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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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思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纸质媒介被突破,数字化形式的作品开始广泛流传。

由于数字化技术使作品更方便、迅速、低成本、高品质地被复制,提高了对作品操控、传播和改变的能力,进而对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安排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数字化作品给传统立法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

越来越多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遭到了侵权损害,虽然我国有相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仍有一些滞后和不足。

下面来谈谈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的思考。

一、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现状1、案件数量增长快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在传统著作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

究其原因,一是网络已经渗透到现代人生活的多个方面;二是网络链接、搜索等高科技的发展,使侵权成本变得更低;三是著作权人及其他集体管理组织维权意识不断形成,他人的维权成功案例迅速通过网络传播,成为其他著作权人维权的诱因和动力。

2、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扩大该类案件被侵权对象范围不断从传统的文字、图片作品拓展延伸到影音作品、游戏软件等,其中影视作品、游戏软件成为被侵犯的主要对象。

视频、软件下载或在线使用网站和网吧在国内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视频、软件网站和网吧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学习,合理使用的旗号供广大网民下载、使用,成为著作权人追责的主要对象。

3、侵权手段复杂多样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通过提供网络链接、搜索引擎等方式为网络客户提供服务,由于缺失监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后,成为著作权人争诉的焦点。

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取证难度不断加大,典型表现便是侵权形式从原来的动态点播下载进化为静态定时播放。

4、关联案件多由于现有文化信息产业和动漫软件等公司的兴起,一个公司名下享有多项著作权利,公司通过发行、销售著作权产品产生经济利益,一旦一个公司名下多项著作权被同一或不同民事主体侵犯,或者同一民事主体侵犯多个著作权,按照诉讼效率理论,多名原告或多名被告的案件会集中起诉,合并审理。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

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与对策分析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原创文学逐渐成为文学创作的主要形式之一。

然而,与其发展相伴随的是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网络原创文学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分析。

一、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法律问题1. 著作权保护的缺陷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原创文学的传播和拷贝变得轻而易举,这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挑战。

首先,网络文学的传播速度快,使得作品被不法盗版网站盗用的风险大大增加。

其次,网络文学作品通常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存在,易于复制、传播和篡改,进一步加剧了著作权保护的困难。

2. 侵权行为难以追溯由于互联网文学涉及匿名创作和转载,侵权行为随之增加。

作者的著作权遭到侵犯后,很难找到侵权者的真实身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网络平台提供的侵权检测机制和维权渠道不完善,也限制了作者的有效维权。

3. 传统版权法的局限性我国著作权法主要基于传统纸质出版物的保护,对网络原创文学的特殊性考虑不足。

例如,著作权法对公众发布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较为模糊,难以覆盖网络原创文学的各种形式。

此外,目前的著作权登记制度也不适应网络原创文学的发展,导致了取证和维权难度加大。

二、对策分析1. 完善立法和法规加强对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的立法工作,完善著作权法,以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

应明确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在的网络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和权利边界,同时加强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尤其是对盗版、转载、侵权转载等重点进行管理和监管。

2. 加强平台责任落实网络平台应承担更多的监管责任,建立有效的侵权检测机制。

平台应主动对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核,加强对侵权作品的删除和处理,避免侵权作品的传播。

同时,加强平台的版权保护意识,合理分配利益,提供更多的版权收益给原创作者。

3. 强化维权机制建立完善的网络原创文学著作权维权渠道。

通过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维权协同机制,提高侵权行为的查处效率。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刑法保护研究

纳 入 了刑 法保 护 的范 围 , 《 作权 法 》 定 而刑 法 但 著 规
未 予 明确犯罪 化 的行 为之社会 危害程 度并 不亚 于现
行 刑法 已规定 的 4种 行为方式 [。( ) 】 2 中国版权 刑法 ]
规 定 的法定最 高刑在 绝对数上 较高 . 过 了德 、 超 法等
发达 国家 。( ) 3 将违法所得数额作 为著作权犯 罪与非 罪 的标 准 。 4 目前保护版权 的相关法律法 规 , () 涉及刑 事 制裁 的 内容 较少 。对于各种 侵犯版 权行 为的定 罪 量刑 规 定不够 充分 , 名设置也 较为简 单 。( ) 以 罪 5难 适应 最新 的技 术标准 ,尤其 是难 以适 应 网络 时代 的
七 年 以下 有期徒 刑 , 处罚 金 :一 ) 并 ( 未经著 作权人 许
可, 复制 发 行其 文字 作 品 、 音乐 、 电影 、 视 、 电 录像 作
品、 计算 机 软件及 其它作 品 ;- ) ( 出版他人 享有 出版 权 的图书 的 ;三 ) ( 未经 录音 录像 制作 者许可 , 复制 发 行其制作 的录像的 ;四 ) ( 制作 出售假 冒他人署名 的美 术作品 的。” 析现有 的侵犯著作权 刑法保护 的有 关 分 规定 , 以发现有 以下 特点 :1 中国已经建立 基本 著 可 () 作权刑 法保 护体制 。享 有著作权 的各 种作 品都 已经
权概 念 。 如数据 库 、 众播 放 、 公 数码传 输 、 著作 权鉴定
和程序 抵押等 。 力扩展 著作权刑 法 的保 护范围[ 。 努 勉
境 下著作 权 侵权方 式相 比, 生 了重大 变化 , 发 主要 有 以下 特点 :一是 网络技术 使侵 权 变得更 加 方便 和快 捷 ,如侵权 人可通 过 邮件和 网络 以侵权 物 品诈 骗他 人 ,侵权人 足不 出户便 可 同时对 很多 对象 实施 侵 害 行为 ;而 以上传 文件 的方式 侵犯 网络 传播 权 和 以下

