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部分条款选摘
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款
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款是指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除非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否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的约定。
这些条款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在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款有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条款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不得解除条款1. 试用期内的不得解除条款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除非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的长度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的20%。
2. 固定期限内的不得解除条款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或者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无固定期限内的不得解除条款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除非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二、特定情形下的不得解除条款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女性劳动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 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等。
三、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条款的履行1. 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条款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合同期内,除非有法定解除情形,否则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在享有劳动合同不得解除条款的权益时,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故意违反工作纪律,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工期限和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工期限和试用期的相关内容。
该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规范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下面将对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和相关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1. 用工期限《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用工期限。
根据该条款规定,用工期限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固定期限,另一种是无固定期限。
在用工期限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在用工期限为固定期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事先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一旦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进行续签或解除合同。
然而,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工作,且双方无异议,合同将变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用工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这意味着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日期,劳动者可以一直工作下去。
然而,双方若有一方需要终止合同,则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 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40条还规定了合同的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用来对劳动者进行评估和考察的一段时间,旨在确定劳动者是否适合公司的岗位。
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6个月,但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或支付赔偿。
然而,双方也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不公平待遇或歧视。
除了试用期的规定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试用期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受同等待遇。
若试用期结束后双方继续工作,劳动者应当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3. 相关问题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用工期限和试用期,还存在一些相关问题。
首先是合同终止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满或用工期限到期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继续解除合同或者对合同进行续签。
另外,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表示终止合同并继续工作,该合同会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
《劳动合同法》对此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
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破产,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详细内容: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应当依法办理解除手续,并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和其他应得的待遇。
在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违反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劳动关系终止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获得应得的经济补偿和待遇。
一、解除手续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应当依法进行解除手续。
具体而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进行解除协商,并告知劳动者解除事由、解除日期等相关信息。
同时,用人单位还需要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解除申请,并根据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的手续。
二、待遇支付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和其他应得的待遇。
其中,工资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得到应有的回报。
经济补偿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进行,确保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其他应得的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年终奖、奖金、加班费等,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
三、违约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未履行解除手续或未及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待遇,将构成违约行为,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违约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对违约用人单位进行处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旨在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时能够得到应得的经济补偿和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解除手续,并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和其他应得的待遇。
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以上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解读和说明,用于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条款。
在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与实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释义引言本文旨在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进行解释和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该法条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第四十条是劳动法中一个关键的条款,涉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权益保障和法律适用等方面。
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包括以下情形:1.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愿协商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2.解除协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或者事由发生;3.解雇: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的情况下解雇劳动者;4.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终止合同;5.单方终止:一方无故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第二节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提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与劳动者违法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权益保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经济补偿等。
用人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
结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规定,涵盖了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法律适用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等方面。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是劳动法的核心目标之一。
各方应当严格遵守该法条的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落实。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篇一:《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部分条款选摘《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部分条款选摘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6.1)单位提出协商一致(36.2)劳动者本人提出协商一致的)第三十七条(37)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38.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38.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38.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38.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38.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38.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39.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39.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39.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39.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拘不改正的;(五)(39.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39.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40.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40.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40.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甲乙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种形式:(一)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
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其中(有,无)试用期,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起至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2、乙方工作内容(或工作任务)是甲方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3、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
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 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 小时。
(3)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任务的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休息时间。
2、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 小时。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享受休假权利。
第四条劳动报酬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每月至少支付一次。
其支付周期和时间为:。
2、甲方支付乙方工资报酬的标准和办法为:。
3、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 月(不得低于第 2 款约定工资的80%或单位同一岗位最低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第24条
劳动合同法规第24条劳动合同法规第24条劳动规第2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应包涵的事项和内容。
下面是的劳动第24条,欢迎参考阅读!第二十四条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一)后合同义务的性质合同法理论一般将当事人在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和详细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所承担的义务分别称之为“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而将当事人在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所承担的义务称之为“后合同义务”。
后合同义务通常具有以下几方面性质: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灭之后,在时间界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
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为特定义务主体。
后合同义务是老实信用原那么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
作为大陆法系中合同法的最高指导原那么,老实信用原那么是一条贯穿始终,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根本原那么,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在合同的履行中,老实信用原那么实际上设置了一个义务群,它要求交易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受到老实信用原那么的标准,后合同义务正是这个义务群中重要的一部分。
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可分为约定合同义务与法定合同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而言,它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依法不得不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即非约定合同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归属于法定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一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一览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哪些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但是在解除的时候必须要依法进行。
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的话就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一般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如果劳动者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此时单位也要对劳动者作出赔偿。
