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青等诉旭光彩扩服务部丢失胶卷赔偿纠纷案(贺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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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特快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赵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特快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赵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州市特快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赵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77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峰曹辛谢立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州市特快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赵蓉【当事人】徐州市特快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赵蓉【当事人-个人】赵蓉【当事人-公司】徐州市特快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聪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薛寒冰江苏润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聪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薛寒冰江苏润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聪薛寒冰【代理律所】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江苏润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州市特快特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被告】赵蓉【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0年6月29日,特快特公司股东由陆某4、李亦兵变更为江苏卓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3日,特快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陆某4变更为陈家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规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全真模拟考试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甲公司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公司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甲公司申请和解,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厂房享有抵押权,乙公司的抵押权应暂停行使B.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2/3以上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C.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甲公司享有债权的人D.和解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答案】 D2、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

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2年)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答案】 D3、唐宁是沃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之一,持有公司15%的股份。

因公司未能上市,唐宁对沃运公司的发展前景担忧,欲将所持股份转让。

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唐宁可要求沃运公司收购其股权B.唐宁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其股份C.若章程禁止发起人转让股份,则唐宁的股份不得转让D.若唐宁出让其股份,其他发起人可依法主张优先购买权【答案】 B4、下列有关公司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B.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法律效力C.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D.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公示的对外行为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表示【答案】 C5、胡某于2006年3月10日向李某借款100万元,期限3年。

贾桂花案

贾桂花案

贾桂花诉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侵害肖像权案【审理法官】卢建民,杨春香,张兰良【文书性质】裁定书【审理程序】终审【民事权责情节】代理,民事权利,侵权,过错,无过错,赔礼道歉【全文】【法宝引证码】CLI.C.233669诉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侵害肖像权案(一)首部1.裁判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3)海民初字第3991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5)中民终字第797号。

2.案由:侵害肖像权纠纷。

3.诉讼双方原告(上诉人):贾桂花。

诉讼代理人:郝江荀,陕西省宝鸡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高忠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大街甲25号。

法定代表人:金继武,厂长。

诉讼代理人:韩冰,北京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嘉林;审判员:杨柏勇、高亚丽。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建民;审判员:杨春香、张兰良。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8月25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1.原告贾桂花诉称: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青影厂)和香港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合作拍摄故事影片《秋菊打官司》时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偷拍了原告的肖像并在该商业性影片中使用。

影片公开放映后,原告的平静生活不断被打扰,一些亲友、同事和其他人讽刺挖苦,使原告精神感到压抑,给工作、生活带来许多麻烦。

青影厂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

为此,诉请法院认定其侵权行为,判令剪除《秋菊打官司》一片中原告的肖像镜头;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致歉,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赔偿经济损失4720.78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2.被告青影厂辩称:《秋菊打官司》一片系被告与香港银都机构有限公司拍摄,其中确实摄入了贾桂花的形象。

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例一]甲、乙为朋友,甲借乙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500元。

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C.单务合同D.双务合同[例二]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甲将房屋无偿提供给乙居住,乙则无偿教甲的女儿学钢琴。

对于该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属于无名合同B.属于实践合同C.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D.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例三]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射幸合同B.格式合同C.双务合同D.诺成合同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案例一]2月21日甲厂向乙厂发一报价单,称:甲产愿向乙提供10万吨石灰石,每吨价格20元,价格中含运费,在合同成立后两个月内运送。

3月1日乙向甲发一购买石灰石的订单:乙要求甲从3月11日始提供石灰石,每天提供1000吨。

按该规定,10万吨应在6月运完。

但因各种原因,直到10月才全部交完货。

为此,乙以甲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乙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甲建筑公司向A、B、C三钢材公司发通知:“我公司需某某型号的钢材1000吨。

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甲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甲公司需要的钢材,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甲公司。

甲公司收到三公司复函后,认为C 公司价格合理,且老厂质量信得过,故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向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C公司随即复函甲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甲公司。

A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先行载运200吨钢材送往甲公司。

在甲公司收到C公司复函的第二天,A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甲公司,并要求甲公司收货并付款。

甲公司当即函电C公司,请其仅运800吨钢材。

C公司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发运。

甲公司收到C公司复电后,就对A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100吨其余不收。

A公司对此不服,认为甲公司还应收取另外的100吨钢材。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分类模拟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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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分类模拟160一、1.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江南博哥)也在于实施。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材料二新华网北京2018年2月24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3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问题:根据以上材料,谈一谈在全司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如何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正确答案:所谓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待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遵守法律规定。

