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全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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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13•【字号】新发改收费[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7]84号)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你局《关于制定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报告》(新广电[2006]131号)收悉。

根据国家广播影视数字化推进的战略规划和自治区“十-五”规划要求及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价格听证的建议,结合新疆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制定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计费办法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以每个电视接收终端为计费单位。

(一)在整体转换过渡期内,新疆广电网络公司向有线电视居民用户每户免费配送一台机顶盒(含智能卡)。

用户再使用第二个接收终端时,能按协议要求使用的用户,新疆广电网络公司仍免费配送一台机顶盒(含智能卡)。

(二)幼儿园、学校、医院、民政福利机构在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终端时,新疆广电网络公司按协议免费配送一台机顶盒《含智能卡》。

(三)其它用户在使用有线数字电视终端时,机顶盒、智能卡自行购买。

(四)整体转换过渡期后(乌鲁木齐地区2009年1月1日起),新增的有线电视用户,机顶盒、智能卡自行购买。

二、自治区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见表)┌───────────┬──────┬───────┬────────┬──────┐│地区│乌鲁木齐市、│各地州所在市及│和田市、阿图什市│国家级贫困县││项目│昌吉市│各县级市│、全疆各县│的农牧区│├───────────┼──────┼───────┼────────┼──────┤│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25元│24元│20元│15元││(每终端每月)│││││├───────────┼──────┼───────┼────────┼──────┤│过户手续费(每户每次)│10元│10元│10元│10元│├───────────┼──────┼───────┼────────┼──────┤│ 报停费(每终端每月)│5元│5元│5元│5元│└───────────┴──────┴───────┴────────┴──────┘(一)以上收费标准,只对数字化整体转换的用户收取,未进行整体转换的用户和未纳入新疆广电网络公司管理和运营的单位及地区,不执行此标准。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2.11.17•【文号】教民厅[1992]17号•【施行日期】1992.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高等教育正文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工作的意见(1992年11月17日教民厅〔1992〕17号)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普通高等学校开设了民族预科班。

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至1991年底,全国有11个省、自治区和6个部委所属的近百所高等院校,举办了民族预科班,有效地提高了少数民族大学新生入学的起点。

为了进一步加强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的任务是:采取特殊措施,加强少数民族学生文化基础知识的学习,特别是汉语文、数学和外国语等基础学科的学习,同时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为他们进入高等院校本、专科学习,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要注意面向边疆和农、牧、山区定向招生,从参加当年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

有特殊困难的地区,如无考生进入最低分数线,可由当地推荐,经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适当降分择优录取若干名。

三、高等院校民族预科班学生的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需要加强汉语文学习的,最多不超过二年。

预科后的所学专业,应在预科招生时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变动。

预科学生实行淘汰制,学生学习期满后,政治表现好,经举办预科的学校和接受学生的高校共同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学习成绩合格者,可直接升入有关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不再参加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

不合格者退回原地。

四、各高校应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校民族预科教学规定的要求和民族预科班学生的重点,制定适用的教学计划,编写预科秒科教学大纲和教材。

国家教委要组织力量,在“八五”期间内,编写预科主干课程教材,供各高校选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和增加自治区机关事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和增加自治区机关事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和增加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新发改收费[2007]2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1.11
【实施日期】2007.0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和增加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
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07]21号)
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和增加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岗位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函》(新人函[2006]185号)收悉。

鉴于绿化工、花卉工、果树工等工种在培训考核当中必须利用活体乔木,不能重复使用以及考核场地不固定等特点,经对所消耗的材料、场地等费用调研审核后,现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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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新发改经贸〔2018〕956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试行)》的通知新发改经贸〔2018〕956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为适应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完善监管仓库配合公检的条件,加强对棉花在库公检的监督管理,提高公检结果的准确性、信誉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试行)》做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监管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七)部分修改为:“配备电脑、条形码读码器和相应操作人员,在办公室、磅房和棉包扫描、测水、杂质检验等工作区内实现互联网络覆盖,能够实时上传相关数据。

具备使用全国棉花库存管理软件和实施仓储数据管理信息化的能力;”。

二、第十五条“监管仓库须承担以下义务”中的第(十)部分修改为:“设专人管理仓库的监控等信息设备,发现设备异常问题及时修复,保障监控等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

三、增加第二十一条“监管仓库应建立杂质检验全程记录制度。

要在杂质检验室安装视频设备,监控视频必须覆盖杂质检验作业全景,确保杂质检验全部过程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监控记录保存时间要超过3个月以上”。

四、增加第二十七条“资格认定机关和交易市场应加强仓库监控、杂质检验等设备配置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监管仓库存在设备配置和使用不当等问题时,应提出整改意见。

监管仓库应立即整改”。

五、第三十条“监管仓库的违规行为包括”中的第(十四)部分修改为:“不配合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2017新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要求

