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房估考试-基本政策与制度高频考点
2020年最新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重点
房地产广告的要求:(1)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2)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3)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4)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5)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6)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7)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8)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9)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10)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11)办理户口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能够为人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办理户口的房地产项目,广告中有关办理户口的内容应当表述清楚、明白,标明有关规定的出处或者相关条件,不得使人产生误解;(12)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13)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房地产广告的内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1)开发企业名称;(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3)预售许可证书号。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教材考点汇总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教材考点汇总建设用地供应政策:(一)建设用地供应的含义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过程。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建设用地的供应方式主要有两大类:有偿使用与行政划拨。
有偿方式又分为三种: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人股与土地使用权租赁。
出让可按形式不同分为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
(二)供地的基本依据与政策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别的项目,有不同的供地政策。
一般分为以下三类:1.国家鼓励类项目:能够供地,甚至要积极供地。
2.国家限制类项目:限制供地。
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划布点、生产水平过剩需总量控制和涉及国防安全、重要国家利益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
凡列入《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属于大量损毁土地资源或以土壤为生产原料的,需要低于国家规定地价出让,出租土地的,按照法律法规限制的其他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其供地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对限制供地项目用地,必须根据建设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实行严格审查,对超过用地标准,违反集约用地原则的,要坚决予以核减用地面积。
因为限制供地项目多为竞争性项目,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对未经国土资源部许可或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向限制供地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可责成地方政府收回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根据相关限制供地条件作出相对应规定。
3.国家禁止类项目:禁止供地。
按照《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禁止提供建设用地的是: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生产方式、产品和工艺所涉及的,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投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建设项目。
凡列入《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的建设用地,在禁止期限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2020年最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摘编
【篇一】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摘编居住区的用地构成:居住区的用地根据不同的功能要求,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
(1)住宅用地:指居住建筑基底占有的用地及其前后左右必须留出的一些空地(住宅日照间距范围内的土地一般都列入居住建筑用地),其中包括通向居住建筑入口的小路、宅旁绿地和杂务院等。
(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各类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建筑物基底占有的用地及其周围的专用地,包括专用地中的通路、场地和绿地等。
(3)道路用地:指居住区范围内的不属于上两项内道路的路面以及小广场、停车场、回车场等。
(4)绿化用地:指居住区内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安排有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游憩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篇二】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摘编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1.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供应土地应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条件,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3.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法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篇三】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摘编房地产合并估价方法:①房地产合并前后价格的计算要客观、准确。
2020年最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汇总
【篇一】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汇总土地所有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一)国有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宪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更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指国家设立市建制的城市,不同于某些法律、法规中的城市含义。
《中国城市统计年鉴》等使用的市区一词,指的是城市行政区划内除市辖县以外的区域,包括城区和郊区。
建制镇既不属于《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所说的城市范畴,也不属于其所说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范畴。
关于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1982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指出:“草案第十条中原来是把镇的土地和农村、城市郊区一律看待的。
全民讨论中有人指出,全国各地情况不同,有些地方镇的建制较大,今后还要发展,实际上是小城市。
因此删去了有关镇的规定。
镇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的范嗣,其规定如下:①城市市区的土地;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教材考点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教材考点现行城镇土地使用制度的基本框架:我国城镇土地使用制度经过改革探索,找到了一种既能维护土地公有制,又有利于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是在不改变城市土地国有的条件下,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挂牌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能够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能够延长,同时按当时市场情况补交地价款。
【篇二】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教材考点房地产法律体系:当前,我国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已取得了显著成绩,该体系的构架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范)等构成。
其中,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法》)。
特别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迈入了法制管理的新时期,为依法管理房地产市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这部法律除确立了我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等主要环节,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十分丰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包括房地产估价行业在内的房地产行业管理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而2021年12月1日实施的《资产评估法》重点规范包括房地产估价在内的各类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从业行为、评估行业组织自律行为和政府监督管理行为。
《资产评估法》实施之前的资产评估,是指财政部门管理的“资产评估”,亦即狭义的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法》实施之后的资产评估不但包括财政部门管理的“资产评估”,还包括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等其他评估领域和评估专业,是广义的资产评估。
2020年最新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重点汇集
【篇一】2020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重点汇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了房地产转让应当符合的条件,规定了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1)达不到下列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投资开发的,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土地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同时规定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作出此项规定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炒卖地皮牟取暴利,并切实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合法请求人的申请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裁定、决定查封、决定限制房地产权利,如查封、限制转移等。
