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于欢案”背后涉黑团伙15人获刑 主犯吴学占被判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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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冠县吴学占与苏银霞家族恩怨情仇引爆舆论

聊城冠县吴学占与苏银霞家族恩怨情仇引爆舆论

【民间观察】聊城冠县吴学占与苏银霞家族恩怨情仇引爆舆论文/落魄书生-王中银聊城警方打掉一涉黑团伙,其头目吴学占,诱因乃2016年4月11日,吴学占马仔杜志浩在于西明家讨债时,遭遇于西明儿子砍杀导致一死三伤案件,于欢此行为被聊城司法机构判处无期徒刑。

苏银霞在冠县经营钢材生意,在钢铁寒冬期间,钢铁价格持续下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面临来自借款者、银行、融资租赁公司近2000万的债务纠纷,于欢案发后,当地警方以苏银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控制。

苏银霞丈夫于西明曾在网络发帖控诉吴学占,指使手下进行各种手段逼债,威逼,警方以经济纠纷为由、不受理,于西明还举报吴学占非法集资、放高利贷和暴力讨债,以房地产公司伪装高息揽储,招揽社会闲杂人员进行放高利贷及讨债业务,参与东古城水泵厂拆迁,在冠县人民医院参与医疗纠纷处理,对处理不满人员进行威逼利诱、恐吓,在县城加油站无正规手续、参与交通局查车,东古城医院未中标对施工企业寻衅滋事,操纵冠县敬老院项目,冠县公安局、检察院、县医院、镇政府和其他部门多人在吴学占处高息存钱,充当保护伞,吴学占另一个身份是充当官员打手兼灭火队。

冠县,隶属聊城,位于冀鲁豫三省交界,面积1152平方公里,人口81万,GDP280亿。

冠县,真正有权势的也就几百号人,这里面有三四百名正科级以上干部,然后就是各行各业企业家和老板,然后是几位有头有脸江湖大哥。

吴学占在冠县手眼通天,目前被官方定性为涉黑团伙,这里面的保护伞失效,反黑先反腐。

所谓涉黑团伙,有头目组织者且与正常社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县城是个人情关系社会、各种权力网络之间相互支撑,如果不涉及命案,一般来说,地方政府领导不愿意彻底打黑。

吴学占在冠县是非常有权势面子的人,冠县地处鲁西北,经济文化后发达,地痞混混底层谋生出人头地难,大地痞混混参与赌场、高利贷,小混混当打手,当地武校众多,师兄弟与暴力后盾让县城日益江湖化。

吴学占至少有过武校经历,这个师兄弟资源,让其在县城民间社会非常有权势,毕竟有打手资本和关系人脉。

于欢辱母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于欢辱母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于欢辱母案二审判决书全文
于欢二审结果会怎么判刑?于欢案起源于,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催债队伍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侮辱苏银霞,整理了于欢案二审判决书,欢迎阅读!
于欢二审结果_于欢案二审判决书_于欢二审会怎么判山东高法通报于欢案二审:合议庭已于28日通知双方查阅案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山东高法3月29日消息,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合议庭已于3月28日通知于欢的辩护人,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我院查阅案卷。

山东高法受理“刺杀辱母者”案原告人被告人上诉:正审查案卷山东省公安厅:已派工作组赴当地核查“辱母杀人案”办理情况最高检调查山东“刺死辱母者”案:依法调查警察是否失职渎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对“于欢故意伤害案”依法启动审查调查
聊城"辱母杀人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图片来源于:刑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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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

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于欢的母亲苏银霞的照片哪些有呢?有没有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的照片呢?山东冠县苏银霞于欢案发现场经过细节的图片照片怎么样呢?苏银霞现在怎么样了呢?苏银霞的老公呢?下面是店铺精心为你们整理的关于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_苏银霞于欢案件判决书全文_苏银霞案件细节照片辱母杀人案案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苏银霞于欢案件图照片最近几天一直被这篇《刺死辱母者》刷屏,出于谨慎,我也一直在等待聊城法院的判决书,看到判决书之后,两相对比,心里非常不是滋味。