论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论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

他人作 品数 字化并通过 网络向社会传 播不付报酬的行为 , 可能构成 都有 侵权 , 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应
1 网站间转载及链接方式 . 3
互联 网上 的网页主要是 由链接 支撑 的, 个网站从设 计 、 一 制作 以及 内容 完成 以后 , 即可 以成为一件作品 , 同样也存在著作权问题 。 网站之间 的深度链接 , 如将 别人 的网站以代码嵌 人方式链接 等 , 都有可 能构 成侵 权, 应当承担 相应 的法 律责任 。
1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形式
按照各 国著作权法对版权 内涵的界定 , 一般认 为 , 知识 产权 主要 表 现为两种基本权利 , 神权利 和经济权利。 网络信息化时代 , 即精 在 著作权 人的重要权利主要在 于发表 权 、 技术措施保护权和版权管理信息 权。而 网络信息化著作权人 的经济 权利主要包括网络信息化 的公众传播权 、 网 络数字化信息的出租权 、 数字化信息的复制权和 网络数字化信息 的 网络 汇编权等。 从侵权行为人 的主体类别看 , 主要包括传播者 、 使用者 以及网
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参与他人著作权 侵权活动 , 当与他 人承担共 应 同侵权 民事责任 ; 网络 服务商通过 教唆 、 助用户实施著作 权侵权行 为 帮
An l sso eAc d mi c r au to y t m ay i n t a e cRe o d Ev l a i n S s e h i h t r v r n e t n t eNe wo k En io m n
22 共 同责任 .
任何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 自将他人 网络作 品下载使用 的行 为 , 都有 可能构成侵权 , 应当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
1 传统作品上网传播 . 2 。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浅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立法保护

策 划分 公司将 酷 6 网信 息技术 有限公 司诉 至法 院要求索 赔 , 北京 通 , 建议 双方协 商解 决此事 , 由于重庆 网通迟 迟没有 回复 , 北京 慈 市海 淀 区人 民法 院审结 了此 案 。 文遂 诉至 重庆 市第五 中级 人 民法 院,要 求重 庆 网通 立即停 止侵
中国 电影集 团公 司 电影 营销 策划分 公 司诉称 , 其为 电影 《 赤 权 , 向北京 慈文公 开赔礼 道歉 并消 除侵权 造成 的影 响 , 求重庆 要 壁》 中 国_ 陆 地区 的著作 权人 , 告酷 6网 ( 京) 在 人 被 北 信息技 术有 网通 赔偿经 济损 失及为制 止侵 权行 为所 发生 的合理 费用 共计 5 0 限公司未经 授权 、 未支 付使用 费 , 该影片 公映期 间, 在 在其 经营 的 万元 。 2 0 年 1 月 2日, 06 1 重庆 市第五 中级人 民法 院作 出一 审判 决, 酷 6网 提供 该影片 的 阚络视频 , 犯 了原告 的著作 权 。 侵 故起 诉要 求 被告 停止播 放涉 案影 片 , 要求 赔偿经 济损 失 5 并 O万元和 诉讼 判决称 : 本案是关 于 网站 提供 电影下载 和在 线播放 服务侵 权 电影
关 键词 网络 著 作权 刑法 保 护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 522 0)23 10 10 . 9 ( 91-7 -2 0 0 北京 慈文还确认 , 重庆 网通从 来没有 向北京 慈文购 买过 《 七剑》 的 中图分 类号 : 2 . D93 4 网络 著作 权热 点纠纷 案例
片热 播 期间 , 然 在其经 营 的酷 6网保有 该片 内容 。 仍 被告未 尽到 由此可 以看 出 , 国刑法 和棚关 司法解释 对于 网络著作 权的 我 保护 远远跟 不 上 网络技 术的发 展 , 边是 区区几 万元 的赔偿 金 , 一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1)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滞后,网络著作权得不到有效地保护。

为了有效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本文从网络著作权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主要方式、被侵害的著作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及如何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等角度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相关的观点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网络著作权;网络作品;侵权现状;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广泛应用,网络渗透到了我们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方面。

