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展十大亮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发生频率不断增加。
而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各不相同,这就给解决涉外民事关系带来了法律适用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际社会形成了一系列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以便确保正义和公平。
本文将重点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意义、适用范围和解决方法等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意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为了解决不同国家之间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各国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避免了因为法律差异而导致的不公平和混乱。
2.保护当事人权益:涉外民事关系往往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这些当事人可能面临着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体系的限制。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确保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害。
3.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制定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不同国家可以通过制定共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来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和合作。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等。
在具体适用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合同选择条款:在涉外合同中,当事人通常可以选择适用哪国法律。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原则进行选择。
2.民事侵权行为:当涉及到民事侵权行为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
通常可以考虑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以及哪国法律与其有最密切联系。
3.家庭法问题:在处理涉外家庭法问题时,通常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以及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原则进行选择。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解决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适用法:当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法存在差异时,可以通过直接适用相关国家法律的方式解决。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的创新、发展与完善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的创新、发展与完善齐湘泉1摘要: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的一个里程碑。
本文将该法与各国法律适用法立法横向比较,与该法颁布前我国法律适用法立法纵向比较,阐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的创新、发展,并提出完善该法的建议。
关键词:法律适用法创新发展完善《法律适用法》颁行后,国内外学者对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进行了评价。
在司法实践尚不充分的当下对《法律适用法》作出全面中肯、客观公正、科学理性、恰如其分的评价为时尚早,但《法律适用法》立法励精图治,锐意进取,大胆突破,理念创新,推进了我国法律适用法与国际社会的融合,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的里程碑,已是法学界的共识。
诚然,《法律适用法》并非尽善尽美,不尽人意之处尚存,这有待于通过法律解释或者法律修改使其完善。
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的创新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为己任,以规范法律选择为核心,以公正适用法律为目的的法律适用法,20世纪末叶以来突飞猛进,长足发展。
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兼具,世界各国给予高度评价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1987年颁布,引发了国际性的立法潮流,40多个国家或制定、或修改了本国的法律适用法,欧盟则于2007年实现了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2008年实现了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区域统一。
我国法律适用法立法呈现起步较晚,起点较高,发展较快的时空特征。
改革开放30余载,我国基本完成了从封闭的中世纪式农业社会向开放的工业、商业社会的转变,几乎与西方国家同步迈进信息社会。
结构性的社会变革产生了对法治社会和市民文化的迫切需求,国际贸易的不断增长和跨国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提出了构建法律适用法体系的立法要求。
正是在这种大环境、大背景下,我国于1985年开始了法律适用法立法,21986年《民法通则》第八章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继后,《收养法》、《海商法》、《票据法》、《航空法》、《合同法》相继规定了各自领域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合同编通则解释十大亮点解读
合同编通则解释十大亮点解读如下:1.亮点一:明确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亮点二:强调合同的诚信原则。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亮点三:规定合同解释的方法。
合同解释的目的在于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结合目前司法领域的穿透式审判思维,更倾向于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思确定真实的权利义务内容。
合同解释要从文义出发,根据合同所使用的文本和语句进行解释,学理上称之为“文义解释”。
对合同条款不能孤立的解释,要从合同整个背景以及合同的各个条款之间的相互关联角度进行整体解释,学理上称之为“体系解释”。
当合同解释出现分歧或者可能出现不同解释时,应当从最符合合同目的的角度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学理上称之为“目的解释”。
特别是在出现双方当事人约定不明或者存在合同漏洞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熟悉的生活和交易习惯对意思表示或者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学理上称之为“交易习惯解释”。
在其他解释方法难以探明当事人真意之时,有权解释主体可以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等对合同进行解释。
4.亮点四:强化了格式条款的规制。
为了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关系,法律特别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了限制,具体包括:一是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二是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三是规定了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规则。
5.亮点五:明确了预约合同的成立条件。
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正式的合同。
本项规定明确了预约合同的成立条件,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6.亮点六:规范了合同的履行方式。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本文旨在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适用范围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引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全球化背景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我国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二、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应当遵循我国法律的规定。
