研 究 进 展 , 大 了 相 关 学 科 扩
等 奖 、 华 医 学 科 技 一 等 奖 和 中
用 软 件 技 术 、 息 智 能 技 术 、 机 信 人
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xx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发改委(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对2008年制订出台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30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主要任务:(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推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管理,根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浙人大常办[2009]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拟于2009年3月中旬开始对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进行绩效评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绩效评价目的进一步推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加强和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管理;进一步强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绩效评价依据1、《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监督工作计划》(浙人大常办[2009]11号)。
2、《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6]2号)。
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08]313号)。
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等文件的通知》(浙科发条[2007]144号)。
5、《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三、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1、由省科技厅绩效评价领导小组牵头,计划处和条财处负责组织。
2、委托省科技开发中心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四、绩效评价的范围和统计期限(一)评价范围截止2008年批复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共94家。
(二)统计期限绩效评价统计数据为2006年至2008年3年。
五、绩效评价内容人才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情况;科研产出情况;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贡献;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等。
六、绩效评价方法和程序(一)评价方法:采取网上评价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推荐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浙教电传[2009]240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推荐工作的通知(浙教电传〔2009〕240号)各本科院校:为推动高等学校加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共享,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十一五”期间全面提升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和水平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教计〔2007〕77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有关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09〕5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省合格实验室(实验教学中心)建设的基础上,推荐建设一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目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教学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教学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共享、开放服务、安全绿色的实验教学环境,建立现代化的高效运行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实验教学与管理水平,为高等学校实验教学提供示范经验,带动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遴选与建设原则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一般应是承担多学科、多专业实验教学任务的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学科大类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和学科综合实验中心,重点是受益面大、影响面宽的基础和公共实验教学中心。
要依据学校和学科的特点,整合分散建设、分散管理的实验室和实验教学资源,建设面向多学科、多专业的实验教学中心,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提高实验中心效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科发基〔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基〔2023〕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打造实验室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六章变更与调整第七章附则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巡礼之十二
大 学 航 天 电气 及 微 特 电机 所 、 天
津 市 电 工 技 术 科 学 研 究 院 、 州 福
级 期 刊 8篇 , 作 2部 , 请 专 著 申
大 学 等 多 家 国 内外 知 名 大 学 和 科 研 机 构 建立 了 战略 合 作 关 系 , 同 浙 江 正 泰 电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德
专 利 9项
“ 氏 甲苷 对 糖 尿 病 早 期 足 细 胞 黄
整 合 素 及 整 合 素 链 接 酶 表 达 的
实 验 室 高 度 重 视 国 际 国 内合
作 , 请 了 1 聘 0余 名 国 内 外 相 关 领
影 响 ” 得 了 省 部 共 建 项 目 、 心 获 “ 室 不 同 位 点 起 搏 的 影 像 与 心 电 的 临床 应 用研 究” 获 得 了浙 江 等
体 化 防 治 适 宜 技 术 等 新 产 品 的
研 发 , 动 了全 省 2 带 0家 以 上 基 层
医 院 技 术 水 平 的 提 高 。通 过 严 重
究 ; 分 泌 与 代 谢 性 疾 病 防 治 研 内 究 。现 有 固 定 人 员 3 7人 , 中 正 其 高 职 称 1 人 , 高 职 称 9人 , 1 副 中 级 职 称 1 0人 , 级 职 称 7 。 培 初 人 养 ( 进 ) 硕 士 研 究生 1 引 了 8人 , 博 士 研 究 生 3人 , 职 人 员 国 4- 在 '进 1
修 2人 , 内 进 修 8人 。 近 年 来 , 国
脓 毒 症 / 毒 性 休 克 早 期 治 疗 的 脓 关 键 技 术 研 究 , 少 了 老 年 患 者 减 多 器 官 损 害 发 生 率 , 亡 率 降 低 死
30%。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计划顺利、高效实施,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研发计划是指由省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示范应用和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
通过项目实施,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个重点专项组成,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
重点专项从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课题。
第三条省重点研发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调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程精细化、专业化、透明化管理。
省科技厅负责培育并选择专业机构开展工作。
3年培育期内,专业机构在省科技厅指导下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过程管理,培育期满后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建立由出资各方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提高实施绩效。
探索跟进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财政补助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浙江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等机构,根据不同的科研任务和要求,配置相应的试验装备和设施,供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为社会提供科研成果和标准检测试验的重要场所和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一)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为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开展标准检测服务,为相关领域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撑。
(二)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形成科技创新团队。
(三)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为国内外专家、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条件。
(四)提高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
(一)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指南;负责建设的申请受理、专家评审、批准立项、中期评估、重组和撤销等;编制财政补助资金预算。
(二)省发改委主要负责审核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的必要性,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实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三)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经费预算审查,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配合做好评审、立项、评估等工作。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浙科发基〔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浙科发基〔2020〕2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加快构建我省实验室体系,不断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实验室体系建设方案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孕育重大原始创新、推动学科发展的重要科技力量,对解决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补齐科技创新短板,探索构建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新型体制机制,现就构建我省实验室体系,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国家战略和浙江需求为导向,以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目标,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坚持前瞻引领,突出原创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布局,加快构建实验室发展体系,为高质量发展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加快提升我省在国家科技创新中的战略地位。
二、发展目标到2022年,重点围绕“互联网+”、生命健康两大世界科技创新高地建设和新材料等重点发展领域,基本形成由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等共同组成的特色优势明显的实验室体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整体水平和国际影响力显著提升,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源头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四点说明
