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新办法)简释

合集下载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第一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你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相关问题的请示(晋汇发[2009]2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一次性结汇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银行可凭企业的结汇申请和书面支付命令(外债资金结汇须审核外汇局出具的结汇核准件),将结汇的人民币资金转经该企业的人民币账户暂时过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最终收款人”该规定不仅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提出了审核要求,同时也要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和外债结汇业务时应提交相应单证和将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及时支付。

二、该企业将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长期滞留在人民币账户,私自改变外汇用途,违反了《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按照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使用外汇行为。

三、关于对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处理,鉴于2008年8月5日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措施,比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措施相对较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41号),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你分局应当按照2008年8月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英文)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英文)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the RMB Settlement Business Relating 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第一章总则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n the RMB Bank Settlement Account (issued by PBOC order [2003] No.5)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ules in order to expand the use of RMB in cross-border trades and investment and to regulate the RMB settlement business of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Banks) relating 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Article 2 These measures shall apply to the Banks' RMB settlement business relating to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 临商银行杯”山东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有奖问答试题 答案

“ 临商银行杯”山东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有奖问答试题 答案

“临商银行杯”山东省跨境人民币业务知识有奖问答试题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栖霞市联社蛇窝泊信用社李晓明注:标题为红颜色为不确定项一、填空题(请将空格处的正确内容填写到答题卡上。

每空2分,共10分)1.2.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出口报关单和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等资料及凭证。

3.至货物出口后210 天时,企业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的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关资料。

4.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5.外商投资企业到注册地以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人人民币境外借款业务时,需首先到注册地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办理人民币境外借款异地开户备案。

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写在答题卡上,每题2分,共40分)6.国内能够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地区范围是( A )A.全国B.上海、深圳、山东C.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办理地区D.河南、陕西、安徽等省份仍不能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但这些省份的企业可以到山东等开办业务的省份来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

7.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B )的核准。

A.工商管理局B.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C.外汇管理局D.中国人民银行8.以下(D )人民币结算业务是企业可以直接去银行办理的。

A.进口人民币结算B.服务贸易收支的人民币结算C.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汇出D.以上都是9.出口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D )调整一次。

A.每月B.每季C.每半年D.每年10.出口重点监管企业不得办理下列哪些业务?( C )A.出口人民币预收货款B.进口人民币预付货款C.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D.借用人民币外债11.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接到机构或个人办理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申请时,应首先为其开立相关人民币( A ),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所涉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民币对内直接投资合规性信息和账户信息A.一般存款账户B.专用存款账户C.特殊存款账户D.基本存款账户12.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说法不正确的是(C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银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银行、企业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应遵循市场原则,尊重企业自主选择,确保结算安全、高效、便捷。

第二章试点范围与条件第四条试点地区应具备良好的经济金融环境,跨境贸易活跃,且有意愿参与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企业。

第五条参与试点的银行应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确保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合规性。

第六条参与试点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具备一定的跨境贸易规模。

第三章业务流程与管理第七条银行应建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专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真实性审核、资金收付管理等。

第八条企业在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应向银行提供真实、完整的贸易背景资料,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第九条银行应加强对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合规性第十条银行和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评估、监控和控制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风险。

第十一条银行应定期对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监管,确保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三条银行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披露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在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时,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必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结算方式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和企业,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后实施。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1. 引言为了规范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操作流程,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相关主体,包括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以及相关金融机构。

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定义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是指外国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将资金投入到中国境内企业,形成对中国企业的持续投资,并进行相关业务活动。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包括境外直接投资、境内外汇借款、股权转让等。

3.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与审批3.1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进行外汇业务前,需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并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应在注册登记后的一定期限内办理外汇业务备案手续。

3.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材料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申请外汇业务时,应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计划书•资金来源证明•相关许可证明等金融机构应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进行审查。

3.3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审批程序金融机构在收到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申请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风险评估: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资金汇出申请:根据项目的风险等级和资金用途,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资金的汇出。

•最终审批:根据初审和风险评估结果,作出最终审批决定。

4.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流程4.1 外汇资金汇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完成外汇业务备案后,可将外汇资金汇入中国境内。

