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监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销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实施分类管理,保护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国家应当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生产安全管理第五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拥有生产资质,具备生产规模、设施设备、技术力量等相应条件。
第六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的组织体系和岗位责任。
第七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等的管理和安全保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生产事故的情况。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监控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及时排查、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产品。
第三章经营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进货渠道进行认真审核,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爆炸物品。
第十六条爆炸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爆炸物品的客户进行资质审核,不得向没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安监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管理能力,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活动。
第二章许可证管理第六条种类管理及取得许可证(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二)储存、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储存销售许可证;(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持有运输许可证;(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使用许可证。
第七条许可证的审批(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所需许可证类型提交申请文件;(二)审批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三)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或申诉的途径。
第八条许可证的变更、注销(一)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变更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另行颁发许可证;(二)许可证持有单位或个人要注销许可证的,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注销许可证。
第九条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一)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为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审批部门申请延续;(二)审批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进行审核,对继续符合许可证要求的,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生产管理(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二)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三)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并进行质量检验;(四)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产品追溯体系和产品抽查制度,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是指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管理的法规和规定。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安全,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和灾害发生。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包含以下内容:
1. 生产管理: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建立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 储存管理:确定爆炸物品储存场所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明确储存环境要求,要求储存场所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保障爆炸物品存储期限内的安全性。
3. 运输管理:规定爆炸物品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运输过程中要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4. 销售管理:要求销售企业对爆炸物品的销售要做到明码标价,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对于需要特殊许可证的爆炸物品实行核查和备案制度。
5. 监管管理:建立健全相关部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法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和查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安全。
总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确保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和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防范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国土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所有相关主体都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共同维护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爆炸物品的分类与等级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用途和特点,分为以下几类:(一)炸药:包括炸药药剂、电雷管等。
(二)烟花爆竹:包括烟花制品、爆竹制品等。
(三)火工品:包括焰火、烟雾制品等。
(四)爆破器材:包括爆破用具、火箭发动机等。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按照其危险性质和安全要求的不同,分为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两个等级。
(一)特种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特殊管理和审批,包括特种炸药、特种烟花爆竹等。
(二)一般民用爆炸物品:具有一定的爆炸威力和危险性,需要符合标准和规定管理,包括常规炸药、一般烟花爆竹等。
第三章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第六条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第七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必要时进行演练,确保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控。
第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和标准,配有专门的运输容器和安全设施,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从业资格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和管理。
第四章销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的经营资质,在销售过程中要对购买者进行安全告知,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使用指导。
第十一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获得相关的使用资格和许可,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要求进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进行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和减少爆炸事故的发生。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
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例如,中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
2.资质管理: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
个人需要取得相应的资质,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这些资质要求有责任人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且要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
3.生产和销售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管,
要求生产企业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并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生产。
销售单位要从合法渠道购进,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4.储存和运输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运输进行规范管理,确保其安全性。
储存单位要具备相应的储存条件和设备,并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分区、分层储存,严禁超负荷储存和临时堆放。
运输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运输标准和程序进行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5.使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进行管理,要求使用者具
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使用。
对于一些特殊场所和重点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管,确保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在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下,国家和相关部门会对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环节进行常态化的监管和检查。
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以维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模版
