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关怀弱势群体——兼对王斌余杀人一案的分析
杀人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5·18”杀人案是一起发生在2022年5月18日的重大杀人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5岁,无业,因与邻居王某(女,28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当日持刀将王某杀害,随后自杀身亡。
此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李某与王某系邻居,两人因房屋漏水、噪音等问题产生纠纷。
李某多次要求王某赔偿损失,但王某以无证据为由拒绝赔偿。
2. 矛盾升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与王某的矛盾逐渐升级。
李某多次在小区内辱骂、威胁王某,甚至威胁要报复。
3. 犯罪实施:2022年5月18日,李某持刀闯入王某家中,与王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刺伤王某,致其死亡。
4. 案发后:案发后,李某自杀身亡。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李某尸体找到,并立即展开调查。
三、法律分析1. 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李某持刀杀害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如下:- 首次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的,处死刑;- 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李某故意非法剥夺王某生命,致王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 客观要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他人生命,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结合本案,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王某的生命,而持刀将王某杀害,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4. 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案件,应当迅速侦查,及时起诉,依法审判。
法律热点案件点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法律热点案件层出不穷,其中“张三杀人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涉及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命案,凶手张三因不满邻居李某在夜间施工噪音影响其休息,持刀将李某杀害。
案件发生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邻里纠纷、法律适用、司法公正等方面的热议。
二、案件焦点1. 邻里纠纷的法律适用本案中,张三因邻里纠纷持刀杀人,引发了关于邻里纠纷法律适用的争议。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邻里纠纷,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处罚。
然而,本案中,公安机关在调解过程中未能有效化解矛盾,导致悲剧发生。
这暴露出我国在邻里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适用存在不足。
2. 刑法适用问题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然而,在量刑过程中,关于张三是否属于激情杀人,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引发了争议。
根据我国《刑法》第23条的规定,激情杀人是指在无法预料的情况下,因受到严重刺激而丧失理智,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张三在杀害李某时,是否属于激情杀人,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判断。
3. 司法公正问题本案中,张三因邻里纠纷杀人,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关注。
一方面,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执法不严等问题;另一方面,案件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偏袒一方、忽视另一方权益的现象。
这些问题都关乎司法公正,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三、案件点评1. 邻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反映出我国在邻里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适用存在不足。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完善邻里纠纷调解制度,提高调解质量。
建立健全调解员队伍,加强对调解员的专业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2)加大对邻里纠纷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
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对调解不成的案件,及时依法处理。
(3)加强对邻里纠纷调解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媒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宣传邻里纠纷调解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2. 刑法适用问题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热点法律争议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7年6月22日,杭州保姆纵火案震惊全国。
此案中,被告人莫焕晶因涉嫌放火罪被起诉,导致四名无辜人员死亡,其中包括一名三个月大的婴儿。
此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
