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论文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论文关键字:制度交付所有权适用受让人善意取得取得善意动产财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善意取得是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取得原因。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依通常的说法,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或其他物权的设立为目的,将动产交付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行为,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或赔偿损失。
分析其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若受让人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未具有合法取得权利的信念时,不发生善意取得。
对于当事人因先占、继承、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盗窃、抢夺、抢劫而取得财产等非交易行为即事实行为的情形,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宗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因而只有在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存在交易法律行为时,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德国民法将第932条“无权利人的善意取得”规定在“让与”目下,并明定受让人得因第929条“合意与交付”规定的让与成为所有人,即表明了这一见解。
此外,瑞士民法第714条第2项,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01条,都做相同的要求。
前引《美国统一商法典》和《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对此点表述得更为直率。
而仅在受让人因买卖、互易、出资、赠与、消费借贷、清偿债务、拍卖以及其他以权利的移转或设定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取得财产的,才可以适用该制度。
既然强调受让人与让与人间须存在交易行为,则当受让人与让与人在经济上属于同一民事主体时,如因公司的合并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或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间,公司与其分公司间,同一法人的分支机构间的财产流转行为,都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受让人通过交易行为从让与人处取得财产,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交易行为是否须有偿取得?对此,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学说对此意见不一,亦不是十分的明确,但一般强调须为交易上的继受取得。
动产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动产善意取得的成⽴要件有哪些现实⽣活中经常会出现动产善意取得的情况,那么动产善意取得的成⽴要件有哪些?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动产善意取得的成⽴要件有哪些⼀、受让⼈须为善意善意取得中的“善意”系指⾏为⼈在为某种民事⾏为时不知存在某种⾜以影响该⾏为法律效⼒的因素的⼀种⼼理状态。
由于善意只是受让⼈取得财产时的⼀种⼼理状态,这种状况很难为局外⼈得知,因此,确定受让⼈是否具有善意,应考虑当事⼈从事交易时的客观情况。
⼆、受让⼈须通过有偿的法律⾏为⽽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不仅应基于有偿的交易⾏为,⽽且以合理的对价为其成⽴条件。
⾮通过交易⾏为⽽以受赠、继承等⽅式⽆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善意取得的效⼒,否则将会造成各⽅利益保护上的明显失衡;虽为有偿⾏为但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亦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明显的低价会影响到对第三⼈“善意”的判定)。
三、受让⼈须实际占有由让与⼈转移占有的动产善意取得的完成,以转让的动产已经登记或交付为要件,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如果⽆权处分⼈与受让⼈双⽅仅达成了转让标的物的合意⽽尚未办竣登记或尚未交付,则只产⽣债的关系,不能发⽣善意取得,亦不能对抗财产所有权⼈,权利⼈得及时阻⽌其交易、收回标的物。
只有当受让⼈实际占有该动产时,才适⽤善意取得。
四、客体物须为动产动产的公⽰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为例外。
以登记为公⽰原则的动产,如航空器、船舶等,适⽤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占有委托物,它是基于真正权利⼈的意思⽽丧失占有之物。
占有脱离物,是⾮基于真正权利⼈的意思⽽丧失占有之物,如盗品、遗失物等均属占有脱离物。
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善意取得,⽽占有委托物则相反,原则上得发⽣善意取得。
五、让与⼈须为⽆处分权⼈善意取得与⽆权处分恒相对应,惟有在⽆权处分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第三⼈善意取得的问题,⽆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善意取得则主要适⽤于⽆权处分⾏为。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 成为该动产的合法权利人。
善意取得人享有的权利范围根据公示内 善意取得人可以对抗原权利人的返还请
容确定,即权利外观原则。
求权和其他形式的救济。
风险负担和不当得利问题
善意取得人承担标的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另有约定。 善意取得人不得主张不当得利,即不得要求原权利人返还利益。
Hale Waihona Puke 06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完善建 议
国际发展趋势
国际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逐步完善
随着国际社会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不断深入,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国际范围内逐步完善 。
统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模式
国际社会正在努力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统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模式,以 便更好地协调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善意受让人可以向不 当出卖人请求赔偿。
权利人有权请求善意 受让人返还该遗失物 或盗赃物。
基于信赖利益的特殊保护
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对特定交易环境 的信赖,善意受让人可以取得动产所 有权或其他物权。
VS
例如,在二手车交易中,买方信赖卖 方提供的车辆信息,并支付了合理价 格,即使卖方隐瞒了车辆的真实信息 ,买方仍可以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
如果标的物上存在负担或瑕疵,善意取得人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如果善意取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权利 瑕疵而仍然受让,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
原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善意取得人取得的动产与公示内容不符,其 权利受到侵害,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05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避免善意第三人受损
在交易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无处分权人处分 他人动产的情况,此时如果缺乏善意取得制 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可能会遭受损失。动 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保护了善意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又称动产所有权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在于保护民事流动中的交易安全,因为:第一,在市场经济中民事流转日趋迅速便利,交易者不可能在每次交易中均对动产出让人是否拥有所有权一一详查,否则,就必然会造成交易过程延长,阻碍民事流转速度。