在权利受到限制期间,房地产权利人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根据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决定收回出让或划拨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的决定,在国家依法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之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再行转让土地使用权。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共有房地产,是指房屋的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
共有房地产权利的行使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不能因部分权利人的请求而转让。
(5)权属有争议的。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是指有关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致使该项房地产权属难以确定。
转让该类房地产,可能影响交易的合法性,因此在权属争议解决之前,该项房地产不得转让。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产权登记是国家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的法定手续,未履行该项法律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权利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也不得转让该项房地产。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是指除上述情形之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020年最新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知识点
【篇一】2020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复习知识点业主大会制度:(一)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作为不动产所有权人,不受国籍限制,也不受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属性限制。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对物业和相关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这些权利有些由单个业主享有和行使,有些只能通过业主大会来实现。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有:(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权力机构,是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020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汇总
2020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知识点汇总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物业承接查验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理应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行查验,理应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同时规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理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相关资料。
2021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将相关规定实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增强了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可操作性,明确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一)物业承接查验的概念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实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二)物业承接查验的意义(1)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对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以及档案资料认真清点验收,各方共同确认交接内容和交接结果,有利于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关系,避免矛盾纠纷。
(2)实行物业承接查验制度,能够督促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标准和售房约定,重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对提升建设质量,保障业主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实行物业承接查验制度,能够补充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缺位的弊端,增强物业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衔接,保障展开物业管理的必备条件。
(三)物业承接查验的原则物业承接查验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四)物业承接查验的程序(1)确定物业承接查验方案。
(2)移交相关图纸资料。
现场查验20日前,建设单位理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说明文件等。
物业服务企业理应对建设单位移交资料实行清点和核查。
(3)查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现场查验理应综合使用核对、观察、使用、检测和实验等方法,重点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
2020年最新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备考重点
【篇一】2020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备考重点城乡规划的基本概念: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1989年)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城乡规划中,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篇二】2020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备考重点城镇体系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镇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
它将为政府进行区域性的规划协调提供科学的、行之有效的依据,包括:确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明确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区域,找出引导区域城镇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020年最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备考考点
【篇一】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备考考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一)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
按照服务形式,房地产咨询一般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标准。
书面咨询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标的额大小协商议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及相关信息等咨询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房地产估价服务收费。
房地产估价收费一般按照评估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放开房地产估价收费。
放开房地产估价收费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
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房地产经纪收费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一般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房屋买卖代理收费,一般按成交价格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比例一般为0.5%~3%。
目前,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
一项服务包含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代收代付的税、费也应予以标明。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篇二】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备考考点房地产估价机构:(一)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概念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2020年最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核心考点
【篇一】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核心考点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下列方式:①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l 年;②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③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④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⑤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⑥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上述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篇二】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核心考点征收集体土地的工作程序:严密、可行的工作程序,对于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工作失误、保证工作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一般按照下列工作程序办理:(一)申请用地(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三)审批用地(四)征地实施(五)签发用地证书(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七)建立征收土地档案【篇三】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核心考点室内环境污染的概念及严重性:室内与室外的区别,通俗地说是一墙之隔,墙内称为室内,墙外称为室外。
室内环境和室外环境一样,共同影响房地产的价值。
现在,人们已经逐渐认识到了室内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
其原因主要有:①室内环境是人们接触最频繁、最密切的环境。
②室内环境污染物的种类日益增多。
③室内环境污染物越来越不易扩散。
【篇四】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核心考点室内环境污染的来源:室内环境污染的来源很多。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复习考点集萃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复习考点集萃建设用地的概念: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建设用地利用的结果,基本上是以非生态附着物的形式。
【篇二】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复习考点集萃建设用地的分类:1.建筑物用地。
建筑物是指人们在内实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1)建筑物用地。
建筑物是指人们在内实行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
(2)构筑物用地。