二、案件争议焦点1.莫焕晶是否构成放火罪?2.莫焕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3.此案中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罪?4.此案中是否存在其他刑事责任?三、争议分析1.莫焕晶是否构成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本案中,莫焕晶故意放火,导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2.莫焕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对于莫焕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应当判处死刑。
理由如下:(1)莫焕晶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且造成了四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
(2)莫焕晶放火时,明知自己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却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观点二:不应当判处死刑。
理由如下:(1)莫焕晶放火时,并非故意追求他人死亡,而是出于报复心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2)莫焕晶放火后,主动报警,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对于莫焕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3.此案中是否存在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莫焕晶放火时,虽然造成了四人死亡,但其主观故意并非故意杀人,而是放火。
因此,此案中不存在故意杀人罪。
4.此案中是否存在其他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莫焕晶作为保姆,违反了雇佣合同,未尽到看护义务,导致雇主一家遭遇不幸。
因此,莫焕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结论杭州保姆纵火案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对于案件争议焦点的分析如下:1.莫焕晶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2.关于是否应当判处死刑,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3.此案中不存在故意杀人罪。
4.莫焕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余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余斌案件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刑事案件,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适用、司法程序、法律效果等方面对余斌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案件背景余斌案件的基本案情如下:余斌,男,某市人,原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余斌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调查,余斌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产,收受贿赂,数额巨大。
2016年,余斌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三、法律适用1. 贪污罪余斌案件中的贪污罪是指余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在本案中,余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
2. 受贿罪余斌案件中的受贿罪是指余斌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在本案中,余斌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3.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受贿罪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余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四、司法程序1. 立案侦查余斌案件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对余斌进行立案侦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2. 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依法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认为余斌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人民法院依法对余斌进行审判,审理过程中,余斌有权进行辩护,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最终,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五、法律效果1. 对余斌本人的法律效果余斌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关于在法治建设中加强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思考
关于在法治建设中加强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思考 来源:金湖县人民法院作者:陈德良更新时间:2009-05-22 00:00:00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的现实需要。
在法治建设中,法院如何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保护的同时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值得我们深思。
