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挥拳砸车起纠纷 拳击手帮忙惹出命案
一男车上行凶 司机勇斗凶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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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拳”打出来的命案——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务裁判案例
“一拳”打出来的命案——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务裁判案例轻微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在司法实务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经常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的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定性案件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伤害的故意,还是一般殴打的故意。
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则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无伤害故意,则应当判断其主观上能否预见被害人可能发生死亡结果,如果能够预见,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能预见,则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笔者根据目前典型的该类案件做一个梳理,来分析目前司法实务界对该类案件定性的依据。
一、张润博过失致人死亡案1、案件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期》第1080号2、基本案情2013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润博在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十字路口东北角,因骑电动自行车自南向北险些与自西向东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甘永龙(男,殁年53岁)相撞,两人为此发生口角。
其间,甘永龙先动手击打张润博,张润博使用拳头还击,打到甘永龙面部致其倒地摔伤头部。
甘永龙于同月27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甘永龙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3、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润博在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致被害人倒地后因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裁判理由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摔倒磕碰死亡或者原有病症发作而死亡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对此如何定性,具体案件处理上有差异。
有的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的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个别案件未作刑事处理。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如何准确定性,需结合个案事实具体分析。
我们认为,正确认定此类案件,首先要从事实层面人手,分析、判断涉案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因果关系得以确认,则要从规范层面人手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来确定其是否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大案侦破纪实】砍刀帮被摧毁
砍刀帮被摧毁接到“出更”任务后,10余人或上百人短时间纠集在一起,清一色的光头黑衣,手持砍刀、棍棒,分乘多辆汽车赶到现场,靠打架讨债或摆平纠纷,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两个月里,该团伙作案10起,致伤5人。
截至3月18日,渑池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又逮捕了该案的10名涉案成员。
2010年1月28日晚10时许,渑池县果园乡西园村的王海青与同村的王耀华酒后发生纠纷。
王海青打电话给杨逍,请求找人收拾王耀华。
杨逍即纠集王晓刚、姚海亮、杨鑫、冯杨、陈小宝、杨华、梁远等人,持砍刀乘出租车赶到西园街,将王耀华摁倒,用砍刀将其左小腿砍骨折。
多名村民赶到制止时,杨逍、王晓刚等人挥砍刀向群众乱砍,村民皮海军右耳几乎被砍掉,村民姚青峰右手掌被劈裂,掌骨骨折。
事后,王海青支付给杨逍、王晓刚等人1400元“辛苦费”。
渑池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调查。
2月8日,渑池警方抓获了该团伙成员杨逍、王晓刚、姚海亮、杨华。
2月19日,专案组又抓获了杨鑫、陈小宝、冯杨、冯园园等6人。
随着该团伙成员的陆续落网,专案组又查出了该团伙的其他几起案件。
2009年12月8日,渑池县陈村乡某铝矿工作人员请求王晓刚出面摆平与邻矿的纠纷,王晓刚、姚海亮、杨华等即纠集20余人,持砍刀、棍棒到矿上示威,对方慑于王晓刚等人的淫威,答应了该铝矿提出的条件。
2009年12月12日,王晓刚、姚海亮、杨华等组织20余人到陕县观音堂某煤矿上欲打架,对方被吓跑,到场人员每人分得100元跑腿费。
2009年12月15日,王晓刚、姚海亮、陈小宝组织20余人持砍刀,窜至郑西高铁渑池火车站为他人讨债,对方因惧怕当场将欠款付清,每人分100元好处费后返回。
2009年12月22日晚,姚某在渑池县城某网吧与网管王某发生口角后,打电话叫来王晓刚、姚海亮、陈小宝等7人殴打王某,并将网吧电脑主机和身份证读卡器砸坏,造成损失价值8000余元。