所谓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依法行政和合理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对行政执法活动最基本的要求,是行政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推进依法行政,一方面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另一方面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

具体而言,政府应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无法律根据不得乱作为侵害人民利益。

解读合同格式条款

解读合同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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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合格条 读 同式款
台同洼》 第船条规定: ) 格式条款是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凡 法^、其 或水源i蹿 本公司有权将取件时阿顺 称《 可 合同当事^寿了重复使甩而蔼先机定, 并 他纽织之间设立、 终止民事权利史 延。 变更 务关系的协议。 一般情况下. 双方在订立
载都选威了一致意见 才能签订合同并使 其得到履行 但在现实生活中, 有一种台
某洗在店称: 衣服冼溱撮坏, 赔偿额 在订立合同时来与对方协商的条教。 合 同中采甩格式条款有眄种形式: 一种是合 同的部分条载寿格式条款 也就是说格式 台同格式条款的出现,一方面提高 条款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 另一种是合
经承诺. 台嗣郾告成立. 但台同曦立 后, 要发生法律效力,必凄 具备一定的条件, 即不得存在阻碍合同发生效力的无效事 由。 合同法》第5 条、5 《 2 3条分掰规定了
需要明确是何^与其签订合同。 如电话局 难 理解真意. 且飒能理解其真意, 知悉
订立的。 格式条 薪的利定者在臂定时并不 长. 细小. 易阅读; 字体 不 或目文字艰涩, 合同无效及免责条薪无效的情况 格式条 如果具备了这些情况,属于无鼓条蕞。
某电信部门称 :安装电话必颁昀买 己的权益昵?本文仅就此作一探讨
由电信部门销售的电话机。 某彩扩店称: 如意外损坏或损失. 只 赔偿同量胶卷; 如遇机懒故障、电溘中断

如 在购买机票时 只需哪确时问、到达 《 中华l ^民共和国合同法》( n下简 地点和班次并将购票 交给航空公司即
厦, 更不知道滩的衣服有可能被捐坏或丢 条款订立台同的, 提供格式条薮的一方应 当事人的主要权利, 使相对人订立台周的 3 、格式条载的内容具有完整性和定 史务 并采I台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拄意免 说. Ⅸ 可称为失权紊薮 失收条薪不同于免 型化的特点= 格式条薪通常包括了合同的 障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 责条款 免责条嚣是指当事人职方在合同 垒舴内容,只需相对^认可即可. 并不需 术.对请条裁予以说明 几年前有这样 中事先约定时, 旨在豫幸或免除其丰来责 9 要其做任何惨改或朴充; 同时,由于格式 一个案件: 某杂志刊登了一尉广告. 任的条敖= 内春 免责素薮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 条款通常是在业务量较大. 经营期较长的 是提供童麦热线, 只要接通广告所提徭的 性. 其经过一方当事凡的提示或说明, 并 情况下使用的.目此足具有定型化的特 电话号码,就有一个远方的册友和你请 经男一方当事人同意 后, 【 可c成为台同 点,一般不舍轻易进行修改。 天: 有一十女中学生无聊, 看见广告后就 的组成部分, 发生法律效力 失权条薪尉 4 、格式紊薮的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 接通了这个电话, 电话中果然有一个^与 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辊丰违背, 随从地位= 相对^并不参与合同的协商过 她亲切地聊天, 聊了很长时问 后来, 对方当事^如经合理蛙意,一般不会同 女 程. 只能耐一方已经材定的条羲, 概括地 襞的父亲去变电话费时, 发现需要蛮几千 意 即使回意,也不得发生法律效力 以 表示接受或不接受, 而不能就具体台同条 元。 究其原困, 才知道杰友热纬的广告上 免格式条裁使用人利用这种条薪强封科夺 薮讨竹还价。 这就是格式条裁表现出来的 在很不显眼的地方, 用很小很小的字体写 对方的台}权益= 圭 法律上或事窑上的垄断 其珐律上的垄 着“ 按长迭计费 。显然.在遮一广告中 断,是指当事人相据1律规定,对铁路 哇 对格式条款的明示程度是不够的= 肖青 刘华伟诉国营旭光彩色扩印 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春赔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
Abstrad:: Environmental iPringement cases often damage the pub/c interests of society and interests of the individual citizens
atthesametime, aeadingtothesimuataneousoccu enceoteneieonmentaacieiapubaicinteeestaitigation and peieateinteeest liPga/on. These too kinds of litigaLon will inevitably contict in prac/cc . In view of this, our counOg currently adopts the mode otintegeation sUstem and hassomeaegaapeoeisionstoeeguaateit, butthesesUstem designsand aegaaeeguaationsaeenotpeetect enough to coordinate the relaLonship betoeen the too. Based on the consideration of Bohal Bay oil spiP case, this paper supports the coordination model of the convergenco system in China, and discussed the specific systems and specific procedural ncms such as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plaintiP, the scope of /PgaLon claims, the order of prosecution, the expansion of the judicaOR poweeand theoedeeoScompensation, and putoewaed somesuggestionsoeimpeoeement.