构筑物是指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实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建筑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又统称建筑。
2.按建筑用地的利用方式分类,可分为:(1)商服用地;(2)工矿仓储用地;(3)公共设施用地;(4)公共建筑用地;(5)住宅用地;(6)交通设施用地;(7)水利设施用地;(8)其他建设用地。
3.按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分类,可分为:(1)国有建设用地。
指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铁路、公路、机场、国有企业、港口等国家所有的建设用地。
(2)集体所有建设用地。
包括农民宅基地、乡(镇)村公共设旋、公益事业、乡村办企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
4.按建设用地的用途分类,可分为:(1)非农业建设用地,指一切非农业用途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①城镇、工矿、村庄用地;②交通用地;③乡镇企业、农村作坊、机械化养殖场、采矿区、废石场、垃圾堆场等三类。
(2)农业建设用地,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需要或规定用于农业生产配套工程的用地,如作物的暖房、育秧室、农用水泵房、农用道路等建设所需使用的土地。
5.按建设用地的规模分类,可分为:(1)大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为大型项目实行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
(2)中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确认为中型项目实行建设所需要使用的土地。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核心考点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核心考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是一种以国家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为特点的实物福利性住房制度。
这种住房制度存有着一系列严重弊端和难以克服的矛盾,其根本问题在于不能有效地满足城镇居民的住房需求,不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实行低租金出租的办法,房租低得连住房的维修费也补偿不了,不但年年国家投入住宅建设的大量资金收不回来,还要再拿出一大笔资金用于补贴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所以,对这种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必须实行全面彻底的改革,实现机制转换,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
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探索和试点阶段1978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关于房改的问题。
1980年4月,他更明确地提出了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构想,提出要走住房商品化的道路。
同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正式宣布将实行住宅商品化的政策。
1979年开始实行向居民全价售房的试点,中央拨款给西安、柳州、梧州、南宁四市,建房向居民出售。
1980年试点扩大到50个城市,1981年又扩大到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60多个城市及部分县镇。
1982年开始实行补贴出售住房的试点,即政府、单位、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
1982年先在郑州、常州、四平及沙市四市实行试点。
1984年国务院批准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扩大试点。
截至1985年底,全国共有160个城市和300个县镇实行了补贴售房,共出售住房1093万排㎡。
自1986年以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突破,掀起了第一轮房改热潮。
1986年2月,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的房改工作。
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针对低租金的传统住房制度,提出了以大幅度提租为基本环节的改革思路。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备考考点合辑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备考考点合辑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理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当出现某些不能适合城市经济与杜会发展要求的情况时,就需要实行适当调整和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按照实际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作局部变更。
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并组织实行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发现总体规划的某些基本原则和框架已经不能适合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作出重大变更。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行,并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篇二】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备考考点合辑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概述和原则:房地产交易管理是指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实行指导和监督,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
1988年原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增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城镇房地产交易,包括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租赁、转让、抵押,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其他在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均属房地产交易活动管理的范围,其交易活动应通过交易所实行。
”1994年7月5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则对房地产交易实行了更为明确的立法解释: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三种形式。
房地产交易行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理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篇三】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备考考点合辑房地产抵押的概念:2001年建设部下发《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98号)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2020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考前知识点汇总
2020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考前知识点汇总【篇一】2020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考前知识点汇总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与政策:城乡规划是以促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动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动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的空间布局规划。
它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以图纸和文本为表现形式。
城乡规划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确立后,就具有法规效力,城乡规划区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按照城乡规划实行。
为了增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动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在总结十几年来《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施行的基础上,及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乡规划法》,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在城乡规划中,城市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活动协调实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篇二】2020年房地产经纪人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考前知识点汇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了增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甄选集
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甄选集房地产业基本概念及作用:概念:房地产业是实行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的行业。
归属行业:第三产业特点: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带动性和风险性的产业。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的主要区别是:①建筑业的产品是建筑物,具有物质属性;而房地产的产品即体现物质属性,又体现法律属性,其落脚点在房地产权属。
②建筑业是物质生产部门,属于第二产业;房地产业兼有生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多种性质,属于第三产业。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又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为除特殊领域的建筑产品外,它们的业务对象都是房地产。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房地产业与建筑业往往是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关系,房地产业是房地产开发和建设的甲方,建筑业是乙方;房地产业是策划者、组织者和建设任务的发包者;建筑业是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完成“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的生产任务。
在国民经济中,房地产业的支柱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它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上。
1、基础性土地的开发和利用为人类提供着生存、发展的基础性物质条件。
房地产为人们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是人们从事各种活动的物质基础来源。
房地产既是一种重要的物质劳动产品和物质财富,又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社会资源。
2、先导性房地产业将土地、资金、劳动力和各种社会资源及物质材料通过市场机制积聚起来,对整个市场体系的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包括建筑业在内的广义房地产业的发展,为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等国民经济基本行业的繁荣发展提供着先导性物质条件。
总之,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拉动钢铁、建材及家电家居用品等产业发展举足轻重,对金融业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对于推动居民消费结构升级、改善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篇二】202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制度与政策》考点甄选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存有的缺陷: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按照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得到政府政策扶持的普通住宅。