由于网络的自由化程度很高,发生在网络上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等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对于种类繁多的网络著作权被侵害的事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

一、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是指单位或个人对其创作的文学作品、艺术作品、科学作品在网络上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它是以传统的著作权为基础,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产生。

与传统著作权相比,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无地域性与传统的著作权相比,网络著作权无明显的地域保护的特性。

众所周知,网络作品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互联网的特点就是广泛互联,最基本的目的就是保持全球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

以互联网为载体的作品经常无法判断该依据哪国法律,在那个领域有效。

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地”也无法认定。

针对网络著作权地域性的虚拟性,无法在物理上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下来。

网络著作权得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保护则保护网络著作权就没有意义。

(二)主体身份难以确定互联网具有虚拟的特性,在互联网上很少真实的表达出一个人的真实身份和信息。

当一篇网络作品在网上传播,出现著作权的争议时,对于真正的作者确认难度很大。

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原稿是记录在数字存储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而该电子数据又能被极其方便、快捷地复制;因此,在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确定电子数据是作品的原稿,谁是该作品的作者,显然要比在传统环境下困难得多。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探讨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探讨

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探讨[摘要]数字化环境下盗版形式的翻新多样令著作权刑事保护显得相对滞后。

文章从刑法保护的罪名设置、犯罪标准确定方面对学界的观点进行梳理、评价并提出完善建议。

从罪名设置上则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有限扩张;量刑标准应在主客观方面尽快修订和完善。

[关键词]理念;模式;罪名设置;犯罪标准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轻轻点击鼠标就可轻松复制、下载他人的作品,这不仅剥夺了著作权人的投入回报,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大量盗版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各国高度重视,不断通过扩大p对于增加刑法保护著作权的罪名已达成共识,但是在多大程度上增加存在分歧。

一些观点认为应该对网络发展和数字化技术带来的新问题积极应对,尽快增加刑法罪名,扩大刑事规制的范围,切实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也有观点认为,鉴于我国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缺位”而进行的适应网络技术的刑法规范的调整必须注意“度”的把握,只能是“有限扩张”。

[1]笔者赞同有限扩张的观点,刑法罪名增加是大势所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规避技术措施、破坏或更改电子管理信息等,而且这些行为已经在著作权法中纳入了规制范围,现在加进刑法内容不会突兀,时机已经成熟,但是不宜过多增加刑法打击范围。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保护本国利益是根本,在不违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不应增加国际义务,也不应盲目向美国等高标准国家看齐,因为这些国家也经历了从低标准到高标准的过程。

如美国在其建国之初就设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当时并不保护外国人,由此招致当时欧洲各国的批判。

随着美国科技和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它开始对外国人进行有限的保护。

现在美国已实施了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并要求全世界也照此来做。

[2]我们究竟应当以西方“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参照系全盘照搬还是量力而行来保护值得深思。

笔者以为我们不能以损害国家对发展所需的信息和知识的获取以及计算机软件产业和网络服务业的发展为代价来与一些国家看齐接轨,更何况西方国家的法律并非完美。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前沿问题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前沿问题

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前沿问题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著作权法律保护面临着一系列前沿问题。

本文将讨论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包括数字化著作权保护、人工智能创作权、全球著作权争议以及著作权的社会价值。

一、数字化著作权保护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作品的传播和复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以前,著作权保护主要涉及到印刷版权,如书籍、音乐专辑等。

然而,现在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和网络传播已经成为主流,迫使法律界重新思考如何保护著作权。

其中,数字化的可追溯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数字作品可以轻松地被复制和传播,使得追踪和维护著作权成为一项巨大的挑战。

著作权保护法律需要适应这种情况,确保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二、人工智能创作权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机器生成的作品引发了关于著作权归属的争议。

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生成音乐、绘画、文字等各种作品,但这引发了一个问题:这些由机器创作的作品是否可以被认为是著作权的对象?当前,著作权法律界的共识是,只有人类创作才能拥有著作权。

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这一界定变得越来越模糊。

一些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也应该具有著作权保护,而著作权法律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以适应这种新形式的创作。

三、全球著作权争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数字化程度的提高,著作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如何在不同国家维护和保护他们的著作权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其中一个争议是知识产权转让的问题。

一些发展中国家主张将著作权掌握在本国,而不是转让给跨国公司。

这引发了传统产业和数字内容提供商之间的斗争。

著作权法律需要在国际范围内制定相应的规则,以平衡不同国家的利益。

四、著作权的社会价值著作权保护的核心目的是鼓励创作和促进文化创新。

然而,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著作权的社会价值正在受到质疑。

一方面,一些人认为过度的著作权保护会限制文化创新和自由表达。

他们主张对某些作品进行更宽松的著作权保护,以促进创作的多样性和自由交流。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1.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范围。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在短视频中直接复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的作品,或者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拼接等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

