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罪的认定
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分析——以王斌余杀人案为例
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分析——以王斌余杀人案为例激情杀人犯罪是指在强烈的情绪刺激下,导致犯罪人不理智的行为,其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与常规的杀人犯罪相当。
因此,关于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以王斌余杀人案为例,他是一位近50岁的男子,因感情纠纷,在极度情绪激动下,用菜刀将妻子和岳母杀死。
在案发后,他自首并得到了从轻判决。
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分析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针对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必须证明犯罪人存在“激情”这个因素。
即罪犯行为背后存在人格、情绪等因素会高度影响其行为。
此类犯罪大多出现在如婚姻、感情或纠纷等矛盾激化之时,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比如,在2018年的一起铁路警方警察杀人案中,案犯因为家庭纠纷、感情不顺等方面的矛盾压力过大,最终采用极端的方式将心中不满发泄出来。
其次,在刑事责任的分析中所涉及的是罪犯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也就是说,本案严格来讲是属于有罪但其行为不能完全负责,从轻处理为宜。
只有通过对罪犯的较全面的鉴定才能证明其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比如,2017年的韦某虎杀人案中,韦某虎具有一定的精神疾病,尽管是刑法所规定的精神异常而导致犯罪,但最终被依据相应法律减轻罪责。
最后,在激情杀人犯罪中,法律对于从轻处罚的态度是特别明显的。
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在尽量避免犯罪人再次犯罪的同时保护和关爱其其他亲人的权益,同时也符合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原则。
金某案和赵某某案是两名冲动杀人犯的案件,当地法院在审理时同样考虑到了其当时的处境,据此作为重要依据减轻了其刑事责任。
总之,对于激情杀人犯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且这些案件从来不缺乏可供研究的典型案例,不断的发掘和总结也能够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不少借鉴与指导。
除了王斌余杀人案之外,近几年来有不少激情杀人案件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其中的三个案例:1. 李某某杀妻案:2017年,江苏南通一男子李某某因妻子要求离婚,在情绪激动下持刀将其杀害。
激情犯罪的认定
制 占轧金 ◆ 理论 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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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韩志泰, 北京市海淀 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0 . 4
一
激 情犯 罪概 念及特 征 ( 一) ‘ 缴 情” 的 定义 心理 学 中, 激情 属于情 感之 一 。 《 辞海》 将“ 激情 ” 定 义为 : “ 迅 速爆 发 、 激 动而持 续时 间短暂 的情绪 状态 。如暴 怒 、 恐惧 、 狂喜、 绝望 等 。通常 由于 个人生 活中 的重大 事件 、 矛 盾愿 望的冲 突 , 过 度 的压 抑或 兴奋所 引起 。往往 伴 随着某 些 内部器 官 的激烈 活动 和 明显 的、 爆 发性 的外部表 现 。 ” 我 国刑法理论 界有 学者将激情 解释为 “ 激情 是各种刺激 因素 引起 的一种 强烈 的情绪状 态 。 ” 还有 学者认 为 , 激动 的情感称 为激
关键词பைடு நூலகம்
激情 犯 罪 药家鑫案
犯 罪情 节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2 9 2 - 0 2 诽谤 或者实施其 他非法 行为 , 因此 对犯罪 人造 成严 重后果 或者具 有造 成严重 后果的危 险性 , 犯罪 人在 由于被 害人这 种挑衅 而产 生 的激 情状态 下对被 害人实施 杀害行为 ” : 《 新西兰刑 事法 典》 将“ 激 情 杀人” 规定 为“ 受到挑 衅时 引起 的杀人行 为” 。 2 . 激 情诱 因 由被 害人所 为 促使 激情 犯罪人 犯 罪的冲 动是 由于某些 特 殊情 感 的突然 爆 发 所 引起 的 , 如愤 怒或 名誉受 损 , 这些情 感 的爆 发直 接来 源于 被 害人 的不 当行为或 不当言辞 , 因此 , 激情 诱因必 须 由被 害人作 出 。 对 激情 诱 因发 出者 以外 的人 所实施 的犯 罪, 不得认 定 为激情 犯 罪, 而应 认定 为普通 犯罪 。 3 . 激 情 诱因 能够 导致 一般理 性人产 生激情 “ 它 使得一 个中等性情 的普通 人倾 向于 鲁莽行事 或者 不经过 适当 的思考或深 思熟虑就 作 出行 为, 其行 为完全是 出于冲 动而非 经过 自己的判 断。 ” 美 国陪审 团对 此给 出以下 引导: 通过“ 处在 行 为人情 景 ”之下 的普 通人标 准来 衡量被 告人 对挑 衅所 做 出的 反 应, 即通 过衡 量该挑 衅对 理性人 的严重性 , 及 一个 理 性人 的 自 控 程度 , 以决定该挑 衅是 否能够 使一般 理性 人产生 激情 。0 因此 , 只 有当普通 的一股 理性人在 受到 同样 的行为 或言辞 的 刺激 下 , 也会 作 出相类似 的激情 行为 时 , 才能够 认 定该行 为为激 情诱 因 。 ( 二) 精 神 因素 犯罪 人在 实施犯 罪时 , 必 须在激 情 的控 制之 下 , 并 丧 失了一 定 的 自我 控制 力 。 犯 罪人 在精神 受到 严重刺激 的情 况 下, 虽然 主 观上 对于行 为的违法 性及社 会危害 性有一 定的认识 , 但是 在短时 间 内难 以控 制 由于 强烈 的刺 激所产 生的激 烈情 绪 , 一定程 度上丧 失 了对行 为 的控制 能力 , 无 暇顾及行 为所 带来的 危害 性后 果 , 从 而 无法选 择合 适 的行 为方 式 , 导 致犯罪 行 为的发 生 。 ( 三) 时 间要 求 犯罪 人需在 被害人 不当行为发 生时产 生犯 意, 并在极 短的 时 间 内立 即 实施犯 罪 。当不 当行为 与犯罪 行 为之 间存在 较长 时 间 差时, 就无 法 认定 为激 情犯 罪 , 因为此时犯 罪 人的激 烈情感 已经 恢复, 具备 正 常的 思维和 理智 , 此 时再进行 犯 罪往往 是经 过精 心 策 划 的有预谋 的“ 报复 ” 行为 , 而非 激情犯 罪 。 ( 四) 行 为模 式 “ 这类犯 罪从来 都不是 隐秘 地实 施的, 不 设置圈套 , 不借助 同 伙, 也不 使用 经过 精心 准备 的武器 。 ” 、 激情 犯 罪人 在情感 受到 强 烈刺激 后的极 短时间 内出于 内心 狂热 的情 感 、 不 计后 果的实施犯 罪, 甚至 并不 考虑 行为发 生地 的情况 , 在大庭 广众之 下也 可 以进 行, 更不会 事 先安 排同伙 , 大 多单 独实 施犯 罪 。他 们没 有对行 为 方 式进 行预 谋 , 也 并不事 先联 系逃避 方法 , 而是根 据现 实情况 灵 活 选择 。“ 他 们对 于 凶器 的选 择也 很仓促 , 往 往 是他们 首先摸到 的东 西, 如 石块 、 剪 刀、 牙齿、 指 甲、 手, 尤其 是当 女人 向她 们 的对 头或者 新生 儿下 手时 。 ” 另外 , 由于犯 罪激情 产 生突然且 强烈 , 进 行一次 打击后激 情 消 失, 情感 便容 易恢复 l } 常, 能够理性 思考 , 对于此前 行为的违
激情犯罪概念1
激情犯罪概念及解析一、激情犯罪概念吴宗宪在其主编的《法律心理大辞典》中这样界定激情犯罪:激情犯罪是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其具体行为包括杀人、伤害、防火等。
激情在激情犯罪发动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激情是一种强烈的、不可遏制的、暴风骤雨般的、短暂而冲动的情绪状态和情感表现形式,如狂喜、暴怒、痛苦、绝望等,可分为消极和积极两种。
