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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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是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而订立,适用于国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使用、购买、储存、运输、销售、监管等全部环节的爆炸物品,特别是易燃、易爆、易碎等特别性质的不安全品。

一、使用环节1. 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需严格依照规定方式、场所、时间使用,不得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国家重点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等禁止区域内存储和使用。

2. 全部个人和单位必需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炸药和火工品,不得私自制造、加工、改装、升级炸药和火工品,不得将其用于非法活动。

3. 使用爆炸物品前必需全面检查其安全性能以及四周环境安全情形,确保不会对四周群众和自身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

4. 爆炸物品的现场监管人员必需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以确保其把握恰当的使用方法、操作技能,并能在紧急情况下快速、精准明确地实行措施。

5. 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需确保实施安全防护措施,例如严禁任意抛掷、拆卸或过早触发炸药,同时还需备有应急预案和防止摩擦、挤压等意外问题的措施。

6.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需建立完善的爆炸物品管理机制,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适时更新设备以确保其良好运行,如有问题需适时销毁更换。

二、储存环节1. 爆炸物品储存必需在符合相关要求的设施内进行,不得在民居、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内进行储存。

2. 全部储存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需有专职人员负责,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储存区域应设有监控设备,存放区域门窗应固定坚固,并设置单独的出入口。

3. 爆炸物品储存要依照爆炸品种及性质分类储存,并标注清楚,严禁同类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混放储存。

4. 爆炸物品储存要依照所在地区的特别性质和要求,实施相应贮藏方式和防护措施,例如地下贮藏、密闭贮藏、安装温度掌控装置等。

5. 爆炸物品储存设施必需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并统一进行记录,每季度将储存的爆炸物品适时核对数量,并适时处理异常问题。

三、运输环节1. 爆炸物品运输必需使用具有安全防护设施和本领的运输工具,并依照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装车和包装,必需严格进行装载时的重心平衡和人工计算负载的操作方式进行。

石油储存和运输安全规定

石油储存和运输安全规定

石油储存和运输安全规定在石油行业中,储存和运输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为了确保石油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各行业普遍遵循一些规定和标准。

本文将对石油储存和运输安全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旨在提高人们对该领域的了解。

一、储存安全规定1. 储罐设计与维护石油储罐的设计和维护是确保储存安全的基础。

根据行业标准,在设计储罐时需要考虑储罐的容量、强度、耐腐蚀性等因素。

同时,定期进行储罐的检查和维护是防止泄漏或损坏的重要措施。

2. 环境保护与排放控制石油储存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排放控制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制定和执行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定,例如废水处理、废气排放控制,能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 防火与防爆措施由于石油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储罐和储油区域需要采取一系列防火与防爆措施。

例如,安装火灾报警系统、灭火设备和防爆设备等。

此外,制定应急预案是处理突发情况的重要手段。

二、运输安全规定1. 交通运输工具的选择和维护在选择石油运输工具时,需要考虑其承载能力、安全性能等因素。

定期进行交通工具的维护和检查,例如油罐车的轮胎、制动系统、油罐等,能有效预防事故发生。

2. 驾驶员培训与安全意识对石油运输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

培训内容包括遵守交通规则、应急事故处理等。

3. 路况评估与路线规划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对路况进行评估和分析,选择合适的路线。

例如,避开交通密集的区域、坡度过大、路况差的道路,以减少事故风险。

三、安全事故应急措施1. 建立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是非常重要的。

预案应包括应急指挥体系、应急资源、救援措施等,以对各种事故做出及时、有效的应对。

2. 应急演练与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演练内容可以包括灭火救援、疏散撤离等,以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3. 事故调查与处理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及其处理方法,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爆破材料的运输、存放与保管规定

爆破材料的运输、存放与保管规定

爆破材料的运输、存放与保管规定一、爆破材料的运输(1)装卸入库爆破材料时,应轻拿轻放,不准传递、投掷;不准撞击、拖拉和滚动。

每次每人搬运不得超过20kg。

(2)雷管、炸药、导火线不能同车装载,装车后应妥善捆扎,不得散撒,更不得发生滚动、冲击、颠倒、坠落、摩擦等现象,同时应遮盖好,不得受雨淋和暴晒。

(3)装卸搬运爆破器材时,严禁接近烟火、火焰及易燃危险品。

严禁携带发火物品。

(4)人工徒步运送时,应备有专用的容器,不得放在衣袋之内携带,每人的搬运重量不超过50kg。

雷管和炸药要分开搬运,并且不准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

搬运人员之间应相距不少于5m。

在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立即运送指定地点,途中不随意逗留,也不得把器材交给他人保管。