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歪曲。

这包括故意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形式、风格等,使其与原作品相去甚远,或者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推广等商业用途,或者通过销售、转让等手段获取利益。

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益性质的使用。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是否存在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一个短视频平台大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导致市场失去竞争活力,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侵权。

1.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使其具有新的表现形式。

这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权的侵犯,可能涉及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或损害原作者名誉的行为。

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公开播放,使公众能够观看到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为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品提供下载链接或资源分享,使未经授权的用户能够下载和观看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

正因如此,法律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也越来越严厉。

本文将探讨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就其中几种常见的侵权形式进行重点分析。

一、侵犯著作权的法律后果在网络上,违反著作权的行为屡见不鲜。

这些行为包括盗版、侵犯作品的发表权和署名权等。

侵犯著作权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所严令禁止的。

根据著作权法,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人将面临数额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

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法律后果网络上的色情信息泛滥成灾,其中不乏传播淫秽资源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既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违反了刑法,涉及到的法律责任非常严重。

一旦查明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最高可判处数年有期徒刑。

三、网络诽谤的法律后果随着网络的匿名性,网络上的诽谤行为屡见不鲜。

网络诽谤不仅会对个人名誉造成严重伤害,也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诽谤行为不仅可能被要求撤下相关内容,还可能要承担名誉损害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恶意造谣传谣者也有可能面临刑事追究。

四、网络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在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网络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也时有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未经许可获取、公开、提供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若构成犯罪,将被依法惩处。

此外,被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网络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除了前述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网络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例如,黑客攻击、网络诈骗等行为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给网络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针对这类行为,我国刑法已经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网络侵权行为将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无论是民事赔偿、刑事处罚还是名誉损失,侵权人都将付出巨大的代价。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树立正确的网络伦理观念,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版权如何保护您的网站内容

网络版权如何保护您的网站内容

网络版权如何保护您的网站内容在当今信息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分享内容和进行交流的重要渠道。

而在网上创作、发布和传播自己的作品时,网络版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为您介绍网络版权的概念及其保护方法,帮助您保护好自己的网站内容。

一、网络版权的概念网络版权是指在互联网上所创作、发布和传播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益。

它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各种形式的内容,如文章、图片、音乐、视频、软件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创作作品即拥有版权,无需进行注册或其他官方程序。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建议您在创作完成后,尽可能进行版权登记。

二、网络版权保护的重要性1.合法性保障:拥有版权的作品可以合法享有其创作所获得的收益,而他人则不能未经许可就复制、传播或使用这些作品。

2.经济利益:保护版权可以确保您的作品在被他人使用时,能够获取合理的报酬或授权费用,为自己的劳动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

3.品牌形象:对于企业或个人网站来说,确保网站内容的版权保护可以加强品牌形象,减少误导和盗用等不良行为。

三、网络版权保护的方法1.版权声明:在网站的合适位置,发布一份明确的版权声明,用以警示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网站的内容。

声明应包括版权所有者的名称、创作时间、保护期限及违反版权的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

2.技术手段:利用技术手段对网站内容进行保护,如水印、加密、防复制等技术。

通过这些手段,即使作品被他人下载、截图等,也能识别源头,保护自己的权益。

3.注册商标:对于具有商标性质的网站标识、名称或标语等可以注册商标,以确保网站独有的品牌形象受到法律的保护。

4.合理使用:在使用其他作品时,要遵守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原则,即注明出处、保持原作品的完整性,并仅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

如需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需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5.法律维权:如果发现自己的网站内容被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或盗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投诉,或通过律师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论网络信息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论网络信息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中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学报 (自然科 学版 )
ie s t( c n nd e 2 1 第 1期 N . 2 1 Junl f hns epe u l euiy Unv riy S i ce a Te ho g) 苍 箜 鱼 — u 6 0 0年 o1 00 o ra o ieeP olsP bi Sc rt C ’ c cnl y o  ̄ — 3 I m S
于对 网络 信息 著 作 权 的保 护 。然而 , 络具 有 速 度 网 快、 复制方 便 、 传播 广 泛 等 特 点 , 这样 使 得 网络 信 息
作者 简介 杜 芳(97 , 汉族, 17一)女, 河南许昌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系, 讲师。
数 字化 的存储 介质 上 , 存 在 方 式 也 变成 了一 连 串 其 的二进 制数 字 , 对于 传统 载体 的可视 性 , 在 于新 相 存 型 数字化 媒介 的信 息 的 内容需 要 特定 的编码 和 翻译
著作权 , 又称 为版 权 , 指 文 学 、 术 和 科 学 作 是 艺 品等 信息 的作 者 ( 括公 民 、 人 和其 他 组 织 ) 其 包 法 对 所创 作 的作 品所享有 的专有权 利 。 当然 这 里所说 的
式 的 网络信 息 , 各 个 网站 的管 理 人 员 根 据各 自的 是
复制 以及 其他 使 用 作 品 的权 利 。网络 信 息 著 作权 , 实质 上指 的是 网络 作 品 的 著 作权 , 著作 权 人 对 受 指
著作 权法 保护 的作 品信 息在 网络 环境下 所 享有 的著
作权 权利 。
范畴 , 应给 予合 法 的保 护 。 12 网络信 息传 播权 的特 别保 护 . 既然 网络 信息 的著作 权 与传 统著作 权并 无本 质 区别 , 因此 , 行法律 对传 统著 作权 的保 护 同样适 用 现