2. 平等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都应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 自愿原则: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主决定法律适用。
4.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以实现公平、公正。
三、主要内容1. 法律适用范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适用于以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涉外合同关系;(2)涉外侵权责任关系;(3)涉外知识产权关系;(4)涉外继承关系;(5)涉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
2. 法律适用规则(1)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侵权责任法律适用规则:侵权行为地法律和侵权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对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
(3)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效力等,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4)继承法律适用规则: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展十大亮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展十大亮点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颁布与施行将完成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陈卫佐笔者曾应邀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立法研讨会和专家会。
作为参与立法的专家之一,笔者认为该法具有以下十个突出的亮点:亮点一:完成我国冲突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所谓冲突规则,是指一个国家指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的那部分法律规则。
我国现行冲突规则主要包含于民法通则第8章(第142条至第150条)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但现行冲突规则不够系统、全面且已部分过时,有些冲突规则甚至相互抵触,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则与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则也存在不和谐之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共计8章、52条,第一次将冲突规则集中规定在同一部单行法律中。
在内容上,新的冲突规则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经验,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
亮点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占有一席之地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该法没有像奥地利国际私法法典那样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为一般条款,也没有像瑞士国际私法法典那样采取例外条款的形式,而是将该原则作为一项补充性原则。
在合同领域,该法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仅次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准则,并采用了“特征性给付说”。
第41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情形下,合同“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亮点三: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突出地位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虽然这只是一条宣示性条款,但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体现了该法的开放性和先进性。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特点
赅, 看得懂 , 做得到 , 用得上 , 确保该法具有科学性 、 系统性 、 前瞻陛和实用性。从《 法律适用法( 草案) 》
可以看出 : 该法制定过程 中很好地落实 了该法的立 法宗 旨和立法要求, 高屋建瓴 , 追踪前沿 , 注重国情 , 接 轨 国际 , 系相 对 完 整 , 体 内容 较 为 充 实 , 一部 特 是 色鲜明、 质量较高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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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意 见 。2 1 0 0年 1月 1 日至 1 0 1日, 中国 国际 私法
学 会组 织 中 国政 法 大 学 、 汉 大学 、 武 北京 大 学 、 华 清 大学 、 中国社科 院法 学所 、 中国人 民大学 、 外交学 院、 复旦 大学 、 南京 大 学 、 东 大学 的部 分专 家 、 者在 山 学
一
二、 民商分立 , 立法多元 , 体例完整
我 国法 律适用 法学 者梦 寐 以求 的夙 愿就 是制定 部涵 盖 民事 、 事领域 “ 商 大一 统 ” 的涉外 民事 关 系
北京对该草案进行 了第二次修 订,00年 1 2 21 月 9
日至 3 0日, 中国 国 际私 法 学会 再 次 组 织 部分 专 家 、
法律适用法法典 , 使我国调整涉外 民事关系 的法律 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立法机关否定了学者们的建 议, 采用民商分立 、 法律多元的立法模式 。立法模式 是根据立法技术 、 立法规则 、 立法理念 、 立法视角与 立法传统确定的立法方法 , 决定法律的基本架构 , 体 现立 法者 的价值 取 向。立法 模式 的选 择直接 影 响立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思考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思考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是指适用于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冲突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适用于处理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商事仲裁等案件。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在国际交往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国内外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现状并不十分完善。
在国内层面,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
现有的法规和政策都是单独规定的,缺乏一个统一的立法框架来规范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
很多规定都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甚至还有不少是政策性的文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不少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表述,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导致实践中难以操作。
为了完善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满足国际交往和国内实践的需要,我们提出以下立法思考:应当制定一个统一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将现有的法规和政策进行整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应当提高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层次,将现有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上升到法律层面,以保证其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应当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增加具体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以保证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具体而言,我们建议在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明确以下内容:确定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例如自然人、法人、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等领域。
