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权 未设立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5题)1、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期2年,欲以自己的房屋1套作担保,双方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合同,乙一直催促甲办理抵押登记,均无效果。
一月后,乙要求甲以自己的汽车作抵押,双方于2018年7月1日签订了动产抵押合同,但一直未将汽车交付于乙。
现因甲不能清偿到期欠款,乙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由于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无效B.甲乙之间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于2018年6月1日成立并生效,但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C.甲既能就汽车设立抵押权,又能就汽车设立质押权D.乙有权请求将甲的汽车拍卖,并就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答案】 A2、4名行人正常经过北方牧场时跌入粪坑,1人获救3人死亡。
据查,当地牧民为养草放牧,储存牛羊粪便用于施肥,一家牧场往往挖有三四个粪坑,深者达三四米,之前也复生过同类事故。
关于牧场的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B.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C.本案情形已经构成不可抗力D.牧场管理人可通过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而免责【答案】 D3、某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决定将甲、乙两个国有独资公司撤销,合并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的甲股份有限公司仍使用原甲公司的字号,该合并事项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现欲办理商业登记。
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属于下列哪一类型的登记?()A.兼并登记B.设立登记C.变更登记D.注销登记【答案】 B4、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
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
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 C5、姚某旅游途中,前往某玉石市场参观,在唐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手镯,经唐某同意后试戴,并问价。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设立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设立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抵押权的设立。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民法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对待,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
抵押行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方民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抵押合同。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保管抵押财产和抵押权实现的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对于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有特别约定。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时,当事人可以补正。
对抵押合同的补正,亦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登记或者其他形式要件方为有效。
但是,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依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抵押合同中有上述约定内容的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该抵押应为有效。
另外,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
但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了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
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
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答案】 C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面表述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B.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C.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可以提交书面证言D.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答案】 D3、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现调解书的内容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A.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B.将原调解书收回,按调解协议内容作出判决C.应当适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D.将原调解书收回,重新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答案】 A4、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下船止B.上海至广州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C.天津至韩国釜山的货物运输应当适用海商法D.海商法与民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民法的规定【答案】 C5、杜某与其妻陈某经法院判决于2007年离婚,其女随陈某生活。
2008年杜某为其母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经其母同意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杜某无其他亲属。
一日,杜某与其母外出旅游遭遇车祸,其母当场死亡,杜某受重伤住院两天后亦死亡。
对于人寿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无受益人,应归国家所有B.应当支付给杜某的前妻陈某和女儿C.应当支付给杜某的女儿D.因无受益人,应归保险公司所有【答案】 C6、根据《仲裁法》,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生效后,在下列哪一情形下仲裁庭不可进行补正?A.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B.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C.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D.裁决书遗漏了仲裁评议中记录的仲裁庭已经裁决的事项【答案】 A7、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2年)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C.向法院提起诉讼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答案】 D8、甲、乙、丙按份共有A房屋,3人共同决定出租给丁使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1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解释适用于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纠纷。
本解释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的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
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发生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约定特殊违约责任,或者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债务人责任范围,保证人主张仅在债务人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深圳法律顾问资格基础考点详解每日一练(2016.12.15)
单项选择题1 、乙之间签订了关于办公用房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并没有设立,乙银行对办公用房并不享有抵押权,故选项A错误。
