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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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说明书更改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说明书更改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说明书更改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11•【文号】国食药监械[2004]55号•【施行日期】200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6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28日)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说明书更改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械[2004]55号)医疗器械注册后,说明书发生更改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其委找单位应向医疗器械注册审批部门提出更改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指的医疗器械,为已注册的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和进口医疗器械。

二、本公告所指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说明书更改,为不涉及技术性变化的说明书更改。

涉及技术性变化的说明书更改,非本公告涉及范围,需按相应规定办理。

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说明书发生变化的,填写“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受理部门递交申请。

相关文件至少包括:1.申报注册时所提交说明书的复本;2.更改备案的说明书;3.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4.注册产品标准修改单(仅限于说明书更改内容涉及修标时);5.关于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四、若在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申请中同时涉及说明书更改,说明书更改备案材料,可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变更同时申报。

五、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备案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通知,即视为生效。

如接到通知,须按通知要求办理。

附件: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备案申请表(试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附件:受理号:_____________医疗器械说明书更改备案申请表(试用)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表说明1.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报送资料,并在所附资料项后面的括号内划“√”。

粮食加工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粮食加工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之《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关于印发小麦粉等1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的通知(2005年1月17日国质检监〔2005〕15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

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

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小麦→清理(筛选,去石,磁选等)→水分调节(包括润麦,配麦)→研磨(磨粉机,松粉机,清粉机)→筛理(平筛,高方筛)→成品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小麦的清理,研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的添加。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小麦粉中过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

2.小麦粉中灰分超标。

3.含砂量超标。

4.磁性金属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小麦粉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

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9版共58页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9版共58页

2010年第88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第 1 页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1. 总则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第 2 页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502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502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xx审查细则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之《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4年12月23日国质检监〔2004〕557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葡萄酒、果酒是指以葡萄、各种水果或浆果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饮料酒。

葡萄酒及果酒的申证单元为1个:葡萄酒及果酒。

主要品种有葡萄酒、山葡萄酒、苹果酒、山楂酒等。

以浸泡或者蒸馏工艺生产的果酒不纳入发证范围。

葡萄酒或果酒的生产企业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获证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加工灌装);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原酒加工、不进行灌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上注明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原酒);只进行葡萄酒或果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加工灌装),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葡萄酒及果酒(加工灌装)。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葡萄酒及果酒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2.原酒加工的基本生产流程原料→破碎(压榨)→发酵→分离→贮存(澄清处理)→原酒3.加工灌装的基本生产流程原酒→澄清处理→调配→除菌→灌装→成品(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材料的质量。

2.发酵与贮存过程的控制。

3.稳定性处理。

4.调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2.以调配酒冒充发酵酒。

3.葡萄汁或果汁含量不足。

4.微生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生产场所绿化带不宜种植有飞絮和有浓郁气味的植物。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原酒加工企业应具备原料加工、酿酒、贮酒、仓库等场所,加工灌装企业应具备贮酒、调酒、灌装、仓库等场所。

国家相关资质要求

国家相关资质要求
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
关于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
1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等22类产品(见附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已经结束
2
热轧带肋钢筋等8类产品(见附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已经结束
3
眼镜等7类产品(见附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已经完成(05.6.22更新)
4
油锯等8类产品(见附件)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已经结束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产品目录
7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8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对应HS编码
9
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详细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10
部分医疗器械产品实施注册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11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07.4.18(现行所有需3C产品目录)
3
关于不再对轧钢辊等14类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品行业
相关规定
实施QS产品目录
1
第二批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产品目录
2
关于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须持证生产的公告
3
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4
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第一批)
5
关于印发《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通知》
6
关于开展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7
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
8
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审查工作的通知
省级质检部门发放QS证书目录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全文-文档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之《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关于印发小麦粉等1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的通知(2005年1月17日国质检监〔2005〕15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小麦粉产品包括所有以小麦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小麦粉产品,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

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和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

其申证单元为1个,即小麦粉。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及品种,即小麦粉(通用,专用)。

获得专用小麦粉生产许可证的,其范围可以覆盖通用小麦粉。

小麦粉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小麦→ 清理(筛选,去石,磁选等)→ 水分调节(包括润麦,配麦)→研磨(磨粉机,松粉机,清粉机)→ 筛理(平筛,高方筛)→成品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小麦的清理,研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的添加。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小麦粉中过量使用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