江发青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江发青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

江发青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答复及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4【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25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发青;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当事人】江发青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当事人-个人】江发青【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代理律师/律所】顾玲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玲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玲【代理律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江发青【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本院观点】上述证据材料中大部分已在一审程序中提交并经认证,不属于二审新证据,其余关于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的讲解、视频演示材料及相关规范、发展规划不属于证据,本院可以作为参考材料。

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举证责任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均已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工信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答复及被诉复议决定中认定的事实;江发青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诉答复及被诉复议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

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有误,本院应予纠正。

一审判决中,“另查明”部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仅对一审判决中“经审理查明”部分有关投诉举报及调查处理过程的客观事实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电子签名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民法概述110219》

《1民法概述110219》
民事法律 与 案例分析
肖春竹 主讲 2011年2月
民法基础知识(上)
学习内容一 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如果把刑事犯罪比拟为一个社会的病理现 象,那么,民事活动是一个社会的生理现 象;生理现象毕竟要比病理现象普遍得多。 ——佟柔 一个社会,只有当他的成员都有独立的人 格,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稳定的财 产,安全的交易,这个社会才是文明、进 步、开放、繁荣的社会。
问题:以上哪个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案例分析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方法 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其 调整方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1、它突出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和独立性。民法在调整社 会关系时,将参加者置于平等的地位,把他们看做是独 立的、彼此互不依赖的人。 2、它承认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和任意性。民事主体享有 充分的意志自由,得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意地决定其 行为。 3、它肯定解决争议方法的协调性。民法允许民事主体 选择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如诉讼、仲裁、第三人调解、 自行和解等。 4、它强调救济措施的同质性。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相 适应,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质。
民法中法条的规范性质,任意性、授权性 规范居多。这类法律规范规定具有肯定内 容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 权等,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 行为的权利。以授权性规范为主体的民法, 重在鼓励民事主体积极进行活动并对这种 活动加以引导。因此,民法是以权利为本 位的法,民法学就是权利之学。
财产所发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 •
财产所有(归属)关系——物权法 财产流转关系——债权法
(二)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包括平等 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 关系。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 系,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如亲权关系,配偶关系等。民法只调整具有平等 性的人身关系,不具有平等性的人身关系,例如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则不由民法调整。 案例分析

(2007)高民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高民终字第5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六合村东。

负责人刘树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希文,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营口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职员,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花园里022-09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世富,男,汉族,1949年11月4日出生,营口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南平里A-003-25号。

委托代理人闫立德,男,汉族,1953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1住宅103号。

营口同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简称营口同发通州分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7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7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07年4月19日,上诉人营口同发通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希文、被上诉人肖世富的委托代理人闫立德到庭接受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肖世富是名称为“化粪池(预制组合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2006年10月10日,肖世富的委托代理人王晓宁对营口同发通州分公司厂内存放的其生产的化粪池产品(预制组合型)进行拍照,共拍照片17张,同时在营口同发通州分公司处取得了其化粪池产品彩色资料1份。

前述拍摄照片显示,营口同发通州分公司厂区内存放有其生产的与肖世富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第一段相同的圆形水泥盖,还存放有营口同发通州分公司生产的与肖世富外观设计专利第二、三、四段相同的水泥圆柱体,侧壁上也开有大小不同的孔,照片显示的开孔数量为一至两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为:分四段组成的圆柱体,内部中空,上有盖,下有底;第一段为圆柱体上盖,其上偏向一边的位置开有一较大圆孔;第二、三、四段的高度相同,其中第二段的侧壁不同方向开有三个较小的圆孔,第三段侧壁不同方向开有三个较大圆孔;第四段为底部,侧壁没有开孔。