2010年1月20日,王晓刚、姚海亮、陈小宝组织20余人,持砍刀棍棒窜至渑池县果园乡某牛场,准备帮该牛场与村民打架,因双方谈妥条件,这次未打成架,每人领100元好处费返回。
看央视2018年9月6日《今日说法》“昆山反杀案”
看央视2018年9月6日《今日说法》“昆山反杀案”有感蛮横霸道万人恨,不法伤害天恢恢。
酒醉驾车抢便道,无端施暴逞淫威。
刁徒刺纹添恐吓,正义夺刀真须眉。
劝君莫学刘海龙,命丧黄泉怨阿谁?2018.9.6附昆山警方通报:2018年9月1日,江苏省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发布通报。
通报称,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
警方并澄清,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属实。
以下是通报全文: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
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
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
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
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
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1.案件起因。
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4.28•【文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正文关于印发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级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引导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推动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促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将张某某虐待案等六件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28日案例一张某某虐待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1岁。
二人2004年底结婚。
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头发,多次打其耳光,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背部。
李某某被打后带着儿子前往其父亲李某华家躲避,将儿子放在父亲家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
后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
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侦查,3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9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因张某某在村外居住,村民对李某某是否被殴打不知情,张某某的父母也有包庇思想,被害人尸体无明显外伤,侦查初期证据收集较困难。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提出以殴打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作为取证方向。
侦查机关根据李某某曾被殴打住院的线索,调取李某某就诊的书证,李某某的父亲、母亲、儿子、医生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张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某的事实。
酒后打架案例
酒后打架案例
酒后打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也会给施暴者自己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
近年来,酒后打架事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个酒后打架的案例。
某天晚上,小明和几个朋友相约去酒吧喝酒。
在酒吧里,他们一边畅饮,一边聊天,气氛非常热烈。
不知不觉间,几个人已经喝了不少酒,情绪也变得有些激动起来。
就在这时,一群人推搡起来,原因是因为有人不小心碰倒了一杯酒,引发了口角。
随着情绪的升温,小明和另外一个年轻人开始互相推搡,随后演变成了一场激烈的打斗。
在打斗中,小明受了重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这个案例中,酒后打架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首先,小明受了重伤,不仅身体遭受了伤害,心理上也会有阴影。
其次,酒后打架不仅影响了当事人,也会对周围的人造成恐慌和不安。
最后,施暴者也将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
酒后打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对他人造成伤害,也会给施暴者自己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
因此,我们应该引以为戒,远离酗酒,保持理智,避免因酒后失控而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
同时,社会应该加强对酒后打架行为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此类行为的警惕和防范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在面对酒后打架这一社会现象时,我们不能掉以轻心。
只有从个人做起,自觉抵制酗酒,理性处理矛盾,才能有效避免酒后打架事件的发生,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希望每个人都能牢记这个案例,警钟长鸣,远离酒后打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
