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合集下载

市政配套是否为契税计税依据税法文件汇总

市政配套是否为契税计税依据税法文件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配套文件——国税函[2009]603号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2011年10月11日)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1、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三亚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资产不实6161万元、负债不实8960万元、收入不实5727万元、成本费用不实9 171万元等会计违规问题,少缴各项税款480万元。

其中:该公司将以前年度排污费、中水费、综合物业费等收入1539万元推迟到2009年确认;将以前年度多结转的土地开发成本在2009年直接冲减,少计2009年主营业务成本3961万元;少计缴契税2264万元(已于检查期间补缴);未按规定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少计2008年本部营业外收入4.03亿元。

三旧改造的涉税问题这里都有答案!

三旧改造的涉税问题这里都有答案!

三旧改造的涉税问题这里都有答案!引言:“三旧”改造是指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升级完善的统称,也称之为城市更新改造。

窃以为前者表述更为准确,因为村庄并不属于城市范围,而且东莞实际存在较多的村庄,甚至某些村的经济指标高于其他县市。

三旧改造是一个复杂的工程。

原有建筑物的基础上更新改造的困难,远远大于空地新建房屋。

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遗留历史问题通常没有常规的现成解决方案和法律依据。

其中涉及的税务问题是无法绕开的议题,直接决定三旧改造是否成功的关键要素。

很多三旧改造项目因为忽视了税收成本,导致三旧改造项目最终亏损。

以下,我们将集中探讨三旧改造过程中的税费问题。

1拆迁主体的土地成本的入账成本三旧改造的税收问题关键是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关键问题是土地的入账成本。

能够解决了土地入帐成本,三旧改造的涉税问题就解决了一半以上。

三旧改造涉及的土地成本的原始成本比较低,通过常规的资产转让方式,将会导致“拿地阶段”的税负较高和资金沉淀问题。

如果以原始成本入帐,将会导致“销售阶段”的巨额土地增值税。

有没有合法途径,既能实现土地溢价入帐,又降低前期费用,还能大幅降低后期税负呢?问题的关键是利用政府征收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

1. 应当尽量使用政府征收模式。

通过政府征收方式,被拆迁主体能享受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的延期缴纳的特殊政策。

拆迁主体能按照土地的公允价值入帐,并作为后期计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成本。

2. 拆迁主体与被拆迁主体不一致。

被拆迁主体自行改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土地溢价将部分无法入帐,导致销售环节承担高额的税费。

被拆迁主体应另外成立公司,以新成立公司作为拆迁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 在拆迁补偿合同要标明土地的出让代价。

拆迁主体应当与被拆迁主体、政府部门在拆迁补偿合同中约定将拆迁补偿款、青苗补助款、市政配套等作为土地出让代价。

在取得当地政府及房产部门、建设部门的支持,同时约定回迁房和公共配套用房不预售,登记价格为市场公允价格,回迁房登记在拆迁主体名下后转移登记在被拆迁人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

契税计征应关注的几个风险点

契税计征应关注的几个风险点

征税类法治平台<新出台的《契税法》,对计税依据、 税收优惠、申报征收、涉税保密等问题 进行了明确,计征契税更加有法可依。

征纳双方在税法执行过程中,要认真理 解政策,避免涉税风险。

配套费及其他费用如何缴纳契契税计征应关注的几个风险点唐功奇0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 知》(财税[2004] 134号,以下简称财税 [2004 ] 134号)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 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包括拆迁补偿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前套费2000万元。

该配套费要不要缴纳契税?根据财税[2004] 134号文件精神, 该公司缴纳的配套费似乎要缴契税。

其实,理解该文件要把握两个关键点: 一是仅指出让国有土地,其它方式取得 土地按《契税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纳售,房屋买卖的行为,应缴纳契税的计 期开发成本等。

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 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 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三)建立健全措施,进一步完善现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税收征管政策1.在税收征管的实践中,做好纳税辅导。

在当前深化“放 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税务机关应以构建和 谐的征纳关系为基本出发点,着力提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 收遵从度,税务机关可以从多层次、多角度地做好非营利性 医疗机构的纳税辅导和宣传。

税收辅导和宣传的重点内容 放在强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税意识,让院长、财务负责人、 会计人员主动承担自己的税收法律责任。