浅谈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

浅谈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

浅谈网络版权的立法保护[摘要]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为文化与知识的传播及创作提供了有利的工具,另一方面也为未经授权侵犯作者权利的行为带来了便利。

由于网络版权自身的特性以及现有的版权立法难以跟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不断受到新的挑战,文章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为切入点,针对侵权行为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救济机制,维护版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网络版权;侵权;立法保护一、网络版权侵权所谓网络版权也称为网络著作权,是指文学、音乐、电影、科学作品、软件、图片等知识作品的作者在互联网中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互联网中任何一种信息、作品,公众都可以利用互联网的强大复制功能,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其直接进行复制、抄袭、改编或演绎。

互联网可以使人们最大限度地共享信息资源,在互联网上随意搜索诸如音乐文件、视频文件、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软件产品、解决方案等资源几乎就是随手可得。

据相关统计,2012年全国互联网业总产值已达2600多亿元,而触犯法律的可能性也一直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一)网络版权侵权现象产生的原因1.商业利益的驱动许多网络经营者将他人的网络作品作为营利的手段,或是当作吸引广大网民来注册的手段。

另外,不法分子通过扫描或录入的方式,将图书作品制作成电子文件上传到网络上,吸引广大网民通过支付电子货币的方式进行营利,从而直接影响到其图书的发行量,这对著作权人权益和出版社权益是一种直接的损害。

2.版权保护意识不强我国版权业的发展较晚,经济规模较小,人们对版权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充分,版权保护的意识更是淡薄,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网络文学盗版现象十分严重。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作者本身版权意识不强,对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不了解,有时会随意授权某些不合法的不具有资质的企业从而造成版权的侵害。

3.版权保护措施不完善我国网络技术中的一些标准规范体系不健全,网络技术标准不统一,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信息资源的合法共享。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侵权行为与法律法规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侵权行为与法律法规

互联网时代的网络侵权行为与法律法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互联网的普及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便是网络侵权行为的增加。

网络侵权行为指的是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知识产权、侵犯隐私、诽谤、网络暴力等。

这些行为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因此,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侵权行为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网络侵权行为对知识产权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在互联网上,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例如,盗版软件、盗版音乐、盗版电影等。

这些盗版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创者的权益,不仅损害了原创者的利益,也阻碍了创新的发展。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比如,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保护,对于盗版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惩罚。

其次,网络侵权行为还涉及到个人隐私的泄露。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个人信息的泄露,个人隐私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

网络上的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并进行非法使用。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导致个人信息被滥用,给个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比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规定了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明确了个人数据的收集和使用的限制。

此外,网络侵权行为还包括了网络诽谤和网络暴力等行为。

在互联网上,人们可以匿名发布各种言论,这为网络诽谤和网络暴力的发生提供了便利。

网络诽谤指的是在网络上散布虚假、贬低他人声誉的言论,而网络暴力则是指在网络上进行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伤害了个人的名誉和尊严,也破坏了网络空间的和谐与平静。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各国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例如,我国的《刑法》规定了对网络诽谤和网络暴力的惩罚。

然而,尽管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网络侵权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边界模糊性给打击网络侵权带来了难度。

网络侵权行为法规

网络侵权行为法规

网络侵权行为法规网络侵权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一个严峻且常见的问题。

为了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各国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来规范网络侵权行为。

中国也不例外,下面将介绍中国的网络侵权行为法规。

一、网络侵权行为定义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传播虚假信息、网络诽谤等。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规知识产权侵权是网络侵权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

针对此类行为,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该法规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根据该法规,任何个人或单位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复制、传播、改编或公开发表他人的作品。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法律将追究相关责任并赔偿受害方。

三、个人隐私侵权行为法规保护个人隐私是每个人的权利。

为了防止个人隐私被侵犯,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根据这些法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经过明确的合法、正当和必要的程序,且必须得到个人的明确许可。

此外,在获取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控制者提供有关信息。

四、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法规传播虚假信息不仅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也有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和混乱。

为了维护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中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来打击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规,个人或机构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罚、追责等。

五、网络诽谤行为法规网络诽谤是指通过互联网发布、散布对他人进行诽谤、捏造事实进行抹黑的行为。

为了打击网络诽谤行为并维护公平公正的网络环境,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相关法规,网络诽谤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名誉权,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