正当防卫案件典型案例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侵害、正在侵害或者即将遭受侵害时,为了制止侵害行为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所赋予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会出现一些争议的案例。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正当防卫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小明在夜间回家途中,遭遇了一名持刀行凶的歹徒。
歹徒企图抢劫小明的财物,小明为了保护自己,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歹徒刺伤。
随后,警方赶到现场,将歹徒抓获,小明也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证实,小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他是在遭受他人侵害的情况下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案例二,张某和李某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口角,最终演变成了一场肢体冲突。
在冲突中,张某感到受到了李某的攻击,为了保护自己,他拳打脚踢地还击了李某。
警方介入后,经调查发现,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因为在受到他人攻击时,他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案例三,王某在自家门口发现了一名陌生人正在翻墙入室,为了保护家人和财产安全,王某立即报警并采取了阻止对方的行动。
在警方赶到后,发现这名陌生人已经受了轻伤,而王某也受了一些皮外伤。
经调查后,警方认定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他是在正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采取了必要的防卫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正当防卫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合理运用正当防卫权利,保护自己和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要注意正当防卫的界限,不可过度防卫或者滥用正当防卫权利,以免触犯法律。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增加大家对正当防卫的了解,做到在面对危险时能够正确、合法地采取防卫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法热点案例分析
【有关知识点】
正当防卫旳构成要件
(一)前提条件
正当防卫旳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不法侵害旳发生 和存在。
1.不法侵害,是指违反法律要求,对某种权益或 权利 旳侵袭和损害。 2.应该涉及犯罪行为,也涉及其他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应该是人旳违法行为,而且仅限于自 然人旳行为。4.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Hale Waihona Puke (二)时间条件 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还未结束。 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不法侵害还未结束。 (三)对象条件
热点案例分析
【热点案例一】 宝马男砍人反被杀案(又名昆山案)
【本案关键术语】 正当防卫 必要程度
【案件概括】/RFzcQdu
近日,一段视频刷爆朋友圈。视频中, 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 骑行旳电动车发生争吵。宝马车后座一男 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尽管有女伴相 劝,两人任旧发生推搡。此时,宝马车司 机从车上下来,对骑车人拳打脚踢,后又 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骑车人。骑 车人虽然连连规避,但仍被砍中。宝马车 司机在砍人时,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 起长刀,反过来砍向宝马车司机,宝马车 司机躲闪,仍被砍中,后经急救无效死亡。
(五)程度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不法侵害 人一直是正当防卫所指向旳直接目旳,第三人不可 能成为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旳目旳,这就是正当防 卫旳对象限制条件。
【要点问题】
正当防卫是否超出必要程度
【案例分析过程】
构成正当防卫。
满足前提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
要点分析程度条件: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要求: “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程度造成重大损害旳,应 该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昆山反杀案:一场全民瞩目的正当防卫
昆山反杀案:一场全民瞩目的正当防卫作者:暂无来源:《读报参考》 2018年第28期刘海龙,36岁,甘肃镇原人;于海明,41岁,陕西宁强人。
8月27日晚21点30分许,昆山市一个普通的十字路口,刘海龙从宝马车中抽出长刀,挥刀劈砍于海明,刀脱手,于海明捡起,反杀。
网络上热传的视频无法解释双方到底经历了什么样的口角、出现了什么样的分歧,缘何引发成一场血案,但在司法机关通报调查结果之前,这并不妨碍社会各界由此案引发的对于“正当防卫”的激烈讨论。
“他很和善”刘海龙开宝马车,经营着无证无照的典当行;于海明骑自行车,在事发地两百米外的酒店做电工。
如果不是宝马车和自行车的剐蹭,正常情况下,两人的生活不会有交集。
只是,现实没有如果。
