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起诉耐克侵权索赔30万开庭审理
乔丹商标案为什么会在中国法院屡败屡战?
乔丹商标案为什么会在中国法院屡败屡战?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体育用品公司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有了最终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了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了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保持乔丹体育争议商标的注册。
新闻背景:延续了多年的“乔丹德比”,昨日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出了新一轮胜负——针对迈克尔?乔丹要求撤销乔丹体育的争议商标的上诉请求,法院认为理由依据不足而不予支持。
乔丹品牌终审判决所导致的后果,也就是乔丹体育的注册商标不会被撤销,将继续被这家福建晋江企业用于各种广告宣传。
或许很多人感到无法理解这个判决:很明显,当初使用“乔丹”作为商标,就是为了误导消费者以为该品牌与迈克尔?乔丹有关,属于典型的“山寨”行为。
所以当迈克尔?乔丹提起一系列诉讼时,几乎获得了舆论的普遍支持。
结果在占据道德制高点的情况下,迈克尔?乔丹却在中国法院经历了屡战屡败,这背后到底是什么原因?原因其实并不复杂,稍微多关心一下本次判决就会发现,直接站在迈克尔?乔丹对面的诉讼对手,并非那个备受无数球迷指责的乔丹体育,而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也就是说,尽管乔丹体育做了一件在道德上为很多人所不齿的事情,但在法律层面上,他却最大限度的利用了规则,早在多年之前就申请注册了“乔丹”商标。
而当该商标经过正式注册之后,就赋予了乔丹体育可以在自家产品上使用“乔丹”商标的权利。
迈克尔?乔丹如果要阻止这种权利的行使,就必须推翻中国商标部门对于这种权利的保护,所以本次提起的也是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
至于北京市高院本次驳回迈克尔?乔丹上诉的理由,也在判决书中写的很清楚:“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篮球运动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中包含的文字‘乔丹’与‘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均存在一定区别,并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其与迈克尔?乔丹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
商标侵权|乔丹终告赢!中国品牌汉字侵权
商标侵权|乔丹终告赢!中国品牌汉字侵权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先生的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但与此同时,法院也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历时多年,“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终于将这场官司打赢,通过法律的途径有效的维护了自己的姓名权。
让我们通过乔丹侵权案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案情回顾】1、2000年,原名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的一家公司,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2、2002年4月16日,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了包括“乔丹”、“QIAODAN”在内的多个商标。
3、在之后几年时间里,乔丹体育公司逐渐发展壮大,曾独家赞助第十一届全运会运动装备。
乔丹体育仅2010年一年的销售收入就达到了惊人的29.1亿元,这其中,“乔丹”这个商标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4、2012年2月24日,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正式宣布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诉讼。
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乔丹的姓名和形象,案件随后展开审理。
5、乔丹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一审再度驳回了乔丹的诉讼。
2012年5月,乔丹将乔丹体育告上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再度败诉。
6、乔丹体育公司开展反击,于2013年4月7日,乔丹体育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起诉运动员乔丹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让乔丹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恢复乔丹体育的名誉,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金。
7、2014年11月27日-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乔丹与乔丹体育相关案件的审理,审理的结果为乔丹败诉。
8、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的侵权问题进行了审理,最终裁定乔丹证据不足,乔丹体育胜诉。
9、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了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的案件。
201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乔丹体育被判商标侵权知识产权警钟再敲响
喬丹體育被判商標侵權知識產權警鐘再敲響作者:黃聰来源:《台商》2017年第02期案例重現2016年12月8日,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對喬丹體育公司註冊商標,涉嫌侵犯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姓名權系列案件公開宣判:邁克爾·喬丹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喬丹體育的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邁克爾·喬丹的中文「喬丹」姓名權,違反商標法關於「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應予以撤銷,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