积极的激情,如欣喜、振奋等,能够激发人的进取欲望,发掘人的内在潜能,(士气)对个体发展往往起到正向促进作用;消极的激情,如愤怒、恐惧、绝望、迷乱等,当消极激情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扰乱交感神经的一些作用,使意志、理智等方面的神经系统机能陷入停止状体,个体的意识水平返回到低级甚至是原始状态,情绪的冲动直接形成反射的行动,消极激情不仅损害个体身心健康,而且诱发个体在失控状态下做出追悔莫及的事情甚至是暴利性违法犯罪行为。
人在激情的支配下,常能调动身心的巨大潜能,一旦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则一般带有较大的攻击性和破坏性。
研究发现,处在激情状态的人,往往会改变自己原来的观点,把发生的许多事情看得不同寻常,甚至给以完全不同的解释,并使习惯的行为方式遭到破坏;意识范围缩小,往往只指向激情体验的对象,而较少考虑其他方面;意识清晰度降低,常常不能意识到自己在做什么,对周围事物的认识较为模糊;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不能正确评价自己的行为意义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而完全贯注于自己的激情状态之中;控制自己的能力减弱,行动完全受激情支配,很难表现出意志调节。
二、激情犯罪特征分析激情犯罪几乎不存在犯罪的动机生成阶段及前期的犯罪预备阶段,缺乏明确的作案目标,只是行为人突遇外界不良因素刺激,如第三人的殴打谩骂和嘲弄讥讽,黄色影片和不良场景的强烈视觉冲击,感情一时冲动,大脑呈现明显的无意识、无组织、混乱和瓦解状态,自控能力减弱甚至丧失,行为人在强烈的心理失衡状态下瞬间爆发出不可抑制的激情状态。
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教育
授课人:杨峥
授课时间:2016年4月22日
授课地点:电视房
一、什么是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是没有动机,没有预谋,而是在特殊的场合,特殊的环境下,突发的犯罪情况。
激情犯罪的行为通常表现出明显的不协调、不合乎逻辑,往往是犯罪行为发生后的一段时间里,逐渐恢复理智,认识到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但到那时已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了。
这就被称为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在部队犯罪案件当中比例相当之高,危害也是极大的。
二、激情犯罪的原因及危害:
导致激情犯罪既有外部因素更有主观原因。
(一)外部原因,其主要表现在:
1、个人的愿望没有达到时。
2、当自己被批评或受到别人的侮辱时。
3、生活条件艰苦、业余生活枯燥、管理严格等。
(二)内在原因,其表现是:
1、激情犯罪与个人生理机能有关。
2、激情犯罪与个人生理条件有关。
3、激情犯罪与人的修养有关。
三、积极预防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虽有爆发,强烈等特点,但我们只要注意修身养性,修行养德,注意调节心理,控制行为,就完全可以减少或避免此类犯罪的发生。
1、五种通过调适自己预防激情犯罪的方法。
一是提高自制力。
二是实现兴奋点的转移。
三是选择新的排解方式。
四是选择正确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五是组织解决法。
2、为避免别人对自己的激情犯罪,还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用正确的方式帮助别人调整情绪
二是开玩笑注意尺度、时机和场合,不要揭人短。
三是不要太较真,别钻牛角尖。
心理学:激情犯罪内容
名词解释:所谓激情犯罪,原是犯罪心理学上的一个舶来概念。
刑法学界对此有很多个定义。
激情犯罪多是由人际纠纷的小事引起的。
比如说认为行为动机受到情感支配引发的犯罪行为为激情犯罪;还有【指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空间、环境、条件下,瞬息间丧失理智,心理失衡,一念之差而发生的犯罪】。
不过,专门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学者认为,“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往往被看作是挫折攻击型的犯罪,其含义是指人在受到强烈刺激和挫折后,由于情绪异常激动而产生行为的异常冲动,在发生难以控制的暴烈行为时不计后果也不择手段。
“激情犯罪”的心理基础是性格粗野、缺乏修养。
一些性格有弱点的人思想偏激,报复和嫉妒心理强烈,一遇外界刺激,其心理发生恶性转化,从而导致攻击性的犯罪行为。
这种犯罪大多没有预谋策划过程,但往往不计后果,具有突发性强、极端鲁莽、危害性大、案发后十分悔恨的特点,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
这些犯罪嫌疑人原本不是罪大恶极,90%以上没有犯罪前科,就是因为一时的不冷静,才堕入犯罪的深渊。
“激情犯罪”调查:社会弱势群体更易产生激情犯罪2009-01-05 18:30面对训斥,儿子将匕首指向父母;几句拌嘴,丈夫对妻子挥刀相向;一个剐蹭,两名司机拳脚相加直至兵刃相见,这是一类激情犯罪的案件。
激情犯罪是指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暴发性、冲动性犯罪。
据有关资料显示,激情犯罪在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比例已占到三分之一,而且六成命案祸起激情犯罪,并呈愈演愈烈的趋势。
近日,福建省南安市委政法委有关课题组针对此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
一、激情犯罪的特点从犯罪主体看,一般容易诱发激情犯罪的人在生活经历和心理特征上都与平常人存在着一些差异。
他们的生活经历坎坷,遭受过较多失败,或是与自己的理想有较大差距,经常产生挫败感。
如果他们没有恰当而有效的渠道排泄心中的压抑与愤恨,一旦遇到消极激情事件的发生,立即会产生犯罪冲动,引发犯罪行为。
从犯罪主体的社会地位看,社会弱势群体更容易产生激情犯罪;弱势群体面临着经济困难、社会地位低下以及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等诸多问题,自然在心理上更多地体验到不平衡感与生活挫败感。
什么是激情犯罪
概括而言,激情犯罪都一个鲜明的特点,即受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犯罪人的激情状态与受害人的刺激有关。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不少国家的刑法都对激情犯罪有明文规定,通常都对此类犯罪有减轻或从轻处理。比如,罗马尼亚刑法规定,因他人的严重违法行为、严重侮辱人格、被害人之挑衅,处于激烈与感情强烈压制状态的犯罪,应考虑减轻处罚。(编辑:郭诺)
什么是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最早是一个犯罪学概念。刑事人类学派鼻祖、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1835-1909)将犯罪人分为生来犯罪人(天生犯罪人)、偶然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和激情犯罪人。
龙勃罗梭通过对遗传等先天因素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天生犯罪人理论,甚至归纳出天生犯罪人的相貌和精神特征,被不少人斥为谬误。不过他对现代犯罪学,特别是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开创性贡献则是不可否认的。
按照龙勃罗梭的理论,激情犯罪人具有残忍、鲁莽、犯罪行为突然发生等特点和强烈的暴力行为倾向,他们的犯罪行为基本上都是在激情作用下发生的暴力行为。激情犯罪人通常都是年轻人,与生来犯罪人的冷酷无情形成对比,往往在犯罪之后感到后悔,有一定的接受改造的可能性。
而作为刑法上的概念,激情犯罪的定义要严谨得多。激情是指“一种强烈的、短暂的、然而是爆发式的情绪状态”,处于激情状态下人的理性受抑制,行为控制能力减弱。一般学理通说认为,激情犯罪是出于一时的激愤情绪而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没有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只是在强烈的冲突过程中突发的犯罪行为。