笔者立足法院实际,从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现状入手,分析弱势群体案件特点及其在诉讼上的缺陷,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现状目前各级法院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主要是通过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法院在依法审判案件、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大力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力求最大限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就从笔者所在基层法院看,近几年,水涨船高,随着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司法救助的力度也随之加大,去年该院在受理4600多件的案件中,得到救助的案件为180件,诉讼费减、免、缓累计接近30万元,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实行了先执行后收费制度。
但从侧面看,司法救助力度虽然加大,想方设法保护弱势群体,但从目前机制看,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
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确定的方式就是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这无疑是不全面的,不仅与被救助者的需求之间有一定差距,与公平理念也有一定距离。
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不仅是对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交,而且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诉权行使时遇到法律阻却事由,以及不能、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行使诉权保护合法权益时,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援助,否则他们很可能在诉讼中败诉,对他们进行的经济上的援助也会付之东流,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救助。
二是司法救助的有关操作不具体、不规范。
《规定》尽管对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详细列举了十一项内容,具有一定操作性。
但是,司法救助范围的十一项内容中多次强调“生活确实困难”,但对“生活确实困难”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
法律杀人案件的分析报告(2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某市“12·15”故意杀人案案件时间:2021年12月15日案件地点:某市某区某小区案件性质:故意杀人案件简要情况:被害人张某(男,45岁)被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2岁)杀害。
经侦查,李某因与张某有经济纠纷,怀恨在心,于2021年12月15日凌晨持刀将张某杀害。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动机分析1. 经济纠纷:李某与张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李某认为张某欠其钱款,且多次催讨未果,导致其对张某怀恨在心。
2. 暴力倾向:李某平时性格暴躁,有过多次斗殴经历,具有一定的暴力倾向。
3. 法律意识淡薄:李某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对故意杀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导致其在作案时无所顾忌。
(二)犯罪手段分析1. 持刀行凶: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持刀对张某进行攻击,手段残忍。
2. 预谋作案:李某在杀害张某前,对作案地点、作案时间进行了周密安排,具有一定的预谋性。
(三)犯罪现场分析1. 杀人现场:张某被发现时,已失去生命体征,现场无挣扎痕迹,表明被害人可能被突然袭击。
2. 作案工具:李某作案使用的刀具已被警方查获,现场未发现其他凶器。
(四)犯罪心理分析1. 愤怒:李某因经济纠纷对张某怀恨在心,作案时表现出愤怒情绪。
2. 冷静:李某在作案过程中,表现出冷静的心态,表明其具有一定的心理素质。
三、案件启示1.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2. 关注弱势群体:关注社会矛盾,及时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3.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 加强心理辅导:关注有暴力倾向的人群,及时进行心理辅导,预防犯罪发生。
四、案件处理1. 立案侦查:案件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
2. 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提起公诉。
3. 审判结果:李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五、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王斌余案的人权分析
透过王斌余案看法律对农民基本人权的保护一、人权略论(一)人权概念的梳理我国当前主流的法学教材的关于人权的定义为:“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人权的概念是法学界长期以来争议的焦点,很多人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比如“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其结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1]。
人权是一定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以人的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2]。
人权一词,依其本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一般来说,人权概念是由权利和人道这两个概念构成的,它是这两者的融合[3]”等等。
其实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的概念和内涵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很难说谁对于人权的界定是绝对正确的,也就是说人权的概念具有开放性和延展性的特点。