(图为案件当事人于欢)母亲被人露下体侮辱,是谁谁都气愤!警察究竟有无作为,我们期待的都是真相!下面我将文章与一审判决书中的一些不同罗列出来,往有识之士明眼辨识。

山东辱母杀人案细节对比!一、极端手段刺死辱母者一文中,多次强调涉黑的杜某等人使用极端手段侮辱苏某,在文章中记者这样写道: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

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

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

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

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而在法院一审判决书中涉案人员是这样描述的苏某: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刘某: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他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张某:带胡须的男子就指着苏总就骂,脱裤子并露出生殖器,还说了一些骂人糟蹋人的话?马某:在讨债过程中辱骂和殴打苏某,于欢,后期他们互相推搡起来。

被告人于欢:这个人进来以后就吓唬我妈妈和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阻他.……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扇了我一巴掌。

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处警民警不构成犯罪

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处警民警不构成犯罪

于欢构成防卫过当,处警民警不构成犯罪作者:来源:《新传奇》2017年第23期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

于欢刺伤3人,刺死1人。

今年2月17日,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引发巨大争议。

近日,二审法院还原了本案一些细节,真相水落石出。

然而,本案背后的一些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

二审还原“辱母杀人案”始末在二审中,根据山东高法官微发布的信息将其中的一些细节进行还原。

杀人者于欢,22岁,他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

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元,以及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元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

于是,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21时50分许,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着他们三人。

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

令人发指的是,杜志浩把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露出下身对着苏银霞、于欢等人,离苏银霞最近,并左右摆动。

上诉人于欢一方对此无异议。

被害人一方对暴露生殖器没有异议,但杜志浩(被刺死)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称没有摆动动作。

根据于欢供述和苏银霞等证人证词称:讨债一方还收走于欢和苏银霞手机,向苏银霞弹烟头。

杜志浩像唤狗一样唤于欢:“欢欢,啧啧,欢欢”,并扇打于欢脸颊,揪于欢头发。

杜志浩看到于欢鞋子说:你家还没钱呢,你看你穿的耐克鞋。

遂先后脱下于欢两只鞋子让苏银霞闻。

上诉人一方无异议。

被害人一方称杜志浩拍打于欢脸部力度不大,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殴打。

最终,催债人的这些举动令于欢濒临崩溃。

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才让报警人于秀荣报警。

2016年4月14日22时13分许,一辆警车到达,民警朱秀明带2名辅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

据于欢供述和苏银霞等证人证词称,民警进入接待室询问“谁在打架”?苏银霞说“他们打我兒子”,而杜志浩、郭彦刚则说“没人报警,也没人打架”。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_于欢(3篇)

法律案件案例分析_于欢(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于欢案是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法律案件,发生在2016年。

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于欢,女,24岁,系山东省莱芜市某中学教师。

2016年5月,于欢因不满母亲遭受暴力催债者的侮辱,持刀将对方刺死。

此案迅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了一个典型的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例。

二、案件经过2015年6月,于欢的母亲苏某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向当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万元。

借款到期后,苏某未能按时还款,导致该公司派出催债人员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到苏某家中催收债务。

在催收过程中,刘某某、赵某某等人对苏某进行了言语侮辱、殴打,甚至强迫苏某脱掉衣服。

苏某不堪忍受,报警求助。

然而,警方赶到现场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行为。

在警方离开后,刘某某、赵某某等人继续对苏某进行侮辱和殴打。

此时,于欢手持一把水果刀冲进现场,将刘某某刺死。

随后,于欢被警方抓获。

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对于欢的行为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三、案件审理于欢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五年。

一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虽然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但鉴于其母亲遭受暴力侮辱的严重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一审法院决定对于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二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但鉴于其防卫动机的正当性,以及于欢在防卫过程中所表现出的防卫紧迫性,再审法院决定维持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

四、案例分析1. 防卫权与正当防卫于欢案中,于欢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是本案的核心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于欢的母亲苏某遭受暴力侮辱和殴打,于欢持刀将刘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于欢案刑事辩护词范文

于欢案刑事辩护词范文

于欢案刑事辩护词范文他曾八次前往北京,向最高法院报告于欢的案件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刺杀母亲羞辱人》一文引发公众对“玉环案”的关注。