因此,如发现网络诽谤行为,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总结:网络侵权行为法规的出台旨在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平公正的网络环境。

论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

论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网络文艺作品在当今的互联网时代中越来越受欢迎,然而,随之而来的版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严肃。

网络文艺作品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不仅与传统文学作品类似,还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角度来探讨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问题,并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一、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对象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法律适用的主体与对象。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其继承人或受让人。

作者是指创作作品的个人,继承人或受让人则是指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相应继承或受让的人。

这些主体享有的权利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署名权等。

而网络文艺作品的对象,则包括文字、图片、音视频、程序等多种形式。

不同于传统文学作品,网络文艺作品不仅涉及到文字形式,还包括图片、音视频等多种媒介形式。

因此,在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中,需要对不同形式及媒介的作品进行细分和区别,以确保版权的保护有效和全面。

二、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情况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情况也日益严重。

网络文艺作品的侵权主要包括抄袭、盗版、未经授权转载等行为。

其中,抄袭是指在未经原创者许可的情况下与其作品近似或相似的程度、范围甚至内容雷同的行为。

盗版则是指在未经原著作者或出版者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发布或销售与原作相似或雷同的作品。

未经授权转载则是指以未经原作者或权利人许可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转载、发布网络文艺作品的行为。

这些侵权行为的出现,严重损害了网络文艺作品的著作权利和作者的利益。

因此,亟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护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

三、版权保护的法律措施在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中,采取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方面。

(一)立法立法是网络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网络文艺作品的版权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然而,在实际执行上,尚存在一些问题,如网络文艺作品的监管、认定和维权等方面。

网络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践思考

网络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践思考

网络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践思考文/许春明互联网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护客体的扩张化,这主要体现在立法保护的客体不断扩张,也体现在对保护客体解释的扩张。

二是权利内容的多元化。

这首先体现在立法中的权利内容不断扩张,比如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广播权内容得到扩张。

司法上如何认定、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如何解释广播权适用的问题,也体现出权利内容的多元化。

三是侵权认定的复杂化。

比如作品比对、互联网平台责任等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著作权犯罪治理中有关定罪的疑难问题也越来越多。

笔者围绕我国《著作权法》和《刑法》第217条、第218条,从三个方面来探讨相关定罪问题:“作品”的认定、“复制发行”的认定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认定。

入罪前提:作品的认定作品的认定是网络著作权犯罪入罪的前提。

认定侵犯著作权的前提条件是侵权客体构成作品,而互联网技术发展深刻影响着对于作品的认定。

一是创作手段不断更新。

过去的创作手段都是传统的,手写、打字,而现在创作手段越来越多,尤其随着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作品的创作手段更丰富、更智能,给作品认定带来了问题。

二是表达的载体发生了变化。

从过去的传统载体到现在的数字载体、网络载体,如云储存、元宇宙等等,表达载体的新型化,使我们在实务中遇到了如何认定这类作品的难题。

三是表达方式多元化,即多元跨类。

网络游戏领域即如此,虚拟现实领域也是表达方式多元跨类的典型。

互联网技术对作品的认定产生了影响,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这些新型对象是否《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作品;二是这些作品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哪一类作品。

有一种观点是强调“作品类型法定”,尤其对于刑事保护的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其前提条件是确定目标物构成作品。

网络游戏就是非常典型的复合型作品形态。

对网络游戏的保护,核心在于确定作为保护对象的作品究竟是什么。

从底层基础设计一直到最终网络游戏的呈现,其在不同层次的作品类型是不同的。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近些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行为日益增多,给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维护网络环境的稳定和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本文主要探讨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著作权侵权的法律后果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以网络作品的盗版行为为例,如果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传播、展示等方式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就构成了著作权侵权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侵权者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1. 民事赔偿责任:著作权侵权者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此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开支。

2. 行政处罚: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著作权侵权者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所得等。

3. 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著作权侵权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侵权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如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

二、商标侵权的法律后果商标是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定标识,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对于商家的经营至关重要。

网络上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对商家造成了严重困扰,因此,相关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有明确规定:1. 民事责任:商标侵权者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商标所有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

2. 行政处罚:商标侵权行为可能构成商标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对侵权者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等。

3. 刑事责任:在故意侵犯他人商标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侵权者可能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刑事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三、个人隐私侵权的法律后果个人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网络侵权行为对他人个人隐私的侵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以下是个人隐私侵权的法律后果:1. 民事赔偿责任: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行为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因此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

网络侵权版权保护与网络诈骗

网络侵权版权保护与网络诈骗

网络侵权版权保护与网络诈骗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侵权和版权保护问题变得尤为重要。

同时,网络诈骗也成为网络空间中的一大隐患。

本文将就网络侵权版权保护与网络诈骗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应对策略。

一、网络侵权版权保护1. 问题背景随着数字化信息的传播,网络侵权和版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