关于人民调解案例

关于人民调解案例

关于人民调解案例人民调解案例1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承办单位:区人民调解中心、区行政调解中心联调案件情况:2009年3月3日,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民警在圣水南街37附32号传唤犯罪嫌疑人蒲小洪,蒲小洪在逃跑时坠楼身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蒲小洪坠楼死亡作出初查结论:民警在传唤犯罪嫌疑人蒲小洪过程中,依法执行公务,无滥用职权行为,不予立案。

故公安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法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死者上有八十多岁的母亲,下有三个女儿还未成年,故其家属提出三十多万的赔偿要求。

公安机关认为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陷入僵局,如该事件处理无果极可能引发家属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两中心联合调解化解:2009年11月17日、18日,在区人民调解中心副主任袁飞主持下,区行政调解中心调解员罗劲松律师负责调解,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游仙区富乐街道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就蒲小洪死亡后的处理事宜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员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艰苦工作。

十八日晚七时,终于促使一件因公安机关追逃引发的特殊事件最终得以解决。

调解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鉴于蒲小洪死后家庭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本着照顾、关爱、扶持的原则,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对丧失和尚无劳动能力的蒲小洪之母王玉芳,女蒲于容、蒲雷敏、蒲琪琪四人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9万元。

2、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已支付给蒲小洪亲属的生活费用1.1万元、鉴定费用0.6万元、殡仪馆在2009年11月20日以前所发生的费用约4.6万元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承担。

3、蒲小洪尸体火化费用由游仙公安分局承担。

人民调解案例2案件性质:拆迁补偿纠纷承办单位:区、乡、村三级调解组织联合调处案情介绍:20__年8月31日下午3时许,游仙区东林乡五显村绵遂高速公路一标段报警称:五显村的部分村民分别堵在挖机、装载机前面阻扰施工。

经济法第六章合同法案例一

经济法第六章合同法案例一

《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 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 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学校与服 装厂未约定付款日期,依据《合同法》161条 和171条的规定,学校应在服装厂交货时付款。 而学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在服装厂交货 时支付货款。因此,服装厂可以行使同时履 行抗辩权而拒绝学校先提供服装的请求。由 于,学校在服装厂交货时未支付货款,违背 了法律规定,因此,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合同有 效成立后在合同履行中,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 法定事由暂时拒绝对方请求履行到期合同义务 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1) 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互负义务而又无先后履 行顺序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 同义务时,可以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2) 后履行抗辩权,即互负义务而又有先后履行顺 序的合同中,后履行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合同 义务时,可以拒绝对方履行请求的权利。(3) 不安抗辩权,即在互负义务的合同中,应先履 行合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财产显著
在本案中,米勒需要凌晨3点开车去上班, 经常一天要在底特律高速路上奔波150多英里, 如果他的汽车轮胎一大早在高速路上坏了,又 没有备用轮胎的话,他会被危险地困在高速路 上,直到天亮才有人救助。因此,缺少备用轮 胎严重贬低了汽车对米勒的价值,而米勒发现 备用轮胎欠缺的第二天要求道奇公司弥补,公 司是有机会及时弥补的。所以,道奇公司的行 为构成根本违约,米勒有权利解除合同。
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的行为(P333)。
在本案中,B公司并不是真正想与甲公司订 立合同,而是假借订立合同阻止甲公司与A公 司订立合同,显然,B公司对合同最终未订立 存在恶意,其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故甲公 司有权起诉B公司。B公司由于恶意地违反了先 合同义务,致使甲公司未与A公司订立合同, 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其行为符合缔约过失责 任的要件,故B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大石桥南楼永胜建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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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大石桥南楼永胜建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0【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1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耿丽姚望贾琳【审理法官】耿丽姚望贾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大石桥南楼永胜建材厂;郝军【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大石桥南楼永胜建材厂郝军【当事人-个人】郝军【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大石桥南楼永胜建材厂【代理律师/律所】王向阳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吕铭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向阳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吕铭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向阳吕铭【代理律所】辽宁百运律师事务所辽宁中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被告】大石桥南楼永胜建材厂;郝军【本院观点】该证据系上诉人单方询价,且不包含全部评估项目,无法证明上诉人的待证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上诉人提出鉴定意见不合理的上诉理由经审查,案涉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人员就鉴定情况已接受了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质询,原审采信该鉴定报告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鉴定意见不合理的上诉理由经审查,案涉鉴定报告的鉴定机构及人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且鉴定人员就鉴定情况已接受了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质询,原审采信该鉴定报告并无不当。