民爆物品使用现场监督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爆物品的使用现场,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涉及民爆物品的使用现场,包括但不限于民爆物品的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制度涉及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制度。
(二)专职保管人员:负责对民爆物品进行保管,并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和登记。
(三)使用人员:按照规定使用民爆物品,并遵守相关操作规程。
第三章监督管理要求第五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设有监控设备,监控设备的摆放应保证全方位的监控覆盖。
第六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标识,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七条民爆物品的存放区域应设有专门的仓库或库房,进行分类管理,并设置防火措施。
第八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设有专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民爆物品启动使用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第十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设有相应的安全保护设施,如防护墙、防护网等。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十一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民爆物品使用现场应建立与周边单位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联系,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在发生突发事故或火灾等情况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制度的监督与落实第十四条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操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纠正,并视情况进行相应的批评和教育。
第十五条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上报,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单位负责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用于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炸药等爆破器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路上、公路下从事各类工程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工施工队伍。
第四条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炸药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对炸药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措施和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其保管的爆炸物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材料管理第七条使用炸药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证书、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和意外自然灾害事故处置计划。
第九条炸药仓库的仓库管理员和看守员应在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炸药管理的规定、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
具体任务是:1.负责爆破材料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2.负责领导批准的产品名称、数量发放爆炸物品;3.负责建立并填写炸药收发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5.负责仓库突发事件的早期处置,并及时报告领导;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3篇)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民用领域中使用、储存、运输和销售爆炸物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民众安全,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有效管理爆炸物品的流通和使用。
以下是常见的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措施:1.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法》等,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许可制度:对于从事生产、储存、销售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例如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
3.标准规范: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标准规范,用于指导和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质量、储存等方面的操作,例如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等。
4.生产、质量管理:对于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标准要求,通过质量认证等手段,提高产品质量。
5.储存、运输管理:对于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和运输,需要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建立安全储存设施,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销售管控:对于销售渠道和销售点,需要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关知识,严格按照法规操作,不得向无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爆炸物品,加强售后服务和跟踪。
7.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者和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并定期进行复训。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要求各个环节的参与者切实履行责任,严格遵守规定,强化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确保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2)因河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乙方)在本次施工中需暂租山西晋煤集团沁水胡底煤业有限公司(甲方)炸药库使用,乙方所使用的是震源药柱(47____)和地震勘探专用电雷管(G00),每次所存数量不超过700kg,为保证火工品的存放、领取安全,特制订以下制度:一、火工品的存放1.乙方负责公安、民爆公司审批手续(购买证及运输证的审批),民爆公司负责运输到甲方指定的炸药库,装卸由乙方专门人员负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国家或地区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性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生产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资质、人员、设备、工艺、质量控制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进行规定,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
2. 储存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设施、储存条件、储存量等进行规范,包括防火、防爆、防潮、防盗等措施,以保障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3. 运输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运输路线、运输包装等进行规定,确保在运输过程中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4. 销售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场所、方式、资质要求等进行规范,防止未经授权的销售和非法使用。
5. 使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场所、方法、安全措施等进行规定,防止错误使用、滥用和事故发生。
6. 监管机构: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监管机构和责任,包括监督、检查、处罚等措施。
此外,还可能包括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标识、说明书、培训教育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
到有效实施。
具体内容请根据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查询。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在民用领域中可用于爆炸性能试验、展示、民用烟花爆竹、民用火药、爆炸性装置等,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的应用范围广泛,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
为了保障公民、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本文将对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进行探讨。
一、安全责任制度要求在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建立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安全责任制度是指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组织与个人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确保从源头上控制和管理企业的安全风险。
国家要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等相关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安全第一的原则为核心,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立防范事故的安全责任制度,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人员管理、制度流程和技术条件等,并加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处罚和监管,切实保障公众的安全。
二、生产销售要求1、生产要求在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方面,国家要求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相关生产标准和规定,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标准要求,采取科学的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掌握原材料的特性和品质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可靠稳定。