在砍人视频曝出后,刘海龙的信息被不断深挖:近三分之一的人生是在狱中度过,曾多次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获刑;五个月前因协助抓捕贩毒嫌疑人被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参与经营一间典当行,但无证无照;三更穷,五更富,开的宝马是今年6月份刚以女友名义买的二手车,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据报道,事发当晚,丢刀被反砍之后,刘海龙一路跑向路边并跌倒在草地上,血迹蔓延约10米。
而于海明则紧握着刀,直到警察来了才松手。
相比刘海龙,于海明的人生要平凡了许多,在外打工多年,下过煤矿,学过厨师,在工地上睡过铁皮房子,一年多前搬来昆山;曾有过两段婚姻;去年,他父亲刚刚因病去世,跟着前妻的长子又被查出患上了淋巴癌,到目前为止还在治疗。
一位曾经的工友评价于海明称:“人非常好,很和善。
”人到中年、背井离乡、儿子患癌、父亲过世,于忍无可忍处反击……于海明给了围观者太多的共情之处。
或许这也能解释,讨论此案时,为什么公众会如此敏感地一边倒?据媒体做的一项近两万网友参与的调查显示,82%的网友认为于海明是正当防卫。
激烈讨论的背后,是“惺惺相惜式”的对自身际遇的忧虑。
在面对他人的无理挑衅和步步紧逼,甚至是致命威胁之时,普通人应该怎么做?我们的反应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评价的?法律到底希望我们成为怎样的一个人?鉴于司法机关以往从严认定“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讨论之初,公众对于于海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前景,其实并不那么看好。
不要仗势欺人
不要仗势欺人作者:来源:《数学大王·智力快车》2011年第04期这场沙漠里的交通肇事案经过一番周折最终告一段落了,男青年飞扬跋扈的神情却一直印在两只蚂蚁的心里。
我们生活的社会中,也有很多这样仗势欺人的人,他们仗着自己有钱或有权,随意地伤害、侮辱别人,这让每一个正直的人都深恶痛绝。
看看下面的新闻内容吧,你是不是也一样感到愤慨?安全启示录之H市一家酒店发生了一起打架事件。
多名政府工作人员因晚餐喝酒过多,在酒店殴打两名服务员后扬长而去,导致服务员受伤住院治疗,原因是“对账单不满意”。
B市某房地产公司暴力非法拆迁,雇佣打手砸毁住户门窗,封堵居民正常出行通道,迫使许多被拆迁户在得不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不得不被迫搬离……J市发生一起因租房纠纷引发的打人事件。
打人者无理要求租房者在合同期内搬出未果,便纠结几人对被害者大打出手,导致其耳鼓膜穿孔。
打人者甚至在现场放话:“我家在公检法(公安局、检察院、法院)都有人,你们想告我,那是没门的,有种就去告!”提起以上这些事,Lucky真是气不打一处来,恨不能化身正义天使,铲尽人间的不平。
嗨!你可别在那儿偷着乐!你是不是觉得这都是社会上的事,离我们小学生还远着呢?其实,“仗势欺人”可不是只发生在成人世界里,很多小孩因为某种强烈的优越感,也能做出这样的事情。
仔细回想一下,你或者你身边的同学有没有过以下行为:经常把爸爸妈妈做什么官、有什么权挂在嘴上,让同学们听自己的话;仗着家里经济条件好,买东西拉拢同学,让他们欺负或者疏远某个自己不喜欢的同学;仗着身强体壮欺负比自己弱小的同学;瞧不起成绩不如自己的同学,说他们笨;搞小团体,如果谁不听自己的话,就说他坏话,让大家不跟他玩……这些事如果你也做过,那可要改改了,这么小就会“仗势欺人”,长大了,还不知道怎样飞扬跋扈呢!要知道,我们每个人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不能因为自己某些方面比别人强,就去欺负弱者,那叫胆小鬼、没骨气!真有本事,去挑战比你更强的人啊!比你家有钱有权,比你身强力壮,比你成绩好长得帅,比你有魅力的人,这世界上可多了去了。
人力车夫的案例
人力车夫的案例
人力车夫的案例有很多,以下是其中一个例子:
在北京市西城区,一位人力车夫因拒绝一位醉汉坐车,被醉汉殴打致骨折。
该人力车夫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而醉汉则被警方带走。
在这个案例中,人力车夫作为服务提供者,有权选择自己的服务对象。
他拒绝为醉汉提供服务是合理的,因为醉汉的行为可能会对其安全和健康造成威胁。
然而,醉汉却对人力车夫实施了暴力行为,这是违法的。
此案例表明,虽然服务行业需要服务对象支付费用,但服务提供者也有权选择自己的服务对象。
同时,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您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正当防卫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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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协商未果,争议应提交至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同的变更与终止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需经双方书面同意。
如一方严重违反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适用法律与管辖本协议适用___国的法律。
争议解决应依照该国法律进行,相关争议由____地区法院管辖。
赵宇案引发的思考
社会与法SHE HUI YU FA赵宇案引发的思考◎谭文娟内容摘要:赵宇案的发生已经过去了近两年的时间,但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和把握的探讨从未停止,司法实务界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始终保持谨慎、严苛的态度,导致认定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数量寥寥无几。
本文将以赵宇案为例分析实务中难认定正当防卫的原因。
关键词:正当防卫;现状;原因_、赵宇案2018年12月26日,福州退伍军人赵宇为制止借故滋事的李某殴打邹某,将李某拖拽倒地。
李某起身欲殴打赵宇,赵宇将其推倒在地并朝李某腹部踹了一脚,导致李某受重伤。