媒体和公众对高利贷事件中母亲侮辱的细节和判决结果进行了超过80亿次的网络点击转发,成为“现象案”根据我们的报道,在Huan诉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案件发生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郭林等三名检察官为公诉人,组成特别组办理此案。

郭林一行全面查阅了案卷。

对上诉人余桓进行了4次讯问,讯问了苏银霞等21名主要证人和受害者,收集了调查实验记录、电话记录等30余份材料,并听取了法医学、专家学者的意见。

他曾8次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审案情况,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

最后,在欢案二审现场,郭林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不仅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了详细论证,而且对检察官的思路和司法机关的办案方式进行了理性的阐释。

公民行使辩护权的限制及司法与舆论关系的辩证分析。

通过近10个小时的庭审,郭林和专案组运用证据还原了玉环案的事实,客观公正地再现了案件的真实过程,并根据法理和法理分析了案件性质和法律适用情况。

对于类似于欢案等一批社会焦点案件,郭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坦言:“融媒体时代,信息传播加速,很难控制其发展方向。

每一步都要考虑,做出这个决定的时候,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反响,要引导舆论向正面发展。

”“这样的现象级事件,以前从未发生过,关注程度太高,时间快,范围广。

我们在办案的时候,太快了不行,查不清楚;太慢了也不行,无法满足公众对真相的需求。

”“舆情只能靠真相平息,如果事情没搞清楚,轻易下结论,反而适得其反。

”“遥控”指挥吴学占涉黑案公诉工作于欢案背后,还牵出吴学占涉黑组织。

《方圆》杂志的报道中载明:2018年4月,与于欢案相关联的“聊城吴学占等人涉黑案”开庭,郭琳全程指导。

开庭审理前,郭琳与公诉组制定出庭预案,逐字逐句修改出庭意见。

庭审持续了4天,每天都到很晚,最晚的一次甚至到了凌晨。

【辱母案后续】深度解析!

【辱母案后续】深度解析!

【辱母案后续】深度解析!{引子}从身家数千万女企业家到“失信执行人”如果不是因为借了高利贷,被11个催债人用极端的方式侮辱,今年48岁的苏银霞在山东冠县一定是个小有名气的女企业家。

