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研究

【 关键词 】 卫 生专业技术资格考 国 实行 卫 生 专业 技 术 资 格考 试 以来 , 01 将
签字 以后才能够领到试卷 , 在考试结束以后 , 进行试卷回收 的时候 , 必须要经过考务室的人员在数好试卷分数 , 主要监 考人员签字 以后 , 才完成试卷 的回收工作 。 试卷的发放与回 收工作 , 关系到卫生专业技术考试能否顺利进行 , 以各个 所 考点的相关负责人员必须将试卷的发放 与回收加 以高度的 重视 。为 了保证考试的顺 利进行 ,各个考点必须有医生值
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对 于全面稳定卫生医疗 队伍有着十
分 重要 的意 义 。 此 , 管全 国卫 生专 业 技 术考 试 的领 导来 因 主
说, 必须 引起足够 的重视 , 成立相应 的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考 试考务机构。 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进行前 , 必须组
织相 应 的考 务 工 作会 议 , 点 强 调考 试 的相关 纪 律 、 试 过 重 考
班 , 止 考试 在 考 试期 间 出现 身体 不 适 的情 况 , 也 是 保 证 防 这
考试作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 进
一
步提高人民的身体健康水平作为宗 旨,是深入实践科学
发展观的深刻体现 。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中进一步完
善考务工作的管理制度, 强化考务管理机制 , 整体提升考试 管理 的科学化水平 , 为推动我国医疗卫生 事业持续 、 健康 、
程 中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对各项具体 工作细化到各个考点 的主管领导那 , 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 在考场设置和监考人员
安 排 方 面 , 必 加 以 明确 , 保 考 试顺 利 进 行 。在 考 务 的 相 务 确 关 培训 工 作结 束 以后 ,各 个 市 县卫 生 局 的 主管 领 导 要 亲 自 到各 个考 点 , 行 认 真 考核 , 进 确保 考 务 工作 达 标 。 t 2 制 定 完善 的 考务 管理 机 制 21 及 时公 布 考 试相 关 信 息 , 印 发相 关 考 试文 件 . 并 随着 互 联 网技 术 的 进一 步 发 展 ,卫 生 专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豫人社职称〔2010〕14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附件1豫人社职称…2010‟14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按照《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10号)安排,为保证我省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名信息管理工作1.报名时间: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16日为考试报名时间,各省辖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范围的报名工作;在郑的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报名工作由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
2.报名方式:全部采用网上报名。
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附件1)。
2011年1月4日至1月20日各考点、报名点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持《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认。
二、报考条件(一)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2. 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参加药学、技术专业士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中专或大专学历;(三)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师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护、技)士工作满2年;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或硕士学位。
(四)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2. 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3. 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4. 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5. 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闽企联〔2010〕4 号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福建省公务员局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人事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及中国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中国企联〔2009〕38号)文件,为做好2010年度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0年度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将于2010年5月9日举行,考点设在福州。
请各设区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人事局和各有关单位按《福建省2010年度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计划》(具体见附件)认真做好有关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管理咨询师考试:(一)取得经济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经济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满1年。
(五)取得非经济学或管理学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六)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师、会计师资格证书或经济类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满1年。
三、本次考试采取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须在2010年1月11日至20日期间。
1月21日至22日新报考人员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核(09年曾报考的考生免审)。
省人保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保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07-29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67号为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政策,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10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
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任职资格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应在评审前3天上报评审方案和拟评审人员名册,评审结束后3天内上报如下材料:(一)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人员名册;(三)参评人员信息数据盘;(四)《评审表》主表一份(附外语、计算机和专业考试成绩单);(五)外语、计算机免试佐证材料及《审查表》;(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七)《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指后取得学历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八)国家考试系列(专业)的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九)学历破格人员学历证书和《审查表》;(十)同级改职和流动人员《审查表》;(十一)高级职称核准费缴费证明等。