2.小麦粉中灰分超标。

3.含砂量超标。

4.磁性金属物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小麦粉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

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年第88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1、总则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

包括:审核资料、审查现场、检验食品。

3、使用要求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涉及食品生产许可的主要法律法规①食品安全法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79号令⑤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129号令)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⑦各类产品审查细则4、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4.1申请受理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组成审查组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申请工作量。

确定申请组长和成员。

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制定审查计划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

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

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细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现予印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一步优化许可流程,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8月9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统称食品)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使用地方特色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开展生产许可审查的,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四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受理权限,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应当种类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的份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确保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申请人申请许可的情况。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汇总)关于发布《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加强对边销茶的监管,保证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用茶安全,总局对《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了修订,重点明确了对边销茶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要求。

同时,根据相应国家标准发布和修改情况,总局组织对肉制品、黄酒和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了修改,并以细则修改单的形式发布。

现将《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肉制品、黄酒、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修改单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1.《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2号)3.《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2号)4.《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监管体系,将28大类食品的所有品种全部纳入食品质量安全市场管理,完成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的全覆盖。

按照2006年食品监管工作的部署,总局组织制定和修订了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见附件),现印发你们。

审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 其他粮食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3. 食用油脂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4. 食用动物油脂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5. 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6.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7.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8.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9.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10.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11. 方便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12. 罐头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2006版)13. 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14. 速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15. 薯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16. 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17. 含茶制品和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18. 其他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19. 蔬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0. 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1.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2. 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3. 其他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4. 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5. 淀粉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26. 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印发糕点等7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科学地规划和指导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28大类食品中的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料、酱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9•【文号】全许办[2005]45号•【施行日期】20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81号――关于发布《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5〕45号)二00五年九月目录1 总则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3 企业取得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申请和受理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6 产品抽样与检验7 审定与发证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9 收费办法10 附则附件1 产品的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附件3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附件4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附件5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附件6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抽样规则附件7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附件8 抽样单附件9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食用化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食用化工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用化工产品。

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23•【文号】国质检监[2004]557号•【施行日期】2004.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先后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26日)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27日)修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深入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食品安全关,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食品、蛋制品、可可制品、焙炒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13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为此,总局制定了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3.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4.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5.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6.酱腌菜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7.蜜饯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8.炒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9.蛋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0.可可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1.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2.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3.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1: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果制品是指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乳制品、可可液块、可可粉、可可脂、类可可脂、代可可脂、食品添加剂等为原料,按照一定工艺加工而成的各种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30•【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关于公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的公告行政规范性文件《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9月30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30日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

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

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0.2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证照分离”改革决策部署,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称《通则(2022版)》)。

《通则(2022版)》是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范许可审查工作、统一许可审查标准的重要技术规范文件。

《通则(2022版)》全面总结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针对各地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出现的新问题,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新要求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简化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程序,严格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要求,夯实了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通则(2022版)》共5章39条,包含5个附件。

在适用范围和使用原则方面,明确了《通则(2022版)》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规定了《通则(2022版)》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在申请材料审查方面,规定了申请材料应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或纸质方式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明确了对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对申请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的申请材料审查要求分别作出了规定。

在现场核查方面,明确了需要组织现场核查的各种情形,规定了现场核查人员具体要求及其职责分工,规定了现场核查程序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要求,对现场核查项目及其评分规则进一步细化明确。

0601饮料产品审查细则

0601饮料产品审查细则

0601饮料产品审查细则《关于公布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单的通知》(2009年1月14日国质检食监函〔2009〕19号)《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 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治理的饮料产品是指通过定量包装的,供直截了当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的,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不包括饮用药品。

包括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和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专门用途饮料类、咖啡饮料类、植物饮料类(非果蔬类的)、风味饮料类及其他饮料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治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为7个申证单元,即瓶(桶)装饮用水类;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产品品种,如: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洁水、其他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类、茶饮料类、果汁及蔬菜汁类、蛋白饮料类、固体饮料类、其他饮料类]。

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不编号为0601。

瓶(桶)装饮用水类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畴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治理的瓶(桶)装饮用水类是指密封于塑料、玻璃等容器中可直截了当饮用的水。

