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报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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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电中心统计工作总结范本(2篇)

2024年广电中心统计工作总结范本(2篇)

2024年广电中心统计工作总结范本统计工作是广电中心运营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各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归纳,可以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2023年在广电中心的统计工作中,我们注重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以及数据的及时性和实用性。

下面对2023年广电中心的统计工作进行总结如下:一、加强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广电中心的统计工作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因此,我们在2023年注重加强数据收集和整理工作。

首先,我们建立了完善的数据收集机制,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按时、按需提供数据。

同时,我们对数据进行了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把控,加强了对数据来源和采集方法的审查,确保数据的可靠性。

其次,我们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了及时的整理和汇总。

我们制定了统一的数据整理规范,对数据进行分类、归纳和汇总,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同时,我们注重提高数据的可视化呈现效果,采用图表和图像等方式展示数据,提高数据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

二、提高数据分析和应用能力除了数据收集和整理,数据分析和应用也是广电中心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在2023年,我们注重提高数据分析和应用能力,从而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首先,我们加强了数据分析师队伍的培养和建设。

通过组织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数据分析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我们引进了先进的数据分析工具和软件,提高数据分析的效率和准确性。

其次,我们注重发挥数据的应用价值。

通过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挖掘,揭示数据背后的规律和趋势,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我们注重将数据应用于业务流程和管理决策中,通过数据驱动的方式提升广电中心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

三、加强统计报表的编制和发布统计报表是广电中心统计工作的重要成果之一,在2023年,我们注重加强统计报表的编制和发布工作,提高统计报表的实用性和可读性。

首先,我们制定了统一的报表编制规范和流程,确保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同时,我们注重提高报表的可读性和可视化效果,通过使用表格、图表和图像等方式展示数据,提高报表的易读性和易理解性。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_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三条外部电源 (1)第四条供配电系统 (1)第二节直播系统 (2)第五条系统功能 (2)第六条信号源 (2)第七条信源接入模块 (2)第八条信源分配 (2)第九条接收单元 (2)第十条编码 (2)第十一条输出链路 (3)第十二条直播节目单 (3)第三节点播系统 (3)第十三条系统功能 (3)第十四条节目内容库管理模块 (3)第十五条内容编排与管理模块 (3)第十六条节目上下线 (3)第十七条数字版权管理 (4)第十八条迁移分发 (4)第四节轮播系统 (4)第十九条系统功能 (4)第二十条节目迁移 (4)第二十一条节目技审 (4)第二十二条编单软件 (4)第二十三条节目IP流 (5)第二十四条播控软件 (5)第五节外部接口 (5)第二十五条传输链路 (5)第二十六条数据交互及管理控制 (5)第六节 EPG系统 (5)第二十七条系统功能 (5)第二十八条系统性能 (5)第二十九条集成播控平台管理服务器 (5)第三十条EPG模板发布 (6)第三十一条EPG模板安全 (6)第三十二条EPG系统接口 (6)第三十三条边缘EPG系统 (6)第七节业务运营管理系统 (6)第三十四条系统功能 (6)第三十五条系统接口 (6)第三十六条话单服务器 (6)第三十七条第三方系统 (6)第三十八条统计分析 (7)第八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7)第三十九条灾备与应急播出系统 (7)第三章基础支撑平台 (7)第一节网络架构及设备 (7)第四十条网络架构 (7)第四十一条网络设备通用要求 (7)第四十二条核心交换机配置 (7)第四十三条核心交换机性能 (7)第四十四条协议支持 (8)第二节服务器 (8)第四十五条服务器类型 (8)第四十六条数据库服务器 (8)第四十七条关键业务应用服务器 (8)第四十八条其它服务器 (9)第三节存储 (9)第四十九条存储设备类型 (9)第五十条NAS存储服务器 (9)第五十一条磁盘阵列 (9)第四章辅助系统 (9)第一节机房环境 (9)第五十二条机房环境 (9)第五十三条消防设施 (10)第五十四条安全防范 (10)第二节播出及电力、环境监测 (10)第五十五条播出监测 (10)第五十六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10)第三节产品测试系统 (11)第五十七条系统功能 (11)第五十八条产品测试系统设计原则 (11)第五章运维及技术管理 (11)第一节运维管理 (11)第五十九条运行指标 (11)第六十条运维与技术管理制度 (11)第六十一条运维工作流程和设备操作流程 (12)第六十二条维护管理 (12)第六十三条工具、器材和备品备件管理 (13)第六十四条维护器材 (13)第六十五条代维管理 (13)第二节技术管理 (14)第六十六条试播期管理 (14)第六十七条点播节目管理 (14)第六十八条应急预案管理 (14)第六十九条重要保障期管理 (15)第七十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七十一条运行变更管理 (15)第七十二条施工管理 (16)第七十三条事故管理 (16)第七十四条报表管理 (17)第七十五条技术资料管理 (17)第七十六条技术安全管理 (17)第七十七条安全播出检查和考核 (18)第七十八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 (18)第三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七十九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18)第八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19)第八十一条运行监测 (19)第八十二条安全测试 (19)第四节人员管理 (19)第八十三条岗位设置 (19)第八十四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章附则 (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IPTV集成播控平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3.11.02•【文号】广电办发〔2023〕334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广电办发〔2023〕3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广电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反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发展情况,依据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广电总局重新修订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125号),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广播电视统计工作重要性党的十八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先后作出统计核算改革、完善统计体制、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等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推动统计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广播电视统计工作是广播电视科学决策、科学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性、系统性工作。