同时,生产企业还应对生产车间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巡视、检测以及监测工作,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生产场所的安全可靠。
2、销售要求在民用爆炸物品的销售方面,国家要求销售单位只有在取得相应的销售执照,并经过质量检验、安全鉴定等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销售。
销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销售行为,不得混淆、掺杂低质低价的爆竹火药等,避免环境污染和人身危险因素产生,避免对社会、企业及市民产生隐患。
三、公众安全宣传要求国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通过建立以保障公众安全为中心的宣传推广工作,对于价格较低且存在安全隐患较大的非法、假冒爆竹等进行大力的宣传,同时加强现场管理,防止修建过火墓地和文化广场等集众活动场所临近安全范围的危险行为四处泛滥,提高以人民安全为前提的社会福利水平。
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
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严格掌控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需要有一套从严的管理措施。
下面是十条关于从严掌控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
第一条:精细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规划和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并订立更为精细、全面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全部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运输和存储都必需遵守国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严格集中管理。
第二条:严格审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需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全部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都进行必要的审批,确保这些企业或个人符合相关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管控重点区域对于某些特定区域,如机场、码头、铁路站点、车站、广场、迎春花市和各大商业中心等公共区域,必需要进行精细化的爆炸物品管控。
警方和有关部门应当对重点区域进行精密技术防控和定点潜匿,适时发觉和处置有关线索。
第四条:加强销售管理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商家必需经过审批并获得相关的许可才能开展业务。
同时,要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管理,严格执行制度和规章制度,防止流进市场的假冒伪劣爆炸物品。
对销售假冒伪劣民用爆炸物品的;将依照相关法律加以严惩。
第五条:提升运输安全对于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相关企业或个人必需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运输管理规定。
对于长途运输,假如是道路运输,则必需严格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方法,订立类别、型号和数量的规定,还应定期检查检测运输车辆和配送库房等设施的安全情形。
同时,在运输过程中必需随时处于警戒状态,防止显现事故。
第六条:强化安全教育对于那些生产、销售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和个人,必需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以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教育内容应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的分类、使用方法、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同时,公共媒体也应当定期发布相关安全提示,以引导公众自发遵守安全规定和行为方式。
第七条:定期安全检查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加强对生产厂家的审查和检查,并加强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的检查力度,全面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硝酸铵的销售、购买,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订、公布。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产监督、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称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应急和公安部门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及清单
应急和公安部门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职责及清单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础民爆物品的管理有专门的法规,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进出口、运输、爆破作业和储存以及销售、购买硝酸铵等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职责和管理依据。
制造、销售、采购、运输、爆破等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各部门的责任工业部:负责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公布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就是说,生产、销售炸药的企业的安全工作,都是工信部门在监管,生产民爆物品需要到工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治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购置、运输、爆破等安全管理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进行监控。
对此主要从治安方面进行监管,防止违法分子进行破坏活动,运输民爆物品需要公安部门出具运输许可证。
紧急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全面监管。
有关企业不直接管理,但可以通过安委办的职责,对工信、公安等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必要时到相关企业核实部门监管职责。
交通部、邮电部、铁路等部门分别对寄送实行监管。
工商、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也称为“打非治违”。
这说明,尽管应急管理部门是专业的安全监管机构,但民爆物品并非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是单独颁发的,建筑施工、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也有不同的主管单位。
三、动态监管建设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标识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进行监控。
制造、销售、爆破作业单位应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不按规定如实记录、登记的,将被工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四、民爆物品的危险性特征就拿爆炸物来说,民爆物品能够在极短时间内剧烈燃烧(即爆炸)的物质,是在一定的外部能量作用下,由自身能量产生爆炸的物质。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2024年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民用领域生产、存储、销售、运输、使用、处置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督检查、执法部门。
三、分类管理1.按照危害性和用途,将民用爆炸物品分为一类爆炸物品、二类爆炸物品、三类爆炸物品。
2.一类爆炸物品是危害最大、使用对象最广、使用场所最为普及的爆炸物品。
3.二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适中、使用对象较为广泛的爆炸物品。
4.三类爆炸物品是指危害较小、使用对象相对有限的爆炸物品。
四、生产许可管理1.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申请并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90天需提前申请延续或重新办理。
3.生产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五、存储管理1.爆炸物品的存储场所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证禁火区的设置和管理,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2.储存爆炸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设施,设备应定期检验,确保安全性。
3.一类和二类爆炸物品的存储量及时更新,控制存储量,防止过量存储。
4.存储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防爆等安全演练和培训。
六、销售管理1.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营业执照中包含爆炸物品销售经营范围。
2.销售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销售产品,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3.销售单位应设立专门的销售场所,并按照要求备案,备案过期需要重新办理。
4.销售单位应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七、运输管理1.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运输车辆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和备案。
2.爆炸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进行,同时要配备专业人员和安全设备。
3.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明码标识,设有报警装置,并定期检验和维修保养。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破物品十项规定