(5)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人力装卸不得超过一箱,并不许用肩扛;火雷管箱不得倒放和立放,严禁翻滚;拖拉;抛捭器材。

(8)炸药和雷管严禁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如干电池、手电筒等)一起携带运送。

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员同行时,两人应保持不少于50m的距离行走;爆破器材应直接送到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领用爆破器材需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

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人宿舍。

(9)在洞-内及辅助坑道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雷管与炸药应放置在带盖的容器内分别运送。

②必须事先通知卷扬机司机和井口上下联结员。

③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罐笼内准许放一层炸药箱或只放雷管,且不得滑动。

运送其他炸药时,炸药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

④在装有炸药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任伺人员。

⑤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炸药时,不得超过4m/s;吊桶无论运送何种炸药,都不得超过lm/s,⑥司机在起动和停止卷扬机时,不得使罐笼或吊桶发生振动。

⑦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

SY54361998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

SY54361998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

SY54361998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safety rules for storage, transportation and use of explosives for petroleum perforating and side-wall coring自 1998-8-1 起执行前言本标准是对SY5436-92《石油射孔、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规定》的修订。

随着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的不断进展,考虑到爆炸物品的使用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使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因此需要对SY5436-92进行修订。

这次着重从安全使用的角度对SY5436-92进行了修改,但不可能将有关规定、操作方法的细节都包括到里面去,不能代替本行业的技术操作标准。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北石油治理局测井公司。

本标准要紧起草人周玉平范巍尹贵华本标准于1992年4月首次公布。

1 范畴本标准规定了油气井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的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治理和销毁等的差不多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井井筒内的射孔及井壁取心施工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险物资包装标志GB 2702-1990 爆炸品保险箱GAB 6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GB 12463-1990 危险物资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J 89-85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3 爆炸物品的储存3.1 库房3.1.1 库房应建在远离都市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文物爱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

3.1.2 库房的规划和建筑应按GBJ 89-85第2章中关于危险等级划分和存药量的规定规划外部距离、内部距离、建筑结构、内部平面布置、工艺布置。

Z27火工品使用安全规定

Z27火工品使用安全规定

Z27火工品使用安全规定为了保证火工品贮存、运输、施工作业过程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提出了公司在油气井射孔用爆炸物品的贮存、运输、施工作业中务必遵守的安全要求。

2 贮存与标识2.1 每间库房储存爆炸物品的数量不能超过库房设计的安全储存量。

2.2 射孔弹、导爆索应分库存放,雷管专库存放。

2.3 爆炸物品的包装箱下应垫有高度大于10厘米的垫木。

2.4 火工品库内的弹药箱务必平放,顶部向上。

根据爆炸物的等级与品牌存放,在放置时注意使商标与标记容易看清晰。

爆炸物品包装箱应码放整齐,码高不应超过 1.6米。

码放通道宽度应大于0.4米。

2.5 爆炸物品的包装箱应符合SY 5436-1998《石油射孔与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与使用的安全规定》中的要求包装,并贴上清晰的标签。

注明名称、入库时间、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品序列号等内容。

2.6 装入箱内的爆炸物品应码放整齐,空隙部位用防静电的软质物填充。

用电起爆的雷管、外皮应用防静电的金属纸包装。

2.7 火工品库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来管理,管理员要负责执行爆炸物安全预防措施。

除火工品入库与出库时间外,其它时间火工品库门都要锁好,并受到严格保护。

2.8 在爆炸物存贮区域内,假如需要人工照明,只能使用通过批准的电池式灯具(如手电筒等)。

2.9 严禁直接把爆炸物紧靠库房的内壁存放。

在存贮爆炸物品时,要注意不能妨碍存贮区的通风。

2.10在任何一个火工品库内严禁有烟火、火柴、明火或者产生火花的设备;进入库区的所有人员不能携带无线通讯设备。

3 射孔枪装弹(爆炸、取心装药)3.1装卸爆炸物--通则3.1.1先使用库存时间最长的爆炸物;3.1.2在装卸爆炸物时要小心慎重;3.1.3在装卸或者打开炸药箱时严禁使用金属工具;3.1.4严禁使爆炸物受到冲击或者围压;3.1.5严禁使爆炸物受热;3.1.6使爆炸源远离爆炸物。