【四川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任务二辅导答案

【四川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任务二辅导答案

【四川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任务二辅导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任务二四川电大形成性测评系统课程代码:参考资料、单项选择题(共5道试题,共25分。

)1.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

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洗,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

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

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费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彩色胶卷的钱。

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A.彩色扩印公司支付退换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B.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C.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D.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参考答案:B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调整因糊口消费而发生的法律关系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承受效劳而发生的所有法律关系C.《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调整生活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因生活消费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也调整农民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购买、使用商品所产生的生产消费法律关系参考答案:D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多少倍?A. 1倍B. 2倍C. 3倍D. 4倍参考答案:A4.消费者王某购买了某一型号的燃气热水器,安装使用后没有出现问题。

有一天,王某在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发布的产品抽查结果中发现,其购买的该厂生产的这一型号的燃气热水器被国度质量监督部门抽检确定为分歧格产品。

对此,王某和经营者依法要做的是:A.王某可以要求退货,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B.王某可以请求退货,但因其购买的产品未出现质量题目,经营者有权回绝退货C.王某无权要求退货,因其购买的产品未出现质量问题D.王某无权要求退货,因其没有造成损害参考答案:A5.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

肖青等诉旭光彩扩服务部丢失胶卷赔偿纠纷案(贺 杰)

肖青等诉旭光彩扩服务部丢失胶卷赔偿纠纷案(贺  杰)

肖青等诉旭光彩扩服务部丢失胶卷赔偿纠纷案贺杰上传时间:2002-3-19一、案情介绍原告:肖青、刘华伟被告: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1992年9月3日,原告肖青将一卷拍有肖青刘华伟举行婚礼活动的彩色胶卷交于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18元,彩扩工作人员开出冲印单一张交于肖青。

第二天,肖青去彩扩部取件时,被告之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为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

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要求被告陪偿损失。

被告只愿按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付费。

原告遂于1993年4月4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活动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理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被告则辩称:胶卷遗失确实,愿意赔礼道歉并赔偿胶卷费用和退还18元预收费,但对精神损失赔偿的5000元无法接受。

二、判决及理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冲印胶卷并预付费用18元,被告应按约完成委托事项。

被告因过失将胶卷遗失,应赔偿原告同类胶卷或相应价款,退还冲印预收费用。

因原告胶卷所摄内容是结婚纪念活动,其遗失确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果只对胶卷赔偿和退还预收费,显然有悖《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显失公平。

经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一卷胶卷的价款及补偿原告共482元,退还原告冲扩预付费。

三、本文所引案例本身法律关系清晰,但从民法理论上看,该案例涉及民法几大基本领域:物权法(照片灭类),合同法(加工承揽性质的冲印合同),侵权行为法(侵害财产权引起的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因而必然引发这些制度体系的交义和协调问题。

(一)违约是否可以成为精神损害的发生原因、依据这是合同法同侵权行为法在保护精神利益问题上的范围界定。

由于侵权从广义上说也包括违约,两者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时都是责无旁贷的,因而理论上违约也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精神利益。

如同本案中,丢失胶卷的行为既是违反承揽合同保管义务的行为,也是侵害原告物权的行为,最终后果都是造成精神损害。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模拟试卷D卷 含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模拟试卷D卷 含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模拟试卷D卷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

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B、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2、在破产宣告的效力上,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原则为()A、溯及主义B、不溯及主义C、免责主义D、不免责主义3、甲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向法院申请执行。

甲拟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并提出下列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应不予执行。

针对下列哪一选项,法院可裁定驳回甲的申请?()A、甲、乙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达成仲裁协议B、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C、裁决事项超出仲裁机构权限范围D、仲裁裁决没有根据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4、甲向乙借款20万元,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乙诉甲还款。

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丙为该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

但在法院送达调解书时,丙拒不签收。

关于丙拒签行为对调解书效力的影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但其中担保的约定不产生效力B、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丙不履行调解书时,乙可诉丙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C、调解书不发生效力,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D、不影响调解书生效;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的条件成就时,乙可以申请法院依法执行5、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杨某与赵某损害赔偿一案,杨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被送至医院急救。

