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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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

前言

本标准是对SY5436-92《石油射孔、井壁取心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规定》的修订。

随着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的不断发展,考虑到爆炸物品的使用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使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因此需要对SY5436-92进行修订。这次着重从安全使用的角度对SY5436-92进行了修改,但不可能将有关规定、操作方法的细节都包括进去,不能代替本行业的技术操作标准。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华北石油管理局测井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玉平范巍尹贵华

本标准于1992年4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气井射孔和井壁取心用的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和销毁等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油气井井筒内的射孔及井壁取心施工作业。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2702-1990 爆炸品保险箱

GAB 6722-1986 爆破安全规程

GB 12463-1990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J 89-85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3 爆炸物品的储存

3.1 库房

3.1.1 库房应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

3.1.2 库房的规划和建造应按GBJ 89-85第2章中关于危险等级划分和存药量的规定规划外部距离、内部距离、建筑结构、内部平面布置、工艺布置。其建筑技术要求应符合GBJ 89-85中第7、8、9、10、11章的规定。

3.1.3 库房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输油管线,其他危险品库房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按GBJ 89规定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3.1.4 库房周围应设防护堤。防护堤的高度应高于库房屋檐,其顶宽不小于1m,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

3.1.5 库区应设围墙,围墙应高出地面2.5m,围墙顶应有铁丝网或用玻璃碎片立插。

3.1.6库区内应装避雷设施。避雷设施每年应在雨季到来之前进行一次接地电阻检查,其接地电阻下应大于10Ω.

3.1.7 库区内应备有消防器材及供水设施。

3.1.8 库房内应铺有防静电胶皮或无火花地板,并保持通风和防潮良好。

3.2 储存

3.2.1 每间库房储存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库房设计的安全储存量。

3.2.2 射孔弹(切割弹),导爆索(传爆管),雷管(起爆器)、气体压裂弹、火药、炸药以及废弃爆炸物品应分库存放。

3.2.3 爆炸物品的包装箱下应垫有高度大于10cm的垫木。3.2.4 爆炸物品包装箱应码放整齐,码高不应超过1.6m。码放通道宽度应大于0.6m,爆炸物品包装箱距墙的距离应大于0 .4m。3.3包装、标识

3.3.1 爆炸物品的包装箱应符合GB 2702要求。爆炸物品应按照GB 12463的规定包装,并贴上清晰的标签。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

3.3.2 装入箱内的爆炸物品应码放整齐,空隙部位用防静电的软质物填充。用电起爆的雷管,外皮应包有防静电的金属纸。

3.3.3 每箱爆炸物品的总重量应不大于25kg。

3.3.4 爆炸物品的箱盖应采用搭扣,并由生产厂家进行铅封。3.3.5 运到现场的爆炸物品应按GB 12463的规定包装并贴上标签,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

4 爆炸物品的运输

4.1 批量爆炸物品装运

4.1.1 石油射孔和取心用的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炸物品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4.1.2 应由责任心强、工作可靠、懂得爆炸物品性能的专业人员押运。

4.1.3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遵守GB 6722-1986中第10章的规定。4.1.4 在公路上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时速不应超过40kh。多车运输时,相邻车辆距离应大于50m。

4.1.5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挂防火、防爆安全标志。车辆不应超高超载。用汽车运输时,汽车的排气管应加装灭火花装置,并挂防静电接地链条。

4.1.6 火药、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不能混车装运

4.1.7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在中途停歇时,要远离建筑物和人口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守。严禁在装有爆炸物品的车上吸烟、使用无线通信工具,严禁在距车辆10m内使用明火。

4.1.8 装卸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

4.1.9 爆炸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现丢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安部门查找。

4.2 现场施工用爆炸物品的装运

4.2.1 爆炸物品应分类分别装入专用箱内并加锁。

4.2.2 装好射孔弹的射孔枪应牢固地固定在车架上。

4.2.3 不应将射孔弹(含切割弹)和雷管(含起爆器)同时装在射孔枪内一起运输。

4.2.4 上井施工用的爆炸物品应用专车运送,并按4.1.2、4.1.4、4.1.5、4.1.6、4.1.7的规定执行。

5 爆炸物品的管理

5.1 爆炸物品应设专职人员管理,持证上岗。

5.2 爆炸物品的入库要有交接手续,并填写爆炸物品入库单。交货人和收货人应在入库单上签字。

5.3 库房管理人员凭施工通知单发放施工所用的爆炸物品,并填写爆炸物品发放表,收货人和发货人分别在爆炸物品发放表上签字。库房保管人员应对领料人员的手续进行复核,如发现异常,应停止发放,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5.4 施工剩余和下过并不能使用的爆炸物品要全部回收,交回库房,并分别填写爆炸物品回收表,交货入和收货人应分别在爆炸物品回收表上签字。

5.5 射孔、取心用爆炸物品只限于射孔队、取心队使用。其他单位需要爆炸物品时,应持有索要单位介绍信、资质证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书,经持有爆炸物品单位的上级领导批准,方能通过供应部门调拨。5.6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设专职警卫人员负责库房区域内的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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