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3585-55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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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部: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六条种类管理及取得许可证(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二)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储存销售许可证;(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运输许可证;(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的审批(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需许可证类型提交申请文件;(二)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三)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或申诉的途径。
第八条许可证的变更、注销(一)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另行颁发许可证;(二)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注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许可证。
第九条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一)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为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延续;(二)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核,对继续符合许可证要求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生产管理(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进行质量检验;(四)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和产品抽查制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第四条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等要求,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
库房应当建在远离生活区的独立地段,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在规定的安全距离内,不准进行爆破作业,不准增建任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五条保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
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训练和安全教育。
第六条各施工单位要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教育职工群众严格遵守,专职安全员要经常进行检查。
第七条安质部配合设备物资部负责对本标段内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储存第八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
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施工班组或个人保存。
第九条储存、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等,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
经审查,符合国家对爆炸物品管理相关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十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
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
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定向公众或者个人销售或者提供、用于民用目的的炸药、烟火、鞭炮、焰火、烟花、礼花、烟雾剂等具有爆炸或者发射、喷射作用的物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行安全管理以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和使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第五条企业、个体经营者、机关和团体应当依法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义务,保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和使用。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依据科学、合理、经济、保险的原则,做到法规制度、技术标准、安全保障措施、安全防范措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等方面的全面、系统、协调、有序。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生产经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采用合格的爆炸物品原材料和配合配方,合理选择生产设备,严格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保证生产过程的合法、规范、安全。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建立爆炸物品生产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保证生产情况真实可靠。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和办公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和规定,设置防爆措施,加强防护措施,保证生产经营地点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设备齐全、工艺先进、环境卫生、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合格的生产能力,在合法、规范、安全的基础上,才能获得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定,制定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计划,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与能力,确保员工安全生产与保障。
2023修正版【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1. 前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爆炸物品在民用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确保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制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安监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存储、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以保障爆炸物品安全。
2. 定义和分类2.1 定义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本办法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如下定义:- 民用爆炸物品:指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自燃、自爆或者与其他物质发生强烈的化学反应而产生可触发爆炸现象的物质。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指依法取得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单位。
-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指依法取得许可,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相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2.2 分类按照爆炸物品的危险性程度和使用场所的不同,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以下几类:1. 一类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危险性,严格限制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
2. 二类爆炸物品:具有中等的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一定的限制。
3. 三类爆炸物品:具有较低的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一定的要求。
4. 四类爆炸物品:具有较小爆炸危险性,对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有相对宽松的管理要求。
3. 管理要求3.1 生产环节的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
-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控制、检测检验等方面。
- 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 爆炸物品的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用户正确使用。
3.2 存储环节的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应位于划定的安全区域内,远离居民区和易燃易爆物。
- 存储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维护。
- 存储区域内应设置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并保持通风畅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到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
为了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废弃等全过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爆炸物品安全。
二、生产安全管理第七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生产。
第八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生产工艺规程,确保产品质量。
第九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销售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销售。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销售程序,确保销售安全。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五条爆炸物品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运输。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运输规程,确保运输安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施工爆破作业时所使用的爆破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项目部、架子队及劳务队伍。
第四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确保安全,方便生产”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项目物资部门负责采购、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安质部门和项目安质部门上下二级统一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二章爆炸物品选址建库第五条因施工需要必须建立爆炸物品库的项目部,应在开工前选址建立爆炸物品仓库。