2017新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要求

2017新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要求少数名民族可以享受哪些加分的政策,新疆的少数民族有哪些加分政策值得关注的地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新疆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新疆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2015年1月1日之前,在高中阶段已经取得以下相关项目奖项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49.根据《教育部关于同意上海等4个省(区、市)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备案的通知》(教学函〔2015〕6号)精神,继续保留以下加分项目:(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仅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仅以自治区民政厅核准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回族考生(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其高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5)凡参加汉语言统考并报汉语言招生计划或民考汉招生计划的维吾尔、哈萨克、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锡伯、乌孜别克、塔塔尔、达斡尔、藏、俄罗斯十一个民族的考生(以下称“民考汉”)(以地、州、市招生办公室审核的名单为准),在录取时分别按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照顾:父母双方均为上述民族者,加50分;父母一方为上述民族者,加10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新发改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委研究制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0〕1146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22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安排的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初步设计,是指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是工程招标、施工图设计、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归口管理,实行分级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国家和自治区对初步设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新发改收费[2007]1836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183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教材价格,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642号)文件中规定的价格测算中小学教材,各年级具体教材价格见附件。

鉴于2007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已于5月底完成了征订工作,8月初课本已送至学校的实际情况,2007年秋季学期,对已征订的教学用书可按自治区2004年规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

2008年春季以后的课本费按现行“一费制”收费标准执行。

二、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杂费中取消爱国科普教育和体检费,需体检时根据检查项目按新计价费〔2004〕1032号文件执行。

三、杂费标准。

各地、州、市执行的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杂费收费标准仍按自治区批转的收费标准执行,其它于本通知相抵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其它未尽事宜,仍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及乌鲁木齐地区“一费制”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384号)和《关于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有关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新计价费〔2004〕147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照本通知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1.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兵团发展改革委、教育局: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城镇中小学生午休管理和课后(非工作时间)托管费。

学校必须提供固定场所,设有专门床位和配备管理人员,各地(州、市)可按每生每学期200元的最高标准,坚持“自愿、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托管费具体收费标准。

2.对设有“一卡通”的中小学校,首次免费向住宿学生发放“一卡通”,丢失、损坏等补发按实际工本费计收。

3.对设有“校徽”的中小学校,首次免费向学生发放,丢失、损坏等补发按实际工本费计收。

4.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可以收费的项目。

(二)中小学校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代收住宿学生伙食费,按自愿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
【发文字号】新教财[2012]270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10.14
【实施日期】2012.1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

(新教财〔2012〕27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各地、州、市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卫医发〔2008〕37号),实现自治区中小学生的体检信息化管理,经过三年的工作运行,原
有收费标准已不适应自治区中小学生体检工作的需要。

现公布调整后的《自治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价格标准的通知》(新教财〔2009〕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自治区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学籍及成绩管理办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学籍及成绩管理办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学籍及成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少数民族预科生是学校正式在籍的全日制学生,在学籍管理上执行《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学校其它适用于在籍学生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我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学制为一年。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招生、成绩管理及升入本科后的专业分配,少数民族预科班的日常教学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

第四条少数民族预科班的课程设置,按照“加强基础、兼顾专业”的原则,分设文科和理科两个方向。

主要开设汉语文、数学、外语等课程。

少数民族预科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预科班所在学院根据教育部要求制定。

第五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实行统一考核制度。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均为考试,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六条预科生在预科阶段学习成绩及学籍管理执行如下规定:1.预科生在预科学习期间考试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录,不享受特殊照顾;2.预科学生结业时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四门者,直接降至下一年预科,或申请转入下一年级蒙古语授课班;不及者,只能升入原录取专业本科阶段学习,不及格的课程将折成学分带入本科阶段,学生需要重修,并与以后其他不及格课程累计。

转入蒙古语授课班学习的预科生,不及格课程不带入本科阶段。

预科期间只能降级一次,降级二次者按退学处理。

第七条入学前已确定专业的预科班原则上不允许转到其它专业,如需转专业,转专业人数不得超过原班人数的20%,转专业者将不再享受预科生相关成绩照顾政策。

第八条预科结业学生,按学校分配专业的通知到相关学院报到。

执行当届本科新生班的教学计划,按新生课程表上课。

第九条预科生升入本科后及交换生、蒙古语授课生的成绩管理执行以下规定:1.高中阶段蒙古语授课班预科生升入原录取专业汉授本科学习后,实行单独授课考试,不享受特殊照顾;若与汉语授课班用同一试卷考试的课程及格线为50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全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全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全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7•【字号】新发改收费[2009]2366号•【施行日期】2009.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全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9]2366号)新疆艺术学院,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乌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新疆艺术学院《关于增加艺术类预科学费收费的请示》(新艺院[2009]32号)收悉。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02]6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少数民族预科学生指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普通招收的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学生。