第二,对原所有权人所有权追及力的限制,可以避免民事流转不至于因动产所有权的诉讼导致交易处于动荡和不安全状态。
日常生活中,往往出现在动产所有权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转让于第三人的现象。
那么,第三人在什么情况下占有该动产,才构成善意占有并取得所有权,这方面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尚未完全明确,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对于类似的案件,由于审判人员认识上的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有的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结果。
鉴于实行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必然在一定条件下使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如果滥用,势必侵害原所有人的利益。
因此,对动产的善意取得,法律不得不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下面就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概述如下:一、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出于善意而取得,并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为目的。
第一、第三人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受让动产,这是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
如果出让人对其出让的动产具有处分权,则第三人所取得受让动产所有权依据的是物权法,而不是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第三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占有动产时须出于善意。
也就是说,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出让人转让动产时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
自-1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拾得人的权利:A、费用偿还请求权: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B、报酬请求权: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约定报酬请求权)C、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①拾得人的义务:A、通知义务、报告义务、返还义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B、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物权公示原则4、公序良俗原则4、用益物权的种类:(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地役权(4)其他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种类:5物权法中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6物权与债权的不同a权利性质不同。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b、权利发生上的不同。
物权发生实行法定主义,债权(合同)发生实行任意主义。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善意取全与财产交易动的安全之间的冲突。
该制度一方面旨在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以促进交易和保护交易安全。
当真正权利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出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但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在物权法中适用公示公信原则,即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进行登记,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登记过程中买受人必须是善意的,不知道实际的权利归属,是登记发生了错误,而不是买受人的错误。
因此,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应该有自己的适用条件:一、当事人在登记的过程中发生了登记错误登记错误,即在不动产物权进行变动的过程中发生了错误的登记。
这是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登记错误,善意取得便无从发生。
登记错误就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显示出的不动产归属及其权利状态与真实状态不一致的错误。
根据登记错误的原因,可以把登记错误分为因登记错误机关的错误、因当事人的错误和因混合错误的原因。
因登记机关的错误,是指登记机关的过错是登记错误的原因,如登记机关的原因,错把甲的抵押权登记为乙享有就属于这种情况。
因当事人的错误,是指因为当事人自己的原因导致登记错误。
例如,甲通过伪造证明书的手段欺骗登记机关,从而成为乙房屋的所有权人。
因混合过错的错误,是指登记机关和当事人在登记错误上有共同的过错,如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与甲恶意串通,在登记簿上涂销了原物权人乙的登记,而将甲登记为权利人。
善意取得制度、拾得遗失物
三、善意取得制度(一)善意取得制度(2019AQ7,2014Q2)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二)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提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基于事实行为、法律规定和公法行为等,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提示】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
3.受让人为善意【提示1】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
【提示2】善意的判断时点,是“受让该动产”时,一般以动产交付时为准。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提示】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5.物已交付【提示1】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均可以,但占有改定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占有改定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
【提示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提示1】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之物,称委托物,如保管之物、承租之物等。
【提示2】善意取得制度排除遗失物、盗赃物的适用。
7.转让合同有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受让人主张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取得所有权的,不予支持:(1)转让合同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被认定无效;(2)转让合同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等法定事由被撤销。
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20XX年司考民法知识点——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二)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根据《物权法》第106、107条,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五:❶须为占有委托物。
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
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运输物、承揽物、试用买卖物、质物。
须注意: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①占有脱离物。
指非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包括盗赃、遗失物(天星司考)、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
②货币。