(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办公楼并不是设立质权的行为,因为质权是一种动产质权,对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故选项B错误。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主合同是商业借贷性质的借款合同,需要贷款人先转让货币所有权,借款人再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数额的货币,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并且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而甲公司的办公用房为担保协议的标的物,因此,乙银行不能基于主合同中甲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而主张对该办公用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故选项C说法错误。
2 、黑土公司获得一种新型药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后,发现市场上有大量白云公司制造的该种新型药品出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白云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依据新修改《专利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所有基层法院均无该案管辖权B.黑土公司不应当承担被告的药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相同的证明责任C.白云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法院应告知白云公司另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D.如侵犯专利权成立,即使没有证据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黑土公司仍可获得一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3 、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
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
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
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
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A. 甲B. 乙C. 丙D. 丁4 、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下列哪一情形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A.对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文书上签字、盖章的B.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该信件或数据电文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C.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5 、B、C、D四项都不正确,本题目根据《物权法》规定没有正确答案。
最高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抵押权行使期间的权威解读与案例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条文*《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第1版,第395页至第401页)对上述条文解读如下:【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对担保物权影响的规定。
【条文概览】由于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因此,在主债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成为自然债务后,抵押权也无法通过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抵押权自身适用诉讼时效。
至于在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的情形下,抵押人能否请求抵押权人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问题,可继续适用《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现行法对申请执行的期间进行了时效化改造,因此,在主偾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抵押权人仅起诉债务人且获得胜诉判决,但未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强制执行,则其再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争议观点】根据《民法典》第419条的规定,在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下,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已是基本共识。
农村小型水电站融资担保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农村小型水电站融资担保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袁知洲目前,广东省农村地区的小型水电站为解决融资难题,普遍采用将整座电站抵押贷款,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以换取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授信。
但是在具体经办贷款过程中,信贷员常常被众多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所困扰,如整座电站到底包括哪些资产,又比如厂房不动产、机械设备动产,还有水电站将来购买的新机械设备以及电站的收费权、取水权,甚至于水电站的无形资产等,这些资产如何设立担保物权,如何登记,一旦贷款出现风险,贷款人又是如何实现担保物权等。
基于此,规避、减少小型水电站融资的法律风险,已成为此类贷款业务的难点。
针对上述难点条分缕析,不难发现该类贷款业务的风险具有共性。
笔者试以经常在金融机构贷款法律风险控制讲座中引用的一个案子为例,并假设本笔贷款出现了风险,逐一进行分析,以寻找问题的根源和解决思路。
【典型案例】2013年9月10日,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某信用社贷款300万元,双方签订了某社抵字(2013)第095号《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抵押物名称为借款人名下的金水源整座电站(含不动产、动产、电费收益权),并附《抵押物清单》。
同日,借贷双方去某市公证机构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公证机构出具某证押登字第8号《抵押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记载,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人民币贷款,数额为300万元,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实现担保债权的费用等,抵押期限为被担保债权得到全部清偿时为止。
现假设本笔贷款出现风险,借款人到期无力还本付息,并欠除信用社外多笔债务,信用社实现水电站担保物权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风险评析】一、本案水电站以不同的资产担保融资,存在的问题和法律风险。
众所周知,一座水电站一般包括厂房、土地、水坝、引水渠等不动产,机械设备如水轮发动机组、可控硅励磁装置和控制屏、电力变压器、高压输电线、压力管道等动产,还包括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甚至包括贷款人往往更看重的电站收费权和取水权这些水电站特有的权利。
担保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担保业务的一般法律问题〔一〕?物权法?对我国担保制度的改变1、抵押制度方面〔1〕抵押权的设立与根底合同别离担保法?:以不动产、林木和交通运输工具、企业机器设备等特殊动产抵押的,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而其他不动产,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办理抵押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将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别离。
所有抵押合同均自成立时生效,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根据抵押物的性质而不同:以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增加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所谓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人设定的担保。