据苏银霞的姑姐于秀荣讲述,苏银霞早年曾养过猪,也曾去新疆轧棉花。

这些经历,都符合一名山东农村妇女的性格,只要能赚钱养家,再脏再累的活都能干。

直到十几年前,苏银霞去南方打工,发现做汽车配件可以赚钱,便回到山东老家,用全部积蓄开厂子,做起了汽车刹车片。

工商注册的信息显示,苏银霞创办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8日。

公司注册资金几经变更,由最初的518万元,增长到1亿元。

而股东出资信息显示,苏银霞认缴金额为5000万元,实缴额1780.46万元。

在一个经济不甚发达的北方县城,注册资金达1亿元的企业不会太多,而身家数千万的苏银霞在当地知名度也不小。

但如今,苏银霞已经三度被法院列入失信人被执行名单。

“挣了钱就投进去”是野心也是无奈苏银霞创业之初,当时的钢铁市场并不算景气。

数据显示,2009年3月末,国内市场钢材价格指数97.59,比上年3月末142.31点,下跌44.72,降幅31.42%。

不过,山东源大工贸在苏银霞的经营下,还是赚了些钱。

当时的苏银霞一心想把厂子做大做强,用于秀荣的说法就是:“挣了钱就投进去,挣了钱就投进去”。

记者在网上也搜索到,2012年-2013年间,山东源大工贸发布过多条招聘信息,招聘对象从司机、厨师到文员、会计,应有尽有。

另一方面,该公司招收的车工、机械维修、锻造工,月薪为3000-4500元,这一工资水平在当地并不算低。

可见,当时的源大工贸经营状况良好。

经过扩张,山东源大工贸从一个小作坊成立了公司,并把厂子搬进了当地工业园。

在冠县工业园内,源大工贸占地120亩,有独立的办公楼和生产车间。

同时,公司年生产轴承钢坯1万吨,公司还是“山东西王钢铁和石家庄钢铁的协议户,年销售能力3万吨”。

苏银霞为什么如此热衷于“挣了钱就投进去”?北京杨大飞律师认为,当时民营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相对容易,“拿到钱一定不会让钱闲着”,只能增加生产线,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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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于欢案二审庭审视频完整版录像回放重播于欢案二审开庭引起各界关注,辱母案于欢案二审庭审开庭视频直播地址哪里有呢?哪里可以在线观看辱母案于欢案二审庭审直播视频完整版高清录像回放重播呢?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们整理的关于辱母案于欢案二审庭审直播视频地址完整版录像回放重播下载的相关内容,欢迎下载观看!辱母案于欢案二审庭审直播视频地址完整版录像回放重播下载辱母案于欢案二审庭审直播视频辱母案于欢案二审庭审最新进展据央视新闻5月27日报道,今天上午8时32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上诉案。

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

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

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5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为:存在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

另据山东聊城新闻网5月26日消息,聊城冠县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山东省公安厅于2016年5月25日挂牌督办,由聊城市公安局指定东昌府分局异地立案侦办,现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

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

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

据媒体此前报道,吴学占涉嫌向于欢母亲苏银霞放高利贷。

上诉人于欢/截图来自闪电新闻视频庭审现场/来源:@山东高法微博以下为庭审内容: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审判长: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传原审被告人于欢到庭。

审判长宣读出庭人员名单审判长告知诉讼权利庭审现场/来源:@山东高法微博庭审现场/来源:@山东高法微博审判长介绍庭前会议和本次庭审的重点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法庭宣读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案由、主要事实、证据名称和判决主文。

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庭审现场/来源:@山东高法微博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一):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二):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三):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四):庭审现场/来源:@山东高法微博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五):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六):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七):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八):对上诉人发问、讯问(九):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一):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二):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三):对上诉人发问、讯问(十四):审判长:庭前会议时,只有检察员和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他诉讼参与人未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些典型案例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些案例的曝光和处理,不仅展现了扫黑除恶的决心和力度,也对全社会形成了有力的震慑和警示。

下面,我们将介绍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这些案例的背后故事。

1. 湖南益阳“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2018年,湖南益阳市发生了一起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

一伙黑恶势力成员为了报复,非法拘禁了一名无辜群众,并最终导致了其死亡。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和打击,这伙黑恶势力成员被依法严惩,案件也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2. 河北邯郸“黑社会敲诈勒索案”。

在河北邯郸,一伙黑社会分子长期以敲诈勒索为生,给当地居民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威胁。

经过公安机关的连续侦查和打击,这伙黑社会分子终于被一网打尽,给当地居民带来了安宁和平稳的生活环境。

3. 广东广州“黑恶势力跨境贩毒案”。

广东广州曾发生一起黑恶势力跨境贩毒案,这伙犯罪分子利用跨境贩毒来获取暴利,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经过公安机关的缜密侦查和联合行动,这伙犯罪分子被成功抓获,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4. 湖北武汉“黑恶势力非法采砂案”。

在湖北武汉,一伙黑恶势力成员长期以非法采砂为生,给当地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经过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联合行动,这伙黑恶势力成员被成功打击,为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

5. 四川成都“黑恶势力强迫卖淫案”。

在四川成都,一伙黑恶势力成员长期以强迫卖淫为生,给当地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经过公安机关的专项行动,这伙黑恶势力成员被成功打击,为当地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6. 陕西西安“黑恶势力非法拆迁案”。

在陕西西安,一伙黑恶势力成员长期以非法拆迁为生,给当地居民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威胁。

经过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联合行动,这伙黑恶势力成员被成功打击,为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7. 上海“黑恶势力跨国走私案”。

在上海,一伙黑恶势力成员长期以跨国走私为生,给当地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辱母杀人案”背后的非法吸储案

“辱母杀人案”背后的非法吸储案

“辱母杀人案”背后的非法吸储案作者:来源:《新传奇》2018年第47期近日,与山东“辱母杀人案”相关联的非法吸储案有了新进展。

就在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以及于欢的父母及姐姐等6名被告人,其判定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欢父亲于西明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并處罚金人民币15万元;母亲苏银霞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姐姐于家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目前,于欢的父母及姐姐三人均提起上诉。