3.2只能在指定的专门区域内给射孔枪装弹。

在专门的装弹药区域内,严禁有烟火、明火或者产生火化的装置。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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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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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一、务必严格落实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禁止违规管理与发放爆炸材料。

二、务必使用煤矿许用的炸药与雷管,禁止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三、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务必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禁止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四、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与雷管务必限量、分开贮存,禁止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五、爆炸材料务必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务必当班清退回库,禁止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六、雷管与炸药务必分开并由专人运送,禁止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禁止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某某单位(人)2
202X年X月X日
3。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3篇)

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井下炸药库是矿井等地下工程中储存和管理爆炸物品的重要设施,其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执行严格对于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份井下炸药库各项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的示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炸药库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矿井的安全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井下炸药库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销毁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井下炸药库负责人必须具备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管理和爆破工程的相关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井下炸药库和储存爆炸物品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井的技术规程要求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储存第五条爆炸物品必须按照其爆炸威力和危害程度分别分类储存。

第六条爆炸物品必须专用专用储存设施储存,并按照规定的储存温度和湿度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储存位置必须放置符合要求的警示标志,并设立专人负责看管和管理。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储存间距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矿井的安全要求,避免造成对周围区域和设施的损害。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使用第九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经过严格的计划和申请程序,并获得矿井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第十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确保操作过程的安全和正确。

第十一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操作指导。

第十二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现场监控和记录,确保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运输第十三条运输爆炸物品必须进行专业的安全管理和操作,遵守国家相关运输法规和规定。

第十四条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经过专门设计和装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五条运输爆炸物品必须进行周密的计划和安排,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六条运输爆炸物品必须进行必要的隔离和防护措施,避免发生碰撞、摩擦和其他危险情况。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销毁第十七条对于已经过期、破损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安全使用的爆炸物品,必须进行及时的销毁处理。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爆炸物品的存储、运输、使用和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爆炸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生爆炸的可燃可爆炸物质,包括炸药、雷管、火药、烟花爆竹等。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存储管理第四条爆炸物品的存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存放地点应为符合安全要求的仓库或建筑物,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居民区、公共场所等禁区内;(二)存放地点应保持干燥、通风,并远离火源和一切明火;第五条爆炸物品的存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同种类的爆炸物品应分别存放,不得混合存放;(二)爆炸物品应按照相应标识进行分类、存放、摆放;(三)存放的爆炸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应设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包括防火设施、安全通道、警示标识等。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第七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车辆应经过严格检验,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二)运输车辆应专用运输,不得与其他物品混装混运;(三)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接触火源、明火;第八条爆炸物品的装卸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装卸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二)装卸过程中应采取防火、抗静电等措施;(三)装卸场地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第九条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进行运输。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第十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掌握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二)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并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则;(三)使用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要求:(一)爆炸物品只能由经过特许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二)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清醒,不得在酒精、毒品等物质的影响下使用;(三)禁止擅自从事非法炸药制造、贩卖等活动;第五章爆炸物品的销售管理第十二条销售爆炸物品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销售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销售活动;(二)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产品知识;(三)销售爆炸物品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书、警示标识等;第十三条销售爆炸物品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爆炸物品;(二)禁止向有犯罪前科的人员销售爆炸物品;(三)销售人员应对购买者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核;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 其他物品。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 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 规定执行。
第三百四十一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 置时,可以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 品,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 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 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 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 爆炸物品。
第三百四十四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 运送爆炸物品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 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 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者上水平巷道 中。
第三百四十五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井筒中的装配起爆药 卷工作,必须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 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 井筒不得小于50m。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物 品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 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 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 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 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 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1层爆 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 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电雷管 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三)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 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护送。跟 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 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物品的总容量: 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单 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地面分 库贮存各种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由该库 所供应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爆炸物品的储存与运输安全规范

爆炸物品的储存与运输安全规范

爆炸物品的储存与运输安全规范爆炸物品作为一类极具危险性的物质,在储存与运输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安全规范,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本文将从储存和运输两个方面,详细介绍爆炸物品的安全规范及注意事项。