四、上报《申报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审查表》时间截止到8月31日;申报“绿色通道”材料时间截止到8月15日。
五、将物流专业纳入职称评价体系。
物流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建;市(地)物流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
物流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标准另行印发。
六、法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改由省卫生厅负责组建;授权省卫生厅组建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原西医评审委员会临床护理和护理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医学科学研究专业、畜产品工程专业、地方铁路工程专业分别纳入自然科学研究、农业和交通评审委员会;公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增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人社厅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按照《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安排,为保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粤人社发[2012]283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283号)各地级以上市及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卫生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110号)安排,2013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5月18、19、25、26日举行。
为确保我省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顺利进行,现将考试工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共同组织实施。
考试组织工作按照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办发〔2002〕71号)、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定》(卫考办发〔200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密切协作,周密部署,积极协调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纪检监督等部门,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抓好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二、报名办法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网上报名、各地市及省直各考点现场确认的方式。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16日,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打印《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客观公正、有效顺利的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严格遵循科学、安全、公平、规范的原则。
考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纪律》(附件1)。
第二章考务管理机构第三条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卫考办”)负责考试的管理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由省级卫生计生和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考试考务工作单位(部门)作为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考区内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卫考办备案,考点原则上设在设区的市。
由考点所在的市级卫生计生和人社行政部门指定的考试考务工作单位(部门)作为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考点内的考务管理工作。
考点考试管理机构的设置须符合相应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2)。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考区考试管理机构、考点考试管理机构3级考务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收费管理制度、违纪与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及考试工作考核制度。
第三章考务工作人员第七条考务工作人员应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务工作程序。
未经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
第八条考务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保密相关工作的条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
考务工作人员须执行回避制度,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主动申明或被告知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
第九条考务工作人员在考试期间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考区、考点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未佩带相应工作证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保密室、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
第四章考试报名第十条考试报名工作分为4个阶段,包括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资格审核及准考证打印。
中医内科学-主治医师报考指南

中医内科学·主治医师报考指南考试介绍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
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下旬举行。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1.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2.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3.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4.考试方式根据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09]138号)。
2010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知识”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其他51个专业(包括新增输血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26、116)两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1.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11.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提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服务水平,我们对原人事部办公厅印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人办发﹝2000﹞71号)进行了修订,重新研究起草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或**********************。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5日附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提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部考试中心负责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拟订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及每项考试考务文件,发布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考试调整事项,承办有关专家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实施考试,承担考务信息统一管理与维护,承担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等。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人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00年9月7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地区资格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人事部资格考试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