第六条爆炸物品选址建库应由项目部提出建库计划(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设计图纸、库存容量、使用数量、使用时间、库房管理、防火制度及库房看守和保管等人员登记表等相关资料),经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
建库完工后,须进行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合格后由公安机关颁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并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第七条建库选址时,应由公司安质部和项目部会同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
要本着既能确保安全,又便于施工生产的原则,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库房应选在远离人员居住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及城镇地区等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区域,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自然灾害的破坏。
第八条爆炸物品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库房建筑应具备良好的防盗、防火、防雷击、防爆炸性能。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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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民用领域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检查、执法部门。
三、分类管理1.按照危害性和用途,将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一类爆炸物品、二类爆炸物品、三类爆炸物品。
2.一类爆炸物品是危害最大、使用对象最广、使用场所最为普及的爆炸物品。
3.二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适中、使用对象较为广泛的爆炸物品。
4.三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较小、使用对象相对有限的爆炸物品。
四、生产许可管理1.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申请并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天需提前申请延续或重新办理。
3.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五、存储管理1.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证禁火区的设置和管理,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2.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验,确保安全性。
3.一类和二类爆炸物品的存储量及时更新,控制存储量,防止过量存储。
4.存储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防爆等安全演练和培训。
六、销售管理1.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营业执照中包含爆炸物品销售经营范围。
2.销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销售产品,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3.销售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销售场所,并按照要求备案,备案过期需要重新办理。
4.销售单位应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七、运输管理1.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运输车辆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备案。
2.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同时要配备专业人员和安全设备。
3.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明码标识,设有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宏厦一建矿建第六项目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一运输1、从事运输、装卸炸药和雷管的作业人员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
装卸雷管时,禁止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2、从事炸药、雷管运送的人员,必须经考试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3天。
应经常对涉爆人员的素质进行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
3、民爆物品的井下运输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三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4、炸药、雷管不得在同一车内运输。
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和雷管的车辆与机车和押运员乘坐的人车(尾车)之间都必须用三个空车隔开,空车的总长度不得少于3m,并不得与其它物料混装、混运。
5、运输爆炸物品的机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秒,列车前后必须挂有“危险”字样的警示标志,车尾必须挂红灯。
6、运送炸药、雷管时,必须使用专用车,有专人护送,押运人员必须乘坐在列车尾部所挂的专用人车(尾车)内。
严禁与其他人员同乘。
7、运送炸药、雷管的时间必须避开上下班时间。
8、爆炸物品所用的专用车内必须铺有完好绝缘胶皮板,每车只能装一层电雷管,装炸药时必须低于车厢高度。
9、禁止用顶车方法运送炸药、雷管。
10、装卸人员、押运员、安全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严禁穿化纤工作服。
11、用罐笼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章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12、乘罐笼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不准其他人员搭乘。
1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下井。
14、人工背运爆炸物品时,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
背药工负责背运炸药,放炮员背运雷管,分别装在硬质绝缘的专用箱内并上锁。
严禁将雷管揣在衣袋内,严禁用背饭包等软质工具背运乳化炸药。
严禁放炮员或背药工同时背运炸药和雷管。
15 放炮员和背药工必须同行,相隔不超过5m。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一、总则为加强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等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1. 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2. 公安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爆炸物品销售、购买的市场监管。
5.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爆炸物品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管理1. 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许可,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进行。
2. 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
3. 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单位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分类储存,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 爆炸物品运输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运输途中安全。
5. 爆炸物品储存库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
五、爆炸物品使用管理1.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许可,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进行。
2.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3.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使用完毕的爆炸物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销毁或者回收。
六、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1.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应当加强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2. 发现违反本制度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3. 发生爆炸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53号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和发令纸等。
第三条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
对其购买、运输、储存、保管、使用、报废必须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管理规定,并向所在地公安局备案。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各单位应明确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爆炸物品的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检查、监督。
第七条施工现场涉及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明确主管部门负责爆炸物品的审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第八条涉及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仓储保管、使用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与运输第九条爆炸物品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经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严禁私自购买爆炸物。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运输由购买单位运输的,必须持由物资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的爆炸物品购销合同,单位开具介绍信,写明运输路线、时间、数量、种类等信息,并报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规行驶。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储存与保管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储存的规定,设置专用库房,库房内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雷等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的保管应实行双人负责制,建立健全交接班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五章爆炸物品的使用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爆炸物品使用的相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