房地产估价师基本政策与制度高频考点
第一章房地产业第二节城镇住房制度1.我国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是一种以国家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为特点的实物福利性住房制度。
住房改革的目标: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
(P4)2.我国在以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内容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基础上,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并通过棚户区改造等方式,积极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P7)3.廉租住房由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筹集;新建廉租住房,实行土地划拨和税费减免;以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m2以内,保证基本居住功能。
廉租住房保障也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由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的方式。
(P7)4.由政府组织、社会投资建设,实行土地划拨、税费减免、信贷支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m2左右;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满5 年可转让,但应按照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
(P7)5.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
(P8)第二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第一节集体土地征收1.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
(P19)2.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P19)3.征收土地的特点:(1)强制性;(2)给予经济补偿;(3)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
(P19)4.由国务院审批的征地: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 公顷(525 亩)的;其他土地超过70 公顷(1050 亩)的。
(P22)5.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6 至10 倍。
房地产评估师《制度与政策》高频考点
房估《制度与政策》高频考点(第一章)1.改革趋势:(1)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各地区要把廉租住房全部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实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资金使用、统一申请受理、统一运营管理。
(2)发展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是在城镇稳定就业一定年限的首次购房家庭和棚户区改造后扩大住房面积的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当居住一定年限后交易时,需按政府(或单位)与个人的产权比例分享收益;可以涵盖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
2.我国在以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内容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基础上,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并通过棚户区改造等方式,积极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P7)3.廉租住房由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筹集;新建廉租住房,实行土地划拨和税费减免;以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以内,保证基本居住功能。
廉租住房保障也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由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的方式。
(P7)4.住房公积金使用(1)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一定期限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购买国债在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3)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2009年)试点城市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
5.房地产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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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房估考试-基本政策与制度高频考点
第一章房地产业
第二节城镇住房制度
1.我国传统的城镇住房制度是一种以国家统包、无偿分配、低租金、无限期使用为特点的实物福利性住房制度。
住房改革的目标:商品化、市场化、社会化。
(P4)
2.我国在以廉租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要内容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基础上,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并通过棚户区改造等方式,积极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P7)
3.廉租住房由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筹集;新建廉租住房,实行土地划拨和税费减免;以低租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m2以内,保证基本居住功能。
廉租住房保障也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由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自行承租住房的方式。
(P7)
4.由政府组织、社会投资建设,实行土地划拨、税费减免、信贷支持,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m2左右;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满5年可转让,但应按照规定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
(P7)
5.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等。
(P8)
第二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第一节集体土地征收
1.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理由,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
我国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公共利益。
(P19)
2.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P19)
3.征收土地的特点:(1)强制性;(2)给予经济补偿;(3)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
(P19)
4.由国务院审批的征地: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
(P22)
5.土地补偿费的标准为: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P22)
6.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即人均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
但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P24)
7.合理使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由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补助费发放给个人。
(P25)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1.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两种情况:一是土地使用者未如期支付地价款。
土地使用者在签约时应缴地价款的一定比例作为定金,60日内应支付全部地价款,逾期未全部支付地价款的,出让方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是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这是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人,采取的无条件取消其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形式。
(P32)
2.土地闲置的处理: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出
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
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P33)
第四节闲置土地的处理
1.两类闲置土地: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
一年未动工开发。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
投资额不足25%,且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
(P37)
2.其它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情形,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
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P38)
3.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
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
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P38)
4.如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
(P39)
第三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与政策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房屋征收条
例》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P46)
第三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1.房屋征收评估的四大重要事项(P49)项目内容
评估目的(两类)●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
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
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
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
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
调换房屋的价值
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
值评估时点一致
评估对象界定一是在委托书或合同中明确评估对象范围
二是提供征地范围内已经登记的房屋情况和未经登记
建筑的认定、处理结果
评估价值内涵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含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是在评估时点双方自愿交易的金额,不考虑房屋租赁、
抵押、查封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