第五条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
第六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
考试的信息管理工作统一使用部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认真落实《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精神,发挥监督巡视员作用,加强在资格考试组织、运作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八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报名第九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

桂职办[2009]132号关于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自治区直属有关单位、中直(军队)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63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现将我区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0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时间3•月28日上午 9:00-11:00二、2010年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语种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设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及西班牙语6个语种,每个语种分A、B、C三个级别,其中英语各级别分为综合、理工和卫生3个专业,其他语种不分专业。
各级别、专业的试题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任选一个语种参加考试,报考英语等级考试的考生可自选考何种专业。
三、职称外语考试等级(一)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A级(县级的考B级);(二)申报副高(一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B级(县级的考C级);(三)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C级。
四、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办[2004]4号)的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免试职称外语和可不参加考试的有关条件如下:(一)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职称外语1、出国留学,取得国家认可的留学经历者。
2、到国外做访问学者一年或连续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3、经专门的语言培训,无需专职翻译独立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援外工作一年以上者。
4、获得博士学位者;在国内属国民教育且获得硕士学位者;参加选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外语水平考试(简称WSK),成绩达55分者;参加托福考试(简称TOEFL)成绩达到450分以上者;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简称BFT)成绩120分以上者;参加雅斯考试(IELTS)成绩达5.0分以上者;参加国家大学英语水平考试,成绩通过六级者。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信息管理系统分析

—Hale Waihona Puke ,量 墨 李 岩 刘 飞 飞
(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 山东 滨卅I 2 5 6 6 0 0 )
卫 生专 业技 术 资格 考试 的考 务 信 息 管 理 系统 分 析
摘 要 : 全 国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是 一 项 政 策 性 强 、 考 试 专 业f 初、 中级 考 试 全 国 开 考 有 1 0 0 多 个 专 业1 和 科 目众 多 、 各 专 业 人 数 分 布 复 杂 的 工 作 .传 统 的手 工 管 理模 式 难 以 完成 现 有 大 量 复 杂 的 考务 工作 。 计 算 机技 术 的 发展 , 使 得 计 算 机 在 考 务 工 作 的 各 个 环 节 得 以 深 层 次的 应 用 .这 不仅 保 证 了考 务 工作的顺利 完成 . 而 且 大 大提 高 了 工作 效 率 。本 文 分 析 了 系 统 开 发 的 背 景 和 国 内 外 集 团 企 业 管 理 信 息 系统 的 发 展 现 状 . 简要 描 述 了 系统 需 要 解 决 的 主 要 问题 . 也 描 述 了 系统 的 整 体 情 况。 关键词 : 卫 生 专 业技 术 资格 考 试 考务 信 息 管理 系统
返 回一 个 新 的 网 页 。这 个 做 法 浪 费 了 许 多 带 宽 , 因 为 在 前 后 两个页面 中的大部分H T ML 代 码 往 往 是 相 同 的 。 由于 每 次 应 用 的交互都需要 向服务器 发送请求 , 应 用 的 响应 时 间 就 依 赖 于 服 务 器 的 响 应 时 间 ,这 导 致 用 户 界 面 的响 应 比本 地 应 用 慢 得 多。 从 各 个 行 业 人 才评 价 体 系 的 应 用 水 平 来 看 , 国 内 的 企 业 开 发 的管 理 系统 与 西方 发 达 国 家 的 企 业 相 比 .在 技 术 上还 有 定 的差 距 。 西 方 发 达 国家 基 于We b 应 用 程 序 开 发 方 法 的 管 理 系 统 建 设 工 作 起 步较 早 ,各 种 技 术 的 研 究 研 发 机 构 相 对 国 内来 说 也 多 ,致 使 其 集 团企 业 的 基 于 WE B 管 理 软 件 的发 展 一 般 都 采 用 了J S P、 S e r v l e t 、 E J B、 J N D I 、 J D B C、 A j a x 等j 2 E E 技术 , 因 此 其 企 业 管 理 信 息 系统 一 般 都 已 经 进 行 了非 常 紧 密 的 多功 能 集成 。 从 时 间跨 度 上 看 , 许 多 集 团 企 业 的 管理 化 系 统建 设 都 经 历 了1 O 多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 目前 , 在 西 方 发 达 国家 , 特 别是英 国 、 美 国 的职 业 技 能 鉴 定 机 构 已经 开 始 在 全 球 范 围扩 展 , 例 如 英 国 培 训 机 构 的 国 际 注 册 营 养 师 ,还 有 美 国 医 学 执 照 考 试 (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Me d i c a l L i c e n s i n g E x a m i n a t i o n , 简写 U S ML E) 是 美 国 的一 种 医 学 考 试 . 这 两 种 考 试 内容 的 主要 方 法 — — 基 于模 型 的 实 践 分 析 .主 要 采用 的 是 占用We b J J [  ̄ 务器较少的A j a x 技术 , 使 得 整 个 系 统 能 快 速 迅 捷地 回应 客 户 动作 。 随 着 计算 机尤 其是 I n t e r n e t 的发 展 ,卫 生 行 业 人 才 考 评 系 统 目前也 做 到 大 面 积 实 时连 接 到I n t e me t ,但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考 评 管 理采 用 的 是基 于I n t e me t 进 行 信 息 传 输 , 大 部 分 工 作 阶 段 数据是数据分 布的 , 只有 到 报 名 结 束 时 , 数 据再 集 中 起 来 的 方 式, 要 想 真 正 做 到 全 面 地 移 到I n t e me t  ̄ 进行考试管理 , 还 需 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5.19•【文号】人社厅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财务部门: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选拔高级会计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研究决定,2010年度继续在全国范围推行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织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中的考试(以下简称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负责确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大纲和确定合格标准,对阅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负责组织专家命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专家审定试题。