法院同時認定拼音商標「QIAODAN」及「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
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再審申請。
持續了4年之久的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終於有了答案。
自2012年來,「飛人」屢敗屢戰,一路上告,但在生活中又豈止喬丹,很多中國大陸的商標都在常識中存在侵權問題,或許這場商標爭議案的終審結果,會給未來帶來一些啟示。
這場美國籃球明星與大陸知名體育用品企業的商標權之爭要追溯到4年以前。
2015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中文「喬丹」商標損害了邁克爾·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之後,「飛人」在公開信中這樣寫道:「在過去30多年裏,我將自己的名字和聲譽打造成了國際知名的品牌。
從我在NBA球場上打球的早期,到去年秋天再次訪華,數百萬中國的球迷和消費者一直親切地叫我喬丹。
而今天的判決,則將讓每個人都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產品和我並沒有任何關聯。
」「和外界認為的有所不同,喬丹現在打的是一場民告官的官司。
」長年研究商標侵權案件的上海凱曼律師事務所白耀華律師表示:「由於邁克爾·喬丹不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的裁定,所以將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庭。
」這場訴訟還會有變數嗎?但是按照最高法的公開宣判——「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這也就意味著,中文「喬丹」商標最終會不會被撤銷,還需要等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重新裁定。
最高法宣判乔丹案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法宣判乔丹案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最高法宣判乔丹案法制网: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将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将对“乔丹”系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这场持续4年之久的商标权“拉锯战”将迎来怎样结果,引发外界高度关注。
乔丹公司前身是“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于2000年正式更名为“乔丹体育”。
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
后经多次裁定、判决,本案一直打到最高法,也受到了大众的关注,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得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三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
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1、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4、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有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权一案的法律评析
迈克尔·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权一案的法律评析【本文已经发表在《电子知识产权》2012年第3期】张伟君许超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中心一、关于篮球运动员乔丹及其在中国知名度的一些事实在“百度百科”中检索中文“乔丹”,会出现四个选项:1.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1963年2月17日-);2.出生于1988年的美国篮球运动员德安德鲁·乔丹(DeAndre Jordan);3.英国女模特凯蒂·普莱斯(Katie Price),艺名乔丹(Jordan),有“波霸乔丹”之称;4.2000年成立于福建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1]显然,这四个里面,被称为“空中飞人”的迈克尔·乔丹在中国公众中最具有知名度。
他是公认的全世界最棒的篮球运动员,也是NBA历史上第一位拥有“世纪运动员”称号的巨星。
那么迈克尔·乔丹是什么时候开始进入中国公众的视野,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体育明星的呢?通过检索“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世纪期刊1979年至1993年)”题名包含“乔丹”字样的文章,发现15篇文献,其中除2篇是涉及特乔丹水电站以及乔丹诺外,另外13篇都是关于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的报道的,而且很多文章标题是直呼其姓“乔丹”。
最早的一篇是1985年发表在《当代体育》杂志的《业余球王乔丹》。
显然,在当时的中国期刊中,作为一个人名提及“乔丹”的应该就是指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
1983年,耐克公司同还是新秀的迈克尔·乔丹签约,随后不久推出了以“AIR JORDAN(飞人乔丹)”为品牌的篮球鞋。
耐克公司大胆的举动成就了一个品牌的神话,在以乔丹为主角的第一个电视广告1985年开始在美国播出后,当年“飞人乔丹”鞋的销售额就达到了1.3亿美元。
数年之后,耐克一跃成为世界体育用品制造业的“龙头老大”。
耐克公司和乔丹的合作也被认为是有史以来体育品牌和体育明星最完美的一次结合。
乔丹商标系列纠纷案 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
IN FOCUS特别策划乔丹商标系列纠纷案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上海二中院)对美国前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文简称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乔丹体育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该判决认定,乔丹体育公司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商标、宣传广告中使用“乔丹”文字的行为,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责任。