音乐、电影、文字等作品的盗版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地损害了原创作者和著作权人的利益。

2. 法律法规为了加强网络侵权版权保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该法明确规定了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罚,并为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应对策略(1)加强版权教育:在网络普及的背景下,加大版权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版权意识,增强对原创作品的尊重。

(2)加强技术手段:通过技术手段,如数字水印、加密技术等,保护作品的版权。

这些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防止盗版和非法传播。

(3)强化执法力度: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执法机构的监管和行业自律,打造一个正义、公平的网络版权保护环境。

二、网络诈骗1. 问题背景网络诈骗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虚假网店、网络钓鱼、诈骗电话等,给人们的财产和个人信息造成了巨大威胁。

2. 法律法规为了打击网络诈骗,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对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的惩罚,并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3. 应对策略(1)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公众对网络诈骗的警惕性,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学习识别和防范网络诈骗的方法。

(2)加强监管与合作:加大对网络诈骗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起多部门的协作机制,提高对网络诈骗的打击效果。

(3)加强技术手段:采用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加强对个人信息和财产的保护,防止被诈骗。

结论:网络侵权版权保护和网络诈骗是当前互联网环境中的重要问题。

加强网络侵权版权保护工作,不仅有助于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化创作,也有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版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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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作者:王敏敏来源:《中州学刊》2014年第06期摘要:网络作品传播面临易受侵害的风险:新型侵权行为方式不断出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帮助加剧了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非营利型侵权案件频频发生,网络传播侵权后果的认定更加复杂、困难。

刑法介入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在于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多发性及其社会危害的严重性。

我国刑事立法应当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在犯罪行为中新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将危害严重的帮助行为单独论罪;应当考虑网络著作权犯罪司法认定的特殊性,在保留“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的同时,以“侵权作品的数量”辅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作为该罪的定罪标准。

关键词:网络传播;著作权;刑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6-0057-05网络的便捷与高效在加速知识传播与交流的同时,也为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近年来,在多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中,所查处的刑事案件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比例都呈上升趋势。

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问题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一、侵权盗版行为的网络变异: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内在动因复制权是著作权人的核心权利。

在传统媒体环境下,复制需将作品固定于有体物上进行物质性再现。

“权利人可以通过控制有形的复制行为而控制后续的传播路径,并且在控制复制行为中收回成本实现利益”①,这决定了其作品传播成本高昂、传输速度缓慢和传递范围有限。

但是,借助于数字化技术,几乎所有的传统作品都可以以一种虚拟化的数字符号形式存在于网络空间中,由此催生出许多网络作品类型如数据库、多媒体网页等。

网络使作品摆脱了物质载体,实现了作品传播成本的低廉、传输速度的飞跃和传递范围的拓展。

与此同时,“网络还能够实现作品的‘按需’传播”②。

人们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

但是,正由于网络传播的超越地域性、实时交互性等特征,网络侵权盗版行为的表现更为复杂、影响更为广泛,极大地挑战着传统著作权刑法保护体系。

1.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方式新型化传统侵权盗版,无论是印刷盗版书籍还是制售盗版光盘,其行为方式均限于对他人作品进行物质性的复制、发行。

网络侵权盗版突破了物质载体和固定场所的限制,其凭借光纤通信技术可在瞬间将数字化作品进行全球化传播。

在印刷时代,捣毁制售窝点在打击侵权盗版中能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但在数字化时代,关闭盗版网站对于阻止侵权作品的网络扩散而言收效甚微。

随着网络技术的推陈出新,新型侵权盗版行为方式不断出现,给发现和认定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带来了困难。

2.网络侵权盗版主体两极化实施网络侵权盗版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如能够利用网络采集盗版资源,进行信息编设等。

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这些技术门槛明显降低,使网络侵权盗版主体呈现“大众化”趋势。

与此同时,数字化作品由发布者上传、接收者下载,其发布和接收并非直接对接,而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一信息传输中枢构架起二者之间的信息网络通道。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③,其通常是消极中立的,但有时其行为会越过法律界限而成为著作权侵权的帮凶。

传统犯罪模式下帮助行为与被帮助行为是“一对一”的,被帮助人如果不构成犯罪,帮助者的从属地位就决定了其行为也无刑事可罚性。

但在网络空间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在同一时间内为不特定多数人的侵权盗版行为提供技术服务。

④于是在网络侵权盗版案件中,实施直接侵权的往往是“地理上分散而且经济上不具备赔偿能力的普通个人”,而进行帮助的则是“提供高科技工具、设施及网络服务的运营商”⑤。

在这种“一对多”的帮助犯模式下,帮助者的作用需要重新审视。

3.网络侵权盗版目的多元化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以营利为目的”。

但网络传播所需成本微乎其微,现实中无偿向公众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数字化作品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这些侵权行为背后,营利不再是行为人的主观愿望,行为人有的纯粹基于“共享精神”而传播作品,有的企图利用网络传播的广泛性来获得公众关注,有的实属恶搞、发泄情绪。