一、爆炸物品的储存安全规范1. 储存场所选择爆炸物品储存场所的选择至关重要。

首先,应选择远离居民区、商业区和火源的地点。

其次,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雷、防湿、通风等基本设施。

最后,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环境的安全性。

2. 储存容器和包装材料爆炸物品的储存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能够有效地束缚和隔离物质,防止泄漏和意外触发。

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经过严格检查,确保没有任何损坏或缺陷。

在储存过程中,爆炸物品应远离明火、电火花、高温和化学物品等可能引发事故的物质。

3. 储存安全距离和分区爆炸物品的储存应遵循一定的安全距离和分区原则。

具体而言,应根据不同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危险程度,确定相应的储存和分区要求。

储存时应避免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混存,防止各种物质之间发生化学反应导致事故。

爆炸物品的储存应由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并建立完善的储存安全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制度应包括储存物品的清单、标识、定期检查等方面,以确保储存过程的安全可靠。

二、爆炸物品的运输安全规范1. 运输工具选择爆炸物品的运输工具应选择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或船只,并且装载爆炸物品的区域应与人员休息区域、电器设备等相互分开。

运输工具必须经过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运输车辆或船只本身不会成为发生事故的原因。

2. 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应使用符合规定的运输容器和包装材料。

运输容器必须具备一定的抗振、抗冲击和抗压能力,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物质的安全性。

包装材料应完整无损,防止泄漏或撕裂导致事故发生。

3. 运输路线和时间选择爆炸物品的运输路线和时间应尽可能选择远离人口密集区、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

爆炸物品、出入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出入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国家对爆炸物品的运输、保管、储存使用等有关规定。

二、库房爆炸物品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进库、出库、储存相符。

三、做好放火工作,严禁携带易燃物品进入库房。

距库房50米内不准放火烟花、鞭炮,库房内应备足灭火器材。

四、严格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当天未用完的爆炸物品必须交回库房并严格登记。

五、炸药、雷管必须分开存放,领取时必须专人领取,一人领炸药,一人领雷管,且雷管必须装箱上锁。

六、井下放炮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放炮。

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无公安部门批准的手续一律不得转借、转售炸药、雷管,违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经常组织职工学习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提高全体职工安全意识,用好、管好爆炸物品。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加强矿井机械通风,保持主扇长期运行,停风时必须坚持“先停采区电源,后停风”的原则;送风时“先送风,后送采掘电源”原则。

因检修需停风要打开平硐风门,并报告矿长和总工程师。

二、加强通风构筑物的使用和爱护,以确保通风效果良好。

三、加强局扇的管理和使用,风筒出口距碛头不得大于2米,且做到“有环必挂,有弯必疏,有漏必补”。

四、加强瓦斯检查,做到“两查”、“三清”、“五及时”、“七坚持”,《见管理制度》第九条。

五、加强防尘管理,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洒水降尘,通风防尘,巷道要进行定期清扫,运出、掘进必须湿式作业;放炮作业采取水炮泥封放炮,尽可能减少粉尘的产生。

六、加强井口检身,杜绝烟火入井。

七、加强井下电器设备的管理,杜绝因电器设备失爆而产生火花。

八、加强职工安全知识教育,杜绝违章作业。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1、入井时必须自觉遵守检身人员的检查和登记,未经检查和登记者严禁入井。

2、穿戴好自己的劳保用品和自救器,严禁酒后、穿化纤、带烟火入井。

3、井口检身人员待入井人员完毕后将当天入井人数、爆炸物品入井数量统计在井口检身封面上,让领导随时掌握入井人员数目。

爆破物品的领取、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3篇)

爆破物品的领取、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3篇)

爆破物品的领取、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3篇)篇11.作业人员应始终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防静电服、防爆手套等。

2.遇到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运输,将物品妥善存放,等待条件改善。

3.不得私自更改领取、运输和储存的程序,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4.储存区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

5.对于过期或损坏的爆破物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销毁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6.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储存设施的完好性、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及时消除隐患。

7.在领取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通信畅通,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迅速响应。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所有相关人员都应认识到,遵守规程不仅是职业责任,更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

篇21.爆破物品领取时,必须双人操作,一人领取,一人核对,确保无误。

2.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报告异常情况。

3.储存库房应设置专人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无关人员4.库房内温度、湿度应控制在适宜范围内,避免爆破物品性能变化。

5.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6.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如雷雨天气)应暂停运输和储存操作,确保安全。