当前激情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原因及预防对策
当前激情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原因及预防对策激情犯罪,是指双方当事人在遇到矛盾或某种利益受到损害或达到某种犯罪目的时,一时性格暴燥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从当前情况来看,激情犯罪仍然居高不下,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结合当前刑事检察工作的实际,笔者试就激情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预防对策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一、激情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激情犯罪是一种多种形式的犯罪,呈现出多样性的特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某种利益受到损害时操戈伤害。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有些人的利己主义思想还相当严重,尤其是农村的村民既得思想更为严重,当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损害时,便立刻暴燥如雷,操戈与对方拼个死活,导致这方面的伤害案件屡见不鲜。
据笔者调查了解,因宅基地、农田放水、牲畜损坏庄稼要求赔偿未成而操戈伤害引发的犯罪约占60%,并且在这类犯罪中农村人员居多。
2、当犯罪目的不能付诸实现时凶残地操戈伤害。
在当前,有些人为了追求高品位的生活方式,在自己致富无门的情况下,便萌发了到社会上去抢去盗的犯罪斜念。
当付诸犯罪时遭到有些人的制止或阻挡时,便一时性起凶狠地掏出匕首、屠刀、菜刀等凶器进行伤害,有的甚至致人重伤或死亡。
这类犯罪在农村、城市都极为普遍,这类犯罪约占整个伤害案件的80%。
3、在娱乐场所因争夺舞伴、席位或发生口角操戈伤害。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进娱乐场所消费的人越来越多。
尤其是一些年轻人把进娱乐场所消遣成为了他们的“家常便饭”。
有些年轻人为了争夺舞伴或某个席位与对方进行争吵,有的甚至没说上几句话就大发雷霆,操起匕首、水果刀或酒瓶疯狂地进行伤害,有的甚至致人死亡。
据笔者调查了解,这类犯罪约占整个伤害案件的20%。
4、因讨债不成顿起伤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横向经济愈显凸现。
有些人因讨债不成也一时性起操戈伤害。
将欠债人及其家人打成重伤,这类犯罪约占整个伤害案件的20%。
5、胸怀狭窄疯狂报复进行伤害。
激情犯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建议-兼评于欢故意伤害案
蒋 丽
(华 东政法大学 法律 学院,上海 200042)
摘 要 :激情 犯罪是行为人难 以抵抗 被害人过错所造 成的外 部刺激 ,在 强烈 、短暂 的愤怒 、恐惧 或其他情 绪下
一 时冲动实施 的犯罪行 为。与一般 故意犯罪相 比,激情犯 罪 的主观恶 性 明显 减轻 ,存在宽 大处罚 的余地 。从 药家
2018年 2月 第 2l卷第 1期
【政 法论坛 】
西安 文理 学 院学报 (社会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X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Feb.2建议
— — 兼评于欢故意伤害案
鑫案到贾敬龙案再 到“刺死辱母者 ”于欢故意伤害案 ,可以看到 中国当下多起 引起舆论哗然 的案件都 已表现 出“激
情”特征 。因此 ,有必要对激 情犯 罪刑 事责任的认定及量刑政策等进行详细分析 。
关键词 :激情犯罪 ;被 害人过错 ;主观 恶性 ;刑事责任 ;量刑政策
中图分类号 :D917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777X(2018)01—0063—05
一 、 问题 提 出 :由“刺 死 辱母 者 案 "引发 的激情犯罪 之思
2017年 3月 ,《南方 日报》一篇名 为《刺死辱母 者》的报道将 山东省聊城市一起故 意伤害案推上风 口浪尖 ,导致 长 达数 月 空 前 热 烈 的 网络 舆 论 风 暴 。 该案基本案情如下 :2014年 7月,苏银霞 向赵荣荣 高息借款 ,到期未还清。2016年 4月 14日16时许 , 赵荣荣 、杜志浩等十余人先后到苏银霞公司办公楼 外索要欠款 ,于 2l时 53分进入 室内对母子二人施 以极为恶劣 的侮辱 言行。22时 10分许 ,派 出所 民 警 到达 现场 询 问情况 后离 开接 待 室到 院 内进一 步 了 解 情 况 。于欢 欲 离 开 接 待室 未 果 ,与被 害人 发 生 激 烈 冲突 ,持尖 刀捅 伤 被 害 人 ,造 成 一 人 死 亡 、两 人 重 伤 、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于 欢所犯 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 ,应当承担与其犯罪危 害后果相 当的法律责任 ,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 纠集 多人 采取 影 响企 业 正 常 经 营 秩 序 、限制 他 人 人 身 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 ,被害人 具有过错 ,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 自己的 罪行 ,可从 轻处罚 , 对其 判 以无期徒 刑。二 审法
青少年激情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青少年激情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作者:赵楠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2年第10期◎文/赵楠当前,在青少年犯罪中,激情犯罪尤为突出,涉案学生及其家庭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学校教学和管理秩序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和干扰,也给社会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此,探析青少年激情犯罪的原因及相应对策,有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青少年激情犯罪的概念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看,激情犯罪是指在强烈而短暂、爆发式的情绪状态下实施的毫无理智、不计后果、失去自我控制力的突发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青少年正处于情绪发展的重要时期,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霍尔(Hall)在《青春期》一书中指出,青春期是“疾风怒涛”时期,是人生的“第二次断乳期”。
这一时期的人情绪跌宕起伏,剧烈波动,情绪体验广泛且丰富多彩,表现出明显的爆发性、冲动性和不稳定性。
二、青少年激情犯罪的特点(一)突发性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或明显的作案目标,很少有预谋和准备阶段,常常是在某种偶然事件的诱导和激发下,临时起意,瞬间发生的,因此具有突发性。
他们在激情状态下,会出现“意识狭窄”现象,理智分析能力受到抑制,甚至头脑“一片空白”。
犯罪过程比较突出而且简单,犯罪动机形成的时间极短且不复杂,往往事先并无预谋,在心理亢奋的状态下恣意妄为,不计后果,而在犯罪行为停止,情绪平静下来后,面对自己一时冲动所酿成的悲剧,往往又后悔莫及。
(二)情境性激情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并没有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只是被出乎意料的挫折或打击而激怒,产生了报复行为。
所谓挫折或打击主要有两种:一是被害人自身的言行,如语言刺激(谩骂、讽刺等)和行为刺激(侮辱、殴打等);二是案发现场当时的情境。