各地区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协商制定组织实施办法。
党中央、国务院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中央单位)的会计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
各地区的评审工作仍按现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
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关于2010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10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考函【2009】80 号各市人事考试中心,省直各部门(单位),中央驻济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63号)和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0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2010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定于3月28日上午9:00-11:00举行。
二、考试等级、语种、类别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仍设6个语种,其中英语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A、B、C三个级别,其中卫生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报考卫生类,其余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所从事的专业工作选择报考类别,如有疑问应向单位人事或者相应系列的评审部门咨询;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不分类别,只分A、B、C 三个级别。
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照等级划分和规定的适用范围(见下表),选择相应语种、级别和类别应试。
考试等级A B C适用范围1. 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技术、工程技术职务系列和国际商务专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包括正高和副高级)。
2. 其他系列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1. 在县(含不设区的市,不含区)及乡镇所属单位的卫生和工程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他单位的卫生和工程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2. 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3. 外语教师和翻译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第二外语考试者。
4.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未分正副的系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系列中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卫生管理职称的申报资料

医学院校公共(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职称现状7年前,考进了这所大学的“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没有想到毕业后考个职称这么麻烦,在无数次Google与Baidu后,发现这个问题竟然困扰着许多读这个专业的人,包括“卫生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卫生事业管理”等。
截至2009年该专业的职称考试仍然局限于8个省市,分别是: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江苏、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江西;而且上海考区开考专业仅限于卫生管理(初级师),公共卫生管理(中级),医院管理(中级),暂无高级职称,但是据业内人士传高级职称可以走别的途径,而且不久应该就展开了。
卫生管理职称考试正规的叫法为:卫生人才评价考试(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每年的1月份报名,5月份考试。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基础知识:包括管理学、统计学、流行病学;相关专业知识:包括卫生法学、社会医学、健康教育;专业知识:包括卫生事业管理、卫生经济;专业实践能力:初级师:包括医院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卫生经济;中级:医院管理专业:包括医院管理(主要部分)、公共卫生管理、卫生经济;公共卫生管理专业:包括公共卫生管理(主要部分)、医院管理、卫生经济;下面是具体的报考流程和参考书目:(1)专业代码(2)报考流程(3)考试安排(4)参考书目具体见以下网址:1. 中国卫生人才网卫生人才评价考试专区2. 上海市卫生人才网3. 卫生人才评价考试(卫生管理专业)大纲4. 初级职称培训教程一、专业目录二、主亚专业设置目录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赣卫人字〔2009〕42号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人才评价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人才评价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09〕第118号),经研究,决定我省2010年继续开考临床医学工程技术、卫生管理、公共卫生管理、医院管理4个非全国统一考试专业,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颁发考试合格证书,为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专业、科目及时间安排1、考试日期及专业安排表2、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表备注:公共卫生管理(中级)和医院管理(中级)专业共用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知识科目的试卷。
鲁人社发〔2010〕48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鲁人社发〔2010〕48号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现就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体制,严格评审范围1、根据评审权限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
继续授权济南、青岛等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山东师范大学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组织评审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2、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3、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公务员及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不得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严格标准条件,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4、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标准条件。