第十六条使用爆炸物品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现场指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和危险性,若管理不善,可能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办法。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定义和范围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常见的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等。
二、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
2、预防为主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等措施,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3、综合治理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员工以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1、资质许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
2、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和条件。
3、生产流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4、质量检测对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四、储存环节的安全管理1、储存场所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经过安全评价和审批,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仓库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重要设施和交通要道的地方,并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爆等条件。
2、储存管理实行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双人双锁制度。
严格控制储存数量,不得超量储存。
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库情况。
3、安全监控仓库应安装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安全防范设备,对仓库及周边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五、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1、销售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进行销售。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指易燃物、易爆物、自燃物、发烟、发爆药等危险化学物品。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分类、标志、包装、储存、运输等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活动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工作机制和工作机构,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九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相关情况,并定期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十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设备。
第十一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销售渠道进行严格管理,禁止向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十二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管理,确保储存设施符合安全要求,防止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保障生产安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一、引言爆炸物品是一类危险性很高的物品,它不仅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还会对环境造成很大的污染和破坏。
因此,对爆炸物品实行科学的安全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办法。
二、爆炸物品的分类爆炸物品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炸药:用于军事和民用爆破、开采、拆除等工作。
2.烟花爆竹:节日庆典、喜庆的庆祝品。
3.危险化学品:例如氯化铵、硫酸、硝酸等工业化学品。
4.燃气:用于居民和工业生产中的热能供应。
三、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为了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和运输,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下面对爆炸物品在不同环境下的安全管理进行具体介绍:1. 生产和使用环境下的安全管理1.生产和使用环境下必须设立专门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
2.爆炸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不得存在任何隐患。
3.工作场所必须保持清洁、整洁,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不安全的物品。
2. 运输环境下的安全管理1.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是专业的物流公司或有资质的运输企业,严格遵守运输安全标准。
2.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进行安全装载、加固和密封,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
3.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在专门设立的安全通道内进行,不得进入市区和人口密集区域。
3. 存储环境下的安全管理1.存储爆炸物品必须专门选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仓储设施和设备,设立专门的仓库管理人员。
2.仓库必须按照爆炸物品的性质分类存放,采用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保证存储安全。
3.仓库周围必须留有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建筑物相连,也不得靠近易燃材料或其他危险品。
四、关于上述安全管理方法的执行情况在过去几年中,国家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强,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也不断完善。
目前,对爆炸物品生产、运输、存储等环节都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确保了爆炸物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结语通过上述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出,针对不同环境下的管理,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这不仅是社会对我们生产和生活的重视,更是对我们生命安全的尊重。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企业生产活动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订立本《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一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岗位职责,负责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包含订立、落实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并及时更新和改进。
第二条全部在岗员工都有责任遵守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自身的安全和四周环境的安全。
第三条企业布置专职人员负责爆炸物品的采购、储存和使用,确保炸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采购和储存第四条企业必需与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建立稳定的供货关系,并依照国家标准进行爆炸物品的采购。
第五条采购人员必需严格依照采购程序进行操作,确保采购环节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储存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通过合理的区域划分和储存管理,保证储存过程的安全稳定。
储存人员必需记录爆炸物品的名称、数量和存放位置,并定期进行盘点和检查,确保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章爆炸物品的使用第八条企业必需订立和严格执行爆炸物品的使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使用人员必需依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出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严禁私自调整参数或操作方式。
第十条企业必需配备特地的操作设备和保护装备,确保员工在使用爆炸物品时的人身安全和防护效果。
第十一条使用结束后,必需及时清理和回收爆炸物品残留物,并依照相关规定安全处理。
第五章应急处理和事故防范第十二条企业必需订立应急预案,做好爆炸物品事故应对工作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员工应参加定期的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本领和素养。
第十四条企业必需建立健全的巡检和检测机制,确保生产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
在发生爆炸物品事故时,全部人员必需立刻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督导检查和惩罚措施第十六条企业应定期开展爆炸物品安全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前言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一直是人们非常关注和重视的问题。
管制爆炸物品可以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实施办法。
爆炸物品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爆炸物品是指能够产生化学或其他能量的反应,并能够引起严重危害的物品。
常见的爆炸物品包括火药、炸药、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等。