西方的学者根据人权的发展过程提出“三代人权”理论,第一代人权即古典人权理论,其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为主要内容,它发端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朴素人权思想,经过欧洲近代的三大运动即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资产阶级启蒙运动得以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并最终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得到法律的确认,与西方自然法理论的历史演进相互融合、渗透,其主要的观点就是“天赋人权”,包括: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人民主权等等。
《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被造物主赋予了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人权宣言》宣告: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
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一代人权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专制的侵害,并希望借此建立法治社会。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出现了一次殖民地民族独立的高潮,出现了一大批获得独立的民族国家,民族自决权成为了人权的一项新的内容。
王斌余杀人行为的心理分析案例分析训练
王斌余杀人行为的心理分析案例分析训练激情犯罪,是指因被害人不当的言词或行为刺激而产生强烈的、短暂的激情,自我控制能力减弱,并且在不当的言词或行为之时或十分接近的时间内立刻实施犯罪行为,刑事立法给予从宽处罚的犯罪。
本文选取了激情犯罪中的激情杀人犯罪为研究内容。
激情杀人(挑衅原则)是英美法系的一种部分辩护理山,即行为人受他人强烈的挑衅而在情绪激动状态下杀人,法律将其从谋杀罪减轻为非谋杀罪的从宽原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激情杀人不是单纯的刑罚裁量情节,而是定罪情节,会导致犯罪性质发生变化。
激情杀人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犯罪现象,如何处理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但是,我国刑法中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研究也尚未形式体系,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激情杀人犯罪时适用刑法不公等问题。
本文从王斌余的案子入手,
第一部分介绍了王斌余案件的案情、主要争议点并阐述了相关理由;
第二部分介绍了激情杀人情节的基本理论学说、基本构成要件、判定方法等,获得了对激情杀人犯罪的基础认识;
第三部分分析了激情杀人犯罪刑事责任根据、处罚原则、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等内容,加深了对激情杀人犯罪的研究;
第四部分具体分析了有关激情杀人犯罪的启示:将激情杀人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立法明确规定激情杀人犯罪成立的具体标准;
以指导案例形式将激情杀人犯罪规定在相关司法解释中等。
法律热点案件分析文章(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本文将以“杭州女子失踪案”为例,对法律热点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治社会的进步与挑战。
一、案件背景2020年7月,杭州一名年轻女子失踪,引发广泛关注。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失踪女子被其丈夫杀害。
此案震惊全国,引发社会对家庭暴力、婚姻法律保护等问题的关注。
二、案件分析1.家庭暴力问题“杭州女子失踪案”暴露出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
据调查,我国每年约有10万人因家庭暴力致死,其中女性受害者占多数。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家庭暴力案件往往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2.婚姻法律保护此案中,失踪女子与丈夫结婚多年,却遭受长期的家庭暴力。
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对婚姻法律保护提出了质疑。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3.司法公正“杭州女子失踪案”的侦破过程体现了我国司法公正的进步。
警方在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最终将凶手绳之以法。
然而,此案也暴露出司法公正面临的挑战,如取证难、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
4.社会舆论此案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也反映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取得的成果。
一方面,舆论对家庭暴力、婚姻法律保护等问题进行探讨,推动社会进步;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也促使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三、法治社会的进步与挑战1.进步(1)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近年来,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取得显著成效,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为法治社会建设奠定了基础。
(2)司法公正得到保障。
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3)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日益凸显。
舆论监督有助于推动司法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2.挑战(1)家庭暴力、婚姻法律保护等问题仍待解决。
虽然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婚姻法律保护等作出规定,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2)司法公正面临挑战。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取证难、证据链不完整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司法公正。
法律热点案例评析材料(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5年6月22日,深圳保姆莫焕晶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经调查,莫焕晶在2015年6月5日晚上,故意点燃雇主家中的火源,导致雇主一家四口死亡,其中包括一名两岁女童。