规定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原则和精神,例如平等、公正、诚信、适当原则等。
明确不同情况下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选择方式,例如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最密切原则确定等。
规定涉外民事诉讼和仲裁的程序和制度,例如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送达、取证、判决和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增加对不同国家法律适用的规定,例如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方式、对外国法律的查明和适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2.02•【文号】法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12.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法发[2010]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旨在明确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为了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现就学习、贯彻执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第一部单行法律,该法的出台必将对我国涉外民事审判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每一条款的含义,充分认识这部法律对调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性以及对促进国际民事交往的积极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中有专章或者专条对相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依据这些法律审理了大量涉外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后,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新法与旧法之间的适用关系,认真贯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精神。
万国三国法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万国三国法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介绍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十分复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通过了《万国民事和商事法规法公约》(下称《公约》),并正式生效于1991年。
随着《公约》的生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统一和规范化。
然而,由于《公约》适用的内容和范围有限,为了更好地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国政府也在2010年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称《新法》)。
本文将对《新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
其中,涉外性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之间存在国籍不同、居住地不同、经营地不同等因素;•合同中存在选择外国法律的条款;•合同中涉及到的商品或服务是从国外进口的等。
《新法》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与原则《新法》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适用法律时,应根据本法所确定的适用原则和制度,并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实际情况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
法律适用的原则《新法》规定了一系列法律适用的原则,包括:•等同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有关领域法律的适用原则:对于涉及到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应当优先适用有关领域的法律;•国际民间惯例的适用原则:当事人可以依据国际民间惯例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原则:应当充分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新法》,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对适用法律进行选择,但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
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新法》还明确了一些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定。
例如:•制定了“婚姻法适用的一般规定”、《国际私法文书适用法》等具体法律规定;•对涉及形成的法律关系、满足条件的外国判决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万国三国法在《新法》中的应用上文提到,《万国民事和商事法规法公约》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0.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说来,发生涉外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民事争议后,需要确定具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旨在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民法草案的一编,已经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编、1200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分编审议的方式。
物权法草案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审议,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侵权责任法草案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民法草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编的基础上抓紧工作,认真研究了我国和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欧盟、海牙国际私法协会等制定的有关条约性法律文件;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就涉港澳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听取意见;并召开了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外交部、商务部以及部分国际私法专家参加的座谈会。
经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
起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总的思路,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着重解决发生涉外民事争议较多,各方面意见又比较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
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 充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容,即以特
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 征履行性为主,辅以其他最密切联系 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 的判断方法,增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 的可操作性。新法还增加了消费者合 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 同和劳动合同准据法的规定。 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司 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四 庭
沈红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理解与适用及司法解释的制定情况
提 纲
总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新旧法的的适用关系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强制性法律的直接适用 •五、外国法的查明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适用范围以及法律适用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立法背景1.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涉外民事关系日益增多,涉及领域广泛,如合同、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等。