要认真贯彻公开、公正和综合评价原则,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推荐和评审的主要依据,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注重向基层、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人民医院医务科等级医院评审档案目录明细

3.莎车县人民医院2010年1月-12月质控简报;
4.莎车县人民医院2011年1月-12月未归档病历汇总;
5.莎车县人民医院2012年2月-9月质控简报;
继
续
医
学
教
育
管
18.院党字发文汇总
医务科
行
政
管
理
卷
1.关于进一步改进医疗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工作医疗相关方面自查工作的总结;
2.莎车县人民医院开展志愿医疗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3.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院职工健康体检的申请报告;
4.关于2011年度全院职工健康体检的通知;
5.2012年医务科工作计划总结等资料;
6.2011年医务科工作计划和总结;
38.“围手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性使用”签到表;
39.“院感知识培训”签到表;
40.“电子病历续打培训”签到表;
41.2009年、2010年、2011度业务考试考核成绩登记本;
42.医师带教资格考核表;
43.2011年5年以上执业医师及轮转医师考核时间安排;
单
病
种
临
床
路
径
管
理
卷
1.莎车县人民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方案;
13.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信息统计上报的通知;
14.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15.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耳鼻喉科4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16.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肱骨干骨折等骨科17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
17.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肾病科4个病种中医临床路径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4.01•【字号】鲁人社发[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17号)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根据省属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和《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度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开招聘的组织(一)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都要进行公开招聘。
(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招聘方案,并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按照岗位的等级、类别和专业条件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进行。
1、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招聘信息的发布、网上报名和笔试的组织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其中允许择业期内大中专毕业生报考的岗位信息,招聘单位须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按照相关程序同时发布。
资格审查、面试、考核体检等工作,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2、招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采取专业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辽宁省卫生厅辽人社…2010‟47号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厅直各单位,省(市)属高等医学院校、省属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办法,提高评价质量,建立适合卫生行业特点的科学、客观、公正的卫生人才评价体系和选拔机制,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经研究,2010年继续在全省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省内所有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对象(一)符合2010年度辽宁省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申报条件中学历和资历要求,拟申报正高或副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含以聘代评)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可不参加考试1、符合2009年申报条件中学历和资历要求,参加2009年度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拟报评2010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2、考试之日受省辖市以上卫生主管部门派遣,正在执行援藏、援疆、援外任务,拟报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评年度年末)人员。
4、报评民族医(蒙医学)专业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考试内容及专业设置(一)考试内容主要考核考生应知应会的本专业相关知识、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以及常见病、疑难病例分析等,侧重考核考生的专业实践能力。
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
(二)考试专业设置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共设置100个专业,详见《2010年度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设置表》(附件1,以下简称《考试专业设置表》)。
报名考试人员所报考的专业须与申报评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相一致;报考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要求的,要与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相对应;报考护理相关专业的,要有护士执业证书。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26•【文号】卫人发[2000]462号•【施行日期】2000.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生部、人事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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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卫考办发〔2009〕1号
各市和义乌市卫生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浙江大学: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197 号)及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安排,为保证我省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和报名
(一)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实施。
共设11个市考点和省直考点、浙江大学考点。
市考点设在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省直考点设在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浙江大学考点设在浙江大学医学院。
(二)报名信息管理
1、报名方式与时间: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
自2009年12月15日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1),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10年1月10日。