《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四点说明浙江省科技厅【期刊名称】《今日科技》【年(卷),期】2014(000)007【总页数】1页(P9)【作者】浙江省科技厅【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为进一步支持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加强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中的“排头兵”作用,在广泛听取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浙江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近期出台。
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中遵循的几个重要原则问题,简要说明如下:一是必须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
重点企业研究院,顾名思义就是企业要建、建在企业。
首先,企业要有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自身发展和技术研发的实际情况积极申报。
其次,企业要敢于担当负责,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开展协同创新,着力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战略性新产品或关键性的新技术。
第三,所有的建设管理都由企业主导,要“围着企业转”,包括研发经费支持、重大专项攻关、青年科学家等等,全部进企业。
政府主要是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在省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框架内,建立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落实企业研究院规划建设,审议技术难题攻关项目、实施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等工作。
同时,根据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加强对相关产业链的调查研究,选择确定需重点突破的产业领域,推动产业链垂直整合。
二是必须坚持严格条件、择优支持。
支持企业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旨在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攻克核心关键技术、补强创新链短板,促进产业链垂直整合和做大做强,这是确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初旨和核心条件。
同时,企业还要具备开展技术攻关的基本条件和能力,比如已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等,以及产业领域、任务举措、当地政府重视程度等5个方面的量化指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11.05•【字号】浙科发条〔2014〕179号•【施行日期】2014.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条〔2014〕17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做好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培育工作,经研究,在高校、院所和行业龙头企业内开展2015年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原则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条发〔2014〕175号),2015年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新建工作由“立项建设”改为“认定制”,并按照“明确领域方向,优化建设布局,择优遴选支持”的原则,开展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组建工作,具体如下:(一)进一步优化结构布局,重点围绕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具有优势特色的学科领域,定向组织申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机器人、生物技术、信息存贮安全、3D打印等相关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二)继续优选符合条件且有意向争取(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认定授牌,但不安排财政补助经费。
(三)2014年培育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考察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择优认定。
二、申报条件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二)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等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发文字号】浙科发条[2007]14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07.06.29【实施日期】2007.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等文件的通知(浙科发条〔2007〕144号)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及依托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省经济社会的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订了《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和《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
现将这两个评估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希望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参照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管理,为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2.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1: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2007年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本指标体系分为常规指标和附加指标两大部分。
“常规指标”(满分100分)主要适用于了解重点实验室面上运行和管理整体情况,而“附加指标”(不超过20分)主要反映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和亮点工作,如标志性的重大创新成果和产业化贡献等。
其中,为减轻重点实验室申报材料负担以及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与准确性,大部分常规指标可以在线提交原始数据后由系统自动统计得分。
整体评价原则是充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省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的特点,定性与定量结合,主观与客观结合,指标体系更加突出质量导向和系统综合评价,同时又具有导向性和较强可操作性,引导各省级重点实验室进一步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与企业更加紧密的结合、加速成果和项目对接和研究成果的转化,更好地为建设创新型浙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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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1年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1年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1.02.23•【字号】浙科发条[2011]26号•【施行日期】2011.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11年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科发条〔2011〕26号)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同)建设,根据我省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对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工作的部署,现将2011年度省级重点实验室申报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思路2011年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将着力优化布局,完善运行机制,促进开放共享,提高创新能力,引导优质科技资源向企业集聚,优先在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建设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实验室。
二、申报方向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海洋开发技术、设施农业和精深加工技术、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技术等领域;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生态保护等重大民生科技领域;三、注意事项1.申报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必须符合《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字〔2008〕313号)的有关要求,主要研究方向要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避免重复建设。
2.实验室名称要规范,命名统一为“浙江省XXX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
3.申报时可对本单位已建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做适当调整。
4.省属科研院所在院所专项中单独申报。
四、申报时间:自发布日起至2011年4月30日。
五、受理形式:书面材料,一式五份。
同时,将申请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所附邮箱。
六、联系方式:浙江省科技厅科技条件与基础研究处联系人:郑寅联系电话: 87054004地址:杭州环城西路33号(310006)电子邮件:*******************.cn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12.20•【字号】浙财教字[2002]100号•【施行日期】2002.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100号)各省属高等学校:随着“科教兴省”战略的深入实施,我省高校通过土地置换、贷款等方式自筹资金进行新校区的建设,取得了高等教育大发展的好局面。
但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教学设备条件相对落后,实验室设备的差距尤其明显。
为支持学校进一步发展,省财政将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高校实验室建设。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002年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请于12月16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附件: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附件:浙江省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省财政将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省属高校实验室建设。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省属高校实验室的建设,包括实验室的新建和续建,主要用于实验设备购置、更新。
实验室按性质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一)集中投入的原则。
对重要和薄弱环节重点投入,投入一个,建成一个,不撒胡椒面。
(二)公平公开的原则。
评审中引入因素法,基础实验室考虑学生人数,专业实验室考虑专业性质及个数。
条件成熟时组织中介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评审。
