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学历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非营利机构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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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优惠政策定义: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 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 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登记管理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2004年4月1日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允许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并享受税收优惠,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于教育事业。

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2.1 国家出台的民办学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1)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 号)第三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 2000 年2 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部收政策的通知》,对高校后勤社会化过程涉及到的一些税收项目实行了免税和减税的优惠政策。

(3) 2002 年12 月28 日全国人大颁发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有国家税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招生管理制度_招生管理制度条例

招生管理制度_招生管理制度条例

招生管理制度_招生管理制度条例为保证学校的生源,做好招生的管理工作,应制定规范的招生管理制度。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招生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招生管理制度篇1 一、建立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二、扩大招生范围,在抓好招收本地生源的同时,积极招收外地生源,完成区招生任务。

三、公开招生政策,招生条件及招生计划。

四、规范招生行为,严禁“超买炒卖学生”。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招生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组织经费。

学校不得采取经济手段组织生源。

五、坚决打击非法招生活动,学校任何教职工不准向未经教育部门批准的任何非法机构和个人提供生源信息。

招生学校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个人招拉生源,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中介招生机构和招生贩子。

六、招生过程钟,必须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尊重学生选择就读学校和专业,不准误导学生,不违背学生意愿。

七、严禁违规收费,招生学校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生费用。

八、对违反招生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就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降级、报送有关方面处理。

招生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专修/进修学院、培训学院/学校/中心、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站/部(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招生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的管理、监督以及违规处理由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主管机关负责。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应做到既有利于教育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又有利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双向选择。

第二章招生资格第五条申请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规定的基本条件,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材料清单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材料清单

申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需提供材料清单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办学申办报告。

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

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办学场地证明。

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程序;9.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律条款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民办教育行业都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民办教育行业都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导读:从学校的角度来理一理民办教育都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终身之计,莫若树人。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在新个人所得税法中作为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一、增值税(一)学历教育《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因此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意,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二)教育辅助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现将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纳税人通过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交易平台转让补充耕地指标,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

本公告所称补充耕地指标,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指标。

四、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买入价;在重大资产重组前已经暂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资产重组后股票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

民办学校筹设审批(含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三)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申报材料:一、基本情形(非营利性学校)1、民办学校筹设审批表(纸质原件一份,必要);2、筹设申请报告(纸质原件一份,必要);3、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4、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5、法人举办者的资金证明或个人举办者的存款证明(纸质原件一份,必要,现场提供);6、土地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7、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现场提供);8、房屋租赁合同意向书(纸质复印件件一份,非必要);9、联合办学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0、捐赠协议(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1、名称预登记材料(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12、授权委托书(纸质原件一份,非必要);1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非必要);二、筹设营利性学校14、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机构同意投资决议或自然人举办者签名的投资决定证明(纸质原件一份,必要);15、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6、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7、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名单(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8、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负责人有效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19、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有效证件(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0、法人举办者的近2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三、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21、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2、现有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3、现有民办学校的校园土地使用权证(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4、现有民办学校的校舍房屋产权证明(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25、现有民办学校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纸质复印件一份,必要);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颁布时间:2004-2-5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9号 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据,免征印花税。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和
农业特产税
1.对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
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
业的技术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
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
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
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
(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
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
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
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
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
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
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
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
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
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04〕39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
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
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
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民办学校涉及税费如下

民办学校涉及税费如下

民办学校涉及的税费民办学校涉及税费如下: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费。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范畴进行了明确:(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各类学校享受营业优惠政策时,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须提供税务登记、法人资格代码证、经营相关资料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教育劳务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一)“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一般纳税人从事非学历教育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经验】

一般纳税人从事非学历教育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经验】

一般纳税人从事非学历教育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编者按:我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产业的发展势头良好,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广和逐步落实,作为非学历教育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缴纳增值税,值得关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南方如意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集团公司”)是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该公司自2001年以来一直从事非学历教育的企业管理培训,2017年4月共取得各项非学历教育培训收入230万元。

问该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实务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中外合作办学税收优惠

中外合作办学税收优惠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规定填补了中外合作办学事项增值税政策的空缺,解决了该事项的征管难题,为境外教育机构享受增值税免税红利提供了政策支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这一条款主要针对境内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

境外教育机构从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中取得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在实际征管中不好把握,税企双方存在一定的争议,许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对此一直持观望态度。

42号公告的发布,为这一争议问题一锤定音。

以青岛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例,青岛市从事学历教育的Q大学与美国A大学开展合作办学项目,因42号公告的发布,美国A大学自2016年5月1日以来,可享受的免税金额约为94万元。

根据合作协议,Q大学负责提供办学场地、学生宿舍及基本设施,负责招生与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60%的课程教学及相应师资,颁发Q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美国A大学负责提供现代化的教学模式和教学管理方法,提供先进课程、教材及教学方法,提供40%的课程教学和相应师资,负责提供合作项目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评估标准。