〔3〕扩大了抵押财产的*围与担保法相比,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抵押的财产*围,表达在:●增加了正在建造的动产和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明确了法律未制止的财产均可设定抵押;●废除了超额抵押的制止性规定。
注:权法对此予以废除,允许以价值低的财产担保价值高的债权。
●在抵押权实现的事由上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
物权法规定了除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外,当出现双方约定可以实现抵押物的情形时,债权人均可要**现抵押权。
●抵押权实现方式,除了诉讼程序外,增加了非讼程序,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无争议的情况下,可请求法院直接拍卖、变卖抵押物来实现抵押权。
2、质押制度方面〔1〕动产质押实践合同〔质物移交占有时生效〕→诺成合同〔订立时生效、交付设立〕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删除了?担保法?64条第2款关于“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的规定。
也就说质押合同自双方意见表示一致、订立合同时即生产,只是移交质物占有时正式设立。
〔2〕权利质押物权法?第223条对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了列举式规定,与担保法相比增加了两项质押:●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
〔在性质上属于普通金钱债权质押,是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之一〕〔3〕最高额质押担保法只规定了最高额抵押、保证,但未规定最高额质押。
押品管理与价值评估考试题库
错
对
12
错
21
错
22
21 .收费权质押与借款人风险 之间具有实质的正相关性。 (√) 22 .农业银行一律不接受押品 产权到期日早于信贷业务最后 到期日的押品。(√) 23 .为个人信贷业务提供担保 的个人居住类用房可以不进行 价值评估。(×) 24 .押品的贷前评估原则上应 在信贷业务审批结束前完成。 (√) 25 .以外部评估机构预评估结 果作为信贷审批依据的,应在 信贷业务调查结束前对预评估 结果进行确认。(√)
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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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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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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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 错
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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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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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
9 合格押品是 信贷业务中 最主要的信 用风险缓释 工具,没有 “之一”
错
9
对
9
对
9
对
9
15 .权重法下押品范围受到严 格限制,只认可部分金融质押 品为合格押品,如白银。 (×)
错
9 根据巴塞尔 新资本协议 的要求,内 部评级法 (Internal Ratings Based Approaches ,IRB)对 国家、银行 和公司风险 暴露采用相 同的风险加 权资产计算 方法。该方 法依靠四方 面的数据: 一是违约概 率 (Probabil ity of Default, PD),二是 违约损失率 (Loss Given Default, LGD),三 是违约风险 暴露 (Exposure at Default, EAD),四 是有效期限 11
对
22
错
23
是原则上
错
23 押品的贷前 评估原则上 应在信贷业 务审查结束 前完成 应在信贷业 务审查结束 前对预评估 结果进行审 核确认。 应设置在总 行、一级分 行和押品管 理业务规模 较大的二级 分行信贷管 理部(或承 担相应职责 的部门)。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
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案例:案例1:房屋抵押权纠纷案情:梁义江于1995年5月15日和顺德市北滘农村信用合作社马村分社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在属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上设定抵押以向信用社贷款,但该房屋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梁义江一人。
该抵押经过了登记,有关部门发给了信用社一份《他项权利证书》。
双方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
同年10月11日梁义江去世,该贷款未获任何清偿,但信用社亦一直未向梁义江的继承人即本案四原告曾转燕、梁广恩、梁惠莲、梁翠连主张债权。
后来,四原告欲变更此房屋的产权登记,但由于以前的抵押登记而无法变更。
于是,原告于2001年7月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梁义江当初设定抵押权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应确认抵押无效。
即使有效,因该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解除上述抵押借款合同中的抵押关系,信用社应退还上述用于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问题:1、信用社是否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答:信用社已经取得了该房产的抵押权。
2、原告主张抵押权因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消灭是否有法律依据?答:原告的主张具有法律依据,因为,被告同梁义江约定的还款日期为1996年5月15日,因此,被告债权诉讼时效到期日为1998年5月15日,原告起诉日期已经超过债权诉讼时效两年,可以主张抵押权的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物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2:不动产抵押登记纠纷案情:1996年7月5日,金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城)与该市建设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合同规定建设银行负责A大厦后期资金的全部投入,约人民币1亿元左右,金城则将其己建成的B 大厦抵押给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按常规投入资金利率加两个点计算,并保证每笔资金使用周期为一年半。
最高法裁判观点(5则):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人是否担责
最高法裁判观点(5则):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人是否担责▌编前语:我国对于不动产抵押权采取登记成立主义,即以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同时,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原则上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
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是不动产抵押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一方基于各种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担保人与债权人即对抵押物产生争议。
本文摘取最高法院案例5个裁判观点,共同研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35号关于周红武、杨小峰、赵力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的效力及天益公司、赵力的责任承担问题。
周红武、杨小峰、赵力三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约定,杨小峰向周红武借款,以赵力所有的金鼎花园31套房屋作为抵押担保。
该合同中关于用案涉房屋作抵押,担保主债权实现的意思表示清楚,因此抵押合同成立。
实际上赵力只是与天益公司签订了案涉房屋的认购书,其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甚至物权期待权。
赵力以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为杨小峰提供担保的行为属无权处分,现房屋所有人天益公司对在案涉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的行为不予认可,各方亦未办理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该抵押合同无效,不动产抵押权未设立。