《制度》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完善了网络视听相关统计指标,增加了应急广播、公共服务等统计内容,反映了行业发展的新变化、新情况。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制度》落地实施,推动广播电视统计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抓好统计调查制度落地实施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健全机制、强化监督,认真学习《制度》,抓好培训和组织实施,确保基层统计人员准确掌握统计指标和统计内容,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季报指标说明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季报指标说明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季报指标说明行政事业单位总收入至本季度末,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之和,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专项拨入资金、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

填报提示:(1)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即上级财政补助收入不记入事业单位总收入中,在填报时应予扣除,以避免重复填报。

(2)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上缴收入,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不计入上缴单位总收入,在填报时应予扣除,避免重复。

财政补助收入至本季度末,从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收入,包括专项资金,不包括发改委安排的预算内基建投资。

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填报提示:(1)上级拨给下级的资金,通过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由财政资金的使用单位填报,转拨的中间单位不填。

(2)由中央或省安排设备方式下达的资金,地市、县级单位不填,由省级统一填报,避免重复。

企业单位总收入至本季度末,企业单位各项收入,包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补助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实际创收收入至本季度末,企业各项实际收入。

扣除财政部门及上级单位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之外的税前各项收入之和。

广告收入至本季度末,广播、电视、报刊、网站、路牌等播出、刊载广告取得的收入。

广播广告收入至本季度末,播出广播节目取得的广告收入。

填报提示:要注意与广基1表中广告时间的衔接,两者应同时有数。

电视广告收入至本季度末,播出电视节目取得的广告收入。

网络媒体广告收入至本季度末,基于互联网网站、计算机客户端、手机客户端等网络媒体取得的广告收入。

其他广告收入至本季度末,除广播广告、电视广告、网络媒体广告之外的广告收入。

有线电视网络收入至本季度末,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机构所有通过有线电视网络经营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填报提示:网络收入增减变化应与用户数的变化相关联。

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收入至本季度末,向有线电视用户提供公共服务电视节目收取的固定的基本维护费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广电发〔2016〕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为保障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现就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有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未经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前5天,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直播前48小时,应将拟直播的具体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0.04.10•【文号】广电办发〔2020〕7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全面反映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情况,依据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广电总局重新修订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准文号:国统制〔2020〕21号),现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统计工作新要求广播电视统计是国家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综合性工作。