对此案,有媒体评论,“所谓正义,就是每一个人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

苏银霞当初被黑恶势力成员限制人身自由、各种殴打胁迫,儿子挥刀杀人,该承担的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正在承担;同理,苏银霞涉及的经济犯罪的责任也逃不掉。

一案归一案,一码归一码,这才是法治应有的态度。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在冠县工业园区经营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于西明、苏银霞夫妇,先后两次向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和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学占、赵荣荣高息借款135万元。

2016年4月14日,为追索高利贷产生的债务,吴学占授意赵荣荣纠集多人前往源大公司讨债,11名讨债人使用非常规手段限制了于欢母子的自由,并施加侮辱。

于欢案由此而引发。

在因遭暴力讨债而受侮辱的情境之下,苏银霞是值得同情的受害者。

然而,在这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包括苏银霞在内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却成为加害方,涉及投资2500多万元的50多位群众成为受害人。

苏银霞从受害者成加害方,两年非法吸储2500万元日前,与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相关联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审理,引发人们关注。

11月14日的庭审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赛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等6名被告人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08.85万元。

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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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吴学占团伙案二审维持原判6月29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3月,于欢案被曝光后,该案背后的吴学占团伙被关注。

2017年5月,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

2018年4月12日,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一审开庭。

2018年5月1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对吴学占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吴学占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

11亿6月27日,马来西亚警方公布了前总理纳吉布名下房产搜出的物品总价值。

警方表示,共动用150人耗时36天完成清查,是马来西亚史上最大的查抄案。

1.2万件首饰、567个名牌包、423只手表……所扣押财物的市价至少11亿林吉特(约合人民币18亿)。

6秒6月27日,江西省德兴市朱潭埠加油站发生了惊险一幕,一名男子因与家人吵架,欲点着加油枪。

两名女加油员徐小芳和舒艳反应迅速,仅用6秒就夺下油枪,从而避免了一起可怕的事故,获得广大网友点赞。

53处当地时间7月2日11时36分,在巴林的麦纳麦举行的第四十二届世界遗产大会上,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同意,中国贵州梵净山获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至此,我国世界遗产增至53处,世界自然遗产增至13处,世界自然遗产总数超越之前并列的澳大利亚和美国,居世界第一。

04微新闻数据库热搜榜PERUSE速览01沪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砍人案6月28日11时31分许,上海市徐汇公安分局接110报警称,浦北路桂林西街附近1名男子持菜刀砍伤3名男童及1名女性家长。

接到报警后,公安民警立即到场处置,在过路群众的配合下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男,29岁),同时将4名伤者迅速送医救治。

目前,2名受伤男童经抢救无效死亡,另1名受伤男童和女性家长无生命危险。

上海公安机关6月29日以黄某涉嫌故意杀人提请检察机关逮捕,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黄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批准逮捕。

辱母杀人案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被公诉能否揭开真正内幕

辱母杀人案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被公诉能否揭开真正内幕

“辱母杀人案”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被公诉能否揭开真正内幕?
青锋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
于欢无期徒刑,到网友和媒体关注,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注,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2017年5月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

让人们看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公平公正。

更为重要地是,山东“辱母杀人案”公开审理并依法改判,也让人们看到了山东冠县
高利贷和黑恶势力猖獗的冰山一角。

据报道,早在“辱母杀人案”发生之前,以吴学占为主要成员的涉黑团伙,在当地已
经罪恶累累。

据了解案情的相关人士透露,吴学占等被指控的涉黑行为还包括,强迫冠县某某建筑安装公司、某某建筑安装公司出让已中标的建设工程,并以其名义继续施工,从冠县人民医院领取工程款1300余万元;干扰政府部门正常工作,威胁冠县交通局
执法人员,恶意举报冠县经信局干部;向银行恶意举报,阻止给相关企业发放贷款,干扰企业经营;到银行滋事,逼迫银行给相关企业违规发放贷款;安排5人到冠
县人民医院当保安,方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随时差遣等等。

由公诉机关的指控和相关人士透露的案情看,早在“辱母杀人案”发生之前七八年,
吴学占等涉黑团伙在当地就已经肆意横行,不知道当地有关部门是不知情,还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是有人充当他们的保护伞,才让他们如此胆大妄为?!
多行不义必自毙。