在行为者看来,实施报复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需要,是由于自己受到侵犯和挫折而导致的,这种“合理化”心理倾向使大脑皮层和皮下神经兴奋失调,出现许多盲点,导致意识障碍,道德和法律的心理监督功能丧失,把不符合道德和法律的反社会的犯罪行为当成合理的。
激情犯罪的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压力增大,激情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激情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强烈的情绪冲动,如愤怒、嫉妒、恐惧等,而失去理智,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
本案例将以一起激情杀人案件为例,对激情犯罪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情绪失控,持刀将李某刺死。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
经鉴定,张某患有抑郁症,属间歇性精神病。
三、激情犯罪的法律分析(一)激情犯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动机:激情犯罪具有强烈的情绪冲动性,犯罪动机通常是由犯罪分子的情绪引起的。
在本案例中,张某因与李某发生争执而情绪失控,属于激情犯罪的犯罪动机。
2.犯罪行为:激情犯罪的行为表现为不计后果、失去理智地实施犯罪。
在本案例中,张某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持刀将李某刺死,属于激情犯罪的犯罪行为。
3.犯罪后果:激情犯罪通常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如伤害、死亡等。
在本案例中,张某的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属于激情犯罪的犯罪后果。
(二)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1.刑事责任能力:在本案例中,张某患有抑郁症,属间歇性精神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张某在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激情犯罪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例中,张某在犯罪时情绪失控,属于激情犯罪,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例中,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激情犯罪的辩护与抗诉1.辩护:在本案例中,张某的辩护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首先,张某患有抑郁症,属间歇性精神病,犯罪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次,张某在犯罪时情绪失控,属于激情犯罪,可以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的意志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双方矛盾激化。
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李某的行为是在激愤情绪下做出的,属于激情犯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而王某的家属则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严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犯罪存在争议,引发了一起因法律意志性引发的争议。
二、争议焦点1. 激情犯罪的概念及认定标准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因受外界刺激,情绪激动,失去理智,在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施的犯罪行为。
关于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行为人受到强烈刺激,情绪失控;(3)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刺激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 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犯罪李某的辩护律师认为,李某在案发前与王某发生纠纷,情绪激动,持刀将王某刺伤,属于激情犯罪。
而王某的家属则认为,李某的行为具有预谋性,不属于激情犯罪。
三、法律分析1. 激情犯罪的概念及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因受外界刺激,情绪激动,失去理智,在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施的犯罪行为。
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如下:(1)行为人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并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为。
(2)行为人受到强烈刺激,情绪失控。
即行为人在受到强烈刺激后,情绪极度激动,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3)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刺激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即行为人因受到强烈刺激而实施犯罪行为,两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 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激情犯罪根据以上认定标准,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分析:(1)李某在案发前与王某发生纠纷,情绪激动,但李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国家法律激情犯罪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激情犯罪,顾名思义,是指犯罪分子在极度愤怒、激动或激情的驱使下,丧失理智,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冲动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国家法律激情犯罪案例,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激情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概述(一)案件时间:2020年5月15日(二)案件地点:某市某区某小区(三)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0岁,无业(四)犯罪事实:2020年5月15日,李某因工作压力过大,与同事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李某情绪失控,持刀将同事刺伤,致其重伤。
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后被警方抓获。
(五)案件处理:李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案例分析(一)激情犯罪的特点1. 突发性:激情犯罪往往在瞬间发生,犯罪分子在极短的时间内失去理智,采取极端行为。
2. 冲动性:激情犯罪行为往往不计后果,犯罪分子在情绪的驱使下,不顾法律和社会道德,采取暴力手段。
3. 社会危害性:激情犯罪往往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二)激情犯罪的成因1. 个人因素:犯罪分子性格缺陷、心理素质较差,容易在情绪激动时失去理智。
2. 社会因素:社会压力、人际关系紧张、法律意识淡薄等,都可能诱发激情犯罪。