操作流程如下:1.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供外汇资金的来源证明和汇款指令。

2.金融机构核实外汇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金的汇入手续,并将资金划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外汇账户。

4.2 外汇资金汇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情况下,可将境内外汇资金汇出。

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20120614

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20120614

银发[2012]165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

)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登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境外投资者是否已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已经开立的,不得再为其开立。

三、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再投资”字样。

境外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再投资资金。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业务办理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文代字:银发年份:2012文号:16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者应当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

)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一般存款账户。

二、一个境外投资者在境内只能开立一个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前期费用”字样。

境外投资者如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前期费用。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银行将境外投资者开立的用于前期费用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备时,应当在“备注”最前面注明“前期费用”字样。

银行在为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登录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该境外投资者是否已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已经开立的,不得再为其开立。

三、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账户名称为存款人名称加“再投资”字样。

境外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再投资资金。

该账户的使用应当参照境外机构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中经外汇局办理货币出资权益确认(或经银行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的外汇资本金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同时,外商投资企业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资本金。

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企业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企业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内原币划转以及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和境内再投资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培训资料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培训资料
其中涉及:投资、减资、利润分配、再投资、 股权转让、并购、境外借款等。
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为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处室为“跨境人民币业务 部”。
报送管理要求
涉及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境内外机构, 需选择一家结算银行作为主报告银行。 报送信息包括: 企业信息报送(开户机构) 合规审核报送(贸金部) 账户信息报送(开户机构) 收付信息报送(开户机构)
资本金专 户
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 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 商务部网站,验证该企业是 否通过商务部备案。
并购款专 户 股权转让 专户
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并购和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 ,可依法使用,账户的境内 使用信息无需报人民币跨境 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外债资金 一般户
1、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2、可以偿还国内外贷款。 3、除支付工资、差旅费、备用金等意外,不可划转 至境内同名人民币存款账户。
原则上通过原借款结算银行 还本付息。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其他资金划转要求: 1、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的, 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 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2、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 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在审 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 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3、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 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费用 账户性质 专户 账户名称 存款人名称 加“前期费 用” 境外投资者 无 申请人 开户资料特别说明 个数限制 1个 备注 如为境外自然人,也可开立。 1、境外投资者因人民币利润分配 、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 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 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而 开立的账户。 2、如为境外自然人,也可开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01.07•【文号】•【施行日期】198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管理规定(1989年1月7日发布)为促进利用外资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的管理,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协助外商投资企业平衡外汇收支,根据《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做如下规定:一、凡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二)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三)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三、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一)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二)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三)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外汇管理部门按年度审批企业的申请,应对企业以外币计价销售其产品的金额、数量、品名、期限做出规定,并核定企业以外币计价销售产品的年度数额。

五、凡属需在异地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收取外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抄送各有关分局,并报总局备案。

六、凡经批准以外币计价结算的产品,其价格一般应参考同类出口商品的离岸价或同类进口商品的到岸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

七、凡属下列情况者,一般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一)企业违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销或返销责任,不按期达到国产化程度的;(二)属国家不鼓励投资的企业或产品。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新办法)简释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新办法)简释
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46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新办法)简释
7)人民币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
业务——款项处理
资金再使用情况
审核资料/要求
境外
1)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
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
境外
2)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
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
境内
3)因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
7)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
1、3、5)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4)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
5)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方股东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
6)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当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时,中方股东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7.03•【文号】银发[2009]212号•【施行日期】2009.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十六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附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6.17•【文号】汇发[2002]59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3年5月13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监管效率,便利企业投资资金运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段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为保证此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是指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

即外汇局根据相关条件,将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核准权授予符合条件的银行,由银行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内的外汇资金。

资本金帐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须经外汇局核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银行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授权申请:(一)具备经营结售汇业务资格且近三年资本项目结售汇业务无重大违规记录;(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帐户限额管理具有完善的控制措施;(三)有完善的资本金结汇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四)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保证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资本金结汇统计监测数据及业务中发生的异常情况。