这句老话在吴学占等人身上也得到了印证。

8月3日,山东“辱
母杀人案”中的涉黑团伙吴学占等15人,已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

随着这个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判决的落锤,是不是能揭开山东冠县高利贷和当地黑恶势力的内幕?。

辱母杀人背后的经济之痛

辱母杀人背后的经济之痛

C h i n as t o r a g e&t r a n s p o r t m a g a z i n e 2017.0580老编有曰:22岁年轻人于欢的故事,让近段时间被黑色笼罩。

这起由高利贷纠纷引发的案件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在情与法的争论之外,也折射出当前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境。

这几年来,尽管中央三令五申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多个部门也频频出台文件推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但这仍是当下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迈过去的坎儿。

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

或许文件的出台,跟“辱母杀人案”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其中的关联仍然值得关注。

金融怪胎苏银霞是一个做实业的人。

查工商注册信息获悉,苏银霞的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8日,注册资金1亿元。

从时间上来看,苏银霞的企业正好赶上“4万亿”救市计划推动经济迅速膨胀的时候。

“4万亿”的时候,银行拼命找企业放贷,受宠若惊的企业也拼命吸纳这些贷款,而到泡沫慢慢撕裂的时候,正是贷款到期银行收贷之时,而产能过剩与经济的下滑,已经让许多企业走向亏损———这正是许多企业被迫借高利贷的根源之一。

银行债务到期的情况下,苏银霞面临着资金流断裂的风险。

她依然没有选择退出实业,她坚信实业会再次给她带来机会。

在无奈的情况下,她做了两个选择:非法集资、借高利贷。

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分别从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板吴学占处借来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10%。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就属于高利贷。

月利息10%已经远远高于这个标准,属高利贷无疑。

苏银霞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最终由逼债引发悲剧。

涉黑头目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被捕了吗

涉黑头目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被捕了吗

涉黑头目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被捕了吗我们都应该知道吴学占就是于欢一案的罪魁祸首,在山东聊城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是有保护伞的,我们今天看看吴学占及其黑恶势力是否被捕,还有吴学占保护伞是谁?以下就是店铺为你精心整理的关于山东聊城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的内容,希望你可以喜欢哦。

涉黑头目冠县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被捕消息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

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

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吴学占黑恶势力团伙在于欢案中的背景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苏银霞提供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4月,她共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

“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

”于欢的姑姑于秀荣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于欢的上诉代理人、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表示,10%的月息已超出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吴学占从苏银霞手里获取的绝大部分本息,属于严重的非法所得。

工商资料显示,2012年吴学占成立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

网上流传的一封举报信显示,吴学占以房地产公司名义高息揽储,招揽社会闲杂人员从事高利贷和讨债业务。

在山东冠县,不少企业热衷于向吴学占借款。

一位企业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现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为了资金周转,部分企业宁愿铤而走险,互相担保向吴学占借高利贷。

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已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

据她提供的情况说明,在房间里,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

民警过来了解完情况,准备离开时,苏银霞试图跟着警察一起离开,被吴学占拦住。

多名源大工贸员工证实,工厂多次被卡车堵门,不让员工进出。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鲁刑终15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男,汉族,1956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系被害人杜某2的父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女,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3,女,汉族,2010年4月4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4,女,汉族,2010年4月4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5,女,汉族,2012年4月28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女儿。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6,男,汉族,2012年4月28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儿子。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法定代理人李某1,女,汉族,1989年3月13日出生,住冠县。

系杜某2的妻子,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母亲。

上列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方辉,山东方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男,汉族,1994年8月23日出生于冠县,高中文化,公司职工,住冠县。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殷清利,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于秀荣,系于欢的姑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某,男,汉族,1990年3月2日出生,住冠县。

系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严树魁,系严某的父亲。

诉讼代理人严建亭,系严某的哥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男,汉族,1993年11月15日出生,住冠县。

系被害人。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严某、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于欢判决书内容有哪些_于欢案件始末经过

于欢判决书内容有哪些_于欢案件始末经过

于欢判决书内容有哪些_于欢案件始末经过今天,大家都被一则辱母杀人案的新闻刷屏了!于欢案件主要人物于欢为了解决母亲苏银霞被侮辱,持刀结果了匪徒们却被判无期徒刑,很多网友感到法院判决不公平,特别是此案中的警察简直不是人。