关于赵力责任承担问题。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由于周红武、杨小峰、赵力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中的房屋抵押部分无效,赵力应对周红武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赵力未上诉、未申请再审的情况,本院对赵力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及范围不作调整。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第三方债务)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抵押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被担保的主债权1.1.甲方与有限公司(下称“债务人”)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编号为的合同(下称“主合同”)。
乙方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担保。
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2.抵押财产2.1.依据《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乙方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财产设定动产浮动抵押。
生产设备是指机器、设备、生产线等各类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
原材料是指用于生产产品的各种原材料和辅助材料。
半成品是指生产工艺尚未全部完成的制造品。
产品是指生产工艺全部完成的制造品。
2.2.乙方与甲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应共同对抵押财产进行清理,并制作抵押财产清单,以明确双方签订浮动抵押合同时抵押财产的财产类别、数量、状况、价值。
但抵押财产的类别、数量、状况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最终价值以浮动抵押权实现时为准。
2.3.因市场价格、转让销售等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总价值低于人民币(大写)元(¥元),影响甲方抵押权实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合法有效的补充担保,乙方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担保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构成“抵押财产得以确定”情形,且应承担违约责任。
2.4.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2.5.本合同签订时,抵押财产上不存在其他抵押权或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
3.抵押登记3.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由甲方占管。
3.2.本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生效或抵押权未能登记、抵押权未能有效设立等情形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就甲方不能获得清偿的债务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018年法考客观题卷二(答案解析)
2018年真题客观题二(答案解析)(2018-2-1)(单选题):正确答案:B。
本题综合考查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
意思表示由两部分三要素组成,两部分即意思(内部/主观)和表示(外部/客观)。
其中,意思(内部/主观)包括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两个要素;而表示(外部/客观)即表示行为一个要素。
戏谑行为,又称单独虚伪表示或真意保留,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
戏谑行为人通常没有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属于典型的意思缺乏,即不存在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
因此,戏谑行为因意思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中,某大师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戏谑行为,其内心并不存在将自己的三层镂空作品赠与他人的目的意思,亦不存在与他人形成赠与合同的效果意思。
因此,因意思的缺乏而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故B项正确,当选。
因不存在意思表示,因此,显失公平的合同、赠与合同、悬赏广告等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则无从谈起。
故A、C、D项错误,不当选。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2018-2-2)(单选题):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自然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难度不大。
A、B项考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20条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同时,根据《民事总则》第14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据此可知,小张6岁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受赠名画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母亲刘某反对与否并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故A、B项均错误,不当选。
C、D项考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试题库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考试题库单选题(共30题)1、李某诉赵某解除收养关系,一审判决解除收养关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双方和解,维持收养关系,向法院申请撤诉。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二审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B.二审法院可以依当事人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C.二审法院可以直接改判D.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答案】 A2、为继续推进审计监督工作,乙市甲县审计局欲对甲县公路局进行审计。
有关审计事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县审计局与甲县公路局属于同级单位,无权对其进行审计监督B.审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甲县审计局仅对乙市审计局负责C.甲县审计局查询公路局账户需要经过甲县政府负责人批准D.乙市审计局有权直接撤销甲县审计局作出的违规审计决定【答案】 D3、甲欠乙2万元,乙欠甲1.5万元。
甲将乙的欠条交由丙保管,丙不慎遗失欠条。
后乙因甲到期未还欠款诉甲至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法院通知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B.法院通知丙作为证人参加诉讼C.法院追加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D.法院应追加乙、丙作为共同被告【答案】 B4、张某拾得王某的一只小羊拒不归还,李某将小羊从张某羊圈中抱走交给王某。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A.张某拾得小羊后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B.张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占有C.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占有D.李某侵犯了张某的占有【答案】 D5、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方某向李某借款100万元,刘某提供房屋抵押,张某提供保证。
”除李某外其他人都签了字。
刘某先把房本交给了李某,承诺过几天再作抵押登记。