2.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
3. 为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我国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律。
二、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合同、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领域。
2. 法律适用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立了以下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其本国法或国际惯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当意思自治原则不能适用时,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当适用外国法律可能损害我国公共秩序时,可以不予适用。
(4)法律适用优先原则: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当优先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
3. 法律适用规则:(1)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其本国法或国际惯例。
当事人未约定的,适用合同签订地法。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转让等,适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本国法。
(3)婚姻家庭: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等,适用当事人共同住所地法。
(4)继承:遗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5)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地法与侵权行为人本国法有竞合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三、适用范围1. 合同:包括买卖、租赁、承揽、运输、保险等合同。
2.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3. 婚姻家庭: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等。
4. 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5. 侵权责任: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
四、法律适用原则1. 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其本国法或国际惯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指在涉及跨国界民事关系时,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定。
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法院主体、法律规定、协议选择和其他规则等。
合理明晰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助于确保民事关系的公平解决和跨国合作的有效进行。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概念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解决由于民事关系跨越国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或矛盾问题。
在不同国家的民事关系中,涉外元素必然存在,因此如何确定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原则1.自动适用主义:即根据某种特定的法律适用规则确定法律适用的方式,无需当事人的选择或协商。
2.合同选择主义: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但选择必须合法、有明确意图且合理。
3.最有关联主义:确定法律适用时考虑与涉外事务最相关的事实、法规或情景,确保法律适用与当事人实际情况密切相关。
4.更优选择主义: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更优的法律适用规则,以达到双方利益最大化。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制度1.宪法保障:各国的宪法通常会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2.相关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通常由国家的国际私法、民法和相关法规规范。
3.司法解释:有关最高法院或相关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通常对法律适用法做出具体规定和解释。
4.国际公约:一些国际公约也规定了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原则和程序。
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实践案例案例一:A国家与B国家的民事合同纠纷在A国家公司与B国家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A国家的法律。
根据合同选择主义原则,法院判决纠纷适用A国家法律进行解决。
案例二:国际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一对夫妻在A国家注册结婚,后来在B国家居住时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选择适用A国家的财产分割法律。
根据合同选择主义原则,法院确认财产分割适用A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的第一章〝一样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要紧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体会,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进展潮流。
新的冲突规那么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一样考查11道题,共15分。
其中,国际私法总论每年考查1~2道题,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每年考查3~5道题。
同时,侵权、涉外离婚、继承等的法律适用均是高频考点。
考查方式大都为案例分析,且一样只针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考查。
这些内容在具体规定上因本法的颁行而有了较大的改变,考生必须重点关注。
新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对象,考生须认真把握本法的要紧条款。
另外,应注意本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的关系,在商事领域应适用这些法律的专门规定。
一、关于第2条规定: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畴。
应注意: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专门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导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指规定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何种法律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涉外民事关系逐渐增多,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因此为了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本文将重点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涵义、适用原则和具体适用方法。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涵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要是指适用于跨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旨在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法律适用的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具有外国国籍或者涉及两国及以上国家之间的利益纠纷。
涉外民事关系的特殊性在于涉及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差异,因此在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方法。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存在着一系列适用法律的原则。