[外汇管理新规定]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

[外汇管理新规定]2022年外汇管理新规定

[外汇管理新规定]2022 年外汇管理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 5 万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时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时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个人时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时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 ;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者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时常项目外汇账户。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01.06•【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境内机构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便利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内登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实施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办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应当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

在办理有关境外直接投资核准时,境内机构应当明确拟用人民币投资的金额。

第五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或未发生过前期费用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递交以下材料,办理前期费用汇出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一)书面申请书;(二)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或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资申请文件复印件;(三)境内机构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应当在收到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3天内完成相关信息登记手续。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办法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办法

外商直接投资管理办法一、概述办法主要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准入、变更、退出和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旨在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一个公平、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

二、准入条件1. 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者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选择与中国的产业发展方向相一致的项目进行投资。

2. 投资者具备合法资格外国投资者应当依法成立、合法运营,并具备与投资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

3. 投资项目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投资项目不得侵犯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危害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4. 符合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规定根据国家的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规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必须不在清单中的受限领域。

三、投资程序外商直接投资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批、登记、备案等环节。

1. 申请外商投资者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投资申请,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合作方式、投资金额等。

2. 审批相关部门将对投资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投资的合法性、与产业政策的一致性等。

3. 登记外商投资者在取得投资审批批复后,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获取企业登记证书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4. 备案根据相关规定,外商投资者还需要将投资项目备案,包括投资的规模、资金来源、投资计划等。

办法规定了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制度,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运营、监督和退出等方面。

1. 运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运营,履行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协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包括经营活动的合规性、财务状况的监测、信息披露的要求等。

3. 退出机制外商投资者有权依法撤回或转让其投资,但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1. 平等待遇原则对外商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歧视。

外商投资者的外汇收支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进行,保护外商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银行、各外商投资企业、各会计师事务所:随着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开展,外商投资企业(下称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的情况不断增多,部分企业因注册币种为外币,款项汇入及验资时需进行人民币与注册币种之间汇率折算的情况也不断增多。

为便利银行、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操作,避免因汇率折算差异导致企业注册资本金流入数、验资报告数据、外汇局直接投资系统数据不吻合,影响企业后续业务的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境外投资方以跨境人民币汇入注册资本金额时,参考汇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人民币与注册币种之间的折算,境内银行按惯例以入账日汇率中间价核准境外投资方可流入的资本金金额。

如银行入账日为节假日,则汇率的日期为入账日之前最接近入账日的日期。

二、人民币资本金入账后,企业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银行询证,银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函。

会计师事务所向银行询证后可直接出具验资报告,而无需到外汇局询证。

三、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时,一般按银行入账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注册币种与人民币的折算。

如果投资方汇款时按当时汇率中间价折算足额汇入注册资本,而因汇率波动导致入账日人民币折成外币注册资本不足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按汇款日汇率中间价进行人民币与注册资本的折算。

四、出具验资报告后,请会计师事务所凭验资报告到外汇局办理核对及录入手续。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例:某企业于2012.4.6(即入账日为2012.4.6)汇入人民币123,456.78元,其注册币种为港元,则其人民币折成港元的金额为123,456.78/0.81232 =151,980.4757(港元),最后经四舍五入折成注册资本的金额为151,980.48港元(注意:计算过程中不要四舍五入,最后结果才四舍五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2)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支付要求:
支付命令函;
资金用途说明;
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
4、6)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4)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再投资人民币资金。
5)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被并购境内企业的方股东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
6)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当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时,中方股东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
7)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
1、3、5)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新办法)简释
涉及法规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新办法);
适用范围
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适用对象
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
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资金需存入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
境内
4)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
7)人民币贷款合同,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
业务——款项处理
资金再使用情况
审核资料/要求
境外
1)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
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
境外
2)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
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
境内
3)因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
新法内容
业务——账户开立及管理
账户类型及开立要求
账户类型
办理要求
1)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2)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前存放项目前期费用资金;外商企业成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原路退回或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
3)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适用于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境内依法以人民币开展投资业务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