彩色扩印服务部遗失胶卷纠纷案评析

彩色扩印服务部遗失胶卷纠纷案评析

彩色扩印服务部遗失胶卷纠纷案评析案情:1992年9月3日,原告甲、乙将一卷拍摄了两原告(甲和乙)婚礼活动的富士牌彩色胶卷交给丙彩色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18元。

该部给甲开了冲印单一张。

第二天,甲到服务部去取件,被告告知曰,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

后甲数度催要,均无结果。

原告于1992年10月8日向被告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索赔5000元。

被告只愿按南京市摄影行为协会的规定(南京摄影行业协会服协字(92)142号第3条:“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只赔同类同号胶卷。

”)赔偿胶卷和退还预收冲印费。

甲和乙遂于1993年4月4日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遗失其胶卷为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害和精神损害共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胶卷确定是由其遗失的,愿意向被告赔礼道歉。

愿赔一卷胶卷和18元的预收冲印费,但是精神赔偿不能接受。

评析:1.本案涉及的承揽合同关系是否解除?1.1 原、被告双方缔结的合同是承揽合同。

原告约定由被告冲洗胶卷,对被告完成之工作,给以报酬,承揽合同有效成立。

依《民法通则》85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同法57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能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1.2 被告违反从给付义务,原告得否解除合同?原告已移转胶卷之占有,并预付冲洗费,从而履行了自己在承揽合同项下的义务。

被告遗失原告交付的胶卷,显系违反承揽合同。

因为胶卷是供被告完成冲洗工作之用,系不代替物,被告应妥善保管,不能擅自更换。

若因保管不善,致使材料灭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类推适用《经济合同法》(1981年)19、40)。

此时,原告能否迳以材料灭失而解除合同,法无明定。

细绎其理,盖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之主给付义务在于完成一定之工作,为此,可能有材料之提供,可能并无材料之提供。

有材料之提供时,可能是代替物之提供,可能是不代替物之提供。

民诉法司考选择题答案与解析

民诉法司考选择题答案与解析

(2015年) 单项选择35、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项B错误。

《民诉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据此可知,本案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撤诉申请。

选项C错误。

《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据此可知,本案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也可以调解。

选项D错误。

《民诉解释》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

据此可知,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受害的消费者甲依然可以提起侵权之诉。

36、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

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

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

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正确答案】 A【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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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青等诉旭光彩扩服务部丢失胶卷赔偿纠纷案贺杰上传时间:2002-3-19一、案情介绍原告:肖青、刘华伟被告: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1992年9月3日,原告肖青将一卷拍有肖青刘华伟举行婚礼活动的彩色胶卷交于国营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冲印,并预交冲印费18元,彩扩工作人员开出冲印单一张交于肖青。

第二天,肖青去彩扩部取件时,被告之胶卷暂时找不到,可能为他人误领,让原告等等再来。

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要求被告陪偿损失。

被告只愿按南京市摄影行业协会规定,赔偿胶卷和退还预付费。

原告遂于1993年4月4日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起诉,以被告将原告拍有结婚活动的胶卷遗失,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为理由,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被告则辩称:胶卷遗失确实,愿意赔礼道歉并赔偿胶卷费用和退还18元预收费,但对精神损失赔偿的5000元无法接受。

二、判决及理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为:原告委托被告冲印胶卷并预付费用18元,被告应按约完成委托事项。

被告因过失将胶卷遗失,应赔偿原告同类胶卷或相应价款,退还冲印预收费用。

因原告胶卷所摄内容是结婚纪念活动,其遗失确给原告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果只对胶卷赔偿和退还预收费,显然有悖《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显失公平。

经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赔偿原告一卷胶卷的价款及补偿原告共482元,退还原告冲扩预付费。

三、本文所引案例本身法律关系清晰,但从民法理论上看,该案例涉及民法几大基本领域:物权法(照片灭类),合同法(加工承揽性质的冲印合同),侵权行为法(侵害财产权引起的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因而必然引发这些制度体系的交义和协调问题。

(一)违约是否可以成为精神损害的发生原因、依据这是合同法同侵权行为法在保护精神利益问题上的范围界定。

由于侵权从广义上说也包括违约,两者在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时都是责无旁贷的,因而理论上违约也可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精神利益。