3. 环境因素:犯罪分子所处的环境,如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等,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影响。
(三)激情犯罪的预防措施1.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提高人们的心理素质,增强应对压力的能力。
2. 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让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
3. 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加强人际关系建设,减少社会矛盾。
4. 完善法律法规:对激情犯罪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惩处力度。
四、案例启示(一)提高法律意识本案中,李某因法律意识淡薄,在情绪激动时采取极端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警示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课稿PPT演示课件
的后果,这也决定了这类犯罪的手段简单、方式直接。
因而,绝大部分激情犯罪者在犯罪行为停止、情绪平静
下来后,面对自己一时冲动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往往痛悔
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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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情犯罪需严防 莫因冲动毁人生
三、激情犯罪的类型与特点
(二)激情犯罪的特点
2.情境性。 一般常态下,犯罪不依赖于情境的刺激变
化,而激情犯罪都是在情境的刺激下发生的。 个体在实施激情犯罪之前并没有犯罪动机和目 的,只有当个体处于特殊的情境中,受到出乎意 料的挫折或打击,导致情绪高涨、高度兴奋,因 激怒而产生发泄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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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情犯罪需严防 莫因冲动毁人生
(二)激情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
2.个体心理失衡。
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体的主观需求日益膨胀,与满足需求的客观现
实性、可能性之间会产生矛盾。当个体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就会产生
一种挫折感,从而导致心理失衡。美国心理学家罗森茨韦克认为,一个
人面对挫折时,主要有三种反应:一是外罚性反应,即把挫折引起的愤怒
心理素质好,承受挫折的耐受力比较强,则能控制和调节这种挫折对自
身心理上的伤害,并且还有可能把这种挫折变成一种动力,心理学上称
之为升华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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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情犯罪产生的个体原因
3.个体的不良情绪得不到调节。 任何一个人,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总会遇到不顺心之
事,也难免与他人发生摩擦、矛盾、甚至冲突,从而产生不 良情绪。如果不良情绪总是得不到调节、宣泄,就会沉淀、 积累在个体的心里。心理理论认为,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有 一定限度的,当不良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达到心理承受的 最大阈限,一旦遇到导火事件,便会以爆炸的方式暴发出来, 极易形成激情犯罪。
试论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
试论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摘要:有关激情犯罪情节法定化的问题是我国刑法界的热点问题之一。
虽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均存在关于激情犯罪的明文规定,但是我国刑法典中缺少有关规定。
借鉴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立法例,从起因标准、刺激程度标准、时间标准和对象标准四个方面界定其认定标准,以期对今后我国将激情犯罪纳入刑事立法并将其作为法定从宽情节有所助益。
关键词:激情犯罪;认定标准;法定从宽准确地说,激情犯罪是一个犯罪学概念而非刑法学概念。
激情犯罪始创立于英国、美国的判例,时至今日,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均存在关于激情犯罪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法典中并未就激情犯罪做出相关法律规定,然司法实践中存有把激情犯罪作为酌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也有学者认为,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项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其中的“基于义愤引发”是关于激情犯罪的司法解释[1],至少可以算是激情犯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
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国外有关激情犯罪的法律规定,参考各学者观点及我国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分析激情犯罪的认定标准,以期对今后我国将激情犯罪纳入刑事立法并将其作为法定从宽情节有所裨益。
一、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例英美国家有关激情犯罪的刑事立法可以追溯到13世纪初期,直至17世纪,有关激情犯罪的概念和原理通过司法判例逐步确立于英国法中。
英美普通法和制定法都把杀人罪分为谋杀和非预谋杀人两大类,其中非预谋杀人又可以分为非预谋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激情杀人是非预谋故意杀人的典型形式[2]。
英国《1957年杀人罪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激情犯罪,从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简单概括出英国关于激情杀人的认定标准如下:一是行为人受到挑衅,构成挑衅的行为或言辞可以由被害人引起也可以由其他人引起;二是被害人挑衅的程度,足以使一般正常人都可能被激起愤怒;三是受到挑衅后,没有一个足以使一般正常人息怒的冷却过程(即没有相当的时间足以冷静思考自己的行为),致使被告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3]285。
激情犯罪的量刑基点
激情犯罪的量刑基点摘要:激情犯罪现象在现在社会越来越常见,各国刑法大都对于激情犯罪作了相应规定,一般都适用从轻、减轻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中对于激情犯罪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激情犯罪往往是从宽处罚却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对此,本文通过对我国激情犯罪司法实践的梳理,探讨激情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并对激情犯罪量刑的基点进行分析。
本文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激情犯罪的罪质。
通过对各国激情犯罪构成要件特征的比较、对照及其优劣辨析,其中包括激情犯罪的概念,法律规定,典型案列的比较、对照及其优劣辨析,以确立其罪质的应然构造①。