此案震惊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二、案件焦点1. 莫焕晶的犯罪动机莫焕晶为何要纵火?通过调查,发现莫焕晶因欠下巨额债务,且生活陷入困境,企图通过纵火来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
然而,莫焕晶在纵火过程中,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救助雇主一家,而是选择了逃离现场。
这引发了人们对莫焕晶犯罪动机的质疑。
2. 犯罪行为的定性针对莫焕晶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莫焕晶在纵火过程中,明显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其行为应被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3. 莫焕晶的刑事责任莫焕晶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莫焕晶在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案例评析1. 犯罪动机的探讨莫焕晶的犯罪动机令人唏嘘。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因生活压力、经济困境等因素,走上了犯罪道路。
这提醒我们,社会应当关注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防止悲剧的发生。
2. 犯罪行为的定性莫焕晶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基于其对他人生命的严重危害性。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具有极高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3. 莫焕晶的刑事责任莫焕晶在犯罪过程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同时,这也提醒人们,在面临诱惑和困境时,要坚守法律底线,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制教育通过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明白法律底线,自觉抵制犯罪诱惑。
2. 关注弱势群体社会应当关注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防止他们因生活困境而走上犯罪道路。
杀人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某月某日,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令人震惊的杀人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与被害人张某产生矛盾,持刀将张某杀害。
此案一经曝光,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这起杀人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以期从中得出有益的启示。
二、案件事实1. 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系邻居关系,双方曾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2. 2021年某月某日,李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吵,情绪失控,持刀将张某杀害。
3.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自首。
三、法律分析(一)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1.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因与张某产生矛盾,情绪失控,持刀将张某杀害,其行为已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张某的民事责任1. 本案中,被害人张某在纠纷过程中,未能保持冷静,导致悲剧发生。
2. 由于张某在纠纷过程中存在过错,其家属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在纠纷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李某情绪失控,最终造成张某的死亡。
张某的家属可以向李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 案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邻里纠纷的调解和处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倡导文明交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 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工作,预防其重新犯罪。
王斌余案件
“王斌余案件”——一个犯罪心理学的视角摘要:农民工进城打工,对于工钱之廉价、工作之繁重、衣食之艰苦,甚至包括包工头的颐指气使和随处可见的歧视,他们都能忍受,只求能够按时拿到工钱,如果连这点基本的愿望都无法实现,他们很有可能心生绝望而愤怒从而采取极端行为。
农民工目前是在经济和社会双重作用下的弱势群体,这与不合理的农民工制度有直接关系,不平等的生存环境导致如今农民工犯罪问题突出。
典型的王斌余案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现行农民工制度压迫下外来务工人员的严重心理问题。
关键词:激情犯罪不良情绪弱势群体正文:2005年5月甘肃陇东甘谷县农民工王斌余在宁夏石嘴山工地打工,因父亲修房子腿被砸断急需用钱治疗,便找包工头多次讨要拖欠工钱5000余元,未果。
此后他找劳动部门,找法院,都无济于事。
最终,不允许在工地上住,晚上没钱住店,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又折回包工头吴新国家讨薪,被其妻、儿子及邻居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5人骂成“像条狗”,遭到拳打脚踢。
在无法忍耐极度绝望和愤怒之下,他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20世纪90年代之后进城农民成为了中国城市犯罪主体之一,那些在传统农业社会里,曾今邻里守望、互相关爱,人守清贫,朴实劳作的农民,是什么原因促使他们成为城市化过程中的犯罪者。
从王斌余案中从犯罪心理方面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王斌余此举属于激情犯罪激情是一种迅猛爆发、激动而短暂的情绪状态。