接下来就看看最新的于欢判决书里面的内容,还有这场案件始末经过,敬业的小编为你整编了许多关于于欢判决书内容,快来看看吧。

山东辱母杀人案详情细节盘点(↓通道入口点击进入↓)于欢判决书内容有哪些于欢案件始末经过于欢今年22岁,其母亲苏银霞因经营工厂资金周转困难而向某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前后累计借款135万元,约定月息10%。

此后陆续归还现金184万,以及一套价值70万的房屋抵债,还剩大约17万余款实在没有资金归还。

因此,苏银霞遭受到暴力催债。

2016年4月14日,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

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

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第二天,催债的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连同一名职工,被带到公司接待室。

11名催债人员围堵并控制了他们三人。

其间,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

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

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

“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

”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

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

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于欢案波澜再起这次才是人们最想看到的结果

于欢案波澜再起这次才是人们最想看到的结果

——拔除“保护伞”,是对法治环境的一次净化10月16日,山东省聊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官方网站通报称:对冠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韩红光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冠县监委给予其撤职处分。

韩红光的具体问题之一,就是给与“于欢案”密切相关的吴学占涉黑团伙充当“保护伞”。

至今,被查处的公职人员已达20人。

不知这个数字是否仍会继续上涨,但可以确信的是,对这些公职人员的进一步处理绝不会轻易告结。

(中国青年报10月16日)对“于欢案”过程中的一波三折,人们还是记忆犹新,如果将过往的新闻报道串连起来就会发现,前面的诸多报道其本都是当地公安部门给出的通用口径,这些口径的中心用意就是对“于欢案”被判无期徒刑站脚助威。

但随着良心媒体的深入跟进,则报道出了更多与之相关的新情况,应当说,是良心媒体撕开了案件的内幕。

然而,这个过程并不顺利,因为与此同时,当地相关部门也改变了宣传套路,虽然不再直接表述“于欢案”被判无期的正确性,但也还是以各种说法给自己辩解,只是套路上不再那么强硬,不过,本质上依然是从多个主观角度来维护自己所谓的“正确性”,甚至,还搬出了一些法学家来为这个案明显量刑偏重的案件做出“合理解释”。

而那时,人们已经清晰地感到当地相关部门的某种暗流涌动,是一股看不见的力量,在左右着案件的主要方向,其至,在一些关键的节点上也起着核心的主导作用。

但是,人们并不知道暗中的力量到底出自何方,也不知到底是何方神圣,只感到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水很深,这不是一般人能透视的雾里看花,更不是于欢一家人能扛得住的。

然而,一切都会有云开雾散的时候,于欢面对母亲受辱的场面愤而杀人,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这一相对偏重的量刑引发了严重的社会争议,最终在高层的介入之下,于2017年6月,山东省高院认定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对于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这起案件本身,也取得了一个公众广泛认可的审理结果。

而这个案子改判的同时,也让人们看清楚了背后那些暗中力量到底是谁,从山东省聊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次的通报中,人们可以看出,暗中力量其实就是当地公安部门里的一些公职人员,一个不大的地方,涉案人员已达20人,这令人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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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
“于欢案”背后涉黑团伙15人获刑主犯吴学占被判25年
一、吴学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据《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综合》2018年05月11日报道:5月11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吴学占等1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当事人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代表等80余人旁听了宣判。

判决如下:
(一)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

(三)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

被告人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

二、人民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
(一)2010年1月4日,被告人吴学占成立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借用资质投标建设工程等业务。

(二)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吴学占以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或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吴学占为组织者、领导者,赵荣荣、李忠为积极参加者,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三)以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高利放贷、强揽其他公司已中标工程、强行违规建设加油站、违规开发小区楼盘和商业街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并用牟取的利益向组织成员支付报酬,向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受伤或死亡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等。

(四)为维护组织利益,以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强制侮辱妇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等9起犯罪,并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国家机关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冠县东古城镇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

(五)此外,吴学占、李忠个人还分别实施了故意伤害、强奸犯罪。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被告人吴学占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中,吴学占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赵荣荣、李忠是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等是其他参加者。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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