如同本案中,丢失胶卷的行为既是违反承揽合同保管义务的行为,也是侵害原告物权的行为,最终后果都是造成精神损害。

我认为对这一对关系协调应从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在整个民体法体系中的定位和功能上考虑。

1.作为合同法,其功能定位于保障合同关系的安全促进交易关系的流转上,目的在于实现积极财产权;而侵权行为法则定位于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主要是绝对权),对损害后果消极地作事后补偿。

换句话,合同法着眼点在于经济利益,重利:而侵权行为法不仅仅考虑财产损害问题,还注重对民事主体本身的人格、精神利益的保护,即不重利而且重义。

而随着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发展。

价值判断上,会更注重精神、人格利益的完整性,这也是马斯洛需求理论的反映。

所以,与保障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问题上,侵权行为法应承担主要的调整任务,将违约责任作为发生精神损害的原因,使合同法同样承担起保护精神利益的职责,无疑要造成合同法本身内部价值取向一致性的破坏,混淆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性质,模糊两个法域的界域,最终打乱整个民法体系内在的和谐性。

2.从合同法上违约行为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来看,多是违反合同的附随义务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的,(关于违反合同主义务造成精神损害后文有所述及),而附随义务的依据并不在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在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即要求双方当事人以善意心态作事,尊重对方的权利,协调自身权利与社会利益,他人权利的冲突;这种要求是落实在合同法的直接规定上的。

虽然从随义务是合同义务有机组成部分的角度理解,违反附随义务是违约责任发生的一种情况,但无论从其义务来源、性质、归责原则侵犯客体来看,这种违约行为都在实质上接近侵权行为法,可以说是合同法对侵权行为法的吸收和结合。

从本案看来,丢失胶卷违反的是承揽合同中的保管义务,反映在《经济合同法》第35条和新《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中,这项义务是由法律直接加于承揽人的;承揽人承担相应责任归责原则是完全过错原则;侵害的客体是原告夫妇对胶卷的所有权。

所以,我认为应把侵权行为法作为调整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形式,但也并不排除合同法介入这种非财产损害的调整,但范围应该加以限定。

这里,我认为英美合同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可以提供很好的借鉴。

英美合同法上对违约造成精神损害赔偿是作为例外对待的,即一般的对个人名誉等造成的损害,属于侵权法调整对象。

这种例外主要有三类情况:①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②合同的目的就是解除痛苦和麻烦;③违反合同带来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精神痛苦。

[2]这三类情况,从大陆法看来,共同之处就在于合同主义务内容与精神利益的紧密结合,这就排除了一般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虽然一般合同违约也会造成当事人痛苦、烦闷、轻生,但一般合同是被作为商事合同看待的,当事人在进入市场从事交易之前就已经意识到这种精神后果。

并愿意承担(作为一种交易风险的后果)。

但如果合同主义务本身就与精神损害密切关联,那么精神利益就直接成为合同追求的,因而违反合同主义务的后果就直接表现为精神利益的损害。

这种情况下,由合同法来作为精神利益损害的调整法是合乎逻辑的,况且具有强烈相对性的合同关系也排斥了侵权行为法的介入。

从本案情况看来,冲洗底片的加工承揽合同本身是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而并非以提供精神快乐和安宁作为合同的目的,虽然客观上合同履行可能带来这样后果。

因此,发生这种精神损害后果,我认为应按一般侵权法来调整。

与之比较,如果相片店为原告提供拍摄婚纱纪念照服务的合同关系下,工作人员疏忽令胶片曝光,则这种违约行为的后果并未侵害任何人的物权(胶卷在拍摄时仍属于相片店所有)和人格权,而是直接造成了原告的精神利益的损伤,此时如果利用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来加以调整,不但法律关系明晰,而且还可以根据合同的价金等因素来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因为合同价金可以看作对应原告获得精神愉悦或满足的对价。

所以,本案调整需从侵权行为法角度分析,那么对侵权行为法的分析是不免的,这也使本次案例分析开始偏离了合同法案例分析的轨道。

但应该看到,就是就侵权行为法的调整看来,如果印入了合同因素,(侵权利与违约的竞合)那么相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法也具有了特殊性:①过错认定上:②赔偿金额的确定上,一般侵权法上,事先约定是受严格限定甚致是违法受禁的。