除艺术类专业以外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教委《关于调整2000年自治区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28号)和《关于调整2000年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0]29号)文件中同等学历文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自治区原物价局、教委《关于1998年自治区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8]27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由于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戏剧专业的特殊要求,少数民族预科学生不仅需要学习汉语言,还需要增加部分基础专业课程。

因此,上述专业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阶段学费标准为:本科学生按4500元/生.学年收取;专科学生按3500元/生.学年收取;中专学生按2000元/生.学年收取。

三、民办教育学历学校向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学生预科阶段收取的学费标准按上述规定可在上浮20%以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新教双[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语言文字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教双〔2010〕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为了促进全区双语教学工作协调、健康、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下半年起,在全区启动并推广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汉语拼音缩写为MHK,简称民族汉考)。

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双语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汉语拼音缩写为MHK,以下简称“民族汉考”)是在第二语言教学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我国少数民族学习汉语的特点,专门测试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汉语学习者汉语水平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

为促进全区双语教学协调健康发展,提高我区各少数民族汉语水平,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优秀人才,经研究,决定在我区推广民族汉考。

为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试对象母语非汉语的我区各少数民族汉语学习者。

二、考试方式民族汉考主要考查考生实际运用汉语进行交际的能力,考查考生运用汉语工具完成生活、学习、工作和社会交往任务的能力。

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包括听力理解、阅读理解和书面表达三个部分。

笔试和口试分开进行,口试采用计算机人机对话的形式进行。

考试实行统一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并统一颁发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新发改收费〔2018〕854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8〕854号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乌鲁木齐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我区相关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放开我区民办教育、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机动车号牌安装等服务价格审批权限。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一)民办学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83号),对民办高等教育、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民办幼儿园、民办社会化培训服务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二)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服务价格。

由社会培训机构投资建设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收取“考试场地模拟训练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未实行改制的事业单位等机动车考试中心的“考试场地模拟训练费”收费审批权限,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号牌安装等服务价格。

对机动车检测机构、二手车交易市场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车辆业务延伸服务中提供机动车辆安装号牌、喷字、喷放大号、拓印(发动机号、车架号)、证件资料复印费等未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发文字号】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1.21【实施日期】201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新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2004年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计法规〔2004〕531号)。

该办法有力推动了我区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业主对物业服务也有新的更高的需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需要加以充实、完善。

为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4年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收费指导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的备案制度等,并加强对本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二、各地应认真贯彻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积极宣传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4.28•【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委):为了继续做好我区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工作,我厅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工作的意见》(新党厅字[2004]10号)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3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规定》为基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04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规定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坚持“面向全区,机会均等;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现结合实际,对内地新疆高中班2004年的招生工作作如下规定:一、组织机构:自治区教育厅党组领导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工作,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的各项具体工作。

各地、州、市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办公室负责做好招生的前期准备、宣传和动员工作;按照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的要求,组织报名、考试、并根据自治区提供的考生有关信息组织体检和建立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等工作;协助处理遗留问题和日常联络等工作。

二、报名: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经所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办公室报名。

(一)报名资格1、思想品德合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自觉维护民族团结,遵纪守法。

2023年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

2023年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

2023年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根据国家教育部的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发展,加强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支持和帮扶,2023年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正式启动。

本次招生计划旨在通过选拔和培养优秀的少数民族学生,为其提供更多的教育机会和发展空间,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落实民族团结教育政策,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

一、招生定位少数民族预科班主要面向少数民族籍贯的初中毕业生,旨在为他们提供更加专业化、个性化的学习支持和成长指导。

同时也欢迎其他具有少数民族背景的优秀学子报名参加。

专业的师资队伍和优质的教育资源将为他们打下扎实的学习基础,助力他们更好地适应高中学习生活,并为未来步入大学做好更充分的准备。

二、招生对象1.热爱学习,成绩优异的少数民族学生,初中成绩良好,综合素质较高。

2.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学科竞赛成绩者。

3.希望通过预科班培养和提高自身学业水平和素质的少数民族学生。

三、招生计划我校将招收少数民族籍贯的学生60名,其他少数民族背景的学生30名。

共计招收90名学生。

四、招生时间2023年3月至4月,届时将在学校网站、教育局指定的宣传媒体等发布招生公告,欢迎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参加。

五、招生流程1.报名: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填写完整的报名表格,并提供相关学习成绩和获奖证书等材料。

2.资格审核:招生办公室将对报名学生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和资格评定。

3.入围考试:通过资格审核的学生将参加笔试和面试等入围考试,测试其综合素质和学习能力。

4.录取:招生办公室将根据入围考试的成绩和面试情况,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

六、教学安排1.课程设置:少数民族预科班将提供多元化的学科教学和素质教育,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科学等专业课程,以及音乐、美术、体育等综合素质拓展课程。