以上规程需严格执行,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将受到严肃处理。

安全无小事,每位员工都应将安全操作规程牢记于心,共同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篇31.领取:- 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才能领取爆破物品。

- 领取前需提交书面申请,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进行。

- 实行双人领取制度,一人操作,一人监督,确保数量准确无误。

2.运输:- 使用专用封闭式运输车,确保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不暴露在外。

- 运输途中应有专人押运,不得中途停留或私自转移。

- 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开人口密集区和重要设施。

3.储存:- 设立专用的防爆储存库,保持干燥、阴凉,远离火源和电气- 存储区域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实行24小时监控。

矿井爆炸物品储存与使用安全规范

矿井爆炸物品储存与使用安全规范

矿井爆炸物品储存与使用安全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矿井爆炸物品的储存与使用安全规范,以确保矿井作业过程中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减少事故风险和人员伤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矿井作业场所。

2. 爆炸物品储存规范- 爆炸物品应储存在专用的安全仓库中,仓库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 爆炸物品应分类储存,避免不同种类的物品混合存放。

储存区域内应标示明确的分类标识。

- 爆炸物品储存区域周围应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以及有效的通风系统,确保储存环境安全。

- 储存区域内应有明确的通道和出口,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人员能够迅速撤离。

3. 爆炸物品使用规范- 使用爆炸物品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并取得相关批准,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 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了解爆炸物品的特性、使用方法和安全预防措施。

- 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并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 爆炸物品使用过程中,必须严禁使用明火、静电等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的物品和方法。

- 使用爆炸物品后,必须及时清理使用场所,移除残留物品以及对使用设备进行维护。

4. 爆炸物品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矿井作业场所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应急责任人和流程。

- 发生爆炸物品事故时,立即报警并启动紧急撤离计划。

- 针对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情况,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知识水平。

- 特定区域应配备适当的灭火器材和急救设备,以应对紧急情况。

5. 安全宣传与教育- 矿井作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宣传与教育活动,提高爆炸物品安全意识。

- 通过会议、培训和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员工普及爆炸物品的安全知识和注意事项。

- 强调员工在矿井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范和操作程序。

6. 安全检查与监管- 矿井作业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爆炸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符合规范要求。

-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井作业场所的监管力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爆炸材料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爆炸材料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爆炸材料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1、爆炸物运输的一般规定(1)严禁用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等车辆运输爆炸性材料。

(2)严禁将爆炸性材料与其他物品混合,严禁炸药和雷管混装混运。

(3)严禁摩擦、撞击、投掷爆炸物。

(4)用车运输雷管时,雷管盒不得侧向或垂直放置,层间必须垫软垫,装车高度不许超过两层。

(5)分层装载爆炸性材料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6)装卸运输爆炸材料时,严禁携带烟花和烟火物品。

(7)运输爆炸材料时,应有专人押运,非陪同人员不得乘坐同一辆车。

2、爆炸物地下运输条例(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输。

斜井串车提升运送时,炸药和雷管必须分配编组,不准同一钩运送。

(2)将爆炸物从地面运输至地下爆炸物仓库之前,要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口上、下把钩工,让他们做好运送爆炸材料的准备工作。

(3)运送爆炸材料时,当绞车驱动器启动和停止绞车时,都不准使矿车发生震动,升降速度不许过快。

斜井串车运送爆炸材料时,都不得超过1m/s。

(4)当班人员上下井时,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5)禁止在井口房间内储存爆炸物、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6)手动将爆炸性材料运输到工作场所时,应遵守下列规定: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自己交付,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它人员运送。

②爆破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与炸药严禁在同一容器内。

领料后,锁好时装盒,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装入袋内或中途逗留。

③在交接班,人员上下时,严禁携带爆炸物的人员上下井筒。

3、火工品入库前必须仔细检查验收。

封条不完整应开箱验收,完整的抽箱验收,并对生产的时间是否过期、数量、规格、质量是否相符。

如有不符,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追查处理。

4、火工品如无押运员及提货员,保管员一律不予验收。

严格出入库手续,严格按照公安局批准的储备。

5、炸药的储存、储存时应加强通风管理,要保持良好通风、干燥,并做好记录,使之不变质。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一、装卸和出入管理(一)适用范围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和生产矿井地面、井下爆炸材料的押运工作。

(二)上岗条件第2条必须有从事煤矿安全或采掘工作面两年以上工龄。

第3条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持证上岗。

(三)安全规定第4条押运过程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必须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度。