公安部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及涉爆人员、涉爆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岗位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安全检查或者案件、事故倒查,发现涉爆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一律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录在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严格涉爆单位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对涉爆单位建立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检查机制,定期考核评估涉爆单位的安全风险因素、安全资质条件和安全管理状况,确定安全预警等级,将安全风险高的涉爆单位列为监管重点,加大专项督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的频次和力度,提前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安全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管理要求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三、严格爆破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动态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公安机关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定期组织安全警示教育和安全风险排查,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发现法律禁止从业情形的,注销许可证件;发现可疑行为的,暂停接触民用爆炸物品;发现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监控管理;涉爆单位必须利用信息系统采集、台账登记手段,如实记录、核对、保存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流量和经手人身份信息;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发现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或者账物不符、账据不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五、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涉爆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执行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公安机关采取视频巡查、突击检查、记录核查等手段加强抽查检查,发现涉爆单位治安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许可证件;六、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动态监管;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必须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管理;对不具备实时道路运输动态监控条件的,公安机关不得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承运单位道路运输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公安机关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发现不严格履行监控责任、动态监控措施不落实的,暂停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并严格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运民用爆炸物品;七、严格民用爆炸物品末端管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明确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岗位安全职责,形成有效监督制约,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民用爆炸物品发放、领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规定;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民用爆炸物品,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填塞、爆破,共同签字确认使用消耗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全部清退回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八、严格关停涉爆单位遗留民用爆炸物品清查处置;停产关闭的矿点等涉爆单位,必须对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严格清点、登记造册,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清查处置,严禁私存私留、转移转卖;公安机关必须立即现场核对清点、全面清查,妥善安全处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涉爆人员必须具结保证无遗留爆炸物品,负责清查处置的民警和责任领导签字确认、存档备查;九、严格监管民警执法培训;公安机关必须根据辖区内涉爆单位的数量、规模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安全监管任务实际需要配足配强监管民警,定期组织开展以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技能、信息管控手段和职业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执法培训;省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监管民警全员集中轮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认定,确认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必须离岗再培训;十、严格监管职责和责任追究;公安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条件、时限受理审批民用爆炸物品许可事项,加强审批许可后的跟踪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1 2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 环节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运输工具、使用设 备等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无隐患。
3
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健全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 的培训和演练,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 、有效地应对。
减轻
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且能主动纠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 或减轻处罚。
PART 06
案例分析与实践应用
典型案例介绍与分析
案例一
某市烟花爆竹厂发生爆炸事故
案例二
某高速公路施工现场发生炸药 丢失事件
案例三
某旅游景区烟花表演引发安全 事故
分析
这些案例都涉及到民用爆炸物 品的安全管理问题,分析事故 原因,提出相应的安全管理措
定义与范围
定义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指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采购、生产、 销售、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安 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范围
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 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等活 动,同时还适用于相关安全管理 部门的职责和监管。
制定目的和依据
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安全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相关人 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社会监督力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人口加添,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已成为生产和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但是,爆炸物品带来的危害也不能忽视。
因此,合理、科学、有效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进行认真的阐述。
二、监管机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由安全监管机构负责。
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1、负责订立和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2、监督、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使用等相关行为。
3、批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存储、运输、使用的许可证和备案。
4、依法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造成重点安全事故责任者进行严厉处理。
5、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和管理,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生产、销售、存储、运输1、生产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需要先获得许可证,证明其符合国家安全添加剂管理的要求,并有相关人员的资质证书。
在生产过程中,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性。
此外,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设备和产品的监管,对于有质量问题的原材料和产品应当实行有效措施以去除其安全隐患。
2、销售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也需要先获得有效许可证。
销售企业应当确保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安全性以及销售的合法性。
同时,销售企业还应当在销售前对爆炸物品进行检验与测试,确保所售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3、存储民用爆炸物品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要有专门的存储场所。
存储场所应当具备必备的设施,如防潮、防火措施等。
此外,民用爆炸物品的存储应当分类存放,并注意不要与其他易燃易爆品混合存放。
对于已经失效或者质量问题的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实行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不应当存放在存储场所中。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具备必要的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运输过程中应当实行必要的措施,如尽可能避开运输过程中的摩擦、震动等。
同时,也应当做好应急准备,如随车携带灭火器。
运输民用爆炸品时,还应当选择安全距离来避开灾祸性的摩擦和碰撞。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X省内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爆破作业活动备案、爆破作业施工等公共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单位。
爆破作业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核发作业资格的爆破工程技术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正、规范、利企、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依法自主经营,自主选择合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购买爆破作业和经营所需的民用爆炸物品;自主决定和组织实施爆破相关的活动。