第二部分,激情犯罪的刑责。
通过对若干相关司法判例及其司法解释的量刑结果追问,提出当前激情犯罪的司法实践困惑,不仅在于定罪,更在于量刑,尤其是关于其量刑基点的诸多争议与分歧。
具体表现在面对被害人的言行刺激或挑衅,激情犯罪人存在:1、意识失常,意志失控;2、意识正常,但意志失控;3、意识与意志均正常,只是由于受情绪或情感的制约、影响而陷入非理性的心理状态。
第三部分,激情犯罪量刑基点的法理思考。
通过对激情犯罪刑事归责的事由考察,旨在引出激情犯罪的量刑基点思考:其一,对激情犯罪是否需要从宽,强调其量刑基点的共识性;其二,对激情犯罪为何从宽,强调其量刑基点的正当性;其三,对激情犯罪如何从宽,强调其量刑基点的合理性;其四,对激情犯罪从宽的限度检视,强调其量刑基点的科学性与均衡性。
第四部分,激情犯罪量刑基点的层阶建构。
通过对激情犯罪量刑基点的要件化、类型化与法定化设置,旨在实现激情犯罪从宽处罚的规范、公正与透明。
关键词:激情犯罪;量刑基点;罪行均衡;公正The basic point of the crime of passion crimeAbstract:The phenomenon of crimes of passion in now society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mon, the criminal law of various countries mostly for crimes of passion made the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generally applicable, be given a lighter or mitigated punishment principle. The crimina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crime of passion withou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bu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for the crime of passion is often lenient punishment without a specific legal basis. In this regard,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China's passion to sort out, to explore the passion of crim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the difficulties, and the basis of passion for crime sentencing analysis. This paper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parts:The first part, the nature of the crime of crime of passion. Passing to constitute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s of compare and contrast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analysis to all the crimes of passion, including the concept of crime of passion,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typical case of compare and contrast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analysis,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 ideal structure of incrimination. The second part,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passion crime. Through several relevant judicial precedent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sentencing the questioning, proposed the crimes of passion the confus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not only is conviction, more lies in the sentencing, especially on the sentencing basis points to a lot of controversy and disagreement. Specific performance in the face of the victim's words and deeds stimulus or provocative, crimes of passion: 1, awareness of the disorder, the volitional control; 2, the normal sense, but volitional control; 3, consciousness and will were normal, just because of the restriction and influence of mood or emotion in non-rationalpsychological state.The third part, the legal thinking of the basic point of the crime of passion. The crime of passion criminal return responsibility of subject study, aims at introducing the sentencing basis for crimes of passion thinking: one, of crime of passion is lenient, emphasizing the sentencing basis points of consensus; second, to crime of passion why leniency, emphasizing the legitimacy of the sentencing basis points; third, to crime of passion how lenient, emphasizing the rationality of the sentencing basis points; fourth, crime of passion lenient limit view, emphasizing the sentencing basis points of scientific and balanced.The fourth par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basic level of passion crime sentencing. Through passion crime sentencing basis points for the elements, types and legal settings, aimed at achieving passion crime punishment standardized, fair and transparent.Key words: passion crime; basic point of sentencing; balance of crime; justice目录一、激情犯罪的罪质 (5)(一)国外对于激情犯罪的法律规定 (5)(二)国内对于激情犯罪的法律规定 (5)(三)激情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6)1、激情犯罪的概念 (6)2、激情犯罪的特征 (7)(四)激情犯罪的构成要件 (7)1、主观上的自我控制能力 (7)2、客观上要有被害人的不当的激烈言词。
论激情犯罪的刑罚适用
论激情犯罪的刑罚适用关键词,激情犯罪,刑罚,量刑,犯罪动机,法学上的适度。
第一,从“药家鑫案件”中激情杀人一词开始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而后发生的案件也有人提出激情犯罪这个概念。