随后,乔丹体育公司宣布更改公司名称为中乔体育公司。
此情此景令多年关注乔丹商标系列纠纷案的各界人士唏嘘不已、感慨万千。
系列纷争始末上海二中院此次判决所指向的姓名权纠纷,贯穿了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公司之间系列纠纷的全过程。
此案立案,拉开了“美国乔丹”诉“中国乔丹”的帷幕;此案宣判,宣告系列纷争总体尘埃落定。
2012年3月,迈克尔·乔丹向上海二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乔丹体育公司侵犯其姓名权并判令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侵权、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同年10月,迈克尔·乔丹以乔丹体育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及肖像权为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下文简称商评委)申请宣告其数十枚商标无效;这些商标或单独或组合地包含了“乔丹”“QIAODAN”“qiaodan”、黑色人形剪影等元素。
2014年4月,商评委裁定维持乔丹体育公司的争议商标有效。
迈克尔·乔丹不服行政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系列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迈克尔·乔丹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6月前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该系列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此期间,上海二中院曾于2013年4月就侵犯姓名权的民事纠纷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此后长时间未有进展,应是等待北京两级法院对商标行政纠纷的最终裁判。
乔丹在法庭上的另类绝杀
乔丹在法庭上的另类绝杀作者:方正宇来源:《新体育》2015年第05期昔日在NBA赛场上,迈克尔·乔丹有能力直接战胜任何对手;如今在中国的法庭内,飞人看似暂时失去了往日的神奇。
围绕着“乔丹”这个中文品牌的法律争议,迈克尔·乔丹在三十多场诉讼中起诉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结果一审均告败诉。
明眼人不难发现,在以上提及的这些诉讼中,被告并非是使用争议品牌的“乔丹体育”公司,而是专门审核、管理注册商标的商评委。
实际上,这正是迈克尔·乔丹目前在维权过程中遭遇的头号难题,那就是尽管在大多数人眼中,来自福建晋江的“乔丹体育”使用这个品牌属于典型的“山寨”行为,但该公司早在2000年就申请注册了“乔丹”这个中文商标,而且获得审核通过。
也就是说,“乔丹体育”对于这个中文商标的使用即便在道义上难以获得支持,却在法律上获得保护。
如果迈克尔·乔丹想阻止“乔丹体育”使用该品牌,就必须首先推翻商评委当初的决定。
正因为如此,诉讼演变成了迈克尔·乔丹与商评委之间的PK。
那么,商评委当初为何批准“乔丹体育”明显带有“山寨”意图的申请呢?这是因为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注册商标的归属采取“申请在先原则”,也就是当多人申请同一注册商标时,将为申请时间更靠前的申请人办理注册手续,哪怕该申请人未必率先使用该商标。
“乔丹体育”的有利之处在于比包括迈克尔·乔丹在内的任何竞争对手都更早地在中国申请“乔丹”商标,因此获得了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当然,“申请在先原则”并非没有例外的情况,譬如《商标法》中也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目前,迈克尔·乔丹提出诉讼的理由之一就是认为“乔丹体育”针对“乔丹”商标的申请,既是对迈克尔·乔丹个人权利的侵犯,也会误导消费者。
但该项主张遇到了另一个障碍:尽管在中国说起“乔丹”这两个字,大多数人都会想起当年效力于芝加哥公牛的23号球员,但是,相比“迈克尔·乔丹”这个全名,“乔丹”毕竟只是在英美国家广泛存在的一个姓氏,更何况“乔丹”仅是“Jordan”的中文译名之一,在中国甚至完全可能存在姓乔名丹的人士,所以这很难在法律上被视为专属于迈克尔·乔丹的权利。
乔丹案的大逆转
乔丹案的大逆转作者:方正宇来源:《新体育》2017年第01期延续了四五年之后,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之间的法律纠纷出现了逆转性的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再审判决,认定乔丹体育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违反商标法,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相关商标重新裁定。
之所以将上述判决称为“逆转”,是因为在此之前,尽管迈克尔·乔丹的起诉在舆论方面获得了广泛支持,但在诉讼过程中却是屡败屡战,接连输掉了多起案件的一审和二审。
导致这种反差的原因在于乔丹体育多年前就注册了“乔丹”商标,并获得核准。
对迈克尔·乔丹来说,在诉讼过程中真正的对手并非乔丹体育,而是拒绝撤销争议商标的商标评审委员会。
正因为如此,细心人应该不难发现,迈克尔·乔丹目前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
在此前的一系列判决中,一审、二审法院普遍认为迈克尔·乔丹对“乔丹”这两个汉字并不具有绝对的姓名权,所以,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和乔丹体育的商标权之间维护了后者。
然而,在最高院的判决书中,引用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与此同时,最高院还通过新闻报道、抽样调查等形式,认可中文“乔丹”已经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在此基础上做出了与此前一审、二审截然相反的终审判决。
上述判决出台后,有人认为法律终于维护了迈克尔·乔丹的合法权益,也有人产生了疑问,那就是乔丹体育是否就此失去了使用现有全部商标的权利?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近年来。
迈克尔·乔丹针对乔丹体育注册的各类商标总共提起了几十起诉讼,在一审二审败诉后,能够在最高院申请再审的只有其中10起,其它案件由于相关注册商标时间太过久远,失去了申请异议的权利。
在再审的10起案件中,针对中文“乔丹”商标的3起案件获得了改判,但与此同时,针对涉及拼音“QIAODAN”商标的另外7起案件仍然维持了原判。