李某交付100万元后,方某到期未还款。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A.借款合同不成立B.方某应返还不当得利C.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D.刘某无义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答案】 C6、为了充分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法律上赋予房屋的承租人以优先购买权,体现了民法的人文主义关怀精神,秉承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刘云华、汪晓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云华、汪晓晖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0【案件字号】(2020)辽02民终67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艳司玉峰刘丽媛【审理法官】金艳司玉峰刘丽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云华;汪晓晖;周斌【当事人】刘云华汪晓晖周斌【当事人-个人】刘云华汪晓晖周斌【代理律师/律所】包欣辽宁当责律师事务所;王苏娅辽宁当责律师事务所;刘金德辽宁达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包欣辽宁当责律师事务所王苏娅辽宁当责律师事务所刘金德辽宁达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包欣王苏娅刘金德【代理律所】辽宁当责律师事务所辽宁达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云华【被告】汪晓晖;周斌【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汪晓晖主张与上诉人刘云华之间形成抵押合同关系,虽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但抵押合同已成立,根据第九次《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以及物权法的规定,上诉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被上诉人汪晓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责任承担方式无法律规定为连带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刘云华与被上诉人汪晓晖之间亦未约定刘云华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判决上诉人刘云华对案涉债务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汪晓晖主张与上诉人刘云华之间形成抵押合同关系,虽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但抵押合同已成立,根据第九次《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十条、第六十六条以及物权法的规定,上诉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被上诉人汪晓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带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题库(附带答案)单选题(共30题)1、甲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转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将部分工程包给由农民工组成的施工队。
施工期间,丙公司拖欠施工队工程款达500万元之多,农民工因此踏上维权之路。
丙公司以乙公司拖欠其工程款800万元为由、乙公司以甲公司拖欠其工程款1000万元为由均拒付欠款。
施工队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500万元。
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驳回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甲公司与施工队无合同关系B.法院应支持施工队的诉讼请求,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对施工队承担连带责任C.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D.法院可以追加乙公司和丙公司为本案当事人【答案】 D2、下列哪一情形产生了不当得利之债?(2013年卷)A.甲欠乙款超过诉讼时效后,甲向乙还款B.甲欠乙款,提前支付全部利息后又在借期届满前提前还款C.甲向乙支付因前晚打麻将输掉的2000元现金D.甲在乙银行的存款账户因银行电脑故障多出1万元【答案】 D3、方某将一行李遗忘在出租车上,立即发布寻物启事,言明愿以2000元现金酬谢返还行李者。
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行李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方某联系。
现方某拒绝支付2000元给李某。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A.方某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李某有义务返还该行李,故方某可不支付2000元酬金B.如果方某不支付2000元酬金,李某可行使留置权拒绝返还该行李C.如果方某未曾发布寻物启事,则其可不支付任何报酬或费用D.既然方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答案】 D4、邮寄送达中,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送达日期应该是哪一天?()A.法院交邮局挂号的日期B.诉讼文书寄到的日期C.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D.送达回证上的收件日期【答案】 C5、当事人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名誉权损害赔偿一案,一审刘某败诉。
6.凉山州2021年公需科目民法典物权编解读试题和答案
民法典物权编解读单选题1.民法典自()起正式生效。
(0.3分)A.2021年1月1日B.2020年1月1日C.2021年6月1日D.2020年6月1日我的答案: A √答对2.民法典全文正式发布的日期是2020年()。
(0.3分)A.5月28日B.5月29日C.5月30日D.6月1日我的答案: D √答对3.()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0.3分)A.《物权法》B.《侵权责任法》C.民法典D.《继承法》我的答案: C √答对4.与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相比,中国民法典()单独成编,在世界上是一个伟大创举。
(0.3分)A.人格权B.物权C.继承权D.收养权我的答案: A √答对5.与《物权法》第四条相比,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增加()二字。
(0.3分)B.公平C.民主D.法治我的答案: A √答对6.()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0.3分)A.避风港原则B.物权法定原则C.平等原则D.公示公信原则我的答案: B √答对7.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0.3分)A.三分之二;二分之一B.二分之一;三分之二C.二分之一;二分之一D.三分之二;三分之二我的答案: D √答对8.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0.3分)A.双二分之一B.双三分之二C.双四分之三D.双五分之四我的答案: C √答对9.民法典将遗失物认领期从“六个月”变更为()。
(0.3分)A.9个月B.10个月C.一年我的答案: C √答对10.()包括加工、附合、混合,是传统民法上动产所有权取得、丧失的一种原因。
(0.3分)A.添附B.增设C.细化D.变更我的答案: A √答对11.商品房使用年限一般是()年,但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购买者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
202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40题)1、无产阶级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创者是()。
A.马克思和恩格斯B.列宁C.斯大林D.毛泽东【答案】 A2、高某向杨某借款23万5000元,到期后一直没有归还。
杨某于2018年10月21日向高某住所地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并向法院提交了高某向杨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要求高某偿还借款23万5000元。
在支付令异议期间,杨某觉得支付令不如法院判决更稳妥,于是向自己住所地的B区法院起诉。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杨某向A区法院申请支付令B.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C.杨某向B区法院起诉,会导致支付令失效D.杨某未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起诉,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答案】 D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
A.以经济建设为中心B.四项基本原则C.以人民为中心D.中国共产党领导【答案】 D4、2012年5月10日,张楠(男)和李霞(女)结婚。
婚后,生育一子张军。
从2013年2月起二人感情不和,张楠前往深圳打工,并结识打工妹何芸。
二人自2015年2月开始同居,并生于一子张强。
2016年1月,张楠因病住院,于2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称:“死后将自己的所有遗产留给何芸。
”但未注明年月日。
2017年10月,张楠去世。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示是错误的?A.张楠的遗嘱无效,何芸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B.李霞有权继承张楠的遗产C.张军是张楠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D.张强不能继承张楠的遗产【答案】 D5、具有联动功能的消防电梯,分别触发两个相关的(),查看电梯的动作情况和反馈信号。
A.感烟探测器B.感温探测器C.感光探测器D.火灾探测器【答案】 D6、凡直接选举产生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A.二年B.三年C.四年D.五年【答案】 D7、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甲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答案】 C8、火灾报警电话是()。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分科测试(题目)