事后,侦查机关以赵宇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审査起诉。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赵宇构成防卫过当为由决定相对不起诉,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査后指令撤销原决定,以正当防卫对赵宇作出无罪的不起诉决定叫笔者认为,赵宇案从防卫过当被纠正为正当防卫,主要原因在于承办人对于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的理解不同。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剖析赵宇案案情时,结合当时的证据情况,认为赵宇制止李某殴打邹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但赵宇为制止李某对其殴打,在其将李某推倒在地、李某不能再继续实施侵害行为时,赵宇仍用脚踹倒地受伤的李某。
正是这一脚导致李某受重伤,已经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最髙人民检察院则认为,赵宇将借酒滋事的李某推倒在地,李某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
赵宇后来实施的脚踹行为,仍是为了阻止李某再次实施殴打,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认定的现状轰动一时的赵宇案、周雪案,使得正当防卫制度频频展露于大众视野,但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数量极少,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方面的特点:(一)整体适用不高。
正当防卫制度规定始于1979年刑法,现行刑法完善了其内涵和适用条件。
但从案件数量来看,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极少。
据有关数据表明,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判决仅占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案件的6%。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例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一些关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案例。
防卫过当是指在面对非法侵害时,因过度防卫而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被严格限制和规定的,因此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案例和规定,以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关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案例。
其中一起案例是关于一名女性在家中被入室抢劫的犯罪分子所侵害,女性为了保护自己使用了刀具进行防卫,并最终导致了犯罪分子的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女性的防卫行为被认定为过当,因为她使用了致命的武器,并且在对方已经逃离的情况下进行了攻击。
虽然女性可能是出于自卫的目的,但她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因此对方的死亡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另外一个案例是关于一名男性在酒吧内发生纠纷,最终导致对方死亡的情况。
在这个案例中,男性在酒吧内与他人发生口角,最终导致了肢体冲突,对方在冲突中受伤身亡。
尽管男性声称自己是出于自卫的目的,但在调查中发现他的行为存在过度防卫的情况,因此对方的死亡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在面对非法侵害时,我们需要理性地进行防卫,不能过度使用暴力手段。
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情况,法律是严格规定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正当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情况,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我们在面对侵害时,一定要理性判断,不能过度使用暴力手段,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总的来说,防卫过当致人死亡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我们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一定要理性进行防卫,不能过度使用暴力手段。
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正当防卫,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刑事责任。
希望大家能够牢记这些案例,理性面对侵害,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砸车”风波
“砸车”风波作者:胡华来源:《陕西教育·综合版》2021年第02期周日的下午,我刚从家里返回学校,挎包都还没来得及取下来,就接到了一个陌生的电话:“你好!请问你是七年级一班胡华老师吗?”我一边取下挎包一边回答说:“是的。
”对方立刻说道:“胡老师你好!你们班学生杜启武把别人车砸坏了,请你来派出所帮忙调查一下。
”放下电话,我大吃一惊,来不及思考,连忙赶往派出所。
在赶往派出所的路上,我的心情格外复杂,既为杜启武同学无事生非感到愤怒,又为他被叫到派出所感到担心。
当我赶到派出所门口时,已经有民警在门口等着我。
打过招呼后,他直接领我去了审讯室。
我一进审讯室,就看到杜启武同学端正地坐在椅子上,低垂着头,全然没有了平日顽劣的模样。
对面正在询问的民警看到我走了进去,示意我在旁边坐下,然后向我简单介绍了事情的经过。
上个周末放学回家的路上,杜启武和几个同学看到一辆货车停靠在路边,四处无人。
他们上前一看,车里面也没有人,杜启武同学就提议砸车玩,同行的几名学生纷纷赞同。
杜启武同学率先在地上捡起一块大石头砸在前挡风玻璃上,只听“咣当”一声,玻璃破了一个大洞,紧接着另外几名学生也纷纷拿起石头朝车玻璃砸去,不一会儿,前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就被他们砸得粉粹,驾驶室里堆满了石头,砸完车他们就分头回了家。