由于个体面对突如其来无法承受的打击、恶劣情况等而暂时无法调节自己精神状态导致认识范围狭隘,理智分析能力受限,控制能力骤减,无法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后果,出现不顾一切、孤注一掷的行为。
——沈政主编:《法律心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80页在本案中,王斌余由于长久讨要工钱未果,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刚巧父亲又急需钱自己又被工地赶出无路可走的时候,还受到侮辱,这刺激导致王斌余的正常思维受阻,出现一定的思维障碍,意识自控减弱,短时间内心理变化完成量的积累,情绪也随之迅速升级,由激动、满到忍无可忍、咬牙切齿,再到愤怒、狂烈的激情状态。
严惩凶手法律公正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犯罪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益,我国法律对各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以一起故意杀人案为例,分析我国法律在严惩凶手、维护法律公正方面的实践。
(一)案件简介2019年4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男,35岁)与被告人王某(男,40岁)因经济纠纷产生矛盾。
王某怀恨在心,于2019年5月,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将李某杀害。
经公安机关侦查,王某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特点1. 案情恶劣:王某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2. 案发突然:被害人李某无辜被害,案发突然,令人痛心。
3. 犯罪手段隐蔽:王某雇佣他人作案,手段隐蔽,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二、法律依据(一)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的,应当根据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的责任,分别处罚。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定性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王某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王某雇佣他人作案,构成共同犯罪。
因此,法院依法对王某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二)刑罚适用1.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考虑到王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且雇佣他人作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
2. 从轻处罚情节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王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杀人案件的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件涉及一名因法律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
被告人因家庭纠纷,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持刀将被害人杀害。
案件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杀人案件的分析和讨论。
(二)案件性质本案属于法律杀人案件,即被告人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能力、法律适用等。
二、案件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且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 主观要件:被告人具有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刑事责任能力1. 被告人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根据案件材料,被告人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无精神疾病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无精神疾病史,故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三)法律适用1. 故意杀人罪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本案法律适用的争议:部分观点认为,被告人在作案时情绪激动,属于激情杀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另一部分观点则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判处死刑。
三、案件评析(一)案件原因分析1. 家庭纠纷:本案的起因是家庭纠纷,被告人因无法忍受家庭矛盾,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持刀将被害人杀害。
2. 心理因素:被告人作案时情绪激动,心理状态不稳定,这是导致其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案件教训1. 加强家庭教育:家庭是培养孩子的第一课堂,家长应注重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 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明白法律的重要性,自觉遵守法律。
王斌余案背后的法理思考
王斌余案背后的法理思考高军从网上看到王斌余案后感到非常痛心,对于这个案子,我们似乎有似曾相识的感觉,因为我们都读过或熟知传统四大名著中的《水浒传》里的故事。
笔者感兴趣的不是这个案件本身,对此类案件来说,相信它不是第一起也不会是最后一起,这起恶性刑事案件带给笔者诸多思考。
1、民意与法院判决。
笔者在网上看到有三百多位网友的评论,吃惊的是竟然所有的评论都同情乃至支持王斌余,对为富不仁者表现出强烈的义愤甚至仇恨。
不能认为网上的这三百多条的评论就一定代表了民意,因为能够上网发表评论的人可能只是社会中一部分人或一类人,但也不能说他们不能代表民意,我想能够上网并发表评论的人至少相对而言是具备一定文化、受过一定教育的人,但就连这些人都会一致地持这样的看法,更何况对那些更多的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凭朴素的自然情感来判断善恶是非的普通民众了。