其中,最重要和最基础的原则是国际私法原则。
国际私法原则主要包括国籍原则、居住地原则和最紧密联系原则。
国籍原则指的是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律;居住地原则指的是适用当事人居住地法律;最紧密连接原则指的是适用与案件最有紧密联系的法律。
除了国际私法原则之外,还有公序良俗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当适用适用外国法律与当地公序良俗相抵触时,应适用当地法律。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具体方法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适用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首先,可以通过双重国籍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
即双重国籍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其其中一个国籍的法律。
其次,可以通过选择当事人居住地法律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
当事人居住地法律适用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尤其适用于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第三,可以通过最紧密联系法律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
即首先确定案件与哪个国家的法律的联系最为紧密,然后适用该国法律。
最后,可以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
即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哪国的法律。
2024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详解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详解概述涉外民事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关于财产和人身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其中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者居住在不同国家的情况。
在解决涉外民事纠纷时,涉及到法律适用的问题,也就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法律适用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还有一些其他的原则,比如国际公序良俗、国际法优先等。
不过,这些原则都是基于法定原则的。
因此,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法律适用原则。
法律适用原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原则。
以下是几种法律适用原则:主事国原则主事国原则也叫“管辖国原则”。
它是指以涉事国的法律为适用法,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涉及实际交易的国家的法律。
主事国原则适用的情形是当事人在其境内的交易涉及的法律制度不同时。
接触点原则接触点原则是指对一件事实的评价应以与其相关的各种接触要素为基础,接触要素只有一个国家的应以该国的法律为适用法。
接触点原则是由涉及离散型若干国家的要素所组成的情况引起的。
取舍原则取舍原则就是在涉及几个国家法律时,根据各法律之间的利害关系和实际选择,从而确定那个国家的法律为适用法。
对于涉及几个国家法律的案件,根据利害关系和实际选择,确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适用法律的方法法律适用原则只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何适用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法:根据协议适用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适用。
根据当事人共同意愿适用法律在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后,在协商解决过程中达成共识,即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原先的适用法律。
根据当事人身份适用法律当事人应当以其身份所在国的法律为準则,这种方法适用于个人、公司等。
根据地的法律适用对于某些问题,适用以其发生地法律为适用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处理侵权行为。
法律适用民事经济法的例子以下是涉外民事关系中民事经济法适用的例子:合同法在涉及国际经济贸易合同的案例中,需要考虑合同的缔约地、交货地、支付地、适用法律等问题。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讲座笔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讲座笔记主讲人:中国政法大学杜新丽教授地点:广州律协日期:2011.11.26妙语:律师三把斧:管辖、时效和主体笔记记录:NeilI. 数据显示:全国的涉外案件,60-70%在广东。
II. 首要问题:涉外性的认定1.当前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三要素说(国籍/住所、标的物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是否有一项在国外)2.实践中的困境:根据法律条文规定不涉外,但实质上涉外的案件。
案例:(1) 案例1:199X年,甲某在日本发生车祸死亡,获赔一百多万元,甲某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在遗产继承是否涉外方面产生了分歧,遂诉诸法律。
问题:该案件是否因涉外?如果适用中国法律,父母、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如果适用日本法律,[Neil注:貌似]只有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 案例2:新加坡公司A在中国设立WFOE A+,新加坡公司B在中国设立WFOE B+。
A+和B+之间签了在中国履行的买卖合同,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律,后发生合同纠纷。
问题:此案是否涉外?是否能按照约定适用新加坡法律?(3) 案例3:美国A公司欠中国B公司6亿美元,后给了中国公司37张支票。
中国公司指定中行某支行为托收行,托收款项。
但后来发现只有18张支票的钱完成托收,其余的都没有收回来。
与美国代收行联系后,中国公司获悉托收行(中行某支行)并未就剩余的18张支票发出托收指示,遂将该托收行告上法庭。
问题:本案件为中国公司告中国公司,是否涉外?是适用中国的合同法还是URC522?因为根据URC522,托收须附有完整、明确的指示。
III. 法律选择(法律适用)1.识别争议事实(定性识别)(1) 是合同还是侵权?(2) 是合同形式的争议还是合同内容的争议?(3) 是不是合同履行方式的争议?(4) 是不是标的物转移的争议?(5) 是不是合同之诉的司法程序的争议?案例:香港审理的在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
问题包括:是否应强制适用中国法(是)?没经过MOC审批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未生效而非无效)?(6) 时效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在中国:实体问题)案例:中国公司买矿石欠款案(纳瓦公司V. 中国某冶金公司)事实经过:(a)中国某冶金公司购买澳大利亚A公司的矿石,纳瓦公司为承运人。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优缺点
浅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优缺点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自4月1日施行。
经过仔细的研读分析,笔者发现其既有进步性体现,同时也仍有不足。
但总的来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过和公布是我国立法工作的进步性体现。
关键词:意思自治保护弱者连结点一、《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优点《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国际私法规则具有相当程度的先进性,其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三个原则的体现(1)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法国法学家杜摩林提出,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后来为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用,并成为现代各国立法和国际条约制定冲突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最初只适用于合同领域,在其发展中,得到逐渐延伸和重新确定。
这同时也是追求“实质正义”的体现。
我国立法者将此原则扩大到其他领域,例如,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一章的一般规定中的第三条里明确的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总则的一般规定。
此外,第二章的民事主体的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在婚姻家庭、物权、债权领域,也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