广播电视统计数据直接反映人民群众在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客观需求,是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生活满意度的晴雨表。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在数字化、智能化、移动化发展过程中,因技术创新、产业革命和媒体融合不断产生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立高质量发展统计体系精神,增加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相关的统计内容,完善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公共服务事业统计指标,以全面反映广播电视行业改革创新发展情况。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统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全面贯彻《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确保《制度》落地实施。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表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表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表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3.12.28•【文号】广电办发〔2023〕400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表等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3〕4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总局机关有关部门、直属各单位,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中国教育电视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统计工作有关部署,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报送时效,更好地发挥统计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的数据支持和引导作用,现就做好2023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广播电视统计工作重要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先后作出统计核算改革、完善统计体制、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等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推动统计事业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广播电视统计工作是广播电视科学决策、科学管理不可缺少的基础性、系统性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落实《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总局6号令),进一步强化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之间协作,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为各项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按照《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要求,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和单位要不断健全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责任体系,严格执行统计数据逐级汇总审核上报的工作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做好所辖区域、所辖单位的统计报表填报、报告编制、指标解释等的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闽广〔2020〕259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福建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文旅局(广电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委宣传办,省广播影视集团、福建广电网络集团,福建教育电视台: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申报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331号)(详见附件3)要求,每年遴选一批重点产业发展项目进入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

各设区市、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地、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

一、总体要求各单位要认真对照《第二批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申报指南》(详见附件3)提出的申报方向、申报单位、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精心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要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材料齐全、客观、真实。

二、申报方式项目申报采取网络申报和纸质申报并行的方式,网络申报材料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

各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内登录网址:,按要求在线填报有关内容。

申报项目涉及的相关附件,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做到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齐全、数据准确、扫描图像清晰。

申报单位完成在线申报后,应将通过系统生成导出的纸质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后按程序提交。

资料不完整的,取消参评资格。

三、申报材料要求各申报单位应根据国家广电总局通知要求,完整提交以下材料:1.项目库申报书(在线自动生成)。

2.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4.税务登记证。

5.申报前近两个月的缴税付款凭证(含增值税、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公布日期】2020.07.20
•【文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通告〔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7.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通告
〔2020〕10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关于2020年第二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情况的通

根据国家电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广电总局及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2020年第二季度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颁发统计情况予以通告。

2020年度4-6月,全国各类电视剧制作机构共计生产完成并获准发行国产电视剧46部1779集。

根据广电总局以及各省电视剧管理部门的月报备案统计,题材比例情况如下:
现实题材剧目共计33部1240集,分别占总比例的71.74%、69.7%。

其中,当代题材共计30部1190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65.22%、66.89%;现代题材共计3部50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6.52%、2.81%。

历史题材剧目共计11部461集,分别占总比例的23.91%、25.91%。

其中,近
代题材共计6部242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3.04%、13.6%;古代题材共计5部219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10.87%、12.31%。

重大革命题材共计2部78集,分别占总部、集数的4.35%、4.38%。

附件:2020年4-6月全国《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目录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0年7月20日。

关于做好2022年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年报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年报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统计年报的通知,我们需要认真
做好2022年的统计工作。

这项工作对于了解行业发展趋势、制定政策和
规划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统计年报的范围和内容。

统计年报的范围包括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各个领域,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

统计内容包括行业规模、收入、利润、人员情况、技术水平、节目制作等方面的数据。

其次,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统计制度
和流程。

制定统计方案,明确统计指标和数据来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
可比性。

建立统计档案,做好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送工作。

同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最后,我们
需要加强数据的应用和推广。

将统计数据与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相结合,为行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

同时,加强数据的宣传和推广,提
高数据的使用率和影响力。

总之,做好2022年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
听行业统计年报工作,需要全面、准确、及时地收集和整理数据,建立健
全的统计制度和流程,加强数据的应用和推广,为行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1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保障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提升广播电视统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我局起草了《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对三个规定提出反馈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66。

3.通过传真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5月11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19年4月12日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统计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提升广播电视统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含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是指广播电视部门依法调查、搜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统计资料(包括大数据统计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调整对象】本办法适用主体为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从事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关业务活动的各类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