车主回来看到车被砸成这般模样,马上报了警。
派出所民警赶到后,发现离车不远处刚好有个监控。
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民警清晰地辨认出了砸车的几名学生。
在这几名学生星期天返校的时候,等候多时的民警把他们请进了派出所。
事情虽然清楚了,但还要商量赔偿的问题,需要通知家长来给车主赔钱。
在等学生家长的时间里,我一边安慰几名学生,一边借此机会给他们做普法教育和安全教育。
家长来了后,民警先向他们说明了情况。
经过协商,很快就达成了处理意见。
我和民警一起又给车主说好话,让他看在是几个学生的份上,以批评教育为主,车主在听了我们的请求后,大度地原谅了几名学生,仅仅让他们赔了买玻璃的钱,他自己去修理。
街头喋血谜案
街头喋血谜案作者:徐向林来源:《检察风云》 2011年第14期年富力强、风华正茂的县建设局副局长,当街遭遇歹徒砍杀.要不是他随机应变,成功逃生,等待他的将是横尸街头的结局!文、徐向林图、包华胤街头喋血这天晚上,28岁的贵州省某县建设局副局长邹华,从同事家中吃完晚饭出来回家。
在人行道上没走几步,突然迎面走来两个小青年,一前—后地夹住了邹华。
个子稍矮的男青年用一把菜刀指住他问:“你是邹华?”邹华一愣,还未回答。
拦在他身后的高个青年对矮个青年说:“不要问了,照片上的就是他……”话音未落,手持马刀的高个青年举刀就朝邹华头上砍去。
邹华本能地用右手—挡,瞬间,他的手臂—阵麻木,鲜血喷泉—样地涌了出来。
还未待他回过神来,手持马刀的青年第二刀又向他劈来……邹华双手护头,一边拼命抵挡,一边本能地大喊救命,但空旷的大街上鲜有行人,呼救声只在大街上飘荡回响。
不一会儿,手无寸铁的邹华已被砍了十几刀,腿上、手臂上、头上到处都往外冒血,他几乎成了一个血人。
此时,矮个青年猛地舞起菜刀砍中了邹华的头部,这刀下去刀锋竟然嵌进了他的头骨!高个青年举刀还要砍时,矮个青年看到远处有两个人影向这边跑来,他刀也不拔了,赶紧拉起高个青年说:“别砍了,有人来了!”两个歹徒丢下邹华,仓皇而去。
邹华栽倒在地,—股强烈的求生欲望迫使他保持着清醒,他强忍剧痛边呻吟边呼救:“救命……救命啊……”从他身边经过的是市民万静、吴斌夫妇,借着微弱的街灯,他们看清了躺在血泊中的邹华,立即沉着冷静地拨通了110报警电话和120医务抢救电话。
几分钟后,县公安局的警车与县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几乎同时呼啸而至。
邹华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
经检查诊断,他浑身上下受了十多处刀伤,造成头部受伤、左右手中指和无名指部分断裂、腰椎骨和右膝髌骨骨折,法医诊断为重伤,后鉴定为六级伤残。
经连夜抢救,邹华脱离了生命危险,与此同时,县公安局开始了全力侦查。
凶手归案根据案情分析,凶手并未实施抢劫,因而排除了抢劫杀人的动因:邹华平时为人正派,从不拈花惹草,警方也排除了情杀的可能。
拳击手的谎言
拳击手的谎言
作者:姜涛
来源:《莫愁·家教与成才》 2017年第3期
下午2点,纽约某公寓二楼传出“砰”的一声枪响,紧接着一个执枪的蒙面大汉冲下楼乘
车逃跑了。
班杰明侦探接到报告,赶到现场303号房间,只见一个男人倒在地上,额头中了一发致命
的子弹。
显然被害者是在开门前,被隔着门的手枪击中的。
经公寓管理员辨认,死者不是该房
的房客尼尔,因为尼尔是个最次轻量级职业拳击家,身高只有1.5米,而死者身高足有1.8米。
由于不清楚死者的身份,只好取他的指纹进行化验,结果显示,死者竟是前几天从某银行
里席卷5000万巨款而逃的通缉犯布洛克。
班杰明侦探来到拳击场找尼尔,尼尔一听布洛克被杀,面色陡变。
他说布洛克是他中学同学,昨夜突然来他家借宿,不想当了他的替死鬼。
亨特警长听说“替死鬼”三字,连声诘问:“怎么,有人想杀害你?”
尼尔回道:“正是!上周拳击比赛,有人威胁我,要我故意输给对手,然后给我50万美金。
不然,就要我付出代价。
我拒绝了。
他们把布洛克当成了我……”
没等尼尔说完,班杰明侦探说:“你在撒谎……”
聪明的小读者,你知道班杰明为什么说尼尔在撒谎吗?他是如何推断出的呢?
编辑刘建淑314606305@。
法律案例分析:酒后引发冲突 男子被判故意伤害罪
[案情介绍]
2011年9月10日晚,闫某和柴某、吕某、付某在饭店吃饭,期间付某因让柴某喝酒而和柴某发生冲突,两人撕扯打了起来,柴某在付某左耳后侧打了一拳,左小腿部位踢了一脚,吕某在拉架过程中用白瓷杯击打付某头顶部两次,后柴某被吕某拉开,付某被闫某拉到饭店外。
付某多次挣扎着要跑回饭店打吕某和柴某,闫某拉着不让回去。
付某挣脱后往饭店跑,闫某跑过去搂住付某,在往回拉的时候顺势用右手在付某的后颈部打了一拳,付某随即倒在闫某怀里。
后闫某、柴某、吕某三人将付某扶到车上,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值班医生报了警,闫某在达拉特旗中医院被公安民警抓获。
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付某死因系项部直接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致项部肌肉出血,劲椎椎体骨折,颈上段脊髓损伤而死亡。
[案情分析]
[判决结果]
2011年9月11日,闫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日转为刑事拘留,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2012年4月
28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以闫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闫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辩解闫某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闫某于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5万元。
综合案情,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闫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相关法规]。
正当防卫的案例
正当防卫的案例正当防卫的案例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非法侵害或者遭受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起正当防卫的案例。
一、案件背景2019年1月1日凌晨,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某小区内,李某(化名)与其朋友在外喝酒归来后,在小区内遇到了一名年轻男子。