但在合同关系中,由于可以把违约作为一种履行风险,因此当事人可以对风险发生和后果作出预期,那么作为精神损害,也是这种违约风险的后果之一。

在侵权行为法之下,精神利益的相对其享有主体的主观性和差别性便得共确定依据无法清晰统一。

这时,如果允许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存在,无疑可以使这种矛盾得以缓解:一方面,精神利益主体是自身利益最直接最直观的判断人,应允许其对自身利益作出估价的意思加入;另一方面,相对方当事人加入协调又比较好地限制了精神利益主体的主观任意性。

所以这种协调合意的约定是合理性并易于执行。

当然如果这种约定比之实际损害有重大出入,法官仍有修改的自由并由当事人请求变通裁量权。

结合本案,被告冲印店是按受报酬并事实占有委托物的当事人,因此,比之一般的第三人而言,其预见和注意义务是加强了的。

双方事前就丢失后果发生责任分担作出约定的。

应承认其效力,当然这前提都是原告申明其利益存在,即原告申明这是婚妙照,对他们具有重大的纪念意义和精神价值,以使对方产生合理判断,采取相应措施。

(二)财产侵害造成精神利益损害赔偿问题1.对财产权的侵害造成非财产损害,是否应该予以财产上的赔偿,这个听来比较拗上的问题涉及的是精神损害范围确定。

关于这个问题,学术界的观点并不统一。

按照《侵权行为法》一书对精神损害赔的定义来看: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损害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事法律制度。

”[3]如果把精神赔偿制度的设计目的制度功能作为理解这个制度的关键,我们会发现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定位在保护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因此其制度调整范围不能以侵害某种权利来确定,而以侵害精神利益为已足。

如果一定财产权上(这里主要是指绝对财产权)代表着一种精神利益。

附着着一定精神利益,那么对物这个精神利益载体造成毁损、破坏就必然使其实质内容(精神利益)失去依托而造成受害人的利益损失。

因此,没理由否定对财产损害造成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合理性。

在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对特定是的具有人格利益的纪念物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的结婚纪念照无疑是这种具有人格利益的特定经念物,但我认为,是否应予赔偿,还就考虑过错因素。

2.侵害财产权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过错认定问题侵害财产权造成精神利益损害,直接侵害的是财产权,精神利益损害作为后果对待,那么侵害财产权的过错是否可以直接作为侵害精神利益责任的归责原则呢?从字面上来看,上述最高院司法解释作出的回答是肯定的。

但我认为,并非侵权人一旦过错侵权,就对一切后果负责,尤其是作为受侵害人主观感受的精神损失和精神痛苦,不考虑侵害人对此的主观预是性以及相关的精神损失、痛苦的客观性,从制度设计上是不公平的,缺乏对侵害人的利益考虑甚至还会引发由受侵害人主观随意性导致的滥诉。

所以,我认为使侵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应将下列因素加入权衡:①所侵害的财产是否本身就具备可以让一般常识的人认为其有精神利益的外观表像,例如:死者的骨灰②侵害人对其侵害精神利益后果的预见性,例如:某物,虽一般人无从知晓其对所有权的人精神上的意义,但作为侵害人由于亲友关系有听了解的。

这种综合考虑会使精神损害赔偿更其合理性,避免受侵害人一方的主观感受决定诉讼结果。

本案之中,一卷胶卷具有精神利益载体性质只是种可能性,但从一般人的生活常理上看一卷结婚纪念照其不可代替的精神利益是不言而喻的,具有精神利益的载体性质。

因此,在这种认识基础上,必然承认侵害胶卷的财产权行为后果之一是精神利益损害的客观性和因果联系性,因此也排除了当事人主观任意性存在的可能。

所以,店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就成为其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合理推论和必然后果,这时,法律可以说与避免受侵害人主观任意性的前提下保护其合法的精神利益。

但作为照片冲印店,是个商事主体,在侵害精神利益后果发生前,任何未申明的照片都是普通,无差别的被加工物。

如果频频受精神损害赔偿所累,必然会放慢其商事流转速度,为了最大限度地赢利,它们会来取另外手段化解风险:如规定顾客可以预先申明照片的精神价值,冲印店则可以适当提高合同价款,并承担更多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冲印店可以统计精神损害赔偿的发生概率、数额规律,以此为依据对所有服务普通提高一定的价款水平,以提高部分作为风险基金或直接进行保险。

种种这些措施都可以看作商事主体对自身责任的一种适法的规避,因为用来赔偿受侵害人的金钱来源最终还是他们本身,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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