第四条【预算要求】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的年度预算中应当列有必要的统计工作经费。

第五条【信息系统建设】广播电视行业各单位应当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系统,拓展数据采集方式和服务渠道,推进统计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利用,提高广播电视统计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0.04.13•【分类】问答正文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号)。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新闻发言人就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的发布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规章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2005年,广电总局颁布了《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7号),在理顺统计工作机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效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近两年来,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一是按照中央决策部署,机构改革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新职责、新定位更加聚焦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阵地管理,需要相应明确统计工作的管理范围。

二是国务院2017年8月1日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需要根据该条例精神调整相关内容。

三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国家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等多项重要文件,对改革统计体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7号进行修订。

2、问:起草规章的基本思路是什么?答:规章起草过程中,在工作思路上坚持以下三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发挥统计工作在广播电视高质量创新性发展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二是坚持依法统计,建立健全与行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是紧密结合广电总局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广电总局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为规范市场数据统计、发XXX管理工作,开展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及打击数据造假行为等提供法律依据。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下半年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评选结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下半年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评选结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下半年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评选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广电办发〔2020〕351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2020年下半年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评选结果的通知广电办发〔2020〕3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中央直属单位《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为持续加强网络视听精品创作生产,广电总局近期开展了2020年下半年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征选推广工作。

经各中央直属单位和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推荐,广电总局组织专家进行多轮评审,最终评选出15部优秀网络视听作品作为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重点扶持作品。

广电总局将对相关作品进行资金扶持和创作播出指导,扶持资金由广电总局下拨至各省局,各省局负责将资金分发至所属获扶持的单位并负责监督使用。

扶持资金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各省局应当做好跟踪问效工作,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广电总局,并在作品完成创作后向广电总局提交“绩效评估报告”。

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相关内容同时可在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通知公告区中查询。

请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立即向所辖有关单位通报公示内容。

有关单位可就公示内容存在的问题,于12月11日前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反映。

联系电话:************传真:************附件:2020年下半年网络视听节目精品创作传播工程入选作品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2020年12月4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行业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行业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广播影视行业统计管
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7.26
•【文号】
•【施行日期】2003.07.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
加强广播影视行业统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7月26日)
目前广播影视的体制改革正在中央的领导下稳步推进。

面对改革的新形势,为确保广播影视行业统计管理职能的正常行使,有效加强和规范行业统计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广播影视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各部门服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重申并明确: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影视局作为本地区、本行业统计工作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要继续负责本地区及所属单位的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工作。

二、各级广播影视集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广播电影电视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按时将统计报表、数据等上报所
在地方广播影视局,并配合所在地方广播影视局做好临时性统计工作、调查研究分析工作及其它有关统计工作。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做好2019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做好2019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做好2019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公布日期】2020.01.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
正文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做好2019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工作的
通知
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根据《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广播电视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报表工作的通知》(广电办发〔2019〕317号),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纳入全国广播电视统计范围,全面落实广播电视统计“全覆盖”的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持证机构统计年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持证机构。

二、统计数据报送要求
(一)各影视制作机构要高度重视数据填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按广电总局设定的报表如实填报;
(二)财务类数据,必须与本公司2019年度申报纳税情况一致;
(三)按照相关要求,各影视制作机构每年上报统计报表情况,将作为到期换证审核条件之一。

三、报送方法和内容
请各影视制作机构自行登录“广播电视统计信息网上直报管理系统”
()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数据填报。

相关填报内容和注意事项详见操作手册(附件)。

四、报送时间
各机构必须于2020年2月14日前完成在线填报。

联系人: 段怀芮孙黎
电话:0871-******** 65358343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1月15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贯彻落实京政办发〔2020〕5号和7号文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贯彻落实京政办发〔2020〕5号和7号文的实施细则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贯彻落实京政办发〔2020〕5号和7号文的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公布日期】2020.0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贯彻落实京政办发〔2020〕5号和7号文的实施细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优化政务审批服务提倡“网上办事”。