(三)讲究效益的原则,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上一期的执行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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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条【2003】211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结合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了《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增强我省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结合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科技创新的重要源泉之一,加强科技强省建设必须进一步充分发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应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筒称省计委)、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筒称省财政厅)统一归口管理我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全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二)制定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三)负责组织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申请受理、立项论证、审核、批准、验收、评估、重组、合并和撤消;(四)编制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实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二)负责推荐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三)负责审核、监督省级童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补助经费的使用;(四)负责提供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配套资金和物资,保障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开展正常工作所需人员的配备;(五)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总结和定期评估工作。
第七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其主要任务是:(一)省级重点实验室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为重点,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试验基地主要开展发展研究,为相关领域和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二)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三)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为国内外专家到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四)努力提高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自我发展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第三章立项条件第八条我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均可独立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第九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联合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
第十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不搞重复建设,不受理与已建项目重复或类似的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紧紧围绕我省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效益农业、发展海洋经济的重点,大力支持现代农业、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生物与医药、资源与环境等领域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
第十二条依托单位申请组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第十一条规定领域中的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研究方向明确并具前瞻性。
(二)必须具备相应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
(三)应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应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
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的人选应为本领域的优秀学科、学术带头人,年富力强,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民主的学术作风,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四章立项程序第十三条依托单位申报新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按要求,认真填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申请表》(附件1),编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2),经省级主管部门或市科技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17个经济强县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收到申请后,及时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依托单位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项目通过论证后,依托单位编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附件3)。
第十六条根据依托单位编写的计划任务书,省科技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建设批复,同时列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计划。
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十七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墓地实行“开放、联合、共建、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严格按计划任务书规定进行建设,建设期限一般为二年。
建设到期后经验收合格,转入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国家下拨的建设经费和依托单位的配套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必要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用招标形式。
第二十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省科技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批准,任期一般为五年;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她实行主任负责制,具体负责人、财、物管理,并负责组织完成计划任务书所规定的任务。
主任变更,应由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报告,省科技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人员总数一般为7一11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含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不超过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及开放研究课题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第二十三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在对外开放与合作、人才流动与激励、学科建设与科研攻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必须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实际运行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确保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和专利保护。
在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如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等,须由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论证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二十七条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每年年底应向省科技厅递交《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附件4)。
正常运行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及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资格。
第二十八条鼓励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以多种形式吸收社会资金参与建设。
第六章验收评估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到期后,由省科技厅、省计委、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按《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验收大纲》(附件5)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填写《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验收证书(附件6),经省科技厅盖章后确认。
第三十条验收合格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管理范围;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资格。
第三十一条省科技厅每三年对已建成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评估结果作为衡量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工作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二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重组、整合学科方向相近、研究工作雷同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择优支持业续良好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撤消业绩不良的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省部共建的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开始生效,原《“九五”省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办法》(浙科计发[1996]303号)停止执行。
附件1: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名称学科分类承担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邮编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内容、规模、进度:投资估算总额(万元)其中专项拨款自筹吸收社会资金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章)年月日附件2: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名称、学科(领域)分类、承担单位。
二、立项背景和必要性,现有基础和依托单位的学科优势、科研成果及水平,省内类似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的建设发展情况。
三、主要研究方向,对本省科技、产业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效益分析,预期达到的经济、科技和社会等方面的近远期目标。
四、建设内容、地点、规模、进度、仪器设备、经费概算和资金筹措(包括专项拨款、自筹和吸收社会资金)。
五、建设条件(包括现有场地、科研设施、原材料、燃料、水、电、汽等支撑条件)和承担单位的初步设想、分析。
六、项目建成后的运行风险和对环境影响等负效果分析及其对策(处理方案)。
七、对联合、开放的设想。
八、承担单位及协作单位概况。
九、项目负责人主要学术成就及学术梯队分析。
十、承担单位科技管理能力分析。
附件3: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名称、学科(领域)分类、承担单位。
二、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及主要仪器设备选型(附清单)。
三、建设地点、年限、规模、进度。
四、原料、燃料、水、电、汽、试验用房等配套条件的落实情况。
五、环境污染防治。
六、总投资、资金筹措、用款计划、偿还银行贷款的额度及期限,流动资金来源及数额。
七、项目负责人。
八、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附件4: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一、封面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主任姓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件:日期:二、内容(一)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简介1、批准建立时间、通过验收时间。
2、学科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