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姜有为辞职请求的决定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25•【文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福建省选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原常务副主席李钺锋,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2024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罢免李钺锋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由四川省选出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四川省资阳市委原副书记、市长王善平,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2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罢免王善平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钺锋、王善平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李钺锋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李钺锋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相应撤销。
本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变动后,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2949人。
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024年6月25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8次会议通过)一、劳动关系认定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应予支持。
2.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如何处理?劳动者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予以认可的,因双方不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劳动争议,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双方有其他诉讼请求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除外。
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况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以交叉、轮换等方式使用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参照下列原则处理:(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按书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应予支持。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双方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或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的除外;(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关系;根据上述情况仍无法确定劳动关系的,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确认劳动关系;(3)在工作内容交叉重叠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可根据劳动者的主张,由一家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由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6•【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07.11.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韩长赋二○○七年十一月六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对1984年至2007年制定的205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被新的法规所代替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特作出如下决定: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
(详见附件1)二、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
(详见附件2)三、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
(详见附件3)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文件,均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附件1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公布、修改时间、政令号│修改内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1998年6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第十一条修改为:“外省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域││ 1 ││府第93号令发布│内从事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性评价管理办法││应当到省或市(州)地震主管部门备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部分行政管理项目以及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部门文件的决定【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23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5.29【实施日期】2001.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部分行政管理项目以及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部门文件的决定》已经2001年5月14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二00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调整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部分行政管理项目以及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部门文件的决定为了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按照省委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各部门对于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以及本部门的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经第三批清理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各部门文件中,取消、调整和下放到市、县级管理的行政管理项目以及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本决定中取消的项目和废止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本决定中下放和调整的项目,一律不得恢复执行。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决定,省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文件以及2000年以前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以公民、法人和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为行政管理对象的审批发证类、培训备案类、行政强制措施类、行政处罚类行政管理项目,凡是在去年省政府公布保留项目目录时未列入保留项目目录的,也一律不得执行。
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恢复执行已经取消、不得执行、暂缓执行、下放和调整的行政管理项目以及废止的规章和文件。
对于违反本决定的,省政府将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
权力事项清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0.08
•【字号】吉政明电〔2018〕18号
•【施行日期】2018.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权力事
项清单的通告
吉政明电〔2018〕18号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只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6 号)要求,省政府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
经省政府2018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共取消1113项、下放75项、保留2768项省级行政权力事项。
现将《省政府决定取消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省政府决定下放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省政府决定保留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通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8年10月8日。
疫苗案问责刷屏,免职、责令辞职和引咎辞职到底有啥区别?
疫苗案问责刷屏,免职、责令辞职和引咎辞职到底有啥区别?作者:姜洁来源:《生活文摘》2018年第04期8月16日晚,一则题为《政治局常委会听取关于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汇报》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会议同意,对金育辉(吉林省副省长,2017年4月起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予以免职,对李晋修(吉林省政协副主席,2015年12月—2017年4月任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副省长)责令辞职,要求刘长龙(长春市市长,2016年9月任长春市代市长,2016年10月至今任长春市市长)、毕井泉(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2015年2月—2018年3月任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引咎辞职,要求姜治莹(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2012年3月—2016年5月任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焦红(国家药监局局长)做出深刻检查;对35名非中管干部进行问责;决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吴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原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分管药化注册管理、药化监管和审核检验等工作)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会议责成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国家药监局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深刻检查。
”很多人看了这则消息后会发现,通报中一共涉及了7名省部级干部,分别为金育辉、李晋修、刘长龙、毕井泉、姜治莹、焦红、吴浈,但对他们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对金育辉予以免职,对李晋修责令辞职,要求刘长龙、毕井泉引咎辞职,要求姜治莹、焦红做出深刻检查,对吴浈则是被立案审查调查。
从认定所犯错误的严重程度来看,被立案审查调查显然是处理得最重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已发布消息,称吴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深刻检查则是其中处理得最轻的,当事人职务并不会发生变化。
那么,问题来了,免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看起来表述不一样,但这四个人都显然不再担任现任领导职务了,那么这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经专业人士指点,记者在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2004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找到了答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褚民华等任免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褚民华等任免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15
•【字号】吉政干任[2011]125号
•【施行日期】2011.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褚民华等任免职的通知
(吉政干任〔2011〕125号)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政府2011年12月15日决定,任命褚民华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列常晓春后),张克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列褚民华后);任命闻国志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巡视员,免去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如下:一、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白山林区分院、延边林区分院、省四方坨子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补充任命和任命前,一般应当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提请任命。