2.师资支持:专业的师资团队将为学生提供个性化辅导和教学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和问题。

3.学习指导:少数民族预科班将为学生提供规范化的学习指导和生活管理,培养他们的学习自觉和生活能力。

少数民族学生大学录取政策有哪些

少数民族学生大学录取政策有哪些

少数民族学生大学录取政策有哪些在我国,为了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大学录取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更多的机会,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首先,少数民族预科班政策是其中一项重要举措。

少数民族预科班主要是面向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录取分数通常会低于普通本科录取分数线。

预科班的学制一般为一年,学生在预科班学习期间,主要学习语文、数学、英语等基础课程,以及一些与专业相关的基础知识。

经过一年的预科学习,学生通过考核后,可以升入本科院校进行正式的本科学习。

其次,加分政策也是少数民族学生大学录取中的常见方式。

在高考中,少数民族考生通常可以获得一定的加分。

加分的幅度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而有所差异。

例如,在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加分幅度可能会相对较大;而对于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也会有所倾斜。

加分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少数民族学生在教育资源、文化背景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差距,使他们在高考竞争中能够有更公平的机会。

另外,专项招生计划也是为少数民族学生提供的重要录取途径。

比如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等,会专门划出一定的招生名额给少数民族学生。

这些专项计划通常会针对贫困地区、边疆地区等教育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为那里的少数民族学生提供更多上大学的机会。

在高校招生录取中,对于少数民族语言考生也有相应的政策照顾。

有些少数民族学生在高考中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考试,高校在录取时会充分考虑这一情况,为他们提供适当的便利和支持。

除了以上这些政策,还有一些高校会在招生时对少数民族学生进行单独录取。

这些高校会根据自身的招生计划和少数民族学生的报考情况,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进行择优录取。

少数民族学生大学录取政策的实施,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它有助于促进教育公平。

我国各民族之间在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通过这些政策,可以让少数民族学生获得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缩小与其他民族在教育水平上的差距,从而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共同发展。

新疆内地高中班政策

新疆内地高中班政策

新疆内地高中班政策简介新疆是我国的一个自治区,位于西北部,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

为了促进民族团结和教育公平,新疆内地高中班政策被制定出台。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介绍新疆内地高中班政策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背景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文化传统。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不同民族之间的差异,教育资源在新疆地区存在不均衡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共同发展,新疆内地高中班政策应运而生。

内容1. 内容概述新疆内地高中班政策是指在新疆自治区范围内设立一些招收不同民族学生的高中班级。

这些班级旨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并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2. 招生对象新疆内地高中班政策的招生对象是在新疆自治区内的各民族学生,包括汉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等等。

通过这一政策,不同民族的学生有机会接受优质的教育,并且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

3. 招生标准新疆内地高中班政策并没有对招生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但通常会考虑学生的成绩、素质和家庭背景等因素。

此外,该政策也鼓励招收具有少数民族背景的优秀学生,以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

4. 教育资源配置为了保证新疆内地高中班政策的顺利实施,政府将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

这包括增加教师数量、提供更好的教育设施和教材等。

同时,政府还将鼓励优秀教师到新疆地区任教,并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支持。

5. 教育内容新疆内地高中班所开设的课程内容与其他地区基本相同,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

同时,为了促进民族团结和文化交流,新疆内地高中班也会增加一些与新疆地区特色相关的选修课程,如维吾尔语、哈萨克语等。

6. 师资培养为了保证新疆内地高中班的教育质量,政府将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

通过提供专业的培训课程和资源,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此外,政府还将鼓励优秀教师到新疆地区任教,并提供相应的奖励和支持。

影响新疆内地高中班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民族团结和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8年第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3.06
•【字号】2018年第4号
•【施行日期】2018.03.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8年第4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精神,深入推进自治区“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函〔2017〕142号)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2017年10月底前制定的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清理,共清理出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1252件,其中:继续有效的546件(详见附件1),废止或失效的706件(详见附件2)。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附件: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放管服”改革规范性文件目录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废止或失效的“放管服”改革规范性文件目录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档案【发文字号】新档发[2008]26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7.15【实施日期】2008.07.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档发〔2008〕26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档案局、计委、经贸委,各地(州、市)、县(市、区)档案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自治区区直各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规范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本实施细则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自治区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以下简称项目档案)是指从重大建设项目的提出、审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生产准备到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重大建设项目竣工后,均应组织档案的专项验收。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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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全区少数民族
预科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新发改收费[2009]2366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9.17
【实施日期】2009.09.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全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标准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09]2366号)
新疆艺术学院,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乌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新疆艺术学院《关于增加艺术类预科学费收费的请示》(新艺院[2009]32号)收悉。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政发[2002]63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民[200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学费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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