各考点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2009年12月17日至2010年1月12日期间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持报名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确认。
2.考点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工作截止时间为2010年2月12日。
3.考点编排考场、试室和考生座位,考区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20日。
(三)考场原则上只设在各市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每个标准考场考生数为30人。
(四)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现场确认,经市、省卫考办审核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打印(领取)准考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在杭省属医疗卫生单位、省部属其他企事业单位报考人员由各单位集中后到省直考点(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报名;非在杭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和省部属其他企事业单位到所在地的市考点报名,浙江大学及其附属医院报考人员由各单位集中后到浙江大学考点报名。
(六)考生报名现场确认时应按照规定提供证件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包括: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二份(附件1);
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4.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提供相应的初级资格证书原件或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2010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7.报考护理学初级(士)专业须提供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证明。
报名点经办人员须审核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名。
(七)准考证打印、签到表发放工作
自2010年4月28日起,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打印截止时间为5月30日。
对于无条件打印准考证的考生,考点可采用批量打印准考证功能为考生打印准考证。
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2010年5月1日前向各考区发放用于监考的《考生签到表》。
(八)考生在报名的同时,可根据所报专业自愿选择订阅考试用书。
(九)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考培分离和考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
是否参加培训由考生自主决定。
二、考试范围及方式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共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三、考试时间
(一)人机对话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2、23、29、30日8︰30一10︰00
相关专业知识11︰00—12︰30
专业知识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16︰30—18︰00
(二)纸笔考试时间安排
考试科目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2日 9︰00一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23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人机对话考试专业的考试日期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四、考试筹备实施
(一)考点于2010年5月20日左右领取试卷和人机对话考试专用物品。
领卷时须严格按照《考试试室考生专业分类及数量核对表》,与考区工作人员一起以试卷袋为单位进行试卷袋面信息核对,严格按照考务规则履行交接程序,落实保密措施,确保试卷安全。
(二)考试实施前,考点要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应急预案。
在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工作中,按照全国卫考办和省卫考办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考试相关工作,妥善处理好考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三)考点须对考务人员、监考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有关规定,熟悉卫生考试的专业分类,
掌握考试工作程序。
(四)考试实施前,考点须通过考务管理系统打印《考试试室编排表》、《考试试室座位安排表》、《座位贴》,分别用于标识考试考场、试室及座位。
(五)考试实施期间考点须在每个考场显著位置张贴《考试试室编排表》,每个试室门口张贴《考试试室座位安排表》,每个用于考试的课桌张贴《座位贴》。
(六)考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考务规则履行主考、监考、巡考等工作职责,维护考场秩序,杜绝发生考生考错专业、漏收考生试卷和答题卡的情况。
(七)考试实施前,考点须将主考和值班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上报考区。
各考点要严格按照《考务工作计划安排表》(附件4)规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有关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万无一失。
五、考试专用物品的回收与销毁
(一)纸笔考试
纸笔考试结束后,答题卡封装时须放置于防潮袋中,以防答题卡磨损和受潮,再封装于答题卡(回收)袋中。
考点须将答题卡按照考场、试室的顺序依次整理好回收装箱(请使用试卷专用箱)并于考后48小时内和试卷(含备用卷)一起运抵考区。
(二)人机对话考试
1、第一批次考试结束后,考点将考生的答题信息备份光盘、考场情况记录单、备用光盘、各场次密码封等(不含USBKEY)全部机考专用物品按照考场顺序封装,并在考后48小时内,与纸笔考试专用物品一起派专人运抵考区,与考区办理交接手续。
2、第二批次考试结束后,除第一批次规定的机考专用物品外,连同USBKEY等全部机考专用物品按照考场顺序封装,并在考后48小时内,派专人交至考区。
3、每批次考试结束48小时内,在得到考区确认上传数据完整无误后,各考点务必监督机考机构系统管理员卸载全部考试系统和删除所有相关数据。
六、考后信息修改及违纪处理
1、为确保读卡评分工作顺利进行,各考点须在2010年6月10日之前将数据修正信息报至考区,由考区汇总后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各考点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违纪人员信息录入考务管理系统,录入截止时间为6月10日。
七、考试收费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报考初级资格每人每科收取50元;报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收取70元。
其中,初级资格每人每科20元、中级资格每人每科40元由各考点直接汇款至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鼓楼支行,账号:0200003209014445932;初、中级资格每人每科10元汇款至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行:建行省分行业务经营部,账号:33001613535058666666,项目编码/执收码编码:19905070,单位: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单位编码:550307。
八、保密要求
各考点应根据有关保密要求,严格落实保密措施,强化安全保密流程控制,加强试卷(含备用卷)、答题卡以及人机对话考试专用物品的运送、保管、下发、回收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并切实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
九、考试考务管理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等要求执行。
各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做好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