3、严格执行押运防范措施与管理责任,严防押运过程中发生丢失和被盗。

第5条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炸药和雷管性能的人员、持证押运。

四、押运准备第6条运送爆炸物品前,必须按规定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持证押运。

第7条必须备有合格的灭火器和防止日晒雨淋蓬布,并在车上插上有"危险"字样的小黄旗。

汽车排气管应装在汽车前部保险杠下,且进入库区时尖加装防火罩。

第8条严禁用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拖车、摩托车、自行车或其它货物混装车运输爆炸物品。

五、爆炸材料运输(一)地面运输第9条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运输。

炸药箱要摆放整齐,雷管最多只准码放两层,不准倒放、立放,两层之间及车和雷管要用柔软材料垫好,炸药或雷管装车高度必须低于车厢缘10厘米。

第10条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备有灭火器材,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库内逗留。

第11条运送炸药或雷管时驾驶员、押运员应关闭手机、传呼机。

严禁在汽车上抽烟、使用手机、传呼机。

司机必须办理危险品运输执照。

第12条运炸药或雷管的路线必须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汽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准中途随意改变路线或无故逗留,也不准其他人员或货物搭乘。

第13条用敞棚汽车运送炸药或雷管押运员不准坐在驾驶室内,必须坐在车厢后留出的空间内。

第14条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室外气温低于一10℃防冻结措施。

井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1)

井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1)(1)

XX井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XX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XX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公司管理界面调整,由XX安全部暂时负责制定爆炸物品的使用计划以及负责井下运输、井下储存、井下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XX安全井长是XX井下爆炸物品使用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XX井下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开展安全监管。

第四条各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负责人,是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XX安全井长应严格根据相关法律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牵头制定XX井下炸药库安全管理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爆炸物品发放、退库、销毁等相关管理制度,详细记录爆炸物品入库、退库、销毁日常台账,做到有迹可查。

第六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涉爆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审查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及管理第六条爆炸用品只能在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井下炸药库储存,按爆炸物品的性能、品质、批次分类分库存放。

并按标准堆码整齐,严禁混放。

爆炸物品储存数量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和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储存设计容量,严禁超量存放。

严禁在库房内放置无关的其他物资。

第七条井下炸药库炸药库库管员执行“封闭式”管理,必须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禁脱岗、睡岗。

第八条井下炸药库库管员,要严格对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公司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出入库的检查、登记制度,必须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坚持“四不原则”:无申领单(或使用单位负责人未在申领单上签字的)不发放、申领人未出示爆破员资格证的不发放;申领与爆破员资格证不是同一人的不发;爆炸物品过期、变质或经检测、目测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施工爆破物品领取、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爆破物品领取、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爆破物品领取、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一、前言该文档主要针对施工现场的爆破物品的领取、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进行规范,目的是为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二、相关定义在本操作规程中,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1.爆破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线等在施工爆破作业中使用的物品。

2.施工人员:指参与施工爆破作业的人员,包括工地负责人、工程师、技术员等。

3.领取:指从仓库、仓储点等地点获取爆破物品的过程。

4.运输:指将爆破物品从仓库、仓储点等地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过程。

5.储存:指将未使用的爆破物品存放在指定安全地点,以备后续使用的过程。

三、领取操作规程1.施工人员需经过正规培训,持有合法的操作证件和有关审批文件,才能进行爆破物品的领取操作。

2.领取爆破物品前,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相关的个人防护设备,包括安全帽、安全眼镜、防护手套等。

3.领取操作必须由指定的人员进行,确保领取数量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4.领取爆破物品时,施工人员应仔细核对爆破物品的品种、数量,确保与领取记录一致。

5.领取爆破物品后,施工人员必须妥善保存好领取记录表,并定期上报相关部门。

四、运输操作规程1.运输爆破物品前,必须进行车辆的检查,确保车辆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装置是完好无损的。

2.爆破物品的运输车辆必须具备专用运输资质,同时应贴有明显可见的标志,以表明运输的是爆破物品。

3.运输爆破物品的车辆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司机驾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行车路线和速度进行行驶。

4.运输爆破物品的车辆应妥善保管运输文件、领用记录等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查验。