民法分科测试一、判断题1.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县(市)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2.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都可以随时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3.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
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
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
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为效力待定。
4.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
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
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为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5.甲、乙二人按照3︰7的份额共有一辆货车,为担保丙的债务,甲、乙将货车抵押给债权人丁,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该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将戊撞伤。
对此,因抵押权未登记,戊应优先于丁受偿6.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艘货船,份额分别为10%、20%、30%、40%。
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
关于甲的共有份额转让,如乙、丙、丁均以同等条件主张优先购买权,则丁的主张应得到支持7.徐某是甲公司总经理,甲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轿车供上下班使用。
后徐某辞职,甲公司尚欠其10万元工资。
徐某与甲公司多次交涉无果,欲对轿车行使留置权。
关于本案,徐某可以行使留置权8.丁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方某,方某将该房屋转租给唐某。
丁某在租期内基于房屋所有权可以对方某主张返还请求权,方某可以基于其与丁某的合法的租赁关系主张抗辩权。
9.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同年3月1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
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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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权未设立情形下的责任承担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权未设立情形下的责任承担徐军、黄剑论文提要:物权法实施之前,因适用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亦按照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则予以处理。
物权法实施以后,区分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的概念,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同样,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也不再适用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则,而应在抵押合同有效的视野下重新审视。
在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权未设立的情形下,结合抵押物的现状,债权人享有两种请求权。
一是登记请求权。
二是抵押合同上的担保权。
依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不同,抵押人也由此可能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两种违约责任。
对抵押人承担赔偿损失的具体形式,笔者认为应采过错责任原则。
对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存在过错而抵押人无过错的,债权人无权主张抵押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未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不存在过错且抵押人也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抵押人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抵押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抵押人应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全文共6911字)一、正名——抵押合同以及抵押权的成立、生效之区别(一)抵押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而达成意思一致。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
大多数的合同成立时间与生效时间是一致的。
就抵押合同来说,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在物权法未颁布之前,我国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秉承这样的方式操作。
实际上,该规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混淆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效力。
因此,后颁布的物权法的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分别以抵押权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的原则将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这一规定进行了变更,将合同成立生效的合同行为与抵押权设定的物权行为进行了区分。
抵押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原因行为,属于债权关系范畴,其成立、生效应当依据合同法确定。
抵押权的效力,除要求抵押合同合法有效这一要件外,还必须符合物权法的公示原则。
将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的效力混为一谈,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物权法将担保法规定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为“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或具有对抗功能”。
法律法规解除了对抵押合同生效的特别要求,那么抵押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了。
而抵押合同的成立,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八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均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可见抵押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其成立的特别形式要件。
这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抵押合同的书面形式,不以独立于被担保的债权合同而另行订立的抵押协议为限,在被担保的债权合同中约定抵押条款,亦属有效。
法律之所以规定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是因为抵押涉及的财产一般数额较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而且要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为债权担保,在第三人提供抵押财产时更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尽管设立抵押权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该种行为不仅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综上分析,可以得知书面形式是抵押合同必须采用的形式,是法律对抵押合同形式的强制性要求,而非一般规定。
即书面形式应为抵押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
书面形式是由法律规定的抵押当事人必须履行的特定方式,为抵押合同特有的要件。
欠缺该法定形式,纵然当事人之间在口头上已达成合意,法律也不承认该抵押合同的存在,抵押合同不能成立。
因此,抵押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并以书面形式表达出自己的意思表示,该抵押合同就成立并生效了。