该男子突然对李某进行辱骂,并试图动手打李某。
在此情况下,李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该男子捅伤。
二、案件审理过程该案件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后,认定李某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检察机关认为李某在使用匕首时过度了,并以故意伤害罪提起了公诉。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提供了现场监控视频和多名证人证言,并解释了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规定。
经过法庭审理,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判决其无罪。
三、案件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制止对自己或者他人的非法侵害,所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受到了年轻男子的辱骂和攻击,并处于紧急情况下。
他所采取的匕首防卫行为是必要的,并没有超出正当防卫范围。
2. 检察机关是否对李某提起故意伤害罪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自卫过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使用了匕首并将年轻男子捅伤,但是其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检察机关提起故意伤害罪不成立。
四、结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并没有超出正当防卫的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其无罪,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遇到紧急情况下,我们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要注意掌握好防卫的度和尺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新闻回顾:重庆3名城管殴打摊贩致死涉嫌故意伤害被控制重庆商报10月13日报道拳打、脚踢、卡脖子……渝中区3名城管在执法时和卖凉面的小贩发生争执,随即上演“全武行”,将这名摊贩打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今日,市五中院对这起轰动全国的“城管打人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时,打人的城管竟称没有经过岗前培训,打人是“正当防卫”。
庭审现场:上街执法竟不知执法条款今日上午,“城管打人案”的3名主角—周某、代某、肖某被押上法庭受审。
“案发当天(7月30日中午),你们都穿了制服没有?”法庭调查时,法官询问3名城管。
“只有我和钟某穿了的。
”肖某回答。
“你们上街执法,依据的是什么?”法官继续发问。
“他(被案受害人刘某)当时不听招呼,在大田湾体育场附近的道路中间摆摊卖凉粉、凉面,这违反了《重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代某称。
“具体违反了哪条哪款呢?”法官再问。
“这个,记不到了。
”代某低着头,小声说。
对此,他辩解,他也是经人介绍当上“城管”的,没经任何上岗培训,便直接上街执法,“读书时我看过一些执法方面的书。
”据3人交代,当时他们准备上去推刘某的车,刘某拿出一把菜刀先威胁他们,他们一怒之下才动的手。
“他拿刀威胁你们,你们为什么不选择报警?”法官问。
“当时场面太混乱,不好报警。
”代某、肖某回答说。
打死摊贩辩称“正当防卫”庭审时,3名城管一再辩称,当时场面失控,他们围殴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刘某使用凶器“暴力抗法”在先,他们随后才开始“正当防卫”,最多算“防卫过当”,所以应为间接故意伤害。
不过,这一辩解当即遭到公诉机关的反驳。
公诉人认为,刘某举刀是否就是挥向3名城管无任何证据,且刘某举刀的行为顶多算阻挠执法,但3名城管在将刘某的菜刀夺下来后,竟采取报复行为:对刘某进行拳打脚踢、卡脖子,这完全符合故意伤害,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说。
3名城管的辩护人还提出,除了持菜刀威胁,刘某还曾持啤酒瓶威胁且言行过激,有重大过错,可减轻对3名城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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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汉挥拳砸车起纠纷
“拳击手”帮忙惹出命案
据薛某供述,当他赶到现场时,看到王某与巨某互相抓住对方的胳膊,他立即跑过去站在两人中间,并将巨某拦住,谁知巨某又与他争吵起来,突然巨某用右手向他打来,害怕对方打到自己的眼镜,他本能地抬起胳膊挡了一下,巨某就倒在地上,头碰到路边道牙上。
几人赶紧将巨某送到三爱堂医院,因为做CT的钱不够,薛某就赶紧回去找钱。
走出医院,薛某越想越害怕,就乘火车跑到重庆,在重庆待了三天,他决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巨某被送到医院三天后就死了。
经法医鉴定,巨某系因面部受一拳击打,头部着地后脑出血死亡。
审理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警方认为王某、薛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城关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此案报送兰州市检察院,2004年1月21日,市检察院通知此案由城关检察院审查起诉。
巨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将王某也列为民事赔偿被告,要求薛某、王某共同赔付19万余元。
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人薛某及其辩护人作了无罪辩护。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此案将提交审委会讨论后定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