5.运输过程中,必须确保爆破物品的包装完好无损,且避免与其他物品发生碰撞、磕碰等造成潜在危险的行为。

五、储存操作规程1.储存爆破物品的地点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安全性要求,并经过专业人员的审查和评估。

2.储存爆破物品的场所应有明确的标识和警示标志,并设置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围栏、监控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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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前言本标准是对SY5436-92《石油射孔、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规定》的修订。

随着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的不断发展,考虑到爆炸物品的使用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使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因此需要对SY5436-92进行修订。

这次着重从安全使用的角度对SY5436-92进行了修改,但不可能将有关规定、操作方法的细节都包括进去,不能代替本行业的技术操作标准。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北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玉平范巍尹贵华本标准于1992年4月首次发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油气井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的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和销毁等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井井筒内的射孔及井壁取心施工作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2702-1990 爆炸品保险箱GAB 6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GB 12463-199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J 89-85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3 爆炸物品的储存3.1 库房3.1.1 库房应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

3.1.2 库房的规划和建造应按GBJ 89-85第2章中关于危险等级划分和存药量的规定规划外部距离、内部距离、建筑结构、内部平面布置、工艺布置。

其建筑技术要求应符合GBJ 89-85中第7、8、9、10、11章的规定。

3.1.3 库房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其他危险品库房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按GBJ 89规定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3.1.4 库房周围应设防护堤。

防护堤的高度应高于库房屋檐,其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

3.1.5 库区应设围墙,围墙应高出地面2.5m,围墙顶应有铁丝网或用玻璃碎片立插。

3.1.6库区内应装避雷设施。

避雷设施每年应在雨季到来之前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检查,其接地电阻下应大于10Ω.3.1.7 库区内应备有消防器材及供水设施。

3.1.8 库房内应铺有防静电胶皮或无火花地板,并保持通风和防潮良好。

3.2 储存3.2.1 每间库房储存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安全储存量。

3.2.2 射孔弹(切割弹),导爆索(传爆管),雷管(起爆器)、气体压裂弹、火药、炸药以及废弃爆炸物品应分库存放。

3.2.3 爆炸物品的包装箱下应垫有高度大于10cm的垫木。

3.2.4 爆炸物品包装箱应码放整齐,码高不应超过1.6m。

码放通道宽度应大于0.6m,爆炸物品包装箱距墙的距离应大于0 .4m。

3.3包装、标识3.3.1 爆炸物品的包装箱应符合GB 2702要求。

爆炸物品应按照GB 12463的规定包装,并贴上清晰的标签。

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

3.3.2 装入箱内的爆炸物品应码放整齐,空隙部位用防静电的软质物填充。

用电起爆的雷管,外皮应包有防静电的金属纸。

3.3.3 每箱爆炸物品的总重量应不大于25kg。

3.3.4 爆炸物品的箱盖应采用搭扣,并由生产厂家进行铅封。

3.3.5 运到现场的爆炸物品应按GB 12463的规定包装并贴上标签,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

4 爆炸物品的运输4.1 批量爆炸物品装运4.1.1 石油射孔和取心用的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炸物品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4.1.2 应由责任心强、工作可靠、懂得爆炸物品性能的专业人员押运。

4.1.3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遵守GB 6722-1986中第10章的规定。

4.1.4 在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时速不应超过40kh。

多车运输时,相邻车辆距离应大于50m。

4.1.5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挂防火、防爆安全标志。

车辆不应超高超载。

用汽车运输时,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并挂防静电接地链条。

4.1.6 火药、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不能混车装运4.1.7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在中途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口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守。

严禁在装有爆炸物品的车上吸烟、使用无线通信工具,严禁在距车辆10m内使用明火。

4.1.8 装卸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

4.1.9 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现丢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安部门查找。

4.2 现场施工用爆炸物品的装运4.2.1 爆炸物品应分类分别装入专用箱内并加锁。

4.2.2 装好射孔弹的射孔枪应牢固地固定在车架上。

4.2.3 不应将射孔弹(含切割弹)和雷管(含起爆器)同时装在射孔枪内一起运输。

4.2.4 上井施工用的爆炸物品应用专车运送,并按4.1.2、4.1.4、4.1.5、4.1.6、4.1.7的规定执行。

5 爆炸物品的管理5.1 爆炸物品应设专职人员管理,持证上岗。

5.2 爆炸物品的入库要有交接手续,并填写爆炸物品入库单。

交货人和收货人应在入库单上签字。

5.3 库房管理人员凭施工通知单发放施工所用的爆炸物品,并填写爆炸物品发放表,收货人和发货人分别在爆炸物品发放表上签字。

库房保管人员应对领料人员的手续进行复核,如发现异常,应停止发放,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5.4 施工剩余和下过并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要全部回收,交回库房,并分别填写爆炸物品回收表,交货入和收货人应分别在爆炸物品回收表上签字。