激情犯罪的含义和现阶段对激情犯罪的特点。
激情犯罪是指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激情犯罪在西方犯罪学中被认为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而在中国,激情犯罪的概念可以更加宽泛,一般被认为是当事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而产生的犯罪行为。
而这样的激情是由在行为人自己看来非常巨大的刺激而产生的。
因此,激情犯罪一般具有,缺乏明显的犯罪动机,发生突然,破坏性大,危害严重等特点,同时从人群上看,激情犯罪更容易在青少年或者是缺乏自控能力的人身上出现。
这类人群的自我控制能力有限,在外界出现巨大刺激的时候,自己内心容易产生消极悲观的情绪,在这样的情绪支配下,致使此类人产生使用暴力来对抗的情形。
从犯罪动机上来说,这样的激情犯罪是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
犯罪行为的产生是在强烈的情绪支配下进行的,无明显的犯罪预备,由此看来激情犯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
第二,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和激情犯罪比较。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主观方面,亦称犯罪主观要件或者罪过,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
特稿:简谈狱内犯罪的类型、特点和防范对策
特稿:简谈狱内犯罪的类型、特点和防范对策狱内犯罪按照实施过程的长短可以分为激情犯罪和预谋犯罪两种。
激情犯罪,是指罪犯事前并没有预谋和准备,而是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绪失控或一时的恼怒、气愤实施的犯罪行为。
比如,罪犯之间逞强好胜,一言不合,即大打出手,将对方打伤、打残、打死;再比如,因为民警方法不当或体罚虐待,导致罪犯恼羞成怒,还手、对打,将其致伤、致残、致死等等。
狱内激情犯罪具有偶然性、突发性等特点。
预谋犯罪,是指罪犯事前有预谋、有准备,针对特定的目标、特定的对象或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比如,罪犯之间因为有矛盾有积怨,为了报复对方,准备了作案工具、选择了作案时机,实施报复行凶,将其致伤、致残、致死等等;再比如,罪犯为了获取警服从大门混逃,经过精心预谋,准备了作案工具,选择了袭击目标,而将民警致伤、致残、致死等等。
狱内预谋犯罪具有隐蔽性、凶残性、目标指向性、后果严重性等特点。
预防狱内案件尤其是有预谋的重特大案件,必须贯彻治本安全观,践行十六字诀:公正执法、文明管理,注重疏导、调适人际。
要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处理问题客观公正,“一碗水端平”。
通过“公”、通过“正”,通过“平”,理顺罪犯的“气”,抹平罪犯的“心”。
要尊重罪犯的基本人权,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满足罪犯的合理需求,大力实施人文关怀。
要坚持说服教育、以理服人,要斗“智”不斗“气”,要善于换位思考、注意讲话艺术。
要妥善处理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人际关系,净化改造风气,努力构建和谐、文明的改造环境。
要教育罪犯相互谦让,相互包容,在改造中你追我赶、共同进步,而不是尔虞我诈、相互倾轧、恶性竞争,相互之间遇到矛盾和问题,能够通过正常渠道予以解决,而不是靠“山头”、靠“拳头”,采取非理性的、过激的举动。
就职能分工来看,狱内侦查工作的重点:就是要力求通过对狱情、犯情、敌情的搜集、分析、研判,将案件破获在预谋阶段;狱政管理工作的重点:就是通过严格的管理、控制,不给罪犯作案的时空条件;教育改造工作的重点:就是要力求通过心理疏导、个别教育、因人施教、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等传统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把罪犯教育好,让其不动邪念、恶念、歹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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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犯罪的认定作者:韩志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9期摘要目前,司法实践中,激情犯罪已越来越频繁地被用作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予以从宽处罚的理由。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对激情犯罪做出明确的规定,对激情犯罪的判断亦无统一标准,社会公众的理解比较浅显模糊,导致激情犯罪出现滥用、错用的现象。
尤其是在药家鑫案中,辩护律师以其属“激情杀人”作为请求法庭从轻判决的理由之一,引发社会各界诸多争议。
如何正确认定激情犯罪,是正确理解、适用激情犯罪情节时必须解决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就激情犯罪的基本内容进行研究。
关键词激情犯罪药家鑫案犯罪情节作者简介:韩志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二处。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92-02一、激情犯罪概念及特征(一)“激情”的定义心理学中,激情属于情感之一。
《辞海》将“激情”定义为:“迅速爆发、激动而持续时间短暂的情绪状态。
如暴怒、恐惧、狂喜、绝望等。
通常由于个人生活中的重大事件、矛盾愿望的冲突,过度的压抑或兴奋所引起。
往往伴随着某些内部器官的激烈活动和明显的、爆发性的外部表现。
”我国刑法理论界有学者将激情解释为“激情是各种刺激因素引起的一种强烈的情绪状态。
”还有学者认为,激动的情感称为激情,表现为强烈的短暂的然而是爆发式的体验。
从以上激情的定义可以看出,激情具有迅猛、激烈、难以抑制等特点。
(二)激情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目前没有对激情犯罪做出明确界定,但有学者将激情犯罪定义为“行为人由于受到外界事物的刺激造成激烈的情感冲动,失去控制而实施的犯罪”。
国外很多国家对激情犯罪有相关规定:《意大利刑法典》第62条将“在因他人非法行为造成的义愤状态中做出反应的”的行为规定为量刑的普通减轻情节。
“激愤杀人”被认为是“古苏格兰刑法中的一个属于,指在盛怒之下不带预谋而突然实施的杀人行为”;美国普通法认为激情杀人(受到挑衅的非预谋杀人)应具备具有四个要素,即:(1)行为人在极端冲动的情况下实施了行为;(2)这种冲动是由足够的挑衅所引起的;(3)行为人没有合适的机会冷静下来;(4)挑衅、冲动和杀人行为之间必须有实质上的联系。
结合国外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可以将激情犯罪界定为:激情犯罪指因被害人不当言行产生的短暂、强烈的、极度愤懑的情感(激情)而丧失自我控制能力,并于不当言行之时或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实施犯罪,刑事立法对其予以从宽处罚的犯罪。
(三)激情犯罪的特征根据激情犯罪的概念,可以得知,激情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丧失理智、缺乏预谋性,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不计后果性、暴力性、随意性及情绪性等特征。
二、激情犯罪的认定结合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活动,激情犯罪的构成相较于普通犯罪而言,有其特殊的构成要素。
(一)激情诱因激情犯罪的构成必须存在一定的起因条件,即导致激情产生的具体行为或言辞。
早期的英国判例法将其规定为“充分的挑衅”,即“一定程度的挑衅,足以使一个理性的人在当时的情形下激动起来。