乔丹体育案件法律看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乔丹体育案件,是指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与美国运动品牌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件。
2012年,乔丹体育公司因侵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及肖像权,被迈克尔·乔丹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过多轮审理,法院最终于2016年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禁止其在中国大陆地区继续使用“乔丹”字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2. 乔丹体育公司是否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3. 乔丹体育公司的商标注册是否合法?三、法律分析1. 姓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姓名权。
”在本案中,迈克尔·乔丹享有其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字样,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2. 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公司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在其产品上使用其肖像,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权。
3. 商标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本案中,乔丹体育公司注册的“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及肖像权相冲突,属于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四、法律观点1. 乔丹体育公司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人不得侵犯。
乔丹体育公司在未经迈克尔·乔丹同意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字样,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
因此,法院判决乔丹体育公司败诉,禁止其继续使用“乔丹”字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乔丹体育侵权案分析
乔丹体育侵权案分析
乔丹体育是世界上最著名的运动鞋和服装品牌之一,但在过去的几年里,该公司一直被指控涉及侵权行为。
这些指控主要集中在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肖像权。
这个案件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因为乔丹是一个赞助广告和商品代言费用非常高的明星运动员。
乔丹的肖像权和姓名在商业上具有很高的价值。
然而,乔丹体育辩称,他们使用的是一个普通的篮球运动员形象,而不是具体的迈克尔·乔丹形象。
他们认为,这样的广告在商业上是合理的,并不构成对迈克尔·乔丹肖像权的侵犯。
然而,法院没有接受乔丹体育的辩解,最终裁定乔丹体育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肖像权。
法院认为,在广告中使用“欢迎回家”这样的文字,以及广告的整体氛围和风格,都暗示着这是迈克尔·乔丹。
他们认为,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肖像,从而侵犯了他的肖像权。
这个案件对乔丹体育产生了重大影响。
乔丹体育被判支付了巨额赔偿金,并被命令停止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和肖像。
此外,乔丹体育还必须对所有使用这些内容的商品进行重新设计和制作。
这对乔丹体育的品牌形象以及商品销售产生了负面影响。
总之,乔丹体育侵权案是一个引人关注的案例,涉及到名人肖像权的保护和商业合理使用的平衡。
这个案例对乔丹体育产生了重大的财务和品牌形象的损害,并对整个行业产生了警示作用,强调了正确使用肖像权的重要性。
乔丹案件宣判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乔丹案件,即“乔丹商标侵权案”,是指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因商标侵权问题与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之间的纠纷。
2016年,乔丹体育注册了“乔丹”商标,并广泛应用于运动鞋、服装等产品上。
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体育未经其许可使用“乔丹”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因此,迈克尔·乔丹将乔丹体育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宣判经过长时间审理,法院最终判决乔丹体育败诉。
法院认为,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肖像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乔丹体育立即停止使用“乔丹”商标,并赔偿迈克尔·乔丹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三、法律分析1. 姓名权、肖像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姓名。
迈克尔·乔丹作为公众人物,其姓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乔丹体育未经迈克尔·乔丹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乔丹”商标,构成对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肖像。
乔丹体育在其产品上使用迈克尔·乔丹的肖像,未经其许可,构成对迈克尔·乔丹肖像权的侵犯。
2. 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乔丹体育在未经迈克尔·乔丹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和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商标注册审查本案中,乔丹体育注册的“乔丹”商标与迈克尔·乔丹的姓名、肖像具有高度相似性,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与在先权利人的姓名、肖像等相区别。
乔丹是“南方草木”,骗谁呢?