2.实施积极的税务管理,增强纳税意识。

传统观念根深 蒂固,让税务管理难以实施。

长期以来,政府对卫生事业一 直按计划经济的思路进行定位,其核心可以概括为,医疗卫 生行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医疗机 构不属于市场主体范畴,不视为纳税主体。

税务机关就是要 化被动为主动,实施积极的税务征管措施,增强医疗机构纳 税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5-29江苏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1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二、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

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

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三、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

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

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

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财税〔2000〕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
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税〔2000〕14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契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豫财农税字[2000]9 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甲乙单位合作建房契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

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二、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契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的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再转让,需由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者补缴土地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并缴纳契税。

其计税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成交价格缴
纳契税。

因此,《条例》与《细则》规定的计税价格,是对不同纳税人在不同环节缴纳契税的依据,两者并不矛盾。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过 程 中产 生 的 余 热 发 电 业 务不 能 享受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减 计 收 入 的企 业 所 得税 优 惠 政策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 明确 国有 土地使 用权 出让 契税计 税依据 的批复
( 0 9年 1 20 0月 2 7日
经 商财 政 部 。 批 复如 下 : 现
八、 外投资方( 际控制方 ) 境 实 同时 转 让 境 内 或 境 外 多 个 控 股 公
所得税源泉 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国税发 [ 0 9 3号 ) 财 ( 20] 和《
政 部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关 于企 业 重 组 业 务企 业 所 得 税 处理 若 干 问题 的 通 知》 财 税 [ 0 9 5 ( 2 0 ) 9号 )现 就 有 关 问题 通 知 如 下 : ,
( 0 9年 1 20 l 2月 0日 国税函 [ 0 9 6 8号) 20 ]9
六、 境外投资方( 实际控制万 ) 通过滥用组 织形 式等安排间接转 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 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 规避企业所得税纳 税义务的 .主管税务机关层报 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
为 规 范 和 加强 非居 民 企 业 股 权 转 让 所 得企 业 所得 税 管 理 ,依 据 《 华人 民 共和 国企 业 所 得 税 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其 实施 条例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中 及 《


本 通 知 所称 股权 转 让所 得 是 指 非 居 民 企业 转让 中 国居 民 企
司股权 的.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将整体转让合同和涉及本 企业的分部合同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如果没有分部合 同的 , 被转让 股权的中 国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被整体转让的各个控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4.26•【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国有土地出让税费有哪些

国有土地出让税费有哪些

国有土地出让税费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我国,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但是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进行流转的。

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在出让的时候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也就是国有土地出让税费,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税费是由不同的税种构成的,那么国有土地出让税费有哪些呢?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介绍这方面的知识,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进行了解。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三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四)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国土局出让土地给企业,企业在出让给个人要交的税个人要交的税如下:1、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2、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字〔199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土地管理局(厅):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现对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土地出让金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二、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主管机关,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负责填发“缴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

登记单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土地部门),第二联、第三联和第四联土地部门填写后,送交财政部门;第五联代交款通知单,交土地受让方。

四、土地受让方应根据交款通知单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帐号,按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五、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全部付清地价款后,财政部门应为土地受让方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并在登记单第四联和第五联上加盖收讫章。

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四联,退土地部门存档。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受让方所执加盖收讫章后的登记单第五联、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填发土地使用证。

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合同,不予办理土地登记,不发放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转移涉税政策汇总

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转移涉税政策汇总

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转移涉税政策汇总1.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 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0]35 号)规定,应缴税额=三税(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税率。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 号文件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旋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企业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4.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规定: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的余额为应缴纳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因土地使用经被政府征收而取得的补偿款,应并入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5.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二条规定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均属于转移土地权属的范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03•【文号】财税[2004]134号•【施行日期】2004.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八月三日。

三旧改造之三类共九种改造模式

三旧改造之三类共九种改造模式

本指引将我省“三旧”改造分为三类共九种改造模式。

第一大类政府主导模式分为:政府收储、政府统租、综合整治(政府出资)三种模式;第二大类政府和市场方合作模式分为:以毛地出让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实施改造、土地整理两种模式;第三大类市场方主导模式分为:农村集体自改、村企合作、原土地使用权人自改、企业收购改造四种模式。