爆炸物品的分类1.按来源分类–工业制造的爆炸物品–军事制造的爆炸物品2.按危害等级分类–一级:具有极大危险性的物品,如核武器、氢弹等–二级:具有较大危险性的物品,如高爆炸药等–三级: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如烟火、烟花等3.按用途分类–军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按物品分类1.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生产单位:应该获得烟花爆竹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建立规范生产流程,确保安全生产–销售单位:应该获得烟花爆竹批发零售许可证,要求顾客核实身份证信息,购买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消费者:应该遵守烟花爆竹使用规程,不得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使用,避免伤害自己和他人2.炸药的安全管理–生产单位:应该获得炸药生产许可证,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建立严格的生产过程管理制度,避免炸药泄漏和事故发生–销售单位:应该获得炸药批发零售许可证,对顾客进行身份核查,要求顾客购买炸药时必须提供购买用途和具体使用计划–消费者:只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才能够使用炸药,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以免发生危险按场所分类1.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该在施工前编制安全生产方案,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治理现场环境,对现场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危险–监理单位:应该对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符合安全标准–相关部门:应该对爆破现场周围的人员和环境进行周密的保护和监管,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2.烟花爆竹销售场所的安全管理–经营单位: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管理条例》,确保销售场所安全,向顾客宣传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提醒顾客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相关部门:应对销售场所进行定期检查,指导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销售场所没有不合法的经营行为,不使用已过期的烟花爆竹结语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和系统的工作,涉及到了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多个环节,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协调和沟通,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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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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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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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
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
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破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浦南高速公路项
目部所属各施工队。
第四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
物
资管理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
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内部职工担任。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和
执行处罚。
公安处每半年、分处每季、派出所每月至少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填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得到整改,并书面上报主管单位和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管内爆炸物品库要认真制作档案(临时存放点列表分项统计),每库一档并上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选址建库
第七条爆炸物品选址建库必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并将库房警卫、保管等人员登记表及库房管理,防火制度等有关资料报经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地点、设计标准建库。
办理
《存许可证》。
爆炸物品库未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不准启用。
第八条库房建筑应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炸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石料实心墙,施工中必须用水泥沙浆砌筑;库顶采用混凝土浇铸或摸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房门向外开,并实行双门和双锁设置(既里层为裹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库墙应设置通风口和防护网。
(三)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
明显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内不准架设电线。
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用火,严禁将火种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防爆的物品带入仓库。
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九条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设置。
远离爆炸物品库且用量少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
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皮柜、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
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购买,由使用单位物资部门负责。
必须先向所在地县
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方准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一)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区运输的,应在相应的省、区公安机关办理准运手续。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在白天按指定线路行驶。
(二)运输爆炸物品必须派公安人员协助、由具有合格证的押运员押运。
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三)运输爆炸物品到现场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使用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
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
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二)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氧化剂、酸碱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
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堆码整齐,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三)库内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
第十四条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一般不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
第十五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向
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证》后,方准准使用。
(一)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逐日消耗登记表》,由现场负责人、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核对签字领取当班使用量。
(二)爆炸物品作业消耗及剩余回收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每个施工作业组应指定可靠的监督员负责监督,并填写监督卡交库房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爆破作业应由经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
外包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由使用外包工程队的单位派爆破作业人员组织实施。
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
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十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被盗、不流失。
(一)爆炸物品库应制定库房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规章制度并上墙。
每库选派2名内部职工担负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
(二)库房要安装报警器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
库房值班应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
不准将爆炸物品带回工
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帐,送回原库。
第十九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妥善销毁,并及时清理销毁现场。
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第二十条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外,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内外单位调剂、转让。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严禁向外单位提供或者代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外
包工程,不得将爆炸物品承包给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看守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资料,并移交派出所或公安分处存档。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全年无被盗、丢失、爆炸、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被盗、丢
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最低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库房石棉瓦顶,用单门、明锁,无报警器或其他技防措施不符合安全规定,经指出不按期整改的;
(三)库内存放性质相抵触的雷管、
炸药或其他物品混存的;
(四)超量储存、超过限高或堆放混乱的;
(五)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目不符的;
(六)库区无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七)不按要求设置看守或看守人员擅离岗位造成丢失、被盗的;
(八)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器材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易物的;
(九)爆破器材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十)私自将爆炸物品承包给个人或
外包工程施工队的;
(十一)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爆炸等问题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