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支2 天津市养老保险其它待遇支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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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卡人员表(2)

制卡人员表(2)

社会保障卡发放花名册(4月30日至6月30日)一
序号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736 735 733 732 730 726 728 725 724 720 编码 719 姓名 宋超 阎坤 赵民刚 李虎 黎歆祺 周虹 商占中 史杰 庞丽娜 田兆伟 刘富平 田世成 李宁 何玉海 符艳 王勇 朱振香 李秀云 金鑫 夏杰 天津开发区化学工业区总公司 第 6 页 -- 共 99 页 天津开发区鑫钰五交化批发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滨海化工塑胶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渤海地热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锐施阳商务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金帆艺术发展中心 天津艺云高科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泰达现代办公商务中心 天津开发区中环系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津滨总承包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总公司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社会保障卡发放花名册(4月30日至6月30日)一
序号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685 686 687 682 683 681 679 678 675 671 编码 669 670 姓名 宫崇义 张萍 孙毓勤 胡泽红 陈美华 陈杰 赵辉 高伟 经纬 刘卫明 宋俊洁 王涛 孙晓晨 杨建华 赵连兴 左玥 钟鸿发 张慧明 吕学清 王红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兴石油公司 天津开发区自来水工程公司 天津华润商贸有限公司 第 4 页 -- 共 99 页 天津艺丰广告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市政工程修建服务公司 天津开发区北方工模具公司 天津市石油海运行 开发区建设集团新型板材工程公司 天津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天津开发区黎明实业公司 单位名称 天津市机安工程股份合作公司 天津开发区泰达电力工程公司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7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7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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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7〕5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24号),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人社”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5〕43号),持续推进人力社保“清规行动”,我局对现行人力社保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7年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对阶段性工作已完成、适用期已满的58件人力社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市人力社保局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8件)
2017年11月23日
——结束——。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全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覆盖城乡职工和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应按时足额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20%、职工个人按照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退休时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1992年底以前在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从1998年1月起,按照历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对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0年但不满15年的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完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根据《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及有关规定,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由27%调整为3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由22%调整为25%,个人缴费费率由5%调整为8%。

张某、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2【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3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审理法官】刘宝莉邵丹刘洪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民;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当事人】张民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当事人-个人】张民【当事人-公司】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代理律师/律所】李治国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张琨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张照宜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治国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张琨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张照宜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治国张琨张照宜【代理律所】天津义泰律师事务所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民【被告】天津市第一轻工业学校【本院观点】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案中,上诉人长期未向被上诉人提供劳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

上诉人因不符合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向被上诉人主张退休待遇损失的,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公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年8月11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一)参保登记管理1、[单位参保登记]用人单位依法参与企业养老保险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填报《单位参保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与资料:(一)营业执照,同意成立证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经办机构规定旳其他证书与资料。

(四)跨统筹范围成建制转移或事转企单位提供原参保社会保险登记复印件。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按照属地参保,结合工商登记级次旳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在市级以上工商登记旳,在市级经办机构参保。

符合参保登记条件旳,经办机构应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之5个工作日内完毕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分派单位社保编号并进行单位参保登记处理,建立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在《单位参保登记表》上盖章,向用人单位打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单位参保变更]参保单位发生如下变化状况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变更手续:(一)、单位参保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旳;(二)、参保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暂停缴费与恢复缴费旳;(三)企业重组,吸取合并其他参保或未参保单位旳。

单位填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与资料:(一)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旳变更证明;(二)《社会保险登记证》;(三)经办机构规定旳其他证件和资料。

参保登记环节对用人单位申报资料审核,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完毕参保变更手续。

录入单位参保变更登记信息,进行单位参保变更处理。

在《单位参保变更登记表》上盖章,经办资料归入参保单位登记档案,打印参保变更记载到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上。

3、[单位参保注销]参保单位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单位参保注销手续:(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旳;(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被同意解散、撤销、终止旳;(三)、单位跨统筹范围转出或统筹范围内异地转出旳;(四)、企业被合并、吞并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21•【字号】津人社局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2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2.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请表3.天津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花名册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一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负责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政策宣传、养老待遇审核、组织指导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缴费结算、待遇发放、基金管理,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登记和缴费核定等经办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审核参保资格、核定缴费和养老保障待遇申报,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基础信息采集,《天津市社会保障卡》发放等工作;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行政村或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申报和受理申请领取待遇工作,并按年度向辖区城乡居民公示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情况。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市外国专家局,市局所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44号)精神,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创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公共服务目录清单管理(一)公布目录和办事指南并实行动态调整。

每年一季度面向社会公布全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凡列入清单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公布的程序、条件和承诺的时限规范办理,推进人力社保公共服务规范化、制度化。

二、精简规范证明手续和流程(二)实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全市公共就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接收流动人员档案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内容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做出书面知情说明并承诺按时限要求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者协商其所在单位退回补充相应材料。

(三)严格落实取消收费规定。

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要求,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对基于档案延伸的其他服务,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依据和标准进行收费,没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费。

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工作流程图

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工作流程图

养老保险程序一、工作目的1、建立建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安全,为企业安全生产撑起保护伞。