劳动合同格式参考范本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职工(乙方)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因生产(工作)需要,招(聘)用_________(简称乙方)为本企业职工。
劳动合同法解除条款
《劳动合同法》解除条款劳动合同解除条款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条款。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由于没有很好理解私法自治和公法干预的关系,导致司法实践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法律纠纷更是困惑着司法实践,文章围绕此方面展开探讨。
审理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首先应当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有正确认识。
劳动关系本质上是民事主体之间所产生的关系,因此其法律关系应当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的悬殊以及社会发展的利益衡量,对劳动关系又更多受公法律调整,所以是《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而产生的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作为其中重要的的一部分,不仅体现了私法性的内容,也体现了公法的理念。
当私法上的原则不能确保实质正义的时候,就要用公法的强制手段进行弥补,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中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国家公法干预的统一,这是我们正确审理劳动合同的前提,也是正确理解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基础。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主要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和合同解除后涉及手续等纠纷。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要构成前述条件,便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因此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谈不上违约金的问题。
我们应当注意到下面情况:第一,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因为此规定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解读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解读《劳动合同法》是中国的一部重要劳动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
其中,第八十七条是该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关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和福利待遇。
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该条款的内容和适用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原文:“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从这段文字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要点:1. 条款适用对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适用于用人单位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2. 经济补偿金额:依照该条款,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接下来,我们来详细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1. 适用情况:该条款适用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继续使用的,除非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提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 经济补偿金额: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应当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一个月工资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所应得的工资金额。
3. 衡量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并没有对违反规定的情节进行明确的衡量标准。
因此,在具体适用时,可根据各个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越严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能性就越大。
4. 法律保护: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支付义务,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律,除了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还可能获得其他法定或约定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劳动合同法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供大家参考学习。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解读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解读】本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离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的用途有两个:第一个用途是拿着离职证明去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
失业金的领取条件规定在《失业保险条例》的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办理失业登记的时候,是一定要有离职证明的,这是证明你已经失业的一个重要材料。
第二个用途是跳槽到一家新的单位的时候,出具这个离职证明,能给那家新的单位吃个定心丸。
劳动者跳槽入职新单位的时候,新单位往往会要求你提供一纸离职证明,让你自己证明你已和原单位再无任何瓜葛,这种做法的依据源于《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于新的用人单位来说是有风险的,《劳动合同法》的第九十一条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很多条,包括了双方协商解除、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条款等。
接下来就跟随我一同来了解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一、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工作岗位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也不同。
为了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一般都规定了长短不等的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可依据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
用人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规章制度就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这种管理而制定的。
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约束力,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规章制度则不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仅仅根据劳动者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情节严重时,用人单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的“重大损害”一般由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对此没有统一的标准。
用人单位在依据这一条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必须同时掌握两个标准:一个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另一个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关于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关于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关于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篇1(劳动者姓名)__ __(劳动保障卡号:),于年月进入本单位(劳动保障证号:),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条款(款项摘要:),于年月日与其终止□/解除□(两者“√”选其一)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解除的应选择:□单位提出/□个人提出)。
如对本证明有异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单位盖章)年月日注:1.证明内容应当填写准确、完整,不得涂改;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中劳动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此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劳动者本人,一份存入劳动者个人档案;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选择回原籍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存入个人档案中的一份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
关于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篇2你与本单位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于年月日因(原因)解除(终止)。
你在本单位岗位上工作,工作年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月。
用人单位盖章劳动者本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注:1、本证明一式七份,用人单位留存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四份交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仲裁科、养老、失业、医保中心各一份),一份本人持用。
2、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如有争议,可在收到本证明一年之内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3、此证明应当履行签收手续以备查。
不辞而别未办理任何手续离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按相关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决定,并采取公告或委托公证机构送达的方式送达。
本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制定。
篇四: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刘连友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男,__5 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
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5、用人单位裁员□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单位决定从年 5 月 18 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有哪些(2024两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有哪些(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内容有哪些(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雇主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有权拒绝。
如果劳动者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第一,对于劳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工作时间的情况。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时间的,雇主不得单方面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如果雇主有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发生,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后方可实行。
然而,劳动者拥有拒绝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
第二,加班费的支付。
如果劳动者同意延长工作时间,雇主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和比例,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中国,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第一至第三个小时内,加班费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超过第三个小时的部分,加班费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八十。
第三,双方协商一致原则。
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强调了双方进行协商的重要性。
无论是雇主要求延长工作时间还是劳动者拒绝延长工作时间,都需要通过协商这一方式来达成一致。
强调了双方平等协商的重要性,使得在劳动关系中达到公平、合理的结果成为可能。
第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意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规定劳动者拒绝延长工作时间的权利,并规定雇主必须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确保了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安排和薪酬待遇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雇主不得单方面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保障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合理安排。
同时,加班费的支付要求也能有效地激励雇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不必要的加班现象,进一步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
总而言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雇主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时,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后方可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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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合同
终止或解除部分条款选摘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6.1)单位提出协商一致(36.2)劳动者本人提出协商一致的)
第三十七条(37)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38.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38.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38.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38.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38.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六)(38.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39.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39.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39.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39.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拘不改正的;(五)(39.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39.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40.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40.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40.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41.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41.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4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41.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44.1)劳动合同期满的;(二)(44.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44.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44.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44.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44.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