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洁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

二、差不多生产流程及关键操纵环节(一)差不多生产流程。

1. 饮用纯洁水及矿物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去离子净化(离子交换、反渗透、蒸馏及其他加工方法)(适用于饮用纯洁水)→配料(适用于矿物质水)→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2. 饮用天然矿泉水及其他包装饮用水的生产工艺。

水源水→粗滤→精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二)关键操纵环节。

水源、管道及设备等的爱护及清洗消毒;瓶(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杀菌设施的操纵和杀菌成效的监测;纯洁水生产去离子净化设备操纵和净化程度的监测;灌装车间环境卫生和洁净度的操纵;包装瓶(桶)及盖的质量操纵;消毒剂选择和使用;饮用矿物质水生产中,矿物质的添加量操纵;操作人员的卫生治理等。

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00517121004)

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00517121004)

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来源于:1、《关于印发小麦粉等1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订)的通知》(2005年1月17日国质检监〔2005〕15号)2、《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年9月26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之《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

大米申证单元为1个,即大米。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大米。

分装企业应单独注明。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102。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稻谷→筛选(溜筛,振动筛,高速除稗筛)→去石→磁选(磁栏,永磁滚筒)→砻谷→谷糙分离→碾米→成品包装(二)关键控制环节。

稻谷的清理,碾米,成品整理。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黄粒米超标。

2.水分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

大米生产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流程的要求。

企业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

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和人员通行。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

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生产区域(原料库、成品库、加工车间等)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筛选清理设备(溜筛,振动筛,高速除稗筛等);2.比重去石机;3.磁选设备(磁栏,永磁滚筒等);4.砻谷机;5.碾米机;6. 米筛(白米溜筛,平面回转筛等);7.包装设备;8. 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斗式提升机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GB 1354-86《大米标准》;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稻谷应符合国家稻谷标准(GB1350-1999)的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0.02.23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20.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20年第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进行修订,现予公布。

自2020年3月1日起,《食品生产许可证》中“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按照新修订《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2月23日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注:1.“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2.新修订发布的审查细则与目录表中分类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审查细则规定为准。

3.按照“其他食品”类别申请生产新食品原料的,其标注名称应与国家卫生和健康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名称一致。

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关于发布《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6年6 月27 日国质检食监函〔 2006〕462 号)之《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 2 号)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5 年 9月 26 日国质检监函〔 2005〕776 号)之《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 1 号)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 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4 年 12 月 23 日国质检监〔 2004〕 557 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黄酒产品是指以稻米、黍米、玉米、小米、小麦等为主要原料,经蒸煮、加曲(或部分酶制剂和酵母)、糖化、发酵、压榨、过滤、煎酒、贮存、勾兑等工艺生产的酿造酒。

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 v/v )小于 24%( v/v )。

申证单元为 1 个,即黄酒。

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黄酒。

只进行黄酒加工灌装,不进行原酒加工的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为黄酒(加工灌装)。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1504。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米浸米蒸饭落缸(罐)糖化发酵压榨调色曲、酒药、酒母、水成品黄酒灌装封口酒杀菌过滤勾兑陈化贮存煎酒酒坛清洗杀菌容器清洗消毒加工灌装的基本流程为:原酒→勾兑→过滤→酒杀菌→灌装封口→成品黄酒容器清洗消毒(二)关键控制环节。

1.发酵过程的时间和温度控制。

2.酒的勾兑配方控制。

3.容器清洗控制。

4.成品酒杀菌温度和杀菌时间的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成品酸败问题。

2.成品感官及主要质量指标不合格。

3.成品中有异物残留。

4.成品微生物超标,以及出现浑浊等问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黄酒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检验室和成品库。

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关于发布《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和部分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2006年6月27日国质检食监函〔2006〕462号)之《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4年12月23日国质检监〔2004〕557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焙炒咖啡是指以咖啡豆为原料,经清理、调配、焙炒、冷却、磨粉等工艺制成的食品。

包括:焙炒咖啡豆、咖啡粉。

申证单元为1个,即焙炒咖啡。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焙炒咖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1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1. 焙炒咖啡豆2. 咖啡粉(二)关键控制环节。

1.咖啡豆在焙炒过程中时间和温度控制。

2.包装材料的选择和包装过程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咖啡焙炒过程中时间和温度设置不合理造成质量指标下降。