市广播电视局已开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方式,可通过“北京市人民政府-首都之窗”网站(/)“政务服务-部门服务-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或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站(/)“办事服务-办事指南”选择具体申报事项的网上办理入口。

市广播电视局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网上办理渠道畅通、审批及时。

许可证到期延续业务可延后办理。

通过市广播电视局获取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相关许可证,如有效期截止为2020年1月31日至3月31日期间的,到期延续业务可在原办理时间要求基础上顺延2个月内申请办理,顺延期间视为有效许可证。

现场提交材料业务可提前沟通。

需现场提交材料的业务,可选择拨打咨询电话(010)89150042(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或采取网上预受理的方式先行沟通。

如具备推迟办理条件,建议疫情结束后再行办理;如当前确需现场办理,请在办理期间主动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上述举措已于2月6日在市广播电视局网站公布。

线上提交备案审核材料。

疫情防控期间,网络视听备案审核材料全部改为线上提交,电子邮件报送,节目成片通过网盘链接、邮箱附件、加密链接报送。

压缩备案审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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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报表的通知
北京广播电视台,歌华传媒集团,各区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相关单位:
根据广电总局的要求,为确保2020年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年报网上直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报送时效,更好地发挥统计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的数据支持和引导作用,现就广播电视行业统计报表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1.各广播电视统计填报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做出的重大部署,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总局6号令)、《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工作的意义,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牵头负责,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强化部门之间的协作,保质、保量完成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工作。

2.坚决贯彻落实《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文件精神,全面提升统计数据质量。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统计法定义务、主动提供真实情况,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在数据填报过程中要注意表内、表间相关数据的逻辑关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避免漏报、虚报和瞒报。

二、报送范围
北京广播电视台及所属单位、北京歌华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单位、区融媒体中心、局所属事业单位、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等。

三、报送时间
2021年1月31日前通过网上直报系统报送。

四、注意事项
1.实行网上直报必须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统计法》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调查制度》中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对网上直报的统计信息,报送单位应留存法人签署的纸介资料,以备核查。

2.登录系统填报表,请确认报表类型为“2020年年报”。

3.各填报单位应该填报哪些报表是系统按各单位的属性已经限定,没有发生数据的报表,填“0”并保存上报。

但年报中的广基16表《从业人员情况统计年报》、广基17表《服务业财务情况统计年报》、广基18表《服务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不能为空或都为“0”。

4.广基17表《服务业财务情况统计年报》、广基18表《服务业经营情况统计年报》中的所有财务数据都是以“万元”为单位,切记不要照抄财务报表(一般财务报表都以“千元”或“元”为单位)。

所有收入指标都要以财务报表为填报依据。

5.广基4表-47栏电视节目销售额应≤广基18表-25栏广播电视节目销售收入。

6.广基5-1和5-2是影视节目出口和服务贸易出口表,有相关业务按合同填报,没有相关业务的单位不填此表,也不点击保存上报(保持报表状态为未填报)。

7.其他人员、其他收入数据占总人员、总收入数据比例较大的,需要具体分析包括各类什么样的收入,便于了解目前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发展情况,为今后调整报表指标提供参考。

8.广基17表50栏“应付职工薪酬”是指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

9.广基17表51栏和52栏“本年应缴税金”和“本年应缴增值税”指企业全年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指实际缴纳的税金,不含个人所得税)。

10.广基17表61栏“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或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数额,反映企业在本年内实现的盈亏总额。

根据相关会计科目填报。

11.报表填报完毕后,需按附件2《年报说明对比模板》做说明和年度对比,并在直报系统“制度信息打印及文件上传”模块上传年报对比说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后,年报统计报送工作才全部完成。

12.我们将对各单位报送情况进行记录,对拒报、迟报、漏报的单位,我们将依据《统计法》和《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防范和惩治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相关咨询电话
在报表编制、报送过程中,如遇指标解释、填报口径等问题,请与规划发展处(产业促进处)联系。

电话(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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