本指引基于每种模式的典型案例,梳理“三旧”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相关税务处理事项,用于指导“三旧”改造项目的涉税管理。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一大类:政府主导模式1政府收储模式1.1情况描述政府收储模式是指政府征收(含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下同)、收购储备土地并完成拆迁平整后出让,由受让人开发建设的情形,属于比较传统的改造模式。

1.2典型案例(政府征收方式)A市某旧厂房拆除重建改造项目,原厂房用地由政府收回后以公开出让方式引入投资者进行改造。

具体为:一、政府依照城市发展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原厂房用地,并向原厂房权属人(被征收方)支付补偿(货币、土地置换、房产置换等多种补偿方式,包括政府公开出让该宗用地后使用出让收益对原权属人支付的补偿)。

二、经政府委托的施工企业对该土地进行建筑物拆除、土地平整等整理工作后,政府通过公开方式出让土地。

三、某商业地产公司(受让方)竞得土地后,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并将该项目打造成为大型城市商业综合体。

1.3税务事项处理意见1.3.1征收方式收储1.3.1.1被征收方(原权属人)被征收方的厂房用地被政府收回,并取得货币或实物补偿。

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会计经验: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缴纳契税吗

会计经验: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缴纳契税吗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缴纳契税吗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缴纳契税吗
 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土地出让金滞纳金是否需要缴纳契税?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
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
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公司因未按期支付出让金而缴纳给国土资源局的滞纳金,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金,因而不需要缴纳契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
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属于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产生的违约金,不属于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
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20181016每日一税】《契税:土地出让金返还不得扣减契税计税基础》

【20181016每日一税】《契税:土地出让金返还不得扣减契税计税基础》

【20181016每日一税】《契税:土地出让金返还不得扣减契税计税基础》【20181016 每日一税】土地出让金返还不得扣减契税计税基础文/李冼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65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一般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可是政府给予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是否扣减契税的计税基础呢,本文与大家讨论如下。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政策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二、案例解析【案例概况】吉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通过招拍挂拍得工业用地,支付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当地政府给予土地出让金返还2500万元。

当地契税的税率3%。

契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案例解析】吉祥公司契税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呢?观点01:以支付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为契税计税基础。

应纳契税税额=4000*3%=120(万元)。

观点02:以支付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扣除政府土地出金返还2500万元后的实际成交价为契税计税基础。

持该观点的老师认为,吉祥公司虽支付土地出让金4000万元,但当地政府给予土地出让金返还2500万元后,实际购地款为1500万元(=4000-2500)。

因此,吉祥公司购地的契税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应纳契税45万元(=1500*3%)。

城市配套费契税

城市配套费契税

城市配套费契税最近有⼀些⽹友在店铺提问的就是关于城市配套费的相关法规的,这个其实⼀直以来就是需要缴纳契税的,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也是明确的,尤其是以竞价⽅式出让的,接下来就由店铺给各位介绍⼀下城市配套费的相关税费法规等。

城市配套费契税1、契税定义契税是⼟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种税收。

现⾏的《中华⼈民共和国契税暂⾏条例》于1997年10⽉1⽇起施⾏。

在中国境内取得⼟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式:国有⼟地使⽤权出让,⼟地使⽤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2、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使⽤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地使⽤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为取得该⼟地使⽤权⽽⽀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竞价⽅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地出让⾦、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应包括在内。

《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规定,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规定,各省、⾃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各类(市政建设)专项配套费进⾏整顿,将其统⼀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电、⽓、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的专项配套费。

因此,各地征收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应统⼀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以协议⽅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地出让⾦、⼟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付的货币、实物、⽆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协议⽅式出让⼟地,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这⼀规定与《条例》⽆异,同时规定:“成交价格包括配套费等承受者应⽀付的利益。

”注意,凡契税中的“成交价”三字,在《细则》⾥是被明⽂定义了的,成交价=合同价,财政部也不能修改、只能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纳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税率】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应纳税额】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北京土地出让合同契税税率

北京土地出让合同契税税率

北京土地出让合同契税税率一、我国的土地出让的最新契税税率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税率费怎么算?(一)出让方1、营业税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条件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又将上述条件重复规定,这使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未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法定投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认为无效,将发生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8-03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
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