2.产品存储和包装不当造成咖啡风味下降和产生不愉快气味。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焙炒咖啡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和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检验室。

生产车间内的加工间和包装间应隔离(仅适用于加工和包装过程不连续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虽连续但包装在非密闭条件下进行)。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筛选设备;2.焙炒及冷却设备;3.磨粉设备(仅适用于咖啡粉);4.包装设备(封口机、生产日期加注装置、计量称重装置等)。

分装企业应具备磨粉设备(有粉碎工艺要求适用)和包装设备(封口机、生产日期加注装置、计量称重装置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NY/T 605-2006《焙炒咖啡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企业生产焙炒咖啡的咖啡豆应符合NY/T604-2006《生咖啡》的规定。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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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肉制品、乳制品、糖、罐头、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茶叶、水产加工品12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

现将审查细则修改单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各细则修改单,应随相应标准的实施一同实施。

在审查过程中,标准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按原审查细则进行检验;标准实施日期后生产的食品按修改后的审查细则进行检验,并按新发布的标准进行判定。

特此通知。

附件: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肉制品、乳制品、糖、罐头、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茶叶、水产加工品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小麦粉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用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代替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小麦粉质量检验项目表(通用小麦粉) 中:增加“铅(Pb)”、“无机砷(以As计)”作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小麦粉质量检验项目表(专用小麦粉)中:增加“铅(Pb)”、“无机砷(以As 计)”作为*号检验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用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代替GB2715-81《粮食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大米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增加“铅(Pb)”、“无机砷(以As计)”作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用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代替GB2716-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13103-91《色拉油卫生标准》和GB 15197-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删除“羰基价”检验项目;增加“铅(Pb)”作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将检验项目名称“砷”改为“无机砷(以As 计)”。

九、其他要求将第(三)项内容改为:“(三)红花籽油其发证检验项目按照(GB2716-2005)《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按照标准进行判定”。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国家标准”栏内,用GB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代替以下4个标准:GB2730-1981《广式腊肉卫生标准》、GB2731-1988《火腿卫生标准》、GB2732-1988《板鸭(咸鸭)卫生标准》、GB10147-1988《香肠(腊肠)香肚卫生标准》;用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代替以下6个标准:GB2725.1-94《肉灌肠卫生标准》、GB2726-1996《酱卤肉类卫生标准》、GB2727-1994《烧烤肉卫生标准》、GB2729-1994《肉松卫生标准》、GB13101-1991《西式蒸煮、烟熏火腿卫生标准》、GB16327-1996《肉干、肉脯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一)腌腊肉类制品。

1. 咸肉类将“注:依据GB2732、SB/T10294和GB2760等”改为:“注:依据GB2730、SB/T10294和GB2760等”。

2. 腊肉类删除:“食盐”检验项目。

3. 中国腊肠类将检验项目“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序号7)改为“食品添加剂(山梨酸、苯甲酸、胭脂红)”;将“注:依据GB10147、SB/T10003、SB/T10278和GB2760等”改为“注:依据GB2730、SB/T10003、SB/T10278和GB2760等”4. 中国火腿类将“注:依据GB2731、GB18357、GB19088和GB2760等”改为“注:依据GB2730、GB18357、GB19088和GB2760等”。

(二)酱卤肉类制品。

1. 白煮肉类、酱卤肉类将“注:依据GB2726、GB2728和GB2760等”改为“注:依据GB2726和GB2760等”。

2. 肉松类和肉干类将“注:依据GB2729、GB16327、SB/T10281、SB/T10282和GB2760等;肉干的水分和微生物指标按GB16327执行。

”改为“注:依据GB2726、SB/T10281、SB/T10282和GB2760等”。

(三)熏烧烤肉类制品。

将“注:依据GB2727、GB16327、SB/T10283和GB2760等;肉脯的水分和微生物指标按GB16327执行。

”改为“注:依据GB2726、SB/T10283和GB2760等。

”(四)熏煮香肠火腿类制品。

1. 熏煮香肠类将“注:依据GB2725.1、SB10251、SB/T10279和GB2760等”改成“注:依据GB2726、SB10251、SB/T10279和GB2760等”2. 熏煮火腿类将“注:依据GB13101、SB/T10280和GB2760等”改成“注:依据GB2726、SB/T10280和GB2760等”《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改单(第1号)《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增加GB19644-2005《乳粉卫生标准》、GB19645-2005《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GB19646-2005《奶油、稀奶油卫生标准》、GB13102-2005《炼乳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巴氏杀菌乳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增加“铅”、“无机砷”项目作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灭菌乳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增加“铅”、“无机砷”作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增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作为发证、监督和出厂检验项目。