”删除。
二、将《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将《吉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2000年达到按行政区域人口不低于年人均010元的水平。
”修改为“2015年达到按行政区域人口不低于年人均045元的水平”。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将科学技术馆、青少年科学技术活动中心等科学技术普及设施纳入建设规划,保障其建设和发展。
”修改为“把科技馆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加强管理,保障其建设和发展。
”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侵占科学技术馆、青少年科学技术活动中心等科学技术普及设施。
2022年8月13日吉林省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综合岗B卷精选题
2022年8月13日吉林省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综合岗B卷精选题2022年8月13日吉林省吉林市事业单位聘请考试综合岗B卷精选题一、单项选择题。
每小题后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的答案。
1、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的,被侵权人有权恳求侵权人担当停止侵害、排解阻碍、消退危急等侵权责任。
”下列情形中。
能够恳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是()。
A、购买的手机不能正常充电B、乙在超市购买的牛奶超过保质期C、丙购买的护肤品因质量问题导致其皮肤溃烂D、丁购买的商品房不能按期办理房屋全部权证书2、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过错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赐予的赔偿。
下列情形中贾某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
A、因城市道路拓宽改造的规划需要,贾某的房屋被政府拆迁B、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损坏了路边摊主贾某的水果C、因发觉定罪证据不足,法院对已经入狱三年的贾某再审并宣判无罪D、某酒店老板贾某购进一批假酒销售,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并销毁3、高某通过网络向张某等人非法购买大量实名微信账号,再加价10元至90元不等向他人销售,与他人交易1200多个微信账号,违法交易金额2万余元,获利近6000元,高某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B、诈骗罪C、敲诈勒索罪D、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4、324地质队在泥河镇沙岗村勘探时,发觉李某承包的果园地下有丰富的磁铁矿石,此磁铁矿石的全部权属于()。
A、国家B、沙岗村C、李某D、324地质队5、吉林市人大常委会依据相关法律制定了《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
从我国法律渊源角度看,该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
A、基本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6、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肯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爱护范围的是()。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李建伟免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李建伟免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5.17
•【字号】吉政干任〔2018〕39号
•【施行日期】2018.05.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李建伟免职的通知
吉政干任〔2018〕39号
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省政府2018年5月17日决定,免去李建伟的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你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7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决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经济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决定(1990年4月2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我省打击经济犯罪斗争,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经过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明显成绩。
但是,按照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犯罪斗争的决定精神检查还有差距。
为了更加有力地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保障治理、整顿和全面深化改革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我省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违法活动,发现达到经济犯罪立案标准的,必须在5日内根据案件性质向案件发生地的公安或检察机关报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利用职务包庇、隐瞒或者掩饰犯罪的,“都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徇私舞弊罪的规定处罚”。
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对于控告、检举和自首的经济犯罪案件,都应当认真接受。
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受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
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检举和自首的案件,主罪明显的,由主罪的管辖机关受理;主罪不明显的,由最初接受机关受理;查处中发现有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事实,原查处机关应将有关材料分别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受案机关应及时受理,不得推诿。
三、公安、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规定的经济犯罪立案标准,不得擅自变更。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栾娟、金砺、费真辞职请求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栾娟、金砺、费真辞职请求的决定
正文:
----------------------------------------------------------------------------------------------------------------------------------------------------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栾娟、金砺、费真辞职请求的决定
(2014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接受栾娟辞去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金砺辞去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费真辞去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结束——。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姜振春等同志免职的通知-长府干任[2013]1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姜振春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正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姜振春等同志免职的通知
(长府干任〔2013〕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免去:
姜振春同志担任的长春市人民政府专职参事职务,退休;
魏崴同志担任的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校长职务,退休;
马福文同志担任的长春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总经理职务;
尹伟光同志担任的长春市科技局副局长职务;
王柏秋同志担任的长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职务;
何群同志担任的长春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副主任职务,退休;
孙长进同志担任的长春市信息中心主任职务。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结束——。
关于免去唐仁健的农业农村部部长职务、任命韩俊为农业农村部部长的决定
关于免去唐仁健的农业农村部部长职务、任命韩俊为
农业农村部部长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9.13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施行日期】2024.09.13
•【效力等级】任免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三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的决定:
免去唐仁健的农业农村部部长职务;
任命韩俊为农业农村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24年9月13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志新、王成任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志新、王成任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1.01
•【字号】吉政干任〔2017〕39号
•【施行日期】2017.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张志新、王成任职的通知
吉政干任〔2017〕39号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省政府2017年11月1日决定:
指定张志新为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命王成为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你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续聘王江滨等同志为省政府参事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续聘王江滨等同志为省政府参事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5.06
•【字号】吉政干任〔2022〕18号
•【施行日期】2022.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关于续聘王江滨等同志为省政府参事的通知
吉政干任〔2022〕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2022年5月6日决定,续聘王江滨、刘润华、张远军、蔡鹏飞为省政府参事,聘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吉政发[1998]1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吉政发[1998]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对于我国跨世纪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省委于1997年12月31日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战略部署,积极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为实现我省跨世纪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特作如下决定:一、更新行政管理观念,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十五大报告强调指出。
“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范围内,通过法定方式和途径,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防止和避免行政权力被滥用,保障公民权利,桑强化管理手段,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方略的应有之义和核心内容,是宪法和法律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最基本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全面理解、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大和省委关于依法治国、依法省省的精神,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二、抓好政府立法工作,确立依法行政的行为规范政府立法工作,要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着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突出地方特色,使立法的内容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