可以看出,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不断的扩大。
但也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作出了限制,如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2)最密切联系原则美国纽约首席大法官富德(Fuld)1954年在“奥廷案”(Auten V. Auten)中首次采用了“最密切联系说”解决了一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之后美国法学家里斯(Reese)在1971年的《冲突法重述》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了理论性的概括。
20世纪70年代以来,确定法律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得到广泛采用,逐步成为国际上确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重要规则。
从临近的朝韩的国际私法来看,两国均在相关问题上也确立了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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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展十大亮点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并将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颁布与施行将完成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
陈卫佐
笔者曾应邀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立法研讨会和专家会。
作为参与立法的专家之一,笔者认为该法具有以下十个突出的亮点:
亮点一:
完成我国冲突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
所谓冲突规则,是指一个国家指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的那部分法律规则。
我国现行冲突规则主要包含于民法通则第8章(第142条至第150条)和其他一些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但现行冲突规则不够系统、全面且已部分过时,有些冲突规则甚至相互抵触,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则与司法解释中的冲突规则也存在不和谐之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共计8章、52条,第一次将冲突规则集中规定在同一部单行法律中。
在内容上,新的冲突规则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经验,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
亮点二:
最密切联系原则占有一席之地
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或者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该法没有像奥地利国际私法法典那样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为一般条款,也没有像瑞士国际私法法典那样采取例外条款的形式,而是将该原则作为一项补充性原则。
在合同领域,该法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仅次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准则,并采用了“特征性给付说”。
第41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情形下,合同“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亮点三:
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突出地位
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虽然这只是一条宣示性条款,但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体现了该法的开放性和先进性。
除了传统的合同领域(第41条)外,在委托代理、信托、夫妻财产关系、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一般侵权责任和知识产权侵权责任准据法的选择、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领域,均准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
亮点四:
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
综观各国的国际私法,大陆法国家一般采国籍国法主义,普通法国家一般采住所地法主义。
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私法出现了以经常居所为连结点的趋向。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自1956年以来舍弃了早期的海牙公约所采取的国籍国法主义,转而采用经常居所连结点。
该法独树一帜地以经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符合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民事往来日益频繁的新形势和新情况。
亮点五:
注重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
在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情形下,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25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29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第30条)。
此外,第42条的“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第43条的“劳动者工作地法律”、第45条和第46条的“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通常有利于保护较弱方当事人的权益,因为经常居所地法律往往是他们最熟悉、也最便于他们据以主张其权利的法律。
亮点六:
平等地对待国内外法律的开放态度
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只有关于外国法律的适用将导致损害中国社会公共利益的第5条和在外国法律不能查明的情形下应适用何国法的第10条第2款。
但它们还称不上冲突规则,因而也不算单边冲突规则。
这是立法理念先进的一个例证。
亮点七:
国际私法总则规定颇具特色
第8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符合大多数国家的实践。
第9条排除一切反致和转致的做法是合理的,因为该法不以国籍而以经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排除反转和转致反而可以增加准据法确定中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第5条公共秩序条款的表述较现行法有所改进。
关于查明外国法律的第10条以有管辖权的机关依职权查明外国法律为主,以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为辅,适合我国国情。
亮点八:
第一次明确规定某些法律的直接适用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中国法律的这些强制性规定是因其特殊目的而必须由处理涉外案件的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排他地予以适用的、具有强制性的实体法规则。
它们有其自己的适用范围,在特定情形下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且因其强制性而优先于冲突规则。
例如,外汇管制法、最低劳动工资法、事故保险法、承租人保护法以及消费者保护法都属于“直接适用的法律”。
亮点九:
部分解决不同冲突规则间的关系问题
第2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这一规定符合“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立法法第83条),但如果立法者对于现行冲突规则应否继续适用不置可否,则会造成新旧冲突规则并存甚至相互抵触的局面。
第5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46条、第147条和继承法第36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这是可取的。
亮点十:条文简约,文字洗练,言简意赅
纵观该法,全文条文简约,言简意赅。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无疑有助于中外当事人运用该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依照该法的冲突规则恰当地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实现“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第1条),因而是值得称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