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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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几年的摸索和实践,赣州市城区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有了较大的改进。根据2001年赣市办字[2001]129号和赣市府字[2004]51号文件精神,对城区章江、贡江和赣江(赣州段)实行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后,改变了城区河道过去乱采滥挖、非法采砂的局面,维护了城区河道行洪和水上交通安全。截至今年4月30日,上一轮的城区河道采砂权出让的使用权满期。为进一步做好城区河道第三轮采砂权拍卖工作,特制定城区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和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城区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的精神,严格拍卖程序、严格投标资质、严格中标和经营,进一步加强城区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稳定城区砂石市场,美化城市环境,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使城区河道第三轮采砂权拍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河道采砂权拍卖区域、期限和原则

1、区域:为便于管理,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区域按城区章江、贡江、赣江(赣州段)三个河段划分,其中:

⑴章江河道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马坳与南康市交界处以下至赣州大桥上游200米处河段;

⑵贡江河道为章贡区水东镇七里村与赣县章贡村交界处以下(以界碑为界)至章、贡两江汇合口处河段;

⑶赣江(赣州段)河道为章、贡两江汇合口处至赣县湖江小良口与万安县交界处河段内规划的五个可采区(省管河道须请示省水利厅授权委托)。

以上各拍卖河段,均不包含法定和规定的禁采区。

2、经营期限:两年。

3、原则:

⑴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⑵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

⑶有利于城区的河道及河道采砂管理,有利于水上交通安全及港航管理;

⑷有利于城区河道秩序和砂石市场经营秩序以及砂石销售价格的稳定;

⑸城区河道采砂权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具有依法规范采砂生产经营的能力;

⑹竞买人能够提供平稳交接的措施方案,保持采砂市场的正常供应和价格平稳,采砂买受区域内实行采砂户现有总数控制,实行年度采砂总定额控制;

⑺采砂权公开拍卖范围分城区章江、贡江、赣江(赣州段)三个标段,买受人只限一个标段买受,不得重复买受;

⑻为防止市场垄断,允许各地砂石自由流通,易地销售,不得人为阻挠和干预,三段买受人不得合为一家经营,否则,一经查实,即终止合同,一切经济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⑼砂石的销售限价为:河砂不高于15元/m3,河石不高于29元/m3.

三、工作安排

1、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城区河道砂石资源进行勘测评估和对城区河道采砂权公开拍卖期限内河砂石的需求量进行调查测算。牵头单位:市水文局。协助单位:市水利局等。(3月21日提交评估报告)

2、制定针对采砂权拍卖过程中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况的应对措施。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协助单位:市招标投标中心、市矿产局、市港航管理处、市航务分局。(3月22日提交)

3、起草公开拍卖方案。提出拍卖的原则、竞拍人条件、拍卖具体实施组织单位及要求等。同时,向省水利厅上报请示将赣江赣州河段河道采砂权拍卖委托我市组织实施材料。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协助单位:市矿产局、市招标投标中心、市港航管理处、市航务分局、市法制办。(3月22日完成)

4、商议公开拍卖的有关工作。牵头单位:招标投标中心。协助单位:市水利局、市矿产局、市国资委、市港航处、市航务分局。(3月22日前完成)

5、起草拍卖公告及相关公开拍卖文本,及时在媒体公告。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招标投标中心。责任单位:市矿产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港航处、市航务分局。(3月23日完成)

6、起草与买受人的管理合同,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报经市政府批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协助单位:市法制办、市招投标中心、市矿产局、市港航处、市航务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委、市安全生产监督局。(3月23日以前)

7、委托拍卖行实施公开拍卖。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招标投标中心。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矿产局、市工商局、市港航处、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公证处。(4月23日完成)

8、市招标投标中心向社会公告三个标段的买受人。(4月25日前)

9、拍卖完成后,买受人按要求及时按拍卖的最后成交价足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并由市财政局核准公开拍卖过程所发生的费用。(4月底)

10、公开拍卖后,买受人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理合同;合同生效后,与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证照。(4月底)

11、5月1日买受人正式接管市城区河道采砂权;市直有关单位加强对拍卖河段的正常监管。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矿产局、市航务分局、市港航处、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

四、拍卖后的管理

⑴价格管理

买受人应保持城区河道砂石市场销售价格的稳定,接受市物价部门的监管。当市政府有特别要求时,买受人应按市政府要求,对市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砂石按成本价供应,政府不采取任何形式予以补贴;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拖欠国家税费、规费的,有关职能部门可依法进行查处,直至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2、税费管理

买受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必须依法先办理相关许可证,合法经营,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按国家规定另行缴纳各项税费。市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合理征收有关税费,不得乱收费。

3、对河道采砂权的管理

买受人取得河道采砂权后不得出售、转让、转租、转包或设为抵押。一经发现,终止合同。

4、对河道采砂的管理

⑴河道砂石资源限量开采,采砂船只限量准入。未经河道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新增砂场及采砂船;砂场和采砂船应证照齐全,严禁无证采砂和超范围采砂。

⑵有关涉河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各采砂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河道畅通及河道内建筑物、构筑物及水利设施的安全,如发现不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情节恶劣的要依法查处。

五、第三轮采砂权拍卖经费概算

有关开支待完成公开拍卖后,由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市财政局核准,从公开拍卖成交费中支付。主要支出项目有:

1、由于城区砂石资源的多少及砂石市场需求量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采砂权公开拍卖标的科学、合理、准确。因此,一是对城区河道砂石可采区的砂石资源进行勘测评估;二是对城区砂石市场需求量进行调查测算。为使勘测评估和调查测算的数据具有公正性、权威性,领导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市水文局进行勘测、评估。勘测评估和市场需求调查测算经费预算需22万元,由市财政核定并拨付。

2、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所需资料费、会务费等工作经费。

3、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买受人实施采砂权平稳过渡执法所需费用。

4、邀请省厅领导或专家到拍卖现场指导的接待费用(因赣江段为省管河道)。

5、其它必须的不可预见费用。

六、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轮公开拍卖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市政府设立“赣州市城区河道采砂权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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