乔丹是“南方草木”,骗谁呢?作者:杨鑫宇来源:《作文评点报·作文素材初中版》2020年第26期你脚下所穿的乔丹篮球鞋,究竟出自美国的AIR JORDAN,还是中国的乔丹体育?你手中捧着的“茶颜悦色”网红奶茶,是原汁原味的正店出品,还是来路不明的冒牌山寨?在侵权者的“搅局”之下,真正的答案,可能连你自己也未必清楚。
前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和长沙市岳麓区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和广州“茶颜观色”诉长沙“茶颜悦色”两起舆论高度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作出判决。
在乔丹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迈克尔·乔丹胜诉,推翻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的一审、二审判决,撤销了乔丹体育侵害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商标。
而在茶颜悦色案中,法院則驳回了作为“高仿店”的“茶颜观色”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这场“李鬼告李逵”的案件中维护了“茶颜悦色”作为原创品牌的权利。
尽管在这两起案件中,一起赢的是原告,一起赢的是被告,看起来好像不太一样。
但是,两起案件的判决却传递出了同一个重要信号,那就是我国司法体系将坚定不移地维护知识产权和原创者的权利。
如果有人在知识产权领域试图恶意滥用他人成果,以“蹭热度”“摘桃子”的方式侵占他人合法权益,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必然要在法庭上铩羽而归,也只有这样,才能让知识产权和原创者成为真正的“赢家”。
从具体案情来看,多年以来,乔丹体育一边盗用乔丹的姓名,一边从乔丹的照片里“抠图”当商标,这样的企业到底有没有占迈克尔·乔丹的便宜,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谁也无法自欺欺人。
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乔丹体育竟然大言不惭地玩起了“此乔丹非彼乔丹”的文字游戏,声称“乔丹的含义是南方之草木”,试图以此浑水摸鱼。
而在另外一起案件之中,处处模仿“茶颜悦色”的“茶颜观色”,更是玩起了“恶人先告状”的把戏。
仗着自己从别处买来了一个注册时间较早的商标,对“茶颜悦色”展开了“超时空碰瓷”,声称2013年就已创立的“茶颜悦色”,侵了2017年才开始品牌推广的“茶颜观色”的权。
乔丹专利权案例
乔丹专利权案例是指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作为篮球运动员和商人,在涉及运动鞋和运动服饰的专利权方面所经历的一系列法律纠纷。
在篮球职业生涯中,迈克尔·乔丹的表现和成就无人能敌。
他不仅是一名出色的球员,还是一个成功的商人,创立了自己的品牌,并拥有大量的财富。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公司开始生产和销售带有乔丹形象和名字的运动鞋和服饰,这些产品通常打着乔丹的专利权商标。
这些行为引起了迈克尔·乔丹的注意,他开始与一些公司进行法律纠纷。
迈克尔·乔丹认为自己拥有与运动鞋和运动服饰相关的专利权,并认为其他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他的名字和形象侵犯了他的专利权。
他起诉了一些公司,并最终赢得了许多诉讼。
这些胜利使得迈克尔·乔丹的品牌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并阻止了一些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
这一案例展示了专利权在商业中的重要性。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发明创造者对创造发明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的独占权的法律。
在这个案例中,迈克尔·乔丹拥有专利权的权利,其他公司必须获得授权才能生产和销售使用乔丹名字和形象的产品。
迈克尔·乔丹在篮球领域的巨大影响力和商业成功使得他成为了侵权者的目标。
如果其他公司能够轻易地使用他的名字和形象而不受限制,那么这将对他的商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因此,保护专利权对于维护知识产权的平衡至关重要。
此外,这个案例也提醒人们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现代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是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任何形式的创新和发明都应该受到保护,以鼓励创新和创造力。
因此,人们应该尊重知识产权,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发明和创造免受侵犯。
总之,乔丹专利权案例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纠纷,它展示了专利权在商业中的重要性以及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迈克尔·乔丹通过赢得这些诉讼保护了自己的专利权,并维护了自己的商业利益。
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人们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以鼓励创新和创造力。
乔丹体育侵权案例
3.为何提及侵犯商标权和侵犯姓名权?