(二)抵押权成立、生效的要件由于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因而不能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而只能采取登记形式。
抵押登记是公示抵押权乃至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其对于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能,维护交易安全,保护第三人利益,避免纠纷发生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或抵押权不具备对抗功能。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主要是针对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主要是针对生产设备、原材料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或者说是准不动产的规定。
物权法对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的变动采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办理登记,不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而对于动产物权变动则采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除了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动产抵押登记,可以使得抵押财产的物上负担一目了然,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有利于预防经济纠纷,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当事人对动产或者说是准不动产进行抵押的,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其抵押权是不完备的,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权未设立情形下债权人的救济途径在抵押合同有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权未依法设立,债权人无法主张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此时,结合抵押物的现状,债权人享有两种请求权。
(一)登记请求权所谓登记请求权,是指登记权利人针对登记义务人,请求协力于登记申请的权利。
(1)无论抵押合同是否对抵押登记进行约定,抵押人均有义务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对抵押人享有登记请求权。
具体来说,债权人与抵押人订立抵押合同后,在抵押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债权人可以行使登记请求权,请求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就抵押物取得一个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
目前我国法律对抵押登记请求权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对债权人登记请求权的存在与否也有争议,其实这乃是抵押合同应有之义。
抵押登记请求权来自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抵押合同如有登记和登记期限的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债权人得向债务人(抵押人)直接行使抵押登记请求权。
抵押合同如没有上述规定,以登记为必要的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得行使抵押登记请求权。
法律和抵押合同都没有登记期限规定的,在合理期限内债权人得行使抵押登记请求权。
对于债权人已经完成主合同义务的,自债权人完成主合同义务之日起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登记请求权。
在法律规定或抵押合同约定期限内或合理期限内抵押人拒绝履行抵押登记义务的,抵押权人享有诉请法院强制抵押人进行抵押登记的权利。
抵押登记请求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其行使不仅受到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还受到保证责任期限的制约。
在保证人依法已经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即使抵押登记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也失去了意义。
当然,行使该项请求权的最重要的前提是根据抵押物的现状还可继续办理抵押登记。
假如抵押物存在已被抵押人转让,或已被法院查封,或已灭失等情形,则抵押权人无法行使登记请求权。
此时,债权人只能行使第二种请求权。
(二)抵押合同上的担保权所谓抵押合同上的担保权,即债权人要求抵押人依照抵押合同承担合同上的担保义务的权利。
当然,本文所探讨的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合同上的担保权仅限于抵押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下,若抵押人与主债务人同属一人时,抵押合同的担保性荡然无存。
因为在抵押合同有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若抵押人与主债务人同属一人,当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时,无论要求其清偿主债务,还是要求其承担抵押合同的担保义务,甚至要求其承担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损害赔偿责任,都属于向同一人主张债权请求权,均由主债务人自身的责任财产承担责任,由于责任财产的范围没有扩大,自然也不会发生任何担保作用。
在无法继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人与债权人之间所创设的这种担保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是介乎于保证与抵押权之间的不规则担保,属于非典型担保之一。
所谓非典型担保,主要是指实践中当事人所设立的有某种典型担保之名但欠缺某些法定实质要件的担保,如当事人约定设立不需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股权质权等,或将法律规定的担保财产之外的某种权利设立抵押或质押担保,第三人以其某一指定的财产为限提供保证担保等,均属此类。
本案所涉及的这种不规则担保与保证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均属于人保的范畴,性质上为债权担保,不同之处在于保证系以保证人不特定财产进行担保,而本案系以特定物进行担保。
这种不规则担保与抵押权的相似之处在于二者均以特定物提供担保,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属于债权担保,后者属于物权担保。
三、具体情形下的责任承担物权法实施之前,因适用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实践中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合同效力一般认定为无效。
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亦按照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则予以处理,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7条之规定,根据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抵押人所承担这种赔偿责任不以抵押物的价值为限,而是以抵押人的全部财产作为责任财产,抵押人所承担的这种责任可以概括为“不以抵押物价值为限的补偿清偿责任”。
物权法实施以后,因区分原则的适用,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同样,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的责任承担也不再适用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则,而应在抵押合同有效的视野下重新审视。
也即在抵押合同有效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下,抵押人应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依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不同,抵押人可能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
(一)继续履行在能够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无论抵押合同是否对抵押登记进行约定,抵押人均有义务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对抵押人享有登记请求权。
当债权人行使登记请求权,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应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抵押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使抵押权得以设立。
(二)赔偿损失在不能继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当债权人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未进行抵押登记给其造成的损失时,应参照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之规定,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