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占有货币即取得所有权,没有无权处分的问题(见例4)。
③禁止流通物。
如毒品、武器、淫秽书刊,国家不允许私人取得所有权,自不适用善意取得(见例5)。
❷动产的占有人(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均可)实施无权处分(出卖、互易、出资、抵债等)。
同样,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该(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互易合同)有效。
❸第三人受让时为善意。
即不知属于无权处分。
❹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同样,仅须约定,无须实际支付合理价格。
❺完成交付。
须注意: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与指示交付的方式(见例6)。
【例4】甲委托乙帮自己保管5000元,乙因欠丙数千元,就将甲交给自己保管的5000元拿来还了欠丙的债。
①不能说丙(天星司考)善意取得5000元。
②原因是:货币属于一般等价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错币、封金除外),所以,当甲将5000元交给乙时,乙就是这5000元的所有人,乙用这5000元还债,属于有权处分。
③甲可对乙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那是另外的问题。
【例5】甲委托乙保管黑枪一把,因缺钱花,乙以自己的名义高价将该枪出卖给不知情的丙。
①丙不能善意取得手枪的所有权。
②原因是:手枪属于禁止流通物,一般人是不能享有所有权的,也就不发生善意取得了。
③延生一点:禁止流通物也不能成立占有,只能成立持有。
例如,甲持有的海洛因被乙盗窃,甲对乙不享有《物权法》第245条的占有回复请求权。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限于动产。
以下几类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一是登记为对抗要件的特殊动产,例如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质权人误信出质人有处分权缺乏合理根据;二是货币,因为货币所有与占有合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的所有人;三是记名有价证券,因为记名有价证券依背书设定质押,不会发生误认出质人为所有人的情形;四是法律禁止流通的物品,例如毒品、枪械等;五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是遗失物和盗赃物。
2、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
具体包括三种占有方式:一是现实交付,现实交付可以由质权人自己占有,也可以由质权人的代理人占有;二是简易交付,即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质押合同成立时,视为交付成立;三是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以代替交付。
但不包括占有改定,即出质人与质权人特别约定,标的物不移交于质权人,仍由出质人继续占有使用。
占有改定在质权设定中不具有物权的公示效应,不能依占有改定的发生设定质权,因此实务中当事人约定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押财产的,不构成设定质权意义上的有效交付,质权不生效。
3、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
即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4、质权人须为善意。
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因为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在于兼顾质权人与所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应当使质权人承担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
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出质人为无处分权人的,应认定为非善意。
对于过失的判断,凭借交易经验即可作出的判断作为衡量善意与否的客观标准。
例如,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担保交易足以使一个正常人生疑,应推定为恶意。
善意的举证责任,对质权人应当采取推定为善意,而由主张恶意的人负举证责任。
二、什么是动产质权善意取得动产质权善意取得是指出质人以无权处分的第三人财产而设定的质权,质权人系处于善意取得占有质物。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3之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一、依法律行为取得物权
任何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或者虽基于法律行为但仅导致债法 上权利变动的情形,皆不适用善意取得,对于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基于 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均有明文规定。
一、依法律行为取得物权
❖《民法典》第311条虽未明定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的物 权变动,但由于该条第1款第1句中采取了“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 动产转让受让人”的表述,其中“转让”一词显然是指依法律行为 (如买卖、互易等)引发的所有权移转的情形,因此,我国法上的 善意取得也只适用于基于法律行为而引发物权变动。
二、支付合理的对价
❖此时,因真实权利人并未丧失权利,所以其可以针对取得人行使作 为物权请求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即便取得人破产,该请求权也能 作为取回权加以行使。因此,以有偿性作为善意取得的要件表明了 立法者更重视对真实权利人物权的保护。
二、支付合理的对价
❖其次,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上说,以有偿性来平衡真实权利的保 护与交易安全这两项价值更符合我国国民的心理。
一、依法律行为取得物权
❖至于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发生的善意取得人的返还义务,可 由不当得利制度解决,其属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的表现, 并不是否定善意取得本身的根据。
一、依法律行为取得物权
❖我国民法学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此外,通说 也否定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 ❖既然如此,在《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没有将交易行为的合法有 效性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时,在判断是否符合善意取得时, 就不应考虑交易行为的合法有效与否。
《民法典》物权编学习解读--通则3 之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XXX
日期:2021.XX.XX
CONTENTS
一 二 三 四
民法新增考点之善意取得
民法新增知识点——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子交易时出于善意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追夺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与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时不动产的权利人。
善意取得的制度在于物权公示的公信力,这一条件是善意取得的前提:2,让与人须无权处分。
唯有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问题;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支付合理的对价。
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以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须为善意,是善意取得的必备条件。
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以其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当时的情况判定,至于其后受让人是否知晓真实情况,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5,转让的标的物应经完成过户登记或交付。
如果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双方仅达成转让合意而尚未办理登记或者尚未交付,只产生债券关系。
通说认为,受让人若系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动产的,该权利的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也不能对抗所有人的追索。