精品课件
目录
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小组讨论 5.尾声
乔丹体育胜诉的理由
1. 乔丹体育注册已经5年 2. 乔丹的姓名权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3. 乔丹体育不构 为、有侵权行为、有社会危害
案件介绍
1.各方背景:
1.1 乔丹体育 1.2 迈克尔﹒乔丹 1.3 耐克
2.历史恩怨: 2002、200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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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胜诉依据 4.小组讨论 5.尾声
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1.侵犯商标权构成要件: 使用;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一是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可以延伸到外国人的范围二是乔丹体育并没有用乔丹的全名而只是用了并不是他独有的姓这在姓名权的对应问题上存在障碍目录1
案例分析: 乔丹诉讼乔丹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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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诉讼乔丹体育
——乔丹诉乔丹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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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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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观点
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在目 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方面的困 难:一是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公民 基本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可以延伸到外 国人的范围,二是乔丹体育并没有用 乔丹的全名,而只是用了并不是他独 有的姓,这在姓名权的对应问题上存 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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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介绍 2.侵犯商标权与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 3.双方理由 4.我的结论 5.尾声
合法注册成乔丹体育挡箭牌 曾被耐克起诉侵权
乔丹体育此刻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因为它碰到了一个“神一样的对手”——美国“空中飞人”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一个富有传奇色彩的篮球明星,在全世界拥有无数曾为之疯狂的球迷,中国亦如此。
2月23日,迈克尔·乔丹向媒体宣布,他已经向中国法院起诉一家中国运动连锁公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QiaodanSportsCo。
),称其未经授权使用了自己的中文译名。
乔丹体育总部位于福建晋江市,它在中国的5715家零售店乔丹牌篮球鞋和球衣,目前正准备在上海证交所上市,筹集资金人民币11亿元。
去年上半年,乔丹体育的收入为人民币17亿元,利润达3.42亿元。
迈克尔·乔丹在一份声明中说,上世纪80年代以来,“乔丹体育”一直在其营销材料和产品上非法使用他的名字进而谋利。
他的法律依据是:首先MichaelJordan的中文翻译里有“乔丹”两个字,也是耐克公司(Nike)旗下AirJor-dan鞋服系列在中国使用的商标名称。
“乔丹体育”商标图案上那个篮球运动员剪影,也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当年乔丹那套著名飞身上篮的动作。
在一些人看来,这是一个具有明显指向性的商标图案,而不仅仅是巧合。
显然迈克尔·乔丹此次是有备而来,为了打这场官司,他还专门设立了一个网站,便于随时就此案与媒体和公众沟通。
他在网站上通过一段视频表示,自己并非为钱而来,而维权最主要是关乎“原则问题”——保护身份和名字。
他表示,“获得的任何损害赔偿都将用于促进中国的篮球运动。
”这样的态度使得乔丹获得了更多的道义分数,对于一位在中国拥有众多球迷的乔丹而言,他在此案中拥有一种天然的道德性,而这也正是他本人的商业价值所在。
“中国特色的商业现象”身处舆论漩涡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这段时间却显得十分被动,在舆论上一直处于守势,言行谨慎,没有高调地接受采访,更没用“民族品牌”来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对于媒体采访,他们通常采取邮件回复,而在回复中最常用的措辞就是——“合法注册”。
飞人乔丹商标官司二审败诉乔丹体育未构成侵权
飞人乔丹商标官司二审败诉乔丹体育未构成侵权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皮革制品》
【年(卷),期】2015(000)007
【摘要】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做出判决。
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
前NBA篮球明星Michael Jordan的律师代表于上周五5月15日发表声明,就中国国产运动品牌乔丹体育非法模仿商标一案,将上诉至中国最高法院。
【总页数】2页(P33-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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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乔丹诉乔丹体育侵权 [J],
2.美国“乔丹”输给中国“乔丹”“乔丹”商标争议终见分晓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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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起诉耐克侵权索赔30万开庭审理作者: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8年第04期
近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
乔丹体育认为,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标识,作为关键词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百度竞价排名广告,属于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支出30万元。
对此,耐克表示其并未把乔丹篮球鞋等相关标识用于其官网,只是作为后台关键词,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此案未当场宣判。