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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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任务指令制度

一、为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支队、大队(科)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的消防监督检查。

符合《安徽省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和《安徽省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消防监督检查,适用本制度。

三、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落实支队、大队(科)、公安派出所三级管理的原则。

支队应当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支队、大队(科)分工管辖的消防监督检查单位、场所;大队(科)应当提请主管公安机关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公安派出所分工管辖的消防监督检查单位、场所,不得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授权给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四、支队、大队(科)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消防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抽查频次应当高于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由支队、大队(科)组织实施。总队可以根据需要统一组织检查。

五、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当由支队、大队(科)消防监督工作例会研究确定,并经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被检查单位、场所可以分行业或者地区并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被检查单位数量应当根据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的数量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量化标准确定。被检查单位应当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为主,兼顾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与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应当按2:1的比例确定。

在一个消防监督检查循环周期内,不得漏查任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不宜对同一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连续安排检查三次及三次以上。

支队、大队(科)至少于每年6月份前制订一次下半年、12月份前制订一次次年上半年的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被检查单位的数量、名称以及实施检查的时间,并逐级上报备案。不得一次确定全年被消防监督检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根据需要,支队、大队(科)负责人可以指令消防监督检查任务。不得由其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随意安排、指定被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场所。

六、消防监督检查应当认真组织、严格实施,由支队、大队(科)主要负责人负责。

组织检查时,可以集中统一安排检查,也可以分组进行,每组人数应当为2人或者2人以上,明确检查负责人。集中统一检查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跟踪报道。

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下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

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组织检查前,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告形式预先告知被检查单位、场所的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督促被检查单位、场所自查和整改。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应当以支队、大队(科)名义公开在当地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公告。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或者随机进行。

对在夜间经营和节假日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应当依照《错时制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进行。

八、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了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是否变更,是否符合规定;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车道、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定;

(四)消防设施运行、消火栓状况以及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六)电气、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健全;

(八)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九、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计划和指令依法检查,符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有关要求,并进行登记和记录。

对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履行执法程序。

判定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执行。对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整改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当按规定程序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十、消防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互联网、报纸、广播、电视等方式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应当通过主流媒体定期公布。

十一、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适时召开消防监督工作例会,认真进行梳理,总结经验教训。对于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倾向性的问题和重要经验教训,应当及时研究制定对策和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广典型经验。

十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情况,应当进行明察暗访和考核督查。

总队每年、支队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督查。考评采取打分制,通过查阅消防监督检查计划、方案、台帐、法律文书以及到被检查单位实地检查等方法进行督查考评。

十三、考评结果与评优争先挂钩,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对随意检查、应该公告而未公告、公告后不查漏查、重大火灾隐患不立案、应当给予处罚的而未处罚、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不规范等予以批评纠正,对因履行消防监督检查

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进行责任倒查并追究相应责任。

十四、支队、大队(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总结。

总结内容包括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情况,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经验和做法,主要建议和需要采取的对策措施等。

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应当及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

十五、消防监督检查实行最低工作量制度。

支队防火监督处和大队(科)的消防监督人员,每组每周按1个以上抽查工作日,每个抽查工作日平均检查2个单位,1个月按4周计算,每组每年应当有48个抽查工作日,抽查单位不少于96个。

消防监督单位工作量,以每组监督抽查工作量为基准,乘以支队或县(市、区)消防大队(科)的消防监督人员的组数,确定每年抽查单位的。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组数,按每2人一组计算,设有建审、火灾调查科的支队防火监督处,专职从事建审、火灾调查的消防监督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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