1,善意取得发生后,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中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系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基于当事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故其属于原始取得。
《物权法》第108条规定:“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民法学善意取得制度
第八部分善意取得制度【重点法条】:《物权法》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善意取得的要件①动产和不动产注意:动产必须是委托占有物--自愿(基于合同、共有关系而丧失占有)遗失物、盗窃物--占有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货币、记名有价证券占有即所有(不适用善意取得)无记名有价证券适用善意取得②转让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③受让财产时第三人为善意注意:善意仅指不知情,事后知情不影响;推定为善意,由主张非善意方举证④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受让(继承、赠与、法人合并的不适用)⑤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占有改定的不适用)(2)善意取得的后果①所有权人vs处分人--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②所有权人vs取得人--物权排他性,原始取得--终局性(取得终局性:即使受让人再将标的物无偿、恶意转让的,该他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③取得人vs处分人--合同有效,支付价金除所有权外,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者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善意取得乃公信原则的体现,故须有(不动产权属登记错误或无权处分人占有动产)之权利外观。
善意取得以牺牲所有权之静的安全为代价,保障财产交易之动的安全。
旨在降低交易成本,鼓励交易。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法律领域,善意取得是指当事人在执行一项行为时,以诚信和善意的态度参与其中,且无知悉事实或权利的缺陷。
具体来说,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知、诚信、权利缺陷。
一、无知善意取得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即为取得财产或权益时的无知。
在法律中,无知是指当事人在执行一项行为时的无知状态,即对权利缺陷或事实的不知情。
这种无知状态是建立善意取得的前提,当事人在无知状态下进行交易、获得财产或权益时,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无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权利缺陷或事实存在一定的事前预期,但无法得到详细的了解或确认;二是当事人对权利缺陷或事实完全没有任何预期或知情,是真正的无知状态。
无论是哪种情况,只要当事人在行为时无法获悉权利缺陷或事实,且无恶意或过失,其行为即可被认为是善意取得。
二、诚信诚信是善意取得的第二个构成要件。
诚信是指当事人在行为时所表现出的诚实守信和合法的态度,即能够体现善意和慎重的行为意愿。
无论是在交易中还是在执行其他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在诚信的基础上进行行为,才能被认为是善意取得。
诚信的体现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履行合同义务、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商业道德等。
当事人在行为时如能充分体现这些诚信要素,就能够获得善意取得的认可。
三、权利缺陷权利缺陷是善意取得的第三个构成要件。
权利缺陷是指原权利人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或财产存在某种缺陷,如无权处置、权利被限制等。
当事人在取得财产或权益时,如果发现被取得的财产或权益存在权利缺陷,且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缺陷的存在,其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因此,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中,权利缺陷的存在是需要加以确认的。
当事人在行为时,应当充分了解并确认被取得财产或权益的法定状态,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合同、登记簿等途径,以保证其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
总结起来,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无知、诚信和权利缺陷。
当事人在执行行为时,如果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法国善意取得制度
法国善意取得制度
法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基于《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或为善意第三人设定他物权,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善意第三人依据法律规定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
要构成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让与人无处分权:即让与人不具有转让财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处分财产的人。
2.受让人善意:受让人必须不知道让与人无权转让该财产,或者在让与人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况下,受让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让与人有权转让该财产。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受让人必须以合理的价格从让与人处购买该财产,该价格应当反映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4.财产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动产的情况下,财产必须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不动产的情况下,不动产必须已经登记在受让人名下。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原所有权人无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财产,但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法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公平交易,限制原物权人的利益,以维护整个交易链条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
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摘要]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形成了四要件的通说,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状况,对善意取得的客体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认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一定条件下的不动产和质权及留置权;对第三人取得必须是善意的要件进行了说明;并对通说中的另两个要件给予了批驳,进行充分而详细地论证,认为这两个要件不是必备的。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
但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相关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而且都只是停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尽管如此,我国法学界却一直没有放弃相关问题的研究,并且司法实践中也出现过。
学者们普遍认为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四个构成要件,即:(1)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必须是动产;(2)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必须具有善意;(3)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时必须是有偿的;(4)转让人必须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占有该动产。