5.5 射孔、取心用爆炸物品只限于射孔队、取心队使用。

其他单位需要爆炸物品时,应持有索要单位介绍信、资质证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书,经持有爆炸物品单位的上级领导批准,方能通过供应部门调拨。

5.6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设专职警卫人员负责库房区域内的保卫工作。

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无线通信工具,不应在储存爆炸物品的库区内住宿或进行与施工作业无关的其他活动。

5.7 库房管理人员每次发放爆炸物品都应进行严格核销,并应每月盘点一次库存爆炸物品。

若发现帐、物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5.8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区内严禁吸烟、使闲明火、存放其他易燃品及杂物。

6 人员及培训6.1 人员爆炸物品使用人员的基本条件包括:a)年满二十周岁以上;b)工作认真负责,身体睦康,没有妨碍从事爆炸物品施工的疾病和生理缺陷;c)具有从事爆炸物品施工所应具备的文化程度;d)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操作使用爆炸物品的合格证和岗位操作证。

6.2 培训6.2.1 爆炸物品使用负责人和爆炸物品使用人员要参加正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a)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中关于存放,处置,运输和使用各种爆炸物品的规定;b)石油安全工程(初,中级本)的石油测井分册中有关射孔、取心部分的内容;c)爆炸物品的分类、性能和特点;d)安全处置爆炸物品的步骤和方法;e)井场爆炸物品的安全操作步骤和方法。

6.2.2 爆炸物品使用主管单位对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每年考核一次,核发岗位操作证。

7 爆炸物品的使用7.1 施工井场条件7.1.1 施工人员到达井场后,施工负责人应将施工通知单的内容通知钻井队,与钻井队负责人一起识别并纠正可能导致在爆炸物品施工中造成事故的井场条件。

7.1.2 在井场,应指定爆炸物品临时存放地点和装枪地点,并应设有“当心爆炸”,“严禁烟火”字样标志牌或类似含义的警示标志。

7.1.3 应消除施工用电干扰,包括:a)关掉阴极保护系统;b)停止所有电焊作业;c)检查作业井架有无漏电,如有漏电,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漏电;d)作业期间禁止使用无线通信工具。

7.1.4 在恶劣天气(雷雨、大风、尘暴,沙暴、浓雾等)不应进行射孔和爆炸作业。

7.2 爆炸施工前准备7.2.1 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

7.2.2 地面设备中应该具备的要求:a)射孔绞车中有主电源开关来控制通向发射系统的所有电源;b)电缆安全系统处于安全状态时,电缆电路应与射孔绞车电路的全部电源断开;c)引爆系统有多级安全控制环节;d)绞车与装拆射孔器的地点之间应建立有效的通信,且做到安全可靠;e)电路接地、连接系统完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

7.2.3 施工用的电器仪表,其对地的绝缘电阻和仪表线路间的相互绝缘电阻应大于20MΩ。

7.2.4 检测电雷管电阻值应用专用的电雷管电阻测量表。

检测电雷管时,应把电雷管放入电雷管安全筒中。

电雷管安全筒壁厚大于5mm,长度不小于400mm。

测量时,雷管放入安全筒中部,人员不应面对管口。

7.2.5 井下作业器材和爆炸物品的性能及基本要求:a)雷管和引爆装置的技术特性应由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确认;b)引爆系统安全可靠;c)应是安全雷管;d)井下设备应做到从井口回收时能安全排除内压力,使用螺纹连接的井下设备应有排除内压力的装置。

7.3 施工操作7.3.1 按操作规程装配和拆卸射孔枪、切割器,爆炸筒和井壁取心器时,除工作人员外,在装配场地周围10m内严禁他人进入,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装配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射枪、切割器、爆炸筒的两端方向。

7.3.2 进行井下爆炸作业只能在井场装配爆炸筒。

装配爆炸筒时,要切断井场一切电源,等爆炸筒下入井下70m后方能送电。

7.3.3 射孔枪。

切割器、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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