2、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调动本企业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单位参保职工、离退休人员、抚恤人员、遗孀人员、精简下放人员三、职责1、认真宣传学习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政策,贯彻执行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政策及法规,规范性开展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

2、负责对参保单位及个人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登记注册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档案及有关基础资料。

3、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工资总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核定工作4、负责对按月上报并记录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年金个人帐户个人账户的记帐对帐工作。

5、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调动、辞职、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有关养老保险、年金事宜。

7、负责办理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年龄时,应享受基本养老金申报工作。

8、负责办理在职职工死亡,离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待遇的申报工作。

9、负责养老保险、年金的收缴发放管理工作。

10、负责按时填报养老保险、年金统计月报、季报、年报及临时性报表工作。

11、负责完成上级及领导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及时对领导汇报养老保险、年金工作情况。

四、执行程序1、办理职工退休报批工作﹙1﹚各基层单位将已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填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和退休公示表,交于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加盖公章后,同人事档案一并交养老统筹办公室。

﹙2﹚养老统筹办公室按照个人编号将符合退休人员档案核实,填报公司能源公司退休审批表。

﹙3﹚经主管领导审核加盖公章后,报新疆煤炭工业管理局社保中心审核后,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4﹚审核批准后的档案返回养老统筹办公室,养老统筹办将退休审批表及退休待遇表一并装入个人档案,养老统筹办公室通知职工所属退休管理站或基层单位,拿回人事档案。

天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天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天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缴纳流程一、社保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本人18位正反两面复印件2、一寸彩色照片2;调入/续保:本人18位正反两面复印件2,一寸彩照2,养老手册、就失业登记证。

停缴停保: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补缴补缴期限和险种:都可补缴。

二、公积金新增、停缴与补缴新增首次新增:复印件。

停缴所需资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补缴补缴期限:可跨年补缴。

报销流程一、养老待遇申请流程申领报销条件1、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申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女职工50;女干部55);3、办理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金待遇。

申领报销时限时限: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周期:自核准次月起享受养老金。

所需资料1、本人有效件;2、参保人员历年缴费情况单;3、本人档案;4、提前退休人员还应提供当年度提前退休审核结论或审核表原件;5、《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办理流程带齐上述资料到当地社保局养老窗口办理即可。

二、医疗报销流程申领报销条件连续参缴医保6个月方可享受。

异地就医:1、临时外出期间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2、本市户籍儿童在外地就读期间、非本市户籍已参保学生在原籍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3、外地长期居住已经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本市参保人员;4、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

申领报销时限时限:住院当日办理就医登记手续,转诊的10日之到参保中心备案。

周期:20个工作日。

所需资料在定点医院联网结算因故垫付医药费的:1、天津市医疗机构统一发票(社保报核联),异地就医申报须提供就医当地省级统一有效票据;2、相关药品增付明细,治疗、检查明细(门诊费用清单);3、就诊记录(门诊病历),处方,检验、检查结果,报告,证明等;4、异地安置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发生的门(急)诊费用申报时须提供经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审核后的登记备案表(复印件);5、选择正确的汇总表(表一)及个人报销单。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津人社局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人社局发〔2011〕5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养老保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参保人员范围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籍职工)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市和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应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市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加强参保登记管理1.加强新参保单位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账户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等有效凭证,要以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

2.加强已参保单位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新招用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新招用职工参保登记时,要认真审核职工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等有效凭证,以办理参保登记时间作为首次参保时间,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3.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保登记管理。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都应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老待遇。
3、 □本人从未涉及刑事责任。
□本人涉及刑事责任,现已符合申报待遇资格,并按要求提供了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材料。
4、 □本人为有单位管理的人员,本人同意由现参保单位代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业务。
□本人为有单位管理的人员,本人自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业务。
□本人为社会申办退休人员。
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须确认并勾选以下事项(第 1 条有两个选项,请二选一):
在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已在其他保障渠道领取养老待遇、□参保
人已死亡,且遗属已在其他保障渠道领取死亡待遇、□其他原因退保)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社会保障号码)
出生年月
年月
性别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邮政编码
户籍地
省 市 县(区)
联系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名
银行账号
联系亲属 资料
重要事项 声明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1、 □本人未在其它养老保险统筹区参保缴费。
□本人曾在其它养老保险统筹区参保缴费,现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了关系转移手续。
2、 □本人未在其他地区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申领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的遗属,须确认并勾选以下事项:
□本人未在其他地区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未在机关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或其他险种领
与本人关系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申领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须确认并勾选以下事项(第 1、第 3 和第 4 条有两至三个选项,请勾选 其中一项):
1、 □本人未在其它养老保险统筹区参保缴费。
□本人曾在其它养老保险统筹区参保缴费,现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了关系转移手续。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津人社规字〔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5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引导激励企业职工通过职业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现就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领条件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在职期间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证书(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二)取证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满36个月。

二、补贴标准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与职业培训费补贴重复享受。

市人力社保、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三、补贴申请企业职工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填写《天津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到所在企业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区人力社保局职业技能培训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培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2017年度取得证书的企业职工,可延长至2018年底前申请。