于是有这样一个疑问:法院判决是否应尊重民意?试想一下:如果王斌余案由陪审团参与审判(众所周知,陪审团成员都是些普通的民众,在某种程度上凭直觉、自然的情感来为被告定是否有罪),那么案件的审判结果会有什么不同?虽然我们都知道判决不能为民意所左右,因为所谓民意仅仅只是一个主观的、易生歧义的概念,历史上所谓的民意杀人的教训也是不绝于书的。
但如果法院的一项判决过分地违反了民意,违反了民众的自然的情感,这样的判决到底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2、刑罚的威吓功能的反思。
历史上西方功利主义法学从理性人快乐和痛苦相权衡的角度分析犯罪,最终得出一个结论,为制止犯罪,必须使得犯罪所受到的惩罚而给犯罪人所带来的痛苦大于其从犯罪中得到的快乐时其才会放弃犯罪,亦即强调了刑罚的威吓的功能。
对于刑罚的威吓的功能,我们的刑法教课书上强调的较多,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以及现实中的司法和社会的实践中,它一直也是被奉为圭臬的,在现实生活中运用的典型的表现就是“严打政策”。
但刑罚真有那么大的作用么?举王斌余案来分析:不可否认,王斌余被判了死刑,假如最终被执行了死刑(当然,只是假设,他还有上诉的机会,但据笔者看来,这种可能性比较小),可能知道这个案件的人从中会受到一定的教育,即不能杀人,杀人者偿命。
从个案探析犯罪原因和犯罪责任——兼评马加爵案及王斌余案
占 社会 较 农村学 仅占 有 资源 少的 生 10%左右。 考虑 农村 再 到 与 市 人 差 则 说 我国 育 源 配 不 。 家 城 的 口 异, 更 明 教 资 分 的 公 国
墙内 打 好, 为 不 骂,挨 有 权, 辩 律 眼 比 工 法 “ 受 不 打, 人 ’在 护 师 。
规 的落实 法律的权威必须高于领导者 的个人利益和部门的局部利
益, 这是公务员开发法治化的内在实质。长期以来, 我国在政 府人力资源开发 面颁布了若干法律法规或规章办法,但是
里, 是 个自人, “ 一旦他觉得你尊重他, 他便非常感激” 。其实, 王的遭遇, 只是中国社会民工潮的冰山一角,只是中国农民工状况的一 个典型写照和缩影。 如果不是受到这些令人难以承受的待遇,
该悲剧也许也可能避免。
工的弟弟想回家帮受伤的父亲治病, 却迟迟不能领到工钱。5 月11日, 兄弟俩先后来到法院与人事劳动保障局投诉, 包工头 答应5 日 内结清, 但当夜即拒绝他们再住在工棚里。在向包工 头讨要这5天生活费也未果。被警方羁押后, 王斌余觉得在高
调 结果 载, 村中 查 记 农 小学教 状况 落后于 育 远远 城市中 小学 教 状 育 况;享 高等 受 教育的 村 远 低于 学生;在 农 学生 远 城市 重
点高校里, 享有社会资 源较丰富的城市学生约占 90%左右, 而 各等级的 教育不平等导致了 并进一步加剧了城乡 差距和农村
学生与城市学生成长的差距。马加爵性格缺陷的产生和日 益 加剧, 与他所面对越来越大的环境反差是密切相关的。
后 的原 因 社会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的悬殊致使我国出现规 第一 ,
(苏州大学 法学院刑法专业, 江苏 苏州 215000)
吃人案件的法律辩论(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吃人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案件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人权,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律应该如何适用,如何平衡法律的严惩与人性化考量,成为法律辩论的焦点。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案件概述1. 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各地发生多起“吃人案件”,其中以浙江温州“女孩失踪案”和山东青岛“女子被杀案”等为代表。
这些案件均涉及犯罪分子以残忍手段侵犯他人生命,严重损害了社会道德底线。
2. 案件特点(1)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分子采用极端手段,如杀害、肢解、烹煮等,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2)社会影响恶劣:此类案件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底线,引发了公众的恐慌和不安。
(3)作案动机复杂:犯罪动机多样,既有报复社会、满足个人私欲的,也有因家庭矛盾、情感纠纷等原因引发的。
三、法律适用与辩论1. 刑法适用(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辩论焦点(1)刑罚适用:针对此类案件,是否应从重处罚?(2)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否影响刑罚适用?(3)社会影响:如何平衡法律的严惩与人性化考量?(4)预防措施:如何加强社会治安,预防类似案件发生?四、辩论观点1. 刑罚适用(1)支持从重处罚:犯罪分子手段残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严重破坏了社会道德底线。
从重处罚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2)反对从重处罚: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应充分考虑犯罪动机,给予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
对杀人、伤害案件的几点思考
对杀人、伤害案件的几点思考安定、祥和的社会是人人所追求和向往的,而我们的生活中却不时呈现暴力的阴影,流血、伤残乃至生命的陨落,让我们在对受害者惺惺相惜的同时,安全感也一点点减小。
如何降低这类暴力犯罪的发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对司法机关而言,不啻是一个严峻的课题。
笔者针对2000年来永川地区的杀人、伤害案件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案件的基本特点1、发案率较高2002年永川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40件947人,其中杀人、伤害案件有71件82人,占案件总数的11%左右。
2、犯罪嫌疑人呈年轻化82名犯罪嫌疑人中,20岁以下的11人,占13%;20-30岁的31人,占38%;30-40岁的26人,站32%;40岁以上的14人,占17%.总的说来青壮年占了80%以上。
3、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普遍偏低82名犯罪嫌疑人中,文盲2人,占1%;小学文化的有39人,占48%;初中文化的36人,占44%;而高中文化的仅有5人,占总数的7%,没有人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犯罪嫌疑人的职业不固定,且多从事体力劳动,或务农,或无业,或为他人打工。
5、区乡发案率高于城镇。
二、发案原因1、图谋钱财如李辉阳、李正伟、方维富抢劫杀人案。