具有危货运输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或提供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服务。
爆破作业人员依法自主选择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等规定和要求,对爆破作业活动进行治安检查。
治安检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爆破作业单位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治安检查的结果纳入危爆从业信用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和任务第七条省公安厅指导全省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负责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和查处。
州(市)公安局指导辖区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负责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审批、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资格证核发、爆破作业项目审批,查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县(市、区)公安局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从业活动的公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接受爆破作业备案,受理审批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查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从严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涉爆单位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监管责任,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市级治安部门严格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对发现有单位挂靠、爆破作业人员挂靠行为的,一律暂停挂靠单位爆破作业活动,不予核发或撤销爆破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
二、发放、领取民爆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
严格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操作装卸民爆物品,装卸民爆物品应设置专人警戒监督,运输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严禁装卸过程中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民爆物品。
发放、领取、装卸过程必须在视频监控下进行,视频资料必须留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三、运输民爆物品时,要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一车一证”制度,严格检查运输单位、车辆、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资格。
爆破作业点配送车辆必须取得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雷管与炸药一般不得同车运输,确需同车运输的,必须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专用同载车,雷管放置在防爆罐内,数量不超过当班用量和防爆罐核载量。
车辆配备动态监控设备,记录运输轨迹。
运输过程的视频资料必须留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四、民爆物品从出库运往作业地点始末、运输剩余民爆物品返回退库始末,必须告知县级治安部门。
同时,县级治安部门组织警力对剩余退库的民爆物品进行现场落地查验,做好登记,存档备查。
五、每次实施爆破(含地下爆破作业)前,必须告知县级治安部门,县级治安部门每月至少现场抽检辖区爆破总数的30%,做好登记,存档备查。
同时,每次爆破作业活动中爆炸物品装卸、连线、起爆、清退等重要环节,要使用专用防爆摄录设备进行全程录像(井下的煤矿爆破作业除外),报县级治安部门留存,视频资料必须保存30天以上,存档备查。
下井检查的民警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取得下井资格后,方可开展井下检查。
六、市级治安部门采取直接抽检、交叉互检的方式,每月组织对爆破作业单位在发放、领取、装卸、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清退等过程中的流程制度、流向记录及视频资料进行巡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具有巨大的破坏力和危险性,若管理不善,可能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安全,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办法。
一、民用爆炸物品的定义和范围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常见的民用爆炸物品包括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等。
二、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始终将安全放在首位,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等各个环节都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
2、预防为主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监督检查等措施,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
3、综合治理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员工以及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1、资质许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进行生产。
2、生产场所生产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和条件。
3、生产流程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4、质量检测对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四、储存环节的安全管理1、储存场所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仓库必须经过安全评价和审批,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仓库应设置在远离居民区、重要设施和交通要道的地方,并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爆等条件。
2、储存管理实行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双人双锁制度。
严格控制储存数量,不得超量储存。
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入库情况。
3、安全监控仓库应安装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安全防范设备,对仓库及周边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五、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1、销售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核定的范围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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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编号:LX-FS-A19995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监管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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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监管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提高思想认识,贯彻会议精神。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集中整治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提高对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入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
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尤其要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责任落实到人,制度措施落实到实处。
三、加强对资源整合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关闭矿山企业火工品管理。
在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矿山工作中,停止供应火工品是矿山关、停的重要手段和标准之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对关停或列入整顿范围的煤矿、非煤矿山等爆炸物品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剩余库存爆炸物品要及时妥善处理。
四、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各项措施。
有关企业要
加强对爆炸物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严格的爆炸物品领取、清退、保管制度。
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仓库人员凭指定审批人签发的《爆炸物品核发凭单》发放爆炸物品,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做到爆炸物品专人保管、专人领取、专人使用,严防丢失被盗和非法买卖。
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员应由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严禁在库区吸烟、用火和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
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五、加强爆炸物品自产自用企业的管理。
对自产自用爆炸物品的矿山企业,必须取得经标注安全生产
许可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品种和产量组织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按所生产爆炸物品的种类和性能,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
六、建立完善应急机制。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矿监察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要从组织领导、事故预警、应急处置、人员物资准备等方面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做好日常演练,提高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请在该处输入组织/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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