2006年,网络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重新解构了电影《无极》,其下载率远远高于电影《无极》本身。

这样的行为并不能够给侵权人带来经济利益,但侵权作品在网络空间的海量复制和快速传播,却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4.网络侵权盗版后果复杂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与《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二者在行为手段上并无大的差异,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不同。

传统侵权盗版需要材料、仓储、运输等物质条件,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依据“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等有形标准来判断。

而网络侵权盗版不再依附于有形物质载体,其数字化传递方式使得侵权成本被大幅度降低。

网络盗版者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大量复制、低价传播,其行为却因“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而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可见,对网络盗版者刑事责任的追究,面临对其侵权盗版后果的确定难题,如如何确定非法传播的范围、数量、影响等。

二、我国网络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反思为了满足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现实需求,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在传统著作权之专有权利中新增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概括性规定并非真正的罪刑条款,不能起到实质上的定罪量刑作用。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定网络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刑法》的规定,而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罪乃是基于尚未新增信息网络传播权的199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

为了将著作权的刑法保护延伸到网络传播领域,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曾三次出台有关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解释⑥,其中都涉及了侵犯网络著作权的刑事责任问题。

以司法解释回应现实问题相对于更新刑事立法而言,具有经济性和时效性。

但应当认识到,司法解释作为立法性的司法标准,其效力低于立法,如果在立法修订之前进行扩大解释,就不免引发一定的司法困境。

1.不能将网络传播等同于发行行为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将“信息网络传播”解释为“发行”,规定“发行”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活动。

侵犯著作权罪属于法定犯,其行为要素需要借助《著作权法》来判断。

我国《著作权法》中“发行”的方式是特定的,仅指通过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⑦该法虽然没有直接定义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但从行为逻辑的角度看,网络传播是指将作品上传至互联网络,供用户下载或在线使用的行为,这并不涉及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转移。

我国《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与发行权平列的一项权利,说明二者在法律逻辑上是一种平行关系,有着并不相同的权利内容,因而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发行行为就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

《意见》作为司法解释,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等同于传统的发行行为,这与《著作权法》的立法原意相冲突。

2.不能将帮助犯作为共犯处理《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根据传统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行为人之间应当存在双向的、全面的意思联络,而“明知”只说明对他人犯罪行为的了解,这种了解可能是单向的、片面的。

虽然一些网络著作权犯罪在客观上是得益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才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但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使得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可能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形下“帮助”其实施犯罪行为。

例如,现实中无须盗版网站同意,搜索服务提供者就可以在盗版网站中设置链接,提供相关作品的搜索结果,“帮助”盗版网站传播侵权作品。

类似的情形说明,信息网络服务即使实质性地使得他人的侵权盗版行为易于实施,或者因扩大传播作品的受众面而加剧了法益侵害,也并不必然说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侵权盗版者之间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进而不能证成二者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这种不具备意思联络的单方面帮助行为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与刑法基本理论相冲突。

3.对“营利”的认定不能限于传统模式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必然要借助于其外化的客观行为。

“营利”这一主观目的在网络行为中的表现极具迷惑性。

通过售卖盗版产品而直接获得经济利润是传统侵权盗版的主要行为模式,但对网络侵权盗版而言,虽然通过向网民提供对盗版作品的浏览、下载服务而直接收取费用的营利途径仍然存在,但更多的网络侵权盗版者采取的是植入网站广告或软件广告、捆绑插件等间接营利方式。

按照《意见》,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意见》对网络侵权盗版“以营利为目的”的这种扩大解释引起学界质疑:第一,由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越来越多的侵权盗版行为并不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但同样造成了相当的危害后果。

第二,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增加了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难度,导致部分犯罪因证据不足而逃脱刑事处罚。

第三,我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已经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刑事立法也应与之保持一致。

第四,世界上多数国家在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法中,均未要求该罪在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我国《刑法》也应顺应这一国际立法发展趋势。

“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废问题,成为当前网络著作权犯罪认定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4.不能以定罪标准反映危害程度为了弥补“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等经济因素作为犯罪行为危害性判断标准的不足,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侵权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也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传统盗版产品以“纸张”“光盘”等作为物质载体,尚可以“份”“张”等作为计量单位,但随着“存储介质的不断更新,海量存储空间和极强的压缩技术使得复制品数量标准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⑧。

鉴于此,《意见》新增了将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以及注册会员的人数作为网络侵权盗版的定罪依据,通过确定传播人群的范围来衡量权利人的受损程度。

但“点击”的结果并不会在用户计算机上产生永久的复制件,以作品的被点击数来计算复制件数量,实际上是将“临时复制”视为了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而“我国政府在国际论坛上一直坚决反对将‘临时复制件’视为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件”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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