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

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
2894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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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20225
蓟县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蓟县分中心

蓟县人民西路
301900
022
办公室
29142464
29142464
ygqhxr@
征缴科
29196192
29142464
wqkzjk@
北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医疗保险)
序号
行政区划代码
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表(养老保险)
行政区划代码
地区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长途电话区号
办公室
负责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业务处(科)室
名称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名称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120000
天津市
129900
天津市本级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和平区建设路18号
300040
022
办公室
23030904
2639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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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4
武清区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武清分中心
武清区杨村镇新华南路
301700
022
办公室
29393770
29334603
sbwqfzx@
征缴科
29340094
29334603
wqfzxzjk@
120115
宝坻区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宝坻分中心
征缴科
2586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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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8
汉沽区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汉沽分中心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的意见-津政发[2008]3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的意见-津政发[2008]3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的意见(津政发〔2008〕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政策,按照转制科研机构改革方向不变、转制后企业性质不变、转制后在册人员企业身份不变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转制科研机构人员历史贡献和待遇现状的基础上,现就调整我市72家转制科研机构人员退休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调整范围此次调整范围为: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6个部门关于我市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25号)要求实施企业化转制的,原市属72家科研机构转制前退休人员,以及转制时在册执行事业单位工资、转制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调整内容(一)转制前退休人员享受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1.夏季防暑降温费执行事业单位标准,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采暖补贴由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调整从2008年1月起执行。

所需经费按照转制时科研机构的性质和原有资金渠道解决。

即:由市财政直接拨付资金的退库转制科研机构,在原退库经费中解决,不再增加新的预算;由市科委直接拨付资金的转制科研机构,由市科委统筹安排资金解决;原为自收自支的转制科研机构,由转制科研机构自行解决。

2.抚恤金按事业单位政策执行,所需费用由现单位解决,需补发的予以补发。

3.医疗保险可保持现有政策不变。

对于转制前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如单位征得全体转制前退休人员同意,也可参照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津人社局发[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工转档及申领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8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办理退工转档及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退工办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办理退工手续: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0.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11.劳动合同期满的;1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13.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办理退工手续: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我国社会保险征费模式的效果评价与改革趋势

我国社会保险征费模式的效果评价与改革趋势

四、我国社会保险征费模式的改 革趋势
面对存在的问题,我国社会保险征费模式改革势在必行。首先,降低缴费率, 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提高社保基金收入。借鉴国际经验,优化社保费率结构, 使费率与社保项目成本相匹配。其次,加强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建立健全 社保征收体制,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征收,提高征收效率。此外,加强监管 力度,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完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 度,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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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供给侧降费有利于推动社会 保险制度的完善
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是社会保险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供给侧降 费政策,可以发现和解决现有社保制度存在的问题,推动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 善和发展。
综上所述,供给侧降费对社会保险结构性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为社会保 险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险系统的可持续性,促进社 会保险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以及推动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因此,我们应该充分 认识供给侧降费的重要性,积极推进供给侧降费政策的实施,为实现社会保险结 构性改革的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我国社会保险征费模式的现 状
我国社会保险征费模式经历了多年的改革和发展,逐渐形成了以缴费制为主, 辅以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的制度体系。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征费覆盖面不 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了9.54亿、13.65 亿、2.34亿、2.87亿和2.47亿。
二、供给侧降费有利于提高社会 保险系统的可持续性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保险系统的可持续性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通过供给侧降费政策,可以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社保费用支出,提高社保系统的筹 资能力,从而增强社会保险系统的可持续性。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9.21•【字号】津劳社局发[2007]12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1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一日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本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天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6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负责政策的制定和业务指导;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宣传、养老待遇审核、组织指导所辖各级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结算、待遇发放、基金管理,并对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核定等经办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资格认定、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工作;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以下简称“行政村或工作站”)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参保登记和申请领取待遇工作,并按年度向村民公示缴费及财政补贴情况。

第二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条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参加农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四)其它有关证件和资料。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津劳局[2002]305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津劳局[2002]30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百分之百退休待遇老工人,下同)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分别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为:1994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1994年10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同时,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休人员,可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

但对于同时符合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不得重复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于199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2、原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企业工作,并且于1994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3、退休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并且于2001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

三、在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时,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以本人档案中的原始凭证为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岗位职责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岗位职责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岗位职责第1篇: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核定、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稽核监督管理等8个主要环节。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全国各级经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以及负责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税务部门。

第四条[岗位设置]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科学设置管理环节,配置相应的管理岗位。

各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确保运行有序,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等环节。

第一节参保登记第一条[单位登记] 新参加社会保险、跨统筹范围转入、合并或分立的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到当地社保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社保机构登记管理环节予以受理,要求参保单位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三、成建制转入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条[个人登记] 以个体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个人”)应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登记管理环节要求其填报《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表2-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证件,下同);二、户口簿;三、本人档案材料;1 四、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人员还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五、以前已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现在本统筹地区自谋职业,要求在本地社保机构参保缴费的,应提供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六、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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