删除“微生物”项目。

乳粉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增加“无机砷”作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删除“铜”、“硝酸盐”、“霉菌”和“酵母”检验项目。

奶油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增加“铅”、“六六六”、“DDT”作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增加“霉菌”作为发证、监督和出厂检验项目。

炼乳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增加“无机砷”作为*号项目和发证、出厂检验项目;删除“硝酸盐”、“亚硝酸盐”、“铜”和“商业无菌”检验项目。

《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糖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用GB13104-2005《食糖卫生标准》代替GB13104-1991《白糖卫生标准》和GB14964-1994《赤砂糖卫生标准》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三)赤砂糖删除:“3. 旋光仪”七、检验项目修改后的检验项目表如下:糖质量检验项目表注:在冰糖(单晶、多晶)带☆的检验项目中,企业可根据生产情况选择一项或一项以上作为出厂检验项目。

标签具体要求为:产品名称、级别、净含量、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产品标准号《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三、必备生产资源(二)必备生产设备:增加“压缩饼干成型设备:辊印或辊切成型机、压缩机等。

”四、产品相关标准将此部分内容修改为:“GB7100-2003《饼干卫生标准》;QB/T1253-2005《饼干通用技术条件》;QB/T1254-2005《饼干试验方法》;QB/T1433.1-2005《饼干酥性饼干》;QB/T1433.2-2005 《饼干韧性饼干》;QB/T1433.3-2005《饼干发酵饼干》;QB/T1433.4-2005《饼干压缩饼干》;QB/T1433.5-2005《饼干曲奇饼干》;QB/T1433.6-2005《饼干夹心饼干》;QB/T1433.7-2005《饼干威化饼干》;QB/T1433.8-2005《饼干蛋圆饼干》;QB/T1433.9-2005《饼干蛋卷和煎饼》;QB/T1433.10-2005《饼干装饰饼干》;QB/T1433.11-2005《饼干水泡饼干》;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七、检验项目将饼干质量检验项目表修改为:2. 装饰饼干的检验项目按照饼干单片相应品种的要求检验。

《罐头食品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罐头食品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用GB 13100-2005《肉类罐头卫生标准》代替GB 13100-1991《肉类罐头卫生标准》;用GB 14939-2005《鱼类罐头卫生标准》代替“GB 14939-1994《鱼类罐头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鱼类罐头增加:组胺(仅适用于鲐鱼罐头)、无机砷、甲基汞、锌、镉、多氯联苯(仅适用于海水鱼罐头)检验项目作为*号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鱼类罐头取消“总汞”和“铜”项目;肉类罐头增加:无机砷、锌、镉项目作为*号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肉类罐头取消“铜”检验项目。

《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用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代替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一)检验项目在表1中增加“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葡萄球菌)”项目,作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将表2下方的文字说明“……参照表1、表2、的项目确定。

”改为“参照表1、表2的项目确定,其中苹果酒和山楂酒要检展青霉素,并作为发证检验和监督检验的项目。

”《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啤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用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代替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将“(十二)恒温水浴锅:控制精度±5℃”改为“(十二)恒温水浴锅:控制精度±0.5℃”。

七、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一)发证检验项目啤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中删除“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毒B1”、“N —二甲基亚硝胺”项目。

增加“甲醛”,“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均为*号项目和发证、监督检验项目。

啤酒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中“二氧化碳”检验项目备注栏中增加“大桶包装的鲜啤酒可不检此项目”。

(二)项目分类1、缺陷项目删除“二氧化硫残留量”、“黄曲霉毒素B1”、“N—二甲基亚硝胺”,增加“甲醛”和“肠道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

《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黄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条款及其内容如下:四、产品相关标准用GB2758-2005《发酵酒卫生标准》代替GB2758-1981《发酵酒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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