李辉阳等三人均为无业人员,为谋取钱财,三人将目标锁定在保险业务员上,于是假装大客户,以签巨额保单为借口将受害人骗至租赁房内,抢劫后杀人灭口,并碎尸。
2、因不能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如夫妻关系、邻里关系,亲属关系等导致矛盾激化。
这类案件在整个杀人、伤害案件中占很大比重。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周友国年过中年才讨到老婆,婚后不久其妻就发现他有性功能障碍,经医治不见好转后,妻子提出离婚,并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嫂子。
周有国见无法挽回婚姻,又恼恨妻子不顾及影响散布自己的隐私,于是用菜刀残忍地砍杀妻子,将妻子砍成重伤。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刘某与邻居在十年前因房屋土地问题发生矛盾,刘某先后多次找政府要求解决,但没有得到圆满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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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斌 余的 故事 铍披露 后 , 引起轩 然 大波 , 多人为他 打抱 不 许
国是非 常有 意义 的 。 因为 目前我 国 正处 在 由计 划经 济体 制 向社会 主 义市场 经济 体制 的转轨 , 由高 度集 权 的传 统政 治 向民主政 治转 变, 由反映 自
在本 案 中, 我们 可 以看 到王 斌余 是一个 典型 的生活 在社会底 境发 展经 济 。 层 的农 民工 , 的处 境是 悲凉 的 , 作很辛 苦 , 他 工 而且工 作条 件差 , 经常 从事 危险 的工作但 却没 有医疗 保险 , 资很低 而且 工资通 常 工 年底 结算 , 受包 工头 的欺 负 , 常被 拖 欠工 资。 到最 后因为 索要 经 那 么迫 在眉睫 的 矛盾 有哪 些呢 ?
会, 应该 是 民主法 治 、 公平 正 义、 信 友爱 、 满活 力、 诚 充 安定有 序 、
背, 社会 主义 本质应 该 是消 灭剥 削, 消除 两极分 化 , 最终 达到共 同 富裕 。0 是 目前的状 况是 两极 分化越 来越 严重 , 可 财富集 中在 少
人与 自然和谐 相处 的社 会。 据胡 锦涛 总书记 提 出和谐社 会所 ”根
平 。 人偿 命 , 以有训 , 杀 古 并且 按 照我 国刑 法 , 管 基于 怎样 的原 然 、 自然 和 汁划经济 体 制 的精 神文化 向反 映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不 半 因, 王斌 余判 处死刑 都是罪 有应 得 : 法外亦 有 人情在 , 但 学者认 为 “ 以极 刑违 背人 性 ” 同时 , 罚是一 种工 具 , 处 。 刑 而不 是一种 目的, 如 果社 会 内部 的 问题 不能 很 好解 决, 纯 依靠 刑法 来进 行惩 罚、 单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00—7 .2 10.522 1)7170 中图 分类 号 : 9 3的农 民工 , 7岁开 始到 城市 打工 , l 在 所 以可 以说 和谐 社会 也 是法 治社 会 目前 和 谐社会 的提 出对 我
具有 的六个 特 征 , 和谐 社会 应 该是 指一 种具 有 良好 的秩序 、 一种 数 人手 中 , 这让 人们 对社 会 主义 的本 质提 出 了质 疑 。 以构建 社 所 体现 民主 公平 正义 , 种 以人 为本 , 种 融合 多重 价值 的生活 方 一 一 式和 理想 社会 。 与法 治所追 求 的 日标 一致 , 它 同时 和谐 社会 的关 会主义 和谐 社会 是 符合 社会 主 义本质 要求 的 , 是协 调各 方利益 , 实现社 会 公平 的 需要 。我 们 必须 依靠 法 治来 构建社 会主 义和 谐
题的 法理 意 义。 本文 从对 弱势 群 体的保 护 出 发, 即 以农 民工 为典 他人 的歧 视 , 且饱 受 包工 头 的欺负 。 工头 常常 凭借 其优势 地 而 包 型, 来探 讨构 建 和谐社会 的 必要性 以及 分析 和探 讨 和谐社会 法律 调整 机制
一
位提 出不 平等 条件 , 为弱势 群 体的 农民 工只 能无条 件接 受 , 作 这
的现 代精 神文化 转 变, 业社 会 向工业社会 的转 变, 由农 由以乡村 为 主 的社会 向以城 市为 主 的社会 转变 等等0 的社会 结构转 型 、 经济
快速 发展 时期 , 随之 而来 的 出现 了许 多社会 矛盾 而且这 些矛盾 ,
镇压 , 仅不 能得 到很 好 的效果 , 不 反而 会使 我 国的 法律 系统 濒 于 与我 国社 会主 义本质 相违 背 , 且 已经 导致 社会 的不稳定 以及严 并 崩溃 , 以这桩 案子不 仅 引起法 律上 的争议 , 所 更重 要的是 , 它让 人 重影 响 了经 济 的发展 , 以说这种 矛盾 的解 决 已经 到了迫 在眉睫 可 们把 目光 更 多的投 向那些挣 扎 在社 会底 层 的人们 。 的程 度 , 果我 们 不解 决这些 问题 , 如 我们 没法 创造 一个 稳定 的环
样便产 生 了社 会不 公正 , 尖锐 的 冲突 也随之 而来 , 同时 农民工 的 利 益得 不到 表达 和 保护 , 矛盾 得 不到解 决 , 一步激 化就 可能 导 进
、
构 建和 谐社 会 的必要 性
胡锦 涛总 书记 明确 指 出: 我 们所 要 建设 的社 会主 义和谐 社 致 社会 的动 荡 。 另一 方面 这种 状况 也 与我 国社 会 主义本 质相 违 “
第一 , 社会 利益群 体贫 富差距 拉大 , 两极 分化严 重 , 社会 出现 贫 困与不 公正 。 阶段 , 国利 益主 体趋 于 多元化 且各 利益主 体 现 我
拖欠 工 资未 果 , 造成 杀死 四 人 , 伤一 人的惨 剧 。而 像王斌 余这 之间 占有 资源差距 很大 , 么 占有 较多 资源 的群体 往往会 凭借其 重 那 样生 活在 社会 底层 的农 民工 还有 很 多 。 年 来 , 民工暴 力事件 优势欺 压 弱势 群 体, 近 农 产生 社 会不 公正 。同样 在 本案 中, 我们可 以 不断 发生 。 王斌 余一 案 , 从 本文 暂且跳 出它是 否应 该被 判处 死刑 的争论 , 而是 主要透 过该 案来 发掘其 背后 的社会 问题 及其社 会 问 看到王 斌余 是生 活在社 会最 底层 的农 民工典型 代表 , 们往 往干 他 最苦最 累 的体力 活 , 资却 是最低 的 , 于社会 的最底 层 , 处受 工 处 处
23 口年 7 月 ( ) [1 上
构建和谐法治社会 , 关怀弱势群体
兼对王斌余 杀人 一案 的分析
孙 媛媛
摘 要 王斌余是一名普通 的农 民工因数次讨要工钱无果, 愤怒之 下连杀 4 人, 重伤 1 后被法院判处死刑。该故事的 人, 结局是 悲 惨 的, 但是 带给 我们 的反思 却是 深刻 的 本 丈 旨在透 过该案 来发 掘其 背后 的社 会 问题 及其 社会 问题 的 法理 意义。 继而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出发, 以农民工为典型, 来探讨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以及分析和探讨和谐社会法律调整机制。 关键词 和谐社会 法律调整机制 社会矛盾 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