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教育机构申请设立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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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如果是个人独资,则只需填写“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不填“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如果是法人独资,则与前者相反。

2.拟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证明,只需证明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是否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即可。

3.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4.“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先要简明交代评审的法定依据或受哪一个行政机关的委托;评审的机构和人员;评审依据的标准;评审的工作程序和内容;评审的时间与地点。然后进行实质性的综合评价。综合评审意见一般又分为肯定性意见、建议性意见和结论三个部分。肯定性意见要充分肯定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各个方面,但仍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夸大拔高;建议性意见要实事求是地指出不足,对改进工作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不能降低评审要求,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结论要观点明确,态度鲜明,语言精练。当然,如果是申请设立非学历教育学校(教育机构)的,则不需经过专家评审这一程序。

5.“审批意见”的写法与《公办学校(教育机构)申请设立审批表》的写法基本一致。首先是经办人意见。经办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材料和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对是否同意设立要提出比较详细、全面的意见。其次是职能机构的审核意见。职能机构根据专家意见和相关材料,对承办人意见进行审核,然后提出是否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意见。最后是教育行政机关意见。这个意见是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做出的,是最终审批意见,只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设立学校(教育机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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