该合作办学项目已获教育部审批,并有相关文件批复。

合作项目学生在中国学习期间,按中国政府规定的标准向Q大学交纳学费。

Q大学根据美国A大学承担课时的比例等,以部分学费收入向美国A大学支付相关费用(按照该项目学生人数乘以该项目每位学生支付标准计算)。

Q大学认为,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经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均为本科学历教育,招生方式也已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并符合相关招生录取规定和要求,故而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对外向美国A大学支付的费用,应适用于学历教育收入免税条款,不缴增值税。

民办教育涉及的税种及优惠

民办教育涉及的税种及优惠

3%-6%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 (二)教育辅助服务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三条规定,一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 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 (三)非学历教育 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 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 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 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四条规定, 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 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 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通知》( 财税〔2009〕122号) 第一条规定,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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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房 产税 暂行 条例》 国发 [ 8 10 第 1 69 号 9
九 条的 规 定,房 产税 由房 产所在地 的税 务机 关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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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所 得税 ? 体 的政 策 规 定是 什 么?( 具 山东省 王志翔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城 镇 土 地 使 用税 暂行 条例 (0 6 2 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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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为外商独 资企业是否要交印花税?
② 企业 因转 换 生产经营方 向等原因,没有 用上述 搬 迁 收 入 进
我 公 司前 身是 国有 企 业 , 来 将 企 业 整体 出售 给新 加 坡 一 行 重 置固 资产或 技 术 改造 , 后 定 而将搬 迁 收入 用于购置其他 固定资产
⑤ 搬 迁 企 业从 规 划搬 迁 第二年 起 的五 年内,其取 得的搬 迁
务与他 人 组 建 新 公 司 ; 企业 将 债务留在 原企 业,而以其优 质财 产与 收 入暂不 计入 当年应 纳税 所得 额 , 五 年 期 内完成 搬 迁 的, 迁 在 搬
他人 组建 的新 公 司。而您单位 的情况 是 将 国 企业 出 有 售给 外商,并 收 入 按 上述 规 定 扣除 相关成 本 费用后,其余 额并 入搬 迁 企业 当 年
政 策 如下 所示 :
资料 。
根 据 上述 规 定,房产税 应在 房产所 在地 申报 缴 纳,土地 使 用 税 在土 地 所在 地 申报 缴 纳。所以甲 司在昆明市购置的办公 楼 应缴 公
《 政 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 业政 策性 搬 迁 收 入有 关企业 纳的房 产税和 土 地 使用税 应向昆明市地 方税 务局申报 缴纳。 财
人 民共 和 国资源税 暂 行 条例》 第十 一 条收 购未 税 矿 产品的单 位 为 报 缴 纳?( 四川省 杜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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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矿产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资 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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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知印发之 前 已做 税 务处 理的,不再调 整 ; j本 尚未进 行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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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对方已缴纳了 源税 , 资 应开具 “ 资源税 管理 证明” 你单 位, 给
外 商 ,新 成 立 的企 业 是 外 商 独 资企 业 ,请 问 : 成 立 的 外 商 独 或 进 行 其他 技 术 改 造 项目 新 的,可在 企业 政 策性 搬 迁收 入 中将 相关
资 企 业 资 本 金 是 否要 交 纳 印花 税 呢? 能根 据 “ 税 【0 3 8 财 2 0 1 3号” 成 本扣 除 , 余额计 入应 纳税 所得 额。 1 其 文 免 印花税 吗 ?( 北京 市 王 文)
企 业依 《 司 公 法》 整体 改造 成 国有独 资有限 责 任 公 司 ; 业通 过 企 ④搬 迁 企业 利用政 策性 搬 迁 收 入 购置 的固定资 产,可以按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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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不能提 供此 证明,应由你单位 代 扣代 缴 。具 体 规 定 为 : 中华 买 了一 栋 办 公楼 。请 问房 产税 与 土 地 使 用税 在 什 么地 方 进 行 申 《
》第十条的规 定, 地 使 用税 由土地 所在 地 的税 务机 关征 收 。 土 企 业 由于 政 策 性 搬 迁 , 到的拆 迁补 偿 款 是 否 需要 缴纳 企 修 订 ) 收 土 地 管理 机 关 应 当向土 地 所 在 地 的税 务机 关提 供 土 地 使 用权 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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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 企业 政 策 性 搬 迁,收 到拆 迁 补 偿款 缴 纳企业 所 得 税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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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计 划或立 项报 告,应 将 搬 迁 收 入 加上 各 类拆 迁 固定资产的变
根 据 《 政 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 改制过 程 中有关印花税 卖收 入 、减除 各 类拆 迁 固定资 产的折 余价 值和 处 置费用后的余 额 财 政 策的通 知 》 财 税 【o ̄1 号 文件 的规 定。公 司 2o1 3 8 制改 造 包括 国有 计 入当 应 纳税 所得 额 , 年 计算 缴 纳企业 所得 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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