”激情诱因的认定具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一些国家法律对激情诱因均作出了具体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行为或言辞才能认定为激情诱因:如《保加利亚刑法典》规定,“被害人针对犯罪人或其近亲属使用暴力、严重侮辱或诽谤或者实施其他非法行为,因此对犯罪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犯罪人在由于被害人这种挑衅而产生的激情状态下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新西兰刑事法典》将“激情杀人”规定为“受到挑衅时引起的杀人行为”。
2.激情诱因由被害人所为促使激情犯罪人犯罪的冲动是由于某些特殊情感的突然爆发所引起的,如愤怒或名誉受损,这些情感的爆发直接来源于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或不当言辞,因此,激情诱因必须由被害人作出。
对激情诱因发出者以外的人所实施的犯罪,不得认定为激情犯罪,而应认定为普通犯罪。
3.激情诱因能够导致一般理性人产生激情“它使得一个中等性情的普通人倾向于鲁莽行事或者不经过适当的思考或深思熟虑就作出行为,其行为完全是出于冲动而非经过自己的判断。
”美国陪审团对此给出以下引导:通过“处在行为人情景”之下的普通人标准来衡量被告人对挑衅所做出的反应,即通过衡量该挑衅对理性人的严重性,及一个理性人的自控程度,以决定该挑衅是否能够使一般理性人产生激情。
因此,只有当普通的一般理性人在受到同样的行为或言辞的刺激下,也会作出相类似的激情行为时,才能够认定该行为为激情诱因。
(二)精神因素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必须在激情的控制之下,并丧失了一定的自我控制力。
犯罪人在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的情况下,虽然主观上对于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有一定的认识,但是在短时间内难以控制由于强烈的刺激所产生的激烈情绪,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对行为的控制能力,无暇顾及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后果,从而无法选择合适的行为方式,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时间要求犯罪人需在被害人不当行为发生时产生犯意,并在极短的时间内立即实施犯罪。
当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较长时间差时,就无法认定为激情犯罪,因为此时犯罪人的激烈情感已经恢复,具备正常的思维和理智,此时再进行犯罪往往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预谋的“报复”行为,而非激情犯罪。
(四)行为模式“这类犯罪从来都不是隐秘地实施的,不设置圈套,不借助同伙,也不使用经过精心准备的武器。
”激情犯罪人在情感受到强烈刺激后的极短时间内出于内心狂热的情感、不计后果的实施犯罪,甚至并不考虑行为发生地的情况,在大庭广众之下也可以进行,更不会事先安排同伙,大多单独实施犯罪。
他们没有对行为方式进行预谋,也并不事先联系逃避方法,而是根据现实情况灵活选择。
“他们对于凶器的选择也很仓促,往往是他们首先摸到的东西,如石块、剪刀、牙齿、指甲、手,尤其是当女人向她们的对头或者新生儿下手时。
”另外,由于犯罪激情产生突然且强烈,在进行一次打击后激情消失,情感便容易恢复正常,能够理性思考,对于此前行为的违法性及危害性具有了一定的认识。
因此,激情犯罪的伤害行为多为一次打击,只在短暂的一瞬间打击被害人,很少多次重复的实施打击行为。
并且,在犯罪后,往往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并痛苦的忏悔,主动自首。
有些犯罪人甚至出于悔恨,选择自杀。
(五)罪名要素法律对激情犯罪适用的罪名予以具体规定,只有在该范围内符合激情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才能认定为激情犯罪。
根据激情犯罪产生原因及特征,大多数国家只在杀人及伤害犯罪中规定了激情犯罪,而针对被害人财产进行的犯罪,并不适用激情犯罪。
同时,激情犯罪的对象必须是不当言行的发生者。
因为激情犯罪人往往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容易伤及周围的人,对于第三人的伤害行为,大多持“放任”态度,因此不能认定为激情犯罪,而宜认定为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从药家鑫案看激情犯罪的认定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驾驾车撞倒骑电动车的张妙,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8刀,致其当场死亡。
药家鑫案律师在辩护中称,药家鑫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处于极度恐慌、害怕的心理状态,受到交通事故的刺激,情绪失控,属激情杀人,建议法庭予以从宽处罚。
但根据前文所述,笔者认为不宜认定药家鑫为激情杀人。
首先,辩护人对于激情诱因的认定对象出现错误。
辩护人认为交通事故是导致药家鑫杀人的激情诱因,但是,根据学理分析,激情诱因必须是被害人发出的不当言行。
而交通事故并非被害人行为,因此,无法将交通事故作为激情诱因。
其次,本案中,唯一能够成为激情诱因可能性的便是被害人张妙记录车牌号的行为,但是该行为并无不当,而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理性的选择,符合一般观念做法,无法使一般理性人产生如药家鑫一样的犯罪激情。
综上,激情诱因并不存在,激情犯罪的基础已不成立。
当然,由于交通事故的原因,被告人可能处于极度恐惧、惊慌的状态,但是,遇到此种情况时,一般人会选择积极进行救助或者迅速逃离现场,而药家鑫经过一定的思想斗争后选择杀害被害人,原因是“害怕农村人找麻烦”。
由此,药家鑫的犯罪行为并不是由于失去控制行为能力导致的,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选择逃避法律责任的做法。
本案中,药家鑫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返回车内取出尖刀杀人,而非顺手选择作案工具,此时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时间差,即使存在激情诱因导致的丧失理智情况也理应消除,恢复至正常理性人的思考。
此外,药家鑫的犯罪模式也与前文所述有悖,激情犯罪为一次打击,药却进行连续八次打击,故意杀人意图明显,并非激情犯罪。
鉴于激情犯罪的成立有其特殊要件,对激情犯罪的适用及处罚也有其特殊性,加之激情犯罪进来越来越多的进入司法实践领域,有必要将激情犯罪纳入刑事立法,以统一判断标准,从而避免司法的任意性及盲目性,保证刑罚的统一性及确定性。
注释:陈兴良.刑法哲学.北京:中国政法太学出版社.2004.102.王启富,陶髦.法律辞海.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1179.[英]戴维·M·沃克著.李双元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3.Girouardv.State,583A2nd718,721(Md.1991);Statev.Mauricio,568A.2d879,883(N.J.1990)//[美]约书亚·德雷斯勒著.王秀梅等译.美国刑法精解.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92.周振杰.激情犯的基础理论与立法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6.91.Maherv.People,10Mich.at220//[美]约书亚·德雷斯勒著.王秀梅等译.美国刑法精解.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94.[美]约书亚·德雷斯勒著.王秀梅等译.美国刑法精解.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496.[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13.大学生撞人后捅死伤者以故意杀人罪被批捕.http:///10/1130/08/6M NNDGHA00014JB6.html.2011-5-22.药家鑫律师二审辩护词公布(全文).http:///c/2011-05-21/16002250 586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1-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