笔者对此并不敢苟同,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只有如上的前两个条件(对要件(1)笔者也有不同认识,详见下文),后两个不是必要条件,本文仅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状况,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仅限于动产,这在国内外学说中为通说。
但问题是一切动产都可以成为该项制度的客体吗,不动产为什么不是呢?这是本节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知道物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而有不同的分类,比如根据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会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根据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因此笔者认为,只有流通的动产和一定条件下的不动产可以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客体。
分析阐述如下:1.一般情况下,不动产不能成为善意取得的客体。
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天津师范大学本科学年论文题目: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学院:法学院学生姓名:童笑笑学号:08524040专业:法学年级:0801班完成日期:2011年5月指导教师:郭明龙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摘要:善意取得是以保护交易安全为基本价值目标,为实现这一价值理念,不惜以牺牲真正权利人的所有权为代价,正确把握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尤为重要,本文从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和他物权三个方面分别论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善意取得、物权法、无权处分、不动产The Components of The Good Faith AcquisitionAbstract: Transaction security protection in good faith acquisition for basic value goal, to achieve the value concept, at the expense of the holder of the real at cost of ownership,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apply good faith acquisition system, this paper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o the personal property, real estate ownership and principle three aspects discussed the components of the good faith acquisition .Keywords: good faith acquisition, real property law and shall not be entitled to dispose, real estate .目录一、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一)标的物为可自由流通的动产 (1)(二)转让人无动产处分权 (2)(三)受让人已占有动产且为有偿让与 (3)(四)受让人是善意的 (3)二、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3)(一)无权处分 (3)(二)支付合理对价 (5)(三)第三人善意 (5)(四)完成变更登记 (6)三、他物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7)(一)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7)(二)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7)(三)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7)参考文献: (8)善意取得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贯彻了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
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构成要件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要发生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而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法律效果,因此,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看,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还可以是其他物权。
学说通识,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以登记为例外。
采取占有为公示方法的动产,始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不动产借助登记的公信力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的目的,这与采纳占有的公信力原则来维护交易安全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相去甚远。
因此,各国通例皆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动产。
然而,《物权法》却没有采取各国通例,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动产,甚至包括其他物权。
《物权法》之所以突破各国通例,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的范围,是因为不动产虽然采取登记的公示方法,相对于动产而言,受让人误认为占有人为所有人的概率要小得多。
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时期,许多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如在房屋预售的过程中,存在“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导致许多购房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作为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其目的就是向社会公众宣示其物权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所有权人是一种依赖。
但是,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尤其是在我国广大农村,房产登记制度几乎是一片空白),不动产登记存在很多瑕疵,如不动产共同共有关系中,不动产物权仅登记在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名义之下;虚假登记,这种情况在我国比较普遍,比如实际购买人出于种种原因将所购买的房产登记于亲戚朋友名下,尔后又转卖于善意第三人;当事人利用登记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关系,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变动从而擅自处分了他人的不动产等等。
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doc
德国民法典中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概述《德国民法典》第932-936条规定了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根据该规定,善意受让人可从非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善意取得这一规定从表面上看是令人费解的,因为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一个法则:“任何人不得以大于其所有的权利转让于他人。
”(nemoplusiurisadaliumtransferepotestquamipsehaberet)罗马法的这一法则比善意取得规则更令人信服,因为人们一般会认为,一个人只有对属于自己所有的物进行处分才是合理、合法的。
罗马法的这一规则在德国土地法中很容易得到贯彻,因为德国的土地制度很详尽,在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簿反映真实的权利状况,通过土地登记簿人们很容易知道所有人是谁。
然而在动产法中则不尽然,所有权人和直接占有人经常不统一。
出让人占有某物,使人相信他就是该物的所有人,占有具有明确的所有权推定的效果(第1006条,以下凡涉及德国民法典条文时,均只标明条文)。
因此,一个以占有为基础的、令受让人信赖的权利表象构成了保护善意取得的基础。
商品交易的安全要求人们相信这一权利表象———占有某动产的人即为某动产的所有人———否则,人们在任何一次购买行为中都要检验,出让人是否为该动产的所有人,或者是否为由所有人授权处分的人,这将使物的交易相当困难,且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然而,并不是只要存在权利表象,外人基于信任从非所有人那里取得占有,即可取得所有权。
只有在所有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将物交给他人占有,使外人对这一权利表象产生信任的情况下,才会使真正的所有人有可能承受不利后果。
比如,在所有人将物交给他人占有、而该他人转卖该物的情况下,所有人才承担风险。
因此,第935条排除丢失物的善意取得,但为了维持必要的交易安全,对于丢失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可例外地适用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一)合意和交付的善意取得(第932条第1款第1句)如果出让人是非所有人,采用第929条第1句的转让方式向受让人交付了他人所有的物,那么,这个受让人———如果是善意的———即可根据第932条的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
成要件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又称动产所有权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交付于受让人后,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在于保护民事流动中的交易安全,因为:第一,在市场经济中民事流转日趋迅速便利,交易者不可能在每次交易中均对动产出让人是否拥有所有权一一详查,否则,就必然会造成交易过程延长,阻碍民事流转速度。
第二,对原所有权人所有权追及力的限制,可以避免民事流转不至于因动产所有权的诉讼导致交易处于动荡和不安全状态。
日常生活中,往往出现在动产所有权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转让于第三人的现象。
那么,第三人在什么情况下占有该动产,才构成善意占有并取得所有权,这方面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尚未完全明确,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样,对于类似的案件,由于审判人员认识上的不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有的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结果。
鉴于实行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必然在一定条件下使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如果滥用,势必侵害原所有人的利益。
因此,对动产的善意取得,法律不得不规定严格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下面就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概述如下:
一、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出于善意而取得,并以取得该动产所有权为目的。
第一、第三人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受让动产,这是善意取得的先决条件。
如果出让人对其出让的动产具有处分权,则第三人所取得受让动产所有权依据的是物权法,而不是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第三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占有动产时须出于善意。
也就是说,第三人在取得该动产所有权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出让人转让动产时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
知悉或应当知悉权利有瑕疵而取得的权利的,在法学理论上叫恶意,恶意取得权利的不为法律所保护。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由此可见,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以实际交付为标准,如果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
第三人须按上述规定从无权处分人手中占有动产,且在动产交付过程中始终出于善意方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第三人须以取得动产所有权为目的,如果第三人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动产的使用权,则不适应善于取得制度,而应归于债权或其他法律制度调整范畴。
二、第三人受让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
第一、第三人取得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动产的取得以交付为要件,只要受让人实际占有了动产,即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当事人约定附条件的和特殊动产除外)。
因此,动产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除了交易行为外,还需所有权人亲自或书面授权他人到专门管理部分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因而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同样,法律规定以要式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受让的动产必须是允许流通的动产,也就是说,凡是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动产,均不能适应善意取得制度。
比如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的枪支弹药、毒品、黄金、白银、珍贵文物、外汇等,不仅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还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亦并非所有流通物均适用。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葬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因此,对于所有人不明的埋葬物、隐藏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纪念物、遗物、赠与物等,一般亦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因为这些财产虽然价值不是很大,但它却包含着财产所有权人的精神寄托和感情。
(3)已被人民法院、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动产,因该动产事实上已转变成了禁止流通物,所以,也不适应善意取得。
(4)赃款赃物一般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985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酌情追缴。
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上述规定显然对动产原所有人给予了重点保护,故不适用善意取得。
但无人认领的赃物,通过拍卖取得所有权的,应当例外。
第三、第三人须通过有效的交易行为取得动产的占有。
(1)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在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因此第三人必须通过有效的交易行为取得动产,且该交易行为是以转移动产所有权为目的。
(2)该交易行为必须是有效的法律行为,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环节,如果善意第三人与非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所进行的买卖等交易行为缺少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效力。
但是,如果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发生在原所有人与占有人(即非权利人)之间,则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占有,这正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质所在。
(3)第三人受让动产需按正常交易价格支付价款,这是从另一个侧面阐述第三人受让动产时须出于善意。
如果第三人受让动产时不支付对价,难免有取得非法利益之意。
三、善意取得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善意取得一旦成立,其基本法律后果是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在原动产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原动产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让与人赔偿损失,也可主张返还让与人出让